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2024-08-25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通用6篇)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篇1

第一个单位工程开工前都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就是其中的一个内容,它是针对该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而进行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单位工程的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都要制定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公司向工地,工地向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一、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工程开工前,公司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和工地负责人、工长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工地负责人应将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具体内容和施工要求,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交底应有书面材料,有双方的签字和交底和交底日期。

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要求

1、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并经过审批,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报出相应的措施也必须作相应补充完善。

2、要有针对性

⑴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

⑵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

⑶针对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 ⑷针对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

⑸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

3、要全面、具体,要把各种因素和各种不利条件,考虑全面,有对策措施,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事故。

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1、土方工程:根据基坑、基槽等挖土方深度和土的种类,选择开挖方法,确定边坡的坡度或采取哪种支护安全技术,以防止塌方。

2、脚手架形式的选用、设计、搭设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3、高处作业的上下安全通道。

4、安全网(平网、立网)的架设要求、范围(保护区域)、架设层次、段落。

5、对施工用的垂直运输设备的位置和搭设要求,以及对其稳定性、安全装置等的要求和措施。

6、施工洞口及临边的防护方法和主体交叉施工作业区的隔离措施。

7、场内运输道路及人行通道的布置与防护。

8、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的组织设计,绘制临时用电线路布置图,现场实行“三相五一”、:“一机一闸一漏电”制度。建筑工程(包括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要保证的最小安全距离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9、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篇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近几年,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仍非常严峻, 由设备安装、支模体系、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管控, 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建筑安全监理重中之重的工作。

1 工程概况

广州市番禺万博CBD商业广场总规划用地面积6.75万m2, 总建筑面积503 425 m2。本工程分为南北区, 其中南区设3层地下室, 北区设2层地下室, 基坑大开挖深度为5.0~13.8 m不等。地上部分分为裙楼及塔楼, 地上裙楼2~6层, 塔楼32~41层, 裙楼为框架结构, 塔楼为框架核心筒结构。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附件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划分, 确定本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工程、石方爆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悬挑脚手架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塔楼电梯井道脚手架工程。

2 安全监理手段

2.1 事前控制

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安全监理的事前控制工作, 主要对资质、人员、方案等进行审查。

1) 工程开工前, 根据整个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策划, 与施工单位共同填写GDAQ2011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GDAQ2011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并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 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资质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及批准签署是否齐全有效, 是否有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盖章;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同意。

4)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且作业人员是否经施工单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5) 部分工程需要外包给专业单位进行施工的, 总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2.2 事中控制

监理单位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方案要求执行到位。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 应当责令整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应当及时向总监报告, 向建设单位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 事后控制

工程完工后, 需报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同时根据广州市建委文件 (穗建质〔2012〕9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 还需执行“专家验收”及“现场双确认”制度, 现场验收时邀请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组参加, 专家组应对是否符合专项方案情况进行验收。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员到工地现场复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结果, 并签名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投入使用后, 还需在日常加强对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检查。

3 安全管控要点

作为不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们还需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

3.1 基坑支护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除了审核人员资质、审核专项方案、监理方案实施情况以外, 还需对基坑支护进行第三方检测、日常巡检及控制地下水等多项措施来确保基坑支护的安全。

1) 第三方监测。根据监测方案, 监理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现场监测点布置、监测周期等进行控制, 根据反馈回来的监控数据与监控报警值的对比, 掌握基坑的安全程度。

2) 日常巡查。组织总包安全员每日对基坑进行巡查, 主要对边坡顶是否违规堆载、边坡是否出现裂缝、裂缝严重程度等情况进行巡查, 以便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基坑边坡的隐患苗头, 及时进行处理。

每月根据《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对基坑支护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确保基坑的安全。

3) 地下水控制。本项目的地下水水位较深,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基坑内采用明沟排水+降水井的方法, 并投入20~30台潜水泵, 以保证基坑内雨水、地下渗水能够及时排出, 避免积水浸泡。监理对基坑内的积水进行监控, 确保积水能够及时排出。

3.2 石方爆破工程

1) 爆破前, 监理除对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方案论证等进行审核以外, 还需审核爆破方案及爆破时间是否获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审批。

