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自我鉴定范文

2024-08-17

律师自我鉴定范文(精选6篇)

律师自我鉴定范文 篇1

自我鉴定就是把一个时段的个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自我鉴定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因此,让我们写一份自我鉴定吧。但是自我鉴定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自我鉴定范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自我鉴定1

20xx年11月10日,我申请在xxx律师事务所,光阴似箭、日月如梭,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在指导老师和律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学习,本人深感收获颇丰。

期间,我对律师及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

经过一年的,对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律师最基本职责;

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3、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

4、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在于公平正义。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始终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

律师的职业道道核心是诚信。诚信乃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要规范宣传、规范收费。代理案件中要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的秘密。办案过程中要处理好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三、对律师职业技能感悟更深刻。

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务必吃透。对程序法律一定要非常娴熟,因为程序乃实体公正的保障。

四、对法律职业和法律人的理解更透彻。

在中,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或法律人的理解不断深化,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再往后执业中应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之所在。社会发展、情势变迁、新的问题,新的思维,只有努力学习、勇于创新实践,再能与时俱进。

律师自我鉴定2

20xx年的过去,我的律师期也临近尾声。通过一年的,对于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更多的了解,对于自己也有了更多的了解。

1、业务学习

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2、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3、人际交往

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自己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期,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这应该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4、执业规划

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更多一些,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

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律师自我鉴定3

一年的时间即将结束,在这段日子里我感受到了银盛所的前辈对法律事业崇高的追求,也体会到了律师行业的酸甜苦辣。对着一年的我做出如下鉴定:

一、专业领域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深刻体会到将法学理论、法律法规应用到工作中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个案件事实上的优势还需要通过证据来印证。这就要求律师具备基本的诉讼技能;而面对不利的事实或证据需要的就是熟练的诉讼技巧。而这些正是书本上学不到的。这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问在书外。我相信这一年的学习为我未来的执业道路打下了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律师这个行业是“学无止境”的最佳诠释。面对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面对不断出台、更新的法律法规正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正因如此,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我会根据的自身的特点有意识的将自己引入专业化的道路上来。

二、为人处世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不断进取是所里律师的共同特点。这一点也给我极大的教育,看到他们工作的尽头是我不敢有丝毫懈怠。不断学习是他们的自我提升集中表现。有人说律师行业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而我因为律师行业是知识密集、压力密集的行业。身处在一个充满挑战的行业,唯有不断充实自己,勤奋工作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取得当事人的信赖。“沟通”是律师重要的技能,甚至说是律师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和委托人沟通,和受害人沟通,和证人沟通,和法官沟通,和检察官沟通,和对方律师沟通;当面沟通,电话沟通,信函沟通,电邮沟通。可谓是无处不在,各不相同。如此构建起了律师的交际网络。对待人,对待案件如何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细致耐心,条理清晰,言语得体,有理有据真的是要有足够的沉淀。平时的我会注意观察,慢慢积累。

三、自我规划

我们所的工作重点在房地产和银行业务相关领域。带教老师和律所的前辈也多为这些方面的资深律师,我愿意继续和他们学习,力求向该领域的纵深发展。成为一个专业化的律师。此外,我觉得诉讼与非诉相辅相成,不分伯仲。未来我会利用机会提升诉讼技能做一个功底过硬的律师。

成功的背后筑起的是高高的寂寞;未来的路不会一帆风顺。作为一个青年的法律服务者,我愿迎接挑战,并在此领域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自我鉴定4

此次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只要有收获了,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律师自我鉴定5

在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一、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优秀的人

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则是自我完善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二、做律师必备的工作品质

1、维护正义和法律公正是律师工作的基础。尽管律师从经济意义上讲也是商人,但律师这一职业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而存在则是根本。如何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计出的职业发展模式,处理好客户利益和法律公正关系,则是每一个律师在工作中必须面临并思考和解决的,在这一点上,根本是正义和法律公正而不是经济利益,律师们用最生动的事实为我树立了这一观念。

律师自我鉴定范文 篇2

一、律师的中立性

人们常常说律师是为了报酬为坏人脱罪的, 这首先就是犯了刑法上的大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为我国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 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被告在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之前, 他就有权为自己辩解。任何人都不可以感性地断定他是一个坏人。其实好人和坏人是难以区分的。对被告而言, 律师可能是好人; 对原告而言, 也可能是坏人。而且站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讲, 不存在十恶不赦的人。因为法律跟艺术有所不同, 它是认为理性的产物。

