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2024-05-21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共7篇)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篇1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以民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司法为民是一个崭新的司法理念,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公正是现代法律制度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司法为民首先必须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理念能否全面贯彻落实,关键在于造就一支为民、务实、清廉、公正司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关键是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近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够端正、办案拖沓、行为不廉、司法不公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是当前法院值得思考的新课题。

一、突出重点,建立完善作风建设保障机制

法院作风建设的重点是审判作风建设。所谓审判作风主要是指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实践中一贯表现的态度、行为和职业形象。审判作风是反映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是衡量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作出客观评价的最直接的衡量标准。审判作风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审判流程来说,它反映在立案、开庭、调解、裁判、执行和涉诉信访接待每一个具体环节之中;从工作范围来说,它反映在法院每一个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每一个法官的工作态度、职务行为和其他行为、言行举止之中;从时间范围来说,它不仅体现在法官的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同时也体现在8小时之外。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所说:“法官的工作有8小时内外之分,但法官形象却没有8小时内外之分”;从反映层面来说,它是审判工作主体即法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情感、行为的综合反映,是法官内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形象素质在审判工作这一特殊领域的外在表现,并主要通过其态度、工作和形象等几个层面来反映。因此,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构建保障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是一个涵盖法院全部工作的庞大系统工程,也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重要保证。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践行司法为民的自觉性。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主体是人民法官。当前法院应以组织广大法官深入学习贯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抓手,切实加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和职业道德教育,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进一步增强改进审判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和维护司法公正的自觉性。真正使审判作风不够端正的法官自觉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工作态度上切实克服冷横硬推、拖拉懈怠等不良作风,树立文明司法的职业形象和亲民便民的良好作风,以形象公正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要通过改进审判作风,使每一个法官都能自觉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便民之事,常行利民之举,自觉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追求目标。

二要遵循审判规律,增强维护司法公正的针对性。要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突出重点抓好作风建设,抓好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当前应结合“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着重解决好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要着重解决方便群众诉讼和执行难的问题;二是要着重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中级以上法院,要确保受理渠道畅通,依法审查,对确属裁判不公的坚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对没有问题的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三是要着重解决在程序公正方面存在问题,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四是要着重解决审理、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中,法官在社会交往、业外活动和职务行为方面存在的不检点、不公正、不廉洁、不注意职业形象等问题。

三要围绕司法为民,增强亲民、便民、利民的实效性。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基层。当前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结合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措施的指导意见》精神,把改进审判作风作为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通过审判作风的改进,审判制度的完善,审判程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更加便于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从立案到开庭、调解、宣判、执行各个环节都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同时要使广大法官真正做到:在审判作风上亲民,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在诉讼程序上便民,以快捷的审理化解民忧;在实体处理上护民,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在执行环节上安民,以高效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司法新形象。

四要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性。审判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始终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全程。因此,建立完善审判作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要把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法院经常性管理之中,要把审判作风和法官职业形象、工作态度要求贯穿于法院制定的审判工作制度和日常行为规范之中,实现以科学的制度来管人管事管队伍。当前,要坚持用《法官法》和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来管理和规范法官队伍,通过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在审判活动中坚决克服人为拖案、低效办案和司法不公等不良作风,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彰显现代诉讼过程的公正、高效。

二、标本兼治,建立完善反腐倡廉保障机制

第一,加强教育引导,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首先要着眼于建立完善法官的自律机制。“自律”是指自己约束自己,亦即人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塑造。现实中,一些法官违法违纪,腐败犯罪,归根到底是廉洁自律意识淡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出了问题。因此,人民法院要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根本,以司法为民为目标,以公正廉洁为主线,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法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意识、公正司法:其一,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科学的理论是正确行动的指南。当前要结合“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官继续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利益观,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和公正廉洁理念,促使法官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自砌“隔离墙”,自觉廉洁自律,抵制私心杂念,维护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其二,要以崇高的使命鼓舞法官。人民法官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是社会纷争的裁决者,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要教育引导法官把法官职业当作毕生为之努力的神圣事业,始终怀有重任在肩的崇高使命感,始终保持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司法人格。其三,要以先进的事迹激励法官。各级法院要用先进典型引路,弘扬正气,大力表彰先进,宣传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好法官,使广大法官学有榜样,赶有先进。当前,要以学习公安战线任长霞同志的先进事迹为契机,全面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使广大法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依法公正行使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四,要以反面的案例警示法官。在正面教育的同时,还要善于运用反面案例对法官进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效果。使法官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使法官“一日三省吾身”,时刻牢记慎权、慎欲、慎独,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使法官始终做到自重、自爱、自警、自励,在社会交往、业外活动中,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名节、注意自己的形象。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自觉抵制各种不符合法官形象的生活方式。

第二,强化责任追究,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和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着力建立完善“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一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法官的违纪违法、滥用权力行为,要坚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对滥用审判权、执行权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坚决防止不予追究或追究失之宽软的现象发生。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确保队伍纯洁。从制度上保证广大法官清正廉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二要加大查案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绝不能姑息手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法院的查案重点仍然是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继续重点查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肃查办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处现象。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要认真剖析案件,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查办违纪案件是加强法院廉政建设,贯彻从严治院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反对和防止法官腐败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有关法院应通过认真剖析法官腐败犯罪案件,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填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警示作用,做到“高压不断、警钟长鸣”。

第三,狠抓制度落实,构建“不能为”的监督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制度,既是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力防范,也是对广大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公正司法的有力保护。多年来,人民法院制订实施了一系列监督制约制度,为规范法官行为设臵了一道道的“高压线”和“防腐墙”。今年3月,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又设臵了一条廉政“隔离带”。当前,各级法院要狠抓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的贯彻落实,把加强内部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公正、廉洁行使的监督机制。法院加强内部监督,首先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把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贴近实际,突出监督重点,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要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依法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二要强化院长、庭长监督。法院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庭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人员依法行使执行权的基础上,对案件审理、执行活动中出现的非正常现象进行认真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三要强化审判流程监督,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立案、审理、判决、执行整个过程的科学管理和跟踪监督。有条件的法院可实行计算机随机分案,减少人为控制案件承办人的做法;四要强化审判质量监督。法院内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科学、不健全,是影响审判质量、产生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因此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对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执行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考核,从源头上防止法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减少案件错判和久拖不决、司法不公、久拖不执现象发生;五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法院监察部门要创新监督方式,实现事后监督和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八小时以内监督和八小时以外监督相结合。要把监督工作渗透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同时,使监督真正成为帮助、爱护法官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确保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人民法院在全面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要依法实现全面的公开审判,把审判的全过程臵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拉近与社会各界的“距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工作监督、同级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有效遏止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创新工作思路,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今年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条件的地区,可以试点廉政保证金制度,探索惩戒与激励机制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从制度层面上不断加强和完善法院廉政建设的新思路和新做法”。按此要求,我院及各地许多法院都先后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或廉政退休金制度。实行上述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广大法官公正、廉洁司法,践行司法为民。

三、夯实基础,建立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依我国法官法有关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亦即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践行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基,也是考量法官职业化的一项重要标准。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借鉴国外法官职业保障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关键在于全面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权,践行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

