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2024-07-18

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共7篇)

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篇1

一、X年X月末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的基本情况我行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助学贷款等4个贷款类别。截止X年X月末全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X万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X万元,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X;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X万元,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X;房屋装修贷款余额为X万元,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X;助学消费贷款余额为X万元,占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X。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状况方面。X年X月末全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不良余额为X元,不良占比为X;房屋装修贷款不良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助学消费贷款不良余额为X万元,不良占比为X。X年前X个月全行只发放个人消费贷款X笔X万元。

二、我行在个人消费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碰到的问题(一)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逐渐萎缩我行从2000年开始发放个人消费贷款,2002年达到了一个高峰,2004年以来逐年萎缩。近几年我行个人消费贷款投放少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由于人民银行逐年上调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促使消费者购房行为变得理性,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充分考虑了利率变动对自己支付能力的影响,贷款需求减弱。二是优质个人客户和优质楼盘少。我行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市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高,优质个人客户和优质楼盘均不足。三是X地区信用环境较差,贷款经办人员对此产生了一定的畏惧心理。四是提高了个人消费贷款准入门槛。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省行将我行归为“审慎发展行”和四类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我行提高了贷款准入门槛,将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定为我市公务员、移动通信、电信、电力等高收入群体,限制了中低端客户的准入。五是加强了内控管理和个人消费贷款风险管理,加大了处罚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普遍有一定的心理压力,担心“做多错多罚款多”,缺少了对市场的热情,对市场拓展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停滞低迷。六是未建立个人消费贷款激励机制,未能充分调到经办行和经办人员的积极性。(二)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较大,资产质量较差至X年X月末我行除汽车消费贷款不良占比为0外,其他3个消费贷款品种的不良占比都在X以上。我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有:

1、存量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质量不高,风险进一步显现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存在数量多、客户分散、还款期限长、单笔风险状况难以确定且具有潜伏性等特点。2002年以前我行没有针对个人消费贷款这些特点进行认真研究,与其他商业银行在个人消费贷款的数量和市场份额上展开竞争,形成了一部分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篇2

1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历程

1.1 初步发展阶段

从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初步发展阶段。1978年后,伴随着改革的深化,房产、医疗等大额支出项目不再实行公费制,居民一次性支出大大增加了,使得很多居民出现了暂时性的货币短缺,产生了消费信贷的需求。但这个时期消费信贷主要在住房这一很小的范围内发展[1]。

1.2 快速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现在,是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1998年以后,国内经济面临着两个困境:一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需通过消费拉动经济;二是伴随着国内生产力的提升,需扩大消费缓解供求矛盾。为解决问题,从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始,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要加快发展消费信贷,各商业银行接连不断的推出住房消费贷、汽车消费贷、耐用消费品贷、高等教育助学贷、旅游消费贷、信用卡等多种消费信贷品种, 消费信贷呈现了高速发展的态势。

2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

2.1 消费信贷规模增长迅速

1997年以来,中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获得了巨大的发展[2]。截至2012年末,中国人民银行所统计的全国消费信贷余额已达到10.44万亿元,比1997年末增长了600倍左右,消费信贷占金融机构信贷余额比例达到16.42%。 所占贷款比例也从1997年只占信贷总量的0.23%发展到了2010年的15.66%。

2.2 消费信贷结构多元化

消费信贷的结构实现了多元化发展。在贷款品种方面从原有的住房扩展到汽车、助学、医疗、旅游、耐用品和信用卡等多个领域;在期限方面也实现了从1年以内的短期拓展到30年以内的中长期;同时从贷款保证方式方面,保险贷款合作方式也有了有较大幅度上升。

2.3 消费信贷发展不均衡

一是结构发展不均衡。在贷款品种方面,住房信贷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二是区域发展不均衡。消费信贷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东部与西部之间、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从业人员之间。

2.4 消费信贷对经济的影响还有待加强

在经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消费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平均为30%~50%,其中,美国为70%左右,德国为60%左右,而我国,在2013年末,消费信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仅为18.05%。

3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

3.1信用制度对于消费信贷发展的制约

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健全,有统计表明,我国每年因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6 000亿元[3]。其一,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非市场化。在我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息只有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信息质量和时效性完全取决于报送信息的银行。其二,信用信息采集面狭窄。在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个人资信调查与评估机构为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提供支持,而我国,受限于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的采集主体仅限于商业银行。其三,信用评级制度没有建立。目前,人民银行的信用数据库只是单纯地将客户信用信息罗利,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和打分机制,使得同一客户在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消费信贷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3.2 法律制度建设落后,影响了商业银行消费信贷 发展

