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2024-09-10

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共9篇)

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1

今年以来,我乡积极响应自治区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服务,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创新,为全乡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和谐环境。

一、实施五化,探索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今年,我们乘着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的东风,经乡党委、乡政府认真学习研究、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员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协调〔2014〕1号)的重要指示,明确提出了要在本内全面完成“组织建设网络化、队伍建设专业化、调解工作制度化、质量管理标准化、指导服务精细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建设目标。

1、组织建设网络化。针对《人民调解法》对调解组织的设置规定比较原则的特点,我们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在全乡24个行政村设置了人民调解小组,80个自然村委派了人民调解巡视员,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构建了乡、行政村调解小组、自然村调解巡视员“三级网络”,形成了“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引领,行政村人民调解小组为主体,自然村调解巡视员为基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为两翼,个人调解为补充,调解巡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每个行政村都建立了较为标准的调解小组,实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标识、标志、调解公示栏、调解文书格式“六统一”,责任、人员、制度、场地、资金“五落实”。在本乡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村人民调解小组,成立行政村调解小组20个,人民调解工作联系点80个。

2、队伍建设专业化。人民调解队伍的综合素质对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好坏、人民调解工作水平高低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工作的目标就是人民调解队伍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一是优化人员结构。我们坚持高标准选人,聘请懂法律、有威望、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调整充实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鼓励公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指导员,积极推进专业调解员队伍建设。发展“首席调解员、专职调解员、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四支队伍,根据本乡实际情况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会调解、善调解的调解队伍。落实调解员坐班制度,确保“纠纷有人办、调解有人在”,提高了调解的公信力。建立调解员后备人才库。在全乡、各行政村认真摸底排查,将辖区内有名望、懂法律、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作为调解员的备选人员。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定期开展调解专题讲座,组织学习《人民调解法》,不定期的进行普法宣讲,以加强队伍的法律建设。同时打造调解精品案例,采取“个案解剖、以案施教、现场模拟”等方式,全方位提高调解小组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提升专业化水平。这些调解员为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强大的人力和智力支持,调解工作覆盖了全乡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3、调解工作制度化。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保障。通过学习《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内容》,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强化制度的废、改、立,修改完善了矛盾纠纷常态排查调处、重大矛盾主动介入、疑难纠纷联合调处、来访接待、情况收集、信息报送、应急处理、档案管理等系列制度。建立调解组织工作责任纪律和工作制度,逐步实现“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有规矩来执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纠纷排查、登记、调处、培训、考评、统计、文书档案、回访、奖惩、信息报送、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运行。

4、质量管理标准化。一是调解组织、调解员主体资格合法。坚持调解组织依法设立,成员依法产生,调解员按规定担任,杜绝调解组织、调解员资格不合法现象的出现。二是调解过程公正,从申请受理登记、调查取证、主持调解、协议签订、履行与回访、资料收集整理到结案,整个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贯彻落实。三是调解程序合理,做到既不违背法律法规,又灵活实用高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简捷、易行、成本低廉的特点,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调解中,注重“情、理、法”的融合,通过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并化干戈为玉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不伤和气”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增添和谐气氛。四是调解文书规范,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人民调解文书,口头调解的纠纷也进行了记载。五是统一档案管理标准,做到资料收集及时齐全,整理规范。六是保证人民调解质量,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和群众的满意率,大大改变了以往调解凭经验,随意性大,管理有要求却不明确,有目标却不具体的弊端,保证了服务质量,增强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5、指导服务精细化。我们结合实际,强化管理、精化指导、细化服务,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监督、服务,有效促进规范化建设的开展。一是明确指导服务主体。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各行政村调解小组、各自然村调解巡视员负责矛盾纠纷的搜集和排查。二是确立调解服务内容。成立质量指导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包括案件程序是否规范,办理案件是否合法,调解文书和档案是否完整,调解中是否存在作风和方法上的问题等。

二、着眼实效,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

1、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公路网络的不断延伸,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事故当事人之间因赔偿履行不及时等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逐渐增多,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这一问题,舍必崖乡坚持“调解服务民生、共创和谐发展”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交调委的优势,整合双方资源,积极主动配合,探索双方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在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调委会坚持“阵地建设标准化、人民调解制度化、调解队伍专业化、经费保障具体化、调解工作程序化”标准,取得了“当事人、调解员、交警队、领导”四个满意的工作效果,释放出1+1>2的效应。

2、建立当事人选择调解员模式,提高调解成功率。

为了充分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舍必崖乡调委会、各行政村调解组、调解室均将调解员的照片上墙,并附简介,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员,如双方选择了同一调解员,就由该调解员主持调解,如双方选择不是同一调解员,在尊重双方选择的基础上,调委会或调解组同志再引导双方共同选择一名调解员组成调解组,由双方共同选择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调解容易达成协议。

3、鉴借“八步调解法”,规范调解程序。

我们针对《人民调解法》对调解程序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做法较难规范的实际,结合人民调解的需要,充分吸取审判和仲裁的有益成分,在各项民事纠纷调解实践中,学习总结其他先行示范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分为八个步骤,即“调解准备、查明事实、责任划分、自行协商、法制道德宣传、具体调解、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司法救济”。针对具体纠纷的繁简和难易程度,又可以灵活处理,不受八个步骤的限制,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程序规范与灵活的有机结合,做到既不违背法律法规又高效实用。

4、量化考评标准,提升人民调解水平。

为了全面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舍必崖乡党委、乡政府将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列入乡党委、乡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考核乡、行政村、自然村。为了细化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管理、指导,针对不同层级和类型的调委会,实行分类指导和分层管理。整个考核细则实行100分制,分别针对乡、行政村、企事业单位,按“五化”要求分为五个大项、17-36个小项不等,建立了一套具有操作性、实效性、全方位的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细则。

三、立足长效,构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保障机制

1、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生动格局。

舍必崖乡党委、乡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重大支持,将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综合目标和社会管理创新目标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对因调解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2、加强引导,着力营造良好的调解文化氛围。

我们坚持营造和谐人文环境,以调解文化的构建,从源头上减少纷争。以《人民调解法》宣传贯彻为契机,以十八大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载体,将人民调解与普法依法治理有机结合。乡党委、乡政府带头学法,召开人民调解座谈会,开展《社会管理创新与人民调解》专题讲座,举办《人民调解法》培训和实战观摩活动,开设《以案说法》,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知晓率。“以人为本、应调尽调、应调优调、先调后诉”的意识在干部职工和群众中得以体现,一个“重视调解、相信调解、依靠调解”的调解文化氛围逐渐形成。

