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2024-05-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通用7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篇1

基本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 长接送。

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生 均(偏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园舍应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方便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

第八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坑、水池、攀爬墙、饲养角、种植园、30米跑道等设施,活动场所应软化地面,保证幼儿活动安全性。

第九条 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条 每班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玩具柜、图书架尺寸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必须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身 心发展需要。各年龄段配备的玩教具应与其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合。超出幼儿年龄范围的玩教具,应在教保人员监护下使用。

第十二条 户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坠落危险的玩具应配备护栏。大型玩具的尺寸和难易程度应适合幼儿年龄,考虑到幼儿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和擦手毛巾。

第十四条 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严禁旱厕(不具备上下水条件的农村地区酌情 考虑)。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单人单铺。寄宿制幼儿园单人单床。床铺的尺寸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所购寝具应有质检证明。

第十六条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育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图书室应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幼儿人均读物不少于3册。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八条 卫生保健室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九条 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可配备现代化多媒体网络设备。

第二十条 厨房设置,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按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参照国家《幼儿园(班)玩教具配备表》的相关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鼓励幼儿园自制质优价廉的玩 教具,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要求配齐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保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园教职工与幼儿5 比1:5~1:7。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人,10 个班以上的可设3人。“两教一保”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不足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保卫人员: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至5名。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健康证等,持证上岗。

第五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建全各项管 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 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定点采购,严把卫生安全关,食堂严禁对外承包经营。

第三十一条 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儿童饮水需求。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 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及标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警卫室,做到“警务前移、执勤规范、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要求。

第七章 保育和教育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的原则,促进其身心和谐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 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 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幼儿教育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科学合理的组织和安排一日活动。充分挖掘本地自然环境和社会资源,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丰富自制游戏材料,办低成本、高质量的幼儿园教育。

第三十八条 注重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有序衔接。注重幼儿入学愿望和兴趣的培育,注重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培养,注重 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能力的养成。积极探索幼儿园与小学两个同学段教育连续性的规律,促使幼儿园“入学预备活动”与小学“学习准备期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九条 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组织征订、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为迎合社会的不合理需求而进行入小学模拟应试教学,不得出借幼儿园场地、教室给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 班。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

第四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街道、社区的联系。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纳入中央及自治区保障计划的按照保障标准执行,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规定编制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幼儿膳食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严禁克扣幼儿伙食。食谱公开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九章 附则

1、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幼儿园,偏远农村地区可参照此标准适当降低要求。

2、对于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篇2

一、总

第一条

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3-6周岁学龄前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规模在1个班或2个班的幼儿园称为幼教点。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场地。

第四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1、3班(1轨),90人; 2、6班(2轨),180人; 3、9班(3轨),270人; 4、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1、小班(3-4周岁)20-25人;

2、中班(4-5周岁)26-30人,3、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

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不小于2平方米,集中绿化用地不小于2平方米。有关指标详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项目规模 3班 6班 9班 用地总面积 1350 3060 4320 生均用地面积 15 17 16

12班

5400 15 注:3班规模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但不应低于标准的75%;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四、园舍建设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无安全隐患,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防护栏应不小于1.2米,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2厘米,宽度不应小于26厘米;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厘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且为有安全保护装置的插座,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有关指标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包括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待室、储藏室、配电室、门卫传达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清洗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开水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等。

表2 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36班

9班 序 每间

班 号 名

称 使用 使用

使用 面积

间数 面积

小计

面积 间数 小计 活动及辅助用房

活动室 60 3 180 6 360 9 2 寝室 54 3 162 6 324 9 3 卫生间 15 3 45 6 90 9 4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3 27 6

5 音体活动室--1 60 1 120 1

使用面积小计----474--948--

建筑面积小计----790--1580--

生均建筑面积(平方米/生)----8.78--8.78--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1 30 1 75 1 2 资料兼会议室------1 20 1 3 门卫、晨检兼 接待室--1 15 1 18 1 4 保健及观察室--1 15 1 20 1 5 配电间------1 8 1 6 总储藏室------1 20 1 7 教职工卫生间--1 10 1 16 1

