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技术管理规定

2024-08-26

眉山市技术管理规定(共8篇)

眉山市技术管理规定 篇1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乐山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精雕细刻乐山山水园林城市,结合乐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

(六)四川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

(七)《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八)《乐山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九)《乐山市绿地系统规划》;

(十)《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50180-93.(十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乐山市规划委员会和乐山市规范管理局直管的城市规划区。

乐山市中心城区分旧城区和新城区,其他区、市、县、自治县所辖城市的新旧城区由当地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乐山市中心城区早城区范围为:肖公嘴滨江路南段旧大桥滨江路中段长江市场嘉定北路牛耳桥嘉定中路凌云大厦青果山路市委党校人民西路新村广场人民南路新村游园海棠路乐山工业学校—乐山师院滨河路肖公嘴。其余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区。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含义为:

(一)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二)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化、风景林地;

(三)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四)绿化覆盖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覆盖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五)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六)开敞式绿地:是指居住区绿地直接为当地居民享用的“福利型”绿地,并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

(七)开放式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五条 乐山市规划管理局和各区、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乐山中心城区和各区、市、县、自治县的绿化规划管理、审批,负责划定“绿线”。乐山市风景园林局和各区、市、县、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绿化规划的实施,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绿化必须符合下列措施要求;

(一)乐山市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区11m2以上,城市绿地率38%以上;

(二)城市新建住宅区:旧城区绿地率应大于25%,新城区绿地率应大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小于建筑基地面积10%;

(三)城市道路: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15%;

(四)快速通道:乐-峨、乐-沙、乐-

五、乐-夹、乐-井五条组团城市间快速通道上的绿带总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15%,且通道两侧设置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或防护林)。在快速通道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通道的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五)城市沿江、沿河及沿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小于30米;

(六)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中第(二)、(六)款内绿地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一)建筑基地内设置开敞式绿地;

(二)基地内建筑向社会提供开放式空间;

(三)建筑场地内绿化覆盖率大于45%

第八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规划时,必须同时报批绿化平面图,绿化平面图的比例与总平面图比例、道路线型方案一致。大型建设项目必须报批绿化方案。其绿地指标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否则报批方案不予签批。

第九条 绿地率指标达不到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建设项目报批规划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规划可以审批:

(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异地绿化手续,异地绿化后绿地指标达到

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呈报异地绿化方案。

(二)确属城市功能需要的停车场(库)、市场、公共厕所、垃圾库、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项目;

(三)广告牌、宣传栏、各类岗、亭;

(四)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的可以降低绿地指标的特殊建设项目。

第十条 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的绿化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予以严格控制。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建设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以验收。

对于城市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分期验收的,在后期实施的建筑基地内,业主必须先期实施临时绿化,临时绿化与前期建设工程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开放。

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让。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上的各类违法建筑,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业主必须原样恢复绿地。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以下计算方法:

(一)建筑基地面积的计算

1、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在基地面积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内面积。

2、建筑红线内基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场地,基地面积算建筑红线的范围内面积。

3、单位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基地面积,算单位总用地面积。

(二)绿地面积(绿地率)的计算

1、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面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计算。

2、单位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地面积算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总绿化面积。

3、建筑基地地内的水域面积算绿地面积。

4、出让、转让所得地块内因市政建设需要而无偿退让的部分面积,按该部分面积所占建筑基地面积比率,在规划要求的绿地率中扣减相应的百分点。

5、位于城市旧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

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 1.0

大于1.5,小于、等于5.0 0.7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 0.50

大于12.0,小于、等于18.0 0.30

大于18.0 垂直绿地不算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乐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眉山市技术管理规定 篇2

佛山市季华大厦工程位于季华以南, 华远东路以西。总建筑面积39419.08m2,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2598.59m2, 地下建筑面积6820.39m2, 地下室3层, 地上28层, 建筑高度119.6m。