3、加大投入,落实人民调解人财物保障。

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近几年来舍必崖乡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个案补贴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标准,建立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

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2

1 抓硬件建设

太仓农机监理所加大资金投入, 花30多万元购买了一台农机移动检测车, 使农机检验工作做到了既科学、准确, 又方便了广大机手;投入10多万元更新了办公电脑, 建立了标准化的农机驾驶人电脑考试室和档案室, 进一步规范了农机监理工作;投入5万多元购买了电子显示屏、沙发、饮水机等设施, 印制了机手办事指南、便民服务宣传单等, 大大改善了窗口服务环境。

2 抓软件建设

太仓农机监理所始终以加强广大农机监理员的思想意识、服务意识为工作的重点, 使全体农机监理员充分认识到窗口就是为了服务, 监理员就是服务员。并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办事要求, 设立了举报信箱, 要求全体农机监理员牢记宗旨, 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2.1 开展送检下乡活动

每年3~4月份, 太仓市农机监理所组织全体农机监理员伸入到各镇、村、组、户对全市1 000余台各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年度安全检验。对照有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的工作要求, 采取人工检验和检测线检测相结合的方法, 对参检的各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认真、严格、细致的检验, 对一些车况不好, 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发放整改通知书, 告知不合格原因, 要求机手修复后再检。农机监理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和详细周到的解答, 使机手很快就知道各自拖拉机、收割机的问题所在, 并及时地给予修复, 二次检验合格率达到了90%以上。既做好了工作, 又方便了广大机手, 消除了农机安全生产隐患, 为确保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市农机监理所领导非常重视省农机监理所对参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求张贴农机专用反光标识的规定。为了做好此项工作, 同时又不给广大机手增加年检费用, 市监理所自购农机专用反光标识, 在年度检审时无偿赠送给机手, 要求机手按规定张贴。还向参检的广大机手赠送农机安全宣传环保袋、宣传资料、毛巾、香皂等。

2.2 开展送安全教育下乡活动

太仓市农机监理所在每年大忙来临前, 组织农机监理员对全市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分批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人员1 000多人次, 发放安全教育材料1 000余份。培训中, 针对全市历年来发生的农机事故案例进行分析, 讲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处置办法, 组织学员观看农机安全宣传片。接受培训的农机驾驶员一致认为, 农忙来临前的安全教育活动, 内容丰富, 针对性强, 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农机安全教育课, 增强了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并承诺在作业过程中一定牢记“安全”二字, 决不违章操作。

该市在大忙前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已有15年了, 累计举办农机安全培训180余期, 参训农机驾驶人15 000余人次, 这项工作已成为太仓市农机监理所的常规工作、重点工作。15年来全市未发生一起重大农机事故, 农机小事故成逐年下降趋势, 为该市成功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 (市)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3 开展送政策下乡活动

近年来, 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机的支农惠农政策 (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政策性保险等等) , 该市农机监理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2011年, 该市共有1 500多台套各类农机具、1 800多名操作手参加了政策性保险, 做到了应保尽保, 使广大机手充分享受到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优惠。

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3

一是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该院针对近年来方城县域信访案件高发的形势,对提请上会的近二十起拟在检察机关改变强制措施或终结诉讼的案件,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提请检委会报告中对是否有涉检信访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界定风险的等级。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着重审查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民事方面达成调解,赔偿是否到位,是否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并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提请汇报前询问被害人,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被害人民事受偿的情况及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所持的态度,从而正确做出决策,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建立检委会委员跟庭考评机制。该院建立了检委会委员跟庭考评机制,拟定检委会委员所跟庭的案件均为检委会讨论后提起公诉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因委员们对案件的情况比较熟悉,参加跟庭,委员们可以将检委会讨论的情况与公诉人、辩护人庭审中辩论的情况进行对比,以便受到启发,提高议案能力。通过庭后组织座谈会,帮助公诉人总结庭审中的得失,进一步开拓公诉人的视野,有利于提高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庭后总结,扬长补短,查找不足,可以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由于有检委会委员的跟庭考评,公诉人员非常重视出庭工作,事前准备充分,庭上精益求精,能充分展示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是建立检委会评查案件机制。该院检委办每季度对全院所有业务科室办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抽取评查,并制作《检委会评查案件表》,随同案卷一起发给检委会委员。每位委员结合评查表,从实体、程序、引用法律条文、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并打出综合得分,写出个人意见和建议。评查结束后,召开案件点评会,每名检委会委员将自己审查的案卷进行点评。通过评查和点评案件,使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进一步端正,案件质量有较明显提升。

四是建立检委会工作信息化机制。该院制定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利用多媒体召开检委会会议的若干规定》,要求凡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事件,原则上都要采用多媒体形式进行汇报。通过直观、形象、有条理的多媒体演示,使检委会委员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全貌,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原河南省邓州市群工部部长兼建设局局长郭某贪污、受贿案件,涉及刑事、民事等诸多问题,法律关系复杂,在汇报案件时运用多媒体演示的方法,很快使委员掌握了案情,作出了决定。(文/任红梅)

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4

经过几年来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实践,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成功经验,作为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办事机构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也从无到有,有弱到强,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渐走向制度化。但是,人民监督员工作毕竟是改革试点工作,其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能和定位同样需要不断规范和进一步确定,以适应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制改革的需要。本文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职能及定位从进一步规范的角度发表一下浅见,以求商榷。

首先、应明确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办事机构。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承担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之间的沟通、检察机关被监督的业务部门与人民监督员的协调、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事项的督办等职能。其地位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同等,其编制应有当地编委列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序列。

一、规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办事机构,应首先明确其日常工作,对日常工作加以规范。一是明确上下级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之间的指导关系。划分上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的指导范围,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

作办公室在什么情况下向上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请示汇报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整体作用,上下一体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稳步有序开展。二是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聘工作。在院党组的指派下,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解聘工作。三是具体安排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活动。包括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其他检察工作或队伍建设情况等监督活动。四是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以及检察工作信息情况。五是承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会议,负责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六是负责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的总结和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及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分析。七是协助人大搞好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和任期考核工作。八是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法律业务交流,促使人民监督员尽快熟悉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受案范围、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用诉讼规则,对近年来该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提高监督水平和质量。九是承办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规范人民监督员选聘前期准备工作

近几年,许多检察院经过探讨和创新,使人民监督员的选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聘发展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模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模式是人民监督员由有关单位推荐,人民检