一是影响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人民银行在征信中所具体依据的是其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个人数据库的性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原则以及采集方法。而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这使得商业银行向人行开放信用信息数据的范围及操作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二是影响了贷款抵押物的处理。目前,商业银行绝大部分的消费信贷仍然是需要抵押物的,如房产贷款。从国际情况来看,一旦借款人出现贷款违约,抵押物被封存拍卖是一个正常程序的履行。而在我国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抵押房屋时,为保证抵押人的居住权而忽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等现象严重。此外,我国担保机构缺乏,《担保法》中多涉及公司贷款的担保行为,应用于消费信贷业务则操作性不强。三是影响了贷款资产证券化等规避风险手段的开展。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展缓慢,阻碍了商业银行风险的规避。

4 促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发展的途径

4.1 完善信用体系

完善、有效的信用体系,将极大地降低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提升社会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完善信用体系的意义重大。完善信用体系采取的措施:

4.1.1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信用信息。一是采取有偿方式调动信用信息主体的积极性。信用信息作为一种资源,理应具有一定的货币价值,信用信息的汇集者及使用者均应就信用信息的供给及使用定义价格,调动参与方的积极性,扩大市场方式对于信用信息的调节。二是引入更多参与主体。只有参与者众多才可以活跃市场,同时,参与者的众多意味着诚信意识被普遍接受,会极大地调动整个社会对于信用的重视程度,提升信用违规的成本,加大对于信用违规的处罚力度。

4.1.2拓宽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完善信用体系的首要目标就是拓宽信用信息的征集渠道,将银行、金融公司、小贷、典当、担保、租赁等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与司法、税务的信用信息结合。

4.1.3建立统一的信用评分机制。建立统一的信用评分机制,既有利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操作,也使得个体有效的了解自身的信用等级,方便信用申请。

4.1.4建立健全信用惩罚通报机制。在建立信用数据库时,最为基本的应当就被记录个体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记录,方便将其个人的不良记录进行通报。期五, 健全个人失信惩戒制度。对于有违约行为的个体,应实行全社会共同监督,联合制裁的措施,提高违约者的成本,促进全社会信用观念的提高。

4.2 完善法律体系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消费信用顺利健康发展的保证, 这方面可以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目前, 我国需在以下方面对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一是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保障信用体系建立。二是建立层次性的法律体系,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消费信贷的法律体系,实现消费信贷的契约化、规范化,确保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以保障消费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

5 结语

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篇3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因素分析防范对策

有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到2.2万亿元,比1997年增长128倍。与此同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也随之突显出来。剖析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对其有效规避风险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意义。

一、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

(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既包含内部的因素,也包括外部的因素。

(三)管理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滞后,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由此造成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损失的风险。

(四)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府的金融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出台,引起市场波动,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违反了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或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托所引发的风险。

二、产生风险的因素分析

(一)信用风险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诚信制度和丰日关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守则的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奖励,而违约失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和损失。社会失信现象的泛滥直接导致人们信用观念淡薄,从根本上缺乏按时履约的信用道德和信用责任感。

月前我国各商业银行之间缺乏整体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制约借款人的联动机制,致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对借款人违约还款的处理一般仅停留在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层而,没有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做进一步的信息反馈和记录,或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其结果是淡化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助长其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对今后的生活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当前,虽然我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还处于运行初期,征信渠道过窄,征信内容不全面,只有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单一,征信资料收集速度缓慢等,以至于商业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贷款的额度、还款的能力以及以往还款的情况做出比较正确、动态的把握和判断,造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往往体现在借款人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在还款受阻的情况下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增大蓄意逃避还款的风险成分。

(二)经营风险的因素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商业活动都处于市场的调控之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资金需求随着市场价值规律的波动而波动。如遇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会缩水,不能满足贷款时的原有需求,同时,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利率上升,也会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款人比较分散,并且数量大、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针对不同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选择不同的经营策略以实现贷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商业银行还无法通过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贷款利率来满足不同风险状况借款人的需求,实现差异化的个性服务,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对高风险客户的贷款风险的贴水。

(三)管理风险的因素分析

虽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比较多,但真正大力开办的业务不外乎集中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等几个品种上,并且对各种个人贷款业务的采信、发放,以及贷后回收的整个管理程序都是比较单一和程序化的过程,缺乏贷款管理上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整个的贷款体系比较制度化,依然受传统对公贷款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善的个性化的管理制度。

