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2024-08-06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通用9篇)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篇1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全县各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特别是交警、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要强领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村委会(社区)及乡镇所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单位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机制创新,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优秀队伍作保证。为此,队伍建设上,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调解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建设上,交警、司法等部门要

指导乡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凡是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所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一律向受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备案。

三、要明确操作规程,大力加强部门协作。

操作规程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交警部门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人民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有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协作上,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组织、指挥下,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同时,各派出所要协同配合、大力支持。保险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交警、司法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要创新交管模式,群策群力预防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为抓手,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并通过统一协调、层层管理人,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治法、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交警部门要以“广东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创新交管理念,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综合分析研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同志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任重而道远,大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度;要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篇2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首先进行调解, 这是我们的职责, 但是我们还应将矛盾化解的关口再前移, 及时防止矛盾的扩大, 将纠纷更好地解决在萌芽阶段……”去年4月的一天, 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在工作调研会上向全体法官说道。

早在去年年初, 该院就在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下, 开始着手制订与社区调解对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新模式。

2010年6月, 随着硬件设施的陆续到位, 河北区人民法院在辖区建昌道街综治信访服务中心首建“诉讼服务工作站巡回法庭”, 选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 每周二、四到诉讼服务工作站开展诉讼法律咨询、办理诉讼远程立案、进行诉前案件调解、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等工作, 逐步构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的大调解格局,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

不仅如此, 依托“巡回法庭”, 法官们还加强了与各街道居委会主任的沟通与联系, 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同时,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缓冲器”和“稳定剂”的作用, 利用陪审员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在基层有一定威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 协助法庭开展调解工作。

某小区的24户居民, 多年来饱受水管老化问题的困扰, 用水困难, 严重影响了全楼居民的生活。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这一问题, 都未解决。去年6月, 当地居民来到“河北区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站巡回法庭”, 请求法律帮助。

“驻站”法官经调查发现, 居民受到长期困扰在于两个关键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一楼是装修精致豪华的空调专卖店, 水管的一部分恰在该店的装修木板内, 重装水管必将使其关门停业, 影响经营;维修期间空调店的营业损失、恢复费用以及安装新水管费用非常昂贵, 这24户居民大多都是低保户, 生活困难, 无法承担巨大的经济支出。

“棘手问题不解决, 就无法彻底解决群众的用水难问题!”考虑到实际情况, 法官随即组织当事双方开展协调工作, 同时邀请陪审员共同调解此案。

面对前来进行调解工作的“威严”法官和有“亲和力”的陪审员, 当事双方在感到新奇的同时, 也对这样的办案模式非常支持。

接下来的调解中, 陪审员充当“和事佬”的角色, 对店老板进行耐心分析讲解, 让对方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 在经过反复耐心调解, 店老板最终被诚心和为民精神所感动, 同意在店内施工, 只要在完工后把墙面恢复即可, 不再追究经济补偿。

第一项问题解决后, 法官们又马不停蹄的去协调各方筹集安装维修费用。在一个多月的协调奔波中, 最终说服相关部门为群众成功安装上了新水管, 并负责对空调店损坏部分进行恢复。

“巡回法庭”的工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转天, 这24户居民和当地居委会以及空调店老板便给河北法院巡回法庭的同志们送来了真诚的感谢信, 信中的一句话道出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感动心声, “打开水龙头, 畅快的水流, 流入各户居民的家中, 更流进了我们的心中……”

自去年6月初在建昌道首建诉讼服务工作站后, 河北区人民法院又相继在月牙河、王串场街建立诉讼服务站, 积极开展各项诉讼服务, 共接待群众咨询150余次, 开展诉前调解解决矛盾纠纷92件, 诉讼服务工作站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远程调解, 寻找利益平衡点因案制宜“快”字上下功夫

“有些案件的调解, 必须要在‘快’字上下功夫, 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因案制宜, 让彼此在沟通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说道。

据介绍, 去年以来, 该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本着以人为本方便诉讼的原则, 利用现代科技创新, 发展多种形式的远程调解模式, 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0年6月10日, 风和日丽的一天, 但此时, 在河北区某公司负责人的心中, 却不平静。

原来, 该公司的职员张某在去年4月初从该公司辞职, 而由于公司的工作失误, 误把后一个季度的工资打到了张某的账户上, 此时张某已远在河南老家, 双方交流后, 对方却拒绝归还这份从天而降的“工资”。

为此, 心急如焚的公司负责人找了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请求法律的援助, 希望能够把这误打给张某的数千元工资款要回来。

了解情况后, 立案庭的法官立即联系到张某, 开展调解工作。考虑到张某远在河南, 为了节省时间, 提高效率, 立案庭的法官另辟蹊径, 在通过电话与张某取得联系后, 法官用网络视频的高科技方式与张某进行远程对话。

为确保首次远程庭审顺利进行, 法官进行了周密计划和详细安排, 在按照正常调解程序, 展开了简单而不失庄严的网上调解审理, 法官、原告、被告、证人四方“面对面”进行发问、陈述观点、表达意愿。

“这笔钱是在你辞职后误划进账户的, 应该算是不当得利, 公司一旦因此起诉你, 不仅这笔钱款要如数归还, 出庭奔波也会给彼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经过立案庭的法官通过网络、电话的反复耐心解释和调解, 张某很快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 决定当天一分不少的退回这笔钱。这样, 法院的工作人员, 足不出户就为民解决了棘手的问题, 既省了时间, 又省了经费。

问题得到解决后, 当事公司的负责人对法院的办事效率赞不绝口。承办此案的法官说“使用现代科技辅助办案, 可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不仅开创了调解工作的先河, 也为用‘和谐’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创造了条件。”

