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论文

2024-08-3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论文(精选12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论文 篇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论文 篇2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 是由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和法治行为所构成的现实状态, 越来越多的国家正致力于寻求法治在现实中的最佳运用。然而, 从原生意见上讲, 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 一种意识, 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法治理念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人们以法治理想为中心形成的全部观念的总和, 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 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具体来讲, 就是对法治现象、原则、模式、体系以及法律信仰、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其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的反映。其“核心是法制的实质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 ”法治理念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法治理念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在法治与人治中坚决地选择法治;二是在多样的实体价值中对主体价值的认同和选择;三是在具体操作上对法治模式的设计, 涵盖所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遵循以下六项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 必须坚持改革开放, 必须坚持民主法治, 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原则和要求, 紧密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 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与依法治国, 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牢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法治保障, 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转变增长方式, 提高发展质量, 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①;必须坚持民主法治, 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②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总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切实做到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③。

三、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政法工作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 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

(一) 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 是政法人员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 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 决定了政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而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 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是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二是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二) 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模范遵守法律, 是政法工作的责任。政法机关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因此, 每个政法人员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 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 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④政法机关和政法人员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一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三要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动力, 以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广泛的支持与努力, 在广大公民共同努力的同时, 政府对此做出的法治保障也十分的重要, 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制定出相映的法律法规, 为共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保障, 行政执行方面秉持以人为本的宗旨, 协调人民内部的利益以防矛盾的产生, 树立公益理念, 最后在司法制度上进行完善来推进和谐社会的营造进程, 从一系列手段上争取最快最有效的成果。

摘要:在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形势下, 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个重大的命题, 标志着我们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已经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把握。本文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意义、对政法工作的要求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研究, 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希望。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意义,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 2009.

[2]张恒山.略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法学家, 2006.

从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3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述为现在的“五句话”,它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在内容上存在缺陷。“五句话”的表述并不足以涵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内容,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4

自从开学以来我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学习教育和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政策号召,我校采用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大家不断交流,每个人都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从各方面进行自省、自律、自查,克服不足,努力整改。在培养人才方面,已经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列入了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和非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在科研学术方面,学校一直强调面向基层和地方,前不久,我校还向省教育厅报了一个重大科研项目,题目叫《法治陕西》。在服务社会方面,学校还成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领导小组,组织了一批高素质的法学教师成立宣讲团,积极主动地给省各高校、各地市各阶层的干部群众进行宣讲。这不仅对建设“法治陕西”有重要意义,还将对我校建设法治校园产生积极影响,对于我个人而言,通过学习,感觉获益匪浅。

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活动之前,我及其身边同学对其内涵认识浅淡,更谈不上用其来指导我们学习中以及以后的工作实践。而现在我们已逐渐深刻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陕西 ”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使陕西的法治走在全国的前列。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进行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的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5

很多同学都在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什么?怎么考?个人就上课的时候老师说的跟大家分享一下,仅作参考。

一、考试方式:分为A、B两卷,不知道会抽取哪一套试题,闭卷考试

二、题型:3道论述题+1道材料分析题

三、考试范围:

1、依法治国(提出的背景、人治—法治,法制—法治的发展过程、重要性等等)

2、执政为民

3、权力制衡、权力与权利

4、对法治的理解

5、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6、守法(概念、条件、范围、现状等)

7、18大关于法治的最新表述(法治中国、法治思维、法治改革等)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6

作者: 网络 来源: 转载 时间: 2012-12-12 阅读: 129 次

摘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

关键词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 意义

2011 年 3 月 10 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已如期完成。至此,以宪法为核心,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家徐显明指出的那样:“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向更高的层面: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追求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尊重程序、保障人权。”所以我们更应该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理念”,是包括理论、理想、信念等在内的一个概念。黑格尔认为,理念是一种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被认识对象的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法治则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不仅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且是良法之治。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活动的坚定信念。”2002 年 12 月 4 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 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把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力进一步凝聚起来 , 意气风发、团结一致地去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党的十六大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工作做出的部署。”2007 年 12 月 26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从这三个方面概况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

