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微型企业有关政策规定问答

2024-08-27

创办微型企业有关政策规定问答(共3篇)

创办微型企业有关政策规定问答 篇1

一、什么是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有哪些组织形式?

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微型企业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持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是促进我县经济总量增长,增加财税收入,增强经济实力,改善民生,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微型企业的定义及特点

微型企业是一种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四、微型企业的核心

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五、微型企业的扶持的原则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六、发展微型企业的责任主体

扶持微型企业的实施责任主体是自治县人民政府。

七、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具有本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二是无在办企业。三是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四是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五是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八:我市对发展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我县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财政资金补助政策主要有:一是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二是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

奖励给企业。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四是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有: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担保扶持政策主要有: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行政规费减免政策主要有: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九、创业者要经过什么环节才能享受到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创业者要经过3个主要环节才能享受到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一是申请环节。创业者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证明其符合《办法》规定的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机关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是注册环节。创业者将投资资金存入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的临时账户;投资资金到位后,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微企办进行审核,再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三是培训环节。按照《意见》规定,创业者要接受由培训机构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培训,创业培训可在微型企业注册前或注册后进行,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创业者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财政补助、税收奖励、融资担保等扶持政策。

十、从外地来我县读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从我县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从外地来我县读书的大中专或技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的,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隆林,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从我县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隆林的,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十一、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根据规定,《办法》出台前已注册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申请人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十二、扶持的重点行业

重点扶持适合我县山区特色的农、林、牧、渔业等方面的特色种养;以及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问答 篇2

1、原确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否再改为自主择业方式进行安置?

答:国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因此,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一经确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后,不能再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

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离队报到时还未到年底,仍要在部队领几个月工资,因此后勤部门不同意马上开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而提出到年底再开,这样做行不行?

答: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部门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指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这里已明确要求是在“本人离队时”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如果到了年底再开具,地方就没有时间进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财政也无法对相应项目进行财政预算,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也不能及时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医疗保险计划、住房补贴计划和办理相关手续,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待遇的落实。

4、办理身份证为什么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

答:因为从转业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住房补贴待遇都由地方承担,而办理相关手续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加之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办理完入户手续后,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身份证,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才能尽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有关手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时间才不会受影响。

5、安置后,如户口和居住地迁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关系可不可以转到外地?

答:不能。按现行规定,安置地只有一个,不能调整。同理,即使在我省范围内,各地、市接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不能跨地区调整安置地。

6、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有关截止时间和二次入伍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时间,是否包括累加计算的时间?

答:包括。

8、入伍前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能否计算军龄?

答:普通高校毕业入伍的转业干部,在确定自主择业条件和计发退役金问题上,其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可比照对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的规定办理,其它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如何计算和发放的?

答:退役金的计算公式和计算项目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经人事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全国统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为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建设银行)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军转干部个人帐户,具体工作流程是:由各市州军转部门收集、采集数据,并作必要审查后,报省军转部门审查、审核,确认无误,送省财政部门作必要审核后从中央财政所拨专项款项中划拨给省级建行,由建行生出发放数据,再分解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户口所在地建行,并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卡直接在银行领取退役金。

10、如何知道个人领取的退役金数额?

答:对于首次核定的退役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在计算完后将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前来确认,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定。核定数即为首次应领的退役金数额。

此后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进行调整时,以每人相应的职务等级退役金标准和可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之积计增发,增发部分和原领取的退役金之和即为新标准下的应领退役金数额。

11、为什么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我省是否发放差额补贴?

答:这主要是考虑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消费水平高,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如不发给相应的地区补贴,其实际生活水平将受到影响。因此,对到这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当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发给差额补贴是合理的,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考虑到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水平不高,我省现在未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同时也无其他项目的补贴。

12、军龄工资是按什么时间计算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是否还增加计算军龄或者工龄?

答:军龄工资按虚年,即按年头计算。军龄增发按周年计算。军龄计算截止到干部转业离队的当年,今后不再增加计算年限。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地方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三八红旗手等)是否可以算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答: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地方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目前没有作为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14、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

答:《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

15、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增加过退役金吗?一般能增加多少?

