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24-07-04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精选5篇)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篇1

国食药监注[2010]436号 2010年11月0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和受试者的保护,规范和指导伦理委员会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提高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现予印发。请你局指导本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旨在保证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组建伦理委员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至少5人,且性别均衡。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共同对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文件说明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主管部门、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成员的资质要求、任职条件和任期、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选择与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的程序等。

第七条 组建伦理委员会的机构/部门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设立独立的办公室,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以确保与申请人的沟通及相关文件的保密性。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采用招聘、推荐等方式产生。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伦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公开其姓名、职业和隶属关系,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协议,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或委任常任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伦理委员会的邀请,就试验方案中的一些问题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但独立顾问不具有伦理审查表决权。独立顾问可以是伦理或法律方面的、特定疾病或方法学的专家,或者是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或其他特定利益团体的代表。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应针对新委员和委员的继续教育建立培训机制,组织GCP等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技术以及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以确保伦理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与一致性。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准操作规程与伦理审查申请指南的制定;

(二)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伦理委员会的组建,伦理审查的保密措施,利益冲突的管理,委员与工作人员的培训,独立顾问的选聘;

(三)伦理审查的方式: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

(四)伦理审查的流程:审查申请的受理与处理,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审查决定的传达;

(五)会议管理:会议准备,会议程序,会议记录;

(六)文件与档案管理:建档,保存,查阅与复印。

第三章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根据伦理审查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履行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职责。

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伦理问题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和及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除对本机构所承担实施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外,也可对其他机构委托的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审查监督可以行使如下权力:

(一)批准/不批准一项药物临床试验;

(二)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

(三)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第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附简历)、伦理委员会章程、伦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伦理审查工作情况。

第四章 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为伦理审查申请人提供涉及伦理审查事项的咨询服务,提供审查申请所需要的申请表格、知情同意书及其他文件的范本;伦理委员会应就受理伦理审查申请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一)应明确提交伦理审查必须的文件目录和审查所需的文件份数;

(二)应明确受理审查申请的基本要求、形式、标准、时限和程序;

(三)应明确提交和受理更改申请、补充申请的基本要求、时限、程序、文件资料的条件与要求等。

第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在收到伦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后,对于提交的审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伦理审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伦理委员会受理伦理审查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召开伦理审查会议的预期时间。第二十条 伦理审查申请人须按伦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要求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件内容):

(一)伦理审查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临床试验方案(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三)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四)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

(五)病例报告表;

(六)研究者手册;

(七)主要研究者履历;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九)其他伦理委员会对申请研究项目的重要决定的说明,应提供以前否定结论的理由;

(十)试验药物的合格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决定受理项目的审查方式,选择主审委员,必要时聘请独立顾问。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规定召开审查会议所需的法定到会人数。最少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五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不同性别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主持伦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独立顾问参会提供咨询意见;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可参加会议阐述方案或就特定问题作详细说明。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归纳会议讨论内容和审查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有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可建立“主审制”:伦理委员会根据专业相关以及伦理问题相关的原则,可以为每个项目指定一至两名主审委员。

第二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以会议审查为主要审查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快速审查:

(一)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

(二)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试验项目的/定期跟踪审查;

(三)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第二十六条 快速审查由一至两名委员负责审查。快速审查同意的试验项目应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速审查项目应转入会议审查:

(一)审查为否定性意见;

(二)两名委员的意见不一致;

(三)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附1):

(一)研究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二)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三)受试者的招募;

(四)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

(五)知情同意的过程;

(六)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七)隐私和保密;

(八)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伦理审查和审查会议的质量,伦理委员会应对伦理审查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伦理审查会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议程进行,应对审查文件进行充分讨论,确保委员对讨论的问题能充分发表各自的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伦理审查会议应特别关注试验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受试者保护、知情同意文书及知情同意过程、利益冲突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以审查的一致性和及时性为基本原则。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建立协作审查的工作程序:

(一)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

(二)各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前提下,负责审查该项试验在本机构的可行性,包括机构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与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与设备条件。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在其机构进行的研究。

(三)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认为必须做出的修改方案的建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并通报给申办者或负责整个试验计划的试验机构,供其考虑和形成一致意见,以确保各中心遵循同一试验方案。

(四)各中心的伦理委员会应对本机构的临床试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所在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应负责及时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报申办者。基于对受试者的安全考虑,各中心的伦理委员会均有权中止试验在其机构继续进行。

(五)组长单位对临床试验的跟踪审查意见应及时让各参加单位备案。第六章 伦理审查的决定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伦理审查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意见作为伦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在作审查决定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文件齐全;

(二)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

(三)遵循审查程序,对审查要点进行全面审查和充分讨论;

(四)讨论和投票时,申请人和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

(五)未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由其他委员代替投票。第三十四条 批准临床试验项目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标准:

(一)对预期的试验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二)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来说是合理的;

(三)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和公正的;

(四)知情同意书告知信息充分,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符合规定;

(五)如有需要,试验方案应有充分的数据与安全监察计划,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

(六)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保证数据的保密性;

(七)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具有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

(四)不同意;

(五)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在会后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和审查结论形成书面的伦理审查意见/批件。伦理审查意见/批件应有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签名,伦理委员会盖章。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1.试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申办者、审查意见/批件号; 2.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 3.会议信息:会议时间、地点、审查类别、审查的文件,其中临床试验方案与知情同意书均应注明版本号/日期;

4.伦理审查批件/意见的签发日期; 5.伦理委员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审查意见和决定

1.审查决定为“同意”时,同时告知伦理委员会实施跟踪审查的要求;

2.审查决定为“作必要修正后同意”和“作必要修正后重审”时,详细说明修正意见,并告知再次提交方案的要求和流程;

3.审查决定为“不同意”和“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者)审核签字后,应及时传达给申请人。

