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公司区域划分管理策划

2024-09-05

电梯公司区域划分管理策划(通用2篇)

电梯公司区域划分管理策划 篇1

新品牌的电梯生产厂家在当今日异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作为电梯行业新生的品牌首先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加强人员素质认真服务客户加强用户对公司品牌的认知。在这市场竞争的大环境影响下,新兴品牌无完整销售管理规划很难生存,如只靠公司内部的几个销售人员根本无法满足公司面对全国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31个省(包含直辖市、自治区不含港澳台)如此广阔的疆域,只依靠一两个人无规划销售发展管理经销商,是无法很好的发展规划市场、服务客户、经销商宣传公司电梯品牌。公司如有面对全国市场服务全国用户的意愿,首先对市场进行调查整理,做好详细的规划,依靠公司现有强有力的生产线、工程服务等优势为依托,摆脱一切束缚往外寻求合作,大力发展经销商、同时扶持新有实力的客户为我司经销商,与让利予经销商、服务好经销商与经销商共赢。

如以下是对公司开拓全国市场的规划:

一、首先把全国共有31个省(包含直辖市、自治区不含港澳台)划分为四大区域,一区:上海、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二区:北京、天津、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东北三省。三区:贵州省、湖南省、云南省、广东省、广西省、海南、重庆、四川省。四区:河南省、湖北省、西藏、陕西省、青海、甘肃省、宁夏、新疆。公司对上诉的四大区域派出四位得力的销售骨干人员任职四大区域负责人。

二、公司下方一定的权限和任务给区域负责人,由其负责发展管理自己管辖区域内的经销商,公司内工程服务部门全力给予支持其工作服务好经销商。

三、公司制定出台销售管理考核制度、区域管理考核办法,销售人员与各区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金福利均与其业绩考核直接挂钩。

四、公司生产部门加大生产力度、优化产品结构,为销售人员与区域人员提供便捷,增强信誉更好的服务经销商。加强质量管理、改善产品包装,工程服务部门加大服务力度,让经销商在对公司产品销售活动中无后顾之忧。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

第七条 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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