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2024-08-31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共9篇)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篇1

2010年防汛工作总结

2010年防汛工作在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带领下圆满完成。我中心全体职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落实“四级”预警方案,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职工们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证了辖区内广大居民的安全度汛。

2010年我中心在全力推进“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简易楼综合维修”、“平房下水管线改造”、“老旧小区综合维修”、“户厕保洁”、“平改坡冷苫”、“供暖系统设备维修”、“简易楼排险腾退”及 “煤改电”等多项重点工程的同时,高标准地完成了防汛任务。实现了主汛期直管公房一间不落架、不塌顶,不倒墙,确保了城市中心区房屋的防汛安全。

通过近几年各项工程的综合整治,我区直管公房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今年的防汛工作,我们结合各项工程特点,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房屋居住安全。今年是五十年来主汛期降雨量较少的一年,也是进入汛期后下雨时间最早的一年,6月1日就下了入汛后的第一场雨。从6月1日至8月21日,城区出现了5次较大降雨,中心及下属房管所共有1406人次投入到防汛抢险工作中。接报险电话176个,出动抢险人员415人,外出巡查333人次,1

雨中苫盖房屋147间,排除积水、疏通下水23处。保障了居民居住安全,实现了防汛工作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责任

中心于5月28日召开了“2010年防汛工作动员会”,传达市 区政府对防汛工作的要求,部署中心的防汛工作计划和防汛预案,明确了中心防汛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各级防汛人员的职责。进入汛期后各单位防汛主管领导亲自带班,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防汛专线电话有专人值守,保证信息畅通,及时获取天气变化信息,有条不紊地做好汛期房屋抢修工作。

二、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为安全度汛提供保障

保障广大居民安全度汛,关口前移是关键。2009年11月到2010年2月,各房管所按照中心的安排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了全面检查。本次共检查直管公房平房82.64万平方米,楼房94.25万平方米,查私房28641间。查出断柁1架、断檩13根、危险隐患74处。根据查房情况,各所制定详细的维修计划,按照修缮标准对四类房进行解危及抢修加固,避免了落架、塌顶事故的发生。对查房中出现的拒查户、锁门户,各所工程和管理人员相互配合,利用节假日和晚上的时间走访住户,反复做拒查住户的工作,基本上解决了拒查户、锁门户的问题,为我中心房屋的安全度汛提供了保障。

三、做好物资准备,组建抢险队伍,确保万无一失

中心和有关下属单位对今年防汛物资准备与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各所在上汛前抓紧补充防汛抢险物资,并安排专人保管,选择便于使用的场所进行堆放。各所对防汛机械设备(水泵、车辆)进

行检修,保证汛期能够正常使用。中心工程部组织相关人员到各所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了抢险物资在第一时间里拿得出用得上,各房管所和有关单位建立了防汛抢险队,并适时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干得好。全中心还成立了10支防汛抢险队伍,应急抢险人员达300余人。各房管所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和各类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地点。今年防汛实践证明,这些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在防汛关键时刻起了决定作用。不管风多急、雨多大,我们的抢险人员都能及时到达现场,冒雨对房屋进行苫盖,排除积水,疏通下水。据统计,今年汛期,中心及下属房管所共出动2155人次投入到防汛抢险工作中。

四、认真落实责任制,坚守岗位做好防汛工作

8月21日,已过“七下八上”主汛期,但一场中到大雨却持续下了一整天。虽然是休息日,中心及各所队的防汛人员立即赶到自己的防汛岗位上严阵以待。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岗。下午时分由中心领导带队,中心机关防汛人员分成四路到下属七个房管所及供暖所水电抢险队检查防汛工作,对各所值班抢险人员进行慰问。各所队领导干部均带班指挥,抢险队员在岗待命,各种防汛物资齐备,虽然报修数量不多,各项工作却安排有序,毫不松懈。据统计,共有在岗防汛抢险人员340人,其中领导干部42人。全天共接到报修电话45个,对平房漏雨42处、平房院积水2处、楼房漏雨1处,楼房阳台渗水3处,进行了及时查实和妥善处理。

今年的防汛工作具有强降雨少,居民报修少,防汛压力大大下降的特点。我们认为近几年各专项工程的完成,对搞好防汛工作起到了保障作用。通过自2005年开始的各项工程,我辖区的四、五类房屋大多数进行了翻建和少量的挑顶。使房屋的完损等级由原来的四、五类提升到一类,从根本上保障了房屋的安全,使我们的防汛工作上了一个台阶。去年强降雨造成部分居民院积水严重,雨水倒灌进居民室内。为彻底解决瞬时大雨造成积水严重的问题,中心在2010年对500个平房院老化的下水进行更新改造。目前,此项工程已经全部完成,随时准备迎接未来各种汛情的考验。

