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2024-08-17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精选7篇)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1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机关执行力建设,现就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级来文处理

(一)所有上级机关来文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收到的上级机关来文须统一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登记并及时送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

(二)为了让学校主要领导能及时、全面了解上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要求,根据发文单位及文件精神所涵盖的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一般签送校党委书记和分管副职阅示或签送校长和分管副职阅示;如果上级来文很重要,可同时签送校党委书记、校长阅示。

(三)校领导有可能认为文件要求很明确,只阅读签名而不再签署处理意见,因此,为了让办公室机要秘书准确传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应签明文转单位。

(四)因公文阅办单篇幅有限,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签阅文件时,语句应简明扼要,意见应具体明确,文字应大小适中。

(五)办公室机要秘书必须严格按照办公室主任签署的处理意见,依序送达有关校领导阅示和有关部门阅处。一般性通知、评选结果、信息简报传阅不受此限制。

(六)为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文件送达后,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当天签阅,不得积压。机要秘书要加强催办。

(七)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签阅文件后,应及时返还机要秘书或叫其取回。为避免丢失,文件不得横传。

(八)校领导签阅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要求处理后,机要秘书要根据情况将该文再送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可视校领导签阅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签署“存档”或再处理意见。

二、校内文件签发

(一)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后(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公文应由所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会

签),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复核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呈送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各部门不得直接将公文送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须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会签),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复核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呈送校领导签发。各部门不得直接将公文送校领导签发。

(三)下发文件要大力精简,讲求实效,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内容与已发过的文件基本相同的不要重发;不成熟的酝酿成熟再发。确有必要下发的文件,要严格掌握发文规格,严格控制发文范围,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

三、请示报告处理

(一)请示、报告的概念及使用的原则

“请示”是校内使用的一种报请学校领导或部门对某项工作或者某个问题给予指示、做出答复、审核批准所使用的一种文体。“报告”是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和要求时所使用的一种文体。校内各单位如有事项需向学校请求批示、批准的,应使用“请示”;如需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应使用“报告”。

(二)报请学校审批的请示或报告必须以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呈送,学校不受理越级请示或报告。请示或报告均应一事一文。

(三)凡向校领导呈送的请示、报告(来文应一式两份),均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登记,填写《西南石油大学部门请示报告处理笺》后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

(四)各单位呈送请示、报告前必须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汇报、沟通。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一般签送呈送单位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阅处。

(五)为防止请示、报告在审批和运转过程中出现混乱或重复签批,所有请示、报告一律不准分送,校领导不直接接受单位的请示、报告。

(六)各学院的请示在上报学校之前,还应根据内容要求,先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由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呈送校领导批示。

(七)校领导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呈请批示的请示、报告应及时批阅或清退,对紧急事项的请示应及时答复,最迟应在一周内答复,对一般事项的请示也应在15天内答复。

(八)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将校领导批示的意见反馈给呈文单位和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校领导的批示进行催办、督办。事项处理完毕后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呈文单位,并同时向校领导报告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

(九)对于不按程序,未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而直接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校领导可不予阅批,由此导致工作贻误或造成损失,由呈文单位自行负责。

(十)校内各单位请示学校的事项,一般应提前两周上报,给学校领导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2

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 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 逾期未交的, 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 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 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 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 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 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 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 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 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 (加盖公章) , 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 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 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 如提出退货申请, 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 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 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 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 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 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频监控系统, 实现24小时监控。

(九) 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严禁中标销售企业和驻店厂商人员向消费者兜售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虚开回收凭证,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严禁企业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销售牟利。要把好补贴审核关, 审核过程中要进行抽查和电话回访核实, 要按凭证号码对回收凭证、销售凭证、拆解凭证进行对照审查, 建立关联审核机制, 每月对旧家电、回收凭证和企业网点进行抽查, 抽查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

(二)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责任, 严禁拆解处理企业倒卖旧家电、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文件要求, 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的审核, 严格监控关键拆解产物 (包括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冰箱保温层材料等) 的去向, 防止环境污染。对拆解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出, 取消补贴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 加大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要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当地商务、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积极稳妥地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不全的, 不予补贴。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四) 自4月15日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 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 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 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 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 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废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五) 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没收企业履约保证金、暂停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企业盗用客户信息、虚开发票和回收凭证、录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倒卖、将旧家电回流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取消其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资格,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六) 对出现骗补等严重违规行为所在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和核减中央对地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补助。对工作失职和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3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4