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后,由人大的某一机构进行审查确定,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它直接关系到能否选任到高素质的人民监督员,关系到是否较好地实施对案件的监督。目前在选任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选任范围窄、代表性不够;基层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特别是法律条件)的人员少、人民监督员大多具有一定职务,监督精力不足等。因此,无论是那种选聘模式,在正式选任前,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在考察或参与考察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考虑上述因素,通过调查研究,在注重人民监督员法律经历和学历等基本条件的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身份、工作性质和年龄结构等因素,重点从具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的人员中选任。基层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和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少的,从工作经历丰富的具有其他专业大学学历的人员中选任,并提出选任的合理化建议。

三、规范办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

发挥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在办案部门与人民监督员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审查把关,保证案件监督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是完善工作程序。重点规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受理监督案件和报告的程序、审查程序、提请确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提供材料的范围和案件移送程序、以及监督案

件的跟踪、反馈和办理情况的报告程序等。二是认真审查。受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自侦案件及相关材料,并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受理人民监督员移送的自侦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意见。审查时,坚持“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审查原则,严格遵守“先受理审查,后启动监督”的工作程序,坚持规范运作,在坚持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实体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是及时反馈。及时向本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案件监督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检察机关最终处理意见,并通报监督案件执行结果。四是强化督察。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上报上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四是严格保密。要充分发挥职能,使人民监督员参加个案监督之前,不单方面接触任何一方,以杜绝可能产生的预断与偏见,先入为主,影响裁决的公正。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发送相关案情材料的保密工作,制定便于操作执行的保密制度,注意加强泄密行为的查处,严肃纪律,防止因监督而造成重大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规范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有关保障制度

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一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时

间。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的协调,在时间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二是保障人民监督员按规定参加监督。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要与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讲明人民监督员的重要性,讲明人民监督员依法参加监督的权利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和剥夺。三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充分获悉案件情况。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要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完整全面的综合材料,方便人民监督员了解和研究,使人民监督员能够全面了解案情,从而作出判断。四是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要严格操作程序,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时,其发言不受追究。要明确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的记录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尽可能减少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五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人身保障和经费保障。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信息搜集,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安全保障,严厉查处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应对解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经费,落实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津贴和办案补助,为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积极提出建议。

五、规范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调控和指导

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办公室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一是要

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5

湘司发[2004]86号

(试

行)

各市州司法局: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基层依法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我省人民调解在组织、队伍、程序、制度、设施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不落实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以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 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3]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绝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巩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调解程序合规有效,内部管理规范统一,办公条件得到改善,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成为牢固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规范化

1、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小组,自然村或十户(门栋、院落)设调解员。调委会主任由村(居)主要干部兼任,调解组长由村(居)民小组长兼任,调解员由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调解能力的村(居)民担任。

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司法助理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离退休检察官、法官、警官、律师、教师、干部,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志愿人员及辖区内的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担任。司法所长原则上为调委会主任。保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的性质,严格与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司法所相区别。

3、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调解员。事业单位调解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企事业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属地指导管理原则,内部归口该单位党委或工会管理。

4、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探索在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行业协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在行政接边地区可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矛盾多发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外来人口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5、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2号)文件规定,县(市、区)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解决跨乡镇、跨县(市、区)矛盾纠纷以及辖区内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由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其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6、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妇女委员不少于1人),多民族居住地区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调解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便于及时掌握纠纷发生情况,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纠纷信息员。

7、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登记备案。村(居)民调解小组、十户(楼栋、院落)调解员在村(居)民调解委员会登记,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登记备案,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名录序号及调委会主任名册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在县市区司法局登记备案,县司法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及调解主任和调解委员名册,调委会及人员情况有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市州司法局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及其变化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组织的管理要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

(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规范化

1、人民调解员的产生合法。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一般由群众选举产生,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聘任。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2、人民调解员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多数还应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主任文化程度必须达到大专以上。

3、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05年6月底,全省全面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符合条件,经过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司法局培训和考核的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颁发各市(州)司法局印制的全省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并由颁发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持证人民调解员可以主持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4、逐步实施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必备条件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或法律工作满3年,有比较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比较强的调解技能;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或曾经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懂法律、有威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推荐,市州司法局审批并颁发全省统一样式的首席人民调解员证书,报省司法厅备案。

5、加强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培训网络。省司法厅负责为各市州培训师资和县级以上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干部,市(州)司法局负责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村(居)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培训分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新当选或聘任的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5天;岗位培训累计不得少于10天。培训要有计划、有教案、有总结、有考核结果。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与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相衔接。

6、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送礼。

(三)人民调解程序规范化

1、纠纷登记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先进行登记,并对纠纷进行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调解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必须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2、调解前准备。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选定调解主持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

3、实施调解。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庭、室进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可在车间、工段、田间、地头进行调解。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纠纷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公平、公正进行调解。调解主持人在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后,结合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或应双方纣纷当事人要求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填写调解日期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多份,其中由纠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

5、督促履行调解协议。通过回访纠纷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督促纠纷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使纠纷圆满解决。

6、严格遵守调解期限。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防止纠纷久拖不调或久调不决,导致纠纷激化。

(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化

1、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建立调解主任、调解员岗位责任,明确各自职责和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承担的责任。每年底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和奖励。

2、学习例会制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安排一天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每月召开一次以上业务例会,研究部署和交流工作情况。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两月集中政治学习和召开业务例会不少于一次。

3、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市州每季度,县市区每2个月,乡镇(街道)和村(居)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省厅根据形势任务和重要时期以及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不定期组织全省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4、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各级基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党委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重大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自杀、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当地调解组织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防止激化。

5、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集体进行讨论研究或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讨论研究,统一认识,制定调解方案,保证调解正确顺利进行。

6、纠纷调解督办制度。对上级部门交待督办要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力量,指派专人负责完成。

7、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已达成和解或协议的纠纷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反复,巩固调解成果。

8、人民调解协议审查和检查制度。村(居)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在签订前须经乡镇(街道)司法所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调解协议质量。

9、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制度。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按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1991年第15号令)、《湖南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湘司调[1989]2号)的规定,对在预防、制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尤其是对预防、制止重特大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单位、个人要及时上报,大力表彰,予以重奖。

10、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簿册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民间纠纷受理调解、回访登记簿”和“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簿”、“民间纠纷移交登记簿”、“民间纠纷回访登记簿”、“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学习例会记录簿”等簿册。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簿”。

