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示范文本

2024-08-07

赠与合同示范文本(共8篇)

赠与合同示范文本 篇1

合同编号: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

A、流动资金贷款;

B、项目贷款;

C、按揭贷款;

D、其他: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A、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B、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C、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

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E、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F、其他方式:。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种方式:

A、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借款期限内不变。

B、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C、其他方式:(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的,须由经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划款授权

一、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项帐户:

A、甲方开立在银行的帐号为的帐户。

B、甲方指定的户名为、帐号为的帐户。

二、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一、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三、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四、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五、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

(12)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执行利率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迟延、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乙方应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自放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以每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若违约天数超过15天,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以且仅以前述按15天计算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

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第二十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赠与合同示范文本 篇2

一、关于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共约定了十五项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物业服务制度, 共用部位、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等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清洁服务, 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 消防服务, 电梯的维护和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等。物业服务合同将物业服务标准赋予双方自由约定。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共约定了六项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物业服务制度, 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绿地和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清洁卫生服务, 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了不同的参考标准。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共约定了七项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护, 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清洁卫生服务, 公共秩序维护, 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了具体的参考标准。

笔者认为: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在服务内容约定上与其他两地相比较为细化, 但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标准约定完全交由双方自行约定, 在业委会或业主一方缺乏专业知识指导的前提下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服务标准, 会为将来双方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 北京市与上海市均在示范文本中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标准, 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约定不明的困境。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包括包干制与酬金制两种方式, 同时对于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的开支项目、酬金的提取与审计有明确的约定。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同样包括包干制与酬金制两种方式, 对于两种收费模式的物业费开支项目均有明确约定, 同时对于酬金制物业费的计提方式有明确约定, 但未能明确关于酬金制物业费审计的相关内容。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同样包括包干制与酬金制两种, 但是对于酬金的开支项目与审计均未能约定, 仅对酬金提取作了约定。

笔者认为:就物业服务费收费方式来看, 三地均约定了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就物业费收费而言, 业主最为关心是物业费的具体用途, 尤其是在实行酬金制的小区中, 赋予全体业主对于物业费开支的监督权显得尤为重要。

三、物业服务费的调整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五种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标准, 而北京市与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中均未提及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标准。

笔者认为:在当前物业服务企业成本逐年上升的情况下, 单方限制物业费上调完全不符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在物业费无法上涨的情况下, 物业服务企业势必从采取减少人员数量等方式降低成本, 最终会影响到业主的自身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费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定价, 应当引入合理的调整模式。

四、共有部位设施的收益及分配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的条件与监督方式, 同时也提供了可供业主选择的经营收益分配方式。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并将收益分配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自行约定。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则侧重于明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经营管理费收费标准, 将收益分配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自行约定。

笔者认为:北上深三地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对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过于简单, 侧重于对业主权利的保护, 而忽视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 进而无法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共有设施设备的积极性, 这实际上最终也影响了业主权利的实现, 不利于整个物业的保值增值。

五、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侧重于强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有知情权、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依法监督的权利, 同时也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负有协调遗留问题, 按照规定缴纳、使用、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告知业主物业服务的相关情况、妥善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公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则强调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权、知情权。同时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妥善使用物业档案资料的义务, 尤其着重于强调对业主个人信息的使用。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则强调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装修、物业费缴纳以及物业使用的监督。同时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公开义务。

笔者认为:权利义务条款属于最为核心的条款, 也是判定各方是否违约的基准, 从有利于合同执行的角度, 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细化且明确, 值得提出的是, 北京市率先提出了对业主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业主个人信息被滥用。

六、违约责任约定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公司未完成服务内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服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有争议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同时也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以及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服务活动之外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则约定了物业服务质量及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前提在于两个, 一是违约责任约定明确, 二是违约事实存在,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解决其中一个关键, 另一个关键则需要在物业服务标准及合同内容中明确具体解决。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 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七、停车及装修管理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停车服务费的相关标准, 同时要求必须签署停车服务协议, 并要求业主在装修时应当签署装修服务协议。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装修服务协议, 但未就停车管理做出规范。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但未就装修管理做出规范。