工作的通知

穗环监〔2010〕57号

各污水处理厂,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暂停使用、闲臵、拆除的报批工作,杜绝擅自停用现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含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或者部分停用、拆除。因下述原因需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市管单位,无论排污与否,均要提前向我局报批,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

(一)因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维修保养的;

(三)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水处理设施的;

(四)企业停产、关闭、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五)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六)计划性停电、停水等原因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运行的;

(七)因放假停产的;

(八)其它可预见性原因。

二、我局已在“广州环境保护”网上()公布《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闲臵、关闭或拆除审批办事指南》,需要报批的单位应按办事指南要求提前15天向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报送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联系电话:38920928)。如遇不可抗因素确实难以提前15天报批的,至少应提前2天,否则不予受理或批准。在我局批复之前,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

三、因突发事件或事故导致污水处理设施紧急停运、确实无法提前向我局报批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并于事后24小时内向我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书面报告。在污水处理设施恢复运行之前,需要直接排放污水的,应报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我局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设施 停用△ 通知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办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签收、登记、分发、审稿、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办结归档。

(一)签收、登记:所有报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签收、登记、传递。综合科初审后,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阅办文件处理签》、《交办文件处理签》,代拟稿送秘书科进行公文处理,再送有关领导审签。正副县长、正副主任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文书处理、登记请批的公文。其中乡镇政府和县府各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由综合科转送办公室主任处理。登记工作必须在来文的当日完成。

(二)分发、拟办:根据来文性质可分为传阅件和拟办件两大类。传阅件由县府办综合科登记后分发各有关领导或科室传阅,并作好记载,传阅后及时收回。拟办件由综合科填写阅示单,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批示。送领导的批示件,一般应在登记的当天送达,如领导未及时签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询问、提示。

(三)审稿、批办、承办:凡领导的批示件,应由提出意见的科室按领导的批示,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承办。办理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延误、推诿,对报告性公文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请示性公文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催办:交办件一般从交出后5-7天无办理结果的即行催办。紧急件应当按照特定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五)办结归档:办结归档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按收文顺序,在来年四月向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移交时,反映文件办理过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批示单、交办单、处理笺)等都应收集完整、有序。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为:草拟、核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办结归档。

(一)草拟:按照“谁承办,谁拟稿”的原则,一般由部门代拟稿或秘书科拟稿。对拟稿的要求是:所拟文稿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反映情况要真实、准确,文字规范,文章精炼,结构严谨,人名、地名、数字、引文、主题词准确无误。拟制紧急公文时,应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序。拟文一般应以打印件送审,并附有关依据材料,包括有关文件、材料、领导批示及相关依据文字等,附件可用复印件。

(二)核稿:由拟稿单位负责人核稿,若是代拟稿,应由秘书科负责人复核。对核稿的要求是:重点审核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文种使用、行文格式、文字表述、报送单位、紧急程序、密级等是否符合规范,并按要求修改完善。文稿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应交有关部门会签。核稿的时限要求:特急件、急件一到即核;其它文稿一般在1天内核毕。

(三)审核: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均由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后,送领导签发。对审核的要求是:重点审核文稿内容依据是否充分,情况是否属实,政策措施是否恰当,与政府工作是否相一致。

(四)签发:县政府(含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经县政府或县府办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⒈县政府文件(包括江府发、江府函):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按上述

(一)、(二)、(三)程序处理后送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和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⒉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包括江府办、江府办函):属于县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各级政府、业务部门安排布置工作、转发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报告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问题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同意发”等字样,并将签发的姓名和签发的年、月、日用钢笔或签字笔、毛笔书写齐全。

(五)缮印、用印:签发文件后交综合科编号、核实印发份数、填发打印通知单由打印室负责缮印。文件打印必须保质保量,特急件限时印发,急件一天内印发,一般性文件三天内印发。复核、校稿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六)办结归档:由综合科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立卷时要反映文件形成过程,完整有序,不得缺漏。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报送文件的程序和要求

(一)凡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公文一律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送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统一签收登记。

(二)凡是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要行文。确需印发的公文,要注重实效,行文要着眼解决实际问题,简明扼要,反对文牍主义。代拟稿应具备部门法人代表签署具体意见和姓名,加盖部门印章,直接送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初审登记后,再送相关科室和领导审核签发,不得直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或交办公室其它业务科室办理,杜绝公文越级、横向传递和体外循环。