寻求调解突破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多年来, 河北区人民法院一直牢固树立“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情法并重、和谐共赢”的调解理念, 把“重调轻判”作为年终考核法官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而如今, 这一理念又有了进一步创新, 对于尚未开庭的案件, 办案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 会先将双方当事人的材料进行全面了解, 并通过前期走访、交流, 帮他们“降温”消气, 并在适当时机寻求调解突破口对双方当事人作调解。

一次, 民二庭审理了一起雇佣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被告雇佣的装修工人, 原告给被告干完装修工程后, 被告欠原告工钱没有给付。

承办人法官接到案件后, 立即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联系被告, 接电话的是另外一个人, 法官多次与其通话, 其都说联系不到被告。

本着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家, 但对方家里一直无人。对此, 承办法官并未放弃, 在两天后的一个下午, 被告终于被“堵”在了家里, 法官说明来意后, 为其订立了开庭时间。

几日后, 原、被告准时到庭应诉。庭审中, 被告认可欠原告工钱, 但是现在不能给付, 要等法院判决后, 原告申请执行时再说。到了这一步, 经验丰富的法官已经看出了“门道”, 被告有当“老赖”、造成此案执行难的可能。对此, 法官根据被告“入档”中的背景、职业等情况, 精心制订了一套调解方案。

在休庭后, 法官找到被告, 从他从事的装修工作, 谈到他喜欢的油画;从原告的不容易, 谈到其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在融洽的气氛中, 被告最终改变了想法, 决定将所欠工钱立即给付原告, 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民事案件错综复杂, 既要把握程序的合法性, 又要注意实体的真实性, 不管哪种类型的民事案件, 弄清当事双方的‘人物档案’, 查清案件的‘事实档案’, 都对做好调解工作大有裨益。”

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 河北区人民法院以公心、真心、诚心和耐心, 在法、理、情中寻找结合点。去年上半年, 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268件, 调解结案1300件, 调解率为57.3%, 同比上升了6个百分点。

胜败皆服是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 皆服, 意味着共赢。客观地说, 这个境界只能通过勉力追求而无限趋近, 真正要做到这一点, 在实践层面上还有相当的难度, 今后, 河北区法院将进一步创新调解方法与思路, 不断探索多元化调解方式, 在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两方面, 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强化诉讼调解统筹化解矛盾纠纷 篇3

纠纷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0年淮北市法学会“建立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新机制”研讨会征文三等奖

作者:李清河发布时间:2010-11-29 08:53:46

杜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始终坚持“多调少判,案结事了,诉息人和”的指导思想,始终将调解工作贯串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2008年以来民事案件调解率均超过65%。多年的审判实践使办案法官深刻体会到,法官进行调解,就像医生治病那样,找出病根,对症下药,采取灵活的调解手段,注重调解技巧,才会达到简洁、明快、高效的调解效果,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为此笔者对杜集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和调解技巧进行了调研。

一、正确把握调解原则

首先,要自愿合法、程序公正。调解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合法原则。既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行调解、强迫调解,更不能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又要坚持合法原则,即要保证程序合法,也要保证调解结果合法。程序公正应当贯串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程序公正要求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全过程,调解的全过程必须在阳光下进行。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正当行使,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待遇和氛围,从而从心理上让当事人自愿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其次,要把握时机,居于中立。案子调解的顺利与否、成功与否,与办案法官能否把握调解时机紧密相联。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如在双方当事人闹得不可开交、对立情绪较大的时候,就

不能急于进行调解,此时若勉强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搞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待其情绪稳定,心情较好的时候再进行调解。选择最佳时机调解,往往会有较好的效果。比如离婚案件,夫妻双方一同闹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法官仅按照法律程序,为追求所谓“高效率”,不给双方一个稳定情绪、相互冷静交流的时间,匆忙之间,往往是以判决离婚而结案,导致较多有可能和好的家庭破裂,社会效果并不好。居于中立,是要求法官要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注重调解程序与结果的公正性,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再次,要转变观念,情法结合。转变观念,换位思考,以己度人,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承办法官高高在上,无法接近,要努力缩小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要为当事人多考虑一些,要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以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情法并用,以法、理、情并举为当事人排解纠纷,化解矛盾。如此既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文关怀,又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还能为当事人今后的互利合作打下良好基础,使调解工作的正面效果得以扩大。

第四.要热情服务,耐心倾听。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待工作的态度,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因此在接待当事人时,法官要始终注意细节,通过热情的话语,亲切的态度,得体的举止,使当事人感觉到与其谈话的是朋友之间的交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热心与真诚。在调解工作中,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尽量让当事人把想要说的话说出来,不要表现出不耐烦。让当事人尽情倾吐心中的压抑和不满,待其心态平和时,再从情、理、法等各种角度说服、疏导,如此就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法官在倾听时要抱着积极的态度和明确的目标去听,为开展调解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

