小学教学督查制度

2024-06-09

小学教学督查制度(通用8篇)

教学督查视导制度(最终版) 篇1

为了加强对教学过程的全面管理,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定期检查和总结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教学实施方案,确保计划有效落实,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加强教学指导。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教学督查视导组织

成立学校教学督查视导工作组,成员由学校领导、教研组长组成,校长为组长。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督查视导分组,进行针对性的督查视导工作。

二、教学督查视导工作职责

1、教学督查视导工作职责范围是全校的日常教学、教研教改和教学管理。教学督查视导应对各专业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督促,了解并掌握各专业教师教学、教研、教改等工作的基本状况。

2、通过教学督查视导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做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帮助和指导,以利于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为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

3、通过教学督查视导对学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意见建议进行及时疏通和反馈,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的形成。

三、教学督查视导内容

1、检查和维护教学秩序;处理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突发问题。

2、检查教师教学活动出勤、教学工作态度和教学工作质量情况。

3、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教学督查视导方式

1、每学期由督查视导组长负责制定学期督查视导计划,组织教学督查视导活动。

2、每月组织对本校各项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要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3、督查视导分组中的校领导将当日的教学秩序、突出事迹、出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记入督查视导日志。督查视导日志要及时进行交接。

4、各督查视导成员在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会上,对教学督查视导情况进行汇报总结,并提出有关建议。

5、教学督查视导工作,可以与教学质量考评、听课、期中教学检查等活动有机结合进行。

铁佛中心小学突击督查教学工作 篇2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10月15日上午,铁佛中心小学根据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对五年级组教学工作进行了突击督查。

该校教学督查领导小组分为若干小组,分别采取了“看、听、谈、阅”的方式,对五年级组的年级组教学工作、教师的课堂教学、班级文化建设、教学“六认真”、卫生、纪律以及办公室布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地督查。督查结束后,督查领导小组分别与该年级组、年级组全体教师召开了座谈会,及时纠正该年级组工作及教师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该年级组及教师在第一时间内拿出科学、细致、可操作的补救措施,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此次督查,旨在以点带面,全盘激活,促进全面提升,为实现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质量三年提升目标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督查督办制度 篇3

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总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分公司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必须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依据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评估和评审公司的管理行为、管理能力和管理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旨在监督总公司重点工作、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和反馈,为实现总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督查对象,包括机关各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分公司经营班子。

第二章 督查督办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五条

建立以综合办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综合办专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第十一条

分工合作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发挥整体督办效能,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督办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效率、求质量,通过督查督办,切实推动工作进展。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立项、批示、承办、反馈、督办、催办、延期、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立项:督查立项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根据督查督办工作内容,结合总公司工作实际情况,依据总公司领导指示要求,并适时与执行单位协调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时登记编号,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查督办登记表》,以备存查。

第十五条

批示:督查督办部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查督办登记表》中列明督查事项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执行立项部门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单位)实施。

出《催办警告》后,责任部门须责成执行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及时间节点办结有关事项;未按催办要求办结的,督查督办部门据实出具督查督办反馈和考核意见,提交总公司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后,交人事部门做绩效考核处理。

第二十条

延期: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审核: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结报告由督查督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办结存档或报总公司领导审核等处理。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及时整理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及时进行退办,退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并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归档: 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行政管理部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

1、《督查督办统计表》

2、《督查督办登计表》

3、《督查督办通知单》

4、《督查督办催办单》

5、《督查督办延期变更单》

督查制度 篇4

中国农业银行东港市支行行务督查制度

第一条工作督查是实施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是改进工作作风和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加强督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作为行务工作督促检查的重要协调部门,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对重要决策、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限期完成的重要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办公室主任分管行务督查工作,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进行协调督办;可以对承办部门巡视、质疑和提出建议。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行和本行决策、决定,向行领导提出开展督查的建议,提供一个时期需要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积极为行领导提供督促检查的全程服务。

(二)组织协调各部室和全行的督促检查活动。

(三)主动围绕全行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及时了解和反馈重要决策、决定、工作部署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的建议。

(四)对督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条督促检查的工作范围

(一)上级行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行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各级行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各办事处请求答复和要求解决的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市行行长对督查工作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就分管工作落实的督查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各部室要尽职尽责地对所分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全行性重要决策和分担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条行务督查对承办部门的要求:

(一)凡是应该而且能够办到的事项,要按上级领导机关和本行行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各级领导批示,准确、及时办理,不得敷衍塞责、互相推诿。