(三)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性、报告性文件一律按规定标注签发人,签发人为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示、报告应遵循一文一事的原则,不得多项请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主送机关只有一个,杜绝多头报送,确需同时送其它机关的,应当以抄送的形式。同时,不得越级报送,除抢险、救灾、突发性事故、事件等紧急事项外,一律按逐级请示的原则办理。

(四)各乡镇政府、县府各部门上报的请示性、报告性文件,除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或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急件外,一律不得通过传真件形式报送。

(五)所有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公文一律按一式二份报送。

(六)凡是不按上述规定报送的文件,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其责任由报送部门承担。

四、公文受理回复制度

县政府办公室对乡镇和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的请示、报告实行回复制度。

(一)对请示性公文,县府办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情况予以回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紧急重要事项随到随办、及时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⒈已转县府有关部门办理;

⒉已送县府办分管主任、主任、分管县长、县长阅示;

⒊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专题会集体研究;

⒋来文不符合要求,退回来文单位按规定办理。

对县政府领导已明确签署意见或会议已讨论决定的,县府办及时退还来文单位或以公文批复。

(二)对乡镇和部门交县政府的报告,县政府领导有明确批示的,县府办在领导签署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批示意见予以办理或返回来文单位;若无明确批示的,县府办原则上不再予以回复。

(三)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请示,承办部门应于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来文单位,同时抄报县府办;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于收文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府办协调办理。

(四)回复方式为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

附件:⒈公文规范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⒉公文主题词表

二○○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公文规范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文种的问题。公文种类: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二、用纸的问题。所有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均执行国家规定的公文格式,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60-80克/m2胶版印刷用纸或复印纸(含文件附件、文件审签首页)。文件审签首页必须使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

三、格式的问题。

(一)结构层次清晰,第一层次为“

一、”,第二层次为“

(一)”,第三层次为“⒈”,第四层次为“(1)”。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如:二00六年)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主送机关和正文、成文时间、印章。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接收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注意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成文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时间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时间为准;成文时间置于正文右下方。

(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的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公文只一个附件的只标注其名称,不标序号,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则应在附件名称前标明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在正文中已写明附件的名称,在正文之下可不作附件说明。附件另起一页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还要标识序号,如“附件1”、“附件2”等,并在后标全角冒号。

(四)签批时间和印发时间。文件中标明的签批时间要先于印发时间或与印发时间相同。文件版记中不注明“打字、校对”等人名。

四、字体、字号、行距。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五、请示、报告文件,必须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一般应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附件2:

公文主题词表

使用说明

一、体系结构

词表共由15类1049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企业”、“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可标“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别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公文主题词表

01.综合经济(77个)

01A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拨

01B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调控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行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兼并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土地 资产 资料 产权 物价 价格 投资 投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商品化 横向联系 第三产业 生产资料

02.工交、能源邮电(69个)

02A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汽车 电子 电器 仪器 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工 轻工 有色金属 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 服装 丝绸 设备 原料 材料 加工

02B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械 航线 航道 空中管制 飞机 港口 码头 口岸 车站 车辆 运输 旅客

02C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02D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民品 厂矿 空运 三线 通讯 水运 运费

0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2个)

03A旅游

03B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03C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 勘察 测绘 设计市政 公用事业 监理 环卫 征地 工程 房地产 房屋 住宅 装修 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名胜 园林 岛屿

03D环保

保护区 植物 动物 污染 生态 生物 风景 饭店 城乡 国土 沿海

0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56个)

04A农业

农村 农民 农民负担 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 烟草 水产 渔业 水果 经济作物 农副产品 副业 畜牧业 乡镇企业 农膜 种子 化肥 农药 饲料 灾害 以工代赈 扶贫

04B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原 防沙治沙

04C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节水 防汛 抗旱 三峡

04D气象

气候 预报 预测

烟酒 土特产 有机肥 多种经营 牧业

05.财政、金融(57个)

05A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 税务 税率 审计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 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05B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 通货膨胀 交易 期货 利率 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赔偿 信用社 现金 留成 流动资金 储蓄 费用 侨汇 折旧率

06.贸易(52个)

06A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置 市场 集贸 酒类 副食品 日用品 销售 消费 批发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储备 储运 货物

06B外贸

对外援助 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 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作 关贸 许可证 驻外企业贸易 倒卖 外向型 议购 议售 垄断 经贸 贩运 票证 外经 交易会

07.外事(42个)

07A外交

对外政策 对外关系 领土 领空 领海 外交人员 建交公约 大使 领事 条约 协定 协议 议定书 备忘录 照会国际 涉外事务 抗议

07B外事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对外宣传 出访 出国 出入境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会见 接见 招待会 宴会 外国人 外宾 对外友协 外国专家 涉外