不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原理,还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再到马克思、恩格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在马克思看来,法就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不仅取决于经济基础,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毛泽东吸收了马克思关于法的观点,他认为法是劳动人民制定的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工具,制定出来的法律就要获得严格的遵守。并且,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 , 是根本大法。于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法治的必要性终于被明确提出来,并被置于基本治国方略的必要位置。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认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江泽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并且将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指出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胡锦涛以人为本的人本法律观,强调尊重人权,强调法律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形成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灵魂,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那样,理念是行动指南,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它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的走向,并在具体个案中缺少相应法规的情况下,将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新中国法治建设六十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法治中国的建设应该向更高的层面迈进,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显得尤为重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义深远。列宁也认识到一个民族的法律观念对于法治的重要性。他认为长期实行专制的沙皇俄国因为缺乏法治的传统,不可能指望现在的广大民众在一朝一夕就培养其守法、爱法、护法的思想观念。并且,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将是长期缓慢的过程,在这方面“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广大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不能用法律迅速办到,这需要长期巨大的努力。”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

参考文献:

[1] 《迈向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法治与社会》,2011.(2),14-15

[2] 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法学家》,2006.(5)。

[3] 《列宁全集》(第 36 卷),人民出版社,1985.15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论文 篇7

一、宪法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和基础

(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而依法治国的核心, 就是要确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1978年起中国开始走上了法治的道路。中国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在1999年时就已经成为了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并在同年被写入宪法, 上升为宪法原则。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坚定法律信仰以及严格依法办事。

(二) 依宪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法治国家里,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权威, 依照宪法管理国家事务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在实现了宪法至上的国家,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 法治就是宪治。在奉行法治的国家, 宪法是法治存在的基本要素, 法治在实质和形式上都表现为宪治。总之, 法治的形成以宪法至上为标志, 没有宪法的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宪法至上标志着民主制度的确立和法治价值的实现。目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宪法国家, 但有宪法不一定有法治。在这虽有宪法但宪法不具有至上性的国家, 法治是无保障的, 国家是无法实现法治的。因此, 宪治是法治的基础。[1]

(三) 宪法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信仰是法治的灵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形同虚设。”[2]关于宪法信仰, 学界有不同的界定, 但都有一个共同点, 即公民忠诚宪法是宪法信仰的核心。宪法信仰是实现法治的重大精神支柱,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树立全民族的宪法信仰为前提和基础。只有人人都把宪法奉为行为准则, 具有信仰宪法的情感, 忠诚于宪法, 才能爱国守法、和谐相处。同样, 有了宪法信仰,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实现行政与执法的效率与公平, 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二、宪法信仰在中国的缺失及其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 先后颁布和实施过四部宪法, 作为宪法关系主体之一的公民的宪法意识正逐渐增强。但对宪法的认识仍然不足, 宪法意识仍然淡薄, 普遍缺乏宪法信仰, 党政权力意识仍然被一部分人习惯固守。

导致宪法信仰普遍缺失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 受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影响, 权力本位观念严重。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早已把对权力的崇拜和服从深深根植于广大民众的意识之中, 这种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上的文化体系, 显然不可能孕育出民主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宪法意识, 并且至今还在影响着中国的民主法治文化建设。其次,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影响公民宪法信仰的树立。在实行法治的国家, 宪法是控权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破坏, 通过行政权力得到解决并实现了自己的愿望, 而不是通过并且只能通过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解决时, 他们自然就会丧失对宪法和法律的信服和崇拜。再次, 宪法未获得重视, 宪法教育流于形式。由于我国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援引宪法条文进行司法活动的情况也比较少见, 致使公民所能感受到的宪法在我国社会中的现实作用不明显, 人们对宪法的实际作用感触不深, 认识不到位。同时, 在我国虽有宪法宣传日, 并且从1986年开始, 已经连续开展五个五年普法教育, 但宪法教育往往流于形式, 效果并不明显。

三、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培养宪法信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需要多方面的配合, 并且建立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基础之上。

(一) 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权威是培养宪法信仰的坚实基础。一国宪法具有至上、至信的权威更容易激发与巩固公民的宪法信仰, 否则宪法信仰无从产生。

一是至上权威。“宪法是否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真假的基本尺度。”[3]法治的形成以宪法至上为标志, 宪法的至上性标志着民主制度的确立和法治价值的实现。二是至信权威。要把宪法至上的这些规定性内容形成人们对宪法的热烈信念和深厚情感, 其中的重要环节就是加强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保证自己通过宪法体现出来的意志和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实现的重要保障措施, 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手段。