今年的防汛工作在中心党政班子的带领下,全体职工努力工作,圆满地完成了防汛抢险任务,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我们认为今后工作要将以下几点列为工作重点:

1、将房屋安全检查中的房屋结构检查作为重点。中式木结构房屋应检查承重构件的结点;楼房应检查承重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等承重构件。另外,要将房屋在装修过程中是否发生拆改承重结构、增加荷载和拆改设备、设施等列为检查重点。

2、将对基础数据的统计和管理作为重点。要做到“底数清、数据准”,避免人为调整数据。基础数据的统计要从管理员和工段抓起,充分利用中心房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结合房屋安全检查情况制定工程施工计划。工程、统计人员要相互配合,随时掌握工程进度,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

3、将做好汛期接待工作作为重点。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中心、所、段、班组的接待人员接待居民来电态度要热情,杜绝冷、顶、推、拖现象。接待来访住户时要注意语言艺术,耐心倾听住户的问题,严格按照政策办事,认真履行登记制度和相关办事程序,不能激化矛盾,力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今年的防汛工作圆满完成了。总结历年防汛工作经验和体会,我们认为:防汛工作的难度与降雨量的多少成正比,而与我们工作的责任心成反比。我们工作越认真、越负责,防汛工作的难度就越小。因此,我们希望各房管所要抓好今冬明春的查房工作,增强责任意识,继续执行“关口前移”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标准确定房屋完损等级,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为明年安全渡汛打下良好的基础。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篇2

一、创新推出十项便民举措, 打造优质服务窗口

作为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最直接的部门,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非常重视服务环境的改善和服务形象的提升, 在登记工作中创新推出了十项便民举措, 突出便民主题。

1.推出流水线式的服务窗口, 深化“一站式”服务模式。协调国土、公证、地税、仲裁等单位驻场办公, 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的“一站式”服务模式。群众可在受理大厅一次性办完所需事项, 极大方便了群众。

2.推出服务向导岗位, 提供高标准优质服务。设置了咨询服务台和服务向导, 咨询服务台主要为群众发放各类登记表格、咨询政策等, 而服务向导负责指导群众填写表格、合同, 引导群众办事。按登记类别制作了办事指南宣传单, 供申请人自由选择拿取, 使申请人对办理房屋登记所需手续及登记流程一目了然。

3.提供辅助填表服务, 方便群众。设置专人专岗, 利用电脑代为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和合同等, 并打印给申请人核对签字认可。这一举措既方便了群众, 提高了效率, 又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受到了申请人广泛好评。

4.开通自助查询服务。群众可通过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房屋的限制信息、楼盘表信息和登记件办理进度, 使交易双方及时知悉所购房屋的相关信息, 此项举措为减少交易纠纷提供了便捷途径, 也因操作简便快捷受到群众欢迎。

5.实施电子排队叫号系统, 实现登记申请有序办理。申请人填写好相关表格、合同并领取排队号后只需在等候区休息等待, 避免了人群拥挤, 确保受理大厅秩序井然。

6.实行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该系统不仅能快速识别证件真伪, 还能准确提取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减少录入错误, 有效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

7.实行税费提前告知制, 服务更加周到、人性化。在受理环节即对申请人交易房屋需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和转移登记费等费用列出清单告知双方, 使申请人对房屋交易相关费用做到清楚明白, 减少了纠纷。

8.开辟绿色服务窗口, 实行特事特办和上门服务制度。设立专人受理司法协助、公积金贷款登记, 特别是为70岁以上老年人或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 对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提供上门服务, 为社会单位和群众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解决了群众的实际困难。

9.不断拓展、丰富服务外延, 主动搭建咨询服务平台, 宣传房地产政策。从2009年5月开始, 与重庆经济广播电台合作, 每周五下午3:00—3:30现场连线为群众答疑解惑, 已开办70多期。

10.开通网上信箱, 专人在线解答群众疑问, 提供多种渠道做好房地产政策咨询, 受到社会单位和群众的普遍好评。

二、创新建立土地房屋合一登记模式

在全面建立电子登记簿基础上, 积极探索创新, 分步骤实施了证书合一、登记流程合一和地房合一的登记模式, 推动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1.土地、房屋证书合一。2004年11月, 在国土和房管人员、机构分设的情况下, 重庆市登记中心在全市率先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一的房地产权证。

2.登记业务流程合一。2010年10月, 为了给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协调事权, 为此, 登记时限大大缩短, 群众办证更加方便快捷。