第七章 伦理审查后的跟踪审查

第三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所有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直至试验结束。第三十九条 修正案审查是指对试验过程中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的审查。试验过程中对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就修正案审查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

(二)修改方案对预期风险和受益的影响;

(三)修改方案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影响。

伦理委员会主要针对方案修改后的试验风险和受益进行评估,做出审查意见。为了避免对受试者造成紧急伤害而修改方案,研究者可以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前实施,事后及时向伦理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定期跟踪审查。伦理委员会初始审查时应根据试验的风险程度,决定/定期跟踪审查的频率,至少每年一次。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研究者按时提交报告,/定期跟踪审查报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试验的进展;

(二)受试者纳入例数,完成例数,退出例数等;

(三)确认严重不良事件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四)可能影响研究风险受益的任何事件或新信息。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研究进展情况后,再次评估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第四十一条 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查是指对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查,包括严重不良事件的程度与范围,对试验风险受益的影响,以及受试者的医疗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不依从/违背方案的审查是指对临床试验进行中发生的不依从/违背方案事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就事件的原因、影响及处理措施予以说明,审查该事件是否影响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否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

第四十三条 提前终止试验的审查是指对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提前终止试验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提前终止试验的原因,以及对受试者的后续处理,审查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第四十四条 结题审查是指对临床试验结题报告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试验的完成情况,审查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跟踪审查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及时传达给申请人。

第八章 伦理委员会审查文件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有独立的档案文件管理系统。伦理委员会建档存档的文件包括管理文件和项目审查文件。

第四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标准操作规程和伦理审查申请指南;

(二)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任命文件,委员的履历与培训记录,以及委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和利益冲突声明;

(三)伦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第四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试验项目审查文件包括:

(一)研究者/申办者提交的所有送审材料;

(二)伦理审查工作表、会议签到表、投票单、会议记录、伦理委员会批件/意见和相关沟通信件。

伦理审查文件应妥善保管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或根据相关要求延长保存期限。存档的文件目录见附2。

第四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文件的查阅和复印作出相关规定,以保证文件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伦理委员会之间可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合作机制,以促进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伦理委员会,应当自本指导原则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参照本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完善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

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1.试验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1.1 试验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基于文献以及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和动物实验。1.2 与试验目的有关的试验设计和对照组设置的合理性。1.3 受试者提前退出试验的标准,暂停或终止试验的标准。

1.4 试验实施过程中的监查和稽查计划,包括必要时成立独立的数据与安全监察委员会。

1.5 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并有充分的时间开展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符合试验要求。

1.6 临床试验结果报告和发表的方式。2.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2.1 试验风险的性质、程度与发生概率的评估。2.2 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

2.3 预期受益的评估:受试者的受益和社会的受益。

2.4 试验风险与受益的合理性:①对受试者有直接受益前景的试验,预期受益与风险应至少与目前可获得的替代治疗的受益与风险相当。试验风险相对于受试者预期的受益而言必须是合理的;②对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前景的试验,风险相对于社会预期受益而言,必须是合理的。

3.受试者的招募

3.1 受试者的人群特征(包括性别、年龄、种族等)。3.2 试验的受益和风险在目标疾病人群中公平和公正分配。3.3 拟采取的招募方式和方法。

3.4 向受试者或其代表告知有关试验信息的方式。3.5 受试者的纳入与排除标准。4.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

4.1 试验目的、应遵循的试验步骤(包括所有侵入性操作)、试验期限。4.2 预期的受试者的风险和不便。

4.3 预期的受益。当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时,应告知受试者。4.4 受试者可获得的备选治疗,以及备选治疗重要的潜在风险和受益。4.5 受试者参加试验是否获得报酬。4.6 受试者参加试验是否需要承担费用。

4.7 能识别受试者身份的有关记录的保密程度,并说明必要时,试验项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政府管理部门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4.8 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4.9 说明参加试验是自愿的,可以拒绝参加或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4.10 当存在有关试验和受试者权利的问题,以及发生试验相关伤害时,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知情同意的过程

5.1 知情同意应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原则。5.2 知情同意的表述应通俗易懂,适合该受试者群体理解的水平。

5.3 对如何获得知情同意有详细的描述,包括明确由谁负责获取知情同意,以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规定。

5.4 计划纳入不能表达知情同意者作为受试者时,理由充分正当,对如何获得知情同意或授权同意有详细说明。

5.5 在研究过程中听取并答复受试者或其代表的疑问和意见的规定。6.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6.1 研究人员资格和经验与试验的要求相适应。6.2 因试验目的而不给予标准治疗的理由。

6.3 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结束后,为受试者提供的医疗保障。6.4 为受试者提供适当的医疗监测、心理与社会支持。6.5 受试者自愿退出试验时拟采取的措施。

6.6 延长使用、紧急使用或出于同情而提供试验用药的标准。6.7 试验结束后,是否继续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的说明。

6.8 受试者需要支付的费用说明。

6.9 提供受试者的补偿(包括现金、服务、和/或礼物)。

6.10 由于参加试验造成受试者的损害/残疾/死亡时提供的补偿或治疗。6.11 保险和损害赔偿。7.隐私和保

7.1 可以查阅受试者个人信息(包括病历记录、生物学标本)人员的规定。7.2 确保受试者个人信息保密和安全的措施。8.涉及弱势群体的试验

8.1 唯有以该弱势人群作为受试者,试验才能很好地进行。8.2 试验针对该弱势群体特有的疾病或健康问题。

8.3 当试验对弱势群体受试者不提供直接受益可能,试验风险一般不得大于最小风险,除非伦理委员会同意风险程度可略有增加。

8.4 当受试者不能给予充分知情同意时,要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如有可能还应同时获得受试者本人的同意。

