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申请书格式

2024-05-28

公证申请书格式(共9篇)

公证申请书格式 篇1

公证申请书的结构一般由六部分组成:标题、呈送机构、首部、正文、尾部、附件。

(一)标题

公证申请书的标题一般有以下两种写法。

1单一性标题

单一性标题只写文种名称,如“公证申请书”.注意不能写成“申请书”.2.两要素标题

两要素标题通常由公证对象和文种组成,如“技术合同公证申请书”.(二)呈送机构

呈送机构即提交公证申请书的机构名称。

(三)首部

公证申请书的首部要写明以下两个内容。

1申请人的面然情况

(1)申请人如系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单位、住址、电话等内容。

(2)若委托代理人代为公证的,还应写明代理人的上述自然情况。

(3)申请人如果是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籍贯、电话和住址。

2申请事项及作用

在这一项中主要应写明办理的公证是属于哪种公证。如证明经济合同的证明文件的副本与原本相符等。如果办理的公证有特殊用途,也应一并注明。

(四)正文

申请公证的正文应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公证的理由。

(2)具体事实情况。

(3)办理公证所要解决的问题。

(五)尾部

(1)写明申请人或单位,并签字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注明申请时间。

(六)附件

附件即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逐一说明办理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如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等。

范本一: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法定地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___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___支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何______,男,42岁,原籍上海市人,现任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总经理,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张______,男,31岁,原籍湖北省______县人,现任____________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申办事项:证明《_________集目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购销合同》证明文件的副本与原本相符。

证明材料:1.《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公司购销合同》原件一份。

2.《____________集团总公司和_______________公司购销舍同》副本一份。

______集团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何__(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范本二:公证申请书

申 请 人:

申请公证的原因:

申请公证的事项:

证明文件、证人和证据来源: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致

公证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人加盖公章)

公证申请书格式 篇2

关键词: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公证风险,防范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 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书。在我国, 公证文书的规范化一直受到充分的重视, 《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可见公证书格式历来是作为公证证明方式的具体承载而在我国公证制度的构建中占有重要位置, 其具体体现便是书写格式的规范化。目前, 我国公证活动中使用的公证书格式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定式公证书格式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二者的区别不同主要在公证证词部分, 定式公证书格式固定化, 使用时主要对涉及的当事人名称、时间、地点等进行填充, 其他证词内容基本不做变化;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则针对公证事项的不同法律特性规定了其公证证词应包含的各项必备要素与选择要素, 具体内容则需公证员根据办证的实际情况充分撰写, 能够比较充分地满足对复杂公证事项的证明需求。

司法部1981年制定的24式、1992年制定的56式、2011年制定的35式公证书格式都属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加“注”是普遍方式, 本文所谈的公证文书加注, 是特指35式公证书格式的加“注”。

一、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的发展过程

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 早见于上世纪90年代, 司法部《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司发 (1990) 015号) 中载明:“由于亲属关系公证书既可用于探亲, 又可用于继承在台遗产, 为防止遗漏法定继承人, 对凡用于赴台探亲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证词中增加使用目的的内容”, 即后来《涉台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在定式公证词后附加上的“本证书用于赴台探亲、本证书用于赴台继承”等等内容的“注”。

2003年, 司法部在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中载明:申办此类公证, 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上述申办用途的材料。在公证书证词中, 应当明确限定公证书只用于该项公证申办事由, 用于其他事由无效。即在定式格式证词后另起一行加注“本公证书仅限用于XX, 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司法部 (2011年版) 《公证书格式》定式公证书格式中载明:根据需要, 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 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XXX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 不再另行加注。

可见, “注”从原来特别规定的定式单项证词中才能加特定的“注”, 已发展到在新35式定式格式公证书中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种定式证词中使用, 加注从特定格式使用到这次新定式中越来越广泛的使用, 说明了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性, 原有定式格式的简单、零散在发展时代的实践中越来越凸现出公证书在使用中的不足和实用上的缺陷, 而加“注”正可以弥补其不足和缺陷。