2) 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警戒措施, 爆破施工前对周边小区、工地等进行通告, 并在周边路段设置警戒标志。

3) 检查爆破器材, 包括炸药、起爆器材及有关仪表、机械、工具、防护材料等是否准备齐全。

4) 爆破验收。爆破单位完成钻孔后, 向监理单位提出成孔验收申请, 监理联合业主、总包安全管理人员对钻孔的数量、孔径、深度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进入填药工序, 在填药阶段, 监理、总包旁站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填药数量符合要求后方进行表面覆盖工序, 经各方对覆盖情况验收合格, 同时按照公安局允许爆破时间后发出爆破警报, 施工单位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直到现场所有作业人员撤出现场并完成警戒后, 由业主、监理、总包、爆破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同意启爆意见后, 爆破工序方才开始。

5) 爆破完成后, 由爆破人员进入爆区进行检查, 检查是否有拒爆、哑炮等安全隐患, 若有隐患则严格按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处理, 当爆区一切处于安全状态后, 方可解除爆破警戒。

6) 进场的爆破器材必须有持证仓库保管员进行保管, 待进入填药阶段方由保管员进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根据当天的爆破量进行领用, 当天领当天用完。爆破器材不准在工地留置, 用不完的必须进行销毁处理。

3.3 脚手架工程

1) 脚手架搭设。①进场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方案交底。②搭设脚手架的架子工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③对进场钢管、扣件等材料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弯曲变形、锈蚀严重或有裂缝的严禁使用。同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对钢管、扣件、钢丝绳等进行见证取样, 检测不合格的不允许使用。④连墙件、吊环、工字钢压环等预埋件的验收:混凝土浇筑前, 监理人员应对预埋件的设置情况进行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同意浇筑混凝土;在混凝土浇筑时, 旁站人员还需继续关注预埋件, 防止预埋件被浇筑人员破坏。⑤工字钢锚固用圆钢进行焊接锚固。在锚固焊接完成后, 必须经过验收, 检查工字钢锚固是否有漏焊、焊接是否饱满, 合格后方能进行脚手架搭设。⑥悬挑脚手架的最底层平桥在搭设的同时需铺上钢笆网, 待钢丝绳张拉后, 必须用模板进行硬封闭。⑦防护:脚手架搭设需超前施工作业面至少1.2m, 但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安全网需进行满扎, 且每步应安装踢脚板, 防止安全网松脱, 出现空隙后存在高空坠物的隐患。 (注:万达悬挑脚手架的安全网没有满扎, 且踢脚板是每两步方设置一道, 导致后期外立面施工时, 安全网脱挂较多, 又无踢脚板阻挡, 出现多次高空坠物事件) 。⑧万达项目中, 塔楼没有搭设斜挡板, 在后期外立面施工中, 曾多次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建议对于高层建筑, 必须搭设斜挡板。⑨在日常巡检时, 重点对脚手架连墙件、钢丝绳松紧程度、安全网满挂情况等进行检查。⑩在后期幕墙施工或砌体施工时, 因施工需要对连墙件进行拆改的, 必须经过总包、监理审批方能执行, 原则上是拆除一根就要补上一根连墙件。

2) 脚手架拆除。拆架前进行各专业的中间验收, 并完成 (幕墙、涂料、灯饰等专业) 会签, 办理拆架申请。

组织外架拆除前的检查及检查内容:杂物清理、改动架体的加固、卸载设施状态、人员情况、周围环境等。

连墙杆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 如高差大于2步, 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拆除时, 施工升降机部位残留的开口型脚手架是管控重点之一。开口型脚手架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且其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该部位的开口脚手架必须在脚手架拆除前检查两端是否设置连墙件, 未设置的禁止往下拆除。拆除后需及时在两端设置横向斜撑, 并在周边满挂安全网, 完善此部位的临边防护。