二、律师的忠诚义务

律师和任何职业者一样都具有两面性。揭开律师的面纱, 律师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他拥有常人灌输的道德观念, 知道什么是真善美, 什么是假丑恶。而当律师成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时, 他必须而且有义务对客户忠诚。在迈思哈德诉萨蒙一案, 对此作了很好的阐述: “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是律师对其最崇高的忠诚, 许多普通人可以遵循的做法, 律师很多是不能够做的。律师所恪守的职业道德比商业道德更加严格苛刻, 对当事人高度忠诚, 是他们所遵循的最高准则, 在某些时候, 受信托人必须进行自我放弃, 放弃作为普通的思想道德, 无论自己的内心是如何的煎熬, 也必须都要放弃, 因为作为律师的时候的对客户的高度忠诚是他们不二的选择。 (3) 正是因为律师能够忠诚地为客户服务, 才会有律师职业的诞生。试想若律师事务所以国营的形式出现, 客户怎么可能把切身的利益交由政府手下的职员去对抗老板。没有一个客户敢冒这样的风险。1820 年伯罗汉在英国上议院为英女皇卡罗休辩护时, 就这样提醒人们, “律师在法庭为其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时候, 心中必须只有他的当事人一个人, 必须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当事人开罪, 甚至不惜牺牲任何人的利益, 这是成为一个合格律师的必经之路。在为其辩护的过程中可能对自己造成的心理上的负担和必须狠下心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这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须承受的。律师就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一份职业, 你可以不接这个单子, 但是你接手了就必须不计一切后果的为当事人负责。 (4) 或许, 他说的有点过了头, 但是把忠诚的义务提到一个很高的层面上是毋庸质疑的。基于这种忠诚义务, 律师的所有行为不管适当的还是不适当的都有了很好的解释。如果一定要说律师是个“坏人”, 那么他最多只能说是愚忠。把律师职业当作一般职业来看待, 尽忠职守有什么不对,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对律师求全责备呢?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想律师因为忠诚的义务还不得不去做一些我们认为不应该做的事时, 他的内心承受着多大的煎熬。他们的忠诚应该得到我们的敬重而不是鄙视。

三、律师的角色分化

在舒国滢的《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中解释到, 司法的剧场化是指以“剧场”为符号意义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当然, 这里的剧场更多地具有隐喻的意义。在司法程序中, 所谓的剧场就是我们熟悉的法庭了。一旦站在法庭里, 就没有好人和坏人了, 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角色表演活动, 它由“序幕”、“高潮”和“尾声”诸部组成, 不过他们所演绎的不是由编剧们虚构的情节, 而是 (或者应当说是) 案件的“事实”发生的真实的过程。 (5) 如果把他们形象地比喻成影视明星或许就更好理解了。在电视上, 演员们扮演着各色各样的角色, 为了突出主角的英明神武, 聪明睿智, 往往需要反面角色的陪衬。反动人物的狡猾奸诈, 不折手段无非就是突显出情节的跌宕起伏。然而演戏终究只是演戏, 现实生活中的演员与镜头中的演员已经不是同一个人格了, 我们更不能对角色的偏见或愤怒而不公平地对待真实的个体。否则, 我们就是太“入戏”了。律师跟演员一样, 他们一旦进入角色, 就已经不再是真实的自我, 而是披着一件外套的演员。在英美法系的法庭审判中, 律师往往穿着神圣的律师袍, 头戴假发。他们的姿态、语言代表着法律符号的象征意义, 因此他们演示法律之技艺。冯象在其《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一文中提到“入学后, 合同法第一堂课, 克朗曼先生布置我们讨论一道刺配沧州吃“杀威棍”似的题目:律师为什么不幸福?其实, 我觉得大可不必这么自寻烦恼。这不是一种借口, 也不是安慰, 律师在事实上是为被告人辩护, 而不是为十恶不赦的人辩护。一旦律师进入了角色, 就应该认真地演好这场戏, 只要不超越“剧本”设定好的界限即可。