3.启用地房籍管理信息系统。为彻底解决土地房屋登记中的业务协同问题, 探索数据规范化建设模式, 重庆市登记中心利用房产GIS系统等技术手段, 采取先清理后落地的工作方式开展了地房籍档案数据清理整合及地房籍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建立了从土地、房屋预售、测绘、登记、记载于登记簿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2011年6月全面启用重庆市地房籍管理信息系统, 业务数据库、图形数据库、档案数据库相互关联并实时传递, 实现了房屋落地、以图管房, 使房屋登记系统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切实解决房屋历史遗留问题

作为重庆市的老主城区, 因房地产开发较早、管理不规范造成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比较突出, 涉及的项目多, 经济、法律关系复杂。重庆市登记中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推动问题解决,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1.加强组织协调, 多方沟通配合, 切实解决房屋历史遗留难题。中心积极主动约请市、区建设、规划、质检、国土、房屋测绘等相关职能部门, 建立联合审批表制度, 特别是与房屋测绘部门密切配合, 加班加点赶制测绘报告, 保证了房地产权证的正常办理。中心还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 多次邀请三级法院特别是辖区法院召开联系协调会, 共同商议解决方案, 使得办证工作依法进行、有章可循。法院对涉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均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 优先实现房屋买受人的物权。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使得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

2.突出重点, 攻艰克难, 采取不同措施做好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心按照普遍兼顾、抓住重点的方式采取不同措施解决了群众的办证难题。一是针对开发建设主体存在, 因综合验收手续不全、欠缴规费等原因未进行初始登记, 导致购房者未能办理权证的,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 将联合审批表传递给国土、规划、质检部门, 就各自职责签署审查意见, 加快审批速度, 确保了办证进度。二是针对开发建设单位主体逃逸、失踪等原因未能办证的情况, 采取了重点研究, 各个击破的解决方式。三是针对因联建纠纷等原因未能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 约请联建双方为其调解, 晓以利害, 动员其顾大局, 一切从为群众办证出发, 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办理了初始登记, 逐步解决了住户办理权证的问题。

从2003年开始至今, 中心参与解决了辖区内基良广场、鑫隆达大厦等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3万多套住宅的发证工作, 切实解决了购房者办证问题。

中心城区土地为何闲置十年 篇3

时年已45岁的白云霞和47岁的张淑琼站在茶楼的门口,看着眼前的空地和破败的厂房,目光充满迷茫和无助,今天归这对姐妹“值班”,她们“守护”此地已经十年。

相互轮流值班的一共有208位下岗职工,在经历重重困难之后,这208位职工依然坚守着这块在他们看来,代表着他们利益的土地。

这块面积16954.4平方米的土地,被闲置长达十余年之久,在渝东南的黔江,堪称最闲之地,《网络导报》记者历经数日进行调查。

闲置十年

作为重庆市六大区域中心城市之一、渝东南经济中心的黔江,本该是城市繁荣的象征,但与其城市发展显得相悖的是,位于黔江中心城区即电信街58号的一块近30亩的土地,至今已经闲置了十年之久。

据《网络导报》记者了解到,该宗土地此前为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苎麻纺织厂(以下简称麻纺厂),始建于1987年,1989年建成投产,当时为国有企业,于1996年底宣告破产。

在对麻纺厂破产财产进行实物清算和分配时,将该宗土地5230.8平方米划给当时的县保险局,作为全厂职工的养老保险。据了解,由于当时土地不能变现,保险局不愿接受这块土地,一直没有为该厂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后几经易主,直到6年后,于2002年黔江政府才以280万元价格将其划归为县财政局资产,为所有职工补缴了养老保险金。

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补缴的养老保险金为1989年到1997年时间段,而余后的时间并未缴纳,双方关注的焦点是:所有职工认为,既然2002年才缴纳养老保险金,就应该缴纳到2002年,而不是1997年,政府的态度是,企业已经于1997年宣告破产,既然企业已经不复存在,就不应该缴纳余后的养老保险金。

但208位职工表示:企业并未破产,当年所谓的破产只是一个假破产,主要是为了转移资产和逃避债务。且破产前并未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职工对企业破产一无所知,直到法院宣布破产后大家才如梦方醒,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及相关规定。

职工不服进行上访,其中数人被要求写保证书,不许再进行上访。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之后,该厂的208位职工从2002年开始,便轮流守护此地,而这一守就是十年。

真假破产

记者辗转在黔江南海城一个不足8平方米的毛线店找到了当年时任麻纺厂厂长的敖先容,这位当年意气风发,26岁就任国有企业厂长,黔江县最年轻的女干部如今早已两鬓斑白,沧桑尽显。

在提及当初的破产时,敖先容依然禁不住泪水涟涟。她告诉记者,当时宣布破产时并非资不抵债,事实上当初经营状况还是很好,并有资金注入。

“当时宣布破产时很突然,就是一夜之间叫我去做交接”,敖先容回忆道,当时有一个罗姓浙江商人投资了100多万元流动资金,并提供销路,当时我们还准备组建“民生纺织集团”的。但后来交接后他们也确实成立了黔江弘盛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纺织),但公司成立后并没有进行过任何经营活动,这一点也得到了多位职工的证实。

