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2024-08-13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共11篇)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查处纠正了一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了企业负担。但目前涉企收费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停征、减免、降标、取消等涉企收费优惠政策没有认真落实,有的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有的机构借助行政权力或者优势地位强制服务、捆绑收费,抬高了企业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挖掘经济发展潜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要按照“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查处相结合、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收费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从源头加强整改,积极构建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努力,使涉企收费行为明显规范,收费秩序持续好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此次检查范围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金融、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等领域的收费情况。检查时限是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溯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重点查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收费;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将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收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31号)及各地关于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中关于“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的规定,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承担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查处未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

(三)进出口环节收费。重点查处海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领域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停征、免征、减半征收、降低标准等优惠收费政策;将法定职责与经营服务性项目捆绑收费等行为。

重点查处违反《价格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行为。

(四)金融机构收费。加大宣讲力度,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对照《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加强内部收费管理。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转嫁成本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强制办理承兑汇票和借“过桥”抬高融资成本等行为,重点关注小微企业、“三农”、“双创”等领域。

(五)电子政务平台收费。重点查处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14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收费;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时,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违规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者收取费用;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行为。

(六)建设领域收费。建设领域收费主体多、链条长、环节复杂,要认真梳理、全面检查住建、规划、国土等行业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全流程的涉企收费情况。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相关规定,重点查处继续收取已取消的保证金或者违规新设保证金项目;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此次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层级相关部门、单位直接检查,不得层层转发文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摸底排查阶段(5月底前完成)。为摸清底数、明确重点,提升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力量,组成若干调研组,通过外围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特别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本地区电子政务平台的`使用、运营、收费情况,逐一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相关收费的范围、种类、标准、依据和金额。同时,对本地区虽具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但收费明显不合理或者收费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脱节的收费项目深入摸排,并提出清理规范建议。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检查方案。要在本地区抽调充足精干力量,按照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同步整改的原则开展检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检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三)整改规范阶段(8月底前完成)。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研究分析问题原因和解决办法,并将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有关部门反馈。督促被检查单位制定相关收费制度,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体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四、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涉及主体多、范围广。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创新思路方法、针对实际突出重点、坚持检查规范结合、着力加强舆论宣传,扎实开展相关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是今年发展改革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抓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工作要求,明确任务责任。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涉企收费检查顺利开展。

(二)创新思路方法。要深刻理解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大平台、大格局、大服务”的重要定位,充分挖掘运用平台相关作用,依托平台建立“收费单位动态档案”,对辖区内各类收费单位实施动态监管。要转变执法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在深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工作。聚焦主要问题,集中力量突破,努力依法查办一批“叫得响、影响大”的大案要案。

(四)检查规范结合。要边检查、边规范、边处罚、边总结。对查出的乱收费问题,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有关规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程序、严肃处理,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认真整改;对法律法规暂无明确规定的,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及时全面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复查整改效果;对现行合法但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及时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取消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创新舆论宣传思路、方式方法。在开展检查的同时,研究策划宣传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深入解读政策法规,突出宣传涉企收费检查取得的成效。

(六)及时报送总结。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发现重要情况立即上报。摸底排查情况(附件1-4),请于5月31日前报送。同时,对-20的检查情况全面分析、认真总结(附件7-8),于6月15日前报送。20涉企收费检查情况,包括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及附件5-6,于8月31日前报送。

上述材料均通过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报送,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数据填报、总结报送等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人:张元智 010-68502784 zhangyz@ndrc.gov.cn

张春雨 010-68501393(传真)

附件:

1.XX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摸底排查统计表

2.XX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摸底排查统计表

3.XX省电子政务平台摸底排查统计表

4.XX省合法但不合理收费项目摸底排查统计表

5.XX省2017年涉企收费检查统计表

6.XX省2017年涉企收费检查规范情况统计表

7.XX省20-2016年涉企收费检查统计表

8.XX省年-2016年涉企收费检查减负情况统计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篇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 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 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 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 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 并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 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 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 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 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 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 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 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 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 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篇3

关于对全省产业集聚区开展涉企政策

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

产业集聚区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突破口。为进一步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杜绝政策“棚架”,不断加快我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180家产业集聚区开展一次涉企政策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09年以来出台的涉及产业集聚区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的文件有:《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号)、《关于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0‟35号)、《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豫政„2009‟62号)、《关于转发河南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61号)、《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0‟30号)、《关于省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8号)、《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等。