(二) 加强宪法教育

加强宪法教育是树立公民的宪法信仰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国家及其机关, 二是公民。对不同的群体, 以重视宪法为前提, 可以从不同的侧重点进行宪法教育。

第一, 对公民、社会组织等普通宪法主体, 要持久的、广泛的、具体的开展宪法教育。美国的国家宪法中心里陈列有很多与宪法有关的文物、照片、雕塑、纪念品。美国的城市很多游览景点也都与美国的宪法有关, 每天开放, 免费参观。不少旅游纪念品就是以宪法为设计主题的, 大家在游览中不知不觉地接受美国宪法教育, 形式生动活泼。[6]在我国, 也可以通过建立国家级宪法纪念馆让公民参观学习、通过各种信息媒体宣传宪法、在宪法宣传日和宪法颁布纪念日宣传宪法精神、持久开展以宪法为重点内容的普法教育并加强普法组织机构建设等方式加强对公民的宪法教育。要坚持把宪法教育形成一种习惯、形成制度, 当公民的宪法意识达到一定程度, 就会上升为宪法信仰。

第二,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宪法主体, 加强宪法教育尤为重要。“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管理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4]从我国已有的对公务员开展的宪法教育来看, 公务员的宪法知识水平和宪法意识还不高, 宪法教育还存在形式主义, 缺乏实效性。公务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今后还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对公务员培训课程中宪法观念教育和宪法知识培训的内容;二是重视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三是切实提高宪法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与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案例教学、网络教学、研讨等更多生动、互动、合理的教育方法;五是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 举行公务员宣誓仪式, 表达“忠于宪法, 服务人民”的意志。

(三) 加强宪法实施

“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民众需要的是活生生的宪法, 而不是写在纸上的僵硬的宪法;民众要求宪法能够真真切切存在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 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根本法。”[5]

首先, 应加强宪法的适用和执行。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人们很难寻求宪法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 有必要建立适合中国法律体制的宪法诉讼制度, 使宪法作为一部法律真正加以适用, 走进民心, 成为与公民的具体生活和实践密切相连的活生生的行动准则。同时, 国家机关等行使公共权力的宪法主体必须处于宪法赋予的权限之下, 我国需要尽快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保障宪法顺畅实施。

其次, 要加强宪法遵守和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主体应实施更多的宪法行为, 使宪法真正走进百姓生活。宪法行为是指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 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通过宪法行为, 国家依照宪法的规定以及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管理社会,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则充分行使宪法主体应有的权利, 主张权利、参与政治。

宪法信仰是法治的灵魂。只有在全社会培养起对宪法的忠诚, 使宪法深入人心, 走进人民的心堂、渗透到人民的血液之中, 人人以宪法为行动准则, 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参考文献

[1]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1.

[3]刘海年.略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J].中国法学, 1998, (1) .

[4]曾庆红.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水平[N].人民日报, 2005-09-22.

浅谈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8

关键词: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 法治主义

一、和谐社会的法律要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美好的、具有终极意义的社会,是一个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社会,相当于古人说的“大同世界”和柏拉图的“理想国”。2005年2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内容。胡锦涛总书记所概括的和谐社会的六个目标和内容中,首推民主法治,充分说明了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其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应当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在和谐社会的特殊语境下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定含义,这种含义成为归纳判断和谐社会下法律的作用必要前提和基础。

二、和谐社会的法律表征

(一)法律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社会控制方式

社会控制方式是指对社会进行调整管理的主要方法。从历史上看,社会的控制方式经历了诸多发展变化,从神灵到宗教再到道德,最后才选择了法律。法律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方式,是十九世纪后期社会法学派的首先主张并加以完善的。

(二)中国的传统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和谐是一个能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通相容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这同样适用于现代法治对传统法律秩序观的承继。但是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在学界中,对于传统法治对中国的现代法治有无作用问题仍然有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现代法治源于西方,既然当前的法治建设是移植西方的制度,那么对于中国的传统只能全盘革新,而进化到现代的法治社会 但是这些学者往往忽视了中国传统社会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判断国际国内形势、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着眼于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其一,从我党执政观念角度上审视,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执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其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其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产物。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科学地回答了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有机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工具。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核心内容,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提炼出来的,是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出发制定和部署的。我国法的本质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水乳交融。为大局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体现,是法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法治的历史使命。