2 绿色施工技术应用

2.1 基坑施工封闭降水技术

工程基坑南北长48.5m, 东西宽51.5m。平均开挖深度为14.5m, 电梯井部位置最大深度达19.85m, 采用连续墙加对撑支护结构, 为一级深基坑。基坑开挖施工阶段沿坑底周边@25m左右设置一个降水井, 降水井直径600mm, 深度19m, 共8个, 经水位观测, 帷幕内外地下水位差保持在5~6m, 保证了雨季施工进度和质量, 确保了周围建筑物和基坑的安全。

2.2 施工过程水回收利用技术

在建筑物四周同时设置临时排水沟, 距离坡顶边线1m设置300mm×300mm砖砌排水沟, 且按地形高低, 在低处设置集水井, 基坑设置坑底排水沟和降水井等排水系统。基坑内抽出的水, 提升至坡顶截水沟, 经设于坑顶适当位置的沉淀池三级沉淀后, 排入储水池跟雨水一起用于楼层内消防供水、车辆冲洗、厕所冲洗、降尘、浇植物等方法, 回收利用水资源总量达总用水量的20%, 不仅降低了工程成本, 而且节约了水资源。

2.3 建筑外遮阳技术

本工程采用建筑外遮阳技术, 季华大厦是大型办公建筑, 使用大面积的窗及玻璃幕墙。通过玻璃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量是墙体的30倍以上, 采取遮阳措施, 通过的热量将明显减少, 大约占原通过量的1/3, 本工程的遮阳设计对减少太阳辐射是十分有效的。同时遮阳板可以避免阳光直射产生眩光和房间局部过热, 改善室内光环境质量, 达到良好的节能效果。

2.4 预拌砂浆技术

本工程墙体砌筑, 墙体粉刷均采用干粉砂浆。由于干粉砂浆具有性能稳定, 强度、耐久性和粘结性都优于传统的现拌砂浆的特点, 且储存与砂浆灌, 占地少、无噪音, 还可以控制工地扬尘和有效防止墙体开裂, 因此在保证了建筑材料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3 绿色施工管理

3.1 加强绿色施工宣传教育

工程项目部应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发布会的《绿色施工导则》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学习和执行公司节能降耗措施及相应指标内控标准, 并通过宣传栏、标语栏、工人学校等进行广泛的宣传;不断提高全员的节能降耗意识, 不断推进项目的“绿色工地”创建工作。

3.2 建立绿色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管理体系

施工全过程实现“绿色施工”, 营造绿色建筑, 做好施工过程控制, 以人为本, 营造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 最大限度减少对周围居民、交通、环境的影响, 坚持创造“绿色现场”, 建设“绿色工程”, 打造“绿色品牌”。项目经理作为组长为绿色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 成员由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及分承包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组成, 负责本工程现场“四节一环保”即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等绿色安全文明施工的策划和实施!

3.3 规划、管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3.3.1 建立绿色施工管理制度

施工过程中, 项目部将以《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为指导, 精心策划、科学施工, 降低噪声污染、降低扬尘、防治水污染、节约能源、现场管理等方面作为控制要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保证现场绿色环保节能工作符合有关标准、文件的要求, 确保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达标。

3.3.2 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 建立和健全有建设方、监理方、总包方三方以及各分包、劳务队伍参与的环保领导小组和管理网络;对环境保护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即:项目经理→常务经理→现场环保负责人→各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组负责人→工人, 使本工地的环境保护制度做到层层落实, 控制到位。

3.3.3 节材措施

(1) 模板、木方: (1) 合理使用旧模板、木方。 (2) 建立台账, 有使用及管理制度。 (3) 本工程考虑地下室较大, 而且大部分无创优要求, 因此, 这些部位主要采用旧模板、小块模板进行拼对, 木方同样使用旧木方。 (4) 本工程现场利用短木方接长。

(2) 提高模板周转次数, 降低木材消耗: (1) 施工时, 合理计算模板拆除周期和标准层梁板施工周期, 提高模板周转次数, 降低木材消耗。 (2) 合理选用木材, 严禁木材劣用、长材短用。木材分类堆放, 不得随意切、割、锯。拆除模版堆放在指定场地, 由模板保养人员及时对模版进行清理、修正、刷脱膜剂, 做到精心养护, 以延长模板的使用期限, 周转次数达7次以上。