(一)建立完善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依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首先应建立完善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使其能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或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法院要坚决为依法办案、敢于抵御和排除外界干涉或干扰,公正司法的法官撑腰,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打击报复。其次,应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议庭和独任庭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保障制度,凸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尊重和保障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庭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同时,应理顺法官与院、庭长之间审判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关系,废除案件审批制度,院、庭长只有在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时,才依法享有对案件的裁决权。其三,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独立制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得有任何行政性的控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包括院长、庭长均不得对下级法院的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干预。其四,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即只要法官履行审判职务的行为正当且程序合法,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

(二)建立完善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确保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更换或受处分。为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落到实处,建议最高法院或立法机关明确和细化法官免职、辞退和处分的法定事由和程序,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

(三)建立完善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职业收入差异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法官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工资和津贴。一些法官经济困难,生活清苦,在社会上没有职业尊荣可言,难以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而职业收入和经济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金钱及其他物质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动摇了法官的职业信心,有的已忍痛脱下“法袍”,改行从事律师职业。对此,各地法院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确保法官能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津贴,并逐步提高其经济待遇,实行“以薪养廉”。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篇2

(一) 司法人员人身权益受侵害多发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 社会利益结构深度调整, 加之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 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觉醒走向迫切伸张, 特别是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日益完善, 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入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成为解决矛盾的最前沿。广大基层司法人员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精神, 敢于担当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的角色, 为社会和谐稳定承担了较大的责任。然而基层司法人员的付出与回报不匹配, 司法人员受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越来越多, 司法人员被谩骂、侮辱、恐吓精神受伤害事件时有发生, 受殴打、伤害、刺杀, 甚至流血牺牲的事件在媒体上也时有披露。[1]

(二) 司法人员工作压力过大, 待遇保障难以落实

时代在发展, 社会在进步, 司法人员的工作越来越多, 任务也越来越繁重, 超负荷运转使他们的身体健康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司法人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承担着, 他们不仅承受着来自内外部的压力, 还承受着由于过多面对纠纷犯罪等社会阴暗面而引起的心理的冲突, 这些社会阴暗面引起的心理冲突导致心理压力过大、烦躁、焦虑、工作热情降低等情况不同程度的出现在司法工作群体中。虽然《检察官法》的出台对检察官的选任、发展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检察官法》中, 关于检察官的等级编制、工资标准、检察津贴等的条款还处在有关部门“制定”中, 这些检察官职业保障相关的配套规定也未出台, 使检察官法中有关激励机制的一些规定未能落实, 这极大地影响了司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 经费困难也是大多数检察院面临的共同窘境。地方经济困难, 财政供给不足, 检察机关形成了办案难、兑现难、运转难的“三难”局面, 检察干警在办案的同时, 不得不考虑经济问题, 工作压力增大。[2]检察官所享受的待遇与检察官的自身学历、综合能力不对等, 工资、福利待遇、住房等职业保障远不如其他行业干部。

(三) 司法工作人员身份难以保障, 职业尊严缺乏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中规定了检察长 (检察官) 神圣不可侵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 这种保护的对象还有其家庭成员及财产。而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身份保障制度, 《法官法》、《检察官法》原则性地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权利义务、任免等内容, 而对于如何具体执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使得检察官、法官的身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例如, 河南洛阳市“种子案”所涉及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某, 仅因为在判决书中评判《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就被认为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从而被撤销审判长的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员。法官仅因“严重违法”这一个宽泛的事由和简单的程序就被辞退, 身份难以保障。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 司法人员的身份得不到保障, 严重影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

二、完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制度构建

(一) 完善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近年来, 报复打击司法人员的事件频繁上演, 完善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刻不容缓。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 用刑事和非刑事两种手段来惩治侵害行为。刑事手段主要从立法入手, 在立法上充分体现法庭的严肃、法官的权威, 严惩藐视法庭, 侮辱法官以及法庭外威胁报复法官的行为, 并将威胁法官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手段, 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司法人员的自我保护, 司法人员应加强自律, 严格约束自己, 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树立司法权威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律宣传, 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司法人员应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积极正确的引导当事人。并且畅通法律宣传渠道, 形成多元化的法律宣传体系。另一方面加强法院安全保卫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 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庭秩序与安全方面的职责。

(二) 完善司法人员的薪酬制度, 提高职业尊严

物质利益是行为的重要导向。抛开国家公职的外纱, 法官、检察官也是人。对于法官、检察官我们不能一味的以理想化的定位, 当他们的工资过低, 其自身的物质利益和角色定位冲突时, 他们作为人的本性将被激发, 可能受到诱惑的吸引。司法独立, 首先应做到财政独立。现在我国司法机关经费的多寡取决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财政影响着司法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 实行等级和职务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我国应确立司法预算独立原则, 取消现行行政等级化的工资制度, 建立独立的薪资制度。实行省范围内平衡法官收入, 避免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之间法官收益的差距, 有利于司法队伍的稳定, 应建立略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官、检察官薪金制度, 因收入过低所造成的影响不仅仅在于造成法官队伍的不稳定, 更是会引起司法的腐败。[3]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法官以及同级不同法官之间工资待遇差距不宜过大, 并且司法人员的工资和待遇应与级别和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相适应。

(三) 完善司法人员身份职业制度, 维护职业稳定

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认为:除司法官员的职位固定外, 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因此我国应严格规范司法人员的选任程序, 并且对东西部地区司法人员的选任实行科学化的区别对待, 平衡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人员辞退和任免制度, 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司法人员的辞退事由和辞退程序, 充分保障司法人员免职处分的申诉权。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限, 一名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学素养、还需要足够的人生阅历。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既耗时又耗力。国外许多地方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晚于普通的公职人员。而我国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稍早, 使得许多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司法人员过早离开工作岗位, 造成了人才浪费。结合我国普通公民的身体状况及司法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推行专门的退休管理制度, 使得司法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

(四) 健全司法人员身心健康保障体制

司法人员工作压力大, 职业危险大, 长期受负面情感的影响等原因造成其心理压力过大、焦虑烦躁等问题。这要求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力所能及地为司法人员创造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另一方面, 要时刻关注司法人员的思想状况, 做好法官的思想政治工作, 在对内部人事改革、人员变动、职务晋升任免、岗位竞聘等作出非常部署时, 更要十分注意工作人员思想变化, 找相关人员谈心, 及时听取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开展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书画大赛、棋牌比赛、读书读报等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 引导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 陶冶情操, 提高品位, 从而改变不良的心理、转移不良的情绪。[4]建立法官休假休养制度, 因此各级司法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 制定年休假的计划和规定, 有系统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同时也应将公费休养作为对司法人员的一项激励措施, 利用年休假时间分期分批安排司法人员公费休养。

三、结语

司法权属于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不仅因为司法权威是法治的表征和力量源泉, 还由于司法权具有国家终级性、权威性的判断权性质。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将会不断完善, 我国司法将会更加公正高效。

参考文献

[1]陈文兴.法官职业与司法改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刘平.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现状分析[J].法制博览2013年12期.