四、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状态之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社会提供了最明确的行为规则和规则体系。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法律是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在良好的法制之下,人们依法而行,社会矛盾就减少发生。和谐社会正是社会矛盾纠纷最少最小的社会。法治对于纠纷的预防作用和发挥就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条件。即使发生了影响和谐的问题,也能迅速地加以解决,使社会归于和谐。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始终是社会发展过程所必须的,和谐社会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法治规则之治作为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支持。理念是种观念,是行动的指导, 也是为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我们要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指导,这就是要坚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支持。因为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将国家的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当然,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 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建设法治社会,而建设法治社会理所当然应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五、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我们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很显然,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一)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民主,在制度化的民主中,任何一项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最起码的民主要求和标准;如果不符合民主的最基本要求,那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公正性前提。民主的本质决定了:第一,人们无论从事任何行为,都要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预定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第二,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展示和平衡;第三,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而不是诉诸强权与暴力 而这些正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六、民主法治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的最有效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政治民主机制来实现,激励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而利益救济机制则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民主法治。比如,利益表达机制的核心是民主,民主需要法律将其制度化,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所以,没有宪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利益表达机制就无法运行。又如激励动力机制的核心是人权和产权,没有人权保障,人将无法生存;产权不能清晰或没有保障,人将失去永恒的发展动力。只有人权和产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社会全体成员才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社会才能,所以,没有民事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激励动力机制将无法启动。民主法治还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参考文献:

[1]张素兰.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J].绵阳师范学院报,2009(9)

[2]刘月.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9)

[3]许章润.法律信仰与民族国家[J].读书,2003(1):116.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篇9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服务大局理念和党的领导理念。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解决公正问题,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规则、环境、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因此,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5、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6、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7、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选) 篇10

一、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认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性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行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完善,在改革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观点、观念和国外腐朽思想的不断渗透,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内产生消极的影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能保证司法行政工作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的、消极的、落后的思想和行为,正确引导广大干警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只有对司法行政干警进行持续深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教育干警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发挥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司法行政工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大。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是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因而,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充分贴近我县的基本县情,从全力推进义县“四大战略”的高度,从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高度,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来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唯有如此,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有章可循,方向明确。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行政队伍激活蓬勃生机的动力源泉。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调动全县司法行政队伍的积极性,以旺盛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来。我们认真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营造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二是重视文化建设,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寓教于乐,积极在队伍中开展各种活动,组织调研报告研讨会、知识竞赛,组织观看电影、录像、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多样化活动,不断增进教育效果,形成健康向上的气氛,促进干警思想健康发展,形成团结和谐的团队意识,打造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三是强化激励手段,充分挖掘人的潜能,实行目标岗位责任制,竞争上岗,并建立一整套系统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激励机制作用,有利于弘扬正气,鼓舞干警士气,保持司法行政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二、严格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保证司法行政队伍的法治理念教育取得成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论文 篇11

关键词:社会管理;法治;融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逐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效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初具雏形,中国发展进入新阶段,逐步融入国际社会。与此同时,种种社会问题伴随而来:经济发展中缺乏科学发展理念,发展质量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民主政治建设中深层次矛盾难以解决;社会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尖锐,官员贪污腐败等等。这些给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社会管理中融入法治理念,用法律的强制性保障社会管理的有序进行,是推进社会管理实现科学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一、法治能够清晰界定社会管理各主体职责

伴随科技的迅猛发展,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推进加剧了社会分化,社会变得日益多样,政府面临更加复杂的治理环境。这种背景下,执政党和政府的管理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必须依靠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来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社会才能达到稳定和谐的运行状态。为及时回应挑战,社会管理主体必须实现多元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社会管理的总体格局,这就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从国家包办到国家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取得了明显进步。同时,各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不同,这在社会管理格局的表述中也有所体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管理起领导作用,是整个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指向标;政府负责,是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要求政府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职责,从而推动社会管理向前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社会组织能够有效配合政府行为,是连接政府和人民的纽带;公众是社会管理的对象,更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广大公众的参与能够从根本上减轻政府的负担。这种格局下,社会管理各主体各司其职,管理活动规范有序。但实际情况却是党委依法执政能力不足,在解决问题时权力至上、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公信力下降、社会组织得不到认可,管理活动得不到广泛支持、公众参与规范化程度不够。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体制,恰恰能够解决上面一系列问题,提高共产党治国理政、依法执政水平,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利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形成,方便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同时赋予和保障公众应有的权利。法律给予各主体不同的职责,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社会主体各居其位、各得其所,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有效地避免了越权和失职现象的发生,大大提升了社会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法治能够保障社会在规范化、制度化框架内运行