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管理人员通常过分强调资金运营的效益性,缺乏对经营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认识;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往往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因素而不是定量的、科学的评估体系来确定信贷授信额度,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缺乏正确的评估,对衍生工具、中间业务更是缺乏监控,历史数据多。趋势分析少;从贷后跟踪管理来看,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明、资源共享不足而导致贷款预警机制失灵的现象比比皆是。

许多商业银行盲目根据上级行下的贷款指标分派贷款任务。一方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加大发放贷款的额度;另一方面没有摆正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的关系,强调片面化的风险控制目标。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以制约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造成信贷人员借贷,办理贷款瞻前顾后,约束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政策与法律风险的因素分析

我国目前有《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涉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法律,但主要是针对企业贷款制定的,还没有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在个人贷款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有效落实,一旦遇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回收过程中发生抵押物的处理、质押物的变现等法律纠纷时,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保障,银行往往会处于事实上的尴尬境地,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对违约现象进行处罚。

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给予政策上或执法过程中有力的支持。事实证明,如何从借款人手中取得抵押物的控制权、抵押物变现前如何管理、价格如何规定等等,单纯依靠银行来实施这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许多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更需要出台一些制度来强制部门之间的合作。

三、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法律法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障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开拓,原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与完善,要出台针对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商业银行的正

常运转。目前《消费信贷法》已在酝酿之中,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建设正在积极的推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做了法律上的规定,为金融机构维护合法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进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法律、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强化公民的信用意识。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要大力向社会宣传银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及违约现象对个人和家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社会信用意识。

(二)完善个人费信评估机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根本

针对我国个人资信系统尚未完善,个人信用资料采集、调查的薄弱,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联合政法部门、劳动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信用、贷款、消费等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地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第一手的资信情况。各商业银行在协助人民银行加大客户资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联系,建立网络管理体制,互通有无,分享资源,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防止同—借款人超越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款,做到采集与事实相统一、历史与现状相贯穿,收集的资信及时准确,评估科学严谨,从源头上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三)严格管理制度——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必然

商业银行要想很好地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不仅要完善外部的保障体系,还要加强内部的管理与监督,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层层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在贷款发放以后,要定期跟踪客户,做好客户资信变化及贷款使用情况的记录。针对不同的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可灵活调整信贷管理方式。比如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因为汽车属于动产,加上开车人的技术水平等因素的作用,其担保方式必须要有别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只有从管理上有针对性地采用相适应的制度和措施,才会透过市场变化,及时地掌握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

(四)培育行业文化——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特色

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篇4

按照省联社《关于对公约、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信贷部紧紧围绕“构建和谐金融环境,塑造和谐服务形象”的主题,通过开展培训学习,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约和行业标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加强组织,深入学习。

1.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公约和行业标准

近年来,信贷部依据联社转发的中国银行业公约、工作指导和服务规范,认真组织员工进行了深入研讨和学习,并依据这些行业标准和公约,积极开展工作,从而保证了本部门服务管理职能的层次性和人员配备的合理性,并使服务管理工作延伸到基层社各管理机构。

信贷部制定了详细的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力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层次,提高服务效率,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行了服务评价制度,建立了投诉受理工作机制。我部结合省联社企业文化落地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注重树立本部门的良好作风和文明形象,力求向客户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

2.信贷部以公约和行业标准为自己的行为和服务准则,以学习公约和行业标准促服务质量和业务发展,倡导文明优质服务第一,倡导工作质量第一和客户第一,在工作中突出信贷对三农、对中小企业和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赢得社会舆论的普遍赞扬和好评。

二.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优质文明服务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业务流程整合及工作效率应进一步提高;

3.大服务的理念还要进一步加强。为客户服务的格局及理念上,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加强与提高的地方。

4.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控制的任务还很繁重。

三. 下一步打算及措施

1.进一步巩固服务基础,突出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树立农信社服务形象;

2.继续大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手段,突出服务创造效益,为三农提供全方位服务;

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现行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与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湖北银行指定的有权发放个人贷款的经办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原则。

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是指包括留学、耐用消费品、房产装修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四条 借款人、保证人、提供消费品及服务项目的企业,以及提供贷款中介服务的相关人或机构,应处于贷款银行可控制的区域内。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我行个人消费信贷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以签证时间为准);

(二)贷款人年龄下限原则上应为18周岁,贷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四)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条件的特殊规定:

留学贷款的对象为拟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及配偶),并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在出国留学前应具有贷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