使用面积小计----79--177--

建筑面积小计----116--

295

--

生均建筑面积(平方米/生)----1.29--1.64--生活用房

厨房--1 60 1 77 1 2 开水、消毒间--1 6 8

12班使用

面积

间数 小计

540 12 486 12 135 12 81 12 140 1382--2303--8.53--

1 25 1 21 1 25 1 10 1 25 1 20 1 241--402--1.49--

1 10

使用

面积

小计

720 648 180 108 160 1816 3026 8.41

30 24 30 12 30 24 300 500 1.39

12

炊事员

--更衣休息室

使用面积小计--

建筑面积小计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使用面积合计--总建筑面积--生均合计建筑面积--(平方米/生)3--

--------1 12 1 16 116 193 0.71 1739 2898 10.7--

--------134 223 0.62 2250 3749 10.4

72--97--120

162

1.32--0.90--616--1222--1026--2037--11.4--11.3--注:注3班规模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的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标准的75%;3班规模不设寝室的幼儿园卫生间可集中独立设置,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有条件的幼儿园宜设活动室,供幼儿开展阅览、科技、美术、发现等兴趣活动;宜设值班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图书资料室、教职工餐厅等专用房。

半日制幼儿园以及不设厨房、寝室的幼儿园,其建设用地面积可相应核减。

五、设施设备标准

第八条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并要确保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一)室外设施设备

1、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分为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树立国旗旗杆,配备各种组合玩具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及30米直跑道等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应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具有4种功能以上的组合玩具数量:3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1组,6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2组,9个班以上幼儿园不少于3组;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组合玩具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不能有尖锐棱角。

(二)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和教育活动的需要,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有黑板、电化教学设备、键盘乐器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更新补充。有适合并满足幼儿阅读的图书。

2、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厘米,四周设不低于30厘米的护栏。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取暖设备。

3、室内应有卫生饮水、流水洗手设备;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卫生间内设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盥洗池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宜设置隔板及幼儿扶手。

4、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等,配置办公电脑,接入宽带网,推进信息化设施设备。

5、保健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6、厨房要相对封闭,应配备必要的炊用设备及数量充足的幼儿餐具,应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及空气排油烟设施等,并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九条

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标准参见国家教委1992年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3个班规模的可以按3类标准配备,6个班规模的按2类标准配备,9个班及以上规模的按1类标准配备。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

(一)应按照国家和省配备标准配齐工作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与幼儿比例为1:15。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名,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须增配1名;卫生保健人员应按照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

(二)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认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具备初级以上教师职务,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园工作,须在上岗前接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并合格。

(五)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六)幼儿园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县区级卫生部门资格认可。

(七)提供膳食的民办幼儿园应按1:8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八)安保人员、财会人员、校车司机、工勤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并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七、经费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一)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园经费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维修扩建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二)民办幼儿园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产验资报告或银行的资信证明。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市、县城民办幼儿园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乡、镇政府所在地民办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民办幼儿园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幼教点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其中,3班幼儿园相应标准减半执行。

(三)幼儿园办园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独资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房地产产权应当清晰。自有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的自有房地产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使用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申请办园时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确保园舍安全。

八、规范办园标准

第十三条

申领办学许可证须提交符合国家和省规范办园政策规定的规范办园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内容应包括:规范办园主要政策、承诺事项、具体措施等);须提交小、中、大班各年龄段保教活动学期计划、保教活动月计划、保教活动周计划、一日活动常规安排等。

第十四条

幼儿园命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词规范,须以“X幼儿园”词语格式命名,不得含迷信或宗教色彩,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科技”、“蒙氏”、“实验”等突出某一方面教育内容的词汇,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中华”、“中国”、“中心”等夸大宣传的词汇,不得冠以“X省”、“X市”、“X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用语。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并履行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九、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

幼儿园须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设备。新设立幼儿园在招生前须取得卫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幼儿园环境、建筑、设施、设备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幼儿园厨房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为在园幼儿提供安全合理的营养膳食。幼儿园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应当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幼教点的标准

第十九条

幼教点的场地、活动室及设施设备标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环境、园舍、设施设备的安全;有独立的院落,有独立的出入口,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3层以下(含3层),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1组大型户外玩具;有满足保教人员和晨检的办公用房;有幼儿厕所和盥洗室;有安全适用的幼儿桌、椅;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有一定数量的桌面玩具、小型体育活动器械、教师指导用书,幼儿阅读的图书;有满足教学需要的音乐设备、美术设备和电教设备;提供幼儿膳食的,有厨房及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设施;提供幼儿午休的,有满足需要的寝室和相应的设备。

第二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篇3

库教发[2015]2号

县直中小学,乡(镇)场教育办、中学,幼儿园,民办学校: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4]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认真贯彻落实

