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024-06-28

学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通用11篇)

学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篇1

一、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都应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规章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档案,制定重大隐患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危险源监控措施,建立各类重大事故应争救援预案。

(六)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迅速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虽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由办事处或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或对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的。

(七)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六、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未制定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计划,或者虽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二)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落实监控措施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六)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迟报的。

(七)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审批项目,未按规定报请审批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

七、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八、各有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对责任者的处理。

学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篇2

一、宋代官员行政责任追究成为常态

据宋代典籍史册的记载,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前朝历代无法比拟。宋代统治者将官员的行政责任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加以关注,而且将责任和求贤、立志并列为官员应该重视的三件最为重要的事项。宋代许多奏议的题目中就直接使用“责任”二字。比如,欧阳修的《上仁宗乞力拒浮议,终责任范仲淹》、《责任论》、《论责任有司札子》等,宋代诏令之中的此类表述较多,表明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宋大诏令集》中记载“:今幕府州县之职官,字民为政,俸禄尚薄,责任尤重,宜稍优异以旌劝之。”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宋代官员政治行政的职责即其责任,已经成为当时的共识,而且被记录在许多典籍和法令之中,反映出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较为普遍地获得了实施。唐代《通典》中曾经出现过“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的表述,但唐人还是很少使用“追究”一词。宋代法律典籍和其他著作中“,追究”一词也逐步增多,《宋刑统》中有这样的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1]474”宋代典籍和法律中,“追究”、“责任”二词已经大量出现,结合宋代历史典籍和法律中的条文可知,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

二、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主体

宋代统治者将行政责任的追究作为治国的一种重要政治举措,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融入到行政过程、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将责任及其责任的追究两者统一起来。这就表明,经过长期的演变与发展之后,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已经达到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的较高水平。行政责任是各级官吏在行政过程中须承担的责任,其责任承担的主体通常是各级官吏。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统治者鼓吹“君权天授”“、朕即国家”,统治者自上而下拥有广泛的行政权,越是处于政权体系的上端,行政权就越大,皇帝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拥有最为广泛的行政权。从文字的表层含义上来看,宋代法律规定了职官的机构、职责等,但实际上规定的也是各级官员的地位、权力和义务,将各级官员作为行政的主体地位。封建社会时期,各级官吏拥有行政权,百姓毫无行政权方面的参与权,百姓只有执行官府和官员指令的义务,宋代也不例外,都是官民对立、以官治民的政治状态。

宋代行政体制下,将大臣的权力和责任捆绑在一起,具体的行政事务也只有通过相应的行政责任人员才可能完成,并且通过此种方式实现“治道”的目的。因为各级官员均具备其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决不能“代之行事”,否则各级官员就会因为丧失了行政主体资格而无法行使行政权,整个行政系统也就会失去体统,造成行政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国家治理。正因如此,《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等法律中,便规定了相应官员的职责任务,对各级官员的行政主体地位予以明确,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成为宋代行政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看,皇帝是最高行政长官,其同样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拥有相应的行政权、职责和责任,甚至对君主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但我国封建时期的君主拥有至上的权力,要让君主担责,仅仅只能依靠君主的自觉,否则无人敢于追究其责任。为了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宋代设置了相应的官员责任追究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官员也是行政责任的主体,其本身就具有依法追究其他官员行政责任的职责,如未能依法履行追究官员的职责,负有监督和追责职权的官员本身也会受到追究,宋代的御史台、监司等机构就是追责的较为专门的机构。