[3]苏泽林.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篇3

[关键词]权益保障;履职保护;司法权威

一、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权利保障现状

(一)司法人员人身权益受侵害多发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利益结构深度调整,加之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觉醒走向迫切伸张,特别是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日益完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成为解决矛盾的最前沿。广大基层司法人员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精神,敢于担当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的角色,为社会和谐稳定承担了较大的责任。然而基层司法人员的付出与回报不匹配,司法人员受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越来越多,司法人员被谩骂、侮辱、恐吓精神受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受殴打、伤害、刺杀,甚至流血牺牲的事件在媒体上也时有披露。[1]

(二)司法人员工作压力过大,待遇保障难以落实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司法人员的工作越来越多,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超负荷运转使他们的身体健康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司法人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承担着,他们不仅承受着来自内外部的压力,还承受着由于过多面对纠纷犯罪等社会阴暗面而引起的心理的冲突,这些社会阴暗面引起的心理冲突导致心理压力过大、烦躁、焦虑、工作热情降低等情况不同程度的出现在司法工作群体中。虽然《检察官法》的出台对检察官的选任、发展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的等级编制、工资标准、检察津贴等的条款还处在有关部门“制定”中,这些检察官职业保障相关的配套规定也未出台,使检察官法中有关激励机制的一些规定未能落实,这极大地影响了司法队伍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经费困难也是大多数检察院面临的共同窘境。地方经济困难,财政供给不足,检察机关形成了办案难、兑现难、运转难的“三难”局面,检察干警在办案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经济问题,工作压力增大。[2]检察官所享受的待遇与检察官的自身学历、综合能力不对等,工资、福利待遇、住房等职业保障远不如其他行业干部。

(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难以保障,职业尊严缺乏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中规定了检察长(检察官)神圣不可侵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的对象还有其家庭成员及财产。而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法官法》、《检察官法》原则性地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任免等内容,而对于如何具体执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检察官、法官的身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例如,河南洛阳市“种子案”所涉及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某,仅因为在判决书中评判《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就被认为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从而被撤销审判长的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员。法官仅因“严重违法”这一个宽泛的事由和简单的程序就被辞退,身份难以保障。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司法人员的身份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

二、完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制度构建

(一)完善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近年来,报复打击司法人员的事件频繁上演,完善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刻不容缓。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用刑事和非刑事两种手段来惩治侵害行为。刑事手段主要从立法入手,在立法上充分体现法庭的严肃、法官的权威,严惩藐视法庭,侮辱法官以及法庭外威胁报复法官的行为,并将威胁法官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范畴。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手段,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人员的自我保护,司法人员应加强自律,严格约束自己,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司法人员应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积极正确的引导当事人。并且畅通法律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法律宣传体系。另一方面加强法院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庭秩序与安全方面的职责。

(二)完善司法人员的薪酬制度,提高职业尊严

物质利益是行为的重要导向。抛开国家公职的外纱,法官、检察官也是人。对于法官、检察官我们不能一味的以理想化的定位,当他们的工资过低,其自身的物质利益和角色定位冲突时,他们作为人的本性将被激发,可能受到诱惑的吸引。司法独立,首先应做到财政独立。现在我国司法机关经费的多寡取决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财政影响着司法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实行等级和职务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我国应确立司法预算独立原则,取消现行行政等级化的工资制度,建立独立的薪资制度。实行省范围内平衡法官收入,避免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之间法官收益的差距,有利于司法队伍的稳定,应建立略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官、检察官薪金制度,因收入过低所造成的影响不仅仅在于造成法官队伍的不稳定,更是會引起司法的腐败。[3]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法官以及同级不同法官之间工资待遇差距不宜过大,并且司法人员的工资和待遇应与级别和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相适应。

(三)完善司法人员身份职业制度,维护职业稳定

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认为:除司法官员的职位固定外,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因此我国应严格规范司法人员的选任程序,并且对东西部地区司法人员的选任实行科学化的区别对待,平衡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人员辞退和任免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司法人员的辞退事由和辞退程序,充分保障司法人员免职处分的申诉权。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限,一名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学素养、还需要足够的人生阅历。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既耗时又耗力。国外许多地方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晚于普通的公职人员。而我国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稍早,使得许多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司法人员过早离开工作岗位,造成了人才浪费。结合我国普通公民的身体状况及司法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推行专门的退休管理制度,使得司法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

(四)健全司法人员身心健康保障体制

司法人员工作压力大,职业危险大,长期受负面情感的影响等原因造成其心理压力过大、焦虑烦躁等问题。这要求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力所能及地为司法人员创造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另一方面,要时刻关注司法人员的思想状况,做好法官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对内部人事改革、人员变动、职务晋升任免、岗位竞聘等作出非常部署时,更要十分注意工作人员思想变化,找相关人员谈心,及时听取意见并做好思想工作。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开展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书画大赛、棋牌比赛、读书读报等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引导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从而改变不良的心理、转移不良的情绪。[4]建立法官休假休养制度,因此各级司法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年休假的计划和规定,有系统有组织的安排休假,同时也应将公费休养作为对司法人员的一项激励措施,利用年休假时间分期分批安排司法人员公费休养。

三、结语

司法权属于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不仅因为司法权威是法治的表征和力量源泉,还由于司法权具有国家终级性、权威性的判断权性质。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将会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将会更加公正高效。

参考文献

[1]陈文兴.法官职业与司法改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刘平.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现状分析[J].法制博览2013年12期.

[3]苏泽林.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本.

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篇4

宋鱼水出生在美丽的胶东农村,故乡人民的勤劳朴实、正直善良、自尊自强,以及爱憎分明、坚韧不拔等优秀品质,对她最初的人格形成产生过深刻影响。她从小就有着浓郁的“百姓情结”,对百姓的爱发自内心。

1989年,宋鱼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被分配到海淀法院,4年后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并开始独立办案。她办的第一个案子很不起眼,是一个只有几百块钱的小案。原告是位民工,衣服破旧得看不出颜色,尽管屋里有暖气,还是不停地发抖。他状告一家饭馆的老板欠钱不还,还数次粗暴地把他赶了出来。这是他起早贪黑给这家饭馆送菜一年的全部所得,患重病的妻子和上学的孩子,都眼巴巴地盼着这点钱。

为了办好这个案子,宋鱼水亲自找到这家饭馆了解情况。老板也喊冤枉,说这家饭馆因为经营不善多次倒手,买民工蔬菜的老板早就没了踪影。宋鱼水认真听完后说:“你说你冤,这位送菜的农民也就更冤了。这账虽不是你欠的,但你承租了这个店,你就应该先还上。关于这一点,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当被告表示听从调解之时,宋鱼水也充分考虑到被告的合法权益,提醒他可以依法向过去的承租人追偿。

案子圆满了结。那位农民拿着自己的血汗钱含泪而去,被告也为宋法官的真诚之心深深感动。宋鱼水对这件事感触颇深,她在文章中写道:“虽然每个人的文化层次、生活背景不一样,但是人们本性中追求平等和正义的要求是一样的;小额案件与标的重大的案件相比,似乎不值一提,但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也应该是一个不分贫富贵贱,一样充满关爱的社会;自己一生中可能会审理几千件案子,而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就进一次法院,如果就是这惟一一次与法律的接触让他们受到不公正对待,让他们得到一个自己想不明白的结果,在他们心中会留下深深的伤痕。伤害了一个当事人,就多了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了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增加一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的信心。”

这就是宋鱼水思想认识的高度。她把一案一事与法律和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

有位大学教师,牵头把几位同事凑起来的60余万元借给某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本以为能得到可观的回报,可没想到几年过去,连本金都收不回来,每次催要,办事处都以种种理由推延。恰逢学校集资建宿舍楼,几位同事都急着用钱,这位教师在再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把办事处告上了法庭。

案子到了宋鱼水手里,宋鱼水决定先做被告代理人的工作,详细介绍老师们等房多年的迫切心情,并委婉地提出,政府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更应该表现出高姿态,给人民群众树立诚实信用、崇尚法律的榜样。

入情入理的分析说服了这位代理人,公正亲和的法官形象也更让代理人内心折服。他当天就向市政府报告并制定了还款计划,第二天便急忙赶回北京与大学老师达成协议,承诺本金与约定利息一次偿还!老师拿到钱,万分感叹地说:“只有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官,才能让人民打赢官司,一名好法官就是老百姓头上的一片青天!”