(二)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应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应持有拟留学人员的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并在贷款提用前须取得拟留学国家的入境签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拟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总价,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不同担保方式,确定其最高贷款金额:

(一)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它费用不得超过经测算的质押品在贷款期内的实际变现价值,原则上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二)以房产、其他不动产提供抵押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商铺提供抵押的,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取得贷款的,不得超过经调查核实的保证人实际担保能力。

各类贷款应参考客户贷款实际需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质押率、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国家以及我行的相关制度,合理确定客户贷款的额度。

第八条借款人在获得银行授予的个人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后,可与银行约定一次性全额支用该额度或分次、循环使用该额度。第九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期限将根据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分别予以规定:

(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个人汽车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个人留学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优质客户可根据贷款用途情况适当放宽,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第十条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利率参照同期同行业以及我行同期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信贷利率调整

在贷款期限内,若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利率调整方式按借款合同具体约定执行。可采用按年、按季、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的确定方式,分段计息;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采用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其中固定利率仅适用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目前浮动利率方式的利率调整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

采用按年、按季、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季、月)一定,从利率调整的次年(季、月)的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新的利率,分段计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先向我行提出申请,并应向银行提供相应购销合同、协议、入学通知书等消费证明,以及必要的首期付款发票或有效支付凭据。

第十三条 银行应告知借款人有关贷款政策,并对借款人身份、收入、贷款用途及拟提供的担保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收入状况及担保证明等贷款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银行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评估及审查,并及时做出答复。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将经审查后其可贷额度及期限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受托支付或者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支付,单笔金额超过30万元需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付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购买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发票或收据,以供查验。

第十八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交付的质押品、有关抵(质)押凭证、证明及保单正本等重要资料入库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一种以上担保方式。第二十条 以保证方式取得贷款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应具备贷款的代偿能力与意愿,贷款人须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相应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以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质押物应为在我行未到期的湖北银行定期存款、凭证式国债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并办理质押物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抵押方式取得贷款的,应以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对抵押物进行合理评定。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确定应以交易价格及评估价值中较低者为准。评估机构应是我行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办理必要的抵押物保险。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银行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保险金额以贷款总金额作为最低投保的价值。投保期应不短于实际贷款期限。

银行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银行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银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贷款担保范围

贷款担保范围涵盖了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透支账户的透支本息及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期限及效力

抵押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银行应将保险单正本等资料退还借款人,并由借贷双方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终止。

质押担保期限自出质人在质押合同签署日将权利凭证或出质财产交付银行之日起至该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为止。

保证担保期限一般应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为止。贷款担保的效力除及于担保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第二十七条 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情况下的处理。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不同的贷款担保方式或多种担保组合方式。原则上,应在抵押(质押、保证)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处臵任意一个担保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八条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还款方式(计息和结息方式)原则上按借款合同具体约定执行,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仅限于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贷款,以及不论贷款期限长短,以我行认可的质押物作为担保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第三十条 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第三十一条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第三十二条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第三十三条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第三十四条 分期还款(一年以上贷款):借款人可选择“按期等额本息还款”(以下简称“等额还款”)、“按期等额本金还款”(以下简称“等本还款”)方式(此处“期”可为按月、季、年等周期,以“月”为最小周期)或其它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贷款发放后的首期还款和末期还款,需按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首期还款额按贷款实际发放日至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占用天数和对年对月计息公式计算;末期还款额按最后一期贷款的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个人留学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贷款,以及不论贷款期限长短,以我行认可的担保物作为担保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计息方式与公式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每半年为一期,按期等额或等本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本付息日为每公历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每期还款计算公式,以及首期还款和末期还款的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湖北银行卡账户或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授权银行扣划。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一般应根据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人员应根据贷款凭证及还款凭证,将相关信息登录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告知借款人上述放款、还款情况。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监督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原借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保证人的还款能力与保证能力的变化,以及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一经发现违约情况,按本办法第十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贷款到期日前,银行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计划,及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应及时进行贷款催收。

如果抵押、质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质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消费贷款实施五级分类。

第四十二条 贷款全部归还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协助借款人、出质人、抵押人办理有关解除抵押、质押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对贷款重要凭证、合同文本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 贷款档案参照我行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各级行应设专人负责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分别建立档案文件清单,并建立档案移交、借阅及归还登记制度。

第九章 合同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上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第四十六条 合同变更包括对原合同条款中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担保人及担保财产的共有人、担保物或贷款担保等事项的变更。合同变更还包括原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的转移。