“我对当时的情况是非常清楚的,我当着张主任(黔江区国资委主任张仲书)的面就是这样说,当年就是一个假破产”,敖先容对当年的假破产表示肯定。

记者调阅当年工商资料发现,弘盛纺织从1997年元月成立到1998年4月注销,仅仅存活了一年零三个月。

黔江区国资委主任张仲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企业破产重组,这是一个时代的必然,就算我承认是假破产,那也不是我说了算,这是法院宣布的,是合法的,况且,已经形成了一个既定的事实,职工不服可以走司法程序。我们也想为员工多争取一点福利,我们不能突破这个底线。”

曾经参与该厂改制,现任黔江区副区长的刘仪在电话中称,当年改制是政府的决策,关于职工反映的问题,政府已经成立了工作组进行了调查,现在有专人负责此事的处理,对当年事情并不愿过多提及。

利益之争

与双方持久战相对应的是,取得此地的开发商迫不及待地施工诉求。

数位职工告诉记者,近两年来,开发商多次欲进行强制施工,均被守护此地的职工阻止,在2009年5月曾把一杨姓职工打得住院几个月,最后一次是今年3月。

记者在黔江区国土房管局挂牌交易记录上查询到,该宗土地已于2008年11月挂牌交易,成交价为2500万元,成交面积为16954.4平方米,取得该地的是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庄公司)。

该公司属国有企业黔江鸿业实业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土地储备和开发。而在黔江广为流传的是,鸿庄公司拟在此地开发的楼盘“鸿景·花园”为鸿业公司内部员工集资建房,根据鸿庄公司对外的宣传资料显示,鸿景花园总用地面积1.69万平方米,准备在此建3栋气势恢宏的“现代主义杰作”,打造真正意义上的“泛会所”。

鸿庄公司总经理龙林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集资建房一说,称鸿景花园是一个纯商业的开发。但他也对记者坦诚表示,今年3月28日早上7点,公司曾组织一台挖掘机和数十人的施工队伍准备进行动工,但被职工围堵,我们随即撤出,未发生肢体冲突。但对2009年伤人一事则表示“不清楚”,当时并未负责该公司。

龙林平告诉记者,当时取得此地我们一共花了3000多万元,虽然挂牌价格为2500万元,但是我们给相关部门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当记者追问缴纳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时,龙林平并未直接回应。

国资委主任张仲书随后对记者表示,鸿景花园上报的是纯商业开发,应该不会存在集资建房的问题,对2009年发生冲突并伤人一事自己并不清楚,需进行查证。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石鼓区、雁峰区、珠晖区、蒸湘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依法审批确定本市中心城区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项目。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以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负责对以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工作予以监督管理。

各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是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并可委托上述“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实施。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受本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具体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部分业务素质好、征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从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述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和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列入征收项目总费用,统一拨付给市房屋征收部门,存入房屋征收专户,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相应征收项目工作进度拨付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调研、定期汇总情况通报、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物价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予积极配合。

市人民政府和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建筑物,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九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与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管理规定由各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行征收补偿成本核算与结算制度,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房屋征收成本核算,并出具核评报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征收核评报告须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市财政或市属投融资单位结算拨付;非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项目业主拨付。安置房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为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评估先予采取整体评估,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政策规定出具项目征收成本核评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或市属投融资单位对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采取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包干实施。先预拨项目房屋征收前期相关工作费用,再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核评报告所定标准拨付补偿费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确需分户评估的,依法依规开展分户评估,根据分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经批准纳入房屋征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评估一律采取分户评估方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房屋征收成本核算,并出具核评报告,作为拨付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应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按规定办理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予以公布: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前款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第(一)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七)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属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属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会签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签意见及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会签意见及项目用地规划蓝线图或红线图;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相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经批准后应予公布。由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项目,应及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房产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如超过1年期限须重新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延长暂停期限。

第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未登记建筑调查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认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查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予协助。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分类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及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由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心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和中心城区相关单位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实施,组织同级维稳、公安、民政、人社、信访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参加论证,对下列事项作出预警评价:

(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

(四)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房屋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由中心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房屋户数在500户以上的,应当经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和征求意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当月起发放;

(二)申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订立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原用途及性质为住宅房屋,现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以城乡规划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说明。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对其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良好执业信用记录、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力且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严格审核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可采取整体评估、分户评估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施整体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实施分户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具体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备选库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信用及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绩等情况,从中提供3家或3家以上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以上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三)协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参与,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从以上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予以确定;