9.涉及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的试验

9.1 该试验对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造成的影响。9.2 外界因素对个人知情同意的影响。9.3 试验过程中,计划向该人群进行咨询。

9.4 该试验有利于当地的发展,如加强当地的医疗保健服务,提升研究能力,以及应对公共卫生需求的能力。附2:

伦理委员会存档的文件目录

1.管理文件类

1.1 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与人员职责。1.2 伦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履历、任命文件。1.3 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文件。1.4 伦理审查申请指南。1.5 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

1.6 临床试验主要伦理问题审查的技术指南。1.7 经费管理文件与记录。1.8 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2.项目审查文件类

2.1 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2.2 受理通知书。

2.3 伦理委员会审查工作表格。2.4 伦理委员会会议议程。2.5 伦理委员会会议签到表。2.6 伦理委员会的投票单。2.7 伦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2.8 伦理审查意见/伦理审查批件。2.9 伦理审查申请人责任声明。

2.10 伦理委员会与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就申请、审查和跟踪审查问题的往来信件。2.11 跟踪审查的相关文件。附3:

术语表

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Community):具有某种共同特点的人群,该特点可以是相同/相近的区域,或是相同的价值观,或是共同的利益,或是患有同样的疾病。

保密性(Confidentiality):防止将涉及所有权的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透露给无权知晓者。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当伦理委员会委员因与所审查的试验项目之间存在相关利益,因而影响他/她从保护受试者的角度出发,对试验作出公正独立的审查。利益冲突的产生常见于伦理委员会委员与审查项目之间存在经济上、物质上、机构以及社会关系方面的利益关系。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ata and Safety Monitoring Board): 由申办者负责建立的一个独立的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定期评估试验进展,分析安全性数据以及重要的效应指标,并向申办者提出试验继续进行、或进行修正、或提前终止的建议。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最小风险(Minimal Risk):指试验中预期风险的可能性和程度不大于日常生活、或进行常规体格检查或心理测试的风险。

多中心临床试验(Multicentre Trial):遵循同一方案,在多个试验中心,分别由多名研究者负责实施完成的临床试验。

不依从/违背方案(Non-compliance/Violation):指对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方案的所有偏离,并且这种偏离没有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或者不依从/违背人体受试者保护规定和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情况。

修正案(Protocol Amendment): 对试验方案,以及有关试验组织实施的其它文件及信息的书面修改或澄清。

法定到会人数(Quorum):为对某项试验进行审查和决定而规定的必须参加会议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即有效会议应出席的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

受试者(Research participant):参加生物医学研究的个人,可以作为试验组、或对照组、或观察组,包括健康自愿者,或是与试验目标人群无直接相关性的自愿参加者,或是来自试验用药所针对的患病人群。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为确保实施的一致性从而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操作说明。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非预期不良事件(Unexpected Adverse Event):不良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或频度,不同于先前方案或其他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药品说明)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篇2

1 黑启动指导原则

四川电网是西电东送的电源点,丰富的水电资源也为四川电网的黑启动提供了众多的黑启动电源。四川电网中的水电厂不仅数量多,而且分布广泛,但其中大部分是日调节和径流式电厂,这一特性使得四川电网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呈现出不同的运行特点,因此必须基于上述电网特点,制定四川电网黑启动的指导原则。

1.1 化整为零、分片启动

在极其严重的系统事故下电网不可能在很短时间内恢复到正常方式,也不可能一下将所有负荷恢复。将电网解列成若干独立部分是处理大面积停电事故的第一步,也是保证成功快捷实现黑启动的前提。电力公司在制定电网解列成若干独立子网方案时,应将电网网架特点与重要厂站分布情况以及各地调报送的各地区电网的结构及重要负荷的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以最快捷的路径、最短的时间、恢复最重要的负荷作为黑启动的目标,进行系统子网的划分。系统全停后,各子网分别按各自的黑启动方案独立进行启动,条件成熟时进行并列。同时,各子网启动后还可以相互提供黑启动备用电源。

基于以上思路,以具备黑启动能力的水电机组为中心,重要负荷的恢复为路径,将全停后的四川电网划分为11个子网,各子网内均有独立的黑启动电源点,分别进行黑启动后再视相邻子网恢复情况相互联网,最终恢复全网并列运行。这11个子网基本覆盖了四川电网的主网架,同时对省会城市及重要负荷有多个子网覆盖,多途径供电。各子网在重要区域的相互重叠保证了如果一条路径有问题可马上选另一路径,极大提高了黑启动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1.2 先主后次、有序供电

站(厂)用电的恢复是黑启动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各子网黑启动电源建立后,首要任务就是恢复重要厂站的站(厂)用电,以及调度中心和电信部门的供电以保证通信畅通。

在黑启动初期,不适当的负荷恢复可能造成电网频率、电压的重新崩溃,也可能造成某些线路潮流过重引发低频振荡,使黑启动过程失败。另外,由于黑启动期间远动及通信的故障,省调可能无法监视各子网频率和电压,同时指挥各子网恢复的巨大工作量,也使得省调调度员难以直接指挥各地区的负荷恢复,因此指挥负荷恢复这一影响黑启动成败的重要环节交由地调来完成。为协调各地调负荷恢复问题,各地调应根据负荷的重要程度制定出负荷恢复轮次,严格按轮次恢复负荷,送完一轮后须待频率、电压恢复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送下一轮,这样避免了负荷恢复时的一哄而上,协调了地调的行为。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各子网的黑启动方案时,在确定系统到达黑启动状态后,省调负责子网的启动,各地调、县调配合省调负责本地区电网的恢复,相互支持协调,有序地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电网进行启动和负荷的恢复。