11、统计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业务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并形成规范的卷宗。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为五年,如因需要应永久保存。调解文书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印制,所需经费从本级人民调解经费中开支。

(五)人民调解办公设施规范化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2、调解办公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调解员有必要的办公桌椅,有日常办公、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所需的资料柜。墙上张贴(悬挂)关于调委会人员组成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范围、调解流程、调解纪律等文字的图示板。

3、调解庭、室。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独立的调解庭、室。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庭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乡镇(街道)调解庭外要挂有调解庭标志门牌,调解庭要配备必要的桌椅,设调解主持人、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席和旁听席,调解主持人身后上方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徽章,两侧墙上分别悬挂“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等标语。有条件的村(居)和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可参照乡镇(街道)调解庭的标准设置。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保障工作

各市州司法局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议程,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组成专门班子,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今后要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司法行政工作和评优争先的一个重要条件。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规划,作出部署。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基础比较好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基层比较薄弱的地方,要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全省要在3年左右内使绝大多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的目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问题。要树立典型示范,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省厅将选择几个县(市、区)进行示范试点,并适时召开专门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3]22号)文件规定,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调解补助费。要发扬开拓进取精神,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创建“平安湖南”作出积极贡献。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篇6

人民调解工作要维护社会稳定,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一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二是治保员和义务联防队员即是工作人员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利用他们入户走访巡逻的时间对本社区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通过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我们掌握了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全年共排查矛盾纠纷37起,调解率100%,成功率达95%。对已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规范了调解程序,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注意选择调解方式。在查明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程序,帮助当事人达成,对于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也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今年小区在改造,纠纷比较多,我们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我们朝阳社区调委会把“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调委会成立了“两劳”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调委会主任帮教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落实对“两劳”人员的帮教工作,社区调委会还建立了帮教档案,设立登记卡和跟踪教育卡,并建立定期回访考察制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并逐个落实了帮教责任人,辖区共有10多重点人员,社区片警和调解员经常去重点人员家与他们谈话,共谈话16次,同时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希望他们改过自新,通过就业和劳动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

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7

(一)

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各地对区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责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

第一,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人大代表的资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一般资格,就是《选举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大代表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二是当选资格,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本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这些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资格的人,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其人大代表的资格才能被确认为有效。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个规定把代表资格审查这项职责明确授予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就是说,区县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由区县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依据法律的规定,区县人大代表当选资格的获得有两种途径:一是主要途径,就是每隔五年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二是补充途径,就是任期内代表因故出缺,原选区通过法定程序的补选。这两种途径获得的人大代表资格,在换届选举期间,有选举机构依法操作,选举结果在报到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之前,已经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宣布;在代表补选期间,是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组织进行的。所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更显现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和主任会议组织的代表补选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都是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进行的,为此,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只要对当选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名、协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过程,选举方式、得票情况、当选依据等环节的相关原始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就可以了,所形成的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报告及时报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公告就行了。但是,这一法定的程序是绝对不能被旁落或忽视的!

第二,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是否合法。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依法、按顺序进行投票选举的结果,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应依法、按顺序严格进行。因为,这不仅是法理逻辑的必然,还是维护政治制度严肃性的需要。首先,人大代表不但组成了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还经法定程序组成了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其次,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不仅是选区选民政治意愿的集中反映,还是各级组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依法运作的结果。所以,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不但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还应当具有严肃性和顺序性。从根本上来说,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织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因此,依法有序地对代表资格终止进行审查,不仅体现了对原选区选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还体现了对人大制度、人大代表资格法律地位的尊重和维护,必须要严肃、认真的对待。

《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把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把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审查职责授予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法》界定有六种情形,加上代表任期内死亡的共有七种情形。每种情形的发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都要及时、认真核准,防止道听途说和差错的发生。事实核准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作出关于终止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同时还应对缺额代表进行补选等工作作出相应的报告。常委会依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关的决定或决议,一方面予以公告,另一方面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第三,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变化是否合法。人大代表的资格变化,本文指的是除代表资格终止以外的两种特殊情况,也就是《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一是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审查;二是对恢复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审查。这是一项非常严肃、仔细的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须依法认真开展,否则权力机关对自己组成人员有上述情形的事不问不闻,不但显得不严肃、不负责,还会造成不依法办事的不良影响。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其代表资格没有终止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在执行这项规定的实际工作中,本文认为,有三个环节需要注意和把握:一是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况;二是审判机关必须及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三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及时核准情况,适时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当前面所列情形消失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凡代表还在任期内、资格没有终止的,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接受和处理选民对人大代表资格问题的反映。《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都规定选区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有监督权,甚至可以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实践中,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大代表日常工作的监督中,也有相当部分表现在选民到区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问题的信访中,所以区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交办,认真地对选民涉及代表资格问题的信访作出实事求是的妥善处理。

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8

备受关注的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已圆满落下帷幕。这次座谈会是公安部党委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部署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这次座谈会上,孟建柱部长所作的重要讲话,正是从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既全面总结了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又深入分析了全面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既深刻阐述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基本要求,又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紧抓住执法突出问题,又强调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管理、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执法培训,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孟部长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对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具有的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最重要的还是要进一步统一、深化对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各地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前不久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迅速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孟部长的重要讲话,进一步统一对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对既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坚持全面推进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的认识,进一步统一对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主要任务措施的认识,切实增强抓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践证明,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否取得显著效果,关键在“一把手”。“一把手”真正重视了,这项工作才能真正开展起来,真正见到成效。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主发动机”的职责,牢固树立“抓执法就是抓业务、抓执法就是抓队伍、抓执法就是抓形象”的观念,对执法规范化建设亲力亲为,将其作为一项涉及全局的大事记在心上、抓在手上,在规划设计、组织推动上发挥自己的作用。

各警种要承担“纵向”推进本警种执法规范化建设之责,在统一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自上而下监督考评的便利。法制部门要当好“军师”,积极为各级领导班子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制度建设和法律上的服务。

“一花独放不是春”,春色满园才是春。决定一个地方公安机关执法水平高低的不是那些执法先进单位,而是问题较多的落后单位。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同时,各地要学习借鉴北京、山东、江苏、浙江等地的思路做法,充分发挥每个地方、每个警种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努力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广覆盖和推进合力。

总之,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公安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总要求,有效应对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以创新执法理念为先导,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提高履职能力为核心,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使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创新执法理念实现 “两个效果”统一