08.公安、司法、监察(46个)

08A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非法组织 安全 保卫 禁毒 消防 防火 检查 扫黄 案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危险品 游行 海防 边防 边界 边境

08B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 劳改劳教 监狱

08C监察

廉政建设 审查 纪检 执法 行贿 受贿 贪污 处分 侦破

09.民政、劳动人事(85个)

09A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行政区划 地名 人口 双拥工作 社会保障 社团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 烈士 纠纷 残疾人 墓地 殡葬 社区服务

09B机构

驻外机构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 更名

09C人事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 子女知识分子 专家 参事 院士 文史馆员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调配 模范 表彰 奖励

09D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事故

09E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老年 简历 劳资 人才 招工待业 补助 拥军优属 丧葬 奖惩

10.科、教、文、卫、体(73个)

10A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 计量 专利 实验情报 计算机 自动化 信息 卫星 地震 海洋

10B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教材校办企业

10C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 图书 宣传 广播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纪念物 电子出版物

10D卫生

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药材 防疫 疾病 计划生育 妇幼保健 检验 检疫

10E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馆所 院校 校舍 地方志 软科学 社科

11.国防(24个)

11A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兵 服役 转业 民兵 预备役 军衔 复员 文职 后勤 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军需 武器 弹药 人武 退伍

12.秘书、行政(74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查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题词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12B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制度 纪念活动 庆典活动 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出席 发言 转发 名单 批准 审批 信函 事务 活动 纪要 督察

13.综合党团(54个)

13A党派团体

共产党 民主党派 共青团 团体 工会 协会 学会 民间组织 文联 妇女 儿童 基金会

13B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 爱国人士

13C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事务

13D宗教

寺庙

13E侨务

外籍华人 归侨 侨乡

13F港澳台

香港问题 澳门问题 台湾问题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6

闽建房[2007]23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交易中建筑面积争议问题时有发生。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异议,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要结合贯彻实施《物权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具体的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纠纷防范、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机制;要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窗口,确定具体职能机构负责投诉受理及异议处理。

二、要规范商品房预售建筑面积预算和竣工后建筑面积实测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面积进行预算。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对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列明计入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共有部位,并出具分套(单元)建筑面积预算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套(单元)建筑面积预算表等商品房建筑面积预算资料,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的组成部分,提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经规划条件核实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对商品房进行实地测绘。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测算商品房建筑面积,列明计入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共有部位,并将商品房分套(单元)建筑面积测算表作为房产测绘成果的组成部分提交委托人。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房产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进行审核,依法确定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初始预登记后,应当及时向买受人提供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分套(单元)建筑面积测算表。

三、要进一步规范处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建筑面积异议。在商品房权属初始预登记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商品房买受人对所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反映,登记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复核。对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算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商品房买受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可向当地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身份证明、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登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责成房产测绘单位针对异议人反映问题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书面报告复核结果。登记机构对房产测绘单位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原测算建筑面积无误或者误差在本通知规定精度等级范围内的,维持原测绘成果;原测算建筑面积误差超过本通知规定精度等级范围的,应当责成原房产测绘单位更正相应测绘成果,并将结果抄送委托测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机构对房产测绘单位更正后的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更正初始预登记的相应记载内容。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向异议人书面答复复核意见。必要时可召集房产测绘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异议人针对商品房建筑面积异议问题进行沟通,向异议人解释说明有关法规政策、房产测量规范等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依据。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全省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精度等级按以下要求执行:设区城市不低于二级,其他市、县不低于三级。

(二)复测。异议人对登记机构的复核意见仍不接受的,可自行委托不低于原测绘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复测。登记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原测算建筑面积和复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与方法、原测与复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等方面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登记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复测建筑面积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时,原测算建筑面积与复测建筑面积的误差在本通知规定精度等级范围内的,维持原测算建筑面积;原测算建筑面积与复测建筑面积的误差超出本通知规定精度等级范围的,以复测建筑面积为准。登记机构应当将对复测建筑面积和原测算建筑面积的鉴定审核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要规范商品房权属登记后建筑面积争议的处理。对于登记机构房屋权属登记簿或者已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依法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责成原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复核,并向登记机构书面报送复核结果。登记机构经审核,对于有证据证明所登记的建筑面积确有错误的,应当对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应记载予以更正。异议人对登记机构作出的更正登记决定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对于因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要加强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房产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经审核质量不合格的,登记机构不予采用,并责令整改;一年内房产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两次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登记机构可责令其限期半年整改,整改期间不予采用其提供的测绘成果。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或者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违规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当地测绘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房产测绘资格予以降级或者取消。

