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合同注意事项

2024-06-30

财务管理合同注意事项(共8篇)

财务管理合同注意事项 篇1

为促进及规范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司要求对各单位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一、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1、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除即时清结者外,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的,应订立经济合同(协议)。

2、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应与之订立经济合同或协议。

3、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主要责任人对条款核准后,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4、合同约定管辖权的,争取为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5、每一份合同文本上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联络方式及信息。

6、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7、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经领导同意,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审计监察部组织律师汇商。

8、合同签订程序需合法合规,内容完整。

二、合同履行的流程登记

1、各单位对合同编号归档,并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2、合同责任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跟踪完成,如有争议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处理。

3、合同履行中有争议的事项及解决方案的进展、结果,需以文字形式由双方签字留存。

4、合同履行流程单据中需要对方签字的,一律由本人签字,不得由我公司人员代签。

5、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付款。如确实需要,财务部门应要求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6、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合同管理人员保管。

3、合同变更后,主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四、合同备案要求

1、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2、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主合同及有关资料原件(包括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书、附件、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交合同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3、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对11月份以前没有履行完的主合同原件及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存档、统计履行情况,11月底前交审计监察部复印件及经济合同统计表备案。

4、自12月份起,各部门每月月底前对主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存档、统计合同履行情况,月底前交原件一份及当月经济合同统计表至审计监察部备案。

5、如合同责任人及合同管理人员有变动,请做好交接手续,报审计监察部备案。

财务管理合同注意事项 篇2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注意事项

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合同在管理中的重要性。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9年3月15日国家颁布了《合同法》,并于当年的10月1日起实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2012年11月29日)第5459条对合同控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财务部门在合同整个过程中对涉及财务的相关条款给予意见和建议,同时关注合同所签条款是否符合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充分发挥财务监管的职能。

一、企业的合同管理

(1)合同的类型。根据《合同法》条款中的分类,企业的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等。

(2)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企业全部的经济活动都必须根据项目合同来进行。没有项目合同,就无法实施其生产活动,而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都随之纳入合同的条款规范之中。

(3)已签合同的备案。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签订合同。签订合同需要合同双方共同完成,所以,合同的签订内容必须符合双方的条件,互惠互利,合同才能顺利签订。同时,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各种因素也会产生影响,比如,工程的时间长、工程的变化快、工程的繁杂多样等各种情形,这样,合同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所以,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将问题最小化,合同的签订应该更加严谨,将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以便合同的顺利签订。财务部门依据合同性质分两大类:第一类是收款合同。包括工程项目合同、出租收款合同、出售设备的固定资产合同;其他收款合同。第二类付款合同。包括支付工程配合费合同(或协议)、支付租车租设备的固定资产合同、聘用合同、其他需要支付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分档分类备案。

(4)合同履行的管理。财务人员具有合同知情权,对于合同的进展情况必须清楚。对应收、预收款项、应付、预付款项以及工程项目进度款的催收与结算进行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对合同约定税金的收缴地不明确、发票与收椐的索要以及款项支付方式的条款则要符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5)合同变更与结算。当合同发生变更,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条款来实施结算工作,对于一些在实际工作中未按条款办事的人或事,应立即上报,当工程完工后,还应对发票进行管理,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费用配比原则归集有关费用、结转成本。

(6)遵守《合同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财务人员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与审核工作,记录谈判记录,建立合同会审机制,特别是对结算方式、涉税事项、定价方法、发票与其他应付款凭证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建立合同保密制度。

(7)监控合同全过程的履行,处理合同有关财务条款的纠纷。

二、合同执行中常见问题的处理

(1)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的合同款项的结算。由于各项目建设时间较长,有的工程项目时间跨度几年,有的甚至十几年,在此期间,同时签订好几个金额大小不一的,有的连金额都相同的不同内容的合同,如不注意很容易混淆,所以合同编号一定要衔接。合同台账及时更新,做到日清月结。

(2)合同执行到一定时期,变更或终止。工程项目千变万化,由于各种复杂情况的出现,有的是建设单位名称的变化;有的是合同款项的增减;有的是税金约定不符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合同发生变更,补签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此时只要牵涉到合同款项的增减,都需在原合同中备注清楚,并将补充协议和原合同联合结算,如遇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结清合同款项,并清算全部费用,所有发票及税款交清,并请双方备书附在原合同后一并装订备案。

(3)合同款项汇错要求退款。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合同原单位撤销,重新签订合同的,要求将已支付的工程预付款退还,对方将预付款重新由新单位汇入。二是建设单位更名,合同终止,对方要求将执行到一定时期的合同款项结清,另请其他单位合作的。

(4)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由于各种原因未交,对方尾款没结清,合同搁置未清理的。