(四)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公开抽签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两家及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由两家及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共同承担项目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评估技术与方法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或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委托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或市属投融资单位负责筹集与管理,并开设征收补偿专户,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成本核算报告将征收补偿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按进度足额存入该账户,市财政部门或市属投融资单位应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和项目实施征收补偿的实际需要,及时将资金按进度分期拨付给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非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房屋征收范围自筹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房屋征收成本核评报告将征收补偿资金在征收决定发布前按进度足额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专用账户,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启动和项目实施征收补偿的实际需要,及时将资金按进度分期拨付给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被征收人原因,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无法入户评估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中可暂不包括装饰装修因素。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前,被征收人同意评估的,应及时评估;不同意评估的,按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政府有特别规定除外)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如改建或就近地段具备新建房屋安置条件,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确因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不能安置的,可异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如在被征收范围内按规划不能新建非住宅房屋的,按同等价值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确定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在人民法院根据补偿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时,市房屋征收部门或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现场勘察记录,评估确定价值,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属货币补偿的或一次性现房安置的每户付给1000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户付给200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征收人,属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8元,属过渡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16元,但涉及工矿企业、商场等搬迁设备比较多的,或有无法搬迁及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价值,作为补偿依据。如双方无法就共同委托达成一致或被征收人拒绝选择资产评估公司的,其中任何一方可以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价值予以补偿,但对已废弃的设备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或办公、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的6‰计付每月每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

征收生产、营业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的7‰计付每月每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只计一项,不得重复计算。

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政府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第三十四条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平均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设定提前搬迁奖,具体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明确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5000元。

第三十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必须统一使用上述示范文本。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及时将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由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拟订的补偿决定,在报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前,须先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是指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已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或虽未达成协议,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其中作出货币补偿决定的,其补偿资金已全部储存到专户;作出产权调换决定的,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面积已明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据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南岳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7日施行的《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衡政发[201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启动但尚未完成的拆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拆迁规定办理;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移交给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完成后续征收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篇5

——巴南区登记中心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房屋登记技术规程》

为进一步强化中心职工整体业务水平,提升职工综合素质,7月28日、29日,巴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组织全体职工来到重庆市文化宫大剧院参加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业务专题培训会,对《规程》进行了全面系统学习。

《房屋登记技术规程》是全国首个房地产登记行业标准,一方面,对进一步促进房地产等级标准化、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对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办件职工必须要更熟悉技术规程、更规范产权登记,实现房地产登记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

培训会上,登记中心职工从技术层面、法律角度、实务操作等方面对《规程》的内容、效力以及创新之处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充分认识到《规程》是对《房屋登记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是房屋登记工作内容与要求的具体化、统一化,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提供更为严谨、翔实的操作依据。

这次培训会是巴南区登记中心抓学习、强素质、提水平的重要活动之一。今年以来,巴南区登记中心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开展“登记为民、服务发展”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思想素质,强化业务技能,提高窗口单位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受到社会和群众的普遍赞誉。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篇6

上半年以来,我中心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全面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x工作提出的“五项要求”,按照全区建设总体规划布局,认真开展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及渣土清运评审工作,保障区域开发建设有序推进。一是完成下桥梓村的土地房屋征收审批手续,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该储备地后期规划建设顺利实施;二是对三个渣土清运项目进行方量核算和费用审定,最终完成渣土清运预算评审工作;三是完成两个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及思路措施汇报如下: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审核下桥梓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省市两级土地批复、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征地补偿方案、市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等各项手续资料,及时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审批手续,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该储备地后期规划建设顺利实施。

二是对灞桥区五星小学建设、狄寨杨沟水库违建拆除、红旗汽车主题公园南段xx亩土地收储等三个项目的建筑垃圾清运进行预算评审。我中心按相关程序对土方测量报告进行审核,核对渣土方量,并依据《x区建筑渣土清运等指导价格》及区政府第十七届xx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综合审定渣土清运价格,最终完成渣土清运预算评审工作。

三是对两个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地铁六号线纺五路、纺三路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地铁六号线纺五路、纺三路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奖励优惠办法》、《红旗批发市场搬迁补助奖励方案》,并向相关单位提交修改意见,确保全区征收工作在评估标准、补偿标准、奖励措施、激励机制等方面得到有机统一。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对x工作提出了五项新要求,为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中心通过全体干部大会、固定党日、主题党日等各种形式,对习近平总书记来陕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行了深入学习。

一是通过全体干部大会学习了x日报《x要有勇立潮头、争当时代弄潮儿的志向和气魄》、《直与天地争春晖》两篇关于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文章,从秦岭生态保护、产业扶贫、西迁精神、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移民搬迁等方面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

二是通过主题党日活动,结合支部三会一课计划,中心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明确了习近平总书记对x省追赶超越的目标和五个具体发展要求,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坚定“四个信念”,做好“两个维护”。