四、律师的职业伦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辩护并不是随意的, 而是基于一种严格的职业道德所支配的。比如在辩论中, 律师可以运用娴熟的专业技巧对其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辩护, 但是不能伪造证据, 不能欺骗法庭, 这是最基本的原则。辩护人在明知道当事人犯罪的情况下, 他会恪守不做伪证、不欺骗法庭的职业道德, 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只要律师存在的一天, 就会有源源不断地对律师的批评与讽刺, 就算有真正的好律师按照大众伦理的心态去处理案件, 也会被这个社会指责为一个坏律师的。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律师职业伦理的特殊性, 并把它作为一种法治的观念向社会各界人士传播, 振兴律师界的荣誉与尊严。

摘要:一直以来, 律师都被认为是为坏人服务或者是丧失道德观念的。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 有其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 他们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态度, 跟任何职业者一样, 必须对客户忠诚, 并且这种忠诚是至高无上的义务。而且一旦进入司法程序, 律师就已经角色分化了, 演绎法律之技艺。因此, 律师不但不应该受到讽刺, 而且更应该得到尊重和赞扬。

关键词:律师,中立,忠诚,角色分化,职业伦理

注释

1 辉强.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N].法制日报, 2005-5-19.

2 何家弘.法学家茶座[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5.

3 [美]肯尼斯基尼斯著.职责与公义[D].徐文俊译.东南大学, 2000.6.

4 [美]肯尼斯基尼斯著.职责与公义[D].徐文俊译.东南大学, 2000.6.

追要欠款律师函范文 篇3

致:北京XX有限公司

北京市XX事务所受北京XX的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函告贵司如下事项:

20XX年X月X日,XX公司与贵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XX公司为贵司翻新沙发48个,贵司支付货款共计:XX元。合同签订后,XX公司如约在贵司所在地翻新了上述沙发,并检验合格,贵司也已投入使用。随后,XX又在贵司当时工程部部长XX的催促、要求下分两次追加翻新了XX个沙发,共计XX元,已检验合格,贵司也已投入使用。但迟至今日,贵司只支付了第一份合同的首付款XX元,仍有XX的欠款未付,属于逾期拖欠。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司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立即向XX公司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贵司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X日内,将欠款XX元,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XX元支付给XX公司。具体付款事宜可与XX公司授权代表XX先生联系。

如贵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自我鉴定范文 篇4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律师的对策

近年来,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调整,导致大量的经营者由于风险意识不强,防范能力较弱,而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办理好此类案件,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摆在执业律师特别是原告代理律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

民间借贷由于存续时间甚长,已经形成了自己相应的概念。其主要特征是:

1、资金来源复杂。此类借贷资金可以来源于出借人手中持有的自有资金,也可以来源于出借人向他人的借款。后者既包括出借人借来的民间游资,也包括出借人向金融机构所贷来的款项。在有些情况下,借贷资金从最初出借者手中转移到最后借用人手中时已经经过了多次借贷环节。

2、借款利率高。民间资金作为投资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其中包括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这一种。但是通过这一渠道投资虽然风险很小,相对回报也很小。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民间的自有资金不会选择这一渠道进行投资,而往往采取利率相对较高的民间融资渠道。而那些并非自有,或者大部分非自有的资金,由于在取得时已经或者约定需要向前手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则必然会选择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贷出款项,以获取较高甚至很高的利息。

3、很少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由于民间借贷通常约定出借周期短,大都以周转金形式出现,当事人又多是熟人或者亲友,再加上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手续繁琐,故在实际借款过程中很少设定抵押或者质押。

4、出借款项较少以现金交付,而大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在不少情况下甚至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款。在转借情况下更是直接从被转借人账户转入借款人账户,不经过出借人账户。

5、借款凭证形式多样。有的套用银行制作的格式合同文本(包括借据);有的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借据或者收条;有的则自制固定格式借据(以转贷为常业者);也有的则没有借款合同和借据,直接以转账凭证作为凭据。在特殊情况下,还存在没有书面证据仅靠双方口头认可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民间借贷在发生纠纷进入诉讼时出现的问题

1、存在虚假诉讼。由于债务人债务缠身,资产严重不足,且已经无法用于偿还真实的债务,其为了达到保存资产的目的,往往通过制作虚假的债务凭证的方式,谎称与某些亲友存在巨额债务关系,试图通过诉讼过程,也使其与这些亲友的虚假债务被认定,甚至被确定有权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这就导致在虚假债务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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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大大膨胀了债务人的债务总量,减少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使真实的债权人因受偿比例减小而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偿还。