笔者认为:装修与停车管理与每个业主都息息相关, 而且也是矛盾激化的重灾区, 规范装修与停车管理在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尤为必要, 就三地示范文本而言, 均未能提供彻底有效的解决方案。

为方便阐述三地物业服务合同的利弊, 笔者将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与全体业主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对比 (如下表) 。

赠与合同示范文本 篇3

关键词:合同管理质量;示范文本;主要要点

一、序言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国家工商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长期实践制订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或强制性的合同文本格式。它主要包括合同格式条款、样式、计价公式及固定的附件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对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签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行业根据实际制订了合同示范文本,买卖、租赁、建筑工程、供用电、保险、技术研究等行业都制订并力推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在某些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与否甚至影响到是否能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对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本文中,笔者根据长期企业合同管理实践经验,阐述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流程,并介绍其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并指出需注意的要点和建议改进事项。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展历程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后,为规范合同文本形式,首次提出了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至今主要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需求激增,民间自发制订合同示范文本阶段

上世纪80年代末,正值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高峰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对外商签订合同体量激增,合同纠纷也频繁出现。当时,许多合同签订当事人缺乏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导致签订的合同出现缺款少项的问题,严重的甚至被合同相对方恶意欺诈,给合同履约带来极大的隐患。为解决这些问题,某些行业协会、特大型企业等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将本行业或单位发生频次较高的业务做成相对固化的合同文本样式,供本行业或本企业参考使用,这样至少能达到合同不遗漏条款、格式相对规范、内容基本合格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使用起来也比较方便,提高了签约质量。

(二)政府规范,相关政策相继出台阶段

上世纪90年代,政府相关部门注意到各行业、企业自发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各项管理行为,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形势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规定,在全国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1990年8月20日,国家工商局又下发《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各省市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工商局于2003年制订颁布《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试行)》。政府各项规定对行业、企业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提高合同签约和履约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经济形势变化,文本不断修订完善阶段

进入20世纪,立法高峰的到来,仲裁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新法律法规的制订和颁布。另外,市场经济体制也进入调整期,合同示范文本也不断需要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随着新合同法颁布和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组织制订和修改了16类73种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和经营行为,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基本流程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分类及特征

1.合同示范文本的分类

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根据合同类型、颁布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但笔者根据企业合同管理经验及本文研究的重点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行业指定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指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广泛存在于建筑工程(包括不限于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技术开发、人寿保险、金融担保、融资租赁和水电气的供用等方面,这些合同示范文本经过行业内各类企业的锤炼,其合法合规性毋庸置疑,但相对的,这些文本条款的更改余地较小,有的甚至完全无法更改。另外上述许多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制订发布,强制推行,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企业使用这些示范文本可以享受退免税或政务手续简化等优惠措施。

(2)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实际情况,为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针对发生频次高、风险相对可控的业务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高质量的企业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应该是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商务、财务和专业技术等条款的相互支撑和有机结合。绝不是从网上随意下载使用,或聘请律所闭门造车形成的一套中看不中用的文本。

企业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应该在收集和整理相关行业业务标准合同范本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业务实践,并在总结参考企业已经执行同类型合同基础上,提炼、归纳出的各类合同要点,并逐步合同模板。这类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实践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3)专业型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实践工作中,除上述两类合同示范模板外,还有一类专业型合同示范文本。以笔者所在的航空制造业来说,波音空客等航空制造业巨头对需转包的工作包内容有着专门的合同示范文本(指定商务条款加若干工作描述附件),飞机机体大部件工作包项目也有相对固定的合同模板。这类文本除了一般的合同条款外,还包含的项目专用的质量、技术、让步等条款,使用频次比泛用型合同示范文本要低很多,条款针对面狭小,可修改程度低。合同谈判中占强势的一方经常采用此类示范文本来维护自身利益。