二、灵活运用调解技巧

调解技巧是一项综合性的技巧,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和方法,注重总结调解经验。

一是因案制宜法。把握个案特点,在正确掌握调解时机的基础上,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因案制宜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特点、案件类型及个案当事人的特点,充分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在组织交换证据、质证时,发现争议焦点即确定调解方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思想、组织调解。庭前调解不成的,可以在庭审中或休庭后再次进行调解。对因一时赌气而打官司的当事人,可以针对当事人“赌气、争面子”的具体情况,先实行“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待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再让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心平气和进行协商,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二是因人制宜法。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性格、不同知识层次的人,采用不同的宣传、教育、疏导方法和形式。同样一个说服的理由,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使用不同的语言,常常会有不同的效果。纯粹用法言法语,有的当事人很容易接受,有的当事人就接受不了。特别是基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调解语言的运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众,纯粹用法律术语,老百姓难以听懂,以谈心的方式与他们交流,效果会更好。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不同习惯、不同心态的当事人,法官对语言的调整运用显得尤为重要。要使调解语言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尽可能有较强的亲和力、感染力,从而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感情沟通了,关系融洽了,法官的观点也自然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难度也自然会减少。三是因地制宜法。就是指在调解案件时,要注意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和氛围,让当事人的紧张对立情绪更容易缓和。调解场所不应仅局限于法庭内,其他如会议室、办公室等场所都可灵活运用进

行调解。法官还可走出法庭巡回审理,尽可能地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到当事人的住所或单位或乡村田间地头去调解。调解场所的变化在空间上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增进了审判的亲和力,也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是案例提示法。案例提示调解法就是用相同类型的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暗示、引导,使当事人接受接近于案例处理结果的调解协议。避免当事人由于怕吃亏,心理没底而不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在实践中采取两种提示方式,一是给当事人看相同类型案件的判例,使当事人对自己所涉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处理结果有个预知。这样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心照不宣的契合,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法官在审理相同类型案件时,可以请当事人旁听庭审,并最终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这样做当事人的感受更为直接、具体,也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五是风险告知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及时进行庭审小结,主动适当地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在协商时参考,对诉讼中的有关事项进行阐述,对诉讼中的风险予以告知,并告之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帮当事人算好经济损失帐、法律责任帐、社会声誉帐,从而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做出正确判断,以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通过释法与风险告知,当事人就会明白,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会判决,各种风险及诉讼成本会大大增加,从而使当事人权衡利弊,做出比较明智的选择。

六是巧借外力法。要善于借用外力,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工作。可以利用农村中的亲情网、关系网,主动通过其亲友做工作。如审理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时,法官巧妙地利用与当事人关系较好的朋友或有威信的亲属进行说服劝解,用亲情、真情感化,唤起当事人对社会、家庭、子女的责任感,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接受调解。特别是在全国人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熟悉民情的独特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另外,还可以利用双方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出面协调,解决矛盾,利用对过错方有约束关系的主管机关教育、批评、制止矛盾、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增加法院调解的成功率。

七是舆论引导法。人对精神的需求,有时要甚于对物质的需求,除非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没有谁不关心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评价,作为一般社会人,都希望自己有良好的社会和公众评价,并以此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舆论引导调解法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基础产生的,我们都知道,正确的舆论导向,会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对一些涉及道德评价的案件,如赡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可以敞开法庭大门,也可以利用巡回办案,在当事人所在的村组或居委会开庭调解,请一些社会公众或当事人周围群众到场,由他们对案件进行现场评说,往往比法官自己对当事人说教效果会更好。

八是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其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善于同代理人沟通也是促成调解的关键。在调解工作实践中,代理人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的代理人因具备 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判决结果有清醒的估计,在为避免败诉风险的情况下愿意调解结案;有的代理人认为自己官司打的不错,有理有据,必赢无疑,对调解工作并不积极配合。对此法官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先做通代理人的工作,争取代理人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其用法律专业知识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篇4

为深入贯彻各级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会议精神,根据青岛市《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市局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认真落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线重点工作,自觉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开展“保稳定促和谐惠民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基础上,针对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以及党委政府交办处理的矛盾纠纷,集中进行排查调处,为促进平安莱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三项攻坚”。一是集中清理陈年积案。对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党委政府交办、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分别进行登记,研究调解方案,采取稳控措施。二是集中化解重点纠纷。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难点、热点问题,重点排查化解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物业管理、医患纠纷等领域容易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三是集中整治重点地区。深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以国籍、地域、民族、宗教、职务为标志的人群聚居区、治安复杂地区、纠纷多发地区,扎实细致排查矛盾纠纷、越级上访、治安隐患、涉黑涉毒等苗头线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治。

(二)继续抓好“三化建设”。一是继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和新建物业小区、新兴行业以及新社会群体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二是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等级化”管理。坚持人民调解员培训持证上岗,继续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三是扩大“个性化”品牌调解室建设。推进调解品牌文化建设,打造一个根植社区、贴近群众、以调解员命名并有一定知名度的个性化调解室。

(三)努力实现“三个衔接”。一是推进司法所和基层法庭“所庭联动”。在所有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落实诉前引导选择人民调解,诉中委托开展人民调解和审后执行和解调解的工作机制。二是推进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建立“所所联动”。建立健全涉及治安案件和简单伤害案件民事纠纷联合调处的工作机制。三是推进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所所联动”。建立健全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联合调解较为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四)着力提高三个能力。在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中,特别是结合“五一”、“十一”、“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元旦”等传统节日和重大活动等阶段性目标,锻炼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战能力,提高发现矛盾纠纷的排查能力、调处复杂疑难纠纷化解能力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能力,使纠纷排查预警率达到60%以上,调解率达到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使首席调解员的聘用率、个性化品牌调解室的覆盖率、人民调解经费的落实率得到明显提高。

三、方法步骤

(一)划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4月1日至20日)。组织司法所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学习上级有关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研究制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4月21日至12月15日)。按照方案部署,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做好纠纷排查、受理登记和调解信息统计工作。自4月份起,每月1日前报送专项攻坚活动月报表和至少一个预防和制止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对专项攻坚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司法局基层科。市局将对活动中涌现出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推广表彰。

