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2024-05-21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共6篇)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管理,促进招标代理企业诚实守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甲级、乙级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申报全国招标代理诚信先进单位,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单独参评。

第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分会的会员单位,不是会员单位的,可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办理入会手续,否则不予参评。

第四条 评选活动按照自愿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统一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公开,每两年为一个评选周期(具体时间以评选通知规定为准),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诚信建设方面

1.申报企业内部具有完善的诚实守信建设方案。2.努力推进行业自律建设,积极践行招投标协会自律公约,并签订本协会行业自律承诺书。

(二)经营管理方面(在评审周期内)

3.在建筑工程招标活动及招标代理评选中无伪造业绩、人员、信誉等投标资料骗取中标的行为;无弄虚作假、串标、陪标、围标,无恶意降低或抬高投标价等不正当行为。

4.无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无出借、挂靠资质证书现象。5.遵守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保密规定,无泄露潜在投标人及评标过程的有关情况的行为,无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及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从事违法违规和有失公正的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

6.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拖延退还的行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和资质审查工作中未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

(三)合同履约方面(在评审周期内)

8.有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未发生过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9.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及素质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交流研讨、专业培训),代理业务质量优良,无因自身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和给招标人及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不良影响的情况。

10.未发生过随意变更合同实质内容,或发生变更未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备案的行为。

(四)其他方面(在评审周期内)

11.无因招标投标代理活动违法违规受到县以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处罚;无被媒体(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曝光的不良行为。

12.在招标代理比选或投标过程中无商业行贿受贿行为。

13.申报单位无被频繁投诉举报,在本地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被查实为恶意投诉的除外)。

14.申报单位有不符合本条任何一项规定的均不与受理或不与评审,其行为期间按评选周期的起止时间计算。

15.在评审过程中参评单位有违规行为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性的不与评审。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的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申报评选系统(网址:)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需提交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表1-6见附件二)。

第八条 申报方式

申报材料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标监管机构和招标协会认可,并将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表1-6)电子版文本和表6的纸质文本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秘书处。(具体操作办法以评选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 选

第九条 评选机构

全国招标代理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由中国土木工程

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设立的全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秘书处,负责活动的开展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各省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并申报;

(二)招标代理机构咨询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复审评审;

(三)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组织对通过复审评审的代理机构进行抽检。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名单,并征询有关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评选结果将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网、“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杂志、“简报”以及“中国建设报”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大力宣传和推介,并报住建部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对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三条 对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有失信行为的单位限期改正,对严重失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对因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单位将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四条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设定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其荣誉称号将自动失效。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选办法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篇2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评选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侧重基层、面向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成果领先。解放思想,勇于开拓,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领导班子团结有力。领导班子带领干部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无私奉献,勇于探索,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有效。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保障机制、考核奖励机制、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职工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显著。热爱“三农”事业,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在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管理、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对口支援、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群众公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五)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3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不能作为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第七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在完成涉农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可及时表彰。

第八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一般每届控制在150~200个,全国农业先进个人一般每届控制在500~600名。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考虑各行业代表性,先进个人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之后未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各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成立由农业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选工作、确定表彰数量及名额分配、审定表彰对象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届评选表彰数量、各行业(系统)名额分配等。

(二)农业部下发通知,启动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三)基层单位推荐,推荐集体或个人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审核,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本行业基层单位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荐情况进行审议、汇总,同时对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在本省(区、市)本行业主要报纸、政府和行业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农业部对口行业(系统)主管司局。

(五)农业部各行业(系统)主管司局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等额推荐本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六)领导小组对各行业(系统)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下发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对评选产生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应撤销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按申报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经农业部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章和证书。必要时,农业部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先进单位评选办法5.21x修订 篇3

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和谐社会构建,打造我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品牌,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乌银协)根据《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内蒙古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提升规范行业服务管理为目标的创建活动。评选活动旨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践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培育优秀的服务文化,塑造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形象,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先进单位是指具有科学严密的内部服务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服务形象,依法合规,安全诚信,高效便捷,体现高度行业文明,有一流服务水平和良好经营业绩,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的文明规范服务单位或集体。

第四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当年的上半年,评选上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会员单位所辖机构网点的2-5%为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活动采用自愿申报、系统推荐、乌兰察布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组织评选的方式进行。先进单位考核按照《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执行。

第五条 先进单位由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命名、表彰、授牌,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活动组织

(六)具有基本的银行服务功能,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和良好的客户基础,能够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

(七)积极践行行规行约,文明规范服务基础管理扎实,服务水平较高,金融消费者普遍认可;

(八)有文明规范服务相应管理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完善,制度健全,有切实可行的文明规范服务工作计划和方案;

(九)践行人本管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培育服务文化,建立和谐团队;

(十)主动开展金融服务公众教育,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条 评选条件

依据《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先进单位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和推荐

(一)具备资格且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于每的4月1日前,提交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候选单位服务管理工作总结、感动故事及服务创新亮点)并附申报表;

(二)会员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候选单位,向乌银协推荐;

(三)会员单位推荐候选单位时,统一提交对该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核鉴定意见书。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之