三是通过党员学习日,中心召开以“对标要求,全力补短板,务实见实效”为主题的组织生活会,每位同志结合思想工作实际,畅谈了对习近平总书记来陕重要讲话精神的理解,确保每位同志对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读懂、吃透。

三、扎实做好迎“十四运”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迎“十四运”开展灞桥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中心第一时间成立灞桥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服务中心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包抓工作实施方案,夯实部门各科室主要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全面创建干净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一是半年以来,我中心召开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专题会议xx次,到包抓的村、社区开展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共xx次,发现各类问题xx处,协助村、社区解决xx处,开展“大清扫、大擦洗、大整治”活动x次,报送工作信息xx篇,整改答复x篇,村容村貌、社区环境得到有效提升。

二是积极向群众大力宣传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以及管理意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改善人居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群众形成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是根据所在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引导村、社区完善各项村规民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行业监管机制,实现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四、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今年春节前夕,新冠疫情突发,我部门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文件精神,迅速反应,全体干部克服困难,第一时间返岗上班,成立了由主任王建忠同志为队长的党员先锋队,明确职责分工,发扬打硬仗、能吃苦的精神,深入我中心包抓的十里铺小寨村、长十路社区,在社区、村一线实行全天候保障防控,听从指挥、服从调度。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向村民普及疫情防护知识,保证人人做好自我防护,并制作展板、标语、横幅,在村及社区醒目位置张贴,督促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做到疫情防控形势人人知晓,防控行动人人参与,营造出全民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是在村及社区主要路口设置卡口,协同包村干部、村两委会党员干部及社区工作人员,xx小时轮流值守,严格限制人员及车辆出入,并安排专人测量体温,一旦发现异常,立即组织隔离,并上报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社区及村内人员进行详细摸底排查,详细了解其走动情况和生活轨迹,做到不漏一人。

三是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通过各渠道为村及社区配备酒精、消毒液,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疗用品,并组织人员在村及社区进行全面消杀,提供专用口罩收集垃圾桶,避免二次污染。同时向一线人员送去泡面、蒸锅等生活用品,做好夜间值班人员的生活保障。

五、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干部队伍建设

上半年我中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围绕巡查整改工作,精心组织中心学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一是认真召开中心党组会x次,集中学习了党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总书记来陕视察讲话精神等内容。二是召开支部委员会x次,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内容,对支委会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重申和强调,规范了支委会会议记录,充分发挥支委会职能。三是召开党员大会xx次,其中固定党日活动x次,主题党日活动x次,专题党日活动x次。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辅导百问、《关于落实区委第二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关于开展向“三秦楷模”施秉银、x同志和x小组学习活动的通知》、《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全国两会精神等内容。四是支部书记讲党课x次,主题分别为深入学习党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员干部队伍政治意识和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五是专题研究部署了部门巡察整改工作,完成了部门巡察工作最终整改报告,并得到区委巡察办的肯定。六是总结xxxx党建工作、xxxx意识形态工作和新冠防疫专用党费使用情况,不断增强党组抓党建的责任意识,提高班子队伍建设。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是对下半年即将拉开的下桥梓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项目,务东、务西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项目,灞河灞桥街段生态公园建设项目,三殿、湾子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项目等征地拆迁项目涉及的建构筑物展开评估。

二是对项目牵头单位上报的土地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完成审批手续。

三是审核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四是对项目单位上报的渣土清运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昌黎县中心城区色彩规划与管理 篇7

步入新世纪以来, 我国城市建设逐步进入高峰期, 伴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 新型建筑材料的使用以及建筑数量大幅增加, 城市的建筑色彩不断丰富。同时, 随着人们对于城市文化特色的关注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日渐深入人心, 人们对城市个性特色的要求越来越高, 城市色彩日渐为我国规划界所重视, 不少城市逐步开始了对于城市色彩的规划研究, 如北京的城市色彩被确定为以灰色调为主的灰色系, 大连市定为米黄色, 哈尔滨市定为米黄色和白色等。昌黎作为一座拥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滨海旅游城市, 2008年, 结合《昌黎县总体城市设计》编制, 色彩规划是其中专题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拟以此为例, 探讨城市色彩规划的控制、引导和实施。

1. 昌黎县城市色彩的特征与评价

1.1 自然环境条件

作为山水城市的昌黎, 山、海、城、岛同时具备——山多而不封闭、海阔而不单调, 并有多处山体作为眺望点。同时, 石材是体现当地地域特点的一种天然建筑材料, 在抗风蚀、外观耐久等方面表现良好。建筑外墙宜多用石材, 少用涂料、玻璃幕墙等, 让建筑融入当地的自然环境。

