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2024-08-05

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精选2篇)

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篇1

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7】票据权利的补救(P345)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2007年多选题)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丢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挂失止付。对于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2007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2)挂失止付的地位(2002年案例分析题)

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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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当在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基本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

【解释1】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在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人民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

【解释2】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解释】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3)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资格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4)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①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

③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④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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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而非中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5)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有两个主要效力:第一,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第二,宣告票据失去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原来的票据凭证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这样,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6)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第四单元 非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1】汇兑(P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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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4.汇兑的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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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2)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3)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者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考点2】托收承付(P367)

1.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4)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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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例题·单选题】2015年3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化肥,双方协商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结算。3月4日,运输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提货单。乙公司在承付期内未向其开户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已知3月7日、8日、14日和15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

A.3月6日 B.3月9日 C.3月13日 D.3月16日 【答案】D 【解析】在本题中,承付期为3月5日~3月14日,由于承付期满的次日(3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乙公司开户银行向甲公司划拨货款的日期为3月16日。

4.拒绝付款的理由(2004年多选题)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款项有()。(2004年)

A.代销商品发生的款项

B.购销合同中未订明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的款项

C.货物已经依照合同规定发运到指定地址,付款人尚未提取货物的款项 D.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对方当事人已经100%履行了合同,不能拒绝付款。【考点3】委托收款(P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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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相关链接】在托收承付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如果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即视为承付。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2003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企业收取款项,丙企业开户银行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办理划款时,发现丙企业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可以采取的行为是()。(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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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向甲公司出具拒绝支付证明

B.应通过乙银行向甲公司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C.先按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标明的金额向甲公司付款,然后向丙企业追索 D.应通知丙企业存足相应款项,如果丙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存足款项的,再向乙银行出具拒绝支付证明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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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篇2

一、同城票据清算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 以大、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 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卡基支付系统并存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已初步形成, 资金周转效率大大提高。同城票据清算系统作为支付清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处理实物票据不能截留的跨行支票、本票、汇票以及其他纸基凭证。当前同城票据交换的处理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传统的手工交换;二是计算机磁介质或网络交换;三是清分机自动清分清算系统交换。尽管我国建立了多种票据交换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并存的票据交换体系, 票据清算的效率及资金的安全性都有了很大提高, 但依然存在分散开发建设、模式多样、制度欠规范等问题, 特别是农村等偏远地区的票据交换无法覆盖, 从长远来看, 不利于农村支村结算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以大连辖区的长海县为例, 支票无法实现流通越来越成为长海县经济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掣肘。目前同城清算渠道主要是当地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手工交换方式, 也有部分银行采取直接点对点交换方式。同城清算方式效率不高, 且存在较大的资金清算风险隐患。一是手工票据交换不仅方式原始落后, 而且商业银行作为非独立第三方, 交换员身兼凭证传递、记账复核等业务, 容易存在“一手清”现象。二是资金清算手续多, 清算效率不高。以现金为主的结算方式给当地金融机构现金投放带来较大压力, 也与当地经济发展态势不相吻合。票据交换只能在本岛屿进行, 不能跨岛更不能跨地区交换, 狭窄的交换空间使得票据使用和交换范围很受局限。另外, 自发组织的交换约束力不强, 不少银行出于利益考虑, 自行组织点对点交换, 不利于管理且效率不高。三是支付清算环境建设落后, 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目前当地支付结算方式和清算模式已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岛内外支票无法流通已影响到当地金融环境的建设和经济发展。随着对外招商引资步伐加的快以及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这一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二、同城票据影像交换模式设想

(一) 总体思路

本着“因地制宜, 金融服务三农”的指导思想, 考虑到长海县各岛屿与大连市内交通不便的现状, 可以运用影像技术将纸质票据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 通过网络传递信息, 实现纸质票据截留。即提出机构对实物票据进行扫描并采集影像和电子信息, 票据提入机构基于票据影像进行审核、验印、记账等操作。实物票据不再交换至提入机构, 而由提出机构截留保存 (拓扑结构如图1所示) 。

(二) 业务处理流程

一是提出票据处理环节。提出行负责录入票据电子清算信息, 通过金融同城网上传至票据交换所。实物票据由票据交换所保管或返回提出行保管, 票据交换所负责采集、传输票据影像以及资金的轧差清算。二是提入票据处理环节。各提入行接收票据业务影像加密报文和清算差额报告表后, 解析票据影像, 并与电子清算信息进行核对, 选择电子印鉴核验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进行票据验真处理, 并据此做出付款或退票处理。三是退票处理环节。各提入行应于退票时间截止前, 通过网络退票信息系统或电话通知对方行退票, 并于下一场票据交换提出退票理由书提交至票据交换所。

(三) 同城票据影像交换的可行性

一是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及县域票据影像交换的成功运行提供了实践经验。从流程设计看, 同城票据影像交换原理与全国支票影像系统一致, 在理论上是可行的;2009年12月, 大连市县域票据影像交换系统成功上线。上述两个系统的运行实践为长海实行票据影像交换提供了借鉴经验。二是金融机构的清算基础设施基本具备, 票据截留的条件比较成熟。目前, 当地大部分金融机构具备电子验印和联网核查条件, 金融机构在实现票据影像处理方式上没有技术障碍。尤其对于已经实现票据集中提回处理的银行而言, 现有的清算设施完全能够支持同城票据影像处理。三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改善交通不便及偏远地区的支付清算环境, 促进当地经济金融发展, 社会效益显著。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衡量, 如果采取了同城票据影像交换, 提升当地银行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吸引更多的客户, 从而提升银行机构的经济效益也是显而易见的。四是顺应未来支付清算体系的发展趋势。美国2004年10月出台了《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 给电子支付票据确立了法律地位。从全国其他城市的同城清算情况看, 海口市于2009年实现了贷方票据 (税单、进账单等) 的截留和影像处理。我国清算实务中已经有了异地“票据截留”的影像处理方式。可以想见, 同城区域内票据影像交换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三、同城票据影像交换业务发展前景

全国大部分城市的票据交换仍采取实物票据交换方式, 部分地区仍沿用手工票据交换方式。应用票据影像来推进同城票据交换方式的改革, 意义明显。

(一) 支持“三农”, 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农村地区票据支付的电子化进程, 建立先进、高效的新型农村支付结算体系, 对于畅通其他类似海岛或农村偏远地区的票据结算渠道, 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 构建良好的票据使用环境

推动票据业务, 支持经济发展。畅通长海县地区的票据支付结算渠道, 方便岛内外的企业与个人使用支票等各类结算票据, 有助于减少现金流通, 降低社会成本, 加快资金流转, 优化票据使用环境, 促进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广泛使用。

(三)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同城票据交换网络

充分利用整合大连市票据自动清分清算系统的资源优势, 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同城票据交换网络, 可以避免重复建设, 节省各商业银行实物票据传递、保管等的资金投入, 达到银企双赢、多方协调发展的目的。更重要的是长海县试点成功后, 新的票据交换模式可以推广, 这对推进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来说是个质的飞跃, 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城票据影像交换。

(四)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通过银行间签定的双边/多边协议, 加强银行系统的联合协作, 对支票处理进行流程再造, 可有效控制和防范中途虚提、涂改票据, 利用轧差报表挪用资金等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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