2.合同示范文本的特征

一般而言,企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相对权威性和实用性等特征。

(1)系统性是指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是零散的、随意的一些合同模板简单拼凑组成。举个例子,企業可以按合同类型制订合同示范文本,下设采购类、承揽类、技术类、建设工程类、委托类等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而每个大类下可按业务实际需要设置各类文本,例如采购类可以分为国内采购类、国外采购类、一般货架产品采购类、设备装置采购类等合同示范文本,另外对一些专业型较强的业务,根据项目子业务设置不同类合同模板,例如建设工程类可以下设设计勘测类、总包施工类、施工监理类等合同示范文本。

(2)规范性是指企业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文本的内容应与现行的法律规定,行业标准项目和企业内部规定相匹配,不能超越上述规定,必要时可以增加示范文本使用说明来规范业务经办人使用文本。例如某示范文本中付款条款中预付款比例是根据业务谈判具体设置的,但企业财务部门规定:一般采购类产品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设备类采购产品预付款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这就需要具体说明,提示合同经办人正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相对权威性是指企业合同示范文本应该是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其他部门无权擅自制订或大幅度更改合同示范文本,如业务部门确有需要制订新的示范文本或在示范文本中增加相应内容,需经合同管理部门认可后发布实施。

(4)实用性是指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应该是充分考虑企业业务实际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参考行业众多合同文本精华制订。必须泛用型广,可操作性强,易于使用,有利于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整体质量。

(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体系

1.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合同示范文本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相关职能部门一致。合同管理部门作为示范文本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颁布、解释和修订各类示范文本,并负责协调各部门在使用示范文本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对示范文本进行网络宏观指导和监督,法务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财务部负责文本中付款方式、付款进度等财务条款设置、技术质量部门负责质量要求、质保期、技术条件等条款的制订。当然,这些文本最终的用户是各业务部门。

2.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范围

企业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就是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整体质量,所以合同示范文本应包含企业绝大部分的业务范围。当然,上文提到的行业制订和专业型合同示范文本也应该纳入企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体系,只不过对这些文本的管理方法相对单一,另外建册管理即可。

3.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和增减

业务部门作为合同文本的使用部门,不只是被动使用文本,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示范文本也有着不断更新的需求。另外,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办法,行业规定发生较大变化或项目确有特殊需要,示范文本与实际业务发生较大冲突,需修订,新增时,业务部门或管理职能部门可以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经合同管理部门综合评估、与相关部门协调后决定是否对示范文本进行升版。

四、示范文本在企业合同管理实践中的应用

(一)整体提升企业合同文本签订质量

这是企业实施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最重要的理由之一,统一、规范的文本对合同履约质量提供保障。以笔者的经验,有些企业在未实施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前,合同文本纷繁复杂,各式各样。甚至采购同类产品的采购合同,有的洋洋洒洒几十页、有的是简单的一纸合同、有的从网上下载现成的合同模板手工填写。总之,无序的合同文本给企业合同签订、履约带来极大风险,因为从善意的合同文字错误到恶意的条款欺诈就是就产生于不统一的合同文本。

(二)提高合同审批效率

合同审批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使用统一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极大提高审批效率。这是因为如果业务经办人使用示范文本起草合同的话,如果对规范性条款没有改动,那么这些条款就无需审核,审核人员只需将精力放在文本中可变条款或与合同对方谈判达成一致的条款上,提高合同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三)示范文本的信息化系统内嵌和管理

随着合同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信息化系统来进行合同的各项管理工作。如果合同文本的起草也在系统中进行的话,完全可以将合同示范文本内嵌至系统中。这样既可以省去合同经办人手动起草合同的步骤,减少差错率,又半强制地推行了示范文本的使用,三可以提高合同审批质量,可谓一石三鸟。