1.3 由下到上、按级恢复

在进行黑启动时,有2种思路:一是从500 k V电网开始启动,由高电压等级电网逐步向低电压等级电网恢复;二是从220 k V或110 k V电网开始启动,由低电压等级电网逐步向高电压等级电网恢复。经过比较分析发现第2种方式比较合理,原因在于:

a.线路电压等级越高,送电时过电压问题越突出(尤其是500 k V线路),在“黑启动”初期这会增加操作难度,延长恢复时间;

b.由于用电负荷一般都在低电压等级电网中,从高电压等级电网启动相对于从低电压等级电网启动而言,发电机组至用电负荷的供电路径长,中间环节多,供电可靠性差;

c.500 k V电网电源点一般较少,220 k V、110 k V电网则电源点众多,电源点越多,供电可靠性越强,电网承受机组甩负荷冲击的能力越强;

d.黑启动初期,电网抗干扰能力很弱,加之四川电网500 k V线路地理条件恶劣,这种情况下,网内的高电压等级线路(主要是指500 k V线路)越多,线路发生故障几率越大,稳定问题(包括暂态稳定、电压稳定)越突出,电网的稳定水平越低。

因此,黑启动时尽快先恢复220 k V电网(含部分110 k V电网),待其有一定规模和足够的抗扰动能力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500 k V电网的恢复更具有可行及操作性。

1.4 快稳兼顾、可靠扩展

在电网初步形成,进行扩展时,有2种思路:一是迅速扩大电网网架,以增加电源点和供电半径,扩大电网规模;二是稳扎稳打,先按机组容量(预留一定裕度)恢复现有电网内的用电负荷,待本网壮大后再进行扩展。两者各有特点,前者电网承受机组和线路故障能力较强,但由于负荷量小,对有无功负荷波动的抗干扰能力弱;后者对有无功负荷波动的抗干扰能力强,但抵抗电网突发性事故的能力弱。结合实际情况看,电网事故毕竟是小概率的偶然事件,而电网有无功负荷波动则几乎是必然事件,在安全可靠性上,后者优于前者。由此,应“快稳兼顾、可靠扩展”,在两者中找出最佳平衡点,衡量指标就是“最优负荷容量供电半径比P/R”。具体的最优P/R值需要经过理论计算和实验模拟来论证确定。

2 试验背景

针对前述的黑启动指导原则及划分的黑启动子网,在系统仿真分析的基础上还对其中的自一里-江油子网进行了现场试验,并对试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在验证了方案的可行性及有效性的同时也增加了黑启动系统的可靠性。

自一里电站位于涪江上游,装有2台65 MW水轮发电机组。自一里-江油子网黑启动时,首先由自一里水电站完成一台65 MW水轮发电机组的自启动,然后通过220 k V里天线、江天线启动江油电厂一台330 MW火电机组,最后通过天明变电站与四川主网相连。黑启动系统见图1。

黑启动过程中,由于承担黑启动任务的水电机组一般位于远离负荷中心的偏远山区,单机容量较小且需经长距离的输电线路才能将电力送到位于负荷中心附近的火电厂启动火电机组,为保证黑启动机组和启动通道安全,需对下述关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过电压控制;电压降落控制;频率控制;子网的抗干扰性;继电保护配置;并网控制。

3 过电压控制

黑启动一般由具有自启动能力的水电机组自启动成功后再远距离启动火电机组,在此过程中由于恢复线路或主变运行时线路或主变的电容效应及设备的非线性就可能导致出现工频过电压、操作过电压以及谐振过电压等过电压问题,此类电力系统中电压的非正常升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足够重视,对于此类电压问题目前已有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8,9,10,11,12,13,14,15],但对于由于发电机进相深度过大后低励限制动作可能导致的定子过电压问题,目前在黑启动的相关研究中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3.1 低励限制导致的正反馈

并网运行发电机低励限制的控制目标是保证发电机带负荷运行的稳定性。为此,当带负荷发电机处于进相运行状态且进相无功大于低励限制值时,为防止因发电机内电势进一步降低而影响发电机运行稳定性及定子端部磁通过大导致的电机定子端部过热,励磁调节器进入定无功控制方式。在此方式下,当发电机进相深度趋于增大时,励磁调节器的调节作用是增大励磁电流,以使进相无功保持不变。在被调节发电机并网运行时,调节效果与期望目标一致。但是当发电机带长空线并使低励限制动作时,由于励磁调节器的调节作用是增加励磁电流,励磁电流增大将导致机端电压增高,机端电压升高使线路充电无功呈平方律增加,线路无功流入发电机,进一步增大了电机进相深度,并使励磁调节器做进一步增大励磁的调节,此过程是一个正反馈过程,该过程会迅速使发电机电压增高到危险数值。此正反馈如图2所示。

3.2 临界线路长度

由于空载线路的工频容抗一般情况下都大于工频感抗,在电源电势的作用下,线路中的容性电流对发电机气隙磁场的增磁作用造成发电机机端电压升高并迫使发电机励磁系统降低励磁电流运行,发电机表现为受控电压源特性。黑启动期间系统接线图如图3所示,线路处于发电机空充状态。

设线路参数沿线均匀分布,忽略线路电阻及电导,对于长距离输电线路,一般需要考虑它的分布参数特性。设黑启动初期对线路充电后线路始端电压、电流分别为U1、I1,末端电压、电流分别为U2、I2,线路长度为l,线路首、末端的电压、电流之间有如下关系式[16]:

其中,、C0分别为线路单位长度电感、电容;ω为系统角频率;l为线路长度。由于空载线路末端为开路状态,所以I2=0。

发电机机端电压Ut、电流It与线路始端电压、电流有如下关系:

其中,k为理想变压器变比,Xtl为折算至主变低压侧的变压器漏抗,联立解式(1)(2)可得:

当取发电机机端电压相量为参考相量时,发电机所发视在功率为

由式(4)可知,此时发电机所发有功为零,只吸收系统无功,运行于进相状态。

实际现场使用的发电机低励限制一般为直线型或圆周型,允许进相能力可表示为QVR=f(P,Ut),本文中由于发电机为空载,因此有功P=0,所以发电机的进相能力QVR只与发电机机端电压Ut相关。当发电机进相至低励限制值时,有QG=QVR,将式(4)代入并解之有

其中,Xth为折算至主变高压侧的变压器漏抗,以上各量均为有名值。

对于低励限制为直线型或圆周型的励磁调节系统,当P=0时其内部的低励限制边界能够表示为

其中,M为计算的比例系数。将式(6)代入式(5)可得此类励磁调节器使低励限制动作的临界线路长度为

由式(7)可见,在此类情况下使低励限制动作的临界线路长度将变为常数,与发电机机端电压Ut无关,低励限制的此特性将使试图用降低充电电压数值的方法避免低励限制动作的努力无效。

因此,基于运行在自动调压方式的励磁调节器进入低励限制方式后可能出现的过电压问题的严重性,在黑启动预案中需对同步发电机带空线时进入欠励限制方式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对存在低励限制动作可能性的机组,可以采取下述措施:

a.改变低励限制门槛值;

b.取消低励限制功能;

c.条件许可时,采用多机充空线的方案;

d.为保证黑启动过程的安全,水电机组带空线成功后,应尽快加带部分负荷,使发电机尽早脱离进相运行状态,此外,黑启动初期对于变电站内的无功补偿电容器也应谨慎使用。

3.3 仿真及试验

自一里电厂主变变比为242/38.5/10.5,归算至高压侧等值电抗为29.72Ω,220 k V里天线长124 km,导线型号为LGJ-400,自一里电厂黑启动试验发电机组励磁系统中与低励限制有关的传递函数框图如图4所示。

针对上述所列系统设备参数,当发电机低励限制定值为-20 Mvar时,利用式(7)可以算得使低励限制临界动作的线路长度为124.49 km。图5给出此系统参数下,发电机带124 km里天线时低励限制未动作,随后加带5 km空载线路时因低励限制动作使线路电压升高的情况。由图5可见,由于低励限制形成的正反馈过程,发电机励磁电流(Ifd)增大,导致220 k V线路电压(U220)升高到约300 k V。RTDS仿真结果也直接证明式(7)所表达的关系是正确的。

为防止黑启动期间发生因低励限制动作而导致的过电压,试验前将自一里电厂发电机空载情况下的无功限制值由20 Mvar提高至进相30 Mvar,同时将机组的过电压保护定值改为1.2UN/1.2 s。当自一里电厂对220 k V里天线充电成功后,电厂母线电压升高到237.79 k V,发电机进相无功为19.95 Mvar,2号机已经运行在低励限制边界附近,说明试验前采取的改变低励定值的安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自一里2号机带里天线充江天线时自一里2号机试验录波见图6(试验中各量取值分别为:发电机无功出力Q-17.4 Mvar,机端电压UAB9 883 V,励磁电压ULD43 V,励磁电流Ifd262 A)。由图6可见,为保持机端电压不变,带江天线后励磁电流降低约15%,如果试验前不改变低励限制定值,将可能造成过电压。

RTDS仿真及现场试验结果均表明,本次现场试验前采取的提高自一里电厂2号机空载进相无功限制值的措施对防止自一里单机带里天线、江天线时出现过电压是有效的。

4 电压降落控制

黑启动恢复过程中的电压降落主要是由于大容量负荷的突然投入对小系统所造成的冲击,在此期间,由于对于系统容量可比的负荷尤其是电动机负荷的突然投入,使得电压将有一个快速跌落。由文献[17]可知对于黑启动过程中的对称三相负荷恢复,可得突然带负荷瞬间计算点电压幅值为

其中,XL和RL分别为等效负荷电抗、电阻;E为线路末端电压。

由式(8)可见,黑启动过程中电压幅值降落的程度与负荷距电源点电气距离关系密切。在负荷阻抗很小的情况下,距离电源点电气距离越大,负载及线路对于发电机所表现出的综合阻抗也越大,相应的系统电压降低越小,但实际工作中空充线路的距离也不可能无限大,从而导致线路电气距离也有一个极限值。同时,过大的负荷阻抗对系统的频率稳定也有一定伤害,因此对于黑启动过程中的负荷恢复,盲目地增加RL或XL都不可取,只有在电压U的变化对于RL或XL比较灵敏的区域上考虑频率的情况下增加综合负荷的阻抗,电压水平才能有比较明显的改善,系统的稳定才能得到有效的增强。在某些条件下提高负载的功率因数,也是减小电压降落的一个有效措施。此外,由于ZLD一般与系统电压相关,因此,适当提高系统初始电压,也可以减少负荷恢复时的电压降落比[17]。

5 结语

电力系统的黑启动恢复过程涉及电力系统研究的各个方面,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本文以四川电网的网架结构及电源点分布为例对黑启动的指导原则及黑启动过程中的电压控制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试验验证并得出有益的结论:

a.在省级电网的黑启动过程中应该遵循化整为零、分片启动,先主后次、有序供电,由下到上、按级恢复,快稳兼顾、可靠扩展的原则有序进行电力系统的重构;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篇3

(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1

1.概述

目前,全球的儿科人群药物超说明书使用现象十分普遍,在我国也不例外。其主要原因包括儿科患者(以下简称患儿)数量少于成人、在患儿开展临床试验存在特有的伦理挑战、研究中需要为患儿提供特殊保护等等,这些原因使得开展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的难度远远大于成人。基于上述原因,难以通过大规模确证性临床试验获得患儿的研究数据,支持其用于每个特定年龄阶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从伦理学考虑,采用新技术和建立新方法,减少不必要的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有利于使儿科人群的痛苦最小化。因此,尽可能减少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数量,最大程度利用已有数据,通过数据外推来完善和丰富儿科人群用药信息,指导临床用药,成为了保证患儿用药安全的重要和必要的途径。