利为民所谋

宋鱼水常说:“法官仅仅做到公正还不够,不能一判了之,还必须将法律规定、法律标准向当事人“释明”,将法理及时传达给当事人,这样才能赢得他们的理解和遵从,尤其是当人们法律素养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就更有为其辨法析理的必要。

1997年,北京市政府决定淘汰所有“面的”。一时间,几乎所有出租公司都向司机提出解除合同、收回车辆进行更新的要求。出租车是这些司机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他们纷纷提出补偿,一些司机还为此上访、静坐、围堵交通或到法院告状。

身处矛盾中心,宋鱼水始终注意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考虑案件的处理。她迅速了解案件背景,分析矛盾性质、特点,及时传唤双方,明确告知出租公司:第一,用司机的钱买车再租给他们,这种行为政策不允许;第二,司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公司应该考虑他们的利益。同时,宋鱼水也给司机们讲解车辆更新的社会意义,要求他们顾全大局,相信法律,不要做出事与愿违甚至违法的事。

宋鱼水的调解,让案情开始沿着良性方向发展。最后,多数司机与公司达成了协议,那些观望的公司和司机,也都依照法院裁判的原则,自行解决了纠纷。出租公司很快恢复了经营,司机们也心服口服。

学会倾听,让当事人把话讲完,是宋鱼水判案的第二大特色。

有一起出版合同纠纷案,原告是老作家,由于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庭审中尽管情绪激动又妙语连珠,却一直不能准确地讲出法律上争议的焦点;反复十来遍就同一个问题进行论述,旁听席开始有人打起瞌睡。

担任审判长的宋鱼水却一直没有打断老作家的陈述,直到中午12点多,庭审辩论才结束。当原、被告双方的情绪终于缓和下来,当事人均表示没有新的说明了,宋鱼水才向他们说明出版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之处。

老作家一言不发,仔细听完宋鱼水的讲解,突然出人意料地站起来,心悦诚服地说:“法官,我接受被告的方案。”随后他对宋鱼水解释道:“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的尊重让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

就这样,原、被告双方当场达成调解。

真诚调解,建设性结案,是宋鱼水判案的第三大特色。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宋鱼水审理过一起技术秘密侵权案。在铁的事实面前,被告感到非常的绝望。因为,这种案子一旦判决,被告公司投入的大量资金将血本无归。

宋鱼水想,如果原告许可被告使用这项技术秘密,被告就能转入合法运营,同时,原告也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补偿,如此一来,双损就变成了双赢。经多次调节,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并且,原、被告都跳出官司,开始考虑双方今后的更大发展。

换位思考,理解当事人苦衷,是宋鱼水判案的第四大特色。

语言亲和内敛,折射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是宋鱼水判案的第五大特色。

宋鱼水是一位性情温和的女子,说话轻声细语,神态和善安详。但这不妨碍她成为最优秀的法官和最威严的审判长。因为,她的威慑力从来都不是靠洪亮的声音、严厉的表情或刻薄的语言表现出来的,而是通过透彻分析、准确判断和充分说理来显现。换言之,她是用公正和善意的力量让人心服口服。

人格魅力光彩照人

在知识产权庭,宋鱼水实行的是人文化管理,民主氛围和学术氛围浓厚。在同事眼里,工作中她是经验丰富、领导有方的庭长;日常生活中她则像自己的亲人,热心、细心、知心,让人时常为之感动。一次,庭里一位年轻女同志出国学习归来,当时已是腊月二十九。因为她家在外地,想回去已经来不及了;她也不敢奢望有人接、帮助拿拿沉重的行李――毕竟大家都忙着过大年啊!孤单和委屈盘桓心头。

就在她推着行李车,刚从机场出口向左转的时候,突然听到有人在喊:“小马、小马,看这儿!”她扭头一看,发现宋庭长正从人群中往前挤,手里捧着一束洁白的百合花。“庭长您好忙,怎么会来,还买花给我?您怎么知道我喜欢这种花啊?”

宋鱼水的爱人笑着说:“是我们家这位问了一圈才知道你喜欢百合。还说你一个人在北京,没人接心里该难受了。我还是第一次发现她这么浪漫呢!”这位年轻的同事轻轻地叫了一声“宋姐”就再也说不出话来。

面对工作,宋鱼水奉献已成为习惯。身为母亲,宋鱼水更有九曲柔肠。刚独立办案那年初,工作特别忙,爱人又在远郊县工作,她只好狠着心,把不满周岁的儿子送回山东老家。年底,她又承担起全庭到外地送达和调查的任务,全国各地四处奔波。一回到北京,她把手头的工作一交代清楚,就迫不及待地往山东老家赶。然而,当她蹲在儿子面前,满怀欣喜地伸出双臂,轻声叫着儿子时,儿子却紧紧抱住姥姥,用眼睛的余光偷偷打量她。“儿子不认识我了?”宋鱼水愣在了那里,泪水滚滚而下。

做称职的法官,还是做合格的母亲?宋鱼水的选择令人有些意外――她选择了二者同在。假期一满,宋鱼水毅然把孩子带回了北京,她决心在干好工作的同时,还要让孩子拥有完整的母爱。自然,这会让自己更累和付出更多。但她无悔。

宋鱼水性情温和,甚至看上去有点弱不禁风。但在原则问题上和面临威胁之时,她却呈现出了斩钉截铁、大气磅礴的一面。

宋鱼水法官用自己人格的力量,折射出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与法律一起成长

中关村是中国的硅谷,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必然涌现众多疑难、新鲜、重大案件,单靠以往的经验已不能适应时代和工作的要求。宋鱼水勤于在学习中思索,在实践中总结,每每遇到此类案件,几乎每次都能拿出颇有创意的可行办法。

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说:法律是生长的。

宋鱼水十分欣赏这句话。法律是生长的,法官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成长。

宋鱼水审理过一起经销权纠纷案件。一家公司在经销各种品牌的啤酒时,把大量过期啤酒的生产日期涂改后倾销,引起了消费者的愤慨。这家公司经销的各类啤酒销量一落千丈,其中有一个品牌的啤酒损失最为惨重。无辜受到牵连的总经销商,为此单方终止了这家公司的经销权。这家公司随即把总经销商告上了法院,诉称:总经销商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属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由于当时就经销合同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对案件进行裁断,无疑是作为法官的宋鱼水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宋鱼水没有机械地引述法律原则,而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并在庭审后查阅大量资料,参考国外相同的案例,和同事们开展研讨。在对案件事实、法理依据都有了明确了解后,在长达6000余字的判决书中,宋鱼水开创性地将丧失商业信誉作为解除经销权的法定事由,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并将证据质证与认证等写入判决,对判决书体例进行了创新。该案的审理得到了旁听的北京市各委办局的60多位领导的好评。后来,这份判理充分,逻辑性强的判决书,被许多法院作为范例,并被评为北京市法院民商事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都心悦诚服,没有上诉。