示范文本系统内嵌的好处是不少,当然具体实施工作还是有许多方面需要注意。首先,上文所述的行业指定、专业型示范文本和泛用型示范文本在系统中应采用不同的调用方法,前者因为要填写的内容较多且专业,应该让业务部门下载填写后上传,后者改动内容相对较小,可以在系统上直接填写相应条款,由系统自动生成合同文本。其次,合同条款的可修改程度应设置一定权限,条款是否必填,条款是否可改,改动的范围是多少。如上文举的例子,财务部门要求一般采购类产品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那么经办人在调用此类模板起草合同时,如果在预付款比例中填写的数字超过20%,则系统报错,并提示经办人正确的改动范围。最后就是合同文本起草系统留痕问题,实践工作中笔者发现,合同经办人有时会有意无意对示范文本中某些格式条款进行改动,而合同审核人员专注于本部门审核职责,往往对此类改动难以察觉,甚至在合同签订时也难以察觉,虽然问题微小,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风险,就要求系统在合同起草时记录所有经办人对示范文本修改的记录,供合同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调阅,坚决杜绝上述问题。

另外,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系统中还有建库、维护和更新等工作,这是合同管理系统构建方面的内容,本文不具体展开。

五、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尽管示范文本在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示范文本的使用还是存在一定问题,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示范文本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存在局限性

尽管企业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考虑周全,力求尽善尽美,示范文本只能对各业务领域存在的普遍问题加以规定,不可能完全考虑每个具体个案的情况,这样就造成示范文本对某些业务鞭长莫及的情况。另外,即使是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属于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本身不具有强制效力。合同谈判中,强势方经常以此文本仅仅是起示范作用为由,拒绝采用企业示范文本。这是由企业业务的多样复杂性和合同示范文本本身的局限性所致,所以遇到上述情况,只能因地制宜,加强合同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对是否采用示范文本采取灵活的取舍。

(二)示范文本具有“保质期”

制订任何合同示范文本都不可能一劳永逸,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条件、行业规则的变化时刻影响示范文本相应条款,另外文本在企业实际应用过程中也会发生各式各样的问题。以笔者的经验,每隔一年应对所有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评估、更新和改进,当然这还不包括某些文本紧急、临时性的改动。

(三)示范文本的安全性

安全性就是本文在文本的信息化系统内嵌中提到的第三个问题,为了防止当事人对合同文本擅自改动,避免随之引起的风险和麻烦,除了采用系统技术手段之外,各级合同审批人员,特别是合同签订最后一道关卡—用印人员一定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全面校对,确保合同内容正确无误。

六、结束语

示范文本的应用能给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带来益处,它可以提升合同签约质量、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履约风险,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着缺乏法律约束力、适用范围不全等问题。此外,如何对文本进行实时更新也是摆在企业合同管理人员面前的課题。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使用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使企业的合同规范管理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1]万双喜.采用示范合同文本逐步实现规范化的合同管理[J].水利水电施工,2001,2,31-32.

[2]高玉兰.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认识[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26-27.

中国合同法赠与合同释义 篇4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合同法还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详见后述)。

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在赠与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一。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与合同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德国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欠缺前项规定的方式者,得以履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法国规定,一切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否则赠与契约无效。意大利规定,赠与应当以公证的方式作出,否则无效。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允许赠与采用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规定。

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亦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的规定。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义务。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人所共知,在抗洪救灾募捐活动中,社会各界认捐数亿元人民币的款物,其中有通过电话口头认捐的,更有以盖有公章的认捐书形式表示捐赠的。认捐后是否必须兑现,成为当时社会上议论的焦点话题之一。一说捐赠属于赠与行为,而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只有捐赠方将钱物交付后,该合同才有法律意义。在款物交付之前,认捐方反悔的,最多面对道德谴责,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另一说认为,在公开场合认捐,对某些企业来说,是扩大其知名度的一种手段。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举牌子、打字幕之前,认捐单位与受赠单位多订有捐赠协议或由认捐单位出具认捐函,其意思表示不可谓不慎重。捐赠方认捐后不兑现,有的是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拖延;有的是其经营状况本来就不好,还欠着很多债,为的是借此宣传自己。对订有捐赠协议、出具了认捐书或者向社会公示表示捐赠的,如果不实际捐赠,既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从法律上讲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此,法律上应明确规定捐赠方必须履行捐赠义务,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合同法关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从法律上规范了这类捐赠行为。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象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即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这一规定也与其他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相吻合。如德国规定,赠与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赠与人不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时,受赠人得请求交付赠与物或其价金。但不得请求利息或者其他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该条规定表明,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而致使履行不能时,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附义务的赠与的规定。