二、定式公证书格式灵活使用加“注”的重要意义

所谓公证文书格式中的“注”, 是对格式中相关内容的说明或者解释, 是对格式内容的必要补充, 是需要贯彻执行的内容。正确领会“注”的内容, 是对正确适用格式, 解决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见司法部律师公主工作指导司编《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 。

在公证工作个人实践中, 感觉灵活使用加“注”, 对拓宽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使用、方便当事人以及保护公证员自己等具有重大的意义。例如有一哈尔滨人在福建XX工作, 东北老家一处不动产要转让, 本人无法回去, 欲委托家里人代办, 而到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在此份委托书公证中, 公证处对委托书中涉及的“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是否真实存在, 是否存在产权共有关系”等的审查有二种方式:一是形式审查, 公证员通过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产权证影印件来证实“婚姻事实、不动产产权人等”, 程序比较简单, 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出证;二是实质审查, 即按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做审查, 对其婚姻关系和不动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此类审查, 要么是公证员外调, 远赴千里到实地耗时耗力的核实, 要么是由公证处发函后, 漫长的等待同行复函, 二种途径的核查都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办证费用和等待的时间。考虑到办理此类公证要求的“快捷、方便”、使用的“及时性”等因素, 为此, 公证处就建议按照第34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方式, 对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内容做形式审查, 按签名类予以公证。征得当事人同意, 公证处当天就可办结该项公证发给当事人使用。这个例子说明, 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中的加注, 能解决许多实际问题:一是解决了因公证调查难度大, 导致出证时间长;二是相当减轻了公证员承担的风险责任;三是避免了因调查取证导致的公证成本提高, 从而达到公证机构、当事人、证书使用单位三方共赢的局面。

三、如何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

如何灵活使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加“注”, 需要公证员结合实际, 认真分析, 加以运用。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 总结出加“注”的几个原则, 以供参考。

1.有规可依地加“注”。如在中公协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中规定, 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 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中公协业务规则委员会在《主要公证事项告知内容和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之一》的“房屋委托公证告知书参考格式”中也是认可委托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采用第34式定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并可加注。

2.有规可依地不加不适当的“注”。“注”也不是什么内容都可以加的, 更不得通过加注的方式规避公证机构负有的法定义务, 如前述申请办理出售房屋委托公证的当事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 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第十六条, ……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 (印鉴、指印) 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 不应加注“本公证书对XX为房屋所有权人未予证明 (或未予审查) ”之类等内容。在此类转让房屋的委托公证书证词中加注, 主要是告知不特定的第三人, 公证处只证明了签名、日期和签署地点, 配合这份公证书使用的前提是对公证书中涉及的财产需要进行另行的实质的审查。

3.灵活合理地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 重在把握加“注”的尺度和实质精神。加“注”使用的好就可以达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从本人目前实践来看, 定式公证格式加注的使用, 主要是达到两方面的目的:一是限定该公证书的用途。以继承类定式亲属关系公证书为例, 如有一当事人的父亲意外死亡, 当事人只知道父亲生前在某银行留有存款, 但其父亲并没有留下存折, 当事人也不知道存款的具体金额, 在此案中, 当事人直接申请继承公证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只有先确认遗产的详细情况, 才能进入继承程序, 为此当事人就要先向公证机构申办一个“亲属关系”公证, 用于查询死者生前开立的银行账户和存款额的实际情况, 实践中, 为防止银行等部门误解该类与死者有关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具有继承权证明的功能, 公证机构均会在定式公证格式证词后另起一行“注”来限定用途:本证书仅用于查询银行帐号和存款金额;二是明确该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 比如前述的委托房屋交易的案例, 在定式公证格式证词后另起一行“注”:本公证书仅对委托人的签名 (指印) 和签署日期予以证实, 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本委托书所涉房、地产的产权状况请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配合这份公证书使用的前提是对委托书中涉及的产权等内容, 公证书受文部门需要进行另行的实质的审查。

在定式公证格式中加注公证书用途, 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 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而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 防止误读或扩大公证效力, 也是防范公证执业风险、减少公证投诉的有效手段。