第四十七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原则上合同变更需报有权部门审批,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必要时,应办理相应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办理合同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同变更应在贷款到期前办理。

(二)申请合同变更时,借款人应正常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无拖欠到期本金、应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情况。

(三)办理合同变更,应由借款人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合同变更事项所涉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合同变更事项所涉当事人应签署相应变更协议。除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而引发的贷款余额减少、贷款期限缩短的情况,其他合同变更原则上应办理公证。

(五)因合同变更所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若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五十条 若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须及时通知我行,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我行认可后,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我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五十一条

合同事项变更手续办妥后,变更申请书、变更协议以及与合同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应归入原贷款档案保管;凡涉及原贷款销户结清或新贷款发放的贷款资料,应按照我行现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保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违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即为贷款逾期。贷款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率对当期应还未还的本息额计收罚息。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应书面发送逾期贷款通知并组织催收。

第五十四条 对于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违约情况,贷款银行应自贷款逾期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违反合同规定,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又无法落实新的担保的;

(五)抵、质押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银行权利,且借款人拒不按银行要求追加相应担保的;

(六)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银行,并根据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担保的;

(七)未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重复抵押或质押的;或与其他法人、自然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阻挠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九)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及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十)借款人以因提供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企业过错原因造成借款人利益受损为由,拒绝或拖延贷款本息的偿还;

(十一)借款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力机关监管、冻结其他财产的;

(十二)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有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时,银行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三)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后与国家、地方以及各级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的,应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北银行零售金融部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原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篇6

14.1

14.1.1 定义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汽车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客车、货车等,具体品牌由各地一级分行根据市场需求及银企关系向总行推荐确认。汽车特约经销商由二级分行根据

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经一级分行确认后与经办行签定《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附件2-14-1)。

14.1.2 对象

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是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自然人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

14.1.3 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易于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等;(3)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4)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其中应要求其提供合法财产设定质押或抵押,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行不接受非本地户口的自然人以其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5)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2.法人(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3)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4)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4.1.4 额度

1.借款人以可以质押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 2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 80%。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可视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由当地一级分行事先审定。2.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70%。3.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60%。

14.1.5 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 年,最长不超过5 年。法人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含 3 年),自然人最长不超过 5 年(含 5 年)。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客货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同品牌的车辆其最长贷款期限不同,具体期限由总行在下达经营车辆品牌的通知中规定。

14.1.6 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在每年1 月1 日调整为新的贷款利率。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执行同样利率标准。对中小企业的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按中小企业利率浮动标准上浮。

14.2 操作程序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阶段。

14.2.1 受理

14.2.1.1 受理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14.2.1.2 受理程序

1.提供咨询。经办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向借款人介绍汽车消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保险(包括分期还款保证保险)、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2.资格、条件初审。经办人员在初步受理借款意向后,对借款人进行初审,若借款人符合贷款范围和贷款条件的,可就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进行磋商。协商一致后应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足额存入本行。对不符合贷款范围或贷款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3.接受申请。借款人填写《消费贷款申请书》,向经办行正式提出借款申请,经办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材料:(1)自然人: ①《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个人)》(附件2-14-2); 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或派出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关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收入证明、出租车营运证等; ④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⑤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以家庭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应由配偶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

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⑥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⑦其他材料。(2)法人 ①《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附件2-14-3);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贷款证(卡); 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个的财务报告及上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⑤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⑥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⑦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⑧其他材料。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到经办行正式受理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

14.2.2 调查

贷前调查是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和对借款人的品行、信誉、偿债能力、担保手段落实情况等进行的调查和评估。

14.2.2.1 调查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调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的信贷员进行调查。

14.2.2.2 调查内容

贷款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1.自然人:(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2)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材料之间是否一致;(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4)核实抵押物或质物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情况;(5)申请书所列其他事项是否真实。2.法人: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14.2.2.3 形成贷款意见或调查审批报告 1.经办人员调查后,对拟提供贷款的,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担保方式等事项。在确定担保方式时,应注意:(1)应尽量选择有利的担保方式。在有多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每种方式的安全性、可实现性、实现成本、充足性等做出综合评价,首先应选择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质押,其次考虑银行保证或保险公司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最后考虑其他担保方式。(2)在同时采取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于《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应在保证合同或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条款中约定保证人对全部贷款承担保证责任。(3)对可以转让且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出租汽车营运指标)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出租汽车营运权经济价值较低或不可转让或出租汽车运营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经办行不得接受以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质押担保。2.对于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直接在《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附件2-14-4)上提出贷款意见;对于借款人为法人的,撰写调查审批报告(法人),具体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3.经办人员提出贷款意见或撰写好调查审批报告后,连同借款人申请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对拟同意贷款的,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信贷审批部门。经办人员对上述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不同意提供贷款的,经办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贷前调查一般应控制在5 个工作日内。

