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人员行为准则

2024-07-17

验收人员行为准则(精选8篇)

验收人员行为准则 篇1

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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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9〕24号

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

为规范监管人员行为,确保依法高效履行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国家工作人员义务。

第三条 依法、科学、有效监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钻研监管业务,把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条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监督。

第六条 文明、公正执法。统一执法尺度,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对待保险市场主体。

第七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公道正派,诚实守信。

第八条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遵守廉洁自律制度规定。

第九条 监管事项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夫妻关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条 不得违反监管工作纪律。不得公开发表与监管政策相悖的言论。

第十一条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把遵守本准则情况纳入保险监管人员业绩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 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 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 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条 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 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 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 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 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 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 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 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验收人员行为准则 篇2

关键词:不做假账,财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财务职业道德, 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 即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道德标准。“不做假账”是会计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也就是说, 会计行业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 操守为重, 遵循准则, 不做假账,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正因为会计行业有其诚信、真实、可靠的职业本质, 才获得社会的信赖与赞誉。当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尤其是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 它成为了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同时, 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几乎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会计领域的突出问题, 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那么, 是什么原因导致做假账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屈从领导的压力, 被动做假。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 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 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 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 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 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 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 在会计工作中弄虚做假。因为这种从属性往往不以会计人员的主观愿望为转移, 所以, 要恪守职业道德, 不少会计人员是很难做到的。调查显示, 当前普遍发生的做假问题, 大部分会计人员是没有主观故意的, 如果他们没有被授意、指使、强令, 那么自己是不会主动造假的。虽然也有些会计人员因缺乏职业道德而造假, 但究其根源还是手握大权的幕后指使人所造成的。

2.政府管理部门观念和管理上存在错位和缺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 搞花架子, 盲目地下达经济增长指标, 或者国有企业扭亏任务, 或其他任务, 逼着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不得不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

3.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响。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 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逐步抬头, 私欲不断膨胀, 削弱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部分会计人员不顾会计行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 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 大肆贪污、挪用公款, 最终以身试法。

4.业务不精, 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会计人员默守陈规, 不求上进, 缺乏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 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他们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 专业技术水平低, 无法按照新规定开展工作。同时, 他们不学法, 不懂法, 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知之甚少。这样一来, 就既谈不上遵纪守法, 也不能依法办事了。

5.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 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在日常工作中, 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造成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削弱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当企业的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 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 而放松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况且目前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又不统一, 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 功能上相互交叉, 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 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 但其经常性、规范性以及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持, 进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内部审计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代表着国家利益, 通过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 保证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单位领导迫于各种压力, 不得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实这种内部审计机构, 往往不能被企业真正接纳, 基本上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由于社会审计监督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等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备和充分发挥作用, 使得会计人员常常是“人在江湖, 身不由己”。

造假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而治假也应当采用多种对策进行综合治理。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方面采取切实措施:

一、以法治假, 规范性防范

以法治假, 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新《会计法》为防假、治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 在会计监督方面,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

(1) 记账人员与业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 单位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 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 (4) 明确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2. 追究造假单位负责人责任。

新《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 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所以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 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只有单位负责人认识到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才能促使单位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 加强会计管理,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不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

3. 承担法律责任方面, 新《会计法》在以下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 明确规定了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2) 为了便于量刑处罚,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对会计核算管理中十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单独作为一项, 体现了新《会计法》对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 (3) 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罚标准。新《会计法》不仅要求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承担刑事责任, 增加了经济处罚的内容, 而且相应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 有利于根据违法情节予以量刑, 使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二、抓原始凭证, 从源头上防止造假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在经济活动中, 非法取得或填制、伪造或变造原始凭证以骗取收入, 会计人员依据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 结果导致一系列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 治理造假, 应从原始凭证这一源头抓起。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原始凭证, 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其中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 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的、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 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 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 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各级管理部门在内部产生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 采取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并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而形成的一整套严密的控制体系。它的主要内容有:组织机构控制, 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批准控制, 人员素质控制, 信息质量控制, 财产安全控制, 业务程序控制, 目标控制, 执行控制, 凭证控制, 也称手续控制, 纪律控制, 内部审计控制。它的功能有: (1) 及时发现、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 防范财务造假, 避免把潜在的危机转变为现实的损失。 (2) 能使凭证有效、记录完整、正确, 稽核有力;能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或减少损失, 防止和查处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健全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各单位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措施和办法。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即明确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明确会计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的分工与关系;确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2.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即会计人员工作岗位的设置, 各个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等。