2002年,某著名学者诉一家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案。可当时,对数字图书侵不侵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审判实践。因此,对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而且事关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方向。

宋鱼水和她的同事们,知道这起案件的分量。他们把探索法律前沿问题和园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融合在一起,查资料、搞论证、找依据。他们认为,这个公司不属于公益性的,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数字使用方式会给著作权人带来更大的损害和影响。因而判决:构成侵权。这个案例当年被评为全国十大著作权侵权案件之首,上了《最高法院公报》。

像这样“全国首例”、“全国第一起”的案例,宋鱼水和她的同事们办理了多起。骄人业绩的取得,无疑是与宋鱼水和法官同事们的求知探索精神分不开的。

甘化我身守正义,毕生护法为人民。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篇5

(200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纪 敏

同志们:

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闭幕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在我就会议情况作总结,并对民事审判的相关问题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

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和充分发挥人民法

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新形势下召开的。黄松有副院长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黄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佛山会议以来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的民事审判工作,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客观和深刻地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大家一致认为,黄副院长的讲话立意高远、切合实际,既有审判理念,又有具体方法和思路,点面结合,针对性强,鼓舞士气,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期间,大家还就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就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充分交流,拓展了思路,厘清了认识,促进了共识,明确了任务,对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关于审理物业权益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及《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制定,事关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蕴涵着当今社会生活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诸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大家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看法,这对起草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对大家在讨论学习过程中提出的如何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进行认真研究和吸收,以利于早日形成规范性文件指导审判工作。与会同志纷纷表示,这次会议会期虽短,但内容很重要,也很丰富,对全面提升民事审判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湖南省委和高院党组对这次座谈会非常重视,为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安排,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提供了全方位的大力支持。没有他们,会议很难取得圆满成功。在此,我受黄副院长委托,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与会代表,向湖南省委及高院全体干警特别是会务组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会议期间,与会同志还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较为突出的其他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

究讨论。下面,针对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我谈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强化调解,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

这是最高法院民一庭指导全国法院民一庭审判工作的办案规则。调解在解决民事争议的同时,能够更好地修补被争执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作为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营造和谐司法的重要手段,调解已经被赋予了应有的时代高度和新的内涵。最高法院民一庭提出,对于领导和社会特别关注、涉及众多当事人切身利益、可能按下葫芦起来瓢、一审裁判有错误二审改判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证据都不很扎实或者判决结案难以平息纠纷等七类案件,应当努力争取调解结案。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出自己的界定。应当指出,调解是更高层面的审判,是更高艺术的审判,要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即使是判决已作出,在没有下发之前,只要有调解可能的还可以调解或调撤结案。当前,重视调解的氛围空前浓厚,调解工作机制日臻完善。强化调解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着重提高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调解意识;二是切实增强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三是处理好调

判关系,明确民事审判的终极目的所在。强化调解要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始终,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包括最高法院民一庭二审的案件。2006年,最高法院民一庭第一季度调解率达到50%,全年调解率达到30%多,受到肖扬院长的多次肯定和表扬,也是为全国法院作出了表率,不能只要求下级法院,不要求自己。各高院民一庭也应照此要求去落实。我这里不是在强调调解率,而是宣传强化调解的理念,这是民一庭审判工作的亮点,是符合民一庭审判工作的特点的,当然,更符合全党以化解矛盾为中心的政法工作大局。对于强化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保持清醒头脑。比如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本意是调解减半收费可以鼓励调解,但也可能成为个别地方法院进行调解的障碍。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总结和分析,及时研究对策,避免调解的制度功能受到损害、制度目标出现偏差。诉讼费减少的问题,最高法院正在同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这些年来,有一种倾向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二审改判、发回的数量逐年上升,维持原判的比例越来越低,其中有很多改判、发回的依据并不十分充分,可以维持的没有维持。当事人因此对二审和再审程序寄予无限的厚望,使很多本可以及时服判息诉的案件,陷入了诉讼拖延、矛盾加剧的怪圈。到高院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请再审的数量有增无减,后果有百害而无一利。扭转这种局面,除了一审的质量要提高之外,二审也是关键。我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在强化调解的基础上,树立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的办案思路。

依法维持的前提是依法,维持则要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依法维持是依法改判转变而来的。为什么呢?一是现在的法官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尤其是物权法的出台基本上完善了民事审判的各项规定;三是审判管理更加规范,审判监督更加健全,民事法官的构成和民事案件的质量确实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要从维护法院权威、法律权威的高度来认识依法维持的重要意义。所以,对那些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坚决依法予以维持;原判在认定个别事实上不十分清楚,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如果尚未影响最终处理结果的,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调整法律适用后,可依法予以维持;对于原判决中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项,二审法院应当认真研究该裁量的出发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除非出现畸轻畸重并致当事人利益显失平衡,否则不能轻易改判。一个法官一生可能审理几千件案件,但一个当事人一生可能只有一个案件进法院,这一个案件出了问题,就会给他形成一个错误的认识,他会认为法律是弹性的,司法是不公的,而且会影响他周围的一群人。因此,颠覆性地改判不当,可能使当事人对法院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这是很危险的。另外,强调依法维持是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对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

慎重改判是指二审改判时应当持有审慎的态度,是依法改判的正确实施。对那些可改可不改,改判依据不是十分充分、把握不大的案件,比如新类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慎重,以不改为宜。即使改判,也有修补性改判和颠覆性改判之分,能够采用修补性改判的,就不要采用颠覆性改判。要努力做到不诱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引发申诉和申请再审,避免造成当事人不服判、不息诉、案结事不了的局面。当然,慎重改判不等于不分是非,有错不纠,对那些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甚至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及人情案、关系案等明显不公的案件,要坚决改判。如果上下级法院分歧很大,应交换意见、慎重研究,必要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发回重审的泛化和滥用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讼累,而且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使案件久拖不决,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受害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符合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更为重要的是,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对抗,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和激化,调解的最佳时机丧失,甚至诉讼标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实现,最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严格发回建立在法定发回重审条件的正确理解基础上,所谓“严格”,有三层含义:第一,二审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规定的二审职责,对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查明事实径行作出裁判或者促成调解的案件,不要轻易发回重审;第二,对那些二审查不清,发回后一审法院也很难把事实查清的案件,应在能够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进行裁决;第三,对原判程序虽有不当,但并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不宜发回重审。最高法院民一庭2006年审结的所有二审案件中,无一发回,就是要为全国作出表率。当然,对于在程序上难以补救或者由一审法院做工作比二审法院做工作效果更好的,则另当别论。不论是否发回,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都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质量。抓办案质量要从消灭低级错误入手,着力于案结事了,民事法官要有定分止争的司法能力,我们的任务是化解矛盾,绝不

是制造新矛盾,更不是扩大矛盾。明知是案结事不了的案件,庭长、主管院长要把好关。另外,判决要考虑能否执行,无法执行的案件不是合格的案件,是坑害当事人的案件,审判和执行是法院的一个整体,无法执行的案件损害的也是法院的形象和权威。承办人、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在签发案件前,一定要从审监的角度审视一下,是不是有硬伤,不要出现被审监庭颠覆性改判的情况发生。