14.2.2.4 保险审查

对于拟投保保险公司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经办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应当向借款人提供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所需材料清单,并要求借款人将清单所列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审查,以便保险公司确认是否接受其投保。

14.2.3 审批

1.合规性审查。

经审查发现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各种材料如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规定,信贷审批部门有权要求其修改和补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贷款审查后,对拟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查部门结合信贷规模、资金情况,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倾向性意见,签署姓名、日期后,将贷款调查审批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送交经办行有权审批人。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审批部门将材料返还经办人员,由其退还借款申请人。2.审批。审批材料主要包括:(1)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或调查审批报告;(2)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资料清单所列材料。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审批表或审批报告及相关材料返回信贷管理部门。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将申请材料及时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审查和审批时间一般控制在3 个工作日之内。

14.2.4 发放

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办理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附件2-14-5)和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保险、贷款支用等手续。

14.2.4.1 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1.签订合同。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填写、签章及其他具体要求请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4.2 的有关规定。借款人为出租汽车公司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当限制其在借款期间将所购车辆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以防产生纠纷。经办行在同借款人签定借款和抵押合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预填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法人借款人预填转帐支票,用于贷款的支用。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转入经销商帐户。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来源:好范文 http:///)费贷款通知书》(附件2-14-6),经办行应当督促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及各种缴费凭证交给经办行。2.登记。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后,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如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未开办车辆抵押登记业务,经办行不得接受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对于以可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应及时向出租汽车营运管理部门登记。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登记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有关抵押、质押登记的内容。3.保险。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帐户,抵押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款项进入该帐户,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还款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借款人)。如保险公司同意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保险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3.3.10 关于抵押物、质物保险有关内容。4.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14.2.4.2 提款

1.前提条件。抵押(质)物已办理登记和保险,质物、权利凭证、购车发票和保单已移交经办行保管。2.贷款支用。前提条件落实后,经办人员通知信贷部门签发《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式3 联,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联送会计部门作记帐凭证的附件,一联留信贷部门归档,一联送借款人,作为通知放款的依据。提款有两种方式:(1)法人采取直接支用方式。根据其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其在经办行的存款帐户;(2)自然人采取专项支用方式。根据其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借款合同约定,委托经办行按约定时间,将借款一次转入特约汽车经销商结算帐户中。提款时,借款人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一式五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签章后,由借款人交会计部门记帐。会计部门凭借款合同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为借款人开立贷款户,通过借款人送交的贷款转存凭证,直接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存款帐户或特约汽车经销商结算帐户。贷款转帐凭证记帐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汽车代理商作收帐通知,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作台帐登记的依据。3.台帐登记。贷款出帐后,信贷经营部门及时登记汽车消费贷款台帐。

14.2.5 检查

14.2.5.1 检查时限

贷款发放后,对法人借款人每季至少检查1 次;对自然人借款人侧重于还本付息监控,对连续两期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应在第三期重点检查。

14.2.5.2 检查内容

1.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4.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14.2.5.3 检查结果处理

在检查中如发现下述现象,信贷人员应认定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2.未经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 3.拒绝或阻挠经办行对贷款使用的监督检查; 4.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经办行权益的合同和协议的;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 7.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经办人员发现上述违约现象时,应向信贷主管汇报,在征得领导的同意下,按合同约定,根据违约性质、金额、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3.处以罚息; 4.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或以兑现质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 6.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险的,经办行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4.2.6 回收

14.2.6.1 正常回收

贷款偿还采取按月或按季等额偿还本金,按季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本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 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借款合同约定,经办人员要求借款人在每次还款截止日期前,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还款凭证》一式4 联,到会计柜台办理还款手续;会计柜台也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其存款帐户中直接按月(季)扣还贷款本息。还款凭证记帐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信贷部门归档。

14.2.6.2 提前回收 1.借款人主动提前全部还款。经经办行同意,借款人可主动提前全部还款。经办人员要求其应在准备还款的1 个月前,向经办行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提前还款申请书》,申请提前还款。2.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贷款:(1)拒绝接受经办行贷后检查的;(2)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3)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不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4)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的。

14.2.6.3 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办理贷款销户手续。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台帐。并按规定将执管的抵押或质押权利证明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请其到原抵押物登记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14.2.7 不良贷款管理