三、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类型

有学者将行政的本质及其演化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2]18。我国古代即有“政者法度之事也”的观点,讲明了行政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行政还和“礼”、“乐”、“刑”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所谓“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成矣”,将行政的过程作为统治者实现王道的重要内容。宋代的行政和其他封建社会时期的行政一样,具有综合性,按照行政的内容及其行政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宋代《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中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机构及其职责,且《吏部条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除此之外,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属于综合性的法典,按照职制、选举、财用、文书、赋役、公吏、蛮夷、杂门等进行编撰,按照机构和具体的行政事务的不同进行分类,侧重于官吏的管理职责方面。《吏部条法》侧重于吏事,即强调对各级官吏的管理,按照行政的内容对各类行政进行了分类,同时对各类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呈现出官吏选任、财政税收、农业生产、司法审判、军事、宗教等方面的行政类别。由此可知,宋代对行政内容及其责任的分类,远远超过了唐代。宋代法典之中,较为相对集中地规定了行政责任的类型,其中在“敕”这种法律形式中的规定尤其集中,《文献通考》、《宋会要》、《宋史》等历史书籍和政治著作之中,为了适应其体裁的需要,将上述诸多行政内容及其责任承担的类型分别在多个门类之中进行描述。结合宋代法典和《宋史》等相关的历史典籍,可知宋代统治者对官吏选任、财税行政、农桑行政、财务管理、司法行政、宗教行政、军事行政、外交行政等方面的行政责任予以追究,以便于更好地实现统治者的治国目标。

四、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1.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极为严格。宋代承续了唐朝法律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官员这一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设置多种资格刑,从而补充“五刑”的不够全面之处。比如,针对官员的资格刑还有免官、除名、免所居官、降名次、勒停、降官、差替、冲替、追官等[3]5。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官员触犯刑法之后可能既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就是对官员的责任追究,而此种针对官员这个特殊群体的行政处罚具有刑事附带行政责任的性质,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补充作用。宋代对官员进行降黜处罚,其处罚的不仅仅是官员的官职,同时还包含了对官员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无论降低或者罢免官员职位、暂停其职位的惩戒方法,还是经济惩罚和刑事处罚,均属于官员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中列举了“通用格”,将官员的行政责任分为各个层次,按照责任的不同或追回官衔,或撤销所带官职,或者勒令停职、降低官品、送某州居住、安置、责授等。很显然,《吏部条法》“通用格”中的各种责任追究,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官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大部分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宋代和官员责任承担、职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立法的总数远远超过前朝,《宋刑统》、《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和官员责任及其追究相关的法律在前朝的基础上实现了新发展,这些法律中对官员行政方面的规定比《唐六典》更为具体和丰富,同时还更具可操作性。宋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敕的法律地位极高,而且官方编敕非常频繁,许多敕中对官员的行政责任及其追究予以规定。而对官员行政责任及其追究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吏部条法》等专门法律之中。比如,在《吏部条法》的《差注门一》中就规定,对官员按照其政绩的大小予以奖励,无政绩或者工作造成失误乃至损失的,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经过考核后负分40者追官、降官、落职不追官、特降、勒停等,上述对官员的惩戒也就是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之一。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3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警钟常鸣、预防为主,常抓不懈。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为分管安全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管理好学校各处室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的领导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安保处职责

1、组织进行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组织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3、组织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有能力排除的的安全隐患,确实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校长报告。

4、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大型活动安全,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5、加强学校校舍及其他公共财务的管理。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教导处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

2、认真落实各功能室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并制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

3、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三)、团、队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落实在进行团、队活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并协助安保处抓好安全教育及管理。

2、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四)、后勤处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学校食堂、小卖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2、要对学校的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及时排除有能力排除的的安全隐患,确实不能排除的,及时向校长报告。根据安排解决安全隐患。

3、及时处理班主任和老师反映学校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认真履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五、班主任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利用班会、团队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如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当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其主要安全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安排,对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宣传、教育,执行学校有关课余时间学生安全规定,教给学生基本的、必要的有关安全防护知识,以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收集好资料。

2、根据学校安全保障制度规定,组织落实学生安全保障要求,预防校内校外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对班级教室内的教学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及时向学校汇报检查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4、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会、游行、春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负责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疏导、监督,严禁脱离监管学生岗位,以保障学生在活动中的安全。