———一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

《人民公安报》本报评论员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快速进步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强调,人民群众衡量公安执法活动,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首先要合法、依法,必须以法律标准衡量是非、处理问题;同时,还要合情、合理,让人们在情理上能够接受。因此,广大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理应自觉将严格、公正、规范与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作为准则,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严格、公正、规范执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主要是侦查权,即通过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证据第一,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以事实为依据,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严格、公正、规范执法,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坚持实体意义上的“依法”,还要坚持程序意义上的“依法”,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适用同样的法律,对于不同的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是官是民,是亲是疏,都必须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裁,坚决反对特权、反对歧视,统一规范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安民警既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不唯书,不唯上,只唯‘法’”,也要充分认识到“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则是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实现的执法方式和执法艺术的高度升华。理性执法、平和执法和文明执法是紧密联系的三个方面,各有侧重又相互统一。理性执法,要求我们理智辨别是非与利害关系,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合法合理合情的执法活动,避免执法随意性。平和执法,强调的是执法态度,同时也是公安民警自身素质和涵养的一种体现。只要心系百姓,常怀公仆之心,不以管理者、掌权者自居,执法过程中流露出的态度一定是谦和的、亲近百姓的。文明执法,要求公安机关摒弃方法简单、程序随意、行为粗暴的执法,做到仪表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

唯如此,创新执法理念之花,才会结出丰硕的果实。、规范化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金钥匙”

―――二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

《人民公安报》评论员

如何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让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尊重?各级公安机关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好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用好执法规范化这把“金钥匙”,才能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开启一片新天地。

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追求。“公生明,廉生威。”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要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要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执法活动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切实从实体、程序方面加以落实,并且要通过社会力量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

要将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以法律标准衡量是非、处理问题,同时还要尽量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心、温暖,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更多地运用协商、疏导等办法解决群众的诉求,更多地采取“能调则调”、“多调少罚”等柔性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要从户口登记、证照办理、行政审批等多方面入手,积极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实惠。只有如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在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长成参天大树。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 篇9

一、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法庭。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逐步完善各项功能。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中方案一是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应达到的基本配置和基本功能。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范围和功能,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需求确定。原则上高级人民法院应在4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三中的各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应在1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二中的各项功能,实现多媒体证据管理和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并为审判监督、绩效考核、审委会讨论、庭审转播、案例指导、上诉审等应用提供翔实、全面的信息。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审判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1、统一规划

为确保为庭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庭审音视频信息管理及其在审判监督、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订本院及辖区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划。通过演示、评测、招标等方式,统一组织确定辖区法院法庭信息化建设合作伙伴的入围范围。

2、服务审判

法庭信息化建设要以审判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主线,以促进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立足法庭的基本功能,立足案件信息管理的整体需求,追求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分期建设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采取先发达地区、后贫困地区,先基本功能、后功能扩展,先部分法庭,后全面实施的步骤;有计划、有目标地选择建设标准和试点法院,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4、持续发展

在设计和建设中,在满足审判法庭基本功能、性能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充分考虑审判改革发展趋势,充分考虑 技术发展趋势,在基础布线、基础环境建设等方面为未来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网络、通信、多媒体等先进技术和软硬件产品,扩展、延伸审判法庭功能,为案件开庭审理各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对庭审音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加工和存储,为案件信息管理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挥信息化在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庭审活动、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审判公开、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等方面的作用。

三、建设内容及要求

法庭信息化建设包括布线、证据展示、庭审笔录、音视频管理、庭审管理、灯光音响、集中控制、同声传译等系统建设。同时,还涉及法庭信息化应用、法庭信息化保障及管理等相关内容。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如图

(一)所示。

(一)布线

1、建设目标

为法庭内计算机网络、视频网络、设备控制等提供线路支持和保障,包括综合布线、音视频线、控制线、灯光音响线以及法庭与机房的连接线等。应同时考虑法庭各方使用设备的快捷、简便。

2、功能要求 法庭内布线应满足法庭相关位置访问局域网、互联网要求,满足法庭内通信要求,满足庭审音视频信息采集和本地及远程应用要求。满足各类设备集中或分类控制要求、满足厂灯光、音响设备控制要求,满足法庭安防与监控要求,3、建设要求

(1)接口要求。在法官席、书记员席位设置局域网接口和互联网接口。在诉讼参加人席位设置或预留互联网接口和音视频接口。在主要审判配套用房内设置或预留局域网接口和互联网接口,并根据需要配置相关设备;

(2)冗余要求。布线时对各类线缆要进行冗余设计。在新建、扩建、改建法庭过程中,应为布线预埋管道、安置桥架、预留地槽和孔洞等。由于经济等原因,其他系统暂时无法建设的,应为布线预留管线。应为审判信息管理预留机房。

(二)证据展示

1、建设目标

实现不同形式(电子证据、实物、音频、多媒体等)、不同来源(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书记员、当事人、互联网等)证据的展示。

2、功能要求

配备多种证据证物展示软硬件设备,用于庭前交换或当庭出示的各类证据的展示。(1)满足庭前交换的各种电子证据(电子文本、电子图片、音视频信息)展示需求;

(2)满足实物证据展示需求;

(3)满足磁带、录像、VCD、DVD等多媒体证据展示需求;(4)满足互联网证据展示需求;

(5)满足当事人当庭出示的电子证据、音视频证据展示需求;

(6)满足异地作证(证人保护、远程作证)信息展示需求。

3、建设要求

(1)在法庭内配备电脑、卡座、录像机、VCD/DVD机、实物展台等各种证据证物展示设备;

(2)在法庭内配置LED屏/背投/电视/电子白板/投影等庭审显示设备,满足法官、诉讼参加人、旁听等席位的显示要求;

(3)在书记员席位或当事人席位配置音视频VGA输入接口和互联网接口:

(4)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官、书记员、当事人等席位配置显示设备,用于实时查看案件信息、庭审信息、证据展示信息,笔录信息等;

(5)通过软件或音视频矩阵实现与庭审音视频信息的切换展示及输出,满足证据展示时的音频扩声和视频显示要求;(6)采用有效的技术方法,将证据展示信息在庭审实况直播和庭审录像中清晰展观;

(7)有条件的法庭,应支持质证留痕功能。在基于同一图片、场景、文本等电子证据(应支持WORD、POWERPOINT、EXCE1、PDF、DWG、WMF等文档格式,以及BMP、JPG、PNG、TIF等图片格式)进行法庭辩论时,可以在一个或多个显示屏上显示、保留质证痕迹。质证信息纳入庭审管理范畴。