3.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即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流程和基本方法的规定。

4. 内部牵制制度。

即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职务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等;对出纳等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规定;有关部门或领导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

5. 稽核制度。

即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审核、复查的一种制度。

6.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即对原始凭证的开具、接收、传递、使用、保管等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7. 定额管理制度。

指确定定额制订依据、制订程序、考核方法、奖惩措施等。

8. 财产清查制度。

指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点、盘查, 以保证账实相符。

9.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指确认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的制度。

1 0. 成本核算制度。

即制定企业单位的成本计算、归集、分配的规则。

1 1. 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指定期检查财务会计指标的完成情况, 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促使领导加强管理, 提高效益的制度。

五、强化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监控和经常性的检查, 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 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的运行。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和单位外部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 是对会计核算所反映的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以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第二, 是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本身进行监督和控制, 以保证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同时, 它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水平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 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

会计职业的特性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道德素质。当前, 造假等违法行为多是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实施的。当会计人员受到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做假账时, 将面临来自法律和单位负责人的双重压力, 如不服从, 可能遭致报复;如果服从, 就是实施违法行为。如果会计人员不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 那么就会按单位负责人的意愿去做。另一方面, 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都是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挂钩, 会计人员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对造假行为, 往往不加抵制, 甚至还会帮助出谋划策。所以, 如果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得不到提高, 那么就会上顶不住压力, 下挡不住诱惑, 从而导致造假的发生。

2. 在建立一套系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同

时, 特别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 以此来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对于那些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上述人员外, 对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求之明确, 措施之严厉, 前所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 促使会计人员具备强烈的责任感, 在履行职责中, 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 不论遇到何种情况, 不丧失原则, 不图谋私利。否则, 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

严格确定具备哪些条件才有资格从事财会工作,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担任总会计师。

4. 健全专业资格确认制度。

在坚持目前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的基础上, 应该相应提高资格考试的入门条件, 重视学历因素在“考评”中的作用。

5. 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

验收人员行为准则 篇3

【关键词】行政伦理;行政责任;负责任行政人员;行为准则

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行政伦理理论模式偏重于研究政策制定者的伦理道德问题,以及行政管理中的伦理价值,学界也逐渐重视行政人员在行政伦理鉴定和质疑行政决策的标准,传统的依靠习惯伦理和道德的理论模式逐渐瓦解。20世纪70年代新公共行政学派的出现,认为行政管理者的伦理标准应与对社会核心价值的承诺相一致,同时也重视了伦理标准对于决策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行政人员责任的概念。1991年在犹他州帕克城召开的第一次“政府伦理大会”讨论了伦理学与组织控制,(董礼胜,2014) 伦理学与自主控制、行政人员的伦理观念与职业行为等,自此行政伦理学经历了一个深入发展的时期。但是,以往的研究仅仅是偏重行政伦理的某一方面,比如:行政组织,抑或是行政人员,哪些因素会影响到行政伦理的实现呢?行政伦理实现的途径究竟是怎样的呢?它有怎样的方案设计框架呢?这就是库珀教授在《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阐述的内容,为具体的行为提供可行性的说明和捍卫性的辩护,使行政伦理学的研究更加系统。

一、行政伦理学的理论阐述

库珀教授关于行政伦理学的描述上,力图揭示根本性的重要假说以及它们是如何与行为相关联的,以一种描述的方式来分析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现状,并提供了行政伦理学的系统分析工具。