(二)应该办而短期内难以办到的事项,要列出计划,逐步抓紧办理,同时要向督办部门说明原因,做到事事有着落,项项有回音。

(三)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属于本部室职责范围的,应于两天内做出明确答复;超出本部室职责权,应尽快拿出意见,向分管副行长汇报,并在三天内做出明确答复。逾期不做答复,基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行长请示汇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部负责。重大事件、紧急事件,要立即向分管副行长、行长或直接向上级请示并做出明确答复或处理。

第七条行务督查程序

(一)拟办。办公室在行领导班子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接到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后,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部门(包括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完成时限和要求等。对重大或复杂事项,在征求有关部室意见后,提出初步拟办意见,报分管行长审定。

(二)立项。办理意见被分管行长审定后,按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或一个部署为单位立项。立项时填写《督查登记卡》。

(三)交办。重要事项采取下达《催办通知单》并附《督查登记卡》复印件的形式,交主办部门办理。特殊情况或非重要事项,可以电话或口头交办。

(四)催办。《催办通知单》下达后,要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做到紧急事项及时催,难度大的事项反复催,办结时间长的事项定期催。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问题,要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可请分管行长出面督促。

(五)办结。承办部门完成承办事项后,应认真填写《催办通知单》或专题报告材料,交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要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对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应付差事的报告材料,要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六)结果反馈。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搞好反馈工作。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要写出专题报告,经分管行长或行长签批后,正式行文上报。对涉及面广、内容比较重要的,可以编印简报,分送有关部门及领导。

(七)立卷归档。每件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将所有材料惧齐全,按照来件、领导批示、下发通知函件、催办记录、承办部门上报材料、向上级机关呈送的报告或编印的简报,排列顺序,进行立卷归档。

第八条年底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全行。

督查工作制度 篇5

为确保上级和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促进我镇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镇各时期的中心工作,立足全局,分级负责,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确保政令畅通。

二、督查职责

(一)督促检查上级和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检查上级和镇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检查上级和镇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批办、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督促检查市相关单位(部门)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五)督促检查新闻媒体、内部刊物反映涉及本地区重要问题的处理;

(六)督促检查镇有关单位(部门)和干部群众反映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理;

(七)督查检查其他需要落实的事项。

三、督查程序

督查工作一般遵循立项登记、交办处理、催办协调、综合反馈、办结归档等程序开展。

(一)立项登记。党政办对纳入督查的事项进行立项登记,并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填写《督查事项拟办呈批表》,列明主要事项、立项依据、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和反馈时限等。特别重大或涉及

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拟定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事项拟办呈批表》或督查方案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后,送镇主要领导审定。

(二)交办处理。《督查事项拟办呈批表》或督查方案经镇主要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党政办填写《督查通知书》,并转有关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需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三)催办协调。督查事项交办处理后,党政办要注意跟踪办理情况,可通过电话、通知、座谈、调研等形式,及时了解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度,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情况。党政办在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不了的,应向镇领导报告或提出建议。

(四)综合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党政办,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定期续报,直至办结。党政办要对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若报告未达到要求,要提出具体意见,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办理。

督查时间办结后,应视具体情况,在《督查情况反映》及时向镇领导汇报。特别重大或涉及面广的,经请示镇相关领导同意后,印发至全镇或有关单位。

(五)办结归档。对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将办结报告与有关材料一并归档。如镇主要领导有批示的,要根据批示精神进一步处理后再归档。

四、督查要求

(一)领导负责,认真对待。分管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把督查工作成效作为检验单位部门整体工作的重要标志,作为衡量工作水平的重要方面。

(二)实事求是,讲求实效。要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掌握情况,查清原委,既反映成绩,又反映问题,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三)注重时限,定期督促。所有督查事项都必须依照批示批办意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及时反馈,不得拖沓延误。

(四)有查必果,一督到底。严格按照督查程序,坚持“批必查,查必果,果必报”原则,坚决“一督到底”,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总章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上级党委和镇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使党委、政府督查督办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镇党委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镇党委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镇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 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包括文件、会议纪要的决定事项等)出台后,督查督办工作组根据决策精神和工

作要点进行登记立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发出“督查通知”,明确承办单位需办理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二)催办

1、根据已发出的“督查通知”所要求的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2、对超过完成时限仍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及时查问原因,并发“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对久拖不办的,要到责任单位向责任人当面督办。

3、对一些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而久拖不办的事项,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未果的,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督查调研

1、对一些重点、难点和重大的综合性问题以及镇党委、政府领导所关注的督查事项,要制订具体的督查方案,通过调研、检查、暗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查。

2、通过督查调研掌握的有关情况、数据和资料,督查督办工作组在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示。

3、对有关领导调研(工作会议)所定事项的督办,由党政办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规范督办。