(二)检查省直各有关部门出台的产业集聚区配套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是在资金落实、涉企收费、税收减免、直供电价、环保指标、企业用地等方面。

二、实施步骤

产业集聚区涉企政策大检查活动采取市、县自查和省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时间自9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分宣传发动、自查整改和抽查检查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省企业服务办公室已将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主要政策进行了收集整理,并制成“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优惠政策一览表”(见附件),请各省辖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并结合省、市有关部门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加强组织宣传力度,以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要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平台,采取印制宣传单(册)、召开座谈会、集聚区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让每一个产业集聚区内都能够全面了解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由各省辖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企业服务办和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对照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对辖区内的产业集聚区在落实优惠政策上进行逐条落实检查,并记录在案。对发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行为,且属于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指出,并尽快整改落实。对超出职权范围,需要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协调解决的,要弄清情况,找出问题的关键,上报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各省辖市要把产业集聚区涉企政策检查情况,以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形成自查报告,10月15日前报送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

第三阶段:抽查检查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将在各地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各地落实产业集聚区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将以省政府5个企业服务督导组为主,另外再组织3—5个工作组分赴各省辖市,对各地开展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同时,工作组还将直接深入各产业集聚区一线,通过现场问询、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实地了解情况。发现有政策“棚架”、乱收费、不作为的违法违纪现象,将予以通报,并报送省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产业集聚区涉企政策大检查,是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省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全省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省辖市、各单位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要紧紧依托企业服务活动平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对辖区内各产业集聚区逐一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严格检查。各地调查组的检查人员要准确了解掌握省、市出台的有关产业集聚区涉企优惠政策,全面掌握其精神实质,认真听取各产业集聚区的情况介绍和具体意见、建议,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努力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真正做到逐条检查、逐条落实,不走过场,不走样。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省辖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加快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新高潮,营造各方倾力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产业集聚区快速发展。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加强对涉企政策落实的监督。

本次活动结束后,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将把各省辖市产业集聚区落实涉企政策情况进行统一收集汇总,并结合抽查检查实际情况,分析总结当前我省产业集聚区在落实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将形成工作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联 系 人:马周 联系电话:0376-6366508 电子信箱:xyqyk2008@126.com(注:请各县区工信局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产业集聚区,按文件要求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

附件: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主要优惠政策一览表

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规范自查报告 篇4

一、基本情况

我分局目前涉企收费项目为: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根据《xx省财政厅、xx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x财综〔20xx〕xx号)批准的收费项目。我局没有私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越权自定收费标准的现象。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征收资料、台帐、票据齐全,自查结果为良好。原xx基金在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按照规定征收标准为零,我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自查自纠情况

一是对近年来出台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了自查自纠,对按照规定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对征收标准为零的xx基金在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二是对公布的收取目录清单开展了自查自纠,对收费项目清单及时进行了公开,无清单之外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的情况。三是对中介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林业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委托中介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的行为,也无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

自20xx年xx基金征收标准为零以来,极大的方便和减少了农户和企业负担,但是该征收项目一直保留,只是标准为零,建议为进一步减轻农户和企业负担,直接取消xx基金收费项目。

四、下一步打算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篇5

关于印发《2013年涉企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13年涉企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市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市2013年涉企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纠风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

区交通运输系统具有收费职能的行政机关。

二、治理内容

(一)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问题;

2、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收费优惠政策和减缓免政策规定、或未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收费的问题;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或者执行地方政府、政府部门越权制定的文件,造成多收费和高收费的问题;

4、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增加收费频次、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的问题;

5、未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或利用职权强行服务收费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收费的问题;

6、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许可证》未经审验合格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问题;

7、委托或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到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的问题;

8、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违规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统一部署、分级实施、专班推动”的方法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10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抽查、总结整改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5月上旬)成立区交通运输系统涉企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朱延平同志任组长,专班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财务审计科,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涉企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时限、提出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上旬至6月30日)按照工作方案,以查突出问题、薄弱环节为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有无乱设卡、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重点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宣传与公示情况、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规定落实与执行情况,相关企业所反映问题的处理与解决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分类处理,对典型个案问题,实行销号管理,及时纠正。

