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

2024-06-28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通用10篇)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 篇1

生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以《委托加工合作订货单》为准。

2、产品规格为:以《委托加工合作订货单》为准。

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使用证件说明

1、乙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给甲方,授权甲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的产品使用。首次加工生产的产品需在 叁 万元以上方提供以上三证,并甲方一次性支付预付金 拾 万元。

2、甲方在乙方生产加工之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标签法等有关规定,若有违规行为,后果自负;并视为甲方违反合同,乙方有权拒绝生产。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生产分装)。

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及商标受理证明。

4单为准。除以上产品外其他产品乙方概不负责。

5、若非乙方加工的产品,冒用乙方证件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没收预付金。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规定。

2、乙方仅是甲方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过程的一个制造、灌装以及包装的工序。只承担生产分装产品品质行为的企业,不承担甲方一切销售行为及债权债务的责任!

3、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包装材料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 结算方式

甲方在与乙方确认加工生产订单、签订《委托加工合作订货单》之同时,乙方从预付款中扣取该订单费用总额。每次生产订单金额如超过预付金余额,须补足款项乙方才进行生产。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 篇2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 篇3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产品委托加工合同范本 篇4

加工方: 电 话: 地 址: 传 真: 联系人: 邮 编:

为保障委托、加工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 货物明细:商品名称、型号、尺寸、单价及总价等。详见附件一:“手术室配套产品报价单” 报价单号:20150122(共一页)。

二.合同金额优惠后的总金额:人民币壹拾万贰仟伍佰叁拾壹元整(人民币:¥102531.00元 )。

三.付款条件:

3.1 合同预付款: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00元 ),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3.2 货款余额:提货前付清余额(人民币:¥72531.00元 )。 3.3 付款方式:委托方以电汇方式支付。

四.交货条款:交货日期:货物在加工方确认收到委托方预付款后,安排生产,三周内交货。

五.货物运输:公路运输,发货至工地,运费由需方承担。

六.货物包装:加工方提供木箱或纸箱包装。

七.修改合同:合同于签订后,不可改动。如因委托方或加工方修改而造成对方损失,将由修改方承担。

八.其它条款:

8.1 代表委托方的收货人于送货单上签收将视为委托方确认收到送货单中所列之货物。常州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1

8.2 本合同在委托加工双方签字盖章后,以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8.3 本合同一式二份,所带附件同样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8.4 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争执,委托加工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加工方所在地国家有关法律部门裁决。

委托方: 代表: 签字: 盖章: 日期 :

常州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加工方:代表:签字:盖章: 2

钢材委托加工合同范本 篇5

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加工方):

经双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工厂加工钢材 ,签订条款如下:

备注:实际委托加工的数量以甲方最终交付的数量为准。

2、原材料的交付

原材料交付地点:____________ 原材料提供方:____________ 原材料运输:____________ 甲方交付乙方原料时,双方应在交接时制作并签字确认原材料交接清单。如果本合同原材料的情况与甲方实际交付有出入,以原材料交接清单记录为准。

原材料的重量计算方法:以_____实际过磅为准。

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或供货钢厂标准( )【选择其一】。乙方限于在确认原材料交接清单后__日内,向甲方提出原材料质量异议。

3、成品的交付

成品交付地点:____________ 成品运输:____________

成品交付时间:自乙方收到原材料后___天后,且在___天之内交付。

成品的重量计算方法:以_____实际过磅为准。

成品的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交付成品时应一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成品的质量保证期:交付成品后___个月。

4、成品的验收

甲方负责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出具成品收货证明,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可拒绝出具成品收货证明,甲方有权在出具成品收货证明后__日内,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成品质量异议。如有争议,以甲乙双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5、加工费(含税)及支付

加工费:______元/吨,以原材料重量( )或成品重量( )为计算标准【选择其一】。

总价款: 元(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加工费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在收到加工费后___天内向甲方交付发票。 加工费的支付方式:以现金( ) 或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贴现费用由__方承担【选择其一】。 乙方交付加工成品不以甲方支付加工费为条件。

6、乙方交付加工成品的担保(具体考虑乙方的资信情况协商确定)