答: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都已调整增发了退役金。增发基数按职级分:正团(含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下各职务同)46元、副团40元、正营34元、副营30元。用本人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乘以相应职级的基数,就是本人实际可得到的增发退役金。

16、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答: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

17、对在飞行、舰艇上工作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 从事飞机、舰艇和到边远艰苦地区开始工作之时算起。地方审核时,依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记录和部队政治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

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境外学习、工作或出境定居后,其退役金是否停发?

答:此类人员不属于〔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退役金停发范围,目前不停发,今后若有进一步的规定,按规定办理。

1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的军龄是如何计算的?

答:服现役每满12个月算1年。2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在地方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与服役年限合并作为增加退役金的依据?

答:不能。

21、人武部干部移交地方期间荣立的三等功,可否按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增发退役金?

答: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期间连续计算为军龄的,可作为增发退役金的依据。

22、哪些情况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答:被财政拨款的单位正式录用后,将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23、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人员,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如何管理?

答:我省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安置地人事部门按属地分别管理档案的办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有利于退役金发放和就业的原则,原则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应放在军转部门管理,以便核准、调整退役金,帮助办理有关事务和推荐就业。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的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我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7、我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保持联系有什么要求?

答:我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这样要求的目的,一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核查和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必要情况。二是便于核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情况。三是有利于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之间的就业、创业信息交流。四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改进管理服务。

具体地讲,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通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户籍所属的街道和派出所等情况提供给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一旦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告知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凡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的材料,必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身患疾病不能行动者可用委托书形式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但本人必须事先通过电话等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应主动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按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要求,不履行手续的,暂缓发放下一年的退役金。

28、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待政策?

创办微型企业有关政策规定问答 篇3

加入时间:2012-4-10 11:52:

53作者:admin

点击:1509

旧城改造事关发展,事关民生,是我县为提升城市品质,优化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目前,东一环旧城改造工作即将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旧城改造,积极腾空搬迁,现就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问答如下:

一、东一环旧城改造项目有什么意义?

答:

1、是改善老城区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的需要;

2、是改变无城城市面貌,提升无城城市形象的需要;

3、是改善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无城城市吸引力的需要。

二、东一环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无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三、东一环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方案适用范围及征收补偿原则是什么?

答:

1、适用范围:

该方案适用于东一环片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2、征收补偿原则

本次房屋征收工作,本着依法征收、惠民征收、阳光征收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实行先搬迁先选房,搬迁早奖励多的办法,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执行到底,确保房屋征收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四、本项目房屋安置地点为何选定在晏公花园?

答: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晏公花园距东一环旧城改造地段仅一河之隔,且有一座大桥与项目同步建设,直线距离约200米,属就近地段安置,符合国务院规定。

2、根据无城总体规划要求,东一环旧城改造地段规划的功能和性质无法满足该地段居民就地安置的需要。

3、晏公花园的周边环境和建设标准严格按高品位、高档次住宅小区打造,美丽的环城河依傍而流,环城公园点缀其间,不仅使回迁户的居住品质大大提高,更使回迁居民有着宽阔的休闲空间。

4、在无城总体规划中,晏公花园是中心区、核心区,与老城区联系紧密,同时,规划中的无城路、京福路直通京福高铁火车站,交通便捷、配套设施齐全。可以说建成后的晏公花园将是未来无城的标准化示范小区。

五、晏公花园安置房预计什么时间动工?何时能回迁安置?

答:晏公花园安置房预计2012年6月起动工,小高层建设工期约19个月,高层建设工期约25个月,安置房建成交付后即予安置。

六、据了解,东一环旧城区居民都非常盼望征收,但不少群众担心征收时早签协议会吃亏,这次房屋征收有哪些举措能打消居民的这些顾虑,确保公平、公正?

答: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无为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主体,本条例除从合法的角度考虑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通过政府的公信力实现阳光征收,以公开求公平,以内外监督求保证。如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公开补偿安置的政策;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对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部门要对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政府对不按时完成搬迁户下达的补偿决定及法院强制时的补偿安置情况,也要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如果是个别户出于个人目的,想通过拖延搬迁、漫天要价等方式,比别人得到更多的补偿,既无资金来源,也没有可操作的途径。

2、本次征收,由以县征收办、房产部门专业测绘人员组成的政策审核组统一测绘登记,并将测绘结果张榜公示;各工作组严格按测绘登记结果进行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政策审核组统一审核后签字盖章。确保房屋测绘尺度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不偏差。

3、回迁安置时,严格按选房顺序号,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被征收户公开自选房号,早搬迁早拆除的被征收人,不但能得到面积和资金奖励,还能优先选到满意的回迁安置房。因此, 早搬迁早主动,早签协议早受益。

七、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差价款如何结算?