第一,角色分离导致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冲突。

基于后现代社会造成的行政人员角色分离情况,库珀认为责任是重新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而其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客观责任主要指来自外部的影响因素,而主观责任与我们内心的观念和想法相关。库珀对于客观责任的论述包括两个方面:职责和应尽的义务,第一,公共行政人员最直接的责任,是对上级负责,贯彻上级的指示并完成任务,对下属的行为负责,与科层制不同的是,库珀强调上下级间决策信息的互通、磋商和协作。第二,对公民负责,库珀提出行政人员要有能向公众解释自己行为合理性的能力;第三,对法律负责,拥护宪法并遵守公共行政管理角色的受托人性质(库珀,2010:P75-76)。与客观责任不同的是,主观责任来源于我们自己的忠诚、良知、认同和价值观,主观责任的形成是一个社会化过程,作用于行政过程连续性的保持。(库珀,2010,P84)

在实践中的道德困境表现为:正式义务为导向的客观责任和与之相反的内部价值观为导向的主观责任间发生的冲突。库珀强调如果不能培养履行行政责任的能力,决议、法令等发展策略均难以实现(库珀,2010:P97)。具体而言,表现为:权力冲突、角色冲突与利益冲突。在权力冲突中,我们面临的是两种矛盾的权力资源所带来的两种不同的客观责任之间的冲突;角色冲突表现为行政人员的外部角色和组织内部角色;利益冲突中,处于公共行政职位的公民享有特殊的接近和进入政府的机会,(库珀,2010:P102)这种权利带来了不寻常的机会,因此也提供了为个人利益而滥用政府资源的诱惑,正如哈丁的“公用地悲剧”中提到的“每个牧民都奔向毁灭草原的最终目标,大家都在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利益冲突最直接的解决方法是法律,但也不能忽视伦理思考的作用。

第二,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都是化解責任冲突的途径。

如何才能让行政人员在面临责任冲突时仍以负责人的态度来处理公共事务呢?库珀认为一般有两种途径: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外部控制常见的做法为:制定新的规则、制度,抑或是重新安排组织构成。库珀认为其包括:伦理立法和伦理法规,其可以提供制度化的方案。(库珀,2010:P149)。然而,规范的机制并不能替代责任感,库珀这里运用了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PSA)的例子,APSA为了培养成员的内部控制力,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并在其会议上作为普遍的学习材料,这一培训过程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界分,避免了利益冲突,使成员能够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思考伦理准则问题(库珀,2010:P158),内部控制也存在弊病,多元化的后现代社会中,行政人员的价值观难以达成一致,因此,保持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的平衡、互相补充以增强控制力,实现制定的政策、行为标准与决策的价值观相结合(库珀,2010:P160)。

二、主要贡献

《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是公共管理学科的主要参考书目,该书内容详实,对西方乃至世界的行政伦理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在诸多方面都有着贡献。第一,系统的提出了行政伦理学的分析框架,为行政人员的具体行为提供了可行性的说明。长期以来,学界对行政伦理的研究局限于某一细节,例如是对抽象道德准则的研究,抑或是对行政人员行政决策标准与过程的研究,而库珀教授从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人员伦理、职业伦理等多方面提出了行政伦理学的分析框架。第二,提出了矫正责任冲突的方案设计。库珀教授在书中并不回避责任冲突的问题,认为责任冲突的根源是角色冲突,表现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库珀教授从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个方面提出了矫正责任冲突的方案,并使用了APSA行政伦理手册的例子证明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为外部的制度监督要与行政人员决策的价值观相一致。实践中,应更加强调内部控制的作用,行政人员应通过自身职责的履行,对公民负责,履行“公仆责任”,而行政责任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伦理意识,这就要求新时期中国的行政人员要在深刻理解国家、政府及行政机构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善恶价值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修养。

参考文献

[1]董礼胜,王少泉. 工具—价值理性分野下西方行政伦理学的变迁[J].中国行政管理,2014,01.

[2]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招生人员行为准则 篇4

制定目的:

一个没有学生的学校,如同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因此,生源是学校的核心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须围绕着招生工作而展开;任何工作都必须为实现招生目的,对家长、学生、社会所作出承诺!为广纳生源,促三上发展上台阶,制定此制度:

一、全面了解三上及三上招生流程:

1、招生人员必须熟悉三上基本情况,三上招生宣传流程。未经培训的招生人员不得随意向家长告知不实之情。

2、招生老师必须在家长孩子面对面的情况下介绍三上招生流程。介绍完备后要做好记载。

3、学生通过个人或其他方式,学生自己来到三上上课的,招生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二天内)预约学生法人监护人见面介绍三上招生流程。并做好记载。

4、招生老师必须搜集整理完备的学生信息。(学生来源方式、学生目前所在学校、父母资料、介绍人资料等备案!)