库车县教育局 2015年1月20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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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亚蓓 时间:2014-12-18

新教基〔2014〕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的常规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教育厅。联系 人:丁鹏飞

联系电话:0991—7606284

2014年12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章 教学工作指导思想

第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学生的国家认同感,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科学、稳妥、有序地推进双语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要认真全面落实课程改革的各项要求,依法、科学、扎实实施新课程。既要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又要促进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 课程管理与开发

第四条 学校严格三级课程管理,务必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齐国家课程,开足规定课时。双语授课学校要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双语教学的课程和课时数。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开好地方课程,合理开发和选用校本课程。要认真开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高中要在开好必修课程的基础上,认真开好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爱好和选择,提倡进行走班教学。

第五条 结合我区民族文化特点和区域特色积极开发课程资源,合理利用校内外课程资源,使用好学校设备设施、现代多媒体资源、教具、学具开展教学活动,实现学校设施设备使用效益最大化,提高各学科课堂教学效果,并积极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校外课程资源。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实行教学管理责任制。实行校长、教导主任(教研室主任)、科任教师三级教学管理责任制。校长要围绕教学这一中心开展工作,全面规划,有效组织,科学决策与评价,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发现、研究并处理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给教学工作以正确导向;教导主任(教研室主任)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充分依靠教导处、教研室、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扎实有效地安排日常教学工作及教研活动,实施对教学过程的管理;科任教师要明确教学的各项责任和目标,认真组织教学活动。

第七条 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导处工作职责》《教研组工作职责》《备课组工作职责》《教师日常教学行为规则》《学生日常课堂行为规则》等教学管理制度,使教学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要坚持教学工作例会制度。学校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与教学有关的工作例会,并形成记录。

第八条 课程计划管理。学校在开学前要严格按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地编排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校历等。要按计划开展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停课,未 经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教师配备管理。各年级任课教师的组合要优化,并尽可能相对稳定。

第十条 教学计划管理。学校每学期初要制定学校教学、教研工作计划,并按时上交行政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等部门以及科任教师要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出本部门或个人教学计划,并在开学一周内交学校审核。教学计划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目标具体明确。

第十一条 教学过程管理。要求教师严格按规定开展教学工作,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学校要对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地督查,每学期不少于四次,所有检查均要有相应的评价和记录,要及时反馈,采取有效措施,查缺补漏,通过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教学结果管理。每学期末,教导处、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等部门和全体教师要检查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认真撰写好教学工作总结,形成有效的教学管理或教学实践经验并加以推广。学校的教学工作总结要按时上交行政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

第十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学校要做好教学档案的建档工作,妥善保管好各类教学档案,如:教师业务档案、工作手册、各类表格、教学计划、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各种检查记录等,做到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自治区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基础资料。各学校要完善学生学籍电子与纸质档案,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第十五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优质教学资源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远程教育设备的使用效益,把教师的信息化教学应用列入年度考核体系并进行考核,保证每套设备每周使用不少于20课时。要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和双语教学的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创造条件建设学校网站,实现教学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并通过网络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章 备 课

第十六条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保证。基本要求如下:

1.坚持先备课后上课的原则。小学至少要提前一周备好课,初中、高中要超2课时备好课,写好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在检查中发现无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上课者,予以通报批评。

2.备课要做到“八备”:

备课标。教师要深入学习《课程标准》、《课程标准解读》,熟悉本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明确教学目标、任务和要求,掌握教材的编排意图、知识结构和逻辑体系以及教材在发展学生智力、培养能力和进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要求,把新课程标准的精神与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节课当中。

备教材。教师上课前要认真钻研教材,必须熟练掌握教材全部内容和组织结构,掌握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性(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三点(重点、难点、疑点)。创造性地使用、整合教材。备教具。上课需要多媒体资源和教具的,必须提前作好准备。需要在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上课的,要提前做好课前硬件准备。

备学生。要认真分析本年段、本班学生的心理特点、知识基础、能力水平、学习习惯、兴趣爱好等,从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已有的经验出发,因材因人施教,既要面向全体,又要分层次提出要求,努力使教学切合学生实际。

备教法。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灵活运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各种教学方法,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

备板书。要深入分析教材,理清脉络,抓住中心,用简洁的文字或图形,把一节课的中心内容展现于黑板上,让学生易于理解,便于记忆。

备作业。备课时应精心设计课时作业,把握好作业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作业的质和量。