(三)庭审笔录

1、建设目标

实现书记员庭审笔录。笔录信息可自动转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2、功能要求

(1)支持庭审笔录的录入、校对及打印;

(2)可对遗漏的文字进行标记,并可通过该标记来定位庭审视频,进行补录或校正;

(3)校对后的庭审笔录可直接打印,并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建设要求

(1)应有效支持计算机或专用速录设备(如亚伟速录机)录入;

(2)庭审笔录应与庭审音、视频记录信息进行时间标记同步。

(四)音视频管理

1、建设目标

实现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和服务奠定基础。

2、功能要求

(1)信息采集。实时采集庭审音视频信息。可以采集、传输、存储一路或多路庭审画面。也可以采编一路或多路复合画面(包含摄像机信号和证据信号)。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CB50348-2004)以上;

(2)光盘刻录。当庭或闭庭后按需要对庭审信息(包括庭审录像、证据、庭审笔录等信息)进行光盘刻录,用于随卷归档等用途。音视频编码格式为MPEG—Ⅱ、MPEG-4(H.264/AVC)、WMV或AVS。应具有光盘封盘、防擦写、防篡改、防剪辑等安全保护措施;在开闭庭(或开休庭)时间段内具备连续的时间标记;

(3)音视频处理。应具备混音处理、多画面合成和画面选择、语音激励摄像联动、电子证据信息的选择与切换、法庭画面输出切换等功能;

(4)图像保存。对集中采集的庭审信息进行自动存储、形成符令主流格式标准的媒体文件和数据文件,并能够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5)图像格式。庭审信息的硬盘存储编码格式采用MPEG-4(H.264/AVC)、WMV或AVS,编码文件码流可根据需要调节。

3、建设要求

(1)采集庭审观场画面和发言人画面的摄像机数量和安装位置至少应能够对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完全拍摄;

(2)各种庭审信息的编码记录严格时间同步,并可根据庭审过程设置标记,用于图像快速索引和定位;

(3)能够对庭审音视频信息进行数字化编码。音视频 数字编码器可安装在中心机房,为多个法庭进行后端数字化处理;

(4)可以同时采取光盘、磁带、网络和硬盘等存储方式。可以根据案件进展及其重要性等因素采用在线、进线、离线方式保存:

(5)应具备语音激励功能,并可以根据需要启用或屏蔽;(6)支持2个以上法庭采编直播备份;(7)支持证人远程作证、观看庭审实况功能。

(五)庭审管理

1、建设目标

实观对庭审各阶段各类信息及其应用的管理,包括案件基本信息、笔录信息、庭审音视频等信息的管理,以及庭审直播等应用的管理。

2、功能要求(1)提供案件基本信息(包括立案日期、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和庭审排期信息的维护管理。具有权限划分、身份识别和日志功能;

(2)能够对本地庭审画面和远程质证(提讯、庭审)画面的显示和输出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在法庭内、外各类显示设备显示。或传送到图像处理中心,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提供服务;

(3)能够在庭审视频中输出文字信息、时间信息等;(4)能够进行直播控制灵活,选择各路图像画面、证据展示画面或复合画面进行直播。能够根据网络带宽和庭审关注度的情况调节码流;

(5)能够对庭审中产生的笔录信息、质证信息和音视频信息进行管理,并能够同步输出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应用。案件基本信息和实体信息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数据代码、数据交换等必须满足《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3、建设要求

(1)庭审管理由庭审管理模块1和庭审管理模块2共同完成。其中庭审管理模块1为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一部分,由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开发提供。庭审管理模块2为法庭信息化的一部分:由科技法庭建设单位开发提供。两者应按下列要求互相提供接口:(2)庭审管理模块1完成的功能包括:管理、展示案件排期信息、案件基本信息,并可以在开庭前将这些信息发送给管理模块2;管理、展示案件证据信息和质证信息;接收庭审管理模块2的庭审笔录信息和庭审音视频信息;

(3)庭审管理模块2完成的功能包括:管理、展示开庭排期信息、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并可从庭审管理模块1中接收这些信息;管理、展示庭审笔录信息和庭审音视频信息,并在休庭后将这些信息发送给庭审管理模块1;庭审直播、远程质证、证人保护、庭审观摩的控制和管理。

(六)灯光音响

1、功能要求

(1)满足庭审扩声需求,满足播放DVD、CD、磁带等音像资料需求;

(2)满足庭审各阶段灯光需求。

2、建设要求

(1)在法庭内形成一个均匀的声场,不产生回声啸叫;(2)话筒数量应满足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书记员的发言需求。法官席每个席位、双方当事人席位(大、中法庭双方各两个以上席位,小法庭双方一个以上席位)、刑事审判法庭被告人席位均配置话筒;(3)发言控制方式。可以声控激励,也可以法官席控制。法官席优先发言,并可控制控、辩双方的发言与发言时间;

(4)满足国家标准GB50371—200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中的会议类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5)根据庭审环节和证据展示等需要提供可分区控制光源。法台区域的平均光照强度不应低于800 1ux、其它部位的平均光照强度不应低于500 1ux,等离子视频屏幕区照度不应高于800 1Ux。

(七)集中控制

1、建设目标

实现对庭审各阶段音视频信息采集控制、庭审设备控制,简化书记员或其它控制人员的操作,提高庭审效率。

2、功能要求

能够对法庭内的DVD、投影仪、实物展台、显示屏、摄像机等各类设备进行集中控制。能够设置庭审各阶段各类设备和灯光的工作状态。庭审过程中,控制人员“单击”一键即可满足开庭要求。

3、建设要求

(1)庭审控制可以采用触摸屏界面方式,也可以采用计算机界面方式;

(2)控制界面应直观明了,简单易用;(3)大中法庭和重要的小法庭,可以考虑同时在书记员席位和控制室对庭审进行控制;

(4)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大、中法庭设置控制室,以安放音响、视频等设备,以及对视频设备的控制和维护。

(八)同声传译

1、建设目标

为人民法院的涉外庭审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庭审提供同声传译功能。

2、功能要求

提供同声传译的服务,并能够将翻译内容提供给法庭记 录人员形成审判记录文档。

3、建设要求

(1)确有必要且有条件的法院,个别法庭可以配置同 声传译系统。其他情形可以临时租用同声传译系统:(2)主机支持发言单元数量、翻译单元数量、音频输 入/出,红外发射设备传输频率,发射距离等性能指标由各建设法院根据建设期间技术发展情况、经济条件、应用要求等研究,四、审判法庭信息化应用