(5)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已确认收入,发票已开,款项未到账的。即应收账款三年以上形成呆账、坏账的。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现实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与所签订的条款难以相符,有的偏离目标较大。企业进行合同追踪,通过分析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对合同总目标的实现。

三、企业合同管理有关注意事项

(1)合同是否具有符合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2)双方企业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如企业资信的可靠性、筹集资金的渠道和能力及取得担保是否确实可行。

(3)所设财务数据是否严密准确。包括数量、价格、金额。即取费标准是否是现行可行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规、结算方式合法等等。

(5)遵守合同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合同归口管理、财务设置专岗负责合同管理制度。

(6)对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设定要慎重。

(7)实行标准化的合同文本,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归档,统一保管。

(8)由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实行盖章登记备案,未经许可不得加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损失。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而言,合同管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力度,以此来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这也是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

四、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有效策略

(1)强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在工程方面,合同必须保证每一项工程能够根据要求有质量、有效率的顺利进行、完成。并且,工程的相关工作单位通过合同有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协调,这样,相关单位就会各尽其责,完成合同中相应的义务。所以,要重视合同管理在工程中的地位,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合理的合同。

(2)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大多数的合同管理都有一定的风险存在,因为工程时常出现各种情况,所以,合同管理的风险比较大。因此,要加强合同的风险管理,有效防止风险情况的出现,建立健全的预防体制,避免减少各种风险情况的发生,将风险最小化。这样,当出现状况时可以做相应的赔偿,不仅满足了合同双方权利,也促使他们完成相应的义务,有利于企业工程的顺利进行。

(3)培养合同管理的人才。合同管理在企业工程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人才是第一生产力,所以,要加强培养合同管理的人才,提高他们各方面的能力,这样,对于合同的各种问题,他们也能迅速、有效地做出相应的对策。

浅谈工程合同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篇3

关键词:合同管理 签订 履行 变更 解除 归档保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247-03

建筑工程时间长、涉及面广,需要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合同双方友好合作、照章办事,减少不必要的扯皮与麻烦,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针对当前的建筑业实际情况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签订的严密性

(一)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应当了解对方是否具有相关的经营资格,买卖的产品是否属于对方的经营范围。如:出售煤炭的企业,必须具有煤炭经营资格,领取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等等。

2.有关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应当明确。如:要购买镀锌绞线GJ—35,生产厂家是邯郸某厂,那么卖方就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供应此规格的由邯郸某厂生产的镀锌绞线,而不能供应GJ—70或由其他厂家生产的镀锌绞线。

3.单价或总价款中一定要明确该货物价格是否含17%的增值税,以免合同履行时因该货物价格是否含17%增值税而发生争议。

4.明确是否留质保金,以免在质保期内支付维修费用。一般购买钢材,需要留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质保期为一年。

5.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及数量应当具体明确。如:何时交(提)货,是由卖方送货还是由买方去提货,送货到哪里或到哪里去提货,货物数量是多少,运费由谁承担。在此提请注意的是,如合同条款中规定是“凭需方通知供货”,如果我方是需方,在通知对方供货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将有关通知的材料连同合同一起归档。

交(提)货时间和地点涉及到产品的风险转移和合同履行地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风险自产品交货(提)货之日开始转移(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我公司院内交货,那么交货之前发生货物的灭失、短少等现象时,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交货之后则由我方承担。因此,如果我方是买方,交货的地点离我方越近越好。合同履行地涉及到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法院管辖权作出约定时,发生纠纷时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卖方对产品的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应当明确。如:要购买镀锌绞线,规格型号是GJ—35、执行的标准是GB/T3428—1997标准,这也是货物验收的标准;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是“三包”,即包退、包换、包修,负责的期限是自货到买方、由买方验收之日起一年。

7.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具体明确。验收标准为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方法有全部验收和部分验收。异议期限根据合同标的物的性质而定,一般为自产品验收之日起一年。一旦发现产品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则应在合同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如果一旦超过了合同中规定的异议期限,则视为卖方所供应的产品符合合同的要求。

8.如果买一些大型设备时,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应附带的随机备品、配件工具等。

9.规定结算期限时,应结合我方的资金状况和对外付款的计划来规定付款期限,如果是外部项目采购,还应结合业主给我方支付的工程款的数额来确定付款期限。如果不明确规定付款期限,卖方可随时要求我方付款。

10.规定违约责任时,一般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合同中可以不用另行规定;但对合同法中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的违约责任时,则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将违约责任具体化。如:合同法中只规定了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应向守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怎么去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我方就应当在合同中将违约责任具体化,如“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额5%的违约金”等等。

11.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时,涉及到一个解决纠纷的方式问题。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即到法院去起诉,另一种是仲裁,即到仲裁委员会去仲裁,选择哪一种方式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如果选择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中选择一个地方的法院去起诉,可以规定“如发生纠纷,则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如果选择仲裁,则必须明确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可以规定“如发生纠纷,则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特别是技术标准)必须是我方能够履行的,对于我方做不到的那些条款,请不要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以免以后我方违约。

