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汇报材料

2024-09-07

治理商业贿赂汇报材料(通用8篇)

治理商业贿赂汇报材料 篇1

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依据北京辖内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转发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近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我们部门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加强学习,使本部门员工在思想上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依据监管部门指示精神及公司统一部署,我部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发送到每一位员工手中,并要求所有员工认真学习。除了认真学习该指引,我部门还结合其他法规政策的学习,使每一位员工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从经济角度上看,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从法律角度上看,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在学习过程中,我部门注重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强调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加强业务风险防范相联系。我们市场一部作为公司的前台部门,与客户接触最为频繁,是把控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交易对手利用商业贿赂的方式获得我们的融资支持,其背后肯定是因为该项目某些方面无法满足我公司的要求,通过商业贿赂方式成交的项目肯定在风险防控方面是有瑕疵的,这样会给公司的运营带来巨大的隐患。一旦出现事故,不但公司的资产受到严重损失,在严密的追责制度下,客户经理的个人职业生涯也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触犯刑律而身陷囹圄。

二是根据部门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商业贿赂。

市场一部作为公司的前台部门,我们肩负着客户营销与维护的责任,与客户保持紧密的沟通与联系是我们工作的特点。这样的工作特点使得我们采取了如下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1、根据公司的统一要求,我部门全体员工均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进一步规范了员工的工作行为,要求员工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2、因业务需要,我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会有大量的出差机会。在出差期间,我们部门惯例要求两人以上前往,使得在出差期间员工之间可以相互监督,有效防止客户经理被客户商业贿赂情况的发生。在出差期间执行严格的出差纪律,不接受违规馈送,不参加有损于判断独立性的酒宴。

3、在部门内营造健康的工作文化。商业贿赂行为是社会腐败在商品交易中的反映,脱离开清除腐败、净化社会大环境,去单纯强调制止商业贿赂,无异于空谈。只有净化大环境,才能将使商业贿赂的“市场”缩小直至逐步消失。我们很难改变大环境,但是我们可以营造部门内健康的小环境,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公司为员工的职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平台,只要努力、合规工作,我们可以从职业中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满足。

以上就是我部门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举措。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学习,针对本部门工作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为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市场一部

治理商业贿赂汇报材料 篇2

1 刑事法律完善

1.1 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主体未加以限制。但是刑法中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这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根据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要求,结合外国有益经验,在立法上应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罪主体范围予以拓宽,《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将为社会提供公正信息的学者、裁判等界定为非利害关系;另外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也可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这些都值得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1.2 调整犯罪客观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仅限于财物。从已经曝光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可以发现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的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做贿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将贿赂界定为任何有价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规定比较合理。因此,我国应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同时《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贿赂犯罪。只要向公职人员实施了行贿行为以使其作为或不作为,不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正当还是不正当,都成立行贿罪。因此有必要取消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要件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要件。

1.3 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行贿和受贿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在待遇上也极其不对称。处罚力度偏轻很大程度上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美国,如果通过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那么在处罚商业贿赂时,经济处罚可能高达100分;在中国,如果商业贿赂所得的利润为10分,接受到的经济处罚可能只有1分。目前中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数额太小,如果采用美国的超过利润10倍或者更高的经济处罚措施,将对中国的行贿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或并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提高处罚幅度,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这样使行贿者在行贿时,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利益,如果得不偿失,行贿者最终可能会在10倍于利润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

此外,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应当同等打击。在犯罪学上,行贿和受贿是一种对应或者对合关系,即俗称的“一对一”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受贿则需有人行贿。在我国,实践中常见受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贿人却鲜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很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罪性质的认识,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甚至也有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而将受贿叫做“消极腐败”的。美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联邦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在法定刑上不区分行贿和受贿,两者一样处罚。作为专门惩治美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犯罪的《反海外腐败法》更是体现了对行贿行为的严惩。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有效地预防犯罪,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也不能轻纵行贿犯罪。