一、被否决和摘牌的营业网点,两年内不得申报先进单位。

第五章

评选委员会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评先委员会依据《乌兰察布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标准》,组织对推荐的先进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式进行;

(三)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当地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七条 评先委员会对先进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章 先进单位表彰

第十八条 评先委员会对先进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可采取通报或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或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乌银协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推广先进单位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加强管理,确保激励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章 先进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乌银协和会员单位共同负责先进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先进单位应将奖牌摆放到经营场所,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乌银协每年组织对先进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其先进单位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乌银协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先进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乌银协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先进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网点和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篇4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实施细则,调动教职工“三育人”积极性,总结和表彰在“三育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奖励范围:凡属我校教学、科研、教辅、党政机关和后勤等单位在职正式教职工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表彰称号:先进个人授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授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单位。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工作者:

1.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遵守《教职工文明公约》和《师德规范》,完成任务成绩突出。

2.寓思想政治工作于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之中,并取得积极成效。

3.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授课内容能不断更新,教学改革中成绩突出。

4.对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学年内无空堂和早下课现象,其所授课程,学生出勤率高,教学效果好。

5.专、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能严格履行职责,主动联系任课教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成绩显著。

6.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各类人员,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的指导思想明确,“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7.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学校建设,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无责任事故。

(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先进单位: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在教职工中开展“三育人”活动;教育教职工树立良好的教风和校风,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教职工有良好的道德风貌,纪律严明,团结协作,服务意识强。

3.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教职工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质量,并取得显著效果。

4.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单位的岗位职责,改革工作成效明显。

第五条

评选办法:

“三育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活动以院系(部、处)级为单位,依据评选条件,在单位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比例,经单位党、政、工领导集体审议后向学校推荐评选单位和个人。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学校“三育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校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凡获得“三育人”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学校为其颁发奖状和纪念品,并予以表彰;凡获得“三育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其先进事迹填写登记表后归入本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在评定职称和晋升、晋级时,将作为参评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篇5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鼓励创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巢湖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是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荣誉称号,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评选,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10名。

第三条

第四条

原则。巢湖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有效期一年,有效期采用指标分值量化评分办法,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满重新申报。

二评选范围

第五条 在巢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建筑业企业。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认真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三)市场行为规范,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或越级承包现象;

(四)年度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合格率100%,未发生安全事故;

(五)年度施工工程在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未被通报批评。

(六)年度未发生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民工群体上访事件。

四评分办法

第七条 实行指标分值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择优评定。

(一)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并开展实际运作得基本分20分,机构及制度有一项不符合扣5分,未按制度规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1

等实际运作的,每缺少一次按所占总分(15分)比例予以扣分,最低得0分;

(二)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承包企业不少于5人,分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企业不少于1人)和项目经理均已参加“三类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得基本分15分。其中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有一人无证扣2分,项目负责人无证每人扣1分,最低得0分。

(三)按企业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年产值完成达100%得基本分30分,每增加(减少)10个百分点加(减)5分,最低得0分,最高加10分;

(四)企业荣获省、市、县(区)级“重信用、守合同”称号的,加10、6、4分,(同时获以上称号的,以最高分计算);

(五)年度工程安全生产合格率100%得基本分10分,每增创一项省、市、县(区)“安全文明工地”加10、8、4分;

(六)在省、市、县(区)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每通报表彰一次加8、6、4分。

五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巢湖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后行文上报市建委(市直施工企业直接申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材料:

(一)《巢湖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综合评价意见;(内容含年度施工产值、竣工和在建工程数量、整体安全情况及市场违规行为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年度在建、竣工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竣工备案表;

(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评定资料、安全文明工地荣誉证书或文件;

(六)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及日常实际运作资料;

(七)安全知识培训岗位证书(含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各级安全检查中,受通报表彰、批评文件;

(九)当年企业财务结算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以上材料均需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件核对,审查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并签署审查人姓名。

六组织评选

第十条 市建委成立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组。设评委3~5名,具体工作由建管科负责,主要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组评定。

七其它

第十一条 本市在外地施工的各类建筑业企业申报评选可比照执行。

第十二条 对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企业,由市建委颁发证书,并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如评选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市建委将及时收回获奖证书,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两年内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评审人员要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篇6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先进单位会员和优秀个人会员评选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决定开展先进单位会员和优秀个人会员的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中价协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由中价协公布。

第四条 各省级造价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评选活动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先进单位会员50家,优秀个人会员100名。

二、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中价协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连续两年以上的会员)均可自愿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 先进单位会员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等行规行约,无不良行为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2.在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中贡献突出,能够自觉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在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领导集体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与责任感,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4.职工队伍稳定,整体素质良好,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5.工作业绩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或本部门名列前茅;

6.鼓励职工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掌握行业先进的专业知识,积极参加专业课题研究、编写专业论著等;

7.积极参加中价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第八条 优秀个人会员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腐败行为,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4.努力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和专业理论研究中,贡献较突出;

5.积极参加中价协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

三、评选程序

第九条 参加评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属的省级造价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各省级造价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单位及个人名单,并将名单、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送至中价协。

第十一条 中价协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造价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二条 在中价协网站上公示评选结果,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凡被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由中价协授予“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如发现申报材料失实,取消其评选资格,严重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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