2.业主拟定的那些十分苛刻的条款,可能是合同中的陷阱,这此条款必须去掉。

3.对于那些对我方来说不公平的条款,或者是合同签订后发现是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那些有损我方利益的条款,我方必须在知道之日起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来进行施工,如果业主对合同的规定有所变更或者业主存在某些可能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时,我方一定要让业方出具由其签字盖章的书面材料。并且,在向业主交付有关合同要求的材料时,我方应先制作一份合同履行中应向业主交付所有材料的表格,每次交付时,都让业主的工作人员在上面签字以表示接收,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时我方能够证明我方已严格履行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三)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挂靠、转包在法律上属于绝对禁止的行为,挂靠单位、转包后的单位就该以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出现纠纷时,一律由公司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的确属于不得已,那么公司应对挂靠单位、转包后的第三人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不能放之不管,仅收取管理费而已。

分包主要是公司承揽工程后,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已承包的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来完成的行为。

分包工程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让发包人在公司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上盖章。并且,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也必须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只能一次,不能再分包。公司对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就是权利人即发包人既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由公司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历来严厉禁止工程进行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即挂靠)的现象。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即挂靠)时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并且取得的利益(在法律上称为非法所得,如所收取的管理费、工程中所包含的利润等)一律收缴为国家所有。

分包合同必须依据我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条款来作出规定,不能脱离或超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价款有两种,一种是包干价,一种是暂定价。如果是包干价,在合同中应规定明确;如果是暂定价,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此合同价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款以某某机构审定的工程价款为准。”

分包合同中的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应依据业主向我方支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情况来作出规定,以免在业主还未向我方支付工程款时,我方的分包单位就来向我方要求支付工程款了,因为业主与我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同我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两种法律关系,分包单位来向我方主张工程款也是合法的,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规定,那就不同了。

对于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如果经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施工标准,我方则不能接受或使用,因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尽管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或未验收,但一旦交付使用的,就已视为该工程质量合格。

(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需解除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变更或解除协议中,双方应对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名称及编号、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需变更的内容、变更或解除合同后双方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怎么承担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提请注意的是,合同在签订后双方口头同意变更或解除了,就认为不需管它了,或者双方再签订另外一份合同来履行,这样就留下了一个隐患,说不定哪天对方依据那份没有履行的合同来起诉我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归档保管

合同在签订后,必须将与该份合同有关的材料(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所有来往的书面材料)连同合同一起归档进行保管。

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比较重要的事项不要用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对方协商,因为一段时间过后,电话和传真记录就没有了,这样不便于证据保全,最好的方法是用信函或特快专递的形式进行,这样便于书面材料的保管和证据保全。

二、合同签订后的交底

(一)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提高其可操作性

目前我们签订合同大都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或系统内部标准文本,但其中有些条款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注明具体操作步骤的。如在业主驻工地代表条款中,往往只注明了业主驻工地代表而其委派人员一栏中却经常是空白。但在实际工程联系中在工程签证单等各种资料上签字的往往是其委派人员而非业主驻工地代表本人,当发生争议时就很容易产生扯皮。还有,有的业务工作如预算中的土方运距等需要以合同形式明确。另外从目前索赔包括反索赔产生的一些原因来看,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用词的严谨并考虑全面最好能听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意见或建议,以便于今后合同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建议在签订合同前,组织财务、技术、预算、经营、安全、人力等相关业务人员开展合同文本评审审批,以确保合同的可操作性。

(二)做好合同文件的交底和学习工作

一般说来,某个工程从招标、投标到合同谈判直至签订都由专职人员办理,而工程现场具体履行合同人员却很少能参与。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这就需要合同签订人员向项目经理部人员进行必要的合同交底以及项目经理部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合同文件。

合同交底主要是使合同履行人员了解从招投标到合同签订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合同执行的一些问题。如我们作了哪些承诺,对方作了哪些让步。对方提了哪些要求,我们作了什么答复。我们应主要做好哪些工作,怎样与对方展开工作等等。了解了这些,对于项目经理部人员开展工作是很有益的。学习合同文件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因为只有认真学习和研究,深入了解合同文件才能自觉执行和运用合同文件,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只有利用合同文件,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公司通过组织安全、技术、财务、预算、人力、经营等相关业务人员在合同签订后开展合同会签审批工作,确保合同履行人员更好地学习合同。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合同的前提。

三、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

有了以上两条的保证,接下来就是合同的执行问题了。这既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约定也是市场经济和法律以及国际管理的要求。对于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当事人来说,合同文件就是法律文书必须严格执行若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只有做到了合同签订时严密、合同签订后交底、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才能让合同真正起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作用,指导工程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丁晓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2.何红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3.朱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评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 河南濮阳 457000)