1.2 人文环境条件

昌黎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城市色彩在体现当地人文环境的质朴、深厚的同时不失和谐、明快的色调搭配。同时, 昌黎的葡萄酒产业发达, 因此在特有的环境中可以采用某些代表酒文化的色调来强调这一城市特色, 增强城市的色彩个性。

1.3 性质属性

昌黎是处于京津冀经济区腹地以旅游业和葡萄酒酿造业为特色产业, 并拥有浓厚文化底蕴的滨海城市。城市性质定位为以加工贸易为主的滨海旅游文化城市。昌黎的城市建设经过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 城市空间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但目前的城市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 区域化的发展未形成一定规模。所以, 在城市大规模建设之前进行色彩控制十分必要, 可行的方法是对某一区段规划统一协调色调、或建筑按性质进行色彩控制, 而且明确色系和色彩搭配上的引导。

2. 昌黎城市色彩的设计原则

城市色彩的设计除了要遵循美学的一般规律以及色彩构成的基本原理以外, 还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历史文脉、自然山水格局、空间氛围以及建筑场所功能等四个方面的因素, 据此, 昌黎城区色彩规划原则如下:

2.1 协调历史文脉, 突出地域特色

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 只有传统建筑保护得当, 城市新的建设与之协调才可能形成地方特色和文化氛围。许多欧洲城市如巴黎、伊斯坦布尔、伦敦、威尼斯、罗马等都是明显的例证。昌黎县城区的老街区、老建筑具有极大的历史和景观价值, 虽然老建筑质量相对较差, 配套设施不完善, 但由于其建筑材料和色彩的和谐统一反而形成了具有强烈当地风格文化特征。

2.2 尊重自然环境, 考虑气候条件

人类的色彩美感与大自然的熏陶息息相关, 自然的原生色总是最和谐美丽的, 如土地的颜色、树木森林的颜色、山脉的颜色、河流湖泊的颜色。城市色彩规划只有结合自然地理, 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才能产生并保持经久不衰的色彩美。

2.3 结合城市设计, 凸显空间氛围

由于在整个城市范围内城市色彩与建筑风格不宜过分统一, 因此, 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出发, 结合城市意象五要素路径、边界、区域、节点和标志, 对城市空间进行提炼, 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功能属性和需求进行色彩规划, 确定与各个城区空间氛围相协调的色彩与建筑风格, 塑造具有人文特色的城市色彩形象。

2.4 提倡色彩混合, 体现以人为本

色彩具有色相、明度、饱和度三要素, 具有不同的视觉与心理感知特性, 不同色彩通过合适的方法混合共存, 相互影响, 由此产生整体协调的色彩混合效果, 并通过合适的色彩混合营造统一中富有变化的色彩形象, 这对于控制城市色彩景观具有重要意义。

3. 昌黎城市色彩规划的控制策略

3.1 城市色彩的控制引导方法

根据昌黎县城实际情况, 针对不同区域的景观要求, 提出了“主色调统一、辅色调统一、场所色统一”的控制引导方法。其中, 主色调统一是指在城市环境的一定区域范围内, 建筑物的屋顶或墙面采用相同或近似的色调进行色彩统一, 其中建筑的外墙材料与质地可不要求绝对统一。辅色调统一是指在城市环境的一定区域范围内, 建筑物的门窗、装饰线脚或附属物 (如广告、铭牌等) 采用相同或近似的色调进行色彩统一, 其中建筑的门窗、装饰线脚或附属物的位置可不要求一致。而场所色统一是指在城市的相同或相近功能区范围内, 建筑物的门窗、装饰线脚或附属物采用相同或近似的色调进行色彩统一。

3.2 城市总体色彩控制

在整个城市范围内的色彩不做过分统一, 根据城市各功能区的环境条件和结构特点, 提出与其空间氛围相协调的冷暖搭配、明暗结合的城市色彩控制基本原则。

4. 城市色彩规划实施管理

4.1 治理城市“色彩垃圾”, 唤起公众参与意识

推广城市色彩规划的第一步, 应当首先从治理城市“色彩垃圾”开始, 还城市一个清洁明朗的外貌而后才能加以维护。而作为城市生活主体的公众无疑是最具有发言权的, 规划管理者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调动城市居民参与城市形象建设的积极性, 例如用评选城市建筑色彩的最差、最优“视觉奖”等活动来引导。充分唤起公众的参与意识, 调动市民的积极性, 从而共同督促规划和建筑从业人员以及业主对城市色彩和谐的重视。

4.2 分区引导调控, 平衡控制和管理

在城市色彩总体原则基调确定的基础上实施分区引导调控, 在落实规划控制要求的同时加大弹性管理的灵活性, 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4.3 重视植物的衬托作用, 处理好背景关系