3.4 吊篮脚手架工程

1) 安装阶段。①审查安装单位资质。②审查进场的设备, 进场的设备要与方案相符, 并且各种配件齐全, 完好有效。还要严格审核材料进场清单, 认真清点, 逐一对照, 既不能不同型号间吊篮混装, 又不能以小代大, 以次充好。③审查安装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④吊篮应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吊篮安装完毕后, 监理部应组织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及厂家一起进行联合验收。重点控制吊篮的安装位置, 结构的组装情况, 配重、安全绳、安全锁、电气装置的灵活完好情况, 吊篮上下运行不应有障碍物。验收必须百分之百合格;数量大时可分阶段验收, 并形成文字手续。未经验收的吊篮禁止使用。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使用阶段。①吊篮操作人员需经厂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吊篮作业, 教育和培训的重点放在如何正确操作和使用吊篮以及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如何应对和处理等方面, 以增强上机人员的自保意识。还必须强调, 禁止作业人员向下仍掷杂物, 以免造成对他人的伤害等。同时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体检, 检查有无高血压等高处作业的禁忌病。 (注:吊篮操作人员明文规定是作为特种作业人员, 只能要求操作人员培训上岗, 且身体体检符合要求。) ②日常巡检时, 重点对吊篮放置层、作业人员、安全绳等进行重点检查。1台吊篮不应超过2人作业。作业人员安全带的系挂是否正确。吊篮下方区域应进行围蔽处理, 避免存在交叉施工作业情况。吊篮放置层应进行封闭管理, 除检查维修人员外他人一律禁入, 避免其他人员的破坏。检查安全绳是否完好, 有无出现断股现象。③禁止使用吊篮进行载物, 材料应通过施工电梯进行转运。④为确保吊篮运行的安全, 督促使用单位安排吊篮厂家每月对吊篮进行自检。

4 总结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项目的重大危险源, 万达项目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加强对危险源的安全管控, 并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不同的阶段有侧重地加强危险源的管控, 确保了本项目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S].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篇3

【关键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崛起,随之而来的是施工现场的高危工程建筑也日益增多。据统计,2011年仅浙江某区就有高大支模462处、深基坑90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296台、在用塔式起重机396台。针对目前我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2009年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安全管理办法》,对高大模板工程、深基坑支护、脚手架使用等七大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做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方案的编排、审查、证明,具体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监理以及是各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等。《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秩序,起到了很好的安全管理效果。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安全管理办法》革新并没有赶上经济的发展步伐,导致管理与实际建设工作脱节,建筑安全事故频发。其中主要包括施工升降机突然坠落、脚手架坍塌、塔式起重机塌陷、深坑机以及高大模板的事故。因此《安全管理办法》在新时期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安全意义。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

新时期,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受各方面原因影响和条件限制,建筑行业的发展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和矛盾,建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与监督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矛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做的风险性预测和评价不够充分,有的施工单位对工程档案等级管理不完善,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第二,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的编写缺乏个性和现场考察,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形存在较大偏差,无法实现施工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合理性。第三,企业在审批项目部申报的较大工程安全方案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导致审批把关不严格,为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埋下隐患。第四,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不严格,一些施工总承包方为了节省资金将部分高危性的工程分给一些没有获得建设施工资质且安全管理薄弱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管理监督不善,发生事故。第五,监理单位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以及缺乏必要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理工作做的不完善不充分。第六,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在建设的工程中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跟踪工作,导致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出现的安全问题未能够及时发现和及时控制。另外,在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之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做的不认真不谨慎,一些特级作业人员不专业,甚至没有上岗证。

从上文可以知道,我国高危分项分部工程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建设部门、建立部门以及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没有将《安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因此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管是新时期各级建筑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2.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策

2.1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编排质量的管理

企业在编排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审批程序进行,否则将严重影响施工安全、施工质量以及施工效率。第一,施工方案的编制不能脱离现实,可以借鉴前人优秀的编制经验但是对于施工方案抄袭事件,一经发现,严格处理。另外要准确预算,科学管理,尤其是对危险性系数比较高的高大支模架方案的设计一定要严把审核大关,为了严谨起见,方案的设计必须要附带平面、剖面、立面以及各梁柱交接设置布局分布图,为施工操作提供清晰准确的依据和参考。方案在实施之前须由工程负责人再次审核确认,并亲笔签字画押,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第二,严把方案论证关。方案在论证时要求方案的编制人和批准人同时参与论证,并针对论证专家提出的疑问,给予详细的解答。在论证开始之前,施工单位要邀请评审专家到施工现场考察研究,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将论证会地点设置在施工项目部,方便专家对工程的地质构造以及周围的环境作深层的探讨,确保方案的时效性。