答:

1、被征收人可选择按县政府确定的差价基数﹢结构差的办法结算,即框架、砖混、砖瓦、简易结构房屋分别找补差价款40、70、100、120元/平方米,具体公式见方案;

2、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与安置房评估市场价之差找补等面积差价款。

九、选择户奖、无违章奖的计户依据是什么?

1、户奖、无违章奖的计户依据是合法的房产证、土地证以及房改收据等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

2、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的,只可选择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计算奖励资金。

十、如何根据有效房屋面积选择安置房?面积大的被征收户可否要多套安置房?

答:

1、根据方案计算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面积及2006年地形图上未标注建筑物货币补偿后购买的的面积后,被征收户可按方案第七条规定选择安置房;

2、面积大的被征收户可选择回迁多套安置房,但需严格按方案第七条规定的金额购买并按规定时间交足房款。

十一、方案中对2006年地形图上未标注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签约并交付拆除的予以适当补助,怎样适当补助?

答:2006年地形图上无标注亦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房屋,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对该部分房屋按成本价(砖混、砖瓦、简易分别为1200元、1000元、8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此货币补助款可在征收时一次性领取,也可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2128元/平方米)购买回迁安置面积。

十二、方案中对东一环道路改造后住改非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2006年7月31日以后将住宅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补偿。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领取营业执照三年以上且持续经营,可对其底层一层一进的经营面积部分增加10%按住宅房予以回迁安置。

十三、对房屋面积少的居民或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有哪些优惠措施?

答:

1、对房屋面积少的居民,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平方米均按50平方米结算;

2、对低保户,其本人居住的壹套住房减免等面积差价款。

3、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人均16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确实无力购买的,对原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符合廉租房、公租房条件的,优先落实廉租房、公租房。

十四、安置人口如何认定?

答:

1、以户口簿在册人口为依据,非直系亲属及空挂户不计入安置人口。2、2011年5月县老城改造建设指挥部成立后迁入的人口,原则上不作为安置人口。

3、在本县境内已享受过回迁安置、房改等政策,以及在无城其他地区已购买商品房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十五、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人需埴写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表,半数以上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县征收办在县公证处监督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十六、被征收人不配合工作人员摸底调查、或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查勘怎么办?

答:被征收人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房屋测绘,或拒绝评估人员进行实地查勘的,在县征收办、工作组、房地产估价师及所在社区人员等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下,进行相应的测绘、登记、评估等工作,相关情况在测绘资料及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

十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八、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事项包括哪些?

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十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三、回迁安置协议签订示例:

示例一:

李某,家住上新街,经工作组最后确认其住宅房砖混结构平房,有效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无违章搭建,在第一个月内搬迁并签订协议,该户可作以下选择:

(一)产权调换

1、搬迁面积奖励:70平方米×20%=14平方米

2、搬迁时间奖励:7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4000元

无违章搭建奖励:10000元

3、搬迁费:70平方米×5元/平方米×2次=700元

4、临时安置费:70平方米×5元/平方米.月=350元/月×12个月=4200元(一次性暂付12个月)

5、装潢附属物补偿:以实际清点结算。

合计签定协议时一次性领取补偿款:14000元+10000元+700元+4200元=28900元(不含装璜附属物补偿款)

选择户型第一种:

如选择住宅房C户型壹套(约90平方米,以七层标准为例)

①等面积找补差价款:70×70=4900元(回迁安置时交款)

②超面积成本价结算款:(90-70-14)平方米×2128元/平方米=12768元(回迁安置时交款)

合计回迁安置时应交房款:4900+12768=17668元

选择户型第二种:

如选择住宅房B户型壹套(约110平方米,以七层标准为例)

①②同第一种:

③超面积政府优惠价结算款:(110-90)×2660=53200元(签定协议时交款)

