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人员劳动合同

2024-08-19

建筑公司人员劳动合同(精选6篇)

建筑公司人员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住所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世纪家园小区1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黄小铧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月日起,至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年月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日起,至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1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执行。

第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子划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1 中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以后按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每年增加工龄工资,工资中所含通讯费等全部费用。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3、其他形式。

第九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交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案中案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内位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该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方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栏

甲、双方原订劳动合同已于年月日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合同。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日起,至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建筑公司人员劳动合同 篇2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公司法》第六章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显是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监事区分开来;换言之,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但是不包括董事和监事。此外,保监会2010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将该规定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概括为五类,亦将董事排除于高级管理人员之列。

然而证监会2004年9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有着不同的规定:办法第2条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界定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和其他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人员。该办法显然将董事长考虑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之内。

对于董事是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分歧应首先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角度来分析:对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理论界有几种不同的学说,如“委任说”、“代理说”、“代理与信托说”等。但无论哪种学说,都是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义务,而且更多的是从忠实义务、信赖关系的角度对董事义务进行性质的界定。这与公司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性质不同,将董事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混为一谈实有不妥。此外,从法律位阶的角度来看,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即不包括董事。

二、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

从劳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劳动法与民法分离的根本原因在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这不同于劳动法所需要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它是一种兼具平等性与不平等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平等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同时还可以通过协议来变更、暂停、终止或延续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关系平等性的体现。然而实质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处于相对的不平等状态的,即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劳动关系此时又具有一定的隶属性质,其不平等性显而易见。正是劳动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的特殊性,即主体的相对不平等性。《劳动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宗旨也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另外,从《劳动法》的立法结构来看,除“总则”与“附则”之外,其他各章的内容也更多的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包括促进就业、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制度。

三、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属性质疑

有学者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单地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型劳动者阶层。这显然是忽视了高级管理人员与劳动者之间的差异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也不应当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首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他们一般都具有特定技能以及管理经验,在人才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其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常常会掌握公司的商业机密,他们在公司的存留与否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的相应的影响;最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受到公司较好的经济待遇。显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甚至因其能力与地位的特殊性而具有一定的强势地位。

第二,职位任免方式不同。《公司法》第46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之一便是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以及经理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也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做出相关的决定。换言之,公司经理的任免已经不是仅仅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存续或消灭决定的,董事会是决定该合同关系存灭与否的关键;当然,这里的合同关系就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劳动合同关系了。

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基础下,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以提出甚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仅这一点就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同。

第三,权利义务内容不同。高级管理人员之所以不具有“劳动者”性质的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在权利义务方面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法》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确立了“八小时工作制”;对于加班加点、休息休假也做出了许多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规定。而相对于一般的雇员来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质往往需要占用大量无法计量的时间去关注或筹划公司的发展与管理。若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劳动者”的范畴,这显然不符合《劳动法》倾斜保护的特征。

2.工资制度。一般雇员的工资构成丰富,且大都以实物或金钱的方式给付。相反,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大多公司都采取股权激励制度,通过赋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的股权,让其在巩固自己在公司的管理地位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分红和收益。这显然是一般雇员难以享有的“特权”。

3.义务与责任。《公司法》第148-153条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进行自我交易、不得利用或篡夺公司机会等等。这些法定的义务与相应的责任的形成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管理地位。而《劳动法》出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劳动者义务的规定少之又少,只在第3条中概括提出;义务的范围也仅限于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卫生安全规程等。

另外,在工会制度方面,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笼统地规定了“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加入工会,并出现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工会负责人的情况时,工会制度容易流于形式,影响工会发挥其正常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四、总结

综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与“劳动者”混为一谈,立法上的空缺容易导致实践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不明确的关系纠纷。相应地,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立法,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性质以及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可以考虑将对这部分进行特别立法,使其与《劳动法》分别成为同一位阶上规制不同对象的规范,逐步完善我国按劳分配制度下的不同的再生产对象的生产和再生产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唐英.公司高级职员劳动关系略论[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篇3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

劳动合同

目 录

1、服务员与雇主合同

2、服务员与公司合同

3、家政服务合同(三方合同)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服务员与雇主合同

一、经甲方(用户)乙方(家庭服务员)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 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商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元每月,不得拖欠克扣。

6.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 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并应按天付给报酬。

7.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8.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压钱和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9.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1.签订合同时,双方向公司(合同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介绍费一律不退。

2.合同到期后或合同内容有所变更时,七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合同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合同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服务合同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未到期双方均要解除合同,各收违约金 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则由提出方交纳 元违约金。

6.本合同经双方商洽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双方有特殊要求,经公司同意后在合同上注明。

此合同一式三份_________交用户、服务员、公司各自存查。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服务员与公司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2、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如有在外开展与本单位相关业务工作,以谋求私利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3、劳动合同终止前一周,乙方须到甲方有关部门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未办理好移交手续者,甲方不予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5、对乙方违反纪律,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甲方不提供住房;

6、乙方不得在外从事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三方合同)

(2016版)

甲方(雇

主):

乙方(家政服务机构):

丙方(家政 服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5、对于甲方或丙方的投诉、反映的情况,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或丙方了解、核实情况,并作相应处理。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2、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每天应按逾期支付费用的 % 向乙方或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串通丙方脱离乙方管理、私签协议并接受服务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服务管理费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址):

邮编: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被聘用人)