2、缺乏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少债权虽是真实的,但是这些真实的债权人因为没有借据,或者因为证据不完整、证据因保管不善而灭失或者一时无法寻找,而无法获得有效的诉讼证据。这就导致在进入诉讼时无法或者难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及双方之间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履行情况。

3、无法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十分困难。由于上述借贷关系多是以短期资金周转方式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又存在亲友关系,缺少担保措施。一旦资金链断裂,发现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借款人的资产大都已经被变卖或者被他人采取法律手段控制,出借人已经无法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难以执行。

三、当前最高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的新要求及审理时出现的新动向 最高人民法院曾为此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下为《通知》)。《通知》发布后,对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了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的新变化。特别是《通知》还要求既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又要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各地人民法院根据《通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已经作出了许多重要的改变,这些改变不仅影响到审判理念,而且还对原有的证据意识、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分担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四、当前原告律师代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有的对策

1、注重受案前审查,避免误入当事人设置的虚假诉讼陷阱。代理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特别注意听取当事人介绍的案件情况,从借贷法律关系的形成、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权利义务的履行(特别是款项支付的过程)、至今未能还款或者未能足额还款的原因、是否曾经催讨以及催讨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其陈述是否具备客观性,从而判断其所陈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确实存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代理律师必须学会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叙述,不仅从当事人描述的案件形成过程中了解案情,而且借助这种了解寻找蛛丝马迹,以达到全面掌握案情和排除疑问的目的。

2、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告知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保护的范围和存在的诉讼风险。民间借贷案件虽然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但是这些案件进入诉讼之后,只有一部分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全面保护,这就使得该类案件存在诉讼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的律师应当尽早向当事人说明上述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和此类案件存在的诉讼风险,以便当事人就是否向法院起诉等问题作出决策,避免当事人因诉讼目的达不到而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产生争议,存在严重的代理纠纷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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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证据意识,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补强。最高法《通知》明确指出,对于此类案件,在审理时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就提醒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务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法院审判出现困难。因此,在立案前,原告方的代理人就应当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要求债权人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4、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调解结案和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最高法《通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通知》还规定:“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不管当事人在借款当时对利率如何约定,只要超出上述司法解释所允许的范畴,都是不能得到完全保护的。这就引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即原告方当事人质疑法院的判决,认为原本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是按照高息履行的,起诉后反而要按低息履行,可见法院是保护不诚信的人。此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特别是在立案前)。同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尽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及时了解债务人资产情况,申请诉前保全或者在诉讼中申请保全;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特别是双方对利率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指明借款当时双方对利率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促成双方调解,争取在法律保护的利率和双方约定的利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该点所确定的利率标准下达成调解协议;

3、对那些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已经按照约定高利率履行的部分,提请法院予以认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辩护律师制胜的法宝范文 篇5

强烈的使命感:

刑事辩护律师代表着公民对公权的制衡,担负着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神圣使命,辩护律师的职业极富挑战性和对抗性,辩护律师是维护人权的斗角士,是推进法治的先锋队,是促公正保公平的尖兵,辩护律师是法治的需要,更是民主的需要。

辩护是律师最基本的业务和最基本的素质,不会辩护的律师或从未担任过辩护业务的律师络身遗憾。律师从辩护开始自己的职业进程,每一位初入行的律师应当首先尝试和领略辩护舞台的风光。辩护律师只所以格外重要,原因在于辩护律师承担的职责份量太重,同时辩护律师要不断地同侦办及公诉机关进行力量对抗。侦办机关认为经办的案件个个都铁案,无漏可击,而辩护律师却偏偏要寻找其工作的错误,一方代表公权利,一方代表私权,两权相遇,力量上的失衡给律师带来职业压力,给案件带来定性紊乱,加之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一般都受社会敌视,律师担任辩护时免不了要遭受索连,辩护律师显然是属于少数人支持,甚至是孤军作战,在夹缝里寻求真理,就此可见辩护律师要敢于忍辱。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了三堂会审,律师在其中找寻问题增加难度,辩护业务对律师的要求更高,除了具备高度机智随机应变的能力,还要思路敏捷,言词逻辑达练,找到疑点抓住关键,镇静临危不乱,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最简洁最清淅的方式表达出来,说服法庭,这正是律师职业极赋挑战性的一面,是其他职业难以胜任的。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广博的知识,精良的理论素养,通读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还应当懂得诸如会计、医疗、技术、历数、精算等相关科学知识,单纯的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辩到位才能护到佳:

良好的辩才是律师的基础,辩是核心,护是目的,雄辩是力量,保护是目标,律师要明白,辩护的内容重于辩护的形式。辩护律师的第一道关口是与侦查机关打交道,处理好这层关系也是辩护律师的前提。侦办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地位上显得一强一弱悬殊性,导致律师不愿意从事辩护业务,怕担风险,但如果依法正确看待两者殊途同归的关系,敢做敢辩,善于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能达到目的,相信侦办机关会给予一定的配合。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是强势的权利,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以谁掌握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充足谁就是强势,我们要认识到权势不等于强势。在工作关系上看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二者之间不存在高低贵贱。

庭前充分做好准备是迎接胜利的良好开端,每一场精彩的辩论背后都有着律师鲜为人知的艰辛,开庭前周密的准备,庭审调查时成功的举证和质证,是赢得法庭辩论不可缺乏的条件,庭前阅卷、会见、分析案情、查证,抓住案件要害,把握全案整体,避免任何疏漏,防止重大失误,庭前准备既要从业务理论上准备又要从心理素质上做好准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显得尤为重要,丰富的办案经验不可或缺,不能满足于了解法律条文,否则不会取得辩护的成功。驾驭好理论同实践之间的默契,理论水平不够也不行,在法庭辩论中提不出支持自己观点的理论依据,不光是遗憾更是失职。如在分析案情时作出了错误判断,误将故意伤害判断成为正当防卫,尽而确立不成功的辩护观点。在质证中不能及时发现证据错误和问题,辩论时儃化地照念事先准备的辩护词,不能脱稿或跳出思路,往往会出现重大失误。

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加上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辩护才能有可靠保障。律师承办案件涉及方方面面,人命的事,财产的事,技术的事,恩恩怨怨难以想象,哪一种职业都无法比律师涉足的领域广泛,所以律师要有广博的学识,在复杂多变的问题中理显现超高的分析和判断力,如果不精心准备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法庭辩论不同于演讲授课,法庭辩论具有互动性、双向性、针对性、专业性、系统性,空乏的理论难以说服法庭,更不能切中要害,但缺少理论支持的巧辩也显得苍白无力。一个出色的理论家未必能胜任法庭辩论职责,一个能言善辩的演说家也同样不能取得好的效果,法庭辩论是理论和辩论的结合,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因此要成为一个成功的辩护律师,必须具备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

逻辑思维是制胜的关键因素,我们都体会到,在许多情况下,同样的一个观点,表达方式和水平不同而效果不尽相同,这其中的逻辑思维力量十分关键。立论准确,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环环相扣,是辩论中不可缺的,一场动人的精彩辩论最能展示律师风采的首先是逻辑其次是词语。

责任当头法理并举:

辩论不仅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责任,辩论的成功与否,不仅体现律师自身的水平与形象,而且还涉及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法庭辩论是律师综合水平与责任感的结合,追求的是辩论水平与实际效果的统一。律师辩论的因素很多,案件的事实,量刑轻重,处罚副度,刑种适用等等要点,期间律师的水平、工作准备、办案经验无不显得重要,律师要正确认识法庭辩论和整体基调方向。

质证防守见优势:

刑事辩护律师中是控方举证辩方质证,控方始终处于攻势,辩方掌握证据在后处于守势地位。法律规定控方举证责任要求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这对于控方来说压力很大,辩护律师只要攻破证据就可以取胜,打破控方证据的链条制造失利。以前在刑事辩护中有人曲解了举证责任,认为被告主张无罪就得举出无罪的证据,把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一般情况下是控方举证,但在防卫案件中需要辩方举证,这只是例外,如果律师要认为是正当防卫,就要提出防卫成立的证据。

辩是方法护是目标:

法庭辩论的侧重点与目的应当相一致,要注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不是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律师要明白这个道理。民事案件中的律师也是要拿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正确的法律方法,而不是压制打击对方,不是为辩而辩,应当是辩出方法、辩出化解问题的思路。有些律师沾沾自喜于把对方打败了,把对方驳得无话可说,其实这是不正确的。重要的是结果,是法官能否采纳,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举证、质证、辩证的基础上,律师的目的是让人家接受你的观点,法庭辩论不是表演,而是追究实际效果,这种理念不能变。

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和调整、辩论方法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这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条件,在这个基础之上,法庭辩论技巧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辩论紧紧扣住中心,直击对方的观点,不能偏离主题,自成系统,不能前后矛盾,更不能支离破碎。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滔滔不绝,听来听去却找不到对抗结合点,似乎各自演说,这种缺乏针对性的辩论不能称之为有效辩论。听者不知所云,法官也如坠雾中,同时也有防止你来我往就事论事无根无据,听起来如同口水之战,严然一个吵架式辩论,再高明的法官也难以做出判断。

法言法语句句不离:

法庭辩论的语言特点,法庭辩论追求的效果是自己的意见被法官采纳,而不是一种水平的认可,法庭辩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认识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所以正确运用法言法语,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有人主张用白话式辩论,这种现象是由于律师针对法治建设还不完善阶段的情况下采用的,现在应当转变,否则律师和委托人就没有什么区别了。说理与辩论要注重表达自己观点,一场精彩的辩论可能观点并不为对方或听众所接受,其辩论的水平和技巧得到肯定就可以取得成功,听众或当事人判断的是辩论者的水平或风采,但法庭辩论是希望法庭采纳自己的观点,风采和水平仅仅是为实现这个目标提供服务的,所以法庭辩论必须具有较强的说理性,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功利性,说服当审法官。基于这样的目的,法庭辩论的语言所注重的应当是如何向法庭据理陈词,并非展现才华,更不是标新立异。

证据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都是支持观点的要素,法庭辩论只所以要求依据充足,这是由于法官的判断和裁决权只能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脱离法律依据的辩论即使有充足的理由也不能且不会被采纳。高谈阔论推理式听起来象小说,很可能打动人心,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为基础,这种纯粹煽情式的辩论在当今法庭显然不可取。

气度风格不能丢:

律师的辩论气度与风格会影响到法庭气氛,控辩双方剑拔弩张的气氛比较多见,事实上这种情况不一定取得最佳效果。早些年的辩论冲突性、对抗性、情绪化言行时有发生,敌意感增强造成不利局面。今天的辩论应当是理性化、正常化、平和主动、有礼有节、和谐友善,法庭风格的转变是一个重要课题,有些律师不失风度的充分说理和态度平和不仅赢得了法庭和旁听公众的赞许,也会得到控方的钦佩,这种风格增强了辩论的说服力。

律师自我鉴定范文 篇6

中旭商学院(中旭文化网)高级讲师

字开强,号千古洲人(笔名),汉族,1962年9月生,江西省永新县人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

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辑

中国律师论坛秘书长

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兼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硕士生导师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

海南大学聘为客座研究员

华东政法学院法制新闻中心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期刊协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常务理事

在校期间,曾在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过,在法院见习过,在公安局社会实践过,还曾办过校报和当过校长跑队员。毕业后,就职于司法部法律出版杜。后曾作为中央机关讲师团团员赴河南支教一年。返京后被安排到了《法律与生活》编辑部。

名师经历

1985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之前,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在校期间,曾在基层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过,在基层法院见习过,在公安局社会实践过,还曾办过校报和当过校长跑队队员。毕业后,就职于司法部法律出版社法学著作编辑室。后曾作为中央机关讲师团团员赴河南支教一年。返京后被安排到了《法律与生活》编辑部

1993年,被评为编辑职称

1994年,任编辑部常务副主编

1995年年底,调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该刊系国内唯一以律师为核心内容的中央级月刊

1994年到1997年,在职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1998年,获主任编辑(副高)新闻专业任职资格

名师成就

从业20年来,借墨结缘,播火传薪,足迹遍及祖国大江南北,笔触神州各路英雄豪杰,收获甚丰,感慨颇多。尽管依旧在埋头耕耘,但确是无怨无悔。

加盟全国律协以来,又以不同方式竭尽所能,为律师业改革与发展鼓与呼,甚得有关方面好评。所主编的《中国律师》杂志也因其受到“广大律师所喜爱,社会公众所欢迎”的办刊风格和“想律师之所想,言律师之所言,急律师之所急,忧律师之所忧”的专业特色于2001年获“全国法制好期刊”奖(全国仅有6家)。