(三)督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在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检查组,对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重点对反映问题较多、管理不够规范的单位和社会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清理情况进行督查。通过检查、纠正和查处发现的问题,并进行跟踪督办,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四)规范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要及时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得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情节比较严重的涉企“三乱”行为,将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源头治理措施,完善细化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行业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对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意义,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加强协调和督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加强联系沟通,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强化宣传。要利用新闻媒体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交通运输涉企收费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四)狠抓落实。要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逐项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华容区交通运输局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篇6

(锡价费[2012]5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物价局(办):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相关收费项目减免后的收费标准

(一)凡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及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1、房产证工本费(房管部门)、土地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部门)等各类证照工本费免收。

2、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70%收取,现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50%收取。

3、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现按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 米以下每宗地收77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8元,最高不超过2.8万元的标准收取。

4、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0.20-0.70/平方米,现按下限的70%执行,即0.14元/平方米收取。

5、白蚁防治费(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2.30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70元/平方米。现按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1.61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49元/平方米收取。

6、房屋登记费(自建)(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现按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6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385元/件收取。

7、价格鉴证机构收费(价格部门)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原收费标准为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现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50%收取,价格认证收费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价费字[1992]496号,苏价费[2001]12号、苏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财综[2001]62号,苏价费[2003]407号、苏财综[2003]156号,苏质技监计发[2005]318号、苏价费[2005]383号、苏财综[2005]105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9、计量检定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5]175号、苏财综[2005]42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10、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规划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住宅及其他建筑0.8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90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元/平方米。现按住宅及其他建筑0.4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45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或设施0.50元/平方米收取。

11、房产测绘收费(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住宅1元/平方米;综合楼及其他2元/平方米;商住楼1.5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1.20元/平方米。现按住宅0.50元/平方米;综合楼及其他1元/平方米;商住楼0.75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60元/平方米收取。

12、证明经济合同的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2]275号、苏价费[2009]27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3、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费(气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0.10元/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现按0.05元/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0.5%计收。

14、代办工商年检手续费(工商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100-500元/户,现按50-250元/户收取。

15、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地震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1998]36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6、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4]26号、苏价服[2009]54号、苏价服[2011]137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7、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收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3]171号、苏价服[2006]12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8、工程档案编审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现按0.70元/平方米收取。

19、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2]86号、苏价费[2002]318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价服[2011]137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0、合理用能评估咨询收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市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指导价由双方协商收取,现按原指导价70%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收取。

21、安全评价收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锡价费[2010]130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2、交通影响评价收费(规划、交通部门)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

23、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电力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管[1995]284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4、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电力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管[1995]284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5、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公安部门)原收费标准为80元/枚,现按56元/枚收取。

26、产权交易机构收费(财政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7]275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7、土地价格评估费(国土资源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房[1996]296号、苏价费[2009]27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8、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建设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3]4号、苏价费[2009]278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29、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管部门)

原收费标准按苏价服[2003]233号规定收取,现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30、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气象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80元/检测点,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现按64元/检测点收取,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4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160元的按160元计收。

31、联络服务费(贸促会)

原收费标准为按1500-2000元/人收取,现按1000元/人收取。

上述收费减免政策的实施期限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内,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应在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执行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

二、相关收费项目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1、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房管部门)

严格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的规定,按《关于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的批复》(锡价服[2005]409号)、《关于正式明确房产信息网络服务收费的通知》(锡价服[2006]30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2、安定保报警系统服务费(公安部门)

原收费标准为每只探头0.40元/天,现降低到0.30元/天。

三、贯彻要求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落实到位,加大收费政策公示的工作力度,要在收费场所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切实加强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实施后的监督检查。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收费减免和降低金额的统计工作。各级价格部门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国家、省和我市出台的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工作。

无锡市物价局

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篇7

菏办发〔2013〕41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菏泽市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菏泽市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和服务价格,实现在全省和鲁苏豫皖交界地区涉企收费项目最少、标准最低、收费政策全面公开的工作目标,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明令取消和暂停的,予以取消和暂停;凡国家、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凡省授权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市级最低收费标准。对因收费标准降低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涉企服务价格执行有区别的价格政策。对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工业设计、旅游服务等行业)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价格下限的50%执行;对传统服务业企业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价格下限的60%执行;对房地产企业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价格下限的70%执行。以上各类调整后的价格高于现行实际价格的,一律按现行实际价格执行。

(三)涉企社会团体收费严格执行会费标准。涉企社会团体只准收取合理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通过的会费标准应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和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会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监察、纠风、法制、审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地税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务求成效。