二、招生纪律:

1、招生人员电话必须保持通畅,不得停机,关机,电话响三声内接听,接

听电话时必须注意礼仪。是新生家长信息应做好记载!并与相关主管招

生人员作好介绍。

2、招生衔接。新生到班前招生老师必须与主讲教师做好衔接工作,主讲老

师签收后收取主讲老师教学预案,报班主任备案。

3、招生人员必须定期调研孝感同行业及周边教育培训市场,为招生负责提

供方案!

三、招生宣传与推广:

招生人员必须定期通过网络、媒体、个人人际关系推广三上宣传三上,做到信息可查,方式可推广!

四、招生奖励(详见招生奖励方案)

五、保密条例:

营销人员行为准则(草案) 篇5

一、总则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全体人员行为,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公司和个人事业的共同发展,遵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人员,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制度实施管理。

3、权责单位:公司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工作;公司负责人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工作。

二、营销人员行为规范宏观规定

1、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2、应发扬公司企业文化,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良好个人形象,自觉维护公司权益和声誉。

3、不得在展开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不道德、或其他非商业性话题,不得在其它公司兼职。

4、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收取现金,不得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口头或书面承诺,不得利用公司的业务关系,推销其它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5、不得散布未经公司认可的,业务、政策、运营等方面的信息,或对公司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表达或宣传,不得借助任何未经公司授权、不真实、过期、或者不再适用的、与销售产品无关、或者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奖状和评语等资讯和凭证。

6、只可使用公司允许的文字、录音、资料、影像开展业务活动。公司内部的资料,不得转借、发售及赠送给他人。

7、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人为的操纵业绩,以及提供不实的信息资料,证据等。

8、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任,为自己谋利。

三、营销人员的基本工作原则

1、营销人员的各岗位隶属公司公司部门,部门内部根据职位及汇报线逐级负责、汇报;与公司的技术部、质量部、财务部、生产部等有工作关系。

2、营销人员对内负责各项工作的指令下达,传递各销售市场的客户要求,并协助保障该销售区内的销售业务高质量按时完成。

3、营销人员对外负责所在销售区客户的日常沟通联系、管理、维护、以及市场各方面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4、营销人员工作态度需端正,严谨,保持对上沟通汇报准确及时;对外渠道保持顺畅无阻,对内分配任务要求不折不扣,并及时做好市场情况资料存储以便查证。

四、营销人员的工作态度

责任心:

主动承担责任,为公司分忧

踏实做好工作,不走过场

迎难而上,积极解决问题

敬业精神:热爱销售工作,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好,力所能及的帮助别人 奉献精神:主动将自己的好经验、好方法与同事分享,站在公司的整体利益做市场 团队精神:互帮互助、团结协作、不计个人得失,良好的信任沟通是团队合作的基础自我批评,以身作则,促进团队更好的工作。

五、营销人员的工作范围及方法

1、推介宣传本公司与产品的丰富营销技巧和知识,来自对公司的认知,以及广博的综合知识和人生阅历,必须时刻关注公司的发展,了解公司产品的基本知识和特点,只有不断积累和学习,才能当好客户顾问,将营销员自身的知识转化为客户利益。

2、应充分认识到市场信息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对信息的搜寻、反馈、并强化自己对市场信息的分析判断能力,密切关注品牌、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数字和评价语言,尽力第一时间收集竞争对手的市场情报,并及时向上汇报并及时处理。

3、销售渠道的开发与维护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应该积极的维护客户关系,了解客户需要,并及时向上汇报,对于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迅速反馈,并积极研究对策,提出处理办法,及时解决问题,做到让客户放心,满意。

4、应密切关注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并积极汇报,以便及时作出价格调整。掌握各个销售网点货品的数量、品种,进行记录备案,缺少的货源及时预报。