5、教育学生拒绝零食和远离具有危害性的一切玩具用品,切实落实学校相关措施和规定,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使学生免遭假冒伪劣零食和玩具的危害。

6、监控班级学生病假及履行手续情况,按照学校要求进行传染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和预防。

7、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负责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处理、上报。

8、认真履行学校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责任。

六、科任教师为所上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绝不能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本节课发生安全问题由该节课任课教师负责。其主要职责:

1、上课前要清点该班学生人数,如有缺席要立即通知班主任。

2、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如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通知班主任或学校相关部门。

3、课余时间如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发现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要立即进行制止。如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不立即上报;发现学生有不安全的行为不立即进行制止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该教师的相关责任。

4、认真履行学校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责任。

七、门卫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岗位,门卫工作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上班时间不能离岗,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将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巨大的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根据学校的要求开关大门,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过问和登记,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2、巡视校园各处学生活动情况,制止学生危险的游戏行为。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实施救护并通知学校领导。

3、巡视校园,将学校重要部位作为巡视重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护事发现场,等待处理。

4、对非正常进出校门的学生按要求作好登记。

5、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学校值周领导、值周教师是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周校内各处安全隐患的检查,关闭各用电设施、督促校内各室关锁门窗。

2、每天按时值班,及时与保安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指导学生打扫卫生、值日检查、纠察规范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3、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加强学生的两睡管理。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学校实行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首责制。学校发生的任何安全事件,教职员工中的第一发现者,要负责向学校当天值日领导或值日教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工作。实行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旦有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班主任和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值日领导,值日领导要及时与学校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一、学校将各岗位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纳入教职工工作实绩考核范围,与奖惩、晋职、评优、评先进等挂勾。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学校将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门卫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岗位,门卫工作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要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上班时间不能离岗,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将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巨大的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根据学校的要求开关大门,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过问和登记,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2、巡视校园各处学生活动情况,制止学生危险的游戏行为。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实施救护并通知学校领导。

3、学生放学后检查学校各室的门窗关锁、灯具开关情况、夜门值守并巡视校园,将学校重要部位作为巡视重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护事发现场,等待处理。

4、对非正常进出校门的学生按要求作好登记。

5、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学校值日领导、值日教师是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每天本办公室的安全的隐患检查,关闭各用电设施、关锁门窗。

2、负责每天按值日时间到校,及时与门卫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指导学生值日检查、纠察规范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3、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4、值日夜班的老师,不能看成是简单的来校睡觉,夜间要多次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如果出现学校财物被盗,如追查出下户的将由下户赔偿,查不出下户的由当班老师全额赔偿(财物指学校的小到一草一木至电脑等电器)。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学校实行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首责制。学校发生的任何安全事件,教职员工中的第一发现者,要负责向学校当天值日领导或值日教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工作。实行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旦有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班主任和教职员工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值日领导,值日领导要及时与学校主管领导取得联系,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篇4

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防范措施,杜绝学校一切发生安全的事故,确保学校平安顺利、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事故追究处罚类别:

1、一般事故:个别批评、警告或通报批评,扣除班主任班级安全考核津贴或相关人员的安全考核津贴;

2、重大事故:取消本评优评先晋升资格,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对于班主任、学部负责人、相关人员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3、特别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事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班级管理安全、宿舍管理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1、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配班教师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学部领导,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我校实行的是学部部长负责制,学部部长对于本学部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3、学校门岗安保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4、学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食堂餐饮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和环境卫生,确保做到:

1、仓库、操作间、配菜间、售饭间、就餐桌整洁、干净卫生,并采取消灭苍蝇、老鼠和其它害虫的有效措施。

2、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使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卫生。

3、严把进货关,禁止购进价廉物次,腐烂变质的食物,禁止使用过期原材料,禁止出售变质食物。对米、面、油、酱货类、肉制品、蛋奶制品等,必须定点采购并索证。严禁使用潲水油、地沟油。对于因工作失误而引起食品安全事故,要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