2.2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预控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作业、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将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以及方案落实到企业各部门,争取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查、及时处理。具体方式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将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到位。企业在实施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将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到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全程参与跟踪方案的设计、论证、交底、安全监管、验收,直至工程顺利竣工。第二,建立月报内控制度。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巡逻检查,及时排除较高危险性工程的安全隐患,时刻做到心中有数。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月报制度,并在每月月底将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月报报表交由项目工程部和企业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审查,进一步更新改进高危工程的施工管理方案。第三,建立危险性较高工程台账。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是企业管理人员及时掌握施工进度、及时预防和掌控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重要措施。

2.3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过程的控制与管理是预防较大工程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措施。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施工方案,严格施工是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的保障。首先要严格按照施工交底制度操作。工程开工之前,企业安全部门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方案编制人要根据施工的难点重点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向现场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做全面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将交底工作情况做好记录存档备用。其次要严格施工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每一道工序结束之后,企业都要组织专门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安检人员以及监理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检查、验收,完善验收报表,并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挂设合格证明,并要求验收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检查,验收合格证明须由验收人员签字证明,将工程安全责任具体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单位要尤其重视对深基坑分析工程等危险性较高工程的验收,一旦发现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在接受限期整改后还要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3.结语

综上所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要不断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和规范,并在实际操作中认真执行、加强监督,同时要不断摸索、总结管理和监督经验,尽量预防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高危建设工程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何玲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J].建筑知识(学术刊),2012(11).

[2]倪海健,王海平,顾志兵.谈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J].建筑工人,2011(12).

[3]马树梓,白冰.浅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控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23).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

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限期整改。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进入下一道工序。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第七章 附则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篇5

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GD2301003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

交底部位

****年**月**日

一、施工准备

(一)作业条件

1、墙体结构已弹出施工水平线。

2、安装配电箱所需的木砖及铁件巳预埋。

3、随土建结构预留的暗装配电箱的安装位置正确,大小合适。

4、暗装配电箱箱体时,安装箱体墙面的抹灰应全部完成。暗装配电箱盘芯及贴脸时,土建装修的抹灰、喷浆及油漆应全部完成。

5、明装配电箱时,土建装修的抹灰、喷浆及油漆应全部完成。

(二)材料要求

1、建筑电气工程中安装的高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记录。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除上述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CCC”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复印件。

2、动力、照明配电箱、低压柜,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出厂合格证应各备一张。低压进线冗接箱或分支柜,多层进户分界开关柜,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合格证应各备一张。

3、产品进场后先进行外观检查:箱体应有一定的机械强度,周边平整无损伤,油漆无脱落。然后进行开简检验:箱内各种器具应安装牢固,导线排列整齐,压接牢固,二层底板厚度不小于1.5mm,且不得用阻燃型塑料板做二层底板。各种断路器进行外观检验,调整及操作试验。

4、配电箱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应经阻燃处理。

5、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三)主要机具

1、铅笔、卷尺、水平尺、方尺、线坠等。

2、手锤、錾子、剥线钳、尖嘴钳、压接钳、电钻、液压开孔器、锡锅、锡勺、电工常用工具等。

二、质量要求

(一)高压开关柜

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规定。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主控项目

金属框架的接地或接零

第6.1.1条

手车抽出式柜的推拉和动、静触头检查

第6.1.3条

成套配电柜的交接试验

第6.1.4条

柜间线路绝缘电阻测试

第6.1.6条

二次回路耐压试验

第6.1.7条

续表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一般项目

柜间或与基础型钢的连接

第6.2.2条

柜间安装相互间接缝、成列盘面偏差检查

第6.2.3条

柜内部检查试验

第6.2.4条

柜间配线

第6.2.6条

柜与其面板间可动部位的配线

第6.2.7条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

不直度(mm/m)

≤1

水平度(mm/全长)

≤5

不平行度(mm/全长)

≤5

柜、盘等垂直度允许偏差

≤1.5‰

(二)低压成套柜(屏、台)