(二)严格纪律,规范服务。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涉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和备案制度。涉企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经营服务性单位进行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严禁经营服务性单位将经营性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

(三)依法公示,动态管理。对此次调整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和社团会费,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集中进行公开。各类涉企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等形式,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格式公示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增强收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国家、省如有新的收费政策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同时对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传统服务业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等收费对象的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四)密切配合,长效监管。实行涉企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涉企执收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不公开、政策不透明、标准不落实,擅自多收费、乱收费的违规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同时,要畅通企业诉求渠道,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行风热线、市长公开电话等各种形式,及时受理解决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确保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关于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情况的报告 篇8

区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2010‟XXX号)精神,我分局高度重视,于9月27日召开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涉企收费清理工作专题会议,安排布置此项工作。针对分局2010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依据以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收缴自查和整改,现将清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分局目前涉企收费项目为:排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一般罚没收入等三项。排污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财综„2003‟38号四部委令第31号及《陕西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陕环计发„1996‟128号)批准的收费项目。分局没有私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越权自定收费标准的现象。

2010年共征收排污费XXX万元,征收户数XX户;罚没收入为XX万元,并已全部上缴财政,征收资料、台帐、票据齐全,自查结果为良好。

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加强排污费征收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分局定期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持岗位相对稳定,非环境监察部门或人员不得从事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工作。结合审计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培训,提高排污费征收人员业务能力。

(二)建章立制,规范排污收费工作

1.分局制订并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下大力抓好排污申报登记管理、排污申报审核、排污申报核定、排污收费计算与缴纳五个环节。能够做到对每一个征收对象做详细调查,做好笔录。对每一笔费用认真核对,对征收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汇报,认真研究,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做到人性化管理,合理化征收。每征收一笔费用,都经过集体研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加大透明度,严格标准,杜绝核定随意减少和缺项目核征排污费的情况。

2.认真执行监理处关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使用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将每家排污企业的资料录入,认真落实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三级审批制度。征收人员、大队长、主管领导各负其责,按照权限进行核定、审批。并且使用软件及时对账,坚持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送达统一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切实做到排污核定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3.安排专人开据发票,填写规范、清晰,按照开票要求— 2 — 载明缴费种类、时段、单价和缴费额等各项内容。

(三)严格按标准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

1.分局环境监测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主要项目有废气监测、废水监测、噪声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监测及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监测等。

2.分局环境监测站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并针对不同的服务项目制作了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核算表,在接受用户委托后,根据委托事项按照陕环计发„1996‟128号文件收费标准与用户核定监测费用,由复核人员复核,再由审核人员审核后经用户确认并认可。

3.分局按照规定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并建立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收费人员是经过物价部门的培训,并申领了《收费员证》做到持证收费。

4.执罚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办理《罚没登记证》;收费(罚没)资金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行了专户储存或上缴国库无隐瞒收入、虚报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了行政事业收费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没有私设收入过渡户、截留、挪用、坐支收费资金等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 3 — 由于分局环境监测站目前执行的收费依据是十几年前制定,其中的收费额度也是依据当时的监测成本计算。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的监测成本较当时已有大幅的提高,使得监测站在监测过程中出现“做的越多,赔的越多”的情况。举例说硫酸,2005时10L装12元左右,2009年时已涨到70多元。同时还因为该试剂属于易制毒危险化学试剂,需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这也增加了该产品的成本。因此,我分局觉得应对该标准进行及时的调整,已适应目前的情况。

四、下一步打算

通过认真清理自查,分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和监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依法足额收缴,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将我分局的涉企收费工作更加完善和进一步提升。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乡镇涉企收费自查报告 篇9

一、认真学习统一组织

接到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区物价局(咸秦政价发[20xx]24号) 《关于印发20**年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家、省、市物价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了环境监察人员思想认识。同时,通过召开局办公会议,向秦都环境监察大队分解了排污费征管自查任务,层层落实了自查责任。

二、自查的基本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

近年来,我局排污收费工作日趋规范,排污收费管理制度逐渐完备。建立了排污申报年报制度、核定制度、征收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针对申报工作,我局每年重点安排在12月15日之前通知辖区全部排污单位以申报会议的形式统一组织集中进行排污申报工作。