5、教官、生活教师:对于所管理的的宿舍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如发现开关、电线损坏、裸露等应立即禁用并处理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总务处、政教处或教官报告,对于安全通道保证畅通,学生的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家长报告,必要时请示学部或政教处领导及时送诊,发现学生携带刀具凶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有暴力倾向时,应立即向教官、学部或政教处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阻止。时刻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发现异常,及时向学部或政教处报告。

三、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四、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学部部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工会、大队部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五、班主任的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它的安全隐患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六、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因为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承担的工作出现失职、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等等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在校、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八、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不听从老师的教导,不服从学校管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行为明明知道而故意违反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学生及家长在往返学校途中违反学校禁止乘坐超载、无照和非法营运车辆营相关规定的,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光山县白雀园黄冈实验学校

学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篇5

1、学校内发生1人伤亡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

2、上报事故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3、校长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处理事故,并对事故现场作必要的保护。

4、成立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事故报告。

5、严格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师生员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篇6

第一条 为了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 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政正副职及安全业务主管等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 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建设项目没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开工生产的;

(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全设施,或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

(五)企业用工(定员、定时、技能、资质、保险、合同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批准或同意超过检维修期设备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批准或同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八)违反规定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危及安全生产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九)发生突发事故、事件后,由于工作不力或沟通协调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过错发生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各子(分)公司生产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下列情形,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子(分)公司召开安全会议、帮助子(分)公司分析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子(分)公司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而发生责任事故的,追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发生1人死亡事故,对子(分)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第十条 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事故,对子(分)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或免职; 同时,扣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15%。

第十一条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事故,子(分)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同时,扣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发生10以上人死亡事故,对子(分)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扣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40%。

第十三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故任一类12个月内发生2次,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提高一个档次,即分别提高到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各子(分)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单位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责任追究,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7

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学校的校长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党支部,工会、团委负责人、安全巡查员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

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七、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1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8

为使学校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保证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增强当事人员的责任意识,依据《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床蠢事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值日、值宿、带班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重点工作人员及任课教师、活动的组织者,发生问题时都是第一责任人,即为当事人。

二、在安全工作中发生意外,出现伤亡事故、失火、失盗,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最低按学校奖惩制度扣分或罚款。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罪责”的原则。当事人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实行一级追究一级的安全工作制度。

四、当事人对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或故意制造事端的除罚款之外,要给予在党的开除党籍、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

五、安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年内不评先、不评优、不晋级,实行一票否决。

九台区兴华小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篇9

一、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干部报告;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

(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出现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县安监局及杉矿公司。

2、出现工伤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

3、一般事故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地点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

二、责任追究制度

1、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公司行政处罚条例进行。若与上级政府处罚规定相抵触,则按照上级政府标准执行。

2、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煤矿考核办法”执行。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一月工资总额的罚金: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上一月工资总额的罚金,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终) 篇10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八工程公司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引用标准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3.1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2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3.2.1一般质量事故 3.2.1.1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3.2.1.2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1.2.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3.2.1.2.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2.1.2.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3.2.2重大质量事故 3.2.2.1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2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2.2.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2.2.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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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2.2.2.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3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3.3.1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收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3.3.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司、质量监督站报告。根据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3.3.2.1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同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3.2.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3.3.3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3.3.3.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3.3.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3.3.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3.3.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3.3.3.5事故报告单位。

3.3.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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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事故调查

3.4.1质量事故的具体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人员参加。

3.4.2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3.4.2.1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1)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4)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3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4.4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5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或运营管理单位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3.5事故的处理 3.5.1处理流程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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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常见的处理方法 3.5.2.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3.5.2.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3.5.2.3返工处理。3.5.2.4限制使用。3.5.3不做处理的范围