4.灵活使用加“注”要防止随意性。灵活使用加“注”的本意不是随意使用, 正如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一样, 公证的作用最终体现在公证文书上。推行新定式公证书在全国普遍使用, 对公证员的个人素质和法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一高要求的产生和存在是公证书使用部门和当事人的需要, 是公证业务向经济领域深层次拓展的需要。公证服务民生、经济、服务社会是主旨, 准确表述相关内容, 充分体现“注”所要求的核心内容和要素, 让公证书加“注”发挥最大的功用, 从而达到公证机构、当事人、证书使用单位三方共赢, 这才是使用加注本意的体现, 所以要防止定式公证书加“注”的随意性。

四、结束语

总之, 公证员可以在按照修订后的定式公证格式的要求撰写填充公证书证词的同时, 通过不断的实务实践, 探索灵活使用加“注”的好方法、方式, 以弥补目前定式公证书格式的不足和缺陷,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潜在的公证风险。

参考文献

[1].公证规章汇编 (2010年版) .法律出版社

[2].公证书格式 (2011年版) .法律出版社

[3].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法律出版社

[4].要素式公证书试行格式辅导材料.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5].薛凡.公证文书的种类.2006

[6].中公协业务规则委员会编.主要公证事项告知内容和询问笔录参考格式之一.2012

公证委托书格式 篇3

受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兄弟(或夫妻、朋友等)关系。委托人欲在深圳购买房产一套(或委托人×××按(96)京宣证字第3691号继承公证书有关继承父亲×××遗产的内容,委托人与×××、×××、×××、×××、×××、×××、×××共同继承属×××的房产)。现委托人×××因故不能前往深圳亲自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或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北京办理有关其应得的继承份额房产的过户手续),故委托弟弟×××代为办理。委托期限为此手续办理完结,为办理上述手续所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受托人无(或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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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公证书格式 篇4

綦江县公证处 李 港

最近,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办理了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在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的继承公证,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虽然股权继承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的进一步实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会逐渐增多。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业务范围内一项比较常见的业务种类,在遗产中涉及股权这一新情况,应引起公证界足够的重视,并进行认真的探讨。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文拟就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涉及股权遗产的相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概述

(一)什么是股权?目前我国对股权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究其实质,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

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这在我国法学界已达成共识。

(三)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没有多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对于公司的股权能否继承,以前没有明文规定,往往都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来按部就班的,而现在有新《公司法》作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文也进一步拓宽了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遗产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排除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必须事前在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新《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四是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五是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另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

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三、办理股权继承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首先应重点审查死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公司的章程,此章程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只有在章程未约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二)对遗产股权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涉及共有股权,只有共有股权的共有之一死亡后,其生前拥有的股权份额方可成为遗产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四、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告知的内容

由于股权继承的复杂性,《公司法》、《继承法》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也较原则和笼统,且目前也没有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规定,笔者认为,承办公证员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就如何完成股权继承的全部手续作个交待,应在询问笔录中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股权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办理;只有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约定时,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一份股份。但如果继承人都要成为股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以便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持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后,还应进行遗产分割,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的股权份额;股权分割后,继承人都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三)告知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应当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把死亡股东的股权变更到公证书所列的继承人的名下。

(四)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如何处理。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1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尽快重新找一个投资人,否则要变更为一人公司,并按《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二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可以仍然由数个继承人共有这个股权,股东名册中可以只登记共有人篇二: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

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

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

人应写明国籍。

2.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

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

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篇三: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四:谈谈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谈谈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最近,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办理了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在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的继承公证,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虽然股权继承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的进一步实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会逐渐增多。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业务范围内一项比较常见的业务种类,在遗产中涉及股权这一新情况,应引起公证界足够的重视,并进行认真的探讨。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文拟就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涉及股权遗产的相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概述

(一)什么是股权?目前我国对股权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究其实质,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这在我国法学界已达成共识。

(三)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没有多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对于公司的股权能否继承,以前没有明文规定,往往都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来按部就班的,而现在有新《公司法》作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文也进一步拓宽了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遗产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排除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必须事前在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新《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四是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五是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另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三、办理股权继承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首先应重点审查死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公司的章程,此章程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只有在章程未约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二)对遗产股权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涉及共有股权,只有共有股权的共有之一死亡后,其生前拥有的股权份额方可成为遗产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四、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告知的内容