财务管理合同注意事项 篇4

酒店业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已成为世界酒店行业的主流趋势,许多国内酒店投资者通过订立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加入国际酒店联号,以求得到国际知名酒店集团在管理技术上的帮助,借助国际品牌的影响力迅速推升其持有的商业价值。此类委托管理关系中,管理方通常是具有品牌和市场优势的国际酒店集团,国内酒店业主作为委托方在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谈判时国际酒店集团将拟定的酒店委托管理格式合同作为谈判的基础,在合同的谈判和履行中占据上风,而国内的酒店业主则由于忽略格式合同中隐藏的风险问题,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

因此,酒店委托管理中涉及的最首要问题就在于委托管理合同的磋商,若能保证合同条款内容订立严密,考虑周全,那么将避免许多日后的纷争。由于在谈判过程中,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相对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酒店业主在面临大量的格式条款合同时,往往不知从何找到规避风险的核心。

本文旨在提示酒店管理合同谈判中应主要关注的合同条款并略作简要分析。

一、财务管理

酒店业主对酒店财务的监督方式通常包括:审核年度预算;款项支取的双签制;指派业主代表,以及委派人员担任酒店具体职务;审计;账户设置等方面。问题集中在年度预算与年度审计的处理中:(1)预算内容的监督应保证具备:初始审批,预算的偏离和调整,业主对预算偏离和调整的控制。

(2)年度审计的处理上,不同管理公司有不同的操作方式,无论管理公司实行哪种具体操作方式,业主均应有权自行承担费用对于酒店的财务状况单独进行审计,一旦业主进行第三方独立审计与原审计结果存在不一致,业主有权要求管理公司作出解释、进行调查、重新核算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等。业主应注意避免上述业主权利在管理合同中被直接排除。

二、账户管理条款

这类条款是对业主方风险最大的条款,也是整个酒店管理合同谈判中的核心问题。由于目前市场上的酒店管理模式一般均为全权委托管理模式,因此管理方均要求酒店经营账户由业主所设立,但支配、使用权均为管理公司,管理方拥有绝对权从银行账户存款或提款,业主不得干涉,但业主方需对账户资金所蒙受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这显然存在不对等性,但也一定程度上符合上述全权委托管理模式的原理,往往让业主方很头疼,谈判时难度较大。

对这类条款,建议业主方仍需保留银行账户使用会签的权利(双签),有的大型酒店项目甚至需要“三签”甚至“四签”。同时,对于账户资金风险,对于管理方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也应增加赔偿责任约定。

三、税金及逾期利息条款

对于国际品牌酒店来说,管理费、品牌费和税负承担是生命线,其往往约定业主方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均为税后款(即税费由业主承担)和约定高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此类税金条款业主方要特别注意,在谈判时应尽量争取更少的承担相应税种而交由管理方承担,如果能够争取到仅支付税前款项,则至为有利。由于涉及大量付往境外的款项,因此对于预提税、代扣代缴税可能在谈判时难度很大,但总之应由管理方自行承担的费用应尽量避免让管理方转嫁到自己身上。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管理方不仅会约定法定利息,还会在法定利息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罚息,这一点上的争取也尤为重要。

四、支付地点、方式及付款币种等支付条款

因酒店管理合同中必然涉及境外公司支付问题(往往为酒店管理方的关联公司),此类条款往往规定管理方有权不时指定之其他货币、不时指定地点并不时指定付款方式要求业主予以支付,并要求业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对业主方潜在风险极大。按此约定,业主将有可能承担由于服务提供者不时指定之行为带来的额外成本(比如汇率风险、购汇成本和外汇监管问题),并可能导致经常性出现逾期付款情形。事实上,这种条款就是管理方经常留下的“小技巧”,由于大品牌酒店往往为世界连锁酒店,其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都有酒店项目和银行账户,如果约定不时指定账户、不时指定币种,管理方可以凭借此条款在境外“炒汇”,对于业主方来说也会承担相应汇率成本。建议对于此类约定,应当将收款账户、币种固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后期实际操作的不稳定所带来的逾期付款风险。

五、酒店建设及筹备

在酒店建设进度及技术标准方面,管理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多以保护管理公司及其关联方为主,在酒店开发阶段,管理公司及其关联方基本处于第三方顾问的角色,落实酒店开发工作都将由业主进行。对此,业主应注意:

(1)重视管理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内容,在谈判《技术服务合同》时,应当对未来争议发生时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有所考虑,尽量争取到一旦出现争议时方便业主维护合法权利的合同条款。