(3) 钢材: (1) 钢材使用均先前制定物资需求计划, 根据计划配额领料。 (2) 本工程墙柱竖向钢筋 (直径≥16mm时) 采用电渣压力焊进行连接, 结构梁纵筋 (直径≥16mm时) 采用直螺纹连接, 采用以上措施避免了钢筋绑扎搭接所引起的刚才耗损, 节约钢材77t。

(4) 混凝土:每次浇筑混凝土时, 混凝土方量都要经生产部人员复算, 这样有效的控制了混凝土方量;在模板支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梁截面尺寸,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拉通线控制板面标高, 并在浇筑混凝土之前检查模板加固防止跑模、涨模现象;每次浇筑混凝土方量未出现预算方量偏差较大现象 (误差均控制在3m3左右) 。

3.3.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

(1)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在进行招标时, 即提出了节水要求, 并将其作为企业管理能力部分, 作为评标内容的一项硬性条件, 在签订分包或劳务合同中, 也将节水指标纳入合同环保条款。

(2) 在办公区、施工现场各设置一个水表分别计量, 水资源部派专人每月抄表作记录, 通过每月用水量可分析出当月用水节水情况, 严格控制水资源浪费情况发生, 并提高节水率。

(3) 办公区用水均采用节水器具, 节水器具配置率达到100%, 如节水型水龙头、便器。洗浴间设置脚踏式开关, 控制水压, 严禁无节制用水, 并定期检查管网和用水器具保证不出现渗漏。

(4) 在施工现场的供水部位或醒目部位, 设立节水标志、标语, 提醒大家时刻注意节约用水。

(5) 模板施工中利用吸尘器清理垃圾, 减少传统模板面冲水方法, 节约用水。

3.3.5 节能措施

(1) 在办公区、施工现场各设置电表分别计量, 临电管理人员每月抄表作记录, 通过每月用电量可分析出当月用电节能情况, 提高节能率。

(2) 现场用电设临电管理小组, 将生产和生活用电分别安装电表计量, 严格用电管理力度。

(3) 现场机械设备按期保养、维修、检查, 并采用高效节能电机;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 做到随用随开, 人离机停, 防止空载运转。

(4) 施工现场合理设置照明灯数量与功率, 操作场所做到人走灯熄, 杜绝昼夜长明灯。

4 结语

“绿色施工”实质上是以保持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为目标, 对工程项目施工采用的技术和管理方案进行优化, 并严格实施, 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和高效、产品质量严格受控的方式方法。具体地说, 就是在保证施工过程安全、文明、高效、优质的条件下, 做到“四节一环保”。通过改进传统管理思路, 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 劳力实现施工过程中降耗、增效和环保效果的最大化。

摘要:结合佛山季华大厦项目的施工过程, 详细阐述了在施工中如何采用“四节一环保”这一路线;通过采用系列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大量定型化、工具化、模块化的模板及防护措施, 积极展开绿色施工活动, 营造项目工程良好的绿色施工氛围, 在节约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主要建筑材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关键词:绿色施工,四节一环保,施工应用,施工措施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50905-2014) [S].

小议五指山市林地资源保护管理 篇3

【关键词】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对策

森林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她不仅是生物圈第一性生产力的主体,太阳能向地球有效能量的转换中大部分是通过她实现的;而且她还具有保存生物物种,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防止空气污染,涵养水源,防止土壤侵蚀等功能,她的巨大的生态价值是其它自然资源无以伦比的。此外,森林还能为人类提供木材、燃料、果品、油料和药材等日常生活品,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以及科学研究、审美和旅游价值。然而,人类并没有很好地利用她、保护她,特别是在近几百年的时间里,由于人们的无知、贪婪、失误和目光短浅,世界森林遭受了极大的破坏。究其原因,这都是缘于“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错误或不完善的认识造成的。人们只認识到了她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只看到了相关地区人们及当代人的经济、生活对于她的极大依赖,而没有看到她的极大的生态价值,没有从全人类的角度去认识她的生态价值。人们更多的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没有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和认识她。森林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属性,更具有重要的道德属性。研究森林资源的道德属性,寻求道德属性基础上的林业管理理论将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五指山市林业基本情况