规矩是人类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我们总是在规与矩所形成的的范围内活动。世间万物,小到日常琐碎,大到国家大事,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矩,社会有序的运行同样离不开规矩。规矩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法律法规是规矩,制度规范是规矩,伦理、习惯、道德都是规矩。正是由于规矩的约束和制约,社会才如此井然有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一方面,原有的单一的利益格局被新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所取代,另一方面,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求后开始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利益分化引起的利益矛盾和诉求多元化引发的冲突更加频繁,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为避免矛盾引发的社会混乱,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加以规范。伦理、习惯、道德在保持社会稳定上发挥的作用需要建立在人们拥有较高素质的基础上,事实的情况是人们普遍具有较高的学历,而素质水平却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这样一来,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来保障社会的规范运行具有较大的难度。此时,社会急需能够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方式和途径,法治应运而生。作为衡量社会是否有序运行的最重要标尺,法治能够有效规制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借助法治的力量,人们的行为得以规范,通过稳定、明确的法律规范,社会得以有序、健康发展。

三、法治能够保证社会管理更具权威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体现出国家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它们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都是它们权威性的延伸,也是它们权威性的体现。法治的权威性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一旦触犯法律,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法治的权威得以彰显。在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全球化深入推进的今天,中国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许多社会矛盾。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时,如果选择法治之外的手段,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和争端,更易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引发新的矛盾和争议,问题只能越来越多,社会管理停滞不前。借助法治的力量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回避了个别领导干部依权力办事的现象,提出的举措和建议也更具说服力,避免和减少了争议,社会管理的效果更加权威。

四、法治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法治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统筹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是解决当前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更是我们党密切党群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需要。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是判断社会管理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倘若我们取得的成就建立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那么成就再多再显著,社会管理都是失败的。为此,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确保社会的安定有序,是社会管理工作的重心和关键。事实和经验一再表明,法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有效途径。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法治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五、法治能够约束过激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阶层急剧分化,阶层利益结构失调,使得杜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相继出现。当这些社会群体作为利益主体以集团出现,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过于悬殊并趋于对立时,个体利益矛盾便会转化为群际利益矛盾,并且以群体、集团之间的摩擦和冲突的形式出现,很容易诱发社会的波动。另外,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因企业破产、倒闭、兼并、重组等因素引发的企业职工闹事事件就是由于利益结构失调产生的群际利益冲突。特别应引起注意的是,从利益冲突转向政治冲突,从局部冲突向社会冲突,使得弱势群众成员对企业组织、基层政权乃至国家政策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缓和社会矛盾、避免因利益结构失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建设背景下社会道德重塑研究 篇12

关键词:法治建设,背景,社会道德,重塑,研究

1 法治背景下的道德现状

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变革和转变, 都会有一些旧的价值观衰落和新的价值观产生, 正如人性一样, 人有善、恶, 因此道德也就有道德和不道德之分, 一个社会不可能人人都是道德高尚的“圣人”, 也不可能人人都是道德败坏的“小人”, 从古至今, 任何一个时代都是如此, 尽管人性中有善、恶之分, 但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地同人性恶的一面做斗争, 因为人类始终是向善的。 在这个斗争中人们扬善抑恶, 使人性向善, 社会进步。 同理, 当代社会公民既有优秀的道德行为, 也存在不良的道德行为, 我们要客观正确的看待。

1.1 当代公民的优秀道德

1) 团结互助、无私奉献。 近年来, 随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推进, 公民的道德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 团结互助、无私奉献的精神日渐增强。 在应对2008 年的汶川特大地震、2010 年玉树强烈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中, 我们看到了灾区人民顽强不屈、不畏艰难, 看到了中国人爱心如潮、仁者爱人的美德。 全国公民在灾难面前表现出来的一切, 充分证明了我国公民道德品质中团结奋进、无私奉献,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强大民族精神。 再从举办大事喜事的过程看, 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 志愿者为参加奥运会的人员提供信息资讯、应急服务、语言翻译等多方面的志愿服务, 他们身上所体现的“奉献、参与、互助、友爱”的奥运志愿服务精神, 展示了中国人讲文明、讲礼仪的公共道德和热情服务的奉献精神。