2 行政法律完善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法律方面,《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此外,国务院一些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等。这些行政法律对治理商业贿赂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商业贿赂行为行政主体并未历尽。另外,我国商业贿赂行政责任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形式过于单一。因此,国务院以及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同时,可适当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增加资质罚等责任形式,如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政府采购、撤销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适当予以提高罚款数额等。

3 经济法律完善

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包含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在目前涉及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根据现实情况明确行贿主体、受贿主体、行贿手段、过错责任,规范查处商业贿赂的部门责任、法律程序,强化法律惩处力度,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论商业贿赂及其治理 篇3

[关键词] 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新发展治理经验行为选择

作为腐败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扭曲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成为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新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领域和表现形式日益错综复杂,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以政府采购、医疗、电信、金融等领域尤为严重。

政府采购过去的松散管理状态造成其商业贿赂的积弊难除,以赠送礼金、商品折价、外出考察等方式,在采购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如评标定标、信息发布、履约验收等对采购人员或机构进行贿赂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医药行业的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已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由于商业贿赂比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能获得资源,电信竞争中的免除债务、装修住房、免电话费等也是司空见惯。金融领域资源的稀缺性和垄断性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的偏差,使其在市场准入、金融基础设施、风险管理、中间业务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得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建材、工程承包等都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他如旅游业、保险业以及教育系统,都成为商业贿赂的濒临污染区。

正因为商业贿赂是众矢之的,其表现形式也变得越来越隐蔽,由个人腐败向集体腐败转变。这种新发展有以下特点:

核心主犯不明显。一般认为整个案件的主导、起关键作用的人就是核心主犯,以往案件中这样的人往往居于“一把手”的位置或是掌握最多的实权和资源。但从2005年的案例看,这种趋向越来越不明显。

重要角色少不了会计人员。在大案要案中,总会计师或者会计人员都会被牵涉进来。毕玉玺案中的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朴善琨便是一例,这也透露出企业内部会计和审计的漏洞及执业人员的素质问题。

贿赂手段趋于隐蔽。从直接用现金到实物再到商品折扣、赠送股票期权、资助出国考察等形式,商业贿赂的手段变得越来越隐蔽,而其共同点就是寻找法律界定的模糊地带以便于投机。

二、存在原因分析

1.法律体制没有理顺

市场法制不健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界定不清,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差,使商业贿赂大行其道。管理部门的责权不明则导致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弱化处理,如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等。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因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将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2.错误的侥幸心理和高额利润的驱使

认为商业贿赂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的观点,使一些人产生了侥幸心理。而高额利润的驱使则使一些企业不择手段,加之商业贿赂者的社会关系复杂,在关系网的作用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也并非鲜见。

3.政府角色错位

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侧重宏观调控,而现实中,政府的规划、调控、监督角色过弱而执行角色过强,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机率比其他地方大,从根本上反映了这一点。政府角色错位,一方面会导致精力过散,另一方面则会干扰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扭曲市场信息,这也是商业贿赂空间存在的原因。

4.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商业贿赂的隐蔽性使当事人的犯罪行为鲜为人知,而知情人的举报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能有效降低成本。然而因对举报人保护不力,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甚至陷害的事情一再发生,导致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依然较低。在国外不仅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及专门的保护机构和奖励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是打击商业贿赂的利器和重要保障,其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5.诚信缺失

市场信用规则的缺失和公众对诚信认识的片面性,造成社会信用水准整体较低。政府公共权力部门的诚信缺失以及企业间失信获利与失信受害的恶性循环,不但加大了我国社会经济运行成本,削弱了整体经济竞争力,还破坏社会文化和道德的良性发展,增加社会管制成本,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空间。

三、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行为选择

1.明晰政府角色定位

政府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强化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减少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会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以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为例,不妨交由市场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部门则支付中介机构佣金和加强监管。引入多个部门参与监管和接受投诉,从而提高不法者的“寻租成本”。