(二)开展三项活动。一是开展人民调解集中宣传活动。借《人民调解法》颁布之机,利用1周时间,集中宣传人民调解法,宣传全国模范调解员和市十佳调解员先进事迹,推荐评选人民调解精品案例,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二是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大调处活动。组织百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镇街司法所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深入社区、农村和企业进行走访,上门帮助基层组织和单位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三是开展“百日攻坚”活动。从9月份开始,集中100天时间开展矛盾纠纷攻坚活动,督查前期调处化解情况,集中人、财、物力,解决疑难复杂案件。

(三)开好三个会议。一是市司法局和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衔接联动工作督导会,对全市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及工作联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二是总结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交通事故、医患纠纷调解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三是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强化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和知识化、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任务艰巨,对确保全市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司法所要站在服务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专项攻坚活动摆上突出位臵,强化领导,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攻坚活动取得实际成效。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司法局成立曲娟芝副局长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基层科。各司法所要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形成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落实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形成强大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对策,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密切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广泛发动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调解,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农村社区,检查督导,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司法局将成立专门检查组,对各镇进行不定期检查,青岛市局也将进行抽查。各司法所要建立常态督导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巡查,保障专项攻坚活动深入扎实开展。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要切实加强对老上访户、刑释解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防控工作,从源头上杜绝矛盾纠纷发生,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篇5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主要是从矛盾调处工作领导机制、预防机制、排查机制、应急机制、激励机制等五方面予以健全和完善。关键词:健全 社会矛盾 调解机制 对策

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发展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地方社会经济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矛盾纠纷涉及的部门、领域、范围都在不断地增多和扩大,为此,新时期要及时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建立健全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矛盾预防预警机制。首先,要落实责任。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把对矛盾调处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机关领导的肩上,认真落实领导、部门、个人责任,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落实各种行之有效、以人为本的防控、稳控措施。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科学预测,在作出重大的决策部署前,特别是在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提前准备,超前预防,科学决策,决策过程要实现“三化”,即: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要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做到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矛盾调处工作,并有完善的执行制度,严格按制度行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纵向联合、上下贯通、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调处工作网络与预防机制。第三,要夯实基础。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调处。要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村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第一线的核心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的基层网络优势,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排查调处,以确保能对矛盾纠纷进行精心排查和积极处置。第四,要加强创新。要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简捷、灵敏、快速、适应群众需要的新型矛盾调处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组织及律师、公证机构等各类组织和社会团体、协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化解处置矛盾中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与群众的直接冲突。强化信访工作,坚持县级领导以及乡镇领导接待日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进一步开辟政府与民众、干部与群众的多种协商对话形式,建立理性的社会沟通系统。建立健全信访、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接待站、法律援助中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各类组织,并开通法律服务热线、调解热线、受理热线等,及时为预防调处矛盾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高效规范排查调处机制。要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使各类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一要完善矛盾纠纷的接收受理机制。要在完善村级调委会的调解矛盾纠纷工作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把现有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合并在综治服务中心,在综治服务中心下设矛盾纠纷调解室,提供为民便民的纠纷调解服务窗口,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以便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综治服务中心及其矛盾纠纷调解室应该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行业和群体,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二要搞好矛盾纠纷的交办分流。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账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纠纷解决责任予以分清、把纠纷解决路径予以疏通,切实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时限、调处要求。要加强督办和责任查究,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视情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三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运行制度。建立健全调解资源共享机制、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联动调解工作制度、跟踪督查回访制度和责任查究制度,同时,健全完善其他一些与矛盾化解处置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制度。如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信息报送报告制度、分流督办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研究预测制度等。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努力将分工负责与联合化解处置相结合,将属地管理与集中化解处置相结合,将按程序化解处置与急事急调、特事特办相结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使矛盾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高效、规范的工作机制。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篇6

卫生部发[2007]204《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充分依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患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2006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市首批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医调委”运行已有两年余,现将前阶段的工作情况作回顾性的总结。

1 浦东新区“医调委”组织架构及运作

“医调委”属群众性组织,下设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与业已存在的街镇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动。新区人民调解协会对其进行工作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医调委常设人员由三名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学专家、两名法律界专家组成,均受过系统的培训并取得人民调解员资格。

此外医调委还聘请了内、外、妇、儿、病理、医院管理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医疗纠纷定性分析及宣教培训任务。医调委下设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负责受理浦东新区内各级各类医疗结构发生的医患纠纷。

2 医调委的特点

“医调委”是从事医疗争议的调查、调解及防范指导等工作的群众组织,是独立于患方、医方、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同时依法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它既不同于解决医患纠纷的行政途径、法院途径,也不同于医患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医调委”因其自身的客观性、专业性、保密性、经济性、亲和性决定了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可行性,具有较高的公信力[2]。

3 医调委取得的工作成效

3.1 群体性突发重大医患矛盾减少,政府满意。

在近几年全国两会期间、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浦东新区医疗机构发生多起闹访的突出医患纠纷,医患工作小组协同警方及时控制了事态的发展,并通过医调委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解了多起突出医患矛盾,为确保重要时间节点的稳控工作起了积极作用。

3.2 司法诉讼医患矛盾数量减少,减轻了法院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

2006年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医患纠纷为61起,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47起和25起,三年来呈减少趋势,在上海市其它区县法院受理医患案件逐年增加的背景下实属不易。

司法诉讼作为医患矛盾的最终解决途径,由于对司法的过高期望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导致法院压力加大。近几年,涉法涉诉医患矛盾上访大量增多,是信访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许多经法院两审终审或者经更高级别的法院复核再审后的医患矛盾,已确认法院判决无误,经当事人一再上访,由工作