六、营销人员的基本礼仪与形象

1、精神面貌和言谈举止 外表第一印象非常重要,营销人员应注意保持良好的第一印象,客户对营销人员的第一印象由外表——服装、眼神、面部表情等等产生的,因此作为销售人员应具有以下仪表:

a)穿着:西装——要挺刮、干净;衬衣——洁白,注意领子袖口的清洁,并熨烫平整;领带——中性颜色,并保证多条领带经常更换;鞋:深色皮鞋,鞋面光亮。

b)仪表:头发要长短适中,男士要刮胡须,女士要化淡妆,笑容开朗,有感染力。

2、握手

握手应向对方表达你的热情、关切、力量和坚定。不要过于用力这是礼节,时间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握手时,要密切注视对方,与对方眼神保持交流。

3、说话声音

在向客户问候时,悦耳的声音和全神贯注的会话,会增加成功率,嘶哑无力的会话,则会成为败笔。与客户交谈的声音应该温暖而友好,注意:

a)说话不要过快,或者过慢。

b)语气、语调不要一成不变,声音不要过高,或者过于轻柔。c)说话语调要清晰、平和、热情、有精神,要讲普通话。

d)避免口头禅,对客户的提问,应明快的回答,率真的应答,充满自信保持微笑。

e)不说粗话、脏话、不说损害企业形象和信誉的话。

4、行为举止 a)站立时,要将两臂伸直,两手自然放下,收小腹,重心集中在两脚大脚指上,走路将背挺直,不拖脚跟走路,不在室内奔跑,不和同事勾肩搭背,不挽手走路,不将手插在口袋里走路。

b)坐着时,要将背挺直,不倚背上,双脚不可晃动或抖动。

c)不在办公室内大肆喧哗,抽烟,吃零食,过时不用的文件应用碎纸机销毁。

d)作为一名营销人员,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举止,同事间相互询问问题的时候,自己有不当举动,应及时纠正。

七、营销人员礼仪规范

1、千万不要未经预约而鲁莽拜会。

2、拜会时,不要占用客户的太多时间。

3、对客户的接待和支持,要再三感谢。

4、在与客户交谈时,让客户充分表达他的意见和看法,善于聆听客户的发言,会帮助你了解更多的信息,和真实想法,也有助建立与客户的相互信任。

5、在交谈过程中,应该体现对公司的忠诚和自豪。不能丝毫的流露出对公司、对领导、对同事的不满,否则对你自身形象的损害是不可估计的;在交谈时,应以轻松自如的心态进行表达,过于紧张会减少你所提提议或策略意见的分量,也会削弱你的说服力。

八、有助于提高销售的精神状态与性格特点

1、守时——做一个守时的人,不仅是对别人的尊重,更是尊重自己。

2、积极的人生态度——坦然、成熟的面对和处理挫折与失败。

3、坚韧的品格——毅力与决心的结合,明确目标,坚持努力。

4、热情——以满怀的热情,感染别人,获得信任与支持。

5、诚实和真挚——实事求是,客观务实,重视信誉和承诺。

6、重视信誉——信守承诺,具有可靠性、诚实、真挚,是良好关系建立的基石。

7、尊敬——不论何时何地,应处处表现出尊重你的客户。

8、果断——对推销形势的控制,以能力和知识争取客户聆听的机会。

9、自信——自信是自身信念,它使得别人尊重并信任你。

10、智慧——注重细节,善于思考,从容面对各种情况。

九、营销人员应该克服以下性格特征

1、固执自我——坚持自己的立场,不知变化,一味的试图说服客户,而不聆听和关注客户的情况和需要。

2、过于苛刻——批评别人和散布竞争对手的流言蜚语,不会获得客户的好感。

3、喜欢争论——同客户争论,是做不成生意的,反驳容易引起客户的恼怒。

4、懒惰——消极怠慢工作,懒散,是无法获得订单和提升业绩的。

5、没耐心——营销是一个需要耐心和韧性的职业,缺乏耐心,事业很难成功。

6、谈话无重点——与客户会谈的时间是宝贵的,谈话内容不突出,容易错失与客户合作的机会。

十、营销人员注意事项:

1、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制度、劳动制度、规章制度。

2、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如有泄密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营销人员如违反本守则,或行为损害公司产品声誉和企业形象,公司有权按照情节轻重及其它元素对营销人员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包括:口头批评,书面告诫,暂停劳动合同,不予续约或者立即取消营销人员资格。

4、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果销售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危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医院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篇6

共同行为准则

1、医院工作人员应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己任、热爱专业、忠于职守、尽心尽职为患者服务。

2、准时到岗、不擅自离岗、窜岗。上班时间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3、按规定着装,衣着整洁,佩戴胸牌。

4、接待病人热情,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态度诚恳、一视同仁、急病人所急。对病人有问必答、帮助病人排忧解难、不冷漠敷衍、绝不刁难训斥病人。

5、刻苦钻研、虚心好学,努力提高业务技术。

6、同志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科室之间谦虚谨慎,互帮互学,不骄傲自大,不贬低别人。

7、加强修养,严以律己,处处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医院和医务工作者的形象,不表里不一,不弄虚作假。

8、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工作之便谋私,不准个人收受回扣。

9、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医院统一购入的药品、医疗物品,任何科室和个人严禁私自出售药品和医疗物品。

10、严禁医务人员指挥旁人或家属实施属于医务人员职责范围的事宜。

11、上班时间不准用单位电话打私人电话,尤其是护士在做治疗,医生在做手术、诊疗时,不允许接打电话。

12、不准私自截留病人在院外治疗,不准外介病人,不准以任何名义私自收费。

13、不准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或闹无原则纠纷,不准在任何场所发生有损医院声誉的言行。

14、爱护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

医生行为准则

1、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

2、对病人诊断治疗要及时、认真、准确,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出具诊断证明。

3、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以医谋私,不收受红包。

4、认真执行三级医生负责制。上级医师既要指导业务传授技术,又要抓医德,带作风,带思想;同级医师要紧密配合,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下级医师要尊重上级医师,虚心学习。不得轻视同行,贬低打击他人。

5、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不损害病人的健康利益,不嫉贤妒能。

6、严守医密,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以任何方式泄露病人隐私,更不允许利用隐私要挟病人。

7、认真、及时、准确书写病历,不准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案及各种原始资料。

8、在诊治过程中,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积极预防差错事故,一旦发生要及时挽救,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准隐瞒和私自了结。

护理人员行为准则

1、热爱专业、尽心尽职,对病人亲切和蔼,热情体贴,对工作脚踏实地,一丝不苟、细心准确,做到稳、准、轻、快。

2、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护理知识,积极开展新技术,努力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3、医护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医嘱,按时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认真准确交接班。

4、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严格执行“三查七对”,预防差错事故发生。

5、热情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疾病防治,保健知识,保持病房良好秩序和整洁肃静的医疗和休养环境。

6、团结同志、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高年资护师要主动传授优良护风和护理技术,低年资护理人员要尊重上级,服从指导,虚心好学,共同提高。

7、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实是求是,不弄虚作假,发生差错不隐瞒,不以职务之便谋私利,不接受病人的馈赠。

医技人员行为准则

1、面向临床,为临床诊疗提供科学依据,主动配合临床科室为病人服务。

2、作风严谨、一丝不苟、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准确、及时、安全为原则,不慌报数据,不出假报告。

3、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积极开发增加医技新项目,提供诊断、治疗新方法,以满足医疗发展的需要。

4、爱护仪器,精心保养,熟悉性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5、团结协作,互相尊重、配合临床开展科研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6、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病人馈赠。

行政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为病人、为临床、为基层、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2、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各种信息,做到反映准确、决策科学、解决及时、讲究实效。

3、领导以身作则,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搞不正当业务活动。严禁个人接受各种名目的“回扣”,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4、发扬民主,虚心听取病员及职工意见,不断改进工作。重视为困难职工排扰解难。

5、刻苦学习科学管理理论,虚心学习兄弟单位好的管理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6、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克服官僚作风。