(一)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限度,德国、我国台湾也有所规定。德国规定,因权利的瑕疵或赠与物的瑕疵,致赠与的价值明显不足抵充因履行负担所需的费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额获得补偿前,受赠人得拒绝履行负担。受赠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负担者,以受赠人因履行负担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有瑕疵的赠与物的价值为限,受赠人得向赠与人请求偿还其费用。我国台湾规定,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不足偿其负担者,受赠人仅于赠与之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见后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

(一)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所规定,但又有所差别。如日本规定,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或权利瑕疵或欠缺,不负责任。但赠与人知有瑕疵或欠缺而不告知受赠人者,不在此限。对附负担之赠与,赠与人于该负担限度内,负担出卖人相同之担保责任。德国规定,赠与人故意隐瞒权利瑕疵或者赠与物的瑕疵,对受赠人因瑕疵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者,对于受赠人因瑕疵所生之损害,负赔偿之义务。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于受赠人负担之限度内,负与出卖人同一之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之瑕疵,给受赠人带来损害的,都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赠与人保证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作了规定,日本和德国未作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该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有所不同。如德国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亲近属有重大侵害行为或重大忘恩负义的行为时,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以及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行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条件则较为严格,既明确为故意行为,又需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而不限于故意和犯罪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同时,也只有在赠与人不能行使其撤销权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必须基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法定情形。

对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其他立法例的规定也有所不一。德国的规定是,赠与人的继承人仅在受赠人因故意和不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时,始有权撤销赠与。意大利的规定是,如果受赠人因故意杀害赠与人而被判刑或者故意阻止赠与人撤销赠与,则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提起撤销赠与之诉。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是,受赠人因故意不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妨碍其为赠与之撤销者,赠与之继承人,得撤销其赠与。可以看出,德国在赠与人的继承人撤销赠与的情形中并无“受赠人妨碍、阻止赠与人撤销赠与”这一事由。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释义】本条是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的规定。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应为形成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与此相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是,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中,某些企业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或以认捐书的形式认捐后,又以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拒绝兑现认捐的款物。对此,有关企业是否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如果该企业在认捐之后其经济状况才发生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其赠与义务。而对于那些本无经济能力捐赠,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纯粹为了商业目的宣传自身形象,认捐后又称企业经济状况不好不能履行赠与义务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适用“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如果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受赠方造成的损失。

在起草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条款时,曾就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是否可以请求受赠人适当返还赠与的财产的问题,进行过研究讨论。对此问题,在其他立法例上也不尽相同,如德国规定,赠与人因考虑其所负的其他义务,如不损害与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法律规定负担的扶养义务,即无能力履行约定者,得拒绝履行以赠与方式给予的约定。还规定,以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后不能维持与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对其亲属、配偶或前配偶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可见德国既允许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赋予赠与人在履行赠与义务后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物的权利。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赠与人于赠与约定后,其经济状况显有变更,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之影响或妨碍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可以看出其规定并无请求返还赠与物之内容。

精品赠与合同 篇5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赠与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精品赠与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赠与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甲方会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企业类) 篇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___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_______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___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____。

5.乙方应于____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赠与合同示范文本 篇7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合同文件, 建设施工合同文件较为复杂, 它是由一揽子文件组成, 理论上这些文件应该能够相互印证和解释, 但实践中往往又有相互矛盾之处, 当发生矛盾时这些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

可见, 示范文本中的协议书,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的地位可见一斑。以下就通用条款中质量条款新旧之间的不同及新增条款之处进行分析。