组或相关部门开启协调之门,一方面使无理缠诉者寻到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在司法终局裁决之后,增设了行政性的救济手段,不符国际公认的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原则,有损法律的权威性[3]。

而人民调解化解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通常在一个和谐氛围中平息纷争。两年来,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的棘手、复杂的医患纠纷160余起,签署了122份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额度从数千到几十万不等, 赔偿总额达500余万元,至今无一例毁约,已显示出其解决医患纠纷的可行性和良好的社会效应。

3.3 纠纷赔偿额与诉讼途径相仿,化解所需时间明显减少。

快速、低廉的解决程序减少了当事人时间的付出,并且医调委是免费调解的,医患双方均满意,出现了双赢的局面。

4 人民调解医患纠纷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问题

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标准一直是协商和行政调解的重要参考依据。我们对两年来签署的122份纠纷案例进行了评估分析,案例的定性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及医院管理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完成。122例调解案例根据纠纷的性质分为非事故组、事故组。同时对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同期结案的41例医疗纠纷诉讼案例进行分组, 根据纠纷的鉴定结论分为非事故组、事故组。比较通过两种途径解决的纠纷在赔偿金额与结案时间的差异。

4.1 89例定性非事故的人民调解案例,赔偿金额在0.25 ~4.05万,均值为1.33±0.93万;25例法院诉讼定性非事故的案例,赔偿金额在0.28~2.9万,均值为1.51±0.88万;两组数据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注:组间比较,*P<0.05

从表1中可以看出,性质较为接近的医患纠纷其处理方式虽然不同,但赔偿金额相差不大。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其耗费时间明显低于诉讼途径,充分显现了人民调解简便、快捷的优势。

4.2 33例定性为事故的人民调解案例,赔偿金额在1.10~29.5万,均值为11.96±6.34万;16例法院诉讼定性事故的案例,赔偿金额在1.30~21.50万,均值为9.65±5.62万;两组数据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4.3 非事故组及事故组的组间比较,人民调解途径的结案时间显著低于诉讼途径(P<0.05)。

5 有待解决的问题

人民调解虽然是一个便捷、高效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在具体操作中以下问题有待解决:(1)在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举足轻重,如何从体制及机制上确保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是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证;(2)由于“医调委”调处的医患纠纷未经过医学会等专门机构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和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如何避免监管盲区有待于进一步探讨;(3)人民调解缺乏理赔资金保障,部分纠纷错过了化解的最佳时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化解效果和后期发展,如何实现与保险资金的联动是目前需解决的问题。(4)医调委虽聘请专家承担医疗纠纷的定性分析,但专家分析意见没有事故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此外由于人民调解是自愿协商的方式,双方只是对于赔偿数额达成和解,实际工作中调解主要依据纠纷具体诉求、医患双方情绪、社会背景及维稳工作要求等进行调解,这客观上造成了调解的工作弹性过大。如何避免纠纷的定性分析流于形式,纠纷的赔偿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医患纠纷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们只有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才能真正找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郑力,金可,颜雪琴,等.111例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22:250~252.

[2]顾桂国,娄继权,陈道友,等.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23(6):403~404.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篇7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路司法所 李海霞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呈现出增多、加剧的趋势。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妥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既是我们必须全力破解的新的历史课题,也是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本经验

我司法所始终把排查化解突出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了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排查稳控责任。按照 “解决问 题、化解矛盾、稳控局面”的总体要求,我们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任务来抓,明确了“工作重心由查办向稳控转变,工作方式由封闭向公开转变,由无序向有序转变”的工作思路。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为组长的解决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举报问题排查化解稳控工作专题会议和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明确排查化解责任。为了严密突出问题化解稳控工作规程,建立了“排查、梳理、分解、交办、督办、反馈、问效、追究”衔接紧密、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加强对矛盾纠纷问题的收集和筛选工作,特别是对存在越级访、重复访苗头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细致全面深入地排查,建立了《信访突出问题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属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落实包案领导和承办单位,明确办理责任和时限;对不属受理范围内的重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流办理;对其他一些非重点问题进行备案管理,并由信访信息站点负责动态监控。

2、强化督办力度,提高解决问题实效。一是强化重点督办。对重大信访举报问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督办。二是强化坐堂督办。经常深入基层承办单位,对交办下转的信访事项进行现场督办,督促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强化会议督办。通过召开专题督办会,由区纪委、信访举报问题承办责任单位、相关专业部门、信访办、法律专家、信访举报人等共同 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督办意见,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是强化电函督办。通过督办电话、下发督办函,收集督办问题落实反馈书、分流办理情况反馈书等形式,对基层承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五是强化专题督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屡次督办仍落实不利的信访问题,由区纪委领导带队,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个案专题剖析,督促问题解决。