(2)若管理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由业主与管理方不同的主体签订,应要求管理方在管理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中作出保证:该等不同签约主体为关联公司,且在酒店建设、开业筹备过程中两者作出的任何意见应保持一致性和统一性。

(3)在合同谈判中,需结合项目整体定位及建设周期安排、我国现行规定规范及主管部门实际要求来考虑执行品牌标准、酒店建设周期等约定可能会出现的技术、政策、进度、成本上的障碍。

(4)业主在履行合同中,应尽量保全与管理公司沟通往来的书面证据(包括送达方面),以及视情况要求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以对原合同下不利约定进行适当调整。

(5)在与设计、建筑等专业单位签署相关合同时,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其有义务将管理方的技术意见结合酒店的实际条件及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进行具体落实。

六、酒店管理区域的确定

通常管理合同中都会对酒店管理区域的进行具体描述,但在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下,管理合同中一般还需要明确在非管理公司管理区域上,双方的管理职责以及费用承担。在这些领域中存在两类模式,第一类模式:酒店范围内的部分区域由业主自行经营或发包第三方经营,比如部分餐厅;第二类模式酒店所在物业为综合体项目,除酒店区域外所在物业还包含其他不同业态、功能区域。

(1)对于酒店内业主自行经营或发包第三方经营区域(以下简称为业主保留区域)的情形,业主需要考虑以下条件:业主保留区域是否会导致酒店无法满足管理公司的品牌标准或中国酒店星级评定标准;业主保留区域是否需要与酒店经营区域共用某些设备设施、通道、出入口等,若有责任和费用如何划分;管理公司除了要求该等区域上管理职责与其无关外,可能还会以其品牌标准为由要求业主保留区域内的招商品牌、经营标准需满足一定要求(即便在物理上可以清晰分割情形)。

(2)对于酒店处于综合体项目内的情形,双方在管理合同谈判过程中,通常需要解决以下问题:车位数量、酒店是否有专属停车区域;人流交通动线;噪音及其他干扰;酒店专用及共用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费用承担方式。

以上事项除了费用承担上双方可在合同签订后进一步协商解决外,需要在综合体项目设计阶段就予以考虑,即在物业整体设计规划上考虑酒店营运的实际需要,以及与其他功能区域之间的协调布局。

七、人事条款

就一个酒店的后期经营来说,总经理人选至为关键,此类人员都是酒店管理方指定或推荐,业主仅拥有一项决定任命权,故而对于总经理的面试考核需要在合同中做细化规定,特别是总经理的聘用、任命程序和薪酬福利方面。在此建议:

(1)业主方在谈判中应加大参与选人的比重。总经理面试候选人的人数要求和否决批次都必须有业主的发言权。同时,在总经理决策流程上,业主方也要给自己留下足够的简历初选时间和面试时间,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内部商讨和决策。

(2)业主应增加总经理业绩考核条款,这种业绩考核可结合对管理方的业绩考核一并适用。除此之外,对于酒店财务总监、行政总监级外籍行政人员等高管的选择和任命流程,也应在合同中加以强化,以使管理方认识到业主方在酒店管理方面并非“外行”。1有的酒店管理合同会约定管理方将依次推选总经理候选人,业主方在面试一名后如果认为不合适,可以再面试一名管理方推荐的候选人,但最多不能超过3次(即3名),并约定业主方如迟迟不批准该等人选,管理方有权自行指定一名人选作为酒店总经理。建议业主方在前期谈判中应加大总经理面试候选人的人数要求和否决批次,比如每批次面试人选要同时推选两人,并约定如果之前已否决的人选不得作为可重复推荐的人选并不得作为最终管理方可指定的总经理人选。

2在总经理决策流程上,业主方也要给自己留下足够的简历初选时间和面试时间,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内部商讨和决策(管理方往往在合同中要求业主需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从而可以增加最后期限有权自行指定总经理人选的可能性)。

八、业绩考核条款

实践中,酒店管理合同订立中,酒店业主很少主动加上对自己业绩考核的约定(也称“表现测试”)。但这往往也是对业主方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在管理合同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若酒店盈利能力低下时,作为酒店管理公司无可厚非的存在着管理经营方面的缺失责任,这里一般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当酒店管理公司无法在一个时限内,实现双方约定的利益的一个比值时,存在一个酒店管理公司的“赎买”机制,即酒店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支付一个业绩测评的差额款项,来获得委托管理的继续。另一种是业主可以在某个条件出现时,设定一个合同的解除权。以上均给予了业主一个退出机制,应予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但需要注意:

(1)管理方往往选择回避该项事宜。管理方往往会在合同中明确管理方仅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不会对酒店的经营效果和收益负责,更不会对经营收益预期作出保证,如果按照此 3实践中,酒店管理合同一般都是管理方统一制作的范本,内容也多为格式条款,给予业主方可以修改的权利也