备资源。教学要和学生的实际密切联系,要挖掘、整合、利用好教学资源。3.教案编写要认真。

每位在校教师都必须依照备课的要求,写出详细的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教案以书面文字稿为主,也可根据教师从事教学时间、教学水平等的不同,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编写简案或通过电子备课方式形成电子教案。双语学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课程,应当主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写。

教案的内容和形式要注重实效,提倡撰写侧重于学生直接参与、主动学习的导学案。

第十七条 加强集体备课。1.集体备课要求:

⑴集体备课的安排要做到“四定”。开学初,各教研组、备课组要认真制订集体备课计划,做好全学期的集体备课工作安排,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内容,定主备人。

⑵集体备课的过程要做到四有:即有主讲人,有交流,有记录,有实效。⑶集体备课的效果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教学目标,统一教学内容,统一教学进度,统一作业训练,统一检测评价。

⑷集体备课的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县(市)、各学校实际确定,原则上力争做到每位教师每学期参加集体备课的次数不低于4次。

2.集体备课的研讨重点:

⑴个人在钻研教材时碰到的疑难问题。

⑵如何突破难点、突出重点,教学目标如何实现等问题。⑶对教材如何补充、纠正、拓展。⑷教案(导学案)的编写。3.集体备课程序:

⑴分年级分学科成立备课组,选出备课组长,由备课组长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分解备课任务,规模较小的农牧区学校也可以实行教研组备课。

⑵每个教师根据各自备课任务,认真研读课标、教材、参阅相关资料(包括网上信息),精心设计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精心选用例题、习题、测试题,提前拿出各自的“备课初案”,并交付同组其他教师。

⑶同一备课组教师对每一份“备课初案”进行集体评议,达成共识后,主备教师对“备课初案”进行修订,形成“群备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供 组内所有教师个人再次独立备课时使用。

⑷教师不能直接使用“群备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上课,必须对其进行加工处理(即再次备课),形成“个性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教师在课堂上应根据“个性教案”实施教学。

⑸教师课后必须及时反思自己的教学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教案(教学设计)或导学案。

第十八条 建立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检查制度。要注重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质量评估,学校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对教师的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进行检查,要建立教师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月查制度,查后要有签字、有修改建议、有评价记载。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准备充分,操作娴熟。教师要带好课本、教案,带齐必要的教具等进入课堂。多媒体的操作、课件演示、实验操作要熟练。

第二十条 目标明确,突出重点。课堂教学要体现新课程的教育教学理念,要以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导向,以基础知识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兼顾情意发展,把德育渗透于教学的各个环节;要围绕目标组织教学,抓住要害,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精讲精练,做到无科学性错误。

第二十一条 手段合理,方式灵活。在运用优秀传统教学手段的同时,要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技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发学生的思考,使用多媒体技术授课时间不低于总课时的20%;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严禁“一言堂”,要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坚持以学定教,讲练结合,提倡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要重视实验教学,培养动手能力;要灵活合理地组织和调控课堂教学,正确处理预设与生成的关系,能敏锐地感受、准确地捕捉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出决策和选择,及时调整教学策略;要从课堂动态发展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使用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防止机械照搬教案(教学设计、导学案)的不良倾向。

第二十二条 师生和谐,教学民主。上课时要维持好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耐心说服教育,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挖苦、讽刺或侮辱学生,不得把学生赶出教室或给学生随意停课。要积极创设平等、民主、和谐的课堂环境,让学生通过课堂学习收获成长的快乐。

第二十三条 以身作则,严谨执教。

1.各民族教师应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不参与宗教活动,不穿戴宗教服饰。

2.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改上其他课或请人代课,教师应提前1-2分钟在教室门口候课,上课前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发现缺课学生要及时反馈给班主任或家长。要示意学生做好上课的准备,以保证有效教学时间。

3.上课时,教师要注意仪表、举止,不在课堂上抽烟,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严禁酒后上课;不穿拖鞋、背心及外装短裤;女教师不得穿超短裙及袒胸露背或透明装,不得化浓妆及涂指甲;男教师不宜留长发;无特殊情况不坐着讲课。4.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没有特殊情况,不许课中令学生出教室为教师拿教学用品或其它物品,不许做与本堂教学无关的事。

5.上课时间不擅自离岗,杜绝课堂无教师现象发生。

6.规范使用教学语言。汉语言授课班级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班级使用标准、通用的语言文字授课。教学语言准确精炼,语速适当,表达流畅,富有条理性、启发性,评价语言丰富贴切。