本指导原则重点介绍数据外推的概念和框架,阐述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外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供研发企业参考。考虑到目标人群、治疗领域和药物性质的差异,数据外推方法具有其多样性和灵活性,本指导原则仅提出数据外推的一般考虑。鼓励申请人在儿科人群药物开发的早期阶段与监管部门就数据外推进行沟通。

应用本指导原则时,应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国际协调会(ICH)和国内外其他

相关指南要求。

本指导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会不断完善。2.概念

外推的方法已广泛应用于药物开发领域,如动物试验数据外推至人体试验以确定首剂量、健康志愿者药代动力学数据外推至患者人群、相同机制药物或类似机制药物之间药效学数据外推等。

本指导原则中的数据外推通常是指: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将已知人群的研究信息和结论,扩展到未知人群(目标人群)从而减少在未知人群开展不必要的研究。

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所使用的数据外推的主要原理是出于伦理学和效率方面的考虑,避免在目标人群开展不必要的研究,从而减少伦理学担忧,并将资源分配到最需要开展研究的领域。3.框架

数据外推包括外推假设、外推计划、外推分析,以及减低不确定性及风险等几个主要要素,外推假设、外推计划和外推分析是一个序贯且循环往复的过程。这个过程贯穿儿科人群药物开发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阶段。

3.1建立外推假设

整合已知数据,评价已知人群与目标人群的相似性和差异点,借助建模模拟的方法,明确提出外推假设,获得预测指标。

“已知数据”的来源包括体外试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流行病学研究、临床观察性研究、类似药物研究、文献等。

评估“相似性”的考虑点包括疾病相似性(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病程特征等)、人体内药物代谢及作用的相似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药理作用机制等)、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指标的相似性及标准一致性等。

通常,预测人群间的相似度越高和预测准确度越高时,外推的可能性越大,所需额外研究数据的必要性越低。相反,如果预测人群间的相似度越低或难以预测,或者,预测准确度的影响因素越多或影响因素较难明确时,外推的可能性越小,所需额外研究数据的必要性越高。

3.2设计外推计划

基于外推假设,制订目标人群研究,包括哪些数据可以直接通过外推获得,哪些需要设计简化的临床试验或完整系统的临床试验。

外推计划分为以下三种:完全外推、部分外推和不进行外推。“完全外推”的外推假设通常需要满足:目标人群与已知人群间具有高度相似性,并且,假设(预测)具有高度准确性。

“部分外推”的外推假设通常需要满足:目标人群与已知人群间具

有一定相似性,和/或,假设(预测)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不进行外推”的外推假设通常需要满足:目标人群与已知人群间不具有相似性,和/或,假设(预测)具有高度不准确性。

3.3实施外推分析

解释在目标人群中获得的有限数据,验证外推假设,确证/验证已知人群和目标人群相似性。如假设未被验证,修改完善建模模拟,调整更新外推假设和外推计划,再进行外推分析。3.4减低不确定性及风险

应充分评价数据外推的可靠性,明确不确定性和风险,提出减低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策略。若基于目标人群的验证性数据有限,可能难以在上市前解释这些不确定性和风险,则需要制订上市后研究计划。4.建模模拟

建模模拟(Modeling and Simulation,M&S)是基于数据(体外、动物、临床、文献)、假设(基于数学/统计模型描述数据)、学习(保留与假设相关的信息)、预测(基于假设的数据模拟预测和优化未来的试验结果)和确证(与外部数据比较)的数据模型方法。

建模模拟并不能完全替代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应被看作是一种优化方法,用于汇总数据,描述已知人群的特征并量化评估人群间差异,为后续研究决策提供预测证据。通过建模模拟选择最利于信息获取的试验人群,确定最合理的样本量,预测给药剂量等。建模模拟

的条件很复杂,需要考虑到与目标适应症、目标人群、试验药物相关的各个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现有知识理论的不足,对于人体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差异无法做到精确的判断,会给建模模拟带来困难。在外推假设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知识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对建模模拟数据结果的影响并予以分析。5.基本原则和要求 5.1.中国成人数据的外推

成人临床试验数据的合理使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儿科人群临床试验的开展,将有限的儿科人群试验资源合理安排在研究的关键环节。基于现有认识,成人临床试验数据向儿科人群的外推仅限于疗效数据;而儿科人群安全性数据的获得则需要在儿科人群中开展试验。

决策(或推断)成人临床试验疗效数据能否外推以及如何外推是有科学基础的。首先,需要对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包括不同年龄段人群器官功能的差异及对药理学特征的影响、疾病知识、流行病学情况、非临床实验数据、相同或类似机制药物在成人及儿科人群间的药动学、药效学、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差异等。然后,从以下2个方面进行决策(或推断):

(1)目标适应症的疾病进程和治疗反应在成人和儿科人群间是否相似;

(2)药物的体内暴露效应关系(Exposure-Response relationship)

在成人和儿科人群间是否相似。

如果通过综合分析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和数据后,结论支持(1)和(2)均相似,那么,可选择合适的儿科人群开展多剂量的单次给药PK试验,通过药物体内暴露(PK数据)的桥接,从成人剂量外推拟用于儿科人群的剂量。随后,采用拟定的剂量在特定的儿科人群开展随机对照试验,重点是获得该人群的安全性数据,同时,可以验证拟定剂量的合理性。

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1)和(2)均相似,但药物仅通过局部暴露发挥药效作用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拟用于儿科人群的剂量与成人剂量相同时(如局部外用药物),可以不再开展儿科人群的PK试验来探索剂量,仅采用拟定的剂量在特定的儿科人群开展随机对照试验,重点是获得该人群的安全性数据,同时,可以验证拟定剂量的合理性。