2.理顺法制体制

明确立法,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立法上,应提高商业贿赂的机会成本,深入行业与职业压缩商业贿赂的生存空间,提高商业贿赂行为的入罪率。司法上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树立腐败利益必须被剥夺的观念。统一商业贿赂案件中自首、立功和缓刑、免刑的适用条件,纠正目前认定和适用上的过于宽松和混乱。对于商业贿赂的主体不论是在职还是离职的要能够一查到底,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3.信用等级评级和信用环境的创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那些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人应该为其行为付出代价。一个有效互联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信用信息中介服务、失信惩罚机制和政府监督体系,以及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传播辐射力,通过联动机制来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从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会使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得到体现。

4.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商业贿赂的产生根源在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悬殊,而这又源于整体市场准入开放不足,和商业竞争磨合后强势企业的垄断地位。所以要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市场开放力度,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都与立法形成互补。

5.第三方制衡

市场行为主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会损害相关竞争者的利益,明确规定所有竞争者都有权对行贿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对预期利益损害给予赔偿,能够形成强有力的第三方监督制衡机制。借助第三方力量,特别是让那些利益相联的经济组织互为监督,通过利益链条调动社会各界一起反商业贿赂,形成一种商业主体和利益主体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对商业贿赂的消除极为有利。

6.信息公开下的预警机制

竞争过程的不透明性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滋生空间,其根源在于相关信息的不公开。信息的公开化会对商业贿赂起到震慑作用,阻止其实际发生。这就需要在做好群众举报和信访及相关的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同时,增加监督与反映渠道,与人事考核制度结合,实行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定期轮换制,以便预警将商业贿赂消除于未发。

7.建立企业联动自律机制

企业自律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的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对一个企业的生命周期起决定作用。企业自律是企业生存的需要,企业应从各个环节对相关人员加强管理,包括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在行业和企业间结成联盟,这样既可以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又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空间。

治理商业贿赂汇报材料 篇4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卫生事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将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

项工作准备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按照州县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玛纳斯县卫生局及时成立由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局长为副组长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和责任状书,各医疗卫生单位也准备召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动员大会,明确治理目标和治理重点,并下发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医疗单位做到了宣传到位,领导责任到位,机构设立到位、人员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卫生局从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确定了五项治理重点;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开单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教育阶段(4月—5月)。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0月)。对照卫生局《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组织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帐户,并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

(三)整改提高阶段(11月—12月)。各医疗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本单位在经营思想上的偏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弊端及监管不严、惩治不力等方面的漏洞,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检查总结阶段(12月)。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医疗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向全县通报,同时接受自治州卫生局的检查。

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到五个结合一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与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工作相结合;二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与医院质量管理年活动相结合;三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相结合;四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工作相结合;五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相结合。

五、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还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长效机制。卫生局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加快转变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权力环节,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投资监管制度、资产监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快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实行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和公示制。督促和引导对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约束机制,从体制上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

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汇报 篇5

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汇报

今年是“十一五”开局年,交通建设项目多,资金投入大,因此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尤为重要。根据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彻底杜绝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发生,积极探索具有交通特色的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杜绝“建起一条路,倒下一批人”现象发生,我局紧密联系实际工作,对我局交通建设、资金使用、领导干部监督检查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我局顺利进展并取得实效,防止不廉洁现象和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自纠情况

按照“边查边纠”的原则,重点查找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理念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规范,内部机制是否健全;查找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认真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按照上述要求,我局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

1、交通项目建设方面:对今年在建交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进行了彻底清查,摸清底数;对参与工程的施工队伍资质、人员构成、技术能力进行了详细调查,确保工程质量;对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转包分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等环节、过程进行了公开竞标,确保公开公正,杜绝了不正当交易发生。通过加强项目建设的正规化管理和施工队伍资质认定,进一步增强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了今年在建交通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无一起质量事故发生。