五指山位于海南岛中部为海南第一高峰 , 素有 “海南屋脊” 之称 , 其山峰起伏如同五指状,由西南向东北方向排列,最高峰海拔 1867m。总面积13435hm2 ,是迄今海南省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生物物种最为丰富,原始林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之一,也是海南岛降雨量最多的地区,具有海岛最典型的热带气候特征,蕴藏着海南最宝贵的天然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海南中部地区黎族、苗族聚居地,集老、少、山、穷、边于一身,是国定贫困市县之一。全市土地总面积169万亩,其中森林面积137.9万亩,森林覆盖率达81.3%,位居全省前列,是海南二大河流—万泉河、昌化江的源头,担负着涵养全省江河水源,维护全省生态安全重任,是海南省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载体,没有林地林业建设无从谈起。在当前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合理利用、积极保护林地资源已成为政府、林业部门和林业工作者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之一。长期以来,由于保护区周边社区经济欠发达,村民的文化水平不高, 生产力水平很低,土地利用不合理,生产生活一直过分依赖对大自然的索取, 这给五指山地区热带森林资源的保护带来极大威胁,对森林资源科学有效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五指山市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五指山市林地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为:

2.1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开发区的大量涌现,项目建设用地因使用生活区用地和农耕地使得土地有限、成本太高,现有地方转向林地资源且需求剧增。

2.2林地征占用先审批(需用地企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环评报告等等)后用地,与投资企业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净地(“七通一平”等)之间存在一定矛盾。

2.3管理部门和用地部门对林地管理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缺失,不严格要求相关部门、企业依法办理林地报批手续。

2.4林业主管部门与土地直管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沟通不多,给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

2.5林地使用限额与地方实际林地需求之间存在差距。

2.6 森林资源监测技术和设备落后。五指山市监测技术手段和设备落后,一直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几十年来未有大的变化。目前尚未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撑体系和推广机制不够完善,森林资源监测效率低、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形成完备的森林资源预防监测服务网络,与林业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

2.7现行有关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由于森林资源涉及面广、生产周期长、动态变化快,还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林地林权管理、森林资源利用管理等基本制度。

3.加强五指山市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

3.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林地的意识和责任感

要利用各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林地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各用地企业和个人,要正确理解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之间关系,改变过去那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形成全民爱林护林、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2科学规划,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制定好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从改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明确林业用地范围和总量,保持林业用地面积总量的动态平衡。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产生效益慢、森林资源毁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采取具体措施,保证林业用地的稳定性和合法性。要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理顺林业、土地、矿产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要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破坏严重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时查处,杜绝少征多用,不征擅用现象。

3.3健全机构,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要建立机构,确立专人负责林地工作,充实林地管理工作力量;同时,要强化市、区林业部门的执法职能,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断完善规范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占用林地补偿制度、森林植被恢复交纳制度,切实做到谁占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执法、管理水平。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发挥自身优势,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做到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使林业站成为保护林地资源前沿阵地。

3.4依法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确保采伐限额严格执行

一是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耗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限额指标。二是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凭证采伐制度。申请采伐必须提交采伐作业设计等证明文件,并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市林业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市林业局规定的发证权限,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凡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林木的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采伐。三是加大采伐限额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超限额采伐行为,坚决杜绝超计划采伐。强化林木采伐的伐前和伐中的监管,加大林木伐后跟踪检查,规范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提高林木采伐的管理水平。加强对采伐更新验收的检查工作,对于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四是进一步完善烧柴和农民自用材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烧柴和农民自用材的管理。加快短周期构树工业原料林、速丰林、薪炭林的建设,广泛推广节柴改灶、沼气能源等节能、节柴措施,努力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以缓解木材供需矛盾。

3.5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开发林地后备资源

各级政府政策扶持、项目推动,同时依靠科技支撑,提高林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调动全社会增加对林业投资的兴趣,有效地增加林地后备资源。