3、强化制度创新,建立稳控长效机制。为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效能化、法制化水平,我们从制度创新入手,积极探索有效破解信访举报难题的新途径和新办法。一是着眼于提高举报问题预控能力创新制度。建立了《信访问题排查管理制度》,对重大节日、旅游旺季、高考升学、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易发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中排查,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信访问题发现在早,化解在小,防控在先。同时,建立了《信访信息站点管理制度》,加强信访信息的收集、筛选、梳理、分析,提高对信访形势的掌控能力,便于从全局上有针对性地落实措施,解决问题。二是着眼于提高解决突出问题能力创新制度。建立了《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信访举报工作流程、政策法规、领导接待日、举报电话和网络邮箱,公开核查案件,公开信访听证,增强办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还建立了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 《快速反应制度》、《联动保稳制度》、《组织保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三是着眼于提高依纪依法办访能力创新制度。从规范信访举报秩序,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入手,建立了《三级终结制度》和《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信访举报问题分流办理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非受理范围的问题,转交有关单位按“三级终结”程序处理解决,有效遏制缠访问题。对已走法律程序尚未办结的事项、应由有关行业部门解决的事项和应由大信访部门办理的事项,纪委不予受理,给予转办分流,有效遏制无序上访问题,提高信访举报部门工作效率。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处理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信访形势得到一定好转。但是,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规模群体化、纠纷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一些新特点,我们在信访工作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快速反应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互相交流沟通不够,齐抓共管、上下一心的排查调处工作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组织协调不顺,跨部门、跨地区 的矛盾纠纷协调不得力,一些基层单位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主动性还不够,推诿扯皮、拖而不办、调处不当的现象仍然存在,工作合力还不强。

2、基层部门办信办访能力还有待提高。少数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作风不实,群众意识不够,对信访信息掌握不灵,不能提前介入,没能把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有的基层干部工作业务不熟,对问题研究不透,不能按照政策法规办事,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排查调处活动不够经常化,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基层部门的稳控化解能力、做思想工作能力、查办突破能力还有待提高,工作作风也有待进一步转变。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创新不足。目前,大部分乡镇、部门沿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还依赖于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意识,方法大多陈旧单一,不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没有针对性地制定可行性化解方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预防和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处置力度薄弱,处置问题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比较高,致使一些矛盾纠纷问题长期积累,给党政机关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压力和隐患。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办考评追究力度还不够,纪委对下督办不够及时,对基层办信办访工作考评体系还不健全,对违规办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还失之于 软,工作责任制落的还不靠。

矛盾纠纷问题频繁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有历史积累的问题,有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有一些人借机生事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某些问题决策时,考虑得还不全面,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问题时,宣传得还不够,政策掌握得还不全面细致,执行得还不公平,出现矛盾和纠纷时,主动化解的意识还不强,办法还不多,对一些老问题不愿意触及,更不想主动解决。总之,目前我们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识还不够高,工作还有差距,方法还需创新。

三、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思路对策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为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能力,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重点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创新。

1、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做好矛盾排查调研,为化解矛盾纠纷打造基础。改革、发展、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能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决策,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面。事实证明,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决策不准甚至失误造成的。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要着重于抓基础,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研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 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要始终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调研制度,制定调研计划,广泛深入基层开展排查调研论证,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综合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从政策和决策的源头预防各类矛盾纠纷,把工作做在前头,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减少矛盾纠纷问题的发生,防止问题扩大化。在排查调研过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负责人,形成区、镇、村三级信访排查调处网络,重点调研和排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基层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决策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充分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并重视信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扩大民主参与程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政策不完善、决策失误产生的矛盾纠纷,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2、完善基层调处机制,堵住矛盾产生源头,为化解矛盾纠纷筑牢防线。做好基层工作,特别是村、镇和部门的工 作,是有效防止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途径。从实践看,大量矛盾纠纷的积累,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基层调解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任务不落实造成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基层调解委员会建设,配齐配强调解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设备,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有人可做,有人愿做,有人能做。要着力构建以民间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者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基层调解体系,力争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互相配合、调处有力、共建和谐的长效调解机制。要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由党组织牵头、各级班子齐抓,其他组织配合、信访渠道为主的行政调解网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中的主阵地作用。要在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门性调解小组,构建乡村调解委员会与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为主,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平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调解的基础作用。要加强基层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标准化建设,强化司法所的调解职能,力争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范围内,化解在萌芽状态,以防范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及越级访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信息站点和信访监督员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产生、蔓延和激化,提高 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3、完善信访预警机制,畅通矛盾诉求渠道,为化解矛盾纠纷营造环境。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主渠道,也是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矛盾纠纷的“窗口”。因此,我们要坚持以强化“信访工作经常化、信访机制规范化、信访渠道畅通化、信访调解和谐化”建设为目标,加快推进信访预警机制建设。要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的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度;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督查机制;建立信访事项复核和信访听证制度,完善征求意见程序,促进信访工作办事公开;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汇集分析信访情况,对信访事项进行经常性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建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使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够便捷畅通地反映,群体性事件和群访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和处置。要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加强信访网络队伍建设,致力于信访网络全覆盖,形成查办信访案件的整体合力,建立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听证等办法相结合的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集中处理解决复杂、疑难、交叉信访案件。

4、完善督办落实机制,保证矛盾处理到位,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保障。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们 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要把矛盾调处工作做好,必须有相应的机制对此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我们要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矛盾调处工作的督办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对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督查指导活动,务求矛盾纠纷处理落实到位。一是突出督查重点。要重点督查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的重点问题;督查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异常访等难点问题;督查信访量大、矛盾多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的热点问题;督查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的焦点问题。二是加强督促检查。要对重大矛盾、群体性矛盾强化督办措施,定人、限时督促化解,并加强对矛盾调处工作过程的跟踪、督查,及时反馈情况,减少矛盾的反复,促进矛盾的妥善解决。要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要求限期解决。三是实行挂牌督办。各级部门要建立重大矛盾纠纷挂牌督办制度,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并加强对矛盾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督查和督查通报工作,彻底改变督而不办、办而无果的情况,防止矛盾反弹。