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规定。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主控项目

金属框架的接地或接零

第6.1.1条

电击保护和保护导体的截面积

第6.1.2条

手车抽出式柜的推拉和动、静触头检查

第6.1.3条

成套配电柜的交接试验

第6.1.5条

柜(屏、盘、台等)间线路绝缘电阻值测试

第6.1.6条

柜(屏、盘、台等)间二次回路耐压试验

第6.1.7条

直流屏试验

第6.1.8条

一般项目

柜(屏、盘、台等)间或与基础型钢的连接

第6.2.2条

柜(屏、盘、台等)间接缝、成列盘面偏差检查

第6.2.3条

柜(屏、盘、台等)间内部检查试验

第6.2.4条

低压电器组合第6.2.5条

柜(屏、盘、台等)间配线

第6.2.6条

柜(屏、盘、台等)与其面板间可动部位的配线

第6.2.7条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

不直度(mm/m)

≤1

水平度(mm/全长)

≤5

不平行度(mm/全长)

≤5

垂直度允许偏差

≤1.5‰

(三)照明配电箱(盘)

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规定。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主控项目

金属箱体的接地或接零

第6.1.1条

电击保护和保护导体的截面积

第6.1.2条

箱(盘)间线路绝缘电阻值测试

第6.1.6条

箱(盘)内结线及开关动作等

第6.1.9条

一般项目

箱(盘)内检查试验

第6.2.4条

低压电器组合第6.2.5条

箱(盘)间配线

第6.2.6条

箱与其面板间可动部位的配线

第6.2.7条

箱(盘)安装位置、开孔、回路编号等

第6.2.8条

垂直度允许偏差

≤1.5‰

三、工艺流程

配电箱安装要求→弹线定位→明(暗)装配电箱→绝缘摇测

四、操作工艺

(一)配电箱安装要求

1、配电箱应安装在安全、干燥、易操作的场所,如设计无特殊要求,配电箱底边距地高度应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高度不应小于1.8m。

2、导线剥削处不应损伤线芯或线芯过长,导线压头应牢固可靠,如多股导线与端子排连接时,应加装压线端子(鼻子),然后一起涮锡,再压按在端子排上。如与压线孔连接时,应把多股导线涮锡后穿孔用顶丝压接,注意不得减少导线股数。

3、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一般情况一孔只穿一线,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指示灯配线;

(2)

控制两个分闸的总闸配线线号相同;

(3)

一孔进多线的配线。

4、配电箱内装设的螺旋熔断器,其电源线应接在中间触点的端子上,负荷线应接在螺丝的端子上。

5、配电箱内盘面闸具位置应与支路相对应,其下面应装设卡片框,标明回路名称。

6、配电箱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电源,应具有明显的标志。

7、配电箱盘面上安装的各种刀闸及自动开关等,当处于断路状态时,刀片可动部分均不应带电(特殊情况除外)。

8、配电箱上的小母线应带有黄(Ll相)、绿(.L2相)、红(L3相)、淡蓝(N零线)等颜色,黄绿相间双色线为保护地线。

9、配电箱上电具、仪表应牢固平正整洁、间距均匀,铜端子无松动,启闭灵活,零部件齐全,其排列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间距

最小尺寸(mm)

仪表侧面之间或侧面与盘面

60以上

仪表顶面或出线孔与盘边

50以上

闸具侧面之间或侧面与盘边

30以上

上下出线之间

隔有卡片框:40以上;为隔卡片框:20以上

(以下10~14项为配电箱内N线及PE线的有关规定)

10、在照明配电工程中,当采用TN一C系统时,N线干线不应设接线端子板(排)。当采用TN~C~S系统时,一般应在建筑物进线π接配电箱内分别设置N母线和PE母线,并自此分开。电源进线的PEN线应先接到PE母线上,再以连接板或其他方式与N母线相连,N线应与地绝缘,PE线应采用专门的导线,并应尽量靠近相线敷设。

11、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各支路零线和保护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

12、配电箱内的接地应牢固良好。保护接地线的截面应按下表的规定选择,并应与设备的主接地端子有效连接。单位:(mm2)