2、制度建设方面:从制度、程序、台账和资金四个方面入手,严格做到“四查四看四对照”,即:对照法规查制度,看是否有管理松懈,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行为发生;对照制度查程序,看是否有不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故意刁难施工队伍,收受贿赂行为发生;对照程序查台账,看是否有故意套取国家资金、以权谋私行为发生;对照台账查资金,看是否有违反规定,挪用资金行为发生。通过“四查四看四对照”,我局交通项目建设进程中没有发生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交通建设和行政执法领域的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一是继续在工程项目中推行廉政合同、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廉政共建、预防职务犯罪等活动,保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二是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在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中坚决落实“十大公开”,着力打造诚信交通;三是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四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党内各项监督机制,着力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全程化监督,构建起源头治腐的监督机制。

二、整改目标

1、建立健全防治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修订完善法规制度。围绕交通项目建设市场的准入、退出以及资质管理、诚信体系、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廉政准则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系统和信用档案。二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招标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交通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三是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加强生产经营、采购、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和项目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制定交通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

2、加大交通建设中的商业贿赂查处力度: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商业贿赂问题,及时予以查处,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办案。同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作用,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保证交通项目建设共靠透明运行。

自治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汇报 篇6

**州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____年_月__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简要汇报一下**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情况。

一、我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以来,我州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自治区纪委八次全会、自治区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的部署,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正在全州积极稳妥地开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州委常委、纪委书记***为组长,州委常委、副州长***为副组长,州纪委监察局、州委宣传部等__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自治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各部门也结合实际,相继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实行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专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自治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印发各县市、各部门贯彻执行。及时召开自治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县市、各部门也陆续召开了专门会议,对专项工作进行了动员和安排。州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__个重点单位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其他部门也按照要求,对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安排进行自查自纠。

_月__日自治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州建设局等__个重点单位和部门近期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通报了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情况和近期对全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督查的安排。领导小组在听取了重点单位和部门汇报后,就下一阶段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各县市、各部门利用政治学习日、业务学习日,积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教育活动。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人们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各县市都设立了专门举报电话,有的县开通了网络投诉,公布电子邮箱地址,积极引导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有的县制定了署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进行公布,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商业贿赂行为的积极性。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全社会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四)摸清底数,认真排查,拓宽案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能分工,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全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单位和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对本部门、本行业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以及产生的环节和原因进行了调查摸底,逐步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工商部门通过深入市场、重点经营单位,摸查出一批案件线索,主要涉及医院、书店、学校、客运、保险、信用社、公证处、药材、各专业银行等单位,以介绍费、回扣、好处费、代办手续费、服务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予或收受。目前,以上线索正在调查核实。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某州的实际,初步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_、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工商、信用社、建设等部门建立了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设部门健全了对参与招投标建筑企业资格审查机制。_、财政部门完善会计制度,纠正行政事业单位做假账行为,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_、金融机构加强对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反资金外逃等工作;二是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自律机制,强化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三是民政、工商等部门认真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目前,我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虽然正在稳步推进,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部门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存有畏难情绪,表现出个别领导口头上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但实际工作进展迟缓;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少,反映的实质性问题少,查办案件有一定难度。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深刻领会全国治理商业

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全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结合第八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在全州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

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三)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各县市、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管理,对权力运行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对垄断行业、垄断部门的权力,通过建立有效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县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自治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严防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加大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的力度,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快查、快办、快结,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而不办,办而不结的现象。

(六)抓好问题的处理工作。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根据问题的性质,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边纠边改,同时要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落实整改责任。

治理商业贿赂汇报材料 篇7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和迫切的。

1. 商业贿赂的概念

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1)隐蔽性强。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货币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佣金、回扣等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二、商业贿赂犯罪巨大的危害

1. 破坏了竞争机制

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这就造成价值规律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等,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若不制止,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2. 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分配