第一条:乙方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忠于职守,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和安排,劳动管理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聘用乙方为______部门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乙方在聘用期内必须履行本职务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责岗位工作任务,如未能履行本职务岗位职责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乙方在被聘用期内,能履行本职务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可享受聘用职务职称的工资待遇,如不能履行本职务岗位职责和完不成工作任务,甲方有取消待遇解聘。

第六条:甲方应在聘期内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乙方进行培训和学习(指各专业部门举办的培训学习)。

第七条:乙方在聘用期内,工作成绩特别突出,有重大发明、创新,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有关部门认可),甲方可“破格”推举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乙方在聘用期内符合条件职称晋升,甲方将聘期内的“德、能、勤、绩”做出全面的考核结论,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

第八条:聘用期内乙方能出色完成本职责任务的,期满后,可在本对口岗位优先续聘(岗位变动除外)。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职改办一份,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建筑公司人员劳动合同 篇5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全局绝对安全,防止被盗事件发生,经研究决定聘用门卫值班人员2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调,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每月付乙方值班工资伍佰元整(一切费用包干在内)于每月底由乙方开出税票到甲方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经局长、保卫负责签字后到局财务股领取工资。

2、甲方给乙方配发一定的工作和休息用具。为保证用具正常使用和移交,乙方必须交保证金300元。甲乙双方中断执行协议乙方必须将所有用具向甲方交接清楚,甲方将全部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乙方如人为破坏损坏或移交不清,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正常照明和用水。

4、乙方的工作时间为三班制:上午8点至下午6点。晚班下午6点至晚上12点。零点班晚12点至次日晨8点,此班当值人必须从零点至5点对局内进行全面巡视,每半小时一次,全晚不少六次。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当值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按时开关大门,按规定检查出入车辆和材料,办公楼门晚九点落锁,门卫晚12点落锁,上下班必须交接清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方可交接班。

6、乙方在当值期间如院内发生盗窃案及火灾事故,必须主动制止或捕获案犯,同时报告有关主管人员。事后经查实确认,当班员制止盗窃有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到院内停车或办理与单位无关的事宜,不得私自离岗溜岗和迟到早退,如发现一次罚款拾元。

8、乙方在交接班前应负责门卫前后15米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如不清扫者一次罚款伍元。

9、乙方不得同意外来人员到甲方打水,收购废品,叫卖,或到办公室推销产品等,特别晚班不得随意让人和车辆进出单位。

10、甲方除负责乙方在岗位上因维护甲方生命财产受伤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外,不负责乙方因自身原因包括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非工伤和疾病的医药和治疗费用。

11、乙方不得利用换班空间在院内干其它劳动活(包括装卸活动)。

12、乙方不准在甲方机关院内和值班室内组织、参与打牌、买码等赌博和法轮功非法活动。

13、乙方不得带家属在甲方院内开火做饭,长期居住和留宿外来人员,违者每次罚款贰拾元。

14、乙方对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15、本协议试用期为一个月,双方满意协议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协议可顺延。乙方如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必须在10天前向甲方提出。甲方不愿继续再用乙方在5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在协议未正式终止前出现问题,甲方将根据情节扣除乙方当月部分工资。

16、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

建筑公司人员劳动合同 篇6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其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很难满足学校不断发展的用人需要,形成了高校内部规模庞大的编制外劳务用工队伍。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高校编制外的劳务用工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如何正确处理高校劳务用工人员劳动关系,避免用工风险,已经成为各高校的当务之急。

1 高校人员结构及劳务用工人员劳动关系的现状

目前高校人员结构,归纳起来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编制人员;第二类是事业编制外人员,包括由学校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及签订聘用协议的年薪制人员,这部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中心归口管理;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部分人员。因第一类人员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重点,第三类人员不与高校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劳务用工人员是指第二类事业编制外人员。

近年来,在高校扩张式发展和社会劳动力就业压力日益增大以及劳务用工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社会大环境下,由于单位编制紧张和办学经费短缺,高校开始增加编外劳务用工人员的使用,尤其是在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在编的后勤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编外人员使用,形成了高校后勤的庞大劳务用工队伍。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宣告了这种用工方式的结束,虽然这可能还需要较长时间的过程,但是它从理念上要求高校必须结束这种长期以来简单、廉价、非法的劳动用工方式,从而使得高校在编外劳务用工人员使用方面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现矛盾。随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高校与此类人员的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利益冲突更加明显,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与考验。

2 高校在处理劳务用工人员劳动关系方面应把握的几个重要环节

2.1 理顺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高校最需要做的事情首先就是要理顺劳动关系,以确保人员使用中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2.2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权的自主选择,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保证劳动关系和谐融洽,从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2.3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2)避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陷阱。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高校应避免两种风险:(1)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学校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2.4 及时缴纳保险金

在高校,最容易出现的情况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往往是既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其目的是减少用人成本。高校人事部门应依法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5 及时依法制定、修改单位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高校要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改。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教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在公示规章制度时,要考虑到日后的举证,保留证据,比如可采取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等。

3 结语

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了高校内部规模庞大的劳务用工队伍,在使用劳务用工人员过程中,由于经费短缺或者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高校在劳务人事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高校的人事管理工作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当前,高校应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爱劳务用工人员,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制定与修改劳动规章制度,解决好劳务用工的依法管理问题,建立高校与劳务用工人员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使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与时俱进,有所作为,以最终实现高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和谐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办理劳动合同法案件法律依据[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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