7、违约责任(1)甲方交付原材料后,如变更加工要求,应赔偿乙方因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2)乙方逾期交付成品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逾期交付超过___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原材料或退还原材料价款。(3)乙方加工的成品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甲方有权要求修理、重作、减少加工费、赔偿损失等,如果经__次返工仍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交付成品,甲方有权拒收。

8、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9、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委托加工生产合同 篇6

1、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加工费用:

(以上价格在原材料价格波动____%范围内不作调整,如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_____%则作相应调整)。

2、乙方承担购置食品原材料、包装品、产品的加工及包装和交付甲方产品所涉及的运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及其他相关税费;

3、乙方收取甲方加工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承担其收入产生的税收。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按照约定交付的每批产品,即应当于 日内支付乙方该批加工费的_____%,该批剩余_____%加工费待乙方全部交付产品后一次性付清。

2、甲方有权指派人员监督检查乙方原材料和包装品的购置及产品生产,如乙方存在挪用滥用资金或者购置原材料和包装品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付加工费,主张损失赔偿,并要求乙方出资重新购置或解除协议。

3、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及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甲方提供(见附件一),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甲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乙方按照上述要求首次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后,乙方对以后所有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甲方的加工任务指标。

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并接受甲方指派人员的监督。

乙方购置的食品原材料、包装品以及本协议下产品(成品或半成品)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处分。

无论协议履行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

乙方不得直接向任何第三人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不得为任何第三人生产同样的产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加工费、要求赔偿损失、主张乙方出资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甲方因乙方加工不合格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失承担责任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有挪用滥用甲方出资、转卖甲方产品、延期交货、交货不足数量或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或继续履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违约事项所涉金额的_____% ,所涉金额无法确定的,按照甲方总出资的_____%计算。

3、无论协议履行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或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均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4、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损失高于违约金的,甲方可同时主张损失赔偿。

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或继续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违约事项所涉金额的________%,所涉金额无法确定的,按照甲方总出资的________%计算。

6、甲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可同时主张损失赔偿。

其它

1、甲方首次委托乙方加工生产批量为______________,按___________元支付乙方加工费用;以后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的方式与乙方结算。

2、本协议期限暂定为三年,自甲方首次委托乙方加工成功后开始计算;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自动延期。

3、协议签订后双方如有争议应本着有利于本协议履行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诉讼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甲方订单下达及产品提货委托专人负责并向乙方出具书面的委托书(见附件二)。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作出补充规定(如各方出资和交付时间、数量等可以通过订单等形式予以变更或确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

委托加工生产合同范文三

委托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以下称“甲方”)

加工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以下称“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产品达成协议,双方特订立本协议,以供信守。

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

2、产品规格为:

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提前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加工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天通知乙方。3、乙方必须要按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及相关图纸加工生产。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标准。

2、加工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甲方厂名和厂址、商标、设计图案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产品内禁止一切有涉及乙方印刷的标识及宣传资料,如发现产品内放有乙方的资料,则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权利,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20万元。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30%补偿给甲方;

4、乙方交付甲方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乙方负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

(2)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5、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

6、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必要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第四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由甲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提供乙方指定使用的原辅材料或包装材料等,乙方必须要在产品上按甲方的技术工艺图纸、样板模纸的技术要求使用上,不能以次充好,同时不允许使用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其他原辅材料。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提供材料,设计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 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产品实行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仓库或存放地点。

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

3、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

4、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

5、如甲方认为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立刻整改;

6、交货时间: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第天开始供货,具体交货时间按甲方明确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加工价格及费用结算

1、价格按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价格计算,价格表必须详细列明产品用料明细,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明细(以书面双方签名确认为准)。

2、乙方承担产品的加工及交付甲方产品所涉及的运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及其他相关税费;

3、乙方收取甲方加工费,应承担其收入产生的税收。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按照约定交付的每批产品,并于次月25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加工费。

2、甲方有权指派人员监督检查乙方原材料和包装品的购置及产品生产,如乙方无法生产出甲方所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付加工费,要求损失赔偿,并要求乙方出资重新购置或解除协议。

3、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及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甲方提供,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甲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乙方按照上述要求首次加工并达到甲方指定的品质指标要求后,乙方对以后所有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甲方的加工任务指标。