3非常有限,更不要提会主动加上对自己业绩考核的约定。但这往往也是对业主方最重要的一项内容,试想,业主将一座酒店交给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全权委托进行管理,目的无非是通过好的品牌和管理取得市场口碑从而获得收益,但管理方也往往会在合同中明确管理方仅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不会对酒店的经营效果和收益负责,更不会对经营收益预期作出保证,有的酒店管理公司还会在条款中特别明确管理方对于经营过程中的营业收益、预算、计划或相关信息均基于假设和估计,最终所取得的实际结果可能不同于任何该等酒店预算、计划或其他信息中的预测并且该等不同可能会是重大的,管理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按照此类约定,业主方事实上进入了一种无保障的境地。因此,建议就业主方来说应尽可能地要求在合同中增加“业绩考核”的条款。

业绩考核条款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营业毛利业绩考核,比如约定自第X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后,连续X年酒店获得的营业毛利少于该完整会计年度经核年度预算的营业毛利的XX%,业主方即有权终止合同或有权要求管理方更换酒店总经理;第二种是Revpar考核模式,Revpar(Revenue Per Available Room)是国际酒店业普遍采用的衡量手段,它是指每间可营业客房产生的平均实际营业收入,用实际平均房价乘以出租率,可以看出其反映的目标就是要求管理方通过客房出租率和平均房价的提高来实现RevPar的最大化。在采用Revpar考核模式时一般会选取几个临近同等级酒店作为比较,以要求本酒店的Revpar排名不得低于几个比较酒店中的某一顺位;第三种是结合以上两种考核模式要求管理方务必完成,否则即构成违约。类约定,业主方事实上进入了一种无保障的境地。

(2)管理公司在业绩条款中会尽量多地列举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事件、经济大环境的整体下滑、酒店可用房间数减少等等,业主应尽量缩小上述事项的内涵和外延,防止管理公司为其业绩不达标寻找可以逃脱惩罚的客观理由。

九、违约金的设置

委托管理合同中常涉及违约问题,在设置和履行管理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慎重考虑不同情况下的后果和责任,以为己方争取最大可能的弥补损失:

(1)合同设置的违约金少于造成的损失时,索赔方可请求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合同设置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被索赔方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根据举证规则,被索赔方需收集证据证明所受损失远低于约定的违约金。

(3)合同中未设置违约金,仅原则性规定双方各自按照适用法律索赔损失,索赔方需自行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失。酒店委托管理合同中,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制定完备的违约金条款是对约束合同履行以及自身利益实现的最大保障。

十、转让与抵押条款

转让条款也是几乎所有酒店管理合同中都必备的条款,其一般约定管理方无须征得业主同意有权向其关联方(一般即指同一酒店集团下属的关联公司)转让本管理合同。

(1)酒店管理方转让的任意性。这对业主方的风险是巨大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义务的转让或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概括承受)都需要相对方的同意。如果接受此条款,将意味着管理方在某种情形下可以“全身而退”,无须征得业主方的同意就可以将酒店交由一个关联的管理公司来管理。而无论谁都对于这个新的管理公司的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根本无法保证,将导致业主出现重大风险。对于此类条款应当坚持修改为管理方的转让须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

(2)业主选择转让的限制。虽然日后业主与第三方转让交易行为并不因未能满足管理同中可转让的条件而导致无效(除非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但业主就此需要向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了方便日后退出酒店项目或资产变现,业主需尽量减少或弱化合同条款中对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为自身争取尽可能的权益。特别是,在向关联公司转让时以及业主为上市公司,第三方通过公开市场购买业主股票或所有者权益时。

十一、发展限制条款

这不是一个必设的条款,发展限制条款是否在委托管理协议里面出现,取决于业主的偏好和投资计划的安排,有的业主愿意在同一市场区域聘请或容忍别的业主聘请同一家酒店管理公司管理两家或以上同一品牌系列的酒店,而有的业主不愿意看到同一个市场区域内出现“同室操戈”。

对于后者的业主,建议设定一个发展限制条款,要求酒店管理公司会在一定的区域内,一定的时期内,不在约定市场范围内,再管理一家同一品牌系列的酒店。当然,无论所处的城市大小,这个区域都应当是合理的。

十二、知识产权

在酒店委托管理合同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非常广,除了商标本身以外,还包括手册、许可方技术、品牌标准以及管理方开发和经营品牌酒店的方法、构思、步骤和方案等。如果从更为广义的角度理解,管理方所提供的标准化的中央集团服务、会员奖励计划等都可以算作管理方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这部分最常涉及的事项集中在:

(1)酒店品牌注册。业主应主要从两个角度来谨慎判断品牌的合法性:首先,作为许可合同工的签约主体,许可人是否是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合法的授权许可人,拥有充分的授权在酒店日常经营中使用该品牌商标;其次,该管理公司的商标是否已在中国合法注册,或者通过国际申请程序,使该品牌在其他国家经政策的商标权延伸至我国。