装置的相、导线的截面积S

相应的保护导线的最小面积Sp

S≤16

Sp=S

16<S≤35

Sp=16

35<S≤400

Sp=S/213、配电箱的箱体及二层金属覆板均应与保护接地电路连接,在订货时应提出设置专用的、不可拆卸的接地螺丝母,其保护接地线截面按上表的规定选择,并应与其专用接地螺丝有效连接。

注意:PE线不允许利用箱体、盒体串接。

14、.配电箱如装有超过50Ⅴ电器设备可开启的门、活动面板、活动台面,必须用裸铜软线与接地良好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二)弹线定位

根据设计要求找出配电箱的位置,并按照箱体外形尺寸进行弹线定位。

(三)明装配电箱

1、明装配电箱分为明管明箱和暗管明箱两种,其配电箱的安装方式两种大致相同;但对于暗管明箱,现施工中一般采用下图5-21的做法,此做法的弊病是箱后的暗装接线盒不利于检查和维修,一旦遇到换线、查线等情况时,还得拆下明装配电箱。图5-22的做法可避免这个问题,方便了检查和维修。它只需在订货时按图示对箱体提出要求即可。

2、安装配电箱。

(1)

拆开配电箱:安装配电箱应先将配电箱拆开分为箱体、箱内盘芯、箱门三部分。拆开配电箱时留好拆卸下来的螺丝、螺母、垫圈等。

(2)

安装箱体:铁架固定配电箱箱体:将角钢调直,量好尺寸,画好锯口线,锯断煨弯,钻孔位,焊接。煨弯时用方尺找正,再用电(气)焊将对口缝焊牢,并将埋入端做成燕尾形,然后除锈,刷防锈漆。再按照标高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将铁架燕尾端埋入牢固,埋入时要注意铁架的平直程度和孔间距离,应用线坠和水平尺测量准确后再稳住铁架,待水泥砂浆凝固后再把配电箱箱体固定在铁架上。

金属膨胀螺栓固定配电箱:采用金属膨胀螺栓可在混凝土墙或砖墙上固定配电箱,金屑膨胀螺栓的大小应根据箱体重量选择。其方法是根据弹线定位的要求,找出墙体及箱体固定点的准确位置,一个箱体固定点一般为四个,均匀地对称于四角,用电钻或冲击钻在墙体及箱体固定点位置钻孔,其孔径应刚好将金属膨胀螺栓的胀管部分埋入墙内,且孔洞应平直不得歪斜。最后将箱体的孔洞与墙体的孔洞对正,注意应加镀锌弹垫、平垫,将箱体稍加固定,待最后一次用水平尺将箱体调整平直后,再把螺栓逐个拧牢固。

(3)

安装箱内盘芯:将箱体内杂物清理干净,如箱后有分线盒也一并清理干净,然后将导线理顺.分清支路和相序,并在导线末端用白胶布或其他材料临时标注清楚,再把盘芯与箱体安装牢固,最后将导线端头按标好的支路和相序引至箱体或盘芯上,逐个剥削导线端头,再逐个压接在器具上,同时将保护地线按要求压接牢固。

(4)

安装箱盖:把箱盖安装在箱体上。用仪表校对箱内电具有无差错,调整无误后试送电,最后把此配电箱的系统图贴在箱盖内侧,并标明各个闸具用途及回路名称,以方便以后操作。

3、在木结构或轻钢龙骨护板墙上进行固定明装配电箱时,应采用加固措施,在木制护板墙处应做防火处理,可涂防火漆进行防护。

(四)暗装配电箱

1、暗装配电箱中拆开配电箱及安装箱内盘芯、安装箱盖(贴脸)等各个步骤可参照明装配电箱。

2、安装箱体:根据预留洞尺寸先将箱体找好标高及水平尺寸进行弹线定位,根据箱体的标高及水平尺寸核对人箱的焊管或PVC管的长短是否合适,间距是否均匀,排列是否整齐等,如管路不合适,应及时按配管的要求进行调整,然后根据各个管的位置用液压开孔器进行开孔,开孔完毕后,将箱体按标定的位置固定牢固,最后用水泥砂浆填实周边并抹平齐。如箱底与外墙平齐时,应在外墙固定金属网后再做墙面抹灰,不得在箱底板上抹灰(见图5-23)。