5、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矛盾追究力度,为化解矛盾纠纷规范导向。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必须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考核,真正使化解矛盾的各项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一是从明确责任入手,突破矛盾纠纷解决瓶颈。各级党委政 府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信访工作亲自抓、负总责。要不断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对于各类重点矛盾纠纷,要着眼于切实解决问题、切实化解矛盾,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逐一明确牵头和配合部门责任,明确解决时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由领导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督促检查,逐案排查,逐案分析,找准症结,因案施策,真正把案包实。二是从责任追究入手,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当前许多集体访问题早有苗头,由于没有及时妥善处理,结果形成长期积案,究其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落实,关键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因此,必须从责任追究入手,使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自觉履行职责。对于各地区、各部门产生的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正常访、群体访等情况,要认真统计分析,每月定期进行通报。对突出信访问题多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专门派工作组督察督办。对由于工作失查、失控,工作责任、工作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多发或激化升级,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恶劣影响事件的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其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于群众信访问题中涉及的干部作风及贪污腐败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 及时介入,根据群众的举报和提供的线索,进行认真的查处,做到不弄清问题不放过,不纠正错误不放过,不查究责任不放过。三是从考核评价入手,形成矛盾纠纷调处氛围。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监督高效的矛盾调处工作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并把考核结果同晋升、评优、晋级、表彰、奖励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对那些主动化解矛盾纠纷、调处措施有力、维护社会和谐取得突出成效的,要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提拔重用;对调处工作力度不大、进展缓慢、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严肃批评;对因领导责任心不强、不重视、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疏于调处而使矛盾激化为集体访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做到先进典型有表扬,工作不力有批评,渎职失职有处罚,努力形成良好的氛围和导向,确保把矛盾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6、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矛盾调处合力,为化解矛盾纠纷凝聚力量。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落脚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着眼于从苗头上发现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和工作力量,切实加强县、乡(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信息网络,努力形成各方 共同参与、分工协作、配套联动的工作体系,落实相关工作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矛盾纠纷问题,务求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做到乡镇与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镇、乡镇与村之间,形成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联动网络。对化解矛盾纠纷所需要的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篇8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不但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选择权和参与权,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力,还有助于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解与合作,迅速、有效地处理这种多发的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正是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加强调解工作,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各种复杂的日趋增多的群体化倾向越来越明显的矛盾和纠纷,使之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扩大,使之有利于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有利于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职能,从而及时疏导关系、协调利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下面,就我院劳动仲裁工作情况向省厅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劳动仲裁调解法》实施三年多以来,我县劳动仲裁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在此背景下,我院始终坚持“以化解矛盾为己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做好调解工作为重心”的工作思路,2010全年共受理案件XXX起,全部按期结案,结案率达到XXX%,裁决结案仅XXX件,调解率达到 XXX %,案件调解率位居全市第一,全县劳动仲裁工作在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

法院。“二裁终局”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缩短时间,快捷、及时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实行调解员日常值班制度。日常值班负责日常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咨询、申请、调查和处理。确保人员到位,制度到位。

(4)制定各项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制定了“立案制度”、“开庭制度”、“合议制度”、“仲裁监督办法”、“挂钩联系制度”、“回访企业制度”、“仲裁建议书制度”等20项工作和管理制度。同时,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利用局域网,将调解仲裁政策法规、办事指南、风险提示、办案流程图、仲裁员名册以及案件调解、开庭通知、组庭通知等相关信息上传,向服务对象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2.组织方法到位,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我院不断探索新的调解方法,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创新调解机制。

(1)重视基层建设,建立多层级预防调解处理机制。为积极应对劳资纠纷爆炸式增长,造成仲裁机构不堪重负的局面,我们按照以基层为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下移工作重心,着力完善基层调解。认真落实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2010年我院以县政府XX政办[XX]XX号文件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的意见的通知”,在全县各乡镇、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及县直八大行业等用人单位普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全年基层调解程序前置试点企业累计调处各类劳动

仲裁员队伍。我院今年注入新鲜血液,并积极加大培训力度,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培训档次,着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培训层次,探索建立系统的培养体系,逐步提高仲裁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从维护司法仲裁严肃性出发,对新进人员提高准入门槛,坚持公开招收、考核录用、持证上岗。举办多期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班,对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劳资人员、各乡镇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解方式和技巧方面的培训。通过仲裁庭观摩,使参培人员切实体会了当庭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说理与讲法相结合、依法维护与合理让步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受到了全面、立体、生动的教育。总之,要多形式多渠道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品质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满意、善于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劳动仲裁员队伍。

(二)重构仲裁流程,加强部门联动,推动调解工作实现新跨越。

劳动仲裁案件涉及部门多、法律性强、辐射关联性大,且各部门都有各自的调处依据、程序和制度,因此,构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充分整合调处资源,明确组织架构职责,重新构建流程规则是关键所在。为保证调解实效,必须充分依托工会组织劳资双方相对认可、调处相对柔性的特点和劳动、司法等部门丰富的调处实践经验,组建协调有力、运行高效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完备的制度将分力汇聚成合力,形成各方配合、共同协作、高效顺畅的劳动争议联合调解机制。

线职工面对面沟通交流,征询对劳动仲裁工作意见和建议,现场解答企业、职工在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时应注意的事项。此活动的开展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做好“三沟通”,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1.加强与各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普遍建立与各乡镇、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及县直八大行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之间的沟通,畅通交流渠道,互通有无,及时掌握矛盾苗头,遇到疑难案件尽快通过沟通形成统一共识。并定期去基层了解情况,参与案件讨论。