各地登记机构要加强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房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考核机制和信用档案,对房产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建筑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建筑面积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08年3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

福建省建设厅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7

但同时, 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一是受投入不足和高清节目缺乏的制约, 有的频道高、标清同播率和高清节目率没有达到总局要求;二是有的频道高、标清节目变换和标识不规范, 并存在非高清节目标注“高清”的违规情况, 影响了用户对高清电视的认知;三是受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进展和高清电视宣传推广不足等因素影响, 高清频道入网传输率和入户率仍然偏低。为进一步推进高清电视发展, 规范高、标清同播工作,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加大工作力度。

发展高清电视, 是广播电视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 是广播电视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 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促进民族电子工业发展, 而且有利于在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下,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优势, 大力提升电视媒体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发展高清电视的重要意义, 继续采取有力措施,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将总局2009年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两个《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二、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高清播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 加快高清电视节目采集、制作、播出系统建设, 加强高清电视专业队伍培养, 不断提高高清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能力。

经批准已经开展高、标清同播的频道, 要严格按照总局2009年两个《通知》的要求, 从今年9月28日起, 同播的高清频道高清节目同播率和高清播出率必须高于70%, 同播的高清频道黄金时段 (18:30-23:00) 所有节目, 包括影视剧、气象和广告等, 必须全高清播出。力争2011年9月28日达到全高清播出的目标。

三、严格规范要求, 确保技术质量。

同播的高清频道节目制作、播出应遵循《广电总局关于高标清同播技术要求的若干意见》 (广发[2010]34号) 的要求, 确保技术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对频道呈现样式的规范, 重大事件转播、综艺、影视剧、体育、专题和广告节目应采用16:9构图播出, 其中体育和专题节目可根据需要兼顾4:3保护框;按高清格式制作的新闻节目应采用16:9构图播出, 并兼顾4:3保护框。播出高清节目应在屏幕右上角标注“高清”字样, 播出非高清节目不得标注“高清”字样。高清节目的伴音应加大5.1环绕立体声制作、播出比例。

四、切实加强高清节目制作和购买。

影视制作机构要逐步加大电视剧、动画和专题片、纪录片等节目的高清制作比例。自2011年起, 各影视制作机构完成的电视剧须有50%以上为高清拍摄制作;自2012年起, 非高清拍摄制作的电视剧不得参评电视剧奖项。开播高、标清同播频道的电视台, 要不断提高外购节目中高清节目尤其是高清影视剧的比例, 在引进境外影视剧时应优先考虑高清版本, 引进高清影视剧数量和比例须达到总局要求。

五、进一步增加高清频道播出。

为进一步提高高清电视的吸引力、影响力, 具备条件的卫视频道和适合高清播出的纪实、体育、动画、影视剧类非上星频道, 经总局批准可以进行高、标清同播, 在当地有线数字电视网播出。鼓励已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电视频道, 经总局批准调整为高清付费频道。

六、切实加强高清频道入网传输。

各地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机构要将支持高清电视发展, 培育和扩大高清电视市场, 作为加快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重要手段, 切实做好高清频道接入和用户服务工作。各地有线数字电视网应按要求接入中央电视台高清综合频道和去年9月28日开播的9个高清同播频道, 继续执行免费政策。地面无线播出的高清频道不得加密, 不得收费。

七、进一步加强高清电视的宣传推广和营销。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积极做好高、标清同播工作一周年的集中宣传活动, 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平面媒体等多种途径, 采取新闻、专题、公益广告、在线问答等多种形式, 让广大观众全面认识和了解高清电视。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要充分认识增加高清电视用户是发展高清电视的关键, 切实转变经营理念, 研究实施多层次、灵活多样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方式, 满足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 做好高清电视机顶盒推广入户工作。

八、加强指导和监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清电视发展的指导和监管, 尤其要加强对高清频道节目和技术指标的监管。对高清节目数量、质量不达标的频道, 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总局将按规定予以退出处理。

九、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反馈意见。

总局将按照“鼓励发展, 统筹兼顾”的原则和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调研, 明确高清电视技术、节目、播出和传输等相关政策。各级广播影视部门也要结合高清电视发展实际, 研究问题, 总结经验, 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和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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