(二)处理好民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在人民法院每年处理的大量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件表面上看似乎是民事争议,但纠纷的产生实际上是行政权行使的结果,纠纷的解决也与行政权的行使密不可分。妥善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协调好民事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也包括了民事司法权到底应该延伸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之所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走了半天之后,回过头来却发现很难通过民事裁判的方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就是没有理顺两种权力的范围和关系问题。这需要对当事人法律关系和纠纷的性质进行全面深入和正确的研判。我认为至少以下两种情况,是不能将纠纷纳入民事案件范围的:一是确实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争议双方之间终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制约和主导着纠纷的最终处理。比如因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产生的纠纷,历史上因政策调整形成的纠纷,以及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补偿安臵争议等。这些纠纷徒具其形,难符其实,虽然体现为当事人私权益的诉求,但并不具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所要求达到的民事可诉性。应当认识到,在中国国情下,是行政权主导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权主导下的行政。一些案件,尤其是涉及政府、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纠纷,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协调可能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有利于纠纷的平息,有利于和谐与稳定。

(三)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事关当事人根本诉讼利益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就证据失权问题作出规定的本意,是约束那些有条件有能力却不诚信举证的当事人。绝不能把它变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坑害弱势群体的工具。目前,大部分老百姓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水平、举证能力甚至是证据意识还不是很高,他们没能在举证时限内完成举证的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情况下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考虑到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情形,《证据规定》第36条对申请延期举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而不审理该证据有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针对这一类证据,应当排除《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45条的规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除此以外,《证据规定》在第41条和第4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三个层面进行了解释,还在第3条、第7条等对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以及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了规定。总之,一定要从“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高度,对《证据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理解和把握,提高整体适用、正确适用《证据规定》的意识和水平。

(四)准确理解和适用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倒臵

《证据规定》规定医疗侵权纠纷中部分举证责任倒臵的目的,在于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和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相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患者一般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能力较弱。如果要求其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往往因其部分证据无法举证而导致败诉的后果。在此情况下,患者极易采取过激行为,激化医患矛盾。而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最了解医疗过程所采用的治疗方案和方法,掌握着患者的医疗档案材料,由其负担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的所谓“举证责任倒臵”,正是针对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有关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在适用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上规定只是将侵权责任的部分构成要件进行了倒臵,不能理解为,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可以不负任何举证责任。患者仍然需要就过错和因果关系之外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是否存在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

(五)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标准失衡的问题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到物质损失范围内。根据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的数额相对以往有了较大提高,这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医疗单位的过错程度上还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上,都是更为严重的。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其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偏低。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标准失衡,而且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回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争议。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要求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甚至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的呼声不断涌现。对此,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目前情况下,一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两者失衡现象的加剧,努力做到平衡利益,定分止争。

(六)涉及物业权益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

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对因侵害业主共同权益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经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但最后提请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时删除了这一规定。如何解决涉及物业权益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也是最高法院民一庭起草物业权益纠纷司法解释过程中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各种观点,我们会在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慎重研究,在司法解释中尽快拿出一个符合立法精神的稳妥的方案。

(七)正确认定竣工结算依据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在一定期限内不答复便视为认可”的内容,也没有约定结算的时间。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后双方就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承包人提出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故根据最高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请求判令发包人按照其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是否以及如何适用该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争议较大。最高法院民一庭也收到了相关高院的书面请示。我们经过研究作出复函认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只有满足了这个条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否则,仅由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八)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举足轻重。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我认为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正确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分三种情形对劳动法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解释。实践中的情况肯定不止这几种,如果遇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该从着重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符合劳动法规定精神的认定。二是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问题。我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不能简单得出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互相排斥的结论。如果用人单位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明显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臵若罔闻,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明显无法通过工伤赔偿获得较为充分的救济,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三是正确理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有关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的规定精神。实践中应当注意,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工资欠条纠纷或者并非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规定的给付义务而引起,只要争议性质不属于劳动争议,就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以更加及时地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司法保障。

一裁两审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但这是立法解决的问题。诉讼费的降低有利于劳动者诉讼,但用工单位也可以用来拖延时间,依法恶意诉讼,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要时,可以采取裁定

先行给付的办法,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在这里,我着重讲两个问题。一是“帮助所有权”问题。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7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帮助的形式,以前比较常见的是暂时解决困难一方的居住问题。但如果判决将一方的房屋所有权给予对方以帮助,是不是有悖法理呢?我认为要深刻理解该规定的背景和目的。这一条规定是最高法院反复征求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意见后作出的,对依法保护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要明确的是,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困难,以房屋所有权提供帮助只是手段之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帮助”的形式,比如是否有帮助所有权的房源,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抚养子女等情况。不能不区分任何情况,动辄判决“帮助所有权”。第二个是有关举证责任的问题。夫妻离婚时,由于丈夫一方一般掌握着共同财产,比如企业的股权以及经营收入等,妻子在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由于无法完成举证而很难得到充分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当综合理解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有关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分析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十)从人民法院工作职责出发,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司法保障

农民工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为做好农民工工作出台了重要的政策措施。农民工群体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在社会上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诉讼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切实提高农民工维权的司法保障力度,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一环。对此,民事审判工作责任重大。2006年7月至8月,最高法院陆续下发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以及《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几个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今年的重点是抓落实,要按照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的要求,特别重视和切实做好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力度,在妥善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突出及时。

(十一)深入研究,慎重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确定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标准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解决的问题。最高法院曾就此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建议作出法律解释的报告。但由于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所以目前还没有结论。从实践情况看,大量涉农纠纷之所以难以处理,其根源就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没有一个统一和可操作的标准。我认为,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丧失的规定和建立在特殊性规定基础上的相互衔接,划定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并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

按照这个思路,我提出一些具体意见供大家在审判实践中研究参考: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因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除基于前述的出生等三种情况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外,自登记常住户口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成员资格。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我认为,如果

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时起,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除此以外,目前全国部分地方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同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这些情况对我们研究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大家要格外注意。总之,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广大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如果要认定资格丧失,应当慎之又慎。

(十二)认真落实最高法院通知精神,处理好共同诉讼案件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与之相适应,近些年民事争议的显著变化之一就是利益对抗群体化甚至集团化的倾向日趋显现,人民法院受理的共同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这类纠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由于争议金额一般都比较高,按照以往的级别管辖规定,多由各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最高法院作为二审。但实践证明,这种格局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性,弱化了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妥善处理纠纷的信任感,不仅无助于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还严重影响到北京的社会稳定。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能够分开的可以分开受理。法律、司法解释对特殊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高级法院做一审的,要报最高法院批准。《通知》改革民事共同诉讼案件受理方式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有利于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就地化解矛盾、平息事态或进行调解。通过营造更加和谐方便的诉讼氛围促进案结事了,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要站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及时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及切实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高度,认真理解《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十三)切实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司法

我们有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现实国情和法制文化传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肩负的使命也是立体和多元的,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促进国家各项建设发展,是民事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同样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适用结果。只要从具体国情出发,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从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出发,就可以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那种把两个效果割裂开来甚至是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完全不符合中国特色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过去的教训告诉我们,经不起历史检验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恰恰就是那些片面追求所谓办案的法律效果,忽视甚至无视其社会效果的案件。这些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但实际上还是没有结合社会效果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精髓,这本身也不符合法律效果的要求。