若管理方未取得相应的商标权,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局面:商标权利人禁止酒店使用该商标,并提出索赔;商标权权利人并未向酒店主张权利,暂未实际使用该商标或在酒店之外的经营范围上使用该商标,酒店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权利人并未禁止酒店使用,但在其自己的酒店上使用该商标,给酒店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即便根据合同约定,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管理方赔偿损失,但对业主而言,结果将是:实际损失远超出所能获得的赔偿范围,或因第三方未提出索赔,或无法量化具体损失而很难向管理方提出索赔。

(2)合同终止后的摘牌涉及三类物品的处理。包括标牌、标示或标志;低值易耗品;家具、装置及设备(FF&E):这类物品的价值通常比较大,在合同终止时尚未满折旧年限,如果在合同终止后不能使用将给业主造成很大的成本浪费。因此,应该尽量寻找变通方案解决。

十三、保险维持条款

保险条款是所有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合同中都会涉及的条款,由于国际品牌酒店对于风险转嫁极为重视,因此这种酒店集团都要求在全世界各地的管理合同中要求若干业主应购买的保险和管理方应维持的保险(但保费需计入酒店预算成本),并要求保险合同中需要具备交叉责任或放弃代为求偿权等条款。

同时,管理方一般都会要求业主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将管理方增加为“附加被保险人”(或称“额外保险人”),以防止在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酒店损害时,保险公司向业主赔付后再向自己追偿。对于此类约定,业主方虽然可以接受,但要注意由此可能会导致保费的增加。

此外,对于管理方要求购买的险种,也要与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核实清楚,确定存在管理方要求的险种,因为对于有些国际品牌酒店来说,在欧美或其他国家存在的险种,可能我国或我国的保险公司并不一定有。

十四、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往往是业主方保障自己权益的最后一步砝码,因此在合同审核或谈判时也应尽力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方向引导。由于酒店管理公司多为跨国企业,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多以英美法系的习惯为主,故合同约定常出现与我国法律规定不一致之处,应特别加以重视。

(1)管辖地点的确定。在约定管辖时,建议将管辖地和管辖机关约定为业主所在地或酒店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这样也有利于保护业主方的权益、节省业主方的争议解决成本。

(2)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需谨慎。在酒店管理合同中,经常会出现诸如“酒店专家决议”、“棒球规则”等一些特别的争议解决机制。

此类解决机制相较诉讼或仲裁程序较为简便,有较好的保密,具有更高的专业性。但是选择这样的解决方式时双方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专家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二是专家所作裁定的具体效力。

审查这类条款时应注意是否能够接受该等特殊的解决机制,如无法接受,应统一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处理;如确需保留的,也要审查关于专家的挑选机制,对于专家候选人的选择也应充分保留业主方的权益。

酒店管理项目中常见的司法解决途径依旧是仲裁,因其相对于诉讼来说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好的保密性。相对于专家解决机制来说,仲裁又更具有权威性,但是,一般的仲裁员没有像酒店专家对酒店行业规则、专业知识等有深入了解,仲裁程序的时间也比较长,成本较高。所以,对于选择何种仲裁方式是最有利于己方的问题上,酒店业主应当谨慎予以考量。

4“专家决议”往往是对涉及一些酒店经营特别事项(如总经营收入、服务费、许可费、预算、经营计划等)产生

45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即不通过诸如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而是由酒店行业的专家来判定责任的分担。

财务管理合同注意事项 篇5

发布者:信息中心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0-07-09 阅读次数:306

财办建[2010]60号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省(区、市)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规模,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并填写《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格式见附件1),于7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在研究提出2010年资金需求规模时,既要考虑今年的节能任务和本地的节能潜力,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又要实事求是,确保财政奖励资金花得出去且合理有效。

二、请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按要求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及时提交申请文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公司注册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审,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合理界定,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于7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评审后,对外公布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附件:1.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

2.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6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方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

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

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

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

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

负连带责任的。

(三)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 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

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

任的一种形式。

(四)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

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

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

钻空子。

(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

财务管理合同注意事项 篇7

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根据付款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格式合同。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 工期较短, 技术难度不大, 风险不大的项目, 而且设计图纸必须详细而全面;单价合同由于使工程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 并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艺等手段来节约成本并从中提高利润, 因而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很大的项目。

业主方在进行合同管理时, 依照不同的合同类型, 把握好合同从编制到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关键环节。

1 合同风险因素分析

1) 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相称, 招标时以总公司名义投标, 签订合同时又同下属分公司进行签订。