如果通过综合分析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和数据后,结论支持(1)相似,(2)不相似或难以确定,那么,可以选择合适的儿科人群开展PK/PD试验,用以揭示该药物在儿科人群的体内暴露效应关系,并与成人的体内暴露效应关系进行比较。如果证明可以外推,则采用拟定的剂量在特定的儿科人群开展随机对照试验,重点是获得该人群的安全性数据,同时,可以验证拟定剂量的合理性。如果比较结果提示不具备外推成人疗效数据的条件,那么,需开展全面系统的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

如果通过综合分析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和数据后,结论支持(1)和(2)均不相似或难以确定,不具备外推成人疗效数据的条件,那么,需开展全面系统的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

以上方法也适用于决策(或推断)大年龄段儿科人群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向低龄儿科人群的外推。5.2.国外儿科人群数据的外推

在国外已有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情况下,首先应评价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疾病流行病学、病因、发病机理和疾病进展预后等是否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评价国内外成年患者试验数据中,重点针对种族差异进行评价,包括是否存在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医疗实践、安全有效性数据)等方面的差异,如在上述各方面差异性比较中有充分证据表明不存在显著差异,可以沿用国外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数据。

5.3.已有文献或其他支持性数据的外推

原则上,前瞻性研究是作为制定和完善说明书的重要依据。但就儿童用药而言,有一些药物已在儿科人群的临床实践中广泛超说明书使用。这些广泛超说明书使用的儿童用药通常都可以查询到大量国内外临床应用的文献,包括研究者发起的各类研究,有的儿童用药信息已被纳入临床用药指南,有的已被制定成为专家共识。此类已有大量相关文献信息的药物,在采用已有信息作为修订、完善说明书中儿科人群用药信息的主要依据时,应按照回顾性数据汇总分析的方法和标

准进行研究和评价。

对于多个独立开展的各类研究结果进行文献汇总和分析时,应采用Meta分析的方法。目前,Meta分析方法已建立针对多个不同来源数据(包括文献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将该分析作为关键性证据)的体系。虽然,与前瞻性研究的提出假设、再验证假设的过程相比,回顾性研究在客观性和稳健性方面存在不足,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对于难以实施大规模确证性研究的儿科用药,通过Meta分析的方法,采用系统的回顾性研究,仍可以形成较为确定和可靠的结果,用于支持说明书的完善和修订。

在采用Meta分析时,应严格按照Meta分析方法学的要求,预先制定分析计划,全面和系统地收集所有相关研究的信息,并逐个进行严格的评价和分析,根据每个研究的质量不同分别进行处理,再用定量合成的方法对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最终得出综合的结论。同时,在针对每个临床试验进行评价时,除关注研究设计的质量,还应考虑数据质量,保证纳入分析的数据具备真实可靠性和完整性。

英文缩写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篇4

以下分别就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做一下分述:

首先是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本次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急性疼痛、慢性疼痛、癌性疼痛时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临床麻醉的用药原则。氯氨酮和布桂嗪(强痛定)虽然属于精神药品,但是临床主要用于镇痛,所以应用时也应按麻醉药品使用。

规范的疼痛处理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下面介绍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共五项:

(一)明确治疗目的: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二)疼痛的诊断与评估:

首先注意掌握正确的诊断与评估方法: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临床对疾病的诊断与评价以及记录,应当客观、准确、直观、便捷。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2)既往接受的诊断、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3)药品、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4)有目的进行体格检查。(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

其次要定期再评价: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及患者的依从性。其中安全性指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几方面。

以上是诊断和评估时要求注意的两点。

(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

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治疗计划的制定要考虑疼痛强度、疼痛类型、基础健康状况、合并疾病以及患者对镇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

(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还有非药物治疗。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乙酰胺基酚(扑热息痛)、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和阿片类镇痛药。对于轻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药。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三阶梯镇痛原则。关于三阶梯镇痛治疗的基本原则会在后面介绍。

(五)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共六项。、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按who世界卫生组织的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择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比如各种盐酸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1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效,持续1~2小时;芬太尼透皮帖剂的镇痛作用在6~12小时起效,持续72小时,每三天给药1次。所以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

4、调整药物剂量。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果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5、注意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例如长期应用阿片类药物可出现便秘,可用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常见的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等;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及时进行生命支持,同时使用纳络酮等阿片受体拮抗药。

6、辅助用药。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

下面介绍who世界卫生组织三阶梯治疗的基本原则

据who癌症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疗有五项基本原则:

(一)首选无创途径给药,根据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要予以选择。

(二)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

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

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抗炎药。

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

在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

(三)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

(四)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

(五)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提高镇痛治疗效果。

以上是三阶梯治疗的五项基本原则。

关于麻醉药品临床用药的指导原则先介绍这些,下面介绍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药品也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社会危害。

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篇5

(一)固体制剂

固体剂型是中成药的常用剂型,其制剂稳定,携带和使用方便。1.散剂 2.颗粒剂 3.胶囊剂 4.丸剂 5.滴丸剂 6.片剂 7.胶剂 8.栓剂9.丹剂 10.贴膏剂11.涂膜剂(二)半固体剂型

1.煎膏剂 2.软膏剂 3.凝胶剂(三)液体制剂

1.合剂 2.口服液 3.酒剂 4.酊剂 5.糖浆剂 6.注射剂 药效迅速,便于昏迷、急症、重症、不能吞咽或消化系统障碍患者使用。

(四)气体剂型

气雾剂可用于呼吸道吸入、皮肤、粘膜或腔道给药。

三、中成药安全性

1.中成药使用中出现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

(1)中药自身的药理作用或所含毒性成分引起的不良反应;(2)特异性体质对某些药物的不耐受、过敏等;(3)方药证候不符,如辨证不当或适应证把握不准确;(4)长期或超剂量用药,特别是含有毒性中药材的中成药,如朱砂、雄黄、蟾酥、附子、川乌、草乌、北豆根等,过量服用即可中毒;(5)不适当的中药或中西药的联合应用。