在重视两个效果统一的问题上,要格外注意慎重处理一些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强化和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民事争议的类型和内容日新月异。因为某些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典型和示范效应,在某一地区、某一领域甚至某一行业往往具有“里程碑”意义,所以引发了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关注与炒作。举一个例子,据我了解,有的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支持了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对诸如此类较为敏感和热点案件的处理,不能就案办案,必须慎重考虑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千万不要因为个案处理考虑不周而陷入被动,更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轻率下判。

在这里,我强调一点,民事法官要切忌书生办案,机械司法。书生办案、机械司法的主要特征是,不顾社会效果,不追求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其后果是造成越来越多的涉诉上访,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社会的稳定。民事案件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处理这些案件,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是办不好的。没有对中国特色审判的深入了解往往会陷入书生办案、机械司法,而书生办案、机械司法往往难以案结事了。我们现在许多年轻法官是从家门到校门再到法院门,缺少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更缺乏审判艺术和审判经验。他们是真书生,尽管想把案件办好,但往往事与愿违。因此,年轻法官要虚心向有经验的老法官学习。同时,老法官和院庭领导也要关心他们,多给他们锻炼的机会,多给他们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尽快成长,尽快成熟起来。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的假书生,他们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办关系案、人情案,偏袒一方当事人,坑害另一方当事人,对假书生要警惕,发现后要加强教育。

民一庭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未满足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38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担保法第49条的司法适用问题;人身损害赔偿中城乡两个标准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标准不同的问题;境外、国外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交强险与三者险的相关问题以及物权法施行后所涉及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学习和研究,有的还需要同立法部门交换意见,有的要通过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来解决,我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要及时汇报和传达会议精神

按照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各类会议管理办法》规定和最高法院2007年各类会议计划,本次会议压缩了会议规模,没有通知各高院主管副院长参加。与会同志回去后要及时向主管副院长和高院党组汇

报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重点汇报黄副院长讲话精神。之后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采取有效形式传达会议精神。

(二)抓住主线,加强指导,确保落实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结合民一庭工作实际,具体贯彻和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民一庭系统处理的案件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二是根植于基层。各高院要密切结合本辖区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更好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努力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这根主线,按照黄副院长重要讲话提出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在落实过程中,要强化对下指导和监督职能的发挥,重点放在夯实基础和务求实效上。要从司法为民出发,探索和采取灵活多样的便民和利民措施。我前一段到河南走了走,发现温县法院各法庭实行了“便民服务联系卡”,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据了解,其他一些地方也有这样的做法,比如湖北、安徽等的有关人民法庭。“便民服务联系卡”上有法庭庭长、副庭长的姓名、手机和办公电话,并将司法为民细化为及时解答法律咨询,随时接受立案预约等。这一举措化解了很多纠纷,减少了很多诉讼,真正体现了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值得推广。这次会议我们特邀了全国模范法官金桂兰同志,她是我们全国民事法官的骄傲,也是全国民事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法官学习的榜样。让我们以掌声向她表达崇高的敬意。除此以外,还要从做好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高度,下大力气,认真做好人民法庭法官特别是法庭庭长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司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分析研究和努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审判工作水平

黄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的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是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民一庭系统审判工作实际总结出来的。这些问题在我们的工作中,程度虽有不同,却普遍存在。民一庭面对的纠纷案件纷繁复杂,类型多种多样,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当然不尽于此。希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勤动脑,多思考,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注意归纳,找出规律,必要时及时层报,反馈给最高法院民一庭,为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其他司法文件提供素材。为确保提交会议讨论的三个司法解释更加准确、更加周延、更加符合中国国情,请同志们把征求意见稿带回去尽快组织相关人员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和讨论,并将修改、补充或删除的意见和建议于4月底之前书面报送最高法院民一庭。

黄副院长在讲话中专门谈了队伍建设问题,这是我们的立庭之本、立身之本。我在这里从小家庭的角度再强调一下。我们都有家庭,都有父母子女,每个人与家庭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改革大潮中,少数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相继倒下去的事实表明,腐败已经严重侵蚀到法院和法官机体,法官已经成为高风险的职业。我们一定要自觉增强防御力和抵抗力,不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更不能殃及父母子女,给他们带来无尽的创伤。生命和荣誉一旦失去,就永远不会再回来。尽管自由失去还可能回来,但也是事过境迁、物是人非。因此.在审判权,包括执行权、立案权、审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保全、查封、拍卖、鉴定、破产清算等这把双刃剑面前,一定要把好关、定好位、站稳脚跟,远离“高压线”。必须明白,权力有限、监督无限,除你知我知外,还有天知地知,最重要的还有一个法官的良知。

同志们,我们所从事的民事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度契合,事关全社会所有利益主体的权利保护,不仅业务范围极其广泛,而且案件数量庞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社会和谐密切相关。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司法和谐就有了一个坚实、稳固的根基,社会和谐就有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让我们振奋精神,克服万难,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在北大荒工作10年,返京后,先到中央党校工作。1981年从中央党校调到最高法院工作的时候,就在民庭,至今已经过去了26个春秋。其中有12年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工作,有幸成为告申庭的最后一任庭长和审监庭的第一任庭长。这12年虽然不在民庭,但仍主要从事民事审判的工作。2004年回到民一庭,可谓落叶归根。有幸在最高法院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三个审判庭的庭长,并兼任过赔偿办公室主任,负责过全国铁路法院的工作,时光荏苒,现在即将从民一庭的岗位上退休。我对民事审判工作,对立案、审监、赔偿、民一庭和铁路法院的同志都怀有深厚的感情。在此期间,我的工作一定有诸多不足之处,好在功过自在人心,我已经尽力了,缺点和不足已无机会弥补,只能请同志们理解和谅解了。我衷心希望并坚信,在最高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一定能够乘势而上,再铸辉煌。另外,由于会议规模的压缩,没能借此机会与各高院主管副院长见一面,也请各位庭长代我向他们表达问候和祝愿。

建立完善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思考 篇6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全县政法机关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捍卫者为职责定位,以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为目标,以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为重点,以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依法治警、科学用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和政法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为途径,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政法队伍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全县政法系统“公正司法、执政为民”主题教育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扬光荣传统、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执法为民、推进政法工作、服务跨越发展为主要内容,着力解决干警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为推动全县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总体目标

(一)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全体政法干警要以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为重点,根据政法干警职业特点采取有效形式,教育引导政法干警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质内涵,自觉摒弃和抵制各种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错误思潮和观点,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政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执法工作更加规范。不断深化政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机关公务员、政法干警执法工作特点的管理办法。通过落实政务、所务、职业收费公开等制度,进一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工作运行新机制,完善个人和单位执法档案。加强全县政法系统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法工作公信力不断提高。

(三)队伍建设更加有力。政法机关公务员衙门作风、慵懒散漫、工作推诿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政法干警不讲诚信、不讲道德、不讲政治等方面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政法队伍政治更加坚定、纪律更加严明、作风更加扎实、精神更加振奋、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创先争优热情高涨,队伍忠诚履职、公正廉洁、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充分展示。

(四)党建工作更加科学。各级政法机关党的领导观念进一步强化,全县政法系统“一盘棋”思想进一步树立,党组织各项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工作全覆盖成果进一步巩固,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充分发挥。

(五)服务大局更加有效。紧紧围绕“三化统筹”和建设“长白山区域重要发展中心”,充分发挥政法职能作用,继续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最大限度激发全县政法系统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新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新成效,基层政法基础建设上新台阶,努力为抚松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六)人民群众更加满意。采取各种形式,及时了解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检察院的公诉工作、公安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司法局的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把依法履职、执法过程变成服务群众的过程。紧紧抓住群众最关心的安全稳定、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人人参与原则。全县政法系统从领导干部到基层一线干警人人参与活动,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