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班级,要严格按照双语教育两种模式对教学语言的规定,规范课堂教学语言与教材的使用。凡明确要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课程,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作为主要授课语言,并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等经国家或自治区审定许可使用的汉文版教材;在学生理解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适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辅助解释,但课堂上国家通用语言使用比例不低于85%。凡要求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课程,应以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主要授课语言,并选用新疆教育出版社等经自治区审定许可使用的民文版教材;课堂上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比率不得低于85%。使用模式1授课的班级,汉语课程原则上使用新疆教育出版社《汉语》(双语班使用)教材;使用模式2授课的班级,语文(汉)课程原则上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语文》(新疆专用)教材。

7.板书布局结构合理,内容体现出讲课重点;用规范字,不写错别字;字迹工整。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班级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课程,教师的板书应用汉语书写。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有效督导。学校每学期必须有详细的课堂教学检查计划,以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各中小学要实行学校领导巡课制度和推门听课制度,并有巡课、听课记录;各初、高中学校以及有条件的小学要建立《班级日志》,并培训各班班干部学会详细记载本班任课教师每天上课的情况,教导处每周要查阅核实。

第七章 教学反思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养成教学反思的习惯,通过课后自我评价、自我诊断,总结成功与不足,以不断改进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反思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自我反思、同伴互助反思或在专家引领下反思等。

第二十六条 反思的呈现方式形式可以是“课后记”、“教后感”、“教学杂记”等,每课时后写课后反思,每位教师每学期写教学反思不少于2篇。倡导教师将教学反思发表或上网交流。

第八章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七条 作业布置和批改的目的要明确。作业布置和批改的目的旨在反馈、巩固和提高教学效果。原则上应该“有留必查,有查必改,有改必讲,有错必纠”。

第二十八条作业布置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教师选择作业习题,应以课本内习题为主,也可参阅各种资料,精选一些有利于教学反馈,有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掌握“双基”,提升能力的习题。提倡分层、分类布置作业,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坚决杜绝惩罚性作业、随意性作业和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作业布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要重视对学生预习、复习的指导和检查,不仅要布置读、写、算的作业,还要布置一定量的、学生自主选择参加的、旨在培养个性特长的实践性、探究性的兴趣活动类作业。通过多样化 作业,让学生理解和巩固学过的知识,培养学生参与学习、探究的兴趣。

第三十条作业布置的质、量、度要适当。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凡应设置作业的学科一定要设置作业。要科学设置作业,把握好作业设置的质、量、度。

1至6年级作业量的规定:

(1)语文(含汉语系语文课程、民语普通班母语文课程、双语班模式2汉语文和母语文课程)

【1-2年级】1-2年级作业要求全部在课内完成。

【3-6年级】与教材配套的练习册,教师要及时检查,认真批改。写字作业:依据写字教材,每周不少于1次。

课内习作:以教材中设置的单元习作训练为内容,一个单元不得少于一次;要求全批、全改;提倡面批、眉批等。

课外习作与小练笔,每周至少一次。

(2)汉语(含民语系普通班汉语课程、双语班模式1汉语课程)、英语

【1-2年级】1-2年级作业要求全部在课内完成。

【3-6年级】与教材配套的练习册和基础知识作业,教师要及时检查,认真批改。

课内习作:以教材中设置的单元习作训练为内容,一个单元不得少于一次;要求全批、全改;提倡面批、眉批等。

(3)数学

【1-2年级】1-2年级作业要求全部在课内完成。

听算:每周不少于1次,可直接对答案后,由学生自己改,教师检查。

【3-6年级】与教材配套的练习册,教师要及时检查,认真批改。

课堂作业:每节课课堂作业,可灵活批改。全批全改或集体批改,教师定期检查。

数学作业:以教材中设置的单元练习为内容,要求及时检查批改。七至九年级作业量的规定:

⑴语文(含汉语系语文课程、民语普通班母语文课程、双语班模式2汉语文和母语文课程):基础知识作业基本篇目每课至少1次。大作文每学期8次。小作文以与教材配套的片断训练为主,提倡写周记、日记,每学期不少于10次。