在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应用。除 了为庭审活动提供证据展示、庭审笔录制作、庭审流程控制、庭审录音录像、设备控制等技术支持外,还应该推进在远程音视频方面的应用,推进为审判工作提供案件信息服务方面的应用。

(一)远程音视频应用

1、远程质证。采用视频技术,庭审过程中实观证人在异地法院出庭作证,通过远程质证,降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成本和风险。

2、远程提讯。对于经过阅卷,事实清楚,一审判处死缓以下刑罚的案件,高级法院在进行二审时,有必要进行远程视频提讯的尝试。同样,这种方式还可探索用于普通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对于一些涉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也可考虑通过远程审判的方式开庭审理。

3、庭审直播。将庭审实况在本院局域网(有条件的还应在立案大厅等相关位置配置LED屏或等离子电视等显示设备)和法院专网直播,供审判监督、庭审观摩等使用。

(二)案件信息服务

1、审判监督。在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将证据及庭审音视频等实体信息纳入管理范畴,使案件的审理在实时监督下进行。

2、绩效考核。将庭审质量纳入绩效考核范畴,为考核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提供依据。

3、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案件时,不但要听取承办人的汇报。还可以实时查看庭审笔录和证据采信情况,“亲历”庭审实况,将审理制落到实处。

4、庭审转播。通过局域网、法院专网、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庭审转播或点播。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中的诉讼活动受到各方面的监督,也使庭审成为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手段。

5、案例指导。将庭审音视频信息纳入案例中,使用者不再只通过文字材料去揣摩法官的思维,有力提升案件的指导作用和说服力。

6、上诉审等。在案件上诉审、再审、复核、执行时,同时移送电子卷宗,使承办法官全面、便捷地掌握原审证据采信、庭审等情况。

五、审判法庭信息化保障

1、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稳步推进法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2、落实经费。各地要争取将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与其他信息化建设经费一起列入法院业务经费预算。运行维护经费一般每年不低于建设投资的5%。

3、充实队伍。各级人民院要加强信息技术队伍专业化建设,确保法庭信息化的应用和运行维护。运行维护也可以考虑采用外包方式。

4、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法庭信息化建设、应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

5、完善标准。在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中,要严格遵循国家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技术和业务标准、规范等。

六、方案参考

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本节列出四个功能方案,供各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庭信息化建

设过程中参考。(方案一)基本功能型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至少应配置以下基础设备,为审判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支持。

1、配置电脑和投影机,用于电子资料展示;

2、配置速录机(或电脑),用于庭审笔录;

3、配置1台摄像机,用于视频信息采集;

4、配置3支麦克风,用于庭审音频信息采集;

5、配置光盘刻录设备,刻录光盘。(方案二)简约功能型

1、音视频信息采集(1)民事审判庭配置1台摄像机,用于视频跟踪和全景拍摄。在法官席、书记员席、双方当事人席各配置1支话筒;

(2)刑事审判庭配置2台摄像机(或1台全景摄像机),用于被告人席和全景拍摄。在法官席、公诉席、辩护席、书记员席和被告人席各配置1支话筒。

2、证据展示

(1.)配置电脑,使用局域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展示庭前交换的、转化为电子文件的证据。没有开通局域网的,单机管理、展示个案电子证据;

(2)配置投影仪、屏幕(电视机)等庭审显示设备;(3)在法官席位预留局域网接口。在书记员席位设置局域网接口、VGA接口,预留互联网接口。

3、庭审笔录

(1)配置电脑或速录机,支持庭审信息的录入;(2)校对后的庭审笔录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4、音视频管理

(1)支持庭审过程中各种声音的混音处理:

(2)支持光盘刻录。实时或闭庭后对庭审录像或庭审信息(包括庭审录像、证据、庭审笔录等信息)进行光盘刻录,用于随卷归档等用途;(3)支持法庭画面输出切换。可以输出在法庭内的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到法庭外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进行庭审直播,可以通过数字编码进行网上直播和存储,等等;

(4)支持MPEG-

2、MPEG-4(H.264/AVC)、WMV或AVS编码格式:

(5)支持远程作证和庭审观摩等远程音视频应用。

5、庭审管理

(1)提供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和庭审排期信息的维护管理。具有权限划分、身份识别和日志功能;

(2)能够对本地庭审画面和远程质证(提讯、庭审)画面的显示和输出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在法庭内、外各类显示设备显示,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提供服务;

(3)能够在庭审视频中输出文字、连续的时间等信息;(4)能够进行直播控制,灵活选择各路图像画面、证据展示画面进行直播。能够根据网络带宽和庭审关注度的情况调节码流;

(5)能够对庭审中产生的笔录信息、质证信息和音视频信息进行管理,并能够同步输出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应用。

6、灯光音响

(1)在法庭内形成一个均匀的声场,保证各席位能够清晰听到审判发言内容和声音证据内容;(2)可配置多段均衡器、反馈抑制器、压限器等设备,以改善法庭音响的质量。

7、集中控制

(1)支持庭审过程控制;(2)支持庭审录像和直播控制。(方案三)标准功能型

1、音视频信息采集

(1)民事审判庭配置3台摄像机(或1台全景摄像机),用于法官席、双方当事人席、旁听席的拍摄。在法官席配置3支、书记员席配置1支、双方当事人席各配置2支话筒。支持语音激励功能;

(2)刑事审判庭配置4台摄像机(或1台全景摄像机),用于法官席、公诉席、辩护席、被告人席、旁听席的拍摄。在法官席配置3支、公诉席和辩护席各配置1支、书记员席配置1支、证人席和被告人席各配置1支话筒。支持语音激励功能。

2、证据展示

(1)配置电脑,使用局域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展示庭前交换的电子证据;

(2)配置录音机、录像机、VCD/DVD机等设备,用于音视频证据播放;

(3)配置实物展台,用于实物证据展示;(4)配置LED屏/背投/电视/电子白板/投影等显示设备;

(5)在法官、书记员等席位配置显示屏,用于实时查看案件信息、庭审信息、证据展示信息,笔录信息等;

(6)在书记员和法官席位设置局域网接口,在书记员席位设置VGA接口和互联网接口。

3、庭审笔录

(1)配置电脑(或速录机)、打印机等设备,支持庭审信息的录入和打印;

(2)支持庭审笔录与庭审音、视频记录信息时间标记同步;(3)支持庭审校对功能。可对遗漏的文字进行标记,并可通过该标记来定位庭审音视频,进行补录或校正;

(4)校对后的庭审笔录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4、音视频管理

(1)支持庭审过程中各种声音的混音处理;