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3. 助长了不正之风

腐败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土壤。同时,商业贿赂又对腐败进一步加深,起着催化剂的作用。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而且,为掩盖其违法活动,有的经营者阳奉阴违搞两套账,订立攻守同盟应付检查等行为,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财经制度,践踏了诚实信用的尊严,还使少数经办人得以趁机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直接吞食差价中饱私囊。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孳生腐败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面广、腐蚀性强,其污染和破坏社会风气的恶劣程度有目共睹,不可低估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4. 损害了公众利益

盛行的回扣,出自于交易双方的恶意串通,在给付和收取回扣的双方都能取得可观利益之时,被损害的,除国家利益之外,更直接的则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尤其在国有资产大量投入公益企业,以及如医疗卫生等特定服务行业,发生回扣以后的高价、高额的服务费,最终必然由接受服务的公众承担。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后,老百姓成了真正的双重受害者。群众气愤地称那些包装精美、价格昂贵的药物为“回扣药”;面对那些地基不牢、刚通车不久便返修不止的“回扣路”,轰然倒地的”回扣楼”痛恨不已。然而吃“回扣药”、走“回扣路”、住“回扣楼”的多数还是广大普普通通的消费者。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在某些行业中的投入和企业管理体制问题,以及与党政机关干部千丝万缕的联系,群众往往要将企业的回扣行为误解为受到了政府的暗示或默许,由此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的不满,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5. 破坏了合理分配

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三、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

1. 建立协作机制,凝聚治“贿”合力

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二是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全力。三是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治“贿”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斗争,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把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实现全国联网,向社会开放,让搞商业贿赂者无藏身之处。

2. 完善法制体系,健全防“贿”之章

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对此,要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各环节:一是要明确商业贿赂的主体和客体,对不同行业、领域内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统一的判定依据,让办案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二要明确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主管机关,由于公安、工商、检察、海关等部门各管一块,不能形成合力,建议将检察机关确定为主管机关,由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协助配合,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合力;三要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和财务制度,对当前普遍存在“吃回扣”不良风气的领域和行业,重点出台行业规范,《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回扣的表现形式:即“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四要修改和完善现有刑法规定。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个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的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增设罚金刑,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使用范围。

3. 做好宣传教育,筑牢拒“贿”堤坝

商业贿赂虽然主要产生于经济活动中,但已侵蚀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他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提高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要结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对经营者进行商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违法乱纪为耻,养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社会经营观。

4. 强化监督制约,铲除生“贿”土壤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利滥用,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一是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让大家行使决策权,不能让个别权力集中的人,独断专行;二是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孙载夫:《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9月版

[2]詹复亮:《治理商业贿赂》.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版。

[3]程宝库:《商业贿赂之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4]本书编写组/编:《治理商业贿赂政策与知识问答》.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5]王众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理解与适用》.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第142页

[6]仲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页

[7]刘剑文崔正军:《竞争法概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商业贿赂治理的法律对策 篇8

[关键词] 商业贿赂 存在的问题 立法对策

一、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在人们对其概念还尚未明确之时,就已经在经济、贸易领域大量地发生了,并逐渐地演变成了商业领域的一种潜规则。商业贿赂是指商事活动的参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通过给付财物或提供其他利益的手段, 收买、利诱对交易有决定权或决定性影响的人, 以获取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对这一概念我们应予以正确的理解,至少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所有的商事活动的参与人及相关人;第二,商业贿赂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商业目的的考虑而进行;第三,商业贿赂侵犯的是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典型的以财产作为贿赂手段的商业贿赂正在逐年减少,相反地以各种合法形式和借口掩盖起来并让人难以分辨的贿赂形式变得名目繁多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回扣和手续费。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 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 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典型表现形态。手续费是指多种费用的统称, 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第二,喜庆贿赂。行贿人利用重大节日 或当受贿者家庭有重大活动之时,送红包和贵重礼品。第三,慰问贿赂。借受贿者生病住院或亲人病故之机进行“慰问”。第四, 买卖贿赂。以低价或不付钱,为受贿者购买其看中或喜爱的商品, 并给“卖方”开具销售收据,包括办妥相关证件;或发放购物卡购物(优惠)券。第五,消遣贿赂。即以发放会员卡或直接“买单”高消费活动,如提供包括免费旅游或考察、装修、宴请等满足受贿人物质生活需求的活动。第六,赌博贿赂。以打扑克、玩麻将等娱乐消遣故意输钱。第七,非物质手段贿赂。如安排工作、迁移户口、延期偿付债务、解决子女升学、提供色情服务等。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要完整阐述商业贿赂的内涵,不仅应明确定义,还需揭示其法律特征,即通过对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的研究,分析其具有的特征, 划清商业贿赂与非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实践中加以区别和运用。