(四)反馈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和要求所写的汇报材料送督查督办工作组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汇报材料进行综合整理,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后,以“督查反馈”的形式向有关领导作出反馈。

(五)跟踪落实 反馈材料报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后,督查督办工作组仍需密切关注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对汇报情况的批示,继续做好有关情况的督办落实。

二、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督查程序

(一)送审 督查督办工作组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督查件,以及镇党委、政府的批示件后,应在当天进行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审阅、批办。

(二)转办 根据上级机关、办事处领导的批示要求和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以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1、对一些重要的要求上报办理情况的督查件,以“督查通知”形式转给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明确承办单位的办理内容、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

2、对一些只需有关部门单位知照并落实,而不要求上报情况的督查件,则填上“领导批示转办单”,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催办

1、督查件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后,督查督办工作组要根据办理要求和上报期限,酌情以电话、书面或上门等形式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及时进行跟踪落实。

2、对涉及多个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确有困难而久拖不决的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组要做好协调工作,协调未果的,报办分管领导。

3、对一些难度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应查明原因,了解承办单位办理的进展情况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在规定上报的期限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参考意见。

(四)现场督办 对有关领导批办的一些重点、难点或重大综合性问题的督查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组应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人力,以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和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直接接触群众、走访有关部门单位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办,掌握真实、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示后呈有关领导。

(五)审核办结报告

督查事项完成,督查督办工作组收到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结报告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的要点包括:报告的内容是否合乎政策、法规;是否符合领导批示的意图;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文字格式是否合乎规范等等。

办结报告经审核合乎要求后,报送有关领导审核;报告如不合要求,督查督办工作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后退回该单位重新办理。

(六)反馈

1、对镇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办结后将结果用“督查反馈”的形式先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有关领导。

2、对上级机关要求报结果的督查件,如果是上级督查业务部门(新闻督查科)转来的,用“督查反馈”或“督查专报”的形式汇报办结情况;如果是其他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则用“情况报告”的形式送办公室制文后上报办结情况。

3、需向上级机关反馈有关的督查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审定签发后才能报送。

(七)跟踪落实 反馈材料上报后,仍需密切关注有关情况。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反馈材料的意见和批示,督查督办工作组要根据批示精神继续做好有关事项的跟踪落实。

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确保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治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子公司工作效率,逐步实现经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集团公司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由董事长、总裁具体负责。

第三条 董事长交办的督查督办工作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实施,总裁交办的督查督办工作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其它部门、子公司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领导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三章

主要任务与内容

第五条 任务与内容:

第一章

(一)集团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总裁办公会、集团公司办公会、工作会议、生产经营工作调度会及专题会议等)的决议和部署事项及责成办理事项;

(三)董事长、总裁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四)一般性公文运转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催办提醒,以下公文列入重点督查督办范畴:

1.上级单位明确指示需要办理的公文;

2.各部门、子公司报送的紧急请示和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 3.处理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公文; 4.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公文。

(五)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可采用OA办公平台政务督查督办系统和传统督办形式(表格、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根据工作流程,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督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董事长、总裁确定,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牵头办理,督查立项须填写《督查督办事 项审批表》。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

(二)督办:督查事项批准立项后,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办通知单》中列明事项的内容、督办要求、承办部门、责任人、要求完成期限等,下发承办部门、子公司实施。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也可采取电话催办、现场催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子公司及时办理。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跟踪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阶段督查、督办。对承办事项,办理过程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由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负责协调,协调不了再向上级领导报请,以促成问题尽快解决。

(三)承办:相关部门、子公司接收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子公司承办完成时限为《督办通知单》或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子公司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任务,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自接到《督办 3 通知单》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及时报告并由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进行协调。

(四)催办:对督查督办事项,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可根据办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督查催办,如发现督办事项进展不力时,应填写《政务督查催办通知单》进行跟踪催办,催办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经催办仍无改进,由政务督导小组进行戒勉谈话并扣除承办人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五)延期处理: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子公司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告知工作进展情况,报董事长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或转报董事长、总裁审批。对承办部门、子公司报送的延期申请,主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批复,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六)反馈:承办部门、子公司要及时、准确的向主办部门反馈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主办部门需将承办部门、子公司的反馈情况整理汇总,提交《督查督办通报》定期向董事长、总裁或分管领导汇报。承办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子公司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董事长、总裁审结,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七)审核:对承办部门、子公司报送的办结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1.由主办部门进行初审,再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部门、子公司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办结存档或报董事长、总裁审核处理;

2.董事长、总裁对主办部门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及时交主办部门整理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及时进行退办,交主办部门退回承办部门、子公司重新办理;