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检验场所并接受甲方指派人员的监督。

3、乙方接收的设计包装品和设计商标标识以及本协议下产品(成品或半成品)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无论协议履行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 乙方不得直接向任何第三人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加工费、要求赔偿损失、主张乙方自行出资继续履行协议解决或解除协议。甲方因乙方加工不合格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失承担责任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有挪用滥用甲方出资、转卖甲方产品、延期交货、交货不足数量或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或继续履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违约事项所涉金额的30% ,所涉金额无法确定的,按照甲方总出资的10%计算。

3、无论协议履行期内或甲方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甲方损失高于违约金的,甲方可同时主张损失赔偿。

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或继续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违约事项所涉金额的30%,所涉金额无法确定的,按照甲方总出资的10%计算。

6、甲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可同时主张损失赔偿。

其它

1、甲方首次委托乙方加工生产批量为议第七条第1款的方式与乙方结算。

2、本协议期限暂定为三年,自甲方首次委托乙方加工成功后开始计算;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自动延期。

3、协议签订后双方如有争议应本着有利于本协议履行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诉讼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甲方订单下达及产品提货委托专人负责并向乙方出具书面的委托书(见附件二)。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作出补充规定(如各方出资和交付时间、数量等可以通过订单等形式予以变更或确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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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 篇7

一、相关概念的内涵

(一)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

以受托资产的类型作为划分标准, 可以将委托理财分为金融性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委托理财。前者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将金融资产委托给受托人, 由其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 所获收益按约定分配的经营行为。后者则是将经济价值较大的物交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以期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显而易见, 本文所指的委托理财指的是金融性委托理财。关于金融委托理财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 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劵等金融性资产委托、转移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在证劵、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行为。 (1)

因此, 本文探讨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则是指, 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付给金融、非金融机构或专业投资人员, 并由后者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 以使资产增值, 双方按照约定分配投资收益或者由前者支付后者一定报酬的协议。

(二) 对保底条款的界定

我国并没有明确对规范性文件对保定条款的内涵作出界定, 但最高院于1990 年11 月12 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下称“解答”) 中涉及保底条款的内涵, 具备参考价值。《解答》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 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 并参与共同经营, 分享联营的赢利, 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在联营体亏损时, 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可见, 保底条款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收益固定化的承诺, 根据该承诺内容, 即便出现亏损, 受托人仍应向委托支付利润。

由以上规定, 我们可以推知,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 当事人在证券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 受托人保证在协议到期时返还委托人所支付的本金, 并且按约定支付本金收益, 超过部分归受托人或受托人可对超过部分享有权益的条款。

二、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的争议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向来存在争议, 虽然证监会于2001 年11 月28 日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 (2) 以及《证券法》 (3) 中均有相关的规范, 但实务界及理论界对该问题仍有不同的认识。现笔者根据手里的资料对该争议作出如下梳理:

(一) 司法判决的主要观点

1.最高法院的审判观点

虽然我国暂未有专门司法解释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进行规定, 但最高法已有相关判例。

在2004 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名为委托理财, 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 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并适用借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法人发放贷款的强制性规定, 应为无效借款合同。保底条款的约定不仅违反了《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 应为无效条款, 而且保底条款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 进而影响了委托理财合同整体的法律效力。 (4) 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 年审理的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诉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 同样认为, 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之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 不能成为合同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 因此证券资产管理协议委托书因保底里条款无效而应确认为整体资产管理委托协议无效。 (5)

由此可见, 最高法的观点是:首先确认其性质, 或属于实质上的借贷, 或属于违背证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其次, 保底条款的无效直接导致了合同整体的无效。

2.地方法院的观点

地方法院的做法则并不完全与最高法院一致, 而是存在一定的混乱。据研究显示, 地方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依据较为混乱, 说服力也不够。其主要有四种模式, 分别为: (1) 未明确注明理由的; (2) 违背委托代理基本原则的; (3) 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4) 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的。 (6) 而在保底条款效力与委托合同效力的关系上, 各级法院的判决也不相同。以上海为例, 虽然上海市各级法院都有判例认为保底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 但高级法院显然更加倾向于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据统计, 上海高级法院在判决保底条款无效而合同无效的判决高达72.72%。 (7)