(五)绝缘摇测

配电箱(盘)全部电器安装完毕后,用500V兆欧表对线路进行绝缘摇测。摇测项目包括相线与相线之间,相线与零线之词,相线与地线之间,零线与地线之间。两人进行摇测,同时做好记录。

五、成品保护

1、配电箱箱体安装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土建刮腻子、喷浆、刷油漆时污染箱体内壁。箱体内各个线管管口应堵塞严密,以防杂物进入线管内。

2、安装箱盘盘芯、面板或贴脸时,应注意保持墙面整洁。安装后应锁好箱门,以防箱内电具、仪表损坏。

专业技术负责人:

交底人: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篇6

大 中 小 2010-11-3 15:53:51 来源:本站 点击:997 【打印本页】

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工程监督科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08]11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第七条 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监测监控制度。

第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企业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范围见附件二。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审核、审批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

第十条 专项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特点和难点、施工平面布臵、场地工程地质水文情况、地下管线及周边建筑物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地勘报告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源进行分析,指出危险源的部位和种类、可能出现的危害及产生的后果,风险规避与预防措施。

(四)专项方案设计:方案的选择及方案设计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与节点详图及各项技术参数。

(五)施工计划与施工方法: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组织、材料与设备计划,特别是材料的检验检测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排;工艺流程、施工方法,组织保障和技术措施等。

(六)验收和监测要求: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验收包括阶段性检查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方案实施总体检查验收;应指出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技术参数,明确验收的责任人员和分工。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的目的、监测点的具体布臵、监测的内容和预警值、监测的方法技术、监测的时间和人员安排、监测记录等。

(七)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监测和目测发现有异常现象(如基坑开挖时有渗漏水甚至涌土、喷砂,基坑崩塌,坑底隆起等)时,所采取的应急技术措施,目的是防止异常现象进一步扩大导致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对出现各种异常现象所采取的应急技术措施,材料和设备的储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应急处理工作流程等。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急响应行动做到快速、有序、高效,做好自救、互救、求救,为有效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工作流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

(八)计算书及设计简图。

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由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企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参加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的公章。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企业审批后报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施工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工程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涉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第十三条 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与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审查会的程序:首先由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员介绍方案编制的要点及难点;然后由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审核人员介绍审核审批情况;最后由专家组成员进行评议,指出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节点详图是否齐全;

(四)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程序是否规范。专项方案经论证审查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审查的方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认可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认可签字。

第十六条 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论证审查报告提出的意见重新编制专项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围绕专项方案的关键要素,体现针对性。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审核、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重新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跟踪检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二十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验收合格后,经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检查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验收情况,并对照实物安全状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队伍按所批准的专项方案中有关监测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记录存档;监测人员发现有异常情况和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值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带班跟踪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旁站;带班值班情况由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分别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批准的专项方案的内容,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督的重点,建立监管责任制,并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跟踪监督计划;发现未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审查和在实施专项方案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检查验收、监测等情况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我厅原《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或基坑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工程等。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及网架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以上的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三)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18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包括整体提升和分片式提升。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挂脚手架工程。

(五)门型脚手架工程。

(六)吊篮脚手架工程。

(七)卸料平台及转运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八)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一)建筑幕墙的安装工程。

(二)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三)隧道工程施工。

(四)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五)特种设备施工。

(六)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七)6M以上边坡施工。

(八)人工挖扩孔工程。

(九)地下暗挖、顶管及水平作业工程。

(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工程。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 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及网架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安装高度超过60m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工程。

(三)起重量超过200KN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的抬吊安装工程。

四、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害有毒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安全或影响交通、电力、通讯设施安全或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化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超过24m以上的落脚式钢脚手架工程。

(二)架体(每段高度)在15m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三)提升高度60m以上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四)其它用于60m及以上建(物)筑物的各类脚手架工程。

六、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特种设备:

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机械设备的拆卸工程。

2、悬挂(挑)的特种设备安装与拆卸工程。

3、其它地下及周围环境复杂的特种设备安装与拆卸工程。

(三)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及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开挖深度超过10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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