⑵汉语(含民语系普通班汉语课程、双语班模式1汉语课程):基础知识作业基本篇目每课至少1次。结合课文话题进行作文训练每周至少1次,提倡写周记、日记。

⑶数学:每周至少4次。

⑷英语:每周至少3次,听写2次,隔周安排一次话题作文。⑸物理:每周至少3次。⑹化学:每周至少3次。⑺品德:每周至少2次。⑻历史:每周至少1次。⑼地理:每周至少1次。(10)生物:每周至少1次。高中作业量的规定:

⑴语文(含汉语系语文课程、民语普通班母语文课程、双语班模式2汉语 文和母语文课程):大作文每学期至少8次。小作文提倡学生写随笔、周记等,每学期不少于12次。

⑵汉语(含民语系普通班汉语课程、双语班模式1汉语课程):基础知识作业基本篇目每课至少1次。大作文每学期不少于5次。结合课文话题进行作文训练每周至少1次,提倡写周记、日记。

⑶数学:每周至少4次。

⑷英语:基础知识作业每周至少4次;英语作文每周至少1篇。

⑸物理、化学、生物:未分文理科时每周至少3次,分文理科后每周至少4次。

(6)政治、历史、地理:未分文理科时每周至少2次;分文理科后每周至少3次。

中小学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等学科根据课程的实施要求,可布置适量的书面作业。倡导设置探究性、实践性作业。

课后作业每天的作业量和所用时间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控制在一个小时以内;初中不得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不得超过两个小时。音乐、美术、体育学科应注重实践操作,作业原则上不留课外书面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作业格式或要求要统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写要工整。教师对学生应提出明确的要求,独立完成作业,字迹要工整,书写格式要统一规范,错题要订正。充分发挥作业在提高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学习和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通过作业布置、完成、上交、批改、更正、讲评、交流等一系列环节,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品质和习惯。

第三十二条 教辅练习资料使用要科学、有效。毕业年级教师要精心设计、编辑组合试题,不能盲目地、不加选择地搬用不切学生实际的现成复习资料。给学生布置的资料练习题,要按时检查、批改、订正和讲评。

第三十三条 作业批改和反馈要及时。批改作业应逐题批阅,有规范的批阅标记,要标明批阅日期,记录作业的典型案例以供讲评,多写鼓励性批语;教师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灵活布置作业,批改方式可相对统一,体现个性。硬性作业要全批全改,赞成和提倡在作业布置和批改方面作必要改革和创新,作文(习作)批阅应有总批、眉批、正字、等第(分数)、日期等,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指出。作文(习作)批语应有目的性、针对性、启发性、指导性、鼓励性、示范性,严禁嘲讽式、套话式批语。对完成作业有困难的学生提倡面批面改;除作文外,一般应在学科下一次上课前完成作业批改,发还学生并做反馈讲评;活动类作业应得到辅导老师及时检查和点评。

第三十四条 督查指导常态化。学校每月检查一次教师的作业布置和批改情况,不定期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反馈、有改进;每学期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各年级各类优秀作业展评。

第九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五条 制订实验计划,科学安排实验。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编制实验计划,安排实验课题,准备所需要的仪器、材料、工具等,保证实验教学安排合理,科学有效。演示实验应达到100%,学生分组实验应达到90%以上。第三十六条

课前实验准备。教师课前要关注实验和教学的关系,精心研究实验,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方法、步骤和操作程序,并在上课前对实验进行试做,熟悉实验过程,准备好所需要的仪器、材料,以保证实验教学过程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七条 课堂落实实验。实验前教师要讲清实验的目的、要求、仪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教师演示实验的基础上,安排学生实验和分组实验。学生实验时,教师应巡视指导,并在实验室管理员的配合下,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中的问题,培养学生动手操作的能力。要严格实验操作程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开发探究实验。教师要充分利用实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思维品质。要根据学校实际开放实验室,给学生提供课外实验的场所和时间,给学生创造实验探究、合作学习的机会。提倡教师开展探究式实验活动,提倡学生开展创新实验等科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完成实验评价。实验完成后,教师应及时检查、了解学生实验的情况,对实验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小结,进一步巩固实验效果。教师要布置实验必需的作业,指导中学生写好实验报告,并认真批阅和评价。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自制教具活动。各校要组织、引导教师结合实际,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广泛制作教具。自制教具应工艺讲究,有新意,能直接应用于教学,能入柜、入册,并长期保存与使用。