除此之外, 地方法院在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上也存在一定偏差。有些法院认为其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判决有效。 (8) 然而, 仍有一些法院以不当规避经济风险、违反公平原则判决无效。 (9)

由此可见, 实践中对于该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其影响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混乱。

(二) 理论界的争鸣

关于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在法学界也并未达成共识。大体上说, 有绝对有效说、绝对无效说、主体区分说、有限承认说、可撤销说五种观点。

其中, 持绝对有效说的学者认为, 保底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只要不违背强行法与社会公共利益, 则应当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10) 因此非证券公司签署的保底条款应绝对有效。绝对无效说则从公平原则出发, 认为保底条款的约定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使得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因而无效。按照该种观点, 应当是条款无效而其他合同内容有效。主体区分说则认为, 不能全盘否定保底条款效力, 因根据当事人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譬如, 对合同双方均为自然人主体的, 应承认条款有效;而当受托人为金融机构时, 应否定其法律效力。 (11) 有限承认说主张, 对于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既不能全部承认, 也不能全盘否认。法官应当从保证判决的一致性, 从而保证法的安定性。关于具体条款是否有效, 法官应当从法理以及社会渊源上出发, 考虑到保底条款背后国民对于公平的认知感。 (12) 可撤销条款则提出, 保底条款实质上是一种显失公平的条款, 因此可以撤销。如果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撤销, 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 如果不撤销, 则并不必然无效。 (13)

由此可见, 虽然《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作了一定禁止性规定, 但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应用, 在理论界也尚未达成共识。

三、对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的分析

前述司法实践领域和理论界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观点均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但是具体到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理论则需分别进行甄别。首先, 理论界的绝对有效说、绝对无效说和可撤销说均不可取。绝对有效说显然忽视了保底条款与《证券法》中关于保底条款禁止的相关规定, 因而不可采纳;而绝对无效说却过分强调秩序, 而忽视了在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底条款并不能等同于显失公平, 盖因该条款在成立时经过双方的磋商和估量, 对合同当事人心甘情愿签订的合同, 则无所谓不公平, 所以可撤销说也不可取。其次, 实践中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对于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及主合同一律判决无效的观点也不可取。理由在于, 法院的这种做法未必符合强行法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 当证券公司作为合同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附有保底条款时, 该条款的无效已成为共识, 但该条款的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一问题仍存在争议。同时, 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这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 非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当受托主体是一般公司、企业甚至为自然人时, 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结果相异的判决之外, 理论界对这一观点也未形成一致。支持条款有效的学者认为, 对于此类保底条款不能轻易认定为无效, 原因是, 《证券法》规定的是证券公司不得作出保底承诺, 而非其他一般主体, 因此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虑, 应认为其有效。而持无效说学者的观点则更为多样。有学者认为其违反公平以及经济规律, 因此无效。 (14) 有学者则认为其违反民法基本理念、公平原则、违反禁止性规定等, 因而无效。 (15) 还有学者以类推的方式, 采取“举轻明重”的解释模式认为非证券公司也应受《证券法》上的调整。 (16)

对于此, 笔者认为, 洞悉这一问题, 首要之举是明确分析的方法。纵观前述学者的观点, 支持说中仅采取形式逻辑的方法, 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则自由”, 这显然忽视了非证券公司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可能性, 因此逻辑不周延, 不可取。仔细思索持反对说学者的观点, 其观点也有不值采纳之处。首先, 一元化的类推思维不应作为条款无效的理由。“举轻明重”的类推思维完全突破了法律解释中文义解释的第一规则, 从而有滥用解释权的嫌疑。其次, 从公平原则、违背市场规律的角度对保底条款进行解读也缺乏一定的说服力。公平原则毫无疑问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部, 但基本原则的适用是被严格限制的, 一般只有当出现法律真空或者不适用将导致极大的不公正时才能适用之。此外, 公平原则的适用属于纯粹的私法领域, 这必须置于私法的逻辑中才能更好地解读。显然, 保底条款成立时并不产生不公平, 因为双方都是在意思表示自由的情况下签订的条款, 法谚曰“对心甘情愿者, 没有不公平”。因此, 以违反公平原则断定保底条款无效显然失之偏颇。反观“违背市场规律”这一理由, 保底条款是否违背“市场规律”实在难以断定。实践中, 除保底条款外, 民商事活动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规避条款, 而且诸如贷款利息、有限合伙等部分内容已经获得司法界的认同 (17) , 因而与之相类似的保底条款是否必然违背“市场规律”, 笔者表示怀疑。况且, “违背市场规律”并非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 以此作为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理由也太过牵强。