3.6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一要形成具有高素质、高水准的监测队伍;二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统(GIS),提高森林资源监测效率、质量和水平,科学预防森林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三要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实行标准规范化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能力;四要实行市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制度,增强清查时效性,根据森林资源数据,有针对性地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等;五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评估体系。

3.7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林地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依法管理和使用林地,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林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保证作用。当前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一些与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办法和措施,如林地报批预审制度、公益林地审批制度、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制度等。林地征占用审批部门应定期到各地开展一些调研活动,掌握林地征占用工作的相关动态,以便于制定操作性更强的相关政策,使林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适应林地管理新形势的要求,从而更好地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4.结束语

总之,人类要建立起伦理学、生态学、共同体基础上的林业管理,以努力保障森林资源的完整和使人类永远享受到森林所提供的多种价值。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版 篇4

第二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彭山区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类砌体围墙、各类材料构成的护体护栏等,主要有建筑工地、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市政建设、拆迁工地、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等临时性护栏、围栏和建成区域设置的永久性围墙等。

第三条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监管工作:

(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市政园林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设置在临街面、影响市容市貌的围挡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永久性围墙的规划管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封闭式小区围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杆管线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围挡设置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已收储城区市本级储备土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东坡区政府负责拆迁项目完成后土地上围挡的设置,并经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现场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及待建用地必须设置围挡。围挡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业主负责。

设置围挡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路灯设施和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审批的.内容实施。

土地拍卖成交后,超过6个月不进行建设的,应设置绿篱围墙。

围挡设置涉及户外广告宣传的,应按照《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市政管线检修、更换、维护应在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内控制围挡范围;在突发性的市政管网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先行口头报告、设置围挡、组织修复,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建筑工地围挡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设置单位应对所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围挡稳固、整洁、美观,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围挡残缺、破损、开裂、倾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或更换;

(三)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补正;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建筑材料堆放应与围挡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围挡与地面产生裂缝,垃圾、泥土(浆)等外漏(渗)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七)工程建设完工后,业主应及时拆除施工围挡,并清理现场;

(八)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施工围挡材质、结构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符合行业发展进步趋势。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设置在断头路上的围挡,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等设置的围挡,应当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识。围挡使用喷绘布装饰时,色彩及图案应当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的施工围挡,围挡设置的高度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围挡受施工条件限制,占用道路过多、严重影响交通的,应当增设施工临时便道,方便行人、车辆通行。因设置围挡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第十条下列施工围挡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

(一)建筑工地、市政建设等在建项目用地周边应使用实心围挡,在构造上采用砖砌结构或钢构结构。

砖砌式结构,墙面以浅灰色为主,构造涉及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09)等相关的国家规范以及施工工艺,高度及样式应符合《眉山市施工围墙方案设计》,风格上分为传统样式与现代样式两种,传统样式提取“粉墙黛瓦”的设计元素,体现“古城古韵”的城市形象;现代样式提取“米墙红顶”的设计元素,体现“新城新貌”的城市形象。

钢构式结构,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底色以浅灰色为主,表面粘贴宣传喷绘布,高度不低于2.5米不超过4米,特殊情况经审批后,不超过8米。

(二)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的周边应使用空花围挡。

空花围挡以镂空的铁艺栏杆为主,柱体和基础采用砖砌结构组成,实现透景透绿城市景观形象。柱体和基础的构造设计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09)等相关的国家规范以及施工工艺,围墙高度和样式应符合《眉山市施工围墙方案设计》。

(三)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采用组合式PVC板围挡或钢构活动式围挡。

PVC板围挡,成色应在5成新以上,高度不低于1.8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顶部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外立面设置反光警示标志,外侧设置0.2米高的护脚条形基础。

钢构活动式围挡,设置采用钢架结构可移动的矮围挡,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围挡高度1.0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外侧底部设置0.2米高的反光护脚,中部应设置反光条,线型施工场地两端及中部应设置温馨提示及施工公告。