即该户选择回迁110平方米住宅房,回迁安置时应交房款17668元,签定协议时应交房款53200元,合计应交房款70868元。

选择户型第三种:

如选择住宅房A户型壹套(约130平方米,七层)

①②③同第二种

④超面积市场评估价结算款:(130-110)×3660=73200元

即该户选择回迁130平方米住宅房,回迁安置时应交房款17668元,签定协议时应交房款53200+73200=126400元,合计应交房款144068元。

(二)货币补偿:

1、搬迁时间奖励:7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4000元

无违章搭建奖励:10000元

2、搬迁费:70平方米×5元/平方米=350元

3、临时安置费:70平方米×5元/平方米.月=350元/月×4个月=1400元(计发4个月)

4、装潢附属物补偿:以实际清点结算。

5、房屋货币补偿款:

选择评估方式第一种

选择按预评估价格:3100元/平方米

70平方米×3100元/平方米=217000元

合计签定协议时一次性领取补偿款:14000元+10000元+350元+1400元+217000元=242750元(不含装璜附属物补偿)

选择评估方式第二种

选择分户评估,按选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示例二:

王某,家住前行街,经工作组最后确认其砖瓦结构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45平方米,无违章建筑,认定符合享受户奖条件,认定符合条件安置人口4人,在第一个月内搬迁并签定协议,该户可作如下选择:

(一)产权调换

1、搬迁面积奖励:45平方米×20%=9平方米

2、搬迁时间奖励: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发

无违章搭建奖励:10000元

3、搬迁费:50平方米×5元/平方米×2次=500元

4、临时安置费:50平方米×5元/平方米=250元/月×12个月=3000元(一次性暂付12个月)

5、装潢附属物补偿:以实际清点结算。

合计签定协议时一次性领取补偿款:10000元+10000元+500元+3000元=23500元(除装璜附属物)

选择户型第一种:

经认定,该户房屋人均不足16平方米,可按人均16平方米共64平方米选择,其上一档户型为D户型。

如选择住宅房D户型壹套(约75平方米,七层)

①等面积找补差价款:45×100=4500元(回迁安置时交款)

②超面积成本价结算款:(75-45-9)平方米×2128元/平方米=44688元(回迁安置时交款)

合计回迁安置时应交房款:4500+44688=49188元

第二种:

如选择住宅房C户型壹套(约90平方米,七层)

①②同第一种: ③超面积政府优惠价结算款:(90-75)×2660=39900元(签定协议时交款)

即该户选择回迁90平方米住宅房,回迁安置时应交房款49188元;签定协议时应交房款39900元,合计应交房款89088元。

(二)货币补偿:

同示例一

示例三:

张某,家住太平巷,临街门面50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经工作组调查核实,认证服务组认证无异议,符合经营房条件,按经营房标准给予补偿。该户无违章搭建,在第一个月内搬迁并签订协议,该户可选择以下的一种签订方式:

1、搬迁时间奖励:50平方米×3.17×200元/平方米=31700元

2、无违章搭建奖励:10000元

3、搬迁费:50平方米×10元/平方米=500元

4、停产停业费:50平方米×20元/平方米·月=1000元/月

5、装潢附属物补偿:以实际清点结算

(一)折合成住宅房产权调换

1、非住宅折合住宅房比例系数:9500÷3100=3.17(暂按预评估结果计算,也可选择按分户评估结果)

2、产权调换面积: 50×3.17=158.5平方米

3、搬迁面积奖励:158.5×20=31.7平方米。

4、搬迁费:可选择按非住宅房50平方米结算,也可选择按折合后的住宅房158.5平方米结算。

5、过渡期费用可选择按非住宅房停产停业费计算,也可选择按住宅房临时安置费计算。

合计回迁住宅房面积158.5+31.7=190.2平方米。

(签约方式同示例一)

(二)货币补偿

选择评估方式第一种:

选择按预评估价格: 9500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款:50平方米×9500元/平方米=475000元

停产停业损失费:1000元/月×4个月=4000元(计发4个月)

搬迁费:50平方米×10元/平方米=500元

合计补偿款:475000+4000+500+31700+10000=521200元

(不含装潢附属物补偿款)

选择评估方式第二种:

上一篇:新三板并购流程下一篇:省委书记在2010年庆五一表彰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