(2)支持多画面合成。将多个摄像机的信号以及证据展示信号复合为一个画面输出,分辨率不低于704x576;

(3)支持光盘刻录。实时对庭审信息(包括庭审录像、证据、庭审笔录等信息)进行一画面或多画面光盘刻录,用于随卷归档等用途。应具有光盘封盘、防擦写、防篡改、防剪辑等安全保护措施;(4)对庭审信息(包括证据展示信息)进行一画面或多画面光盘实时刻录。应具有光盘封盘、防擦写、防篡改、防剪辑等安全保护措施;

(5)支持语音激励。摄像机自动跟踪发言人,将发言人画面输出到显示设备上,切换为复合画面的主画面;

(6)支持法庭画面输出切换。可以输出在法庭内的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到法庭外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进行庭审直播,可以通过模拟信号传送到图像中心,可以通过数字编码进行网上直播和存储,等等;

(7)支持MPEG-

2、MPEG-4(H.264/AVC)、WMV或AVS编码格式;

(8)支持远程作证和庭审观摩等远程音视频应用。

5、庭审管理

(1)提供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和庭审排期信息的维护管理。具有权限划分、身份识别和日志功能:

(2)能够对本地庭审画面和远程质证(提讯、庭审、)画面的显示和输出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在法庭内、外各类显示设备显示。或传送到图像处理中心,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提供服务;

(3)能够在庭审视频中输出文字、连续的时间等信息;(4)能够进行直播控制,灵活选择各路图像画面、证据展示画面或复合画面进行直播,能够根据网络带宽和庭审关注度的情况调节码流:

(5)能够对庭审中产生的笔录信息、质证信息和视频信息进行管理,并能够同步输出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应用。

6、灯光音响

(1)在法庭内形成一个均匀的声场,保证各席位能够清晰听到审判发言内容和声音证据内容;

(2)可以声控,也可以由法官控制发言。法官席优先发言,并可控制控、辩双方的发言与发言时间;

(3)可配置多段均衡器、反馈抑制器、压限器等设备,以改善法庭音响的质量;

(4)根据庭审环节和证据展示等需要提供可分区控制光源。

7、集中控制

(1)支持庭审设备的“单点击”控制;(2)支持庭审过程控制;(3)支持庭审录像和直播控制:(4)支持设备故障预警。(方案四)扩展功能型

1、音视频信息采集(1)民事审判庭配置4台摄像机(或1台全景摄像机),用于法官席、双方当事人席、旁听席的拍摄。在法官席配置5支、书记员席配置2支、双方当事人席各配置3支话筒。支持语音激励功能。配置1至2支无线话筒;

(2)刑事审判庭配置5台摄像机(或1台全景摄像机),用于法官席、公诉席、辩护席、被告人席、旁听席的拍摄。在法官席配置5支、在公诉席和辩护席各配置2支、在书记员席配置2支、在证人席和被告人席各配置1支话筒。支持语音激励功能。配置1至2支无线话筒。

2、证据展示

(1)配置电脑,使用局域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展示庭前交换的电子证据;

(2)配置录音机、录像机、VCD/DVD机等设备,用于音视频证据播放;

(3)配置实物展台,用于实物证据展示:

(4)配置LED屏/背投/电视/电子白板/投影等显示设备;

(5)在法官、书记员等席位配置显示屏,用于实时查看案件信息、庭审信息、证据展示信息,笔录信息等;

(6)配置电子白板或触摸屏,实现质证留痕功能;(7)在书记员和法官席位设置局域网接口,在书记员和双方当事人席位设置VGA接口和互联网接口;(8)各类展示设备由书记员或控制人员通过集控系统控制。

3、庭审笔录

(1)配置电脑(或速录机)、打印机等设备,支持庭审信息的录入和打印:

(2)支持庭审笔录与庭审音、视频记录信息时间标记同步;(3)支持庭审校对功能。可实时对遗漏的文字进行标记,并可通过该标记来定位庭审音视频,进行补录或校正;

(4)校对后的庭审笔录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4、音视频管理

(1)支持庭审过程中各种声音的混音处理;

(2)支持多画面合成。将多个摄像机的信号以及证据展示信号复合为一个画面输出,分辨率不低于704x576。主画面可灵活设定;

(3)支持光盘刻录。实时对庭审信息(包括庭审录像、证据、庭审笔录等信息)进行一画面或多画面光盘刻录,用于随卷归档等用途。应具有光盘封盘、防擦写、防篡改、防剪辑等安全保护措施;

(4)支持语音激励。摄像机自动跟踪发言人,将发言人画面输出到显示设备上,切换为复合画面的主画面;

(5)支持法庭画面输出切换。可以输出在法庭内的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到法庭外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进行庭审直播,可以通过模拟信号传送到图像中心,可以通过数字编码进行网上直播和存储,等等;

(6)支持MPEG-

2、MPEG-4(H.264/AVC)、WMV或AVS编码格式。

(7)支持特殊证人在作证室发言、观看庭审实况功能;(8)支持远程作证和庭审观摩等远程音视频应用;(9)配备视频编辑工具,案件审结后,对庭审视频进行后期编辑、剪裁、加工、制作。

5、庭审管理

(1)提供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和庭审排期信息的维护管理。具有权限划分、身份识别和日志功能;

(2)能够对本地庭审画面和远程质证(提讯、庭审)画面的显示和输出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在法庭内、外各类显示设备显示。或传送到图像处理中心,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提供服务;

(3)能够在庭审视频中输出文字、连续的时间等信息;(4)能够进行直播控制,灵活选择各路图像画面、证据展示画面或复合画面进行直播。能够根据网络带宽和庭审关注度的情况调节码流;

(5)能够对庭审中产生的笔录信息、质证信息、和音视频信息进行管理,并能够同步输出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应用。

6、灯光音响

(1)在法庭内形成一个均匀的声场,保证各席位能够清晰听到审判发言内容和声音证据内容;

(2)可以声控,也可以由法官控制发言。法官席优先发言,并可控制控、辩双方的发言与发言时间;

(3)可配置多段均衡器、反馈抑制器、压限器等设备,以改善法庭音响的质量;

(4)根据庭审环节和证据展示等需要提供可分区控制光源。

7、集中控制

(1)支持庭审设备的“单点击”控制;(2)支持庭审过程控制;(3)支持庭审设备的集中控制;(4)支持庭审录像和直播控制;(5)支持远程控制接管;(6)支持设备故障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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