3.5.3.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3.5.3.2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者。3.5.3.3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3.6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3.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工程管理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7.1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3.7.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3.7.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7.4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3.7.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3.7.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实现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工程公司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质量员发现质量隐患或通病,首先可口头通知施工员整改。经二次口头提出而未得到及时认真整改时,质量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甘肃一建集团第八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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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质量员。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意见不一致时质量员应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反映。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按时整改,由质量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总工、技术质量科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工程公司总工,工程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二)质量奖罚措施 A、质量奖励

1、在工程公司月度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部,项目部可按月评比制度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100%的奖励施工队伍1000~2000元。

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100%时,奖励施工员500~800 元。

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组织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真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质量员 3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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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质量惩罚

以下每次处罚施工队伍时,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金按施工队伍处罚金的10%计取。

1、在工程公司月度综合检查评比中通报批评的项目部,对项目部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按月评比制度实施。

2、建筑物基底、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不到位,或不按设计和项目部要求施工,每次罚款1000元。

3、混凝土构件出现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深度不得超过10mm,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4、砌体工程不满足验收规范规定者,每项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5、砼施工时,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好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筑砼的,每次罚款500元。

6、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筑砼前未作除锈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

7、在钻孔桩的施工中,泥浆循环系统未设置沉淀池的,每次罚款500元。

8、桩基检测评定为Ⅱ类桩的,每根罚款1000元,并不予计量,出现不合格桩的,每根罚款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

9、浇筑砼时,自由下落高度超过2m而不用串筒或溜槽的,每次罚款500元。

10、砼施工配合比不按重量比的,每次罚款500元。

11、两梁板之间接缝不得有杂物,填充料符合设计要求,违者罚款500元。

12、水灰比失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0元。

13、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修补的,必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行,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补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一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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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0元。

14、结构物标高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每处罚款500元。

15、达不到以下要求,每次罚款500元:

1)在混凝土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污染立柱外观质量;

2)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采取防锈措施; 3)模板表面平整、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1mm。

16、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责任班组处以500~1000元罚款。

22、对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施工员(质检人员)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元。

17、施工管理人员接受手续不齐的设计修改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图施工)、施工管理人员未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质量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不完整或资料丢失,视情节轻重每次罚责任人 100~200 元;施工班组不按设计图纸、标准图集、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地方标准及规定、技术交底(措施)等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 元。

18、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班组,违反一次罚款 500~1000元,直至清退。

19、对施工班组复查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

20、工程施工中,施工员不负责任,把轴线、水平线、标高等放样工作交给班组做,每次罚施工员100~200元,由此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再视情节严重罚款5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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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21、质量员对工程质量不认真检查,对质量等级不认真核定,在结算单上签字不实的,违反一次罚款200~300元。

22、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不督促整改,主管范围内经常发生质量事故,经教育仍无改进者,罚款 500~1000元。

23、试块制作作假、制作组数不足、未按要求养护、超龄送压、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使用未经检验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对有关责任人每次罚款 100~200元。

24、砼、砂浆配合比未换算,检查拌制砼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量每工作班少于2次;检查砼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少于2次,对无记录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25、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班组隐瞒不报,每次罚1000元,并报请工程公司经理进一步处理。

26、施工项目在监理和业主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隐患被停工,通报批评或下达工作指令分别罚质量员、施工员、施工队伍300元、500元、1000元。

27、施工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施工,每次罚款500元。

28、关键工序未按规定要求或规定频率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检,每次罚款100元。

29、施工队在施工中,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每次罚款200元。

30、试验检测资料未及时整理和归档,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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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质量奖惩的实施:

1、公司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奖罚款项归入质量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质量惩罚填写《罚款单》。

药房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篇11

一、药房责任事故即是指科室因保管养护、调配差错,发放错误等原因而导致产生事故行为。

二、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损坏药品行为,应适价给予赔偿。若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经济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调配差错,发放错误若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事故与影响的,要作出书面检讨以及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四、若因调配差错,发放错误造成医疗事故的,应有由院委会作出决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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