(四)永久性围墙。建成区域永久性围墙应后退用地界限设置,小区透景围墙距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围墙内侧应设置宽度不低于0.8米的绿化带,并密植丛生竹类、分枝点低的树叶稠密型树木等植物遮挡。围墙外至用地界限全部设置为绿化,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规格统一、线条清晰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标牌、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称牌、安全生产牌、安全目标控制要素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十二条禁止施工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与施工无关的其他物料,搭设生活设施;

(二)利用施工围挡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三)围挡内水、土、浆及材料或垃圾外漏(渗);

(四)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五)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围挡专人维护管理制度,并建立防风、防汛、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维护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及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第十四条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围挡的监管,对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的,或者设置围挡不符合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其他区县的围挡设置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技术管理规定 篇5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确定,权属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将已建立的市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将已建立的市级储备油和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费用、利息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按时将粮油费用、利息拨付到区、县财政局以及市级直属企业,督促区、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到所辖承储企业,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市粮食局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市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九条 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招标采购或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油的购入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当年收获产新粮食和国家标准四级以上新榨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市粮食局指定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油库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为达到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要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重组和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协商相关部门后调整安排。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向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承担;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管理办法参照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及补贴办法按市政府批准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任何承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区、县粮食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动用已建立的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经批准动用已建立的市级储备油和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市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当地粮食、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告上级粮食、财政等部门,最终经市粮食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及时拨补到位。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区、县粮食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区、县粮食部门和存储企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区、县人民政府对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破坏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市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市粮食局批准将承储有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

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 篇6

佛科协联„2009‟3号

关于组织人员参加“2009实施 知识产权战略巡讲活动”的通知

各区科协,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创新人才的培育,提高企业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广东省科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将于2009年8月下旬在广州市、肇庆市和佛山市等地举办“2009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巡讲活动”。其中,在我市的巡讲活动定于8月22日9∶00在广东万和新电气有限公司多功能会议厅举行(活动方案见附件)。请组织人员参加本次巡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本次巡讲的重要意义。本次巡讲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高端巡讲,极具权威性,是一次接受知识产权政策解读和相关信息的难得机会。其中张勤同志长期担任国家知 1

识产权局副局长,对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制订和实施有独到的见解。

二、做好参加巡讲活动的人员的组织工作。参加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高新园区、企业负责人,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业学会负责人及科技系统的干部群众,具体名额分配:顺德100人,其余各区各20人,由各区科协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市直50人,由市科协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落实。参加人员交通自理,午餐由承办方提供自助餐。

三、请各区指定一名负责人协助做好本区参加活动人员的指引服务工作,并于8月19日前将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报市科协(联系人:王月新 ***)。

附件:

1.“2009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巡讲活动”佛山站活动方案

2.广东万和新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交通图

3.各区负责人回执

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佛山市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眉山市技术管理规定 篇7

1、整地和整枝

晚秋蚕采桑结束后, 及时剪除桑枝下部的细弱枝、下垂枝, 铲除桑行中的杂草、落叶。整地前翻耕, 耕深15cm, 并用辛硫磷防治地老虎、蝼蛄等地下害虫。

2、施足基肥

增加施肥量和有机肥的投入, 施足基肥, 施腐熟有机肥30 000kg hm2、复合肥450kg/hm2, 撒施后翻耕与土充分混匀。后期可根据蚕豆生长情况在苗期和花荚期追施磷、钾肥, 促进蚕豆植株生长和结荚鼓粒。

3、品种选择

选择耐寒、高产、优质、早熟品种, 有利于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保山透心绿豆为当地特色经济作物, 耐寒, 抗病, 且生育期适中, 市场需求量大, 经济效益高, 是保山小春蚕豆的主栽品种, 适宜在桑园中套种。

4、适时播种

桑园10月中旬结束秋季采叶, 应结合当地透心绿蚕豆的最佳播期10月初, 适时早播, 培育壮苗, 有效避免花荚期遭遇1月份的低温灾害。采叶结束后, 及时清理桑园枝条, 为蚕豆生长提供一个通风透光的良好环境。