借款人当月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金额还款的,经办人员在还款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中国建设银行催还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同时抄送贷款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会计部门于还款截止日次日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回执由信贷部门归档。借款人连续3 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该借款人全部未还贷款应认定为不良贷款。借款人连续两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额还款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按合同约定,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通过依法处分抵押或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全部贷款本息。

14.2.8 资料管理

贷款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材料、调查审批表、各类会计凭证、通知书等,贷款资料管理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档案管理》。

附件 2-14-1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经友好协商,就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 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营销资金通过甲方 结算。

三、对同意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四、乙方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后,应当协同借款人办理缴纳车辆购臵附加费、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汽车发票、缴费凭证、行车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转给乙方。

七、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1 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附件2-14-2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自然人)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年 月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性 别 联系 电话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婚姻状况 现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家庭电话 单位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邮 政编码 拟购汽车 情况 售 车单 位 名称 品 牌 车牌号码 汽车 型号 底 盘 号 购 车总 金额 万元 汽车 颜色 发动机号 存款情况 存 款帐号 存款 金额 存款日期 贷款期限 及金额 申请贷款金额 元 申请贷 款期限 贷款占购车价款比例 % 还款资金 及 还款计划 家庭月平均经济收入 元 每月还款额占收入比例 % 易变现资产 元 每月可归还借款 元 抵押方式 抵 押 物品名称 抵押物价值 元 有无估价文件 质押方式 质 物 名称 质物价值 第三方保证 保 证 单位名称 保证金额 元 借款申请人申明: 申请人申明:以上信息完全属实。无论银行是否贷款,银行都将保留此贷款申请书,本人同意:银行可以审查本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就业经历。签名: 年 月 日 借款人 配偶意见: 配偶意见:本人是借款人 的配偶,同意借款人向你行申请贷款。本人同意用本申请书所列的抵押物(质物)抵押(质押)。借款人配偶签名: 年 月 日

注:1。易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金银制品等。2.售车单位指从事汽车买卖的经销商。3.车牌号码、底盘号、发动机号由经办行填写。附件2-14-3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 资产负债率 法定地址 信用等级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拟购车情况 品 牌 型 号 购车总金额 元 售车单位名称 在本行存 款帐号 贷款金额、期限 申请贷款金额 元 申请贷款期限 月 贷款占购车价款比例 担保方式 抵(质)押物 名称 抵(质)押物 价值 元 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通讯地址 保证人联系电话 借款申请人 申明: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银行无论是否贷款,都可以保留此申请书。本单位同意,银行可以为贷款之目的审查本单位资信及其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年 月 日 附件2-14-4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月 婚 姻 状况 身份证号码 存 款 帐号 家庭月收入 联 系 电话 售车单位 品 牌 型号 保险公司 贷款金额 利率 期限 每期还款 担保 方式 抵押:□汽车 □房产 □土地使用权 □其他(注明)质押:□存单或国债 □出租汽车营运指标 □其他(注明)保证:□银行 □保险公司还款保证险 □其他(注明)保证方式调查评价意见: 经办人意见: 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意见: 审批人意见: 附件2-14-5 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购车客户 欲利用我行汽车消费贷款购买 牌 型汽车 辆。经审查,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同意向其发放汽车消费贷款 元(大写),请贵公司协同购车客户办理汽车牌照等手续,并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客户购车发票、缴费单据(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等移交我行,逾期后本通知自动失效。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行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2-14-6

合同编号: 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行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信贷业务电话:_______会计业务电话: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住址(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本借款合同由当事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经协商一致签署,双方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用于向 ____(经销商)购买____牌汽车。

第四条 贷款支用 贷款支用是指将贷款从贷款帐户划到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支用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在有效支用期内,甲方协助乙方落实担保手续后,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甲方支用借款采取_____(直接支用/专项支用)方式,乙方将借款直接转入______(甲方/经销商)在乙方处开立的存款户内。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在有效支用期内未落实担保手续,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未支用的借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 月利率___‰,借款期长于一年的,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1 年年初,根据当时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确定下1 年的借款利率。借款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还本付息 甲方采用月均还款法。经计算,甲方从支用借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金__________ 元,还款日为每月__日至__日,最后一期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月付息,甲方应在每一付息日(每月20 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偿还的贷款部分视为逾期贷款。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提前 30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甲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要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四)本合同项下当事人变更住址(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应当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五)甲方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甲方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八条 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甲方应当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 2.抵押方式担保; 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甲方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需办理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乙方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三)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__计收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任何帐户直接扣收。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与贷款货币不同,乙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贷款货币清偿贷款本息。