2.加强与总工会之间的沟通。本院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三方驻会”制度,三方合力共处劳动争议,化解矛盾,把劳动关系调处从事后延伸到事中、事前,及时解决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下发了关于建立“三方驻会”制度的文件,制定了方案,落实了责任。“三方驻会”已能够明确职能,高效运行;三方联动,全面推进。真正做到三方合力、及时、就地化解矛盾。

3.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保持与县法院沟通协调,共同提升业务水平,促进裁审一致,全力化解劳资矛盾,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统一裁审尺度,做好裁审衔接。其次,实行案件分类处理、繁简分流制度。对近两年来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将这些案件的案情、仲裁结果反馈给县法院,促进同类案件的裁审一致。

创新事故调解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篇9

以服务创新社会管理

成立巡回法庭,由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这一做法开辟了交通事故“处理、调解、诉讼、赔付”的绿色通道,有效地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是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创新举措,是禅城法院与禅城交警第一大队共同创造的一个亮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要求在下一阶段,各区大队要虚心借鉴禅城交警第一大队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成功经验,迅速行动起来,紧密结合本大队的实际,积极主动与当地法院联系、协调,认真筹措成立交通事故法庭的具体事宜,尽快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并力争“三个提高”,一是使工作效率提高;二是使社会效果与执法效果有机统一,执法水平得到提高;三是使人民群众的满意率进一步提高。张凯军副局长还强调,各级交警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坚决创新工作理念,要本着“执法为民”和“司法为民”的原则,虚心向法院部门学习,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齐心协力建设平安、和谐的佛山交通。

关于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依法调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整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资源,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创新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机制,更好的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爱民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巡回法庭与人民调解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依法得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得到支持,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依法得到解决,为构建“和谐深圳”、“平安深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关于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当前深圳道路交通事故及损害赔偿矛盾纠纷频发的突出特点,建立健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巡回法庭以及调解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充分利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手段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通过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政法部门的指导协调下,通过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机构工作,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新的调解解决机制。一是使基层法庭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定期受理并尽早介入案件,实现诉调对接,简化受理手续,缩短诉讼时间,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和谐中的基础性作用和职能优势,积极探索建立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工作的调解组织,形成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力、调解网络健全、工作领域拓展、调解质量优化的工作格局;三是通过有序开展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案件,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到基础扎实、程序规范、效力提升。

三、重要作用

传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解决方式,除了部分纠纷由法院判决和调解外,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这样不但牵制了过多的警力,影响了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影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行政调解后如果一方不履约的,受害方还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就原纠纷重新进行审理后方能解决。这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决方式不仅占用过多的行政和审判资源,也成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负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损失不大的民事纠纷不愿意走繁琐的诉讼程序,由此引发的越级上访和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日趋增多。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能有效解决传统方式的不足,使之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室。各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特区内交警大队以及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驻交警工作室),在宝安、龙岗交警大队和光明、坪山新区各辖区交警中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各区或街道聘请2-4名人民调解员,负责依法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驻交警工作室)可设立法律咨询室,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并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申请。

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

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各行政辖区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工作日内按需要派若干名精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法官驻点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现场办公。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庭调解、审判和执行等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人民法院职责

l、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各基层人民法院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并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的指导;

2、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并依法开展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二)公安交警职责

1、为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提供办公场所,购置安装饮水机、空调、电话、电脑等相关办公设施;

2、参与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交通法规的培训、档案卷宗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等;

3、提供经过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道路交通事故法庭;

4、负责安排有关保险公司参与人民调解过程;

5、负责办公场地秩序的管理,在调解工作人员及双方当事人遇有紧急或突发情况时,及时予以协助解决。

(三)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

2、负责对人民调解员的招聘录用、技能培训、规范卷宗档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考核等;

3、负责向各级政府申请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经费、专职调解员聘用经费,编报和管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经费的预算及使用。

(四)保监部门职责

1、在保险行业内进行宣传,提升全行业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机制工作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识,推动保险行业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保险赔付义务;

2、指导保险行业研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过程的方式方法、工作流程等事项,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保险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保险知识水平;

3、指导保险行业按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调解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依法执行法院所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七、工作要求

(一)各方协同,形成合力,成立专门联动机构

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加强联系与配合,对复杂疑难矛盾可采取联合调解的方式,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合作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引导当事人到巡回法庭,简化受理手续,减少诉讼时间,开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调解、诉讼、赔付”的绿色通道,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解决民生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中的积极作用,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公安交警部门要大力配合和支持解决办公场地、设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与法院审理人员、人民调解员相互协作参与,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及时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化解矛盾。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联动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调整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严格规范、提高质量

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依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要统一人民调解各类文书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查备案、讲评考核等各项制度,提高调解协议书制作的数量和质量,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打好基础。

要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录用标准:除原来已经从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的人员外,新录用人员一般要求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司法任职资格、律师资格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从事三年以上人民调解员工作资格的可优先录用或适当放宽标准。对录用的专职调解员要求按有关规定签定合同,保障落实相应劳动工资待遇。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中认真组织好专职调解员的上岗培训、授证、考核工作。每个人民调解交警工作室不少于2至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所负责管理指导日常工作,公安机关派员协助。

(三)加强宣传,增强实效

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公信度,形成合力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推进。要坚持在调解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着重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结合调解实例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工作实效,从道路交通事故的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

交警大队法律咨询室工作职责

一、为来访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合理地疏导矛盾纠纷。

二、对可以通过司法或调解途径得到解决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走司法或调解等程序,根据化解矛盾的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三、为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和突出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意见;

四、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指引或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五、定期参加情况通报会,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完善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工作室)工作职责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公开调解,确保调解工作公平、公正。

二、督促当事人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以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提出申请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助提供法律援助。

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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