由于股权继承的复杂性,《公司法》、《继承法》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也较原则和笼统,且目前也没有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规定,笔者认为,承办公证员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就如何完成股权继承的全

部手续作个交待,应在询问笔录中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股权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办理;只有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约定时,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一份股份。但如果继承人都要成为股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以便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持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后,还应进行遗产分割,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的股权份额;股权分割后,继承人都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三)告知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应当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把死亡股东的股权变更到公证书所列的继承人的名下。

(四)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如何处理。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1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尽快重新找一个投资人,否则要变更为一人公司,并按《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二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可以仍然由数个继承人共有这个股权,股东名册中可以只登记共有人一人的姓名,共有人委托这名共有人代表他们行使对共有股权的管理权。这种委托应该有书面依据,并报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股权继承公证书应注意的问题 从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 定的格式制作。现在除了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已经在全国各公证处实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外,其他各类公证事项的公证书仍采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继承类公证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的少数几个公证处进行要素式公证书试点,其它公证处仍采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笔者认为继承类公证应尽快使用要素式公证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公证员素质,满足当事人的公证需求,增强公证书的证明力。当前,继承类公证司法部没有新的格式规定,故仍应按司法部原来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证词中除应写明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外,同时也必须要写明继承人当然取得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在某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只有这样,才能分清继承人是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还财产权益和股东资格一并继承的,为继承人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提供依据。

六、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

(二)只有股东为自然人的股权才可以作为遗产。

公证处委托书格式 篇5

委托人:**,女,一九五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双井南街482号,身份证号**************。

委托人:**,男,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一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双井南街482号,身份证号码**************.受托人:高祥飞,男,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菏建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10。

我与**是夫妻关系,是位于牡丹区*****的所有权人(房权证号:鲁菏市字第******号),现我们欲出售上述房屋,因不便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现自愿委托高祥飞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并以我们的名义办理如下事项:

1、向山东省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或山东省菏泽市房产档案馆对上述房屋进行查档。

2、代为出售上述房屋,代为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到山东省菏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注销、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领取相关证件和资料。

3、到山东省菏泽市地税局申请减免和缴纳有关税费,领取相关证件资料。

4、到相关部门办理水电、物业、有线电视过户及房屋交接的相关手续。

5、代收全部售房款。

委托期限: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

在委托期内,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行为,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第十一式死亡公证书新格式 篇6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死亡

兹证明×××(死亡人)[注3],男(或者女),于××××年×月×日[注4]在××省××市(县)[注5]因××[注6]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的法律事实。

2.申请人与死亡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在基本情况中加以注明。

3.此处应当用括号注明死者生前公民身份号码,如果死者没有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因死亡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的,可以不写。

4.死亡时间应当以有效的死亡证明(主要包括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时间为准。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裁决书中认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的,可以加注判决书编号。

5.死亡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现名称,现名称与死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撤销公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名下”。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屋之用。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领取了房产证。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以撤销。

此致!XXXX公证处

公证申请书格式 篇8

()××字第××号

申请人[注2]:×××(基本情况)

关系人[注3]:×××(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关系人)的××亲属[注4]共有以下×人: 配偶×××,(基本情况[注5]);

父亲:×××,(基本情况);

母亲:×××,(基本情况);

儿子:×××,(基本情况);

女儿:×××,(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事务所需的亲属关系公证。

2.申请人应为证词所列的关系人的亲属之一。

3.关系人应为被继承人,其基本情况应有死亡的时间、地点等。关系人应仅列一人,有多名被继承人的(如父母双亡),应分别出具公证书。

4.此亲属仅限于本继承关系所适用的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并应将属于此范围的亲属全部列入证词中书; 1

排列顺序按继承顺序。涉港澳台地区的,可以根据其相关继承规定列亲属。

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9

被申请人:刘某,汉族,男,2025年1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某路118弄6号301室。

申请事项

一、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依沪奉证字第18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作出的(2013)沪奉证执字第0078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债务。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贰拾捌万五千元整(285,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同年6月8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6月17日,双方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但被申请人至今只还款1.5万元,故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依法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上海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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