(四)甲方同意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用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依法处臵抵押物或质物: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

(一)、(二)、(三)、(四)款约定;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

(二)、(三)、(四)款约定; 3.甲方收入或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设有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借款合同,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时; 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

(五)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当按日息万分之__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篇7

近年来, 尽管消费信贷处于飞速发展的状态中, 但是其背后隐藏的风险问题也日渐凸出, 具体表现在风险控制力方面存在严重不足。风险控制力不足的直接原因是风险管理不当, 而导致我国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当的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消费者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风险。

消费信贷基本属于个人业务, 然而在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熏陶下, 中国人普遍不喜欢自己存在欠债行为, 因此, 国人对该项业务的推广并不十分买账。况且由于信用评审等体系并不完整, 客户往往提供一些虚假信息, 更加导致风险的增加。

2. 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国家对消费信贷业务一直持以鼓励态度, 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没有给予实质性的支持, 导致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遇到纠纷处处受限, 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客户和自身的利益风险, 给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留下了潜在的风险。

3. 信用评估系统不够完善。

由于多数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估体系不够完整, 评估信息渠道主要来源于客户自己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 其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 在对客户信用评估不准确的情况下, 容易导致客户出现还款危机, 这对商业银行来说也是极大的风险。

4.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存在欠缺, 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即便有实权也多落在权力机构手中, 对风险的实时监控、实施防范作用不强, 使得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总体而言,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存在诸多的风险问题, 如果无法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那么将会影响到消费信贷业务未来的发展前景。

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1. 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消费信贷业务在西方商业银行的发展改革中, 政府为其出台了有利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支持, 一定程度上为该业务发展提供了坚实有效的后盾。因此, 我国政府也应为消费信贷业务出台一些相关的法规政策作为支持, 为该业务充当起保护伞的角色, 确保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得到良性发展。在这过程中, 政府和央行也应发挥其带头作用, 当风险来临之际, 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 由商业银行自主管理风险, 将风险影响降至最低,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 完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体系。

商业银行应该意识到消费信贷业务在其发展中的重要性, 对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加以重视, 特别是在对客户的信用评估调查方面, 应该尽可能的完善信贷业务流程体系, 加强对高新科技的利用, 使消费信贷业务变得智能化、系统化, 减少工作失误。具体表现在, 首先, 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审力度。在客户贷款前, 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全面的信用调查, 除了确保贷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避免贷款欺诈之外, 还要确保客户在约定的期限范围内有能力偿还贷款, 减少还款难的风险;在贷款过程中还要设置相应的信用监督, 以保证贷款人突发意外后, 这笔贷款会有合适的对策进行处理。其次, 银行应该大力规范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流程内容。不少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对消费信贷业务的机制改革, 使商业银行形成自我约束, 减少员工工作失误, 降低风险出现几率。因此, 我国在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 也应该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管理, 在规范化的业务机制下为客户服务, 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 减少银行损失。最后, 应该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坏账机制, 尽管不良贷款被允许存在, 然而完整妥善处理不良贷款也是规避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

3. 完善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西方商业银行在消费贷款业务中的有效经验我们知道, 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在消费贷款业务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目的在于调控风险。因此, 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也可效仿这一点, 设立起对风险进行专门宏观调控机构, 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风险进行全面、实时的监控, 在风险出现时进行及时而专业的调控和解决, 做到真正有效的控制风险, 保证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 消费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保证该业务良性有序的发展, 控制该业务在发展中所带来的种种风险, 是增强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 政府应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给予高度的重视和支持, 商业银行自身也应该在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做出实际而有效的改革创新, 确保消费信贷业务在发展过程中的收益大于其存在的风险, 保证信贷事业得到有效发展。

摘要:目前, 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调整的过程中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 导致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消费信贷业务的比重逐渐增大, 虽然可以使银行利润得到有效提高, 但是与其相伴的风险也随之而来, 甚至会有影响该业务继续开展的危险。然而由于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时间较短, 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认识也并不强, 面对风险来临时并没有有效的针对性措施给予控制和解决。因此, 本文将通过分析介绍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 探索了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赵静思.中国消费信贷的现状和发展分析[J].中国商贸, 2010, (08)

[2]吴革山.关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思考[J].黄山学院学报, 2010, (01)

[3]桂蟾.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J].特区经济, 2009,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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