(二)正面教育原则。坚持把正面教育贯穿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引导全体干警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查原因、促提升,增强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主动性和坚定性。

(三)注重实践原则。坚持把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把崇高的理想信念、强烈的宗旨意识转化为推进政法工作的实际行动。不断探索完善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公诉、人民调解等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新机制,不断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推动政法工作取得新进步。

(四)群众路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标准,让群众看到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际效果,感受到政法机关发生的新气象、新变化。

(五)务求实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少而精地组织活动,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确保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确保政法行政队伍建设得到新加强,政法工作水平得到新提高,服务跨越发展取得新成效。

四、活动内容

紧密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广泛深入宣讲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以发扬公正司法、坚定执法为民信念、推进政法工作、服务跨越发展为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六项活动。

(一)大力开展党史教育,进一步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历史。掀起光荣传统教育热潮,引导政法干警从思想深处解决使政法干警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从思想深处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自觉把崇高的理想信念与肩负的神圣使命转变为忠诚履职的强大动力,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旺盛的干劲、更加有力的措施,自觉做到在政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管理服务中实现便民利民,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见成效。

1、适时邀请党史专家宣讲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的光辉历程,宣讲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辉煌成就。

2、购买和推荐一批反映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经典书籍供干警学习参考。

3、结合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党的意识和先进性意识。

4、积极组织干警参加政法系统以“党在我心中”为主题演讲比赛。

(二)认真组织专题研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集中学习、论坛等方式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理论研讨活动,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追求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倾向,充分认识政法行政工作政治性强是西方敌对势力攻击诋毁和图谋“西化”、“分化”的重点领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行政制度。

1、组织领导干警集体观看中央政法委拍摄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片、普遍接受一次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建设、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自觉性、坚定性。

2、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着重搞清弄懂为什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什么要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重大理论实践问题,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努力在执法执业思想、执法执业实践、执法执业作风等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3、深化“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广大干警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基本内涵、本质要求与职责使命,自觉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根据县委政法委《关于政法系统开展“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为主题教育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联系各部门实际工作实际,要撰写一篇理论文章,于5月10日前汇总并交县委政法委政治处。

(三)加强群众观点教育,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形象

紧紧围绕“我们对群众的感情究竟有多深,群众在我们心中的分量究竟有多重,为群众办的实事究竟有多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究竟在哪里”等内容开展群众观念大讨论,引导全体政法干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为群众服务意识,打牢执法执业为民的思想基础。

1、积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大走访”活动,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了解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2、开展做好事活动。每位干部要为人民群众做一件好事,并统计汇总上报。

3、认真做好政法系统信访工作,大力化解信访积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停访息诉。

4、加强对服务行业及窗口的明察暗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不公不廉、执业不诚信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增强群众对政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

(四)着力宣传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的《政法群英录》教育读本,撰写心得体会,通过开展座谈讨论等形式,大力弘扬先进,宣传英模事迹,引导教育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照身边的先进典型,查找自身差距,明确努力方向,立足本职岗位,践行执法执业为民。

(五)深化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继续组织领导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开展“以案析理”活动,深入分析政法行政队伍执法执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症结原因,制定对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岗位和执法执业环节开展督导检查,梳理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夯实公正廉洁执法和依法诚信执业基础。要加大执法执业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娱乐、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公正执法、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循私枉法、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对违反执业纪律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以铁的决心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1、认真组织干部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暗访评查活动片。

2、结合正在开展的2013年案件评查活动,组织明查暗访,及时发现与纠正各类违法违纪的执法行为。

3、下半年各部门组织召开一次以“公正廉洁执法”为主题的组织生活会,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4、进一步深化基层处所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继续健全和完善“一案一卡”制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5、大力加强廉政法制宣传教育,适时邀请县纪委领导到机关举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讲座。

(六)加强政法干警的业务学习,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水平。

1、学习内容的共同科目为《刑法》、《刑事诉讼法》、《赔偿法》。专业科目为公安系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检察机关学习《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学习《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学习方式采取单位集体组织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3、各部门定期组织考试、竞赛等活动,以检验干警的学习成果,对成绩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补考,对补考仍不合格者要离岗培训。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5月到2013年11月):抓好党史教育、群众观点教育和推荐、宣传、表彰先进典型等重点工作;抓好“七一”讲话学习宣传,安排警示教育和作风整顿。根据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把活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2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梳理归纳,结合自查情况制定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县政法委的检查。

六、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县政法行政系统要把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专题部署,明确目标,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部门成立由党委(组)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本单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日常工作。

(二)周密安排,强化指导。要结合实际,认真谋划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探索创新活动的有效载体、办法和途径,找准开展活动的着力点、切入点,使此项活动的开展过程成为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推动工作、展示形象的过程。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强化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点评开展活动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纠正活动偏差,确保各项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推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法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政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成果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政法行政先模人物、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进一步树立政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为政法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建立司法公正,不能忽视1% 篇7

这些充满争议甚至错判的案件,都曾给当事人及家属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近日它们重新浮出水面,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讨论。

司法制度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某种程度上就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维系着社会的整体秩序,约束着每个人的个体行为。

尽管中国社会有“好人不见官”的传统,“厌讼”、“耻讼”的也不乏其人,但随着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愈发多元,各类矛盾愈发凸显,利用法律武器平息争端变得极为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受理案件从1978年的61万件,增长到2011年的1200多万件。这说明,原本与一般民众关系不大的司法问题,越来越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公众追求司法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迫切。

据统计,在2011年这1200多万件案件中,经过二审之后,服判息诉率达到98.99%;剩下1%的案件,再审的改判率也只有0.14%。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司法制度,能够保证公平正义的大致实现。

但如果从微观来看,1200万乘以1%等于12万,乘以0.14%等于1.68万,这意味着“98.99%的服判率”背后,仍有12万起案件无法令当事人满意,更有1.68万起案件存在争议甚至错判。总体上的公平正义,无法掩饰这1%的问题,无法弥补这些案件背后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因为这对他们不是一个冷冰冰的数字,而是100%的生活。

从社会影响看,公众对个案的切身感受和关注程度,远远高过对总体数字的敏感。1%的问题,有时会爆发出远远超过其数字比例的负面效应,甚至引发公众对司法体系的整体不信任。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违规审判,权力部门干预司法,司法官员贪污腐败的负面新闻更加剧了这种不信任感。“不打官司打关系”,“遇事求人不求法”的现象,都与此有关。

正是在這样的情势下,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对积弊的痛陈,也是全新的要求。

司法公正,首先是对执法者能力的考验。1%的问题之所以出现,往往与具体执法人员的处置有关。笃信法律,秉公办事,理应成为司法人员的准则,诚如宋鱼水法官所言,“司法的公正来自于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要在一个个案件中回应社会对于公正的呼求,积累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

司法公正出了问题,逐本溯源还是司法体制的问题,这意味着要拿出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推进司法工作改革。实现司法公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只有从制度层面保证司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避免权力部门过度干预司法、形成司法腐败。

司法体制是一个客体,但公平正义却是一个主观概念,不仅依托于体制,也依靠成熟的法治理念,这既需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也需要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司法公正才能从理念落到实处,公平正义才能够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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