5、合理套种

保山地区栽植的桑树行距1.0~1.3m, 为方便桑园冬春培管和套种蚕豆管理, 空幅中央套种2行蚕豆, 蚕豆行距30cm, 穴距15cm, 播蚕豆2粒/穴。

6、田间管理

一要科学施肥, 蚕豆长到5~6台复叶时, 用尿素45~75 kg/hm2, 钾肥150~225kg/hm2混合后, 对水浇施为宜, 施肥量可根据植株生长状况适当增减。补充微量元素肥, 在初花期, 结荚期, 分别用磷酸二氢钾3kg/hm2, 在缺钼的土地可适当加钼酸铵300g/hm2叶面喷雾, 促进营养吸收, 促籽粒饱满。二要做好开沟排水工作, 不仅可以防止春天雨水多, 造成渍害和病害发生, 还可通过开沟进行中耕培土, 及时清除田间除草。三要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 蚕豆病害主要有根腐病、锈病和赤斑病, 当田间零星出现根腐病病株时, 可用70%黑胫清500倍液喷雾茎基部, 赤斑病可在发病初期用70%代森锰锌800~1 000倍液或50%多菌灵800~1 000倍液, 全株喷雾, 隔7~10d防治1次, 用药2~3次, 药剂宜交替使用。锈病可用粉锈宁1 500~2 250g/hm2防治。虫害防治, 主要有斑潜蝇及蚜虫, 根据田间发生情况在12月上旬、次年2月下旬、3月上旬这3个蚜虫发生高峰期前用吡虫琳类、啶虫嘧类的杀虫药剂防治, 用爱福丁等阿维菌素类的药剂防治潜叶蝇。四要及时清除田间杂草, 苗期、现蕾期结合中耕进行人工铲除1次, 在蚕豆三叶期至五叶期采用禾草克、精奎禾灵等除草剂进行叶面喷雾, 防除以棒头草、看麦娘为主的禾本科杂草。

7、及时采收

眉山市技术管理规定 篇8

关键词:储备制度、资源配置、合理利用

近十几年来随着保山中心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进程步伐越来越快,城周边的农用地转用越来越多。隐形交易、非法转让土地、多头供地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城市土地供应总量失控,用地混乱。在此前提下,“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统一收购、储备和出让政策势在必行,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于2009年正式成立,2010年4月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储管理保山市中心城市土地的基本工具,下面对《保山市土地管理办法》做一个简要分析:

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深化改革的产物,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遵循的是“实践先予规定,规定先予理论”的发展形式,土地管理机关对土地储备制度的探索、建立,有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人们对土地储备制度的认识也有一个由点到面的逐步理解、深化和接受的过程,《保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于保山市来说最深远的意义就在于强化了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保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共6章37条,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首先定义了保山市的土地储备及其机构的概念,明确了保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用地实行审批制度,然后界定了13种土地需要纳入土地收储,其中,农用地转用是保山市收储工作的最核心部分,现阶段开发的东城区、北城区、青阳片区、大瑞铁路片区都大规模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收储方法上,《办法》列举了货币收购储备、协议储备、置换储备和规划储备四中方式,在日常工作中,基本都采取的是货币收购储备,收储土地的一般程序是申请收购-权属调查-确定规划条件-测算收购价格-方案报批-签订合同-权属变更-交付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规定被收购的土地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经过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后保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依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的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储备土地的供应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提供除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需划拨的土地外,城市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划拨供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不得采取其他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供应的具体程序为:确定供应地块-土地供应方案的报批-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1、责令土地使用者在两个月之内动工建设,并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手续;2、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的,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且延长期内应当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3、协议收回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对土地使用者补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4、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5、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如公共停车场、临时绿地等),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临时使用土地的收益,归市、县(区)人民政府所有。《办法》所规定的责任为; 按本办法规定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除政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自行转让存量国有划拨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置地上建筑物的,土地收購储备机构有权责令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储备制度从本质上讲,不是为政府开辟新的“财路”,而是要通过“收购、开发储备”以达到出让条件来实现由政府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总量,最终达到“适时、适当”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中国农业出版社

【2】欧阳安蛟.《土地储备制度创新及拓展完善》[J1].北京: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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