2) 百折不挠、不畏艰险。 “任何困难都难不倒英雄的中国人民! ”胡锦涛总书记在汶川地震的废墟上铿锵有力的宣示。 在抗震救灾的战斗中, 广大子弟兵面对空前巨大的灾难, 面对极其严峻的危险, 临危不惧、不畏艰险、奋不顾身、舍生忘死。 每个人都密切关注着灾区救灾的进展和受灾群众的生活, 从老人到儿童, 从国家公务员到捡垃圾的老太太, 都捐出了自己的爱心, 更有志愿者自告奋勇奔赴灾区支援抢险, 这都是中华民族不屈不挠、顽强奋斗的真实写照。

3) 爱岗敬业、服务社会。 在过去, 大多数人只是把职业当成一种养家糊口挣钱的手段, 但在今天职业被赋予了一种更加重要的意义, 许多人已经将它视为实现个人价值的手段, 视为社会做贡献, 为人民服务的岗位。 当然, 现代的就业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即更加尊重个人的选择。 社会允许个人择业, 也允许个人可以随时变动自己的职业。 但这些都不影响在新的社会时期职业人士的爱岗敬业, 把职业当成是奉献社会、 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 认真学习, 不断向更高的目标追求, 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1.2 当代公民不良道德行为

1) 社会公德缺失。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循的最起码的公共准则。 虽然我国公民的公德意识已有所提高, 但是缺乏公德的丑恶现象还大量存在。 如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意破坏公物、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见死不救、撞伤不如撞死等怪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在外国人眼中, 中国人是最没有公德意识的。 20 世纪90 年代初, 一则新闻报道让许多中国人都为之脸红, 深深地刺痛了中国人的自尊心, 在巴黎圣母院入口处的一个牌子上用中文写着“请保持安静。 ”在珍珠港景区也用中文专门给中国人写的提示“垃圾桶在此”。 在泰国皇宫, 用中文写着“请便后冲洗。 ”不仅如此, 当代公民的社会正义感和羞耻感、责任感和义务感淡化, 人情冷漠。 近几年来, 老人跌倒无人问津, 被帮人群讹诈帮助自己的好心人, 聚众赌博, 嫖娼买淫, 中国游客在薰衣草庄园大打出手等新闻事件层出不穷。 拐卖妇女儿童、色情服务、迷信等邪恶现象泛起。 这都反映出我国有少部分公民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 义务感、耻辱感的淡化与丧失, 进行道德重整成为必要。

2) 家庭美德丢失。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美德是人们在家庭中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遵守家庭美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实现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家庭生活中存在三种基本关系, 即夫妻、长幼、邻里关系, 家庭美德就是调节这三种关系的道德原因和规范。 社会转型对传统家庭道德产生了冲击, 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是传统孝道被丢弃, 过分爱幼。 一些家庭以孩子为中心, 溺爱孩子, 对孩子一味迁就, 而把老人视为“累赘”, 随着现代社会老龄化的发展, 子女赡养父母的负担越来越重, 老年人的社会化问题日益突出, 有些子女对年迈的父母不孝顺, 相互推托赡养老人的责任, 不赡养老人, 没有尽到为人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甚至虐待老人。 二是婚姻家庭问题增加。 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家庭美德应该是夫妻之间以礼相待, 互相尊重, 共同承担家务, 创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 随着社会转型和环境的变化, 给家庭生活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些社会成员家庭美德意识不强, 做出一些违背家庭道德规范的行为, 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家庭失睦、家庭暴力与婚姻危机, 婚外恋增多、离婚率上升、未婚同居与重婚现象严重, 严重影响了家庭文明和社会和谐。 三是邻里关系疏远、冷漠。 尤其是在城市小区, 邻里之间几乎没有沟通, 不再像以前那样互相串门, 彼此之间密切热情、互帮互助, 而是同一小区甚至隔壁邻居一起居住几十年, 鸡犬之声相闻, 却老死不相往来, 见面也不打招呼。 以上几点都体现了当今家庭美德的消弱。

3) 职业道德失范。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 每行业都有其道德准则, 它既能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也有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 然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 做出了有违职业道德规范的事情。 这些人在得到物质享受的同时, 丧失了他们作为社会人的道德底线。 当前, 各个行业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职业道德失范现象。 如:一些政府官员在个人利益驱使下为了谋求个人私利, 不惜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 滥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谋求个人私利, 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采用劣质原材料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如果不制止这种不讲道德良心的犯罪任其蔓延, 我们损失的不止是财产, 而是身心的健康, 生命的安全。