3.对退办的事项,董事长、总裁或主办部门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的期限;

4.对承办部门、子公司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主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办结报告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并签署意见。

(八)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主办部门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公司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第九条 各部门、子公司要高度重视督办检查工作,应坚持三条基本原则:

(一)所有督查督办事项立项都要报请董事长或总裁批准;

(二)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子公司的重视和支持;

(三)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第十条 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拖拉延误。

(一)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二)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四)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子公司要及时向主办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反馈,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应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制度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长办公室和行政管理部要在行政例会上通报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按季度制作督查督办通报,向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和承办部门、子公司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对督查事项未按要求时间进行办理,由主办部门对责任部门、子公司及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未能按要求办结的督办事项,追究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上报内容严重失实,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根据情节给予200-1000元罚款,取消部门和个人晋职晋级及评优资格。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和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督查制度 篇7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局内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使我局督查督办工作尽快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工作的对象:

局属各科(室、站、场、中心、大队)、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蔬菜副食品局)。

二、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来文的落实情况。包括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重要决定,上级机关下发的督查督办通知单,上级领导批示件等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局党委重要发文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是局党委作出的重要决定、决议,安排的重要工作等;

(三)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局领导在重要大会上讲话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重大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

(六)省市局作出的对县市区局重要工作及事项情况;

(七)局领导批办、交办的工作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督办工作的原则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高效有序、纪委监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局纪委监督 1

检查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四、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局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登记本。

(二)拟立项。办公室根据分管工作及需要,以及各单位提出督查督办拟立项目,一般情况应一事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为单位进行拟立项。

(三)交办:把督查督办事项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局办公室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县市区为15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局办进行协调。

(五)催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办公室应直接到承办单位适时加以催办查办。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六)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七)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八)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部门承办,结果有反馈。

(二)检查督查。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局纪委要不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抽查。

(三)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各县市区局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考核。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考核中给予扣分。

交通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篇8

第二条督查督办由办公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对督查督办事项由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科室承办。各单位(科室)要明确专人高度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督查督办的内容。

1、某委、某政府和交通厅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上级机关、领导对本局的批办事项,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工作部署,事项;全年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

4、局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的要求;

5、某人大议案、建议;某政协提案有关承办事项;

6、督查人员发现的事关全局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7、各基层单位、各某地(区)交通局反映或提出的重要问题;

8、信访件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9、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10、其他需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的工作方式

1、督查督办事项转出后,办公室要按时、定期催办督办,紧急问题及时督办,必要时派人下去检查、了解,确保按期办结。

2、承办单位(科室)接到督办卡后,要责成专人迅速办理,在规定的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因故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要主动与办公室沟通,以便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

3、承办单位(科室)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应于24小时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4、督办件涉及局属几个单位(科室)或局外几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办理。各协办单位(科室)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办理所负责的事项。有关部门对承办事项有异议的,需书面写明理由,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汇总,提出意见,送办公室核阅后,呈局领导审定。

5、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和局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对局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日常督查采用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督查、与有关单位(科室)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推进我局及全系统各项政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查督办的程序

1、登记。设立“某交通局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交办部门或领导、承办科室、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登记立项一般一事一项。凡被列入督查督办事项,要编发督办号,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承办单位或部门;

2、承办。对督查督办事项,各单位(科室)要责成有关人员认真办理。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科室)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科室)牵头办理,主办单位(科室)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协办单位(科室)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主、协办单位(科室)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协调,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科室)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领导或局长协调解决。

3、督办。办公室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督办工作应根据办理事项内容、要求和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督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办结、办好。督办工作人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报告查办结果,做到查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对督办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根据局领导签署的意见重新明确限办时限,并做好跟踪督办。

4、反馈。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在办理时限内,要每周利用碰头会或专题报告等方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局领导和办公室。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科室)要在汇总各单位(科室)的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紧急、复杂或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5、上报。承办单位(科室)应在办结后的三日内书面上报办结情况,由办公室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督查专报”上报局领导;某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事项,要专题上报办理结果;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提案要专门召开交办会议交办。办理意见、建议、提案情况要专题向人大常委会及政协报告。对某委、某政府和某某交通厅明确要求办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实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6、立卷。督办事项处理完毕,要在“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查督办事项,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各种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交档案室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局党组的要求开展工作,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2、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全面真实了解和反映情况。

3、督办工作要坚持分工协作,责任到人以及迅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4、对不宜公开的督查件,要做好保密工作,严守机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密事项,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5、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送回承办单位(科室)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上一篇:hse部长职责下一篇:给职场中的朋友鼓励的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