1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发生变化

13版《合同范本》提高了工程质量的要求标准, 99版《合同范本》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国家或行业标准作为依据, 而13版《合同范本》直接限定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变化一,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语气加强:由应该升级为必须;变化二, 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据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2 图纸包括的内容发生变化

99版《合同范本》中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3版《合同范本》中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 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 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新版合同范本明确规定了图纸的范围, 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并且细化图纸的构成, 包括了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突出了图纸的审查。

3 明确了“工程质量”承发包双方责任划分

13版合同中“工程质量”中新增因发包人原因和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的处理办法。由发包人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 要赔偿承包人费用、工期和利润;由承包人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 要赔偿发包人费用和工期[3]。

4 明确了对不合格工程和质量争议的处理原则

13版《合同范本》5.4.1规定 (新增)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版《合同范本》5.5规定 (新增)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 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 规范和细化了对竣工验收的管理

增加了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的具体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 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此外, 13版《合同范本》还在13.2.2 (5) 中规定了当发包人不按照合同范本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 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版《合同范本》通过提高质量标准, 细化验收程序, 明确责任划分等方法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管理[4]。

6 最终结清证书制度

13版《合同示范文本》14.4.1中明确指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5]。

增设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责任期届满颁发缺陷责任期满终止证书制度。

7 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及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提交13版《合同范本》15.3.1规定了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3种方式:质量保证金保函;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方式。

8 分清了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长期以来,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的是质量保修期制度, 但承发包双方对“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中“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到底多长, 一直有争议。为切实解决这个争议, 新《示范文本》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 在第1.1.4.4条明确了缺陷责任期。在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及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后, 发包人应按最终结清条款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但不影响承包人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 有效地解决了上述争议。

参考文献

[1]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S].

[2]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S].

[3]刘伊生.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

[4]李诗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解读[J].水利水电施工2013 (6) :92-96.

赠与合同示范文本 篇8

您好!我的弟弟和弟媳从老家来到本市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一家5口的生活比较清苦。我父母心疼弟弟,也苦于平时没人专门照顾年迈的自己,就和弟弟弟媳达成协议,把父母名下的房子赠与弟弟一家,而父母的养老送终由他们一家负责。签订协议后我父母就把房子过户给了弟弟和弟媳,我对此也没有意见。可是不承想,弟弟和弟媳照顾了父母两年后,弟弟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如今,弟媳想要改嫁,她想带走这处房子,并且也不愿意承担二位老人养老送终的义务。我父母知道弟媳再婚是在所难免,可是当初房子过户到弟弟弟媳名下的时候,是要求他们夫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的,现在房子已经给了,可是弟媳却不愿意履行义务,我们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子呢?

临沂张纯芳

张纯芳:

您好!您父母与儿子儿媳签订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老人将房子产权过户到他们名下,视为对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赠与。儿子和儿媳作为受赠人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虽然您弟弟已经去世了,但是您弟媳也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您可以让父母把这个道理告诉您的弟媳,如果她还是执意不愿意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您父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要求您弟媳返还房产。

好友仗义借款如今反目是否可以讨要利息

律师:

您好!我和好友小赵是从小的邻居,关系一直很好。前几年,我结婚时非常缺钱,小赵非常义气地借给我5万元钱。我当时主动给他写了借条,但是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更没有约定给利息。现在,我和小赵因为一些误会把关系搞僵了,我的解释他也听不进去,还要求我立即偿还欠他的钱并支付利息。虽然,我现在也比较困难,但是欠的钱我还是打算立即偿还的。我想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是否需要向小赵支付借款利息呢?

济南杨明

杨明

您好!对于您的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您与小赵的借款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所以您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但是,当小赵向您要求还款并给出合理的期限后,如果您不能如期还钱,那么拖欠的这段时间是需要向小赵支付利息的。所以,您应该尽快完成还款,避免加深朋友之间的误会,还要支付借款利息。

(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刘洪涛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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