2 社会道德失范原因分析

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 在总体上是进步的。 但另一方面, 社会生活中道德失范, 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 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 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 公民道德现状可以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些年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绩, 反映着国人在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民族精神上的变化。 面对着“道德滑坡”、“信仰迷茫”等社会现象的冲击, 只有正确认识当前道德现状的成因, 才能解决道德领域的种种问题, 使得道德作为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更好地发展。 造成目前道德发展不完善有极其复杂的原因,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疑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都得到明显增强, 这些新观念强烈地冲击着封闭保守、等级特权、小富即安等传统落后的价值观念。 在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 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正严峻地挑战着公民道德教育。 虽然建立了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 但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社会的道德伦理机制, 我国社会道德具有滞后性, 道德的发展变化落后于经济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变化。

2.2 道德教育失误、制度不完善

道德教育是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是人类精神延续不可或缺的手段, 它能使人类几千年来的道德文明传承下去。 目前我国的道德教育在内容和方式上存在问题。 有学者认为,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 我国道德价值取向和道德教育的最大失误, 就是一直不愿意承认、不敢承认利己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而总是一味地把利他和自我牺牲标榜为道德的实质。 道德教育的内容严重脱离实际生活, 专注于理想性和先进性, 表现出对高层次道德的偏爱, 道德理论与道德现实的脱节。 德育的皇帝新衣一旦被识破, 人们对德育就会阳奉阴违, 口头上是一套, 现实又是另一套, 用理想性的道德包揽一切道德教育, 对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不够重视。 以致出现了学生从小接触的是共产主义的道德教育、 却没有做到一名合格公民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的现象,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 学生的道德意识逐渐淡化。

2.3 网络信息的影响

当今社会是一个网络社会,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 信息传递时间短、范同广、受众多且素质良莠不齐。 媒体应切实负起社会责任, 积极合理地进行舆论引导。 有学者认为, 一些道德失范现象往往更容易成为公共媒体的报道对象。 而那些做着默默无闻的善事的平凡的道德模范们的事迹, 却难以成为小报小刊关注报道的对象。 作为舆论向导, 媒体应该有品格, 有智慧, 坚持真善美的理念, 应该把政府的对错, 社会的美丑如实告知受众并积极理性地加以引导解释, 而不是煽动、误导受众接受自己的评论和价值观。

3 法治建设中道德重塑的策略

尽管道德失范是存在于当前社会的一个客观事实, 但是我们不能消极被动地对待道德失范问题。 作为社会的认识主体和实践主体, 我们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的能动作用, 认真分析造成道德失范的各种成因, 切实减少当前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

3.1 加速完善经济体制, 健全市场竞争机制

社会道德的缺失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有关, 因此要加快完善市场机制, 确立新道德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首先, 要深化各项改革, 加速完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 现实生活中确有某些方面的道德消极现象是市场经济的负效应, 但更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还未完全建立、改革开放尚不彻底的结果。 其次, 我们要健全市场的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 加强在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 对市场主体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约束, 引导他们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 对市场中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的失德行为进行惩治, 保护其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最后, 要加强对经济行为的监督, 减少市场中道德失范行为, 以往我们只注重事后的批评性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这种监督的力度还不够, 我们还应该在各行业成立道德委员会, 制定行业道德规范引导各行业的行为。

3.2 发挥社会舆论的道德评价功能

作为舆论向导, 坚持真善美的理念, 创造一种弘扬善良、抑制邪恶的舆论氛围, 引导人们积极向善。 要通过各种舆论机构和舆论工具, 利用表彰先进、树立道德楷模等舆论形式抑恶扬善, 应该把政府的对错, 社会的美丑如实告知受众并积极理性地加以引导解释, 努力传播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需要的积极的、 正确的道德观, 褒扬和崇尚道德的行为, 监督和鞭挞不道德的行为, 引导广大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正确认识外来文化尤其是外来的道德文化, 营造有德光荣、失德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 从而促进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提高人们择善而从的向善能力。

3.3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则, 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是解决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的问题。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这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提出为我们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社会主义方向。 因此, 在教育过程中应以此为基础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兰小平.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1, 49 (1) .

上一篇:摄影与电视摄像教学大纲下一篇:中元节的由来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