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2月12日颁布实施)

2024-06-18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2月12日颁布实施)(共2篇)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2月12日颁布实施)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2004年2月12日颁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与作用,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3、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4、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人民调解组织应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5、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6、依法及时审理。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各类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公正审理。

7、正确确定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纠纷性质确定。但在司法统计时,应当将每类案件中包含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数量单独立项进行统计,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

8、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9、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帮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

10、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迅速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当前的重点是巩固和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消除空白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运行。为提高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

11、努力提高调解队伍素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今年对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各地利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熟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今后,人民调解员每年都要进行年度培训。司法部将适时利用卫星远程电化教育形式,对人民调解骨干进行培训。

12、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村头”、“地头”、“炕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13、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 形式的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研究、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派出有经验的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法官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但不得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直接发表意见。

14、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的同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5、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调解宣传、培训、表彰等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足额保障。要争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6、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促使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17、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人民法庭、司法所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专项资金使用到位,保障足额的配套资金用于司法所和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保证政法专项编制专职专用,为司法所配备政治上强。熟悉调解业务、懂法律、作风好的干部。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民法庭指导机构,继续落实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法院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对口支援,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物资建设,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2月12日颁布实施) 篇2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 切实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的意见

田发〔2003〕19号

(2003年10月1日)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改革和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信访工作任务繁重,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全力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信访工作,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领导和部门责任制

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协调、谁接手协调、谁负责到底的”原则,形成分级负责,层层明确的工作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主要领导要始终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过问信访工作,亲自协调处理重大或疑难信访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积极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具体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各级领导要树立大信访意识,转变就信访抓信访的观念,把信访稳定的着眼点放在基层,把信访稳定的落脚点放在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上,要深入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认真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加大对信访问题的处理力度,实行首访接待责任制,做到苗头抓早、矛盾抓小,努力减少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和信息报送制度

两镇、九个街道都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室,安排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村、社居委成立以党支部(总支)书记或村委会、社居委主任为主任的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和信访信息报送工作。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居委,大事不出镇、街道。同时,要加强信访干部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咨询工作,使涉法信访问题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得到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信访信息工作是控制和减少群众集体上访、把握信访工作主动权的重要措施。全区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都要确定1至2名专(兼)职信访信息员,各村和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一名领导为兼职信息员,使信访工作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做到农村到村民小组,城市到居民小区楼栋。信访信息员要保证做到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迟报、漏报、不报重要信访信息,贻误超前做工作的时机,致使发生大规模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淮发[2001]1号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对劝阻无效到市、去省、赴京集体上访的,有关单位和镇、村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在规定时间内跟踪劝阻接谈,并协助上级机关做好劝返工作。

三、做好矛盾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

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事件。对待信访工作要注重工作方法,早发现、早介入,快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不消极应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提 1

高一次性办结率。建立健全信访热点问题预警、排查机制,做好超前工作。对一些信访热点问题和引发集体访的隐患,定期召开例会,排查分析,提前介入,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包案处理及重案领导包案负责制。及时准确地掌握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特别是集体去省、赴京上访的倾向性问题,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千方百计减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要建立群众集体来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和完善防范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超前防范工作。

四、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把从根本上转变群众信访观念作为首要任务,大力宣传《信访条例》、《社会治安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进一步加深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通过深入持久地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使广大群众自觉地遵守信访秩序,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不搞无政府主义,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坚持对重大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处理责任制

重大信访问题主要是重要信访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和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以及上访老户形成的疑难案件。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组织得力干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调查,摸清情况,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思想、教育、法纪等手段妥善解决。各协办单位负责人要积极配合,主动协办,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快办案进度,确保办案质量。一般问题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特别重大问题的处理不得超过90天。

六、严格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激励机制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行责任追究的对象: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党政主要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或就地免职。区委、区政府把信访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作为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在信访工作中麻木不仁、推诿扯皮、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处理。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一年发生3批来区、2批到市集体上访或发生1批去省、进京集体上访的单位,不得评为市、区各种类型的先进单位。对全年实现信访“三无”(无越级集体上访、无越级重复上访、无信访老户)的单位和部门,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对全年来区到市去省进京集体上访人次列前3位的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限期改变面貌。在重点管理期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没有特殊需要不得调离和调整。对连续两年进入市、区重点管理的单位,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七、坚决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不法分子

在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教育群众依法上访,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对以“上访”为名进行串联并鼓动闹事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信访条例,多次无理上访,劝阻无效,造成恶劣影响,危害社会稳定的为首分子,公安机关要坚决予以打击。对出密谋策划,出钱出物,煽动群众上访闹事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牵就。

中共田家庵区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上一篇:13年两委干部干事考核公示下一篇: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