二、商业贿赂治理存在的立法问题

1.法律规定原则化,可操作性较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没有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和性质,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不能满足执法和诉讼的需求。

2.商业贿赂民法保护缺失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做了细化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规定了刑事和行政制裁手段,而没有相应的民事制裁手段。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或公平竞争权,这是一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创设的、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不承认正当竞争权,对受损经营者不规定民事救济权利,就会使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难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向违法经营者主张民事权利。

3.现行立法对佣金规定存在漏洞

佣金属于一种居间劳务报酬,从性质上说,只是一般的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但如果它超出了劳务报酬的范围,不管是否如实入账,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合理佣金应占劳务报酬的比率做出明确界定,这给假借佣金之名而行商业贿赂之实的行为留下了法律漏洞。

4.现行刑法对商业贿赂规制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 介绍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缺失。介绍贿赂行为是与贿赂行为相伴而生的, 因为一些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是凭借介绍行为作为中介而发生的,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国家更应该将介绍商业贿赂行为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仅仅规定了在公务中的斡旋受贿的情况,而未对商业领域的介绍贿赂的情况给予规定。其二,商业贿赂的对象法律规制不准确。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但对受贿人未做规定。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2条第2款对商业贿赂的界定看,受贿人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单位或个人”显然是作为交易行为主体的对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及代表(法定代表人)、代理(职工及其他代理人)他人实施交易行为的个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有时会涉及到商业交往的其他人。其三,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一词界定较窄。《暂行规定》把商业贿赂的内容规定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但对其他手段界定不明。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贿赂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但却在罪状表述中明确地使用了财物一词。实践中把贿赂仅理解为可以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的做法不符和社会发展趋势。

三、商业贿赂治理的法律对策

1.在经济立法中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的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性质。尤其须阐明折扣与回扣的根本区别,经营者之所以给消费者折扣,是因为消费者向其提供了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如老客户、现金支付等。因此,给予折扣必须事出有因。这才是折扣与回扣最本质的区别。对于折扣行为,如果经营者不受限制地随意提供折扣,可能導致经营者之间的“折扣竞争”,而“折扣竞争”并不是真正的效率竞争和服务竞争,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填补民事立法漏洞,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经济、行政、刑事等立法中加强反商业贿赂的规定,也应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制度和法律责任。如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佣金占总收益的比例最高为10%,以灵活的方式来限制通过佣金进行贿赂的行为。同时也要建立追究商业贿赂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而不应仅仅依靠行政法和刑法。

3.加强刑法的打击力度,解决现有立法问题

首先,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该两罪只将主体限制在公司企业人员,很显然也应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其次,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刑法不应仅将贿赂理解为财物,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职位的升迁)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同样也能达到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如果仅仅因为无法用金钱衡量使此类行为免于法律的追究,会有失法律的公正。再次,作为贪利型的犯罪,除了要对被告人判处主刑外,还要适用财产刑,这是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但在现行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刑罚设置上,没有规定并处或单处财产刑。

参考文献:

[1]方明:《论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及立法完善》学海 2006年第4期

[2]王洪青:《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政治与法律 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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