2) 对于特殊工程进行分包时, 分包单位只与业主方签订合同, 这样在项目实施中存在扯皮推诿的风险。

3) 合同中对结算方式、增减项的执行单价等约定不明确。

4) 合同的条款签订不严谨, 为后期结算、工程索赔留下漏洞。

2 将合同的起草与招标文件的编制结合起来考虑, 从源头上规避合同的漏洞

建设项目在实施当中的各种合同, 一般采用格式合同, 但对于室内外装修、设备订货等一些特殊项目的合同, 可以双方协商拟定可行的合同文本。除合同的专用条款外, 对于附加条款, 业主要精心起草, 从源头上开始研究可能产生的风险。

1) 编制好招标文件是避免合同风险的基础。

一般项目在施工招标前, 首先通过招标将监理单位先确定下来, 然后业主方、监理方及设计方一起研究招标文件的细节, 先进行全面的图纸会审, 对于一些关键的材料和设备, 先进行市场调研。对合同的附加条款逐条研究, 直接附在招标文件中, 如:现场自然标高与图纸标高的差异;现场用水点、用电位置的现状;参与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的业绩等。

2) 在合同附加条款中载明付款程序是保证合同顺利执行的关键。

对于建设项目的每一笔支付款项先由承包方提出申请, 附上完成的工程量报表, 经监理审核, 业主工地代表把关, 然后由业主方项目负责人审批。每道程序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有效避免了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支付不相符的通病。

3) 工程量清单编写的全面性与准确性是合同执行质量的保证。

由于设计文件中的错误直接影响工程造价, 因此在清单工程量填写前一定要认真复核设计文件图纸的工程量, 避免因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实施过程中过大的变更量, 再根据清单中的细目将图纸工程量细化成清单中的对应细目, 该项工作工作量大, 并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 因而需认真计算, 并仔细复核, 确保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 从而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3 加强投资动态控制, 实现项目预控, 是降低合同执行风险的保证

业主方在动态控制方面, 要随时检查投资变化, 随时检查承包方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 并注重监理方的行为变化, 提高合同的执行质量。一般的建设工程在动态控制方面, 主要把握以下关键点:

1) 承包方进场施工的第一个月25日之前, 检查进场材料情况, 是否与支付的预付款相当。

2) 施工至±0.00后, 检查施工组织能力情况, 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吻合;监理单位是否工种齐全, 是否按合同进行公正执法。

3) 主体完工后, 进行工程盘点, 找出进度、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不足, 修正计划, 并为下一步工作重点拓展思路。

4) 设备进场安装前, 进行图纸会审, 提出详细的安装控制点。

5) 竣工验收时, 重点做好工程整体盘点和系统调试。

4 对合同外工程变更造价的计量与支付的控制

建筑工程由于施工周期长, 许多因素均可导致工程变更, 影响到工程造价和工期, 因此, 须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及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明确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变更费用。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有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变更、技术标准变更、进度计划调整变更等。根据不同项目不同的管理模式及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大小, 变更工程的审批程序也不尽相同, 但各项均应具有健全的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工程费用的计算应遵循以下顺序:1) 采用工程量清单内相同项目、细目的单价;2) 采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计算方法;3) 采用国家、省 (市) 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文件;4) 采用承包商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5) 采用计日工单价。变更工程的计量与支付是在核定的变更工程单价的基础上, 将支付证书中的数量与变更单价相乘汇总而得。施工阶段的所有变更工程进行汇总, 便可确定整个项目的变更总造价。严格遵循既定的审批程序是该阶段费用控制的关键。

5 加强工程索赔方面的合同管理

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所谓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 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或补偿要求。工程索赔是承包工程企业经常采用追加造价的手段。索赔费用均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具体方法有总费用法和分项法两大类。一般应采用分项法, 其过程分 3 步:1) 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2) 计算各类项目损失值;3) 将各类费用项目的计算值列表汇总, 得到总的索赔费用值。

6 竣工决算阶段的合同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后,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 以竣工决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两大部分。竣工决算全面反映竣工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支出情况, 表示了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全部竣工的建设全部费用, 其目的是核定新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考核建设成本, 分析投资效果, 同时通过经验总结、资料积累, 可以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 增加经济效益。所以, 这项工作有着深远的意义。建设单位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加强该阶段的工作。

7 结语

项目建设业主方合同管理是控制项目投资, 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最重要的管理工作之一。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 只要业主方重视合同的前期起草, 加强合同执行过程的动态管理, 注重设计变更、工程索赔及项目结算的合同管理, 项目的投资目标及预期效益一定会达到。

参考文献

[1]杨文伟, 王芳.项目建设中业主方需注意的几个关键环节[J].低温建筑技术, 2008 (4) :136.

[2][美]罗伯特.G.赫什伯格.建筑策划与前期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签订加盟合同需要注意的十大事项 篇8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分,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哪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这样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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