在笔者看来, 分析保底条款是否有效还是需回到解释论的方法之中, 通过判断《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保护的法益的方法, 确定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第一, 《证券法》所保障的法益是证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已明确规定, 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立法目的。由此观之, 保障“经济秩序”是《证券法》所保障的首要价值。

第二, 非证券公司签订的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同样会导致证券市场经济秩序的失衡。保底条款的低风险和高回报必然使得资金向提供保底条款的一方集中, 而作为非证券公司, 其透明度、监管力度显然较低, 这样一来, 更易导致经济秩序的失衡。而且, 资金的集中也使得这些隐藏在暗处的非证券公司也能够影响证券市场的一些走向。因此, 若听之任之, 则社会经济秩序有失序的可能。

第三, 《证券法》是一部兼具公法性质的法律, 不能仅从平权调整的语境中进行理解。《证券法》属于商事法律的一部分, 而商事法律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则已然成为共识。从这点来看, 理解其规范则不能仅适用一般的私法观念, 即较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换言之, 当意思自治与经济秩序、经济安全相冲突的时候, 意思自治应当让位于经济秩序、经济安全。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即便是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 也应对其保底条款作无效认定。

(二)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与合同整体效力的关系

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 篇8

关键词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 限制

在委托合同不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合同另一方同样存在利益的情形下,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进行限制就有必要,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设置合理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本文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所以又称为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使受害方恢复到未缔约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如约适当履行后本应达到的经济利益。

我国合同法在损失范围的界定上,实际上是采用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概念。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未有规定。但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时,法院判决只赔偿“直接损失”值得推敲。因为按照《合同法》第 97 条之原意,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是解除权人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合同法》第 410 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是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因解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解除人对被解除人赔偿损失。两者的损失赔偿应属不同。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双方之所以接受合同并都期望对方如约履行,如果一方发现自己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那么这样的“合法规定”应该有促使滥用权利之嫌。

二、比较法考察

在德国,只有无偿的委托合同。自委托人而言,解除委托合同难说可以对受托人造成损害,自然无须赔偿。而自受托人而言,因为不能从合同中获得利益,若要求其解除合同后还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也没有什么道理。只有在其因为解除时机不当而造成损害的时候才需要赔偿。与我国有偿委托相对的合同类型,在德国被认定为承揽、雇佣等有偿事务处理合同。按德国民法典第 675 条的规定,要解除有偿事务处理合同,就需要依据雇佣或承揽的规定。在雇佣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条,须存在重大原因才可即时通知终止。而在承揽的场合,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49 条,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但是承揽人有权请求约定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定作人赔偿合同的履行利益。

三、分析与借鉴

各国多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问题都进行了类型化。而我国采用了民商合一体制,委托合同作为一个“兜底性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包含实在太广,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其他受托行为都可统一于传统民法典的委任契约之下。这时如果仍然只是统一的规定其损害赔偿范围,难免顾此失彼,挂一漏万。因此,也应对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笔者同意将委托合同进行区分的思路,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的不同,对损害赔偿进行不同的类型化。

(一)无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如德国、瑞士、法国等,均将“不利时期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害”作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德国仅规定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却没有规定委托人解除合同时对受托人的赔偿义务。原因在于除了德国是无偿的委托,其他国家的委托虽然原则上是无偿的,但也存在有偿委托。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不可能只存在委托人受损害的情形。

德国法这种将赔偿限于受托人的“因不利时期解除而造成的损害”应该说是合理的,因为在委托的无偿情形,委托合同的履行完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却无合同利益,所以无论委托人在何时解除,对受托人都难生损害。“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与不利之时期,乃是基于保护无偿合同拘束力的合理信赖。”对德国法的规定,我国未来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二)有偿委托与损害赔偿