多次获得司法部机关“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多次获得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报告文学类与通讯类奖及其报刊颁发的新闻作品奖,并荣获“全国百佳法制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

发起创办了“中国律师网”、“中国律师论坛”、“中国青年律师论坛”、“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中国律师圆桌对话”等业内交流活动平台

组织策划了“中国律师西部行”、“中国律师形象工程”、“我们为什么做律师?”等新闻宣传活动

组织参与了 “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等大型活动的宣传策划工作

策划开办了“中国死刑问题三人谈”、“宪法司法化的理论与实践”、“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等学术研讨活动

名师著作

个人自选作品集《法治天下叩响法律之门的追问和记录》(上卷)与《法治天下叩响法律之门的思考与发现》(下卷)(两卷共88万字)

《中国刑事辩护学》(副主编)

司法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法律论辩学》(副主编)

《最新公司法与公司实务》(副主编)

《实用对联钢笔字贴》(主编)

《回首二十一世纪(丛书)》(主编)

《打击犯罪大纪实》(主编)

《雄辩之魅——中国名律师办案实录》(主编)

《从二元钱官司开始》(主编)

《世纪末要案》(主编)

《寻访名律师》(主编)

《法律论辩》(副主编)

《中国律师涉案实录》(策划)

《为中国律师抗辩》(策划)

名师语录

1、《走马观花看美国》[之十五:为什么他们都是律师?]

“谁能带来稳定和秩序?不一定是军队,也不一定是警察,更不一定是总统,而一定是活跃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律师。”

2、《一个律师为什么被称为“江南一怪”?》

“律师的本分究竟是什么?答案的表述可能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表述,最终还是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尽心尽力、尽能尽职地为客户,为特别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说,想做一个律师是一种愿望,要做一个律师是一种选择的话,那么,敢做一个律师就是一种决心和勇气,能做一个律师就是一种水平和能力。”

3、《没有反对的声音,合唱怎能和谐?》

“律师这个行业是永远不会怀才不遇英雄无用武之地的,天天下岗天天上岗,是金子早晚都发光。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有警官辞职做律师的,有前检察官做律师的,有前法官做律师的。人心所向,万流归海,律师似乎是法律共同体中最终的归宿。”

“在中国律师与法官职业转化改革中,法官做律师易,律师做法官难,体制所致,鸿沟巨大,近于天堑。”

4、《好律师的境界是什么?》

“所谓好律师,就是知道自己应该为谁服务、怎样为谁服务,知道自己的人生价值、专业特长是什么,知道自己应该为他人、为行业、为社会、为国家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律师。”

“一个好律师,应当知道自己在从事一个能挣钱,但又不能挣大钱的职业。”“一个好律师,应当知道自己应该为谁服务,应该帮助哪些人。”

“一个好律师,应当知道自己应该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一个好律师,应当知道自己怎样为客户服务。”

“一个好律师,应当知道自己以什么来为客户服务。”

5、《“将第306条带上来”》

“如果你要搞法律,就千万不要去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就千万不要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就千万不要去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都做不到,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

6、《为什么说一个律师就是一本书?》

“我们每个律师何尝又不像一本书呢?从踏进律师这个行业那天起,我们每天就在以自己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一案一讼、一笔一划书写着自己的历史,刻画着自己的人生,实现着自己的梦想。”

7、《不断提升是一种最好的境界》

“律师,本来就是一个职业,实际上又不仅仅是一个职业。说是一个职业,是因为这是一个既要谋生又要谋食的行当。说不仅仅是一个职业,是因为这个职业需要以专业为基础,以行业为依托,以事业为目标,不断地学习和交流,不断地思考和总结。一句话,就是提升。”

8、《风云吐于行间珠玉生于字里》

“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是案例。”

9、《我们做律师快乐吗?》

“毫无疑问,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但又并非一般的职业,而是靠专业和智慧来谋生的职业。”