3.临床上预防中成药不良反应,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用药观察及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完善中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注意药物过敏史。对有药物过敏史的患者应密切观察其服药后的反应,如有过敏反应,应及时处理,以防止发生严重后果。

(3)辨证用药,采用合理的剂量和疗程。尤其是对特殊人群,如婴幼儿、老年人、孕妇以及原有脏器损害功能不全的患者,更应注意用药方案。

(4)注意药物间的相互作用,中、西药并用时尤其要注意避免因药物之间相互作用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

(5)需长期服药的患者要加强安全性指标的监测。

第二部分 中成药临床应用原则

一、中成药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1.辨证用药 依据中医理论,辨认、分析疾病的证候,针对证候确定具体治法,依据治法,选定适宜的中成药。

2.辨病辨证结合用药 辨病用药是针对中医的疾病或西医诊断明确的疾病,根据疾病特点选用相应的中成药。临床使用中成药时,可将中医辨证与中医辨病相结合、西医辨病与中医辨证相结合,选用相应的中成药,但不能仅根据西医诊断选用中成药。

3.剂型的选择 应根据患者的体质强弱、病情轻重缓急及各种剂型的特点,选择适宜的剂型。

4.使用剂量的确定 对于有明确使用剂量的,慎重超剂量使用。有使用剂量范围的中成药,老年人使用剂量应取偏小值。

5.合理选择给药途径 能口服给药的,不采用注射给药;能肌内注射给药的,不选用静脉注射或滴注给药。

6.使用中药注射剂还应做到:

(1)用药前应仔细询问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应慎用。(2)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辨证施药,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中药注射剂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的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和疗程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

(4)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3 对长期使用的,在每疗程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5)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发现异常,立即停药,必要时采取积极救治措施;尤其对老人、儿童、肝肾功能异常等特殊人群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加强监测。

二、联合用药原则

(一)中成药的联合使用

1.当疾病复杂,一个中成药不能满足所有证候时,可以联合应用多种中成药。

2.多种中成药的联合应用,应遵循药效互补原则及增效减毒原则。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3.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避免重复使用。

4.合并用药时,注意中成药的各药味、各成分间的配伍禁忌。5.一些病证可采用中成药的内服与外用药联合使用。中药注射剂联合使用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两种以上中药注射剂联合使用,应遵循主治功效互补及增效减毒原则,符合中医传统配伍理论的要求,无配伍禁忌。

2.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时,应谨慎考虑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3.需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中药注射剂,严禁混合配伍,应分开使用。除有特殊说明,中药注射剂不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种同时共用一条通道。

(二)中成药与西药的联合使用

针对具体疾病制定用药方案时,考虑中西药物的主辅地位确定给药剂量、给药时间、给药途径。

1.中成药与西药如无明确禁忌,可以联合应用,给药途径相同的,应分开使用。

2.应避免副作用相似的中西药联合使用,也应避免有不良相互作用的中西药联合使用。

中西药注射剂联合使用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谨慎联合使用。如果中西药注射剂确需联合用药,应根据中西医诊断和各自的用药原则选药,充分考虑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尽可能减少联用药物的种数和剂量,根据临床情况及时调整用药。

2.中西注射剂联用,尽可能选择不同的给药途径(如穴位注射、静脉注射)。必须同一途径用药时,应将中西药分开使用,谨慎考虑两种注射剂的使用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严禁混合配伍。

三、孕妇使用中成药的原则

1.妊娠期妇女必须用药时,应选择对胎儿无损害的中成药。2.妊娠期妇女使用中成药,尽量采取口服途径给药,应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根据中成药治疗效果,应尽量缩短妊娠期妇女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

3.可以导致妊娠期妇女流产或对胎儿有致畸作用的中成药,为妊娠禁忌。此类药物多为含有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组份,如砒霜、雄黄、轻粉、斑蝥、蟾酥、麝香、马钱子、乌头、附子、土蟞虫、5 水蛭、虻虫、三棱、莪术、商陆、甘遂、大戟、芫花、牵牛子、巴豆等。

4.可能会导致妊娠期妇女流产等副作用,属于妊娠慎用药物。这类药物多数含有通经祛瘀类的桃仁、红花、牛膝、蒲黄、五灵脂、穿山甲、王不留行、凌霄花、虎杖、卷柏、三七等,行气破滞类枳实、大黄、芒硝、番泻叶、郁李仁等,辛热燥烈类的干姜、肉桂等,滑利通窍类的冬葵子、瞿麦、木通、漏芦等。

四、儿童使用中成药的原则

1.儿童使用中成药应注意生理特殊性,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生理特点,选择恰当的药物和用药方法,儿童中成药用药剂量,必须兼顾有效性和安全性。

2.宜优先选用儿童专用药,儿童专用中成药一般情况下说明书都列有与儿童年龄或体重相应的用药剂量,应根据推荐剂量选择相应药量。

3.非儿童专用中成药应结合具体病情,在保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根据儿童年龄与体重选择相应药量。一般情况3岁以内服1/4成人量,3~5岁的可服1/3成人量,5~10岁的可服1/2成人量,10岁以上与成人量相差不大即可。

4.含有较大的毒副作用成分的中成药,或者含有对小儿有特殊毒副作用成分的中成药,应充分衡量其风险/收益,除没有其它治疗药物或方法而必须使用外,其它情况下不应使用。

5.儿童患者使用中成药的种类不宜多,应尽量采取口服或外用途 6 径给药,慎重使用中药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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