后勤人员行为准则

1、热爱后勤工作,树立为临床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工作勤恳,尽心尽职。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为医疗第一线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遵守院纪院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技术操作常规。

4、认真作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审核、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发放、报废、清点、回收等工作,当好家、理好财。

5、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格执行财务、物资管理制度,做到账账、账物相符,严禁侵占、贪污公共财物。

市场部人员行为准则(终) 篇7

市场部员工行为准则

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者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业务关联单位或者竞争对手;

3、所兼职的工作单位对本公司构成商业竞争;

4、所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或者有损公司形象。

二、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的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或者朋友的名义从事以上三种投资行为的。

三、市场部人员行为规范

1、市场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代表公司的形象,对内协作的主要部门,工作期间,衣着,发型.简单得体,简洁明亮.不留怪异发型,不浓装艳抹。

2、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无关的活动。

3、与客户和公司其他部门沟通时,语言文明、用语得体.,不得情绪化。不得因私事拨打长途,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

4、凡接触客户,在任何情况都需做到耐心,热心地服务态度,尽可能地详细登记与记录。

5、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的办公资料物品.务必妥善保存保管好涉及公司的秘密资料与管控文件。

6、根据公司需要,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推委,拖延,拒绝;对他人或者同事咨询不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客气地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甚至粗暴无礼的对待。

7、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应积极认真努力的完成,对领导的安排持有不同的意见时,可以提出,但是在未做决定改变时,必须严格遵照指令任务完成。

8、在工作时,遇到特殊情况或者克服不了的困难,应及时地向领导汇报反映。

9、市场部人员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作保证,向市场要效益,充分挖掘,发挥个人能力,群策群力,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10、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对客户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1、施行合同领用登记手续,采用合同编号,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严肃公司的合同使用。未经公司许可,市场部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12、市场部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将业务进展情况及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并交市场部、行政部主管人员存档。

13、业务人员出差应每日应1-2次与公司保持联系,汇报业务进程。

14、每次业务签订之前必须先向公司汇报业务进程及具体情况,以便保证设计文件的合理交付。

15、市场部人员如要调走(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写辞职报告,将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帐务清算并将本人业务工作进行整理、交接后由市场部主管人员签字,上报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并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16、市场部相关人员,不得以私利、越权、越级等行为向公司其他部门下达指令,必须遵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程序进行工作。

四、市场部工作内容

1、根据公司的中长期规划及设计能力状况,积极收集市场的信息与动向,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由市场部提出年度市场的发展方案,报请公司审查决策,经过公司讨论通过的年度经营目标并作为市场部年度发展目标的依据,制定市场部具体的发展计划与具体的实施策略.2、根据市场的变化,根据公司生产能力状况作好市场预测,市场的发展方向,建立适合于本公司生产能力的客户群,并不时整合客户资源,了解同行业发展的市场方向与营销措施与动态,研究,寻求,调整开拓市场的新途径。

3、加强对现有客户了解与沟通,开发有价值的产品与挖掘有潜力的现有客户,了解不同的客户与客户群对产品质量的反映与技术要求,并及时地反应给生产,以提高公司产品的质量,制定满足客户的要求的可行性。

4、积极收集市场与竞争对手的信息与动向,并及时地向上级领导反映。

5、积极做好客户的设计文件交期,服务与要求,提高公司的声誉,建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6、努力开发新客户,挖掘老客户的潜力,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7、积极协调配合客户与公司设计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设计任务,如遇到异常现象,应及时提前与客户进行沟通。

8、按照不同客户的回款时间,做好回款计划,并进行跟踪,准确及时地回款。

9、定单的统计,分类,交期的回复,注意区分轻、重、缓、急,处理好主次关系.尤其对初次合作的客户的相关内容,应在相关文件上有所说明,以便设计部实施和后期合作的跟踪。

10、建立并保存好客户档案,并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存档。对于初次合作的客户,要进行回款,风险等综合评估,并恳请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存档。

11、积极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异常,申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12、市场部的所有单据,发票发放等,严格保存备案。

验收人员行为准则 篇8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 离 职

第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辞职报告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 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九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一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为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xxx0年3月制定经xxx0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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