“所谓律师文化,就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是指律师事务所的一种氛围、一种环境、一种信念、一种习惯、一种追求,也可以说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观、世界观、执业观的反映和表现。”

10、《律师的身边应当有一本这样的书》

“有一个观点,看来谁都不能否认,那就是:律师也是文人。”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11、《从对抗到对话》

“律师职业具有两重性:一是私人的服务利益,二是公共利益的维系者。律师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而且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创设律师制度的初衷就是使公民能够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来防止和约束公共权力的滥用,实现权力的制衡。”

12、《慧中开元创品牌》

“谁是我们成为律师的理由?是客户。谁是我们成为优秀律师的理由?是我们内在的素质与外在的气质。”

13、《律师是自由职业吗?》

“实际上,‘律师’的确是一个难以界定和概括的概念和定义。因为,它既可以是一种制度,也可以是一个饭碗(也就是职业),还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个人。于是,有人说,律师是军师,律师是参谋,律师是仆人,律师是刀笔手,律师是导游,律师是智者,律师是打官司挣钱的一种职业。”

“我认为,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可在‘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与‘法律人’四个方面,归纳出以下几个基本属性:独立性与自治性、中介性与服务性、专业性与社会性、法定性与平等性。”

14、《什么是律师永远的天职?》

“作为一个律师,一个拥有专业与智慧乃至思想的法律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

15、《律师:风险评估师》

“我认为对律师的定位应增加一项:风险评估师。”

16、《小城市能否产生大律师?》

“因为,在律师的面前,没有大案子与小案子之异,只有公平与正义之求;在律师的眼里,没有大律师与小律师之别,只有敬业与专业之形;在律师心中,没有大客户与小客户之分,只有贴心与真心之重。”

“大律师在哪里?就在我们的内心中。”

17、《律师有常胜将军吗?》

“律师之难,当然主要难在执业环境、社会环境、制度环境,更重要的是,难在自身实力与自身发展。”

“律师与军人一样,尽管事实上不可能有常胜将军,但却必须是常胜将军。因为从诉讼法律的意义上看,只有‘赢’,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体现、表现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也只有通过‘赢’来尽职、尽责、尽义务,才能证实自己对法律的最高准则的遵守崇敬和最好的理解。”

18、《律师思考的三个境界》

“律师,是一个不仅仅需要技巧与智慧的职业,还是一个更需要思考与表达的职业。”“大凡当律师的,不管你是为什么当的律师,也不论你是怎么当的律师,一般都经历三个阶段:一是谋食。这时的律师还仅仅把律师当成一个职业、一个行当、一个饭碗,所以主要着眼于解决生计问题。这时,他还顾不上考虑其他重大问题。这个阶段又主要称之为谋职或谋生;二是谋艺。这时的律师已经将自己这份职业当成了专业,不管他要想的还是做的就合司如何提高专业技能,如何提升专业水平,如何打造自己的专业特色品牌,如何使自己的专业特长不断出色。最重要的是,如何使自己从一个工匠性的律师成为专家型的律师;三是谋道。这个道,不仅仅是服务之道,还是治国之道。进入谋道阶段的律师,已经将自己的职业和专业上升到了事业。这时,他为之所忧所虑、他为之所思所想的,是如何以自己的专业技能与专业智慧,影响、带动、领导更多的人去帮助弱者、服务社会,是如何以自己的言行去告诉他人、告诉社会关于法治的要义与法律的含义。”

“当律师的怎么想,决定于他自身的本质与品质;当律师的怎么说,决定与他自身的本领与悟性。”

19、《为王工律师喝彩》

“最高明的律师,是见客户所未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客户与律师的关系,似乎永远处于无事可做的状态;一般高明的律师,是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所面临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一般而平常的律师的,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见火就扑,见灾就灭,相当于消防队员。”

20、《让律师成为一种文化》

“表达是一个律师的基本功,那么,表现就应该是一个的发展力。仅有表达,没有表现,只能算是侃大山;仅有表现,而无表达,就只能是出风头。”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在中国没有传统文化背景,缺少制度文化基因。简言之,就是先天不足。所以,长期以来,官方有一些官员始终对律师存在误读,社会有一些方面一直对律师存在误会,市场有一些角落总是对律师心存误解。”

“所谓文化,就是代代相传、就是心心相印、就是面面俱到。换句话说,成为文化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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