在有偿委托的场合,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类型化,兹具体分析如下:

1、任意解除应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解除权基于正当事由而发生的解除,另一种是没有正当事由的解除。前一种解除是真正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是合法行为;后一种解除只有解除之名。如果没有正当事由,而于相对人不利时期为解除基于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委任,没有理由宽容,应当参照其他类型的恶意违约,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应注意的,此种情况下如被解除人按照《合同法》第 110 条之规定要求接触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从而维持合同效力,是否应当准许?笔者认为,参照违约赔偿不等于就是违约,行使任意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具有违约的特征,但又与违约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上,委托合同以信赖为基础,强行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对于委托合同实际上已无意义,而通过对受损害方履行利益的赔偿,一方的损失也已经能够得到弥补,另一方也得到了惩罚。在此,当事人不能选择强制履行的救济,只能被动接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结果。

2、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不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可按照履行利益的损失确定,较为适宜。

3、在委托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取决于其他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履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一般限于信赖利益,较为适当。

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参考 篇9

法定代表人:孙晨洋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峰创国际2105

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加工方:江西国宏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格美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国良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制冷剂R143a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加工产品范畴

产品规格:国标优等品

第二章 委托加工订单

2.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订单1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

2.2委托加工过程中,甲方可视具体变化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30%,若超过30%,双方须另行协商。若订单有所调整,乙方接到调整通知后须按照调整后的订单进行代理加工生产。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3.2按订单情况提供相应的原料。

3.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3.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5甲方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账款。

3.6甲方须严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理加工活动。

4.2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达到行业内优等品级别的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生产加工不符合订单明确的数量和品种。

4.3 乙方代理甲方验收相关原料且负有对原料产品的质量标准把关的义务,并出具原料质量检测报告单,若原料不合格,乙方应拒绝收货。货物重量按照原过磅单(发货单)和乙方验收核实的过磅单对照确定,当原过磅数量与乙方核实的过磅数量误差在0.3%内时,按原过磅单计量;误差超出0.3%时按乙方核实的过磅单计量。如因在代理验收的过程中,未对原料质量及数量把关,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4甲方提供给乙方400吨氯乙烯,300吨氟化氢原料供乙方进行加工生产,乙方须产出300吨制冷剂R143a并负责运送至宁波艾科化工有限公司指定仓库。

4.5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付款及运输约定

5.1认无误进仓入库后,由甲方财务收到宁波艾科化工有限公司的账款且核实相关单据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代理加工费。

5.2乙方未按约定标准交付加工制成品,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

5.3乙方交付加工制成品数量少于约定,应当照数补齐。

5.4货物由槽车运输,乙方承担运费。货物在乙方送达交货地点前,货物的运输及储存的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

5.5额减去20.4万,即为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加工费。

第六章 验收标准

6.1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10%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7.2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的违约金。导致货物损失,须承担该批货物的所有损失。

7.3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章 协议期限

8.1合同有效期限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九章 其他条款

9.1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3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加工合同 篇10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日期

二、甲方提供主要材料耗用定额

零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加工材料名称

单位

材料耗用定额

三、加工费结算定额

零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加工费定额(含税)

四、加工费结算期限

在双方确认挂帐结算后的________月内,甲方付清加工费。

五、生产计划下达、加工拨料核销及财务结算操作规定

1、单批次委托加工的,本合同即为加工计划;多批次委托加工的业务,由甲方另行下达委托加工生产计划书,明确规定加工期限,乙方必须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交货。

2、根据甲方下达的加工计划,甲乙双方办理委托加工拨料手续,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在《委托加工拨料单》上签证确认。

3、产品加工完毕后,甲乙双方办理完工产品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经办人在《加工产品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4、每月结算期,根据当月加工产品数量,甲乙双方办理加工费挂帐结算确认手续,并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前,乙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收取加工费。

六、质量要求

双方另行签订质量技术协议予以明确规定。

七、延期交货的处罚规定

乙方延期交货的,按每延迟一天处以2%的经济罚款。

八、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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