第十章 课内外辅导

第四十一条 实行分类辅导。教师应了解每一个学生学习上的薄弱环节或特点,实施分类辅导;通过课内外辅导,使学习拔尖的学生更优秀,使学习困难的学生不断进步;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热情关怀,耐心辅导,帮助他们改进学习方法,弥补知识缺漏,学生的点滴进步都要给予肯定,帮助他们树立学习的自信心。

第四十二条 规范辅导行为。教师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滥编滥发教学辅导资料,不得以“培优辅困”的名义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第四十三条 建立课外辅导档案。教师要加强课外辅导的计划性,明确辅导对象和辅导重点,并建立追踪式辅导档案,认真记录辅导情况,把握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发展变化,提高辅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四条 重视心理辅导。高中、初中学校以及有条件的小学都要建立心理咨询室,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教会学生正确面对挫折,用良好的心态对待学习,培养学生健康的学习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第十一章 考试与评价

第四十五条 发挥考试评价功能。凡是按照课程计划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教学质量检测(考试或考查),要严格监考要求,有效检测教学质量。学校要适当利用考试评价信息资源,发挥考试评价功能,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学生的全面、生动、活泼、主动发展服务。

第四十六条 认真进行教学质量分析。教师要通过对作业和测试情况总结教学得失,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期中、期末测试后,要及时进行成绩统计,认真分析学生的答题情况,从教与学两方面分析失分原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认真填好质量分析表。学校要及时将成绩统计及质量分析汇总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

第四十七条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公布学生成绩排名,学生的学业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新课程关于学生成长记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关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要从各起始年级开始,做好原始素材的收集、整理、评价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要建立《教学质量奖励制度》,要将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学生评价与同行评价结合起来,全面考核教学工作目标达成情况。学校要综合每位教师的教学情况、教学成绩、教研成果等,每学期对教师进行发展性评价。不得把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十二章 教研与培训

第四十九条 加强教研组和备课组建设。学校要立足实际,建立健全各学科教研组、备课组,各中小学原则上都要设立学科教研组及学段或年级备课组(个别学科教师人数少可只设立跨学段、年级的备课组,由备课组履行教研组、备课组双重职能);要认真制订教研组、备课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教研组和备课组在开展校本教研活动、加强学科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的作用;要定期检查各教研组和备课组的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第五十条 扎实开展校本教研活动。校本教研活动做到“四有”:即有学期计划,有专题内容,有活动记载,有工作总结。

1.业务学习。每个教研组每两周要组织教师进行一次业务学习。采取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方式开展校本教研,提倡叙事研究、案例研讨、说课、理论学习、专题讲座、教研沙龙等方式。每次活动的时间至少1小时。

2.公开教学活动。积极组织新教师上合格课、中青年教师上研讨课、骨干教师和高级教师上示范课等公开课活动。每学年每位教师至少开设一次公开课。

3.听课与评课。各中小学要根据教学改革的新要求,修订完善听课和评课制度;听课记录不仅要记主要的教学活动,还要加以适当点评;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5节(乡镇中心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听本乡镇教师的课不少于20节),其他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学校中层教学教研业务领导、教研组长和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从教不满五年的新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要适当增加。每次集体听课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开展评课活动。

4.教学技能比赛。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内容和形式的岗位大练兵活动,树立“以赛促练、以赛促学”的理念,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教师教学技能比赛,推动大练兵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夯实教师的教学基本功。

5.创新校本教研模式。除常规的校本教研活动外,学校有权利和义务开展创新性的校本教研活动,构建新型校本教研模式,提高校本教研实效。

第五十一条 加强有效课堂教学研究。学校教研要紧紧围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进行;要引导教师认真分析本校课堂教学现状,有目的地组织教师研究教材、教学方法及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等;要以课堂教学为载体,开展个人反思、团队教研、同伴互助等形式多样的课例研究,提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构建高效课堂;要加强课堂教学评价分析技术、诊断技术和辅助教学技术的学习与掌握,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师的教学行为,提升教师的课堂教学效率,做到“学在课堂、练在课堂、反馈在课堂、矫正在课堂、巩固在课堂、提高在课堂”。

第五十二条 倡导校际教研。各校应积极主动与兄弟学校建立校际教研关系,开展跨片区或联片协作、联谊式教研,共同合作,相互开放,交流信息,共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加强外出培训的管理。各校要积极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教研活动,及时了解教育教学新动态、更新教学理念和学科专业知识,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教师外出观摩、参加培训学习,返校后要做到“三个一”:即作一个专题汇报,交一份学习心得,上一节汇报课。学校要积极学习和引进外地先进教改经验,发现和培养本校的教改典型,做好教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促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