城市中一些不和谐的色彩可以由于周围环境中植物配景的衬托, 通过减小突出色彩所占的视觉比例而产生弱化的作用。通过绿化环境的改善不仅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对于城市形象同样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结语

昌黎作为山水滨海之城, 在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今天, 作为城市景观风貌特色重要元素的城市色彩也面临着继承与发展相互契合的问题。随着时代发展以及人们审美情趣的变化, 也许今天提倡的城市色彩逐渐被淘汰。但无论如何城市色彩的规划设计还是应根据自然条件、历史文脉以及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设计并坚持进行控制, 只有这样, 才能使城市景观色彩富有更强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刘海波.论色彩在城市建筑形象塑造中的作用.[J]现代城市研究.2010 (12) :18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篇8

为实现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经常化,全面、科学的评价公务员平时“德、能、勤、绩、廉”的表现,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奠定基础,提供依据,根据《西城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基本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将日常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处理,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测评内容采取百分制,全年共进行两次测评,测评所得平均数值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具体内容

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每项内容所占分值分别为,德15分、能25分、勤15分、绩30分、廉15分,每个项目又细分为以下具体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命令,遵纪守法,奉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履行公务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3、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学识水平、业务技术和组织、管理能 1 力;

4、工作的责任感、事业心、尽职尽责及团结协作精神;

5、勤奋程度及出勤情况;

6、所承担工作任务的难易程度;

7、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

8、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

9、完成工作任务的效率;

10、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及情况。

三、综合得分档次确定

测评综合得分分数可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对应分值和基本标准分别是:

1、“好”为90—100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工作方法得当,成效显著,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的质量好、效率高、贡献大,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和失误,忠于职守,出全勤(由西监管办发【2006】1号文规定,符合各种病事假的假期不在统计范围)。

2、“较好”为75—89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工作方法得当,有一定成效,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工作责任心强,完成工作任务,2 工作的质量较好、效率较高,没有明显地差错和失误,忠于职守,病、事假按月不超过五天。

3、“一般”为60—74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能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工作方法,有一定成效,工作责任心较强,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的质量较好,没有出现大的差错和失误。

4、“较差”为59分以下。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按时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工作责任心差,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的质量较差,出现有明显的差错或失误,不按时上、下班,有旷工现象。

四、测评方法和计算公式

分为科长测评(含正、副调研员)和干部测评两种方式,为保证评价数据的公平合理,机关全体干部测评得分数值中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其它测评得分合并计算列入有效分值。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区委组织部安排进行。

1、科长测评主要包括:机关全体干部测评、科室内部测评、科长之间互评和领导评价四个方面。考核权重分配原则是:机关全体干部测评占20%、科室内部测评占30%、科长之间互评占30%和领导评价占20%,综合得分见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全体干部测评有效分数之合÷有效人数)×20% +(科内干部测评分数之合÷人数)×30%+(科长之间测评分 3 数之合÷人数)×30%+(领导评价得分之合÷人数)×20%。

2、干部测评主要包括:机关全体干部测评、科室内部测评、正、副科长评分三个方面。考核权重分配原则是:机关全体干部测评占30%、科室内部测评占50%、正副科长评分占20%,综合得分见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全体干部测评有效分数之合÷有效人数)×30% +(科内干部测评分数之合÷人数)×50%+(正副科长评分之合÷人数)×20%。

五、考核工作的管理

本单位行政领导是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负责人,在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主管领导考核的同时,要对本部门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定期检查公务员工作日志、周志填写情况,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组织对公务员按季度填报考核登记表和年度考核登记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公务员的平时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测评工作,并及时审核备案。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拆迁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和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工商、物价、人社、民政、农业、市容市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文件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七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文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乡规划和建设要求,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征求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将下列文件材料提交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规划相关批准文件和图纸;

(三)用地相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农村工作等部门在确认的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有关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三)批准变更房屋、土地性质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

(五)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的同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依据等有关事项,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告。拆迁人应当自公告后,向被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方可选择经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需延期拆迁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公告。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加强拆迁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拆迁举报、信访制度。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分为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等方式。

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应当通知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由其核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并对拆迁补偿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办法,被拆迁人的计户方法,由所在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条 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认定的安置面积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互结差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对已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和已办理集体土地流转审批手续的用地补偿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所有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水井、场地、花草树木、围墙、驳岸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按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拆迁人。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自行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助。

被拆迁人在拆迁人设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付搬迁奖励费。

第二十五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标准,由所在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原则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予以迁建;当地政府已有规划建设的,对被拆迁人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偿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公告之日为准。

第四章 安置房屋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置应当公开安置房源、公开认定的安置面积、公开被拆迁人的搬迁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条 安置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办理第九条所列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和破坏房屋拆迁工作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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