针对排污费核定这一关键环节,我局指定监察大队成立了核定领导小组,对辖区规模以上的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具体做法是办公室核定计算,领导小组审定,主要领导签字把关。

票据现有2种形式:缴款书和零星票据。对规模以上单位和有本地帐户的单位,采取缴款书的方式直接解缴至银行。对零星单位或无本地帐户的单位,采取零星票据收取,并于当日向银行解缴的方式上解。票据领用方面,我们建立了领用台帐,并采取“周查月审季清理”的做法,严格开票行为及票据使用行为。

对涉及排污收费工作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宣传教育的前提下,我们坚持“一事一案”行政处罚的办法,严肃追究其环境法律责任。

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专门设立了档案室和专门岗位,基本做到了“一企一档”。

2、排污费收缴情况

经过几年努力,我区排污费征收总量持续大幅攀升,由20**年的约20万元的总量增升至当前的逾200万元的排污费征收总量(其中含70万元左右的市属企业排污费的部分)。

20**年总共开征146户,实征2,013,731.48元,解缴率100%。罚没收入13,600.00元,全部已上解。

截止20**年8月31日,我局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总共开征94户,实征1,505,069.40元,解缴率100%。罚没收入6200.00元,全部已上解。

三、纪律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经过自查,我局排污收费工作基本规范,虽未发现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征收程序方面还存在排污费核定开单不规范的情形。

2、入库解缴方面个别企业缴纳不足额。

3、管理软件使用方面存在实征收户数与报表户数不符的情况。

四、完善制度 落实整改

通过认真自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依法足额收缴,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成立了排污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排污费工作的领导。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测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按规定时限将排污费资金解缴入库,定期与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对帐,清查和销毁过期作废的收费票据,及时收集整理征管资料并归档。做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相符一致。

严格执行征管纪律,建立完善的征收报告制度,执行排污申报、核定、征收程序分离制。

2、全面使用软件,专人管理。

确定一名信息员,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使用有关规定,使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系统》对全部排污单位开单,按月、按季核定征收排污费。

3、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排污收费档案,提高征管水平,将征收排污费的所有文书,都根据排污企业做到一企一档,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4、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

做好政策宣传,使排污单位进一步明了国家排污费征收政策及标准,实行 排污收费政务公开。在秦都环保网站上将排污收费的标准、核定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对排污大户的排污费核定征收情况在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涉企收费自查报告 篇10

一、检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见附件2),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财政、物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财政、物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物价、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物价、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经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物价、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物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经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经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物价、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民政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配合)

(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民政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配合)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财政、物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相关部门)

二、检查方式及具体安排

由于时间紧,此次检查以各地自查为主。各市财政、编办、价格、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区)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涉企收费种类、性质、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同时,通过书面调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缴费情况及负担水平。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对本地区涉企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各市财政、编办、价格、经济和信息化、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区)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形成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区)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含电子版)请于8月12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编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和省政府督查办。

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要积极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8月中下旬,省财政厅、省编办、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反映(举报)、问题明显、自行整改力度不大的地区安排重点督查。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处理情况报请省政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涉企违规收费自查报告 篇11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安排部署。县政府高度重视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保护市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并结合县情实际,印发了《互助县建立涉企收费治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互助县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细化了工作措施,压实了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工作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减税降费和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组织全县水、气、电、暖、交通物流等行业召开提醒告诫会2次,期间签订告诫书102份,发放《关于征集全市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的公告》300余份,要求收费主体要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切实将优惠减免政策全部传导到市场主体。同时,要求各行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对自查出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要立即整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位。

(三)认真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到位。严格按照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检查通讯行业4家、金融银行1家、供电(含转供电)12家、供水(含转供水)12家、供气4家(含CNG加气1家、LPG加气2家)、供暖(含转供集中供暖)3家。期间,涉企收费单位提交《涉企收费自查报告》9份,约谈涉企收费单位1家,下发《整改通知书》2份。截止目前,转供电环节累计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41份,累计退款达56.4万元,涉及全县75家转供电主体,2713家商户(终端户)。处置物业服务、停车服务收费xxxxx、xxxxx投诉举报15起,办结15起。

二、存在问题

一是涉企收费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企业和群众对涉企收费政策知晓率较低;二是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对策建议

建议一:建议省、市层面进一步梳理涉企收费、降费优惠政策,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解读、宣传政策,提高群众关于涉企收费、降费政策知晓率,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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