第五十四条 加强校本培训。学校要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近期和中长期教师培养计划;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校本培训活动,做到集中培训和教师自学相结合,内容和学时都要达到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要发挥名师引领作用,通过示范课、专题讲座以及带徒弟等方式,促进全体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共同提高,培养年轻的骨干教师。

第五十五条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学校要积极组织和引导教师开展课题研究,鼓励全校45岁以下的教师人人有课题;要强化教科研管理,不断完善教科研工作制度,并做好课题的申报、立项等工作;要加强对研究过程的指导,提高课题研究的实效;要鼓励教师积极撰写科研论文,推广优秀教学科研成果。

第十三章 督查与结果运用

第五十六条 完善督查和评价制度。学校要成立有校级领导、教导处、教研组相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常规督查小组,制定相应的督查评价方案,切实加强对教学常规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做到有检查、有反馈、有整改;要认真开展教师教学情况的综合评价,并将各项检查结果存入教师业务档案。通过督查和评价,进一步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七条 合理运用督查和评价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组织一次教学质量评估,对教育教学效果出色的学校给予表彰,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第一责任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对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不得评优,适度降低或扣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对教学常规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教师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该教师本人不得列入当年评优评先行列,降低或扣除其相应的绩效工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基本要求的解释权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第五十九条 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可根据其教学特点参照执行。

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 篇4

医学检验所是对取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可同时开展病理学检查。

一、科室设置

设置与开展临床检验专业相应的科室。临床检验专业包括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应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医学检验技术的人员。

(三)各临床检验专业至少有10名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各临床检验专业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设施和布局

(一)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增加300平方米。

(二)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如标本接收、标本准备、标本检验、医疗废物处理、试剂和耗品保存、标本保存等。

(三)符合生物安全管理和感染控制等相关要求,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生物安全设施齐备。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冰箱、离心机、加样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

(二)专业设备。

与开展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如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标仪、发光分析仪、细菌培养和鉴定仪、核酸分析仪等。

(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标本管理系统和报告管理系统等。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仪器及试剂管理、标本管理、分析前质量管理、分析质量管理、分析后质量管理、记录管理、报告管理、危急值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患者隐私保护、技术分级管理等制度。

制订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注册资金

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增加300万元。

七、其他

开展病理学检查的(同增加1个临床检验专业),除满足以上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

1.至少有2名以上医师,并具备病理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2.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1的比例配备。

(二)设备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篇5

(卫医政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省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我部医政司。

六、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有关情况可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附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血液透析室是对患有慢性或急性肾衰竭、免疫性疾病和中毒等疾病的患者进行血液净化治疗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普通透析治疗区、隔离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设置复用间。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四)医师、护士和技师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单元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

(二)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三)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四)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三级医院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理设备、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篇6

1、组织健全。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健全,人员、报酬落实;社区有专人负责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社区警务室建设、民警配备达到标准,群众信息员作用发挥明显。

2、防范严密。辖区“三防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亡人火灾事故,无集体上访、闹事和群体性事件,无非法宗教活动,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3、管理规范。“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落实,各类人群服务管理到位,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率均达到100%;特殊群体教育管控到位,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无重新违法犯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扎实有效。

4、网络完备。社会调解组织健全,发现和调处矛盾纠纷能力强,调处率和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无“民转刑”案件;积极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把“人、地、物、情、事、组织”等因素融入网格中,对社区居民事务实行精细化、信息化服务管理。

5、参与广泛。辖区居民踊跃参与平安建设,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效果明显;辖区“平安单位”、“平安家庭”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

6、服务到位。加强和创新社区事务管理,以辖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及时提供面对面的综合服务,将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家庭基本标准

1、遵纪守法无犯罪。家庭成员积极学法用法,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家庭成员无违法犯罪、无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2、家庭和睦无暴力。尊老爱幼,自觉赡养老人;强化子女道德教育,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无流浪儿童;家庭成员之间男女平等,无暴力行为,和谐美满。

3、安全防范无事故。积极参与社区平安创建,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等家庭安全防范措施,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确保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及家庭财产安全。

4、生活文明无愚昧。家庭成员崇尚科学,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爱护环境,勤俭节约;娱乐方式文明健康,珍爱生命,自觉远离黄、赌、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篇7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我委制订了《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五)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完备了土地利用手续;

(六)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第六章 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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