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2024-08-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共11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1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6〕1481号)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请示》(长保发〔2006〕28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17500万元变更为22900万元。变更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出资5850万元,出资比例为25.55%;陕西省电力公司出资1200万元,出资比例为5.24%;上海华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各出资8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3.49%;浙江省电力公司出资650万元,出资比例为2.84%;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华中电力开发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18%;上海市电力公司、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亿力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各出资45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97%;云南电网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江苏昆仑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东北电力水电公司、深圳市国电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75%;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31%;新疆新能集团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澜沧江实业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各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0.87%;重庆市电力公司出资150万元,出资比例为0.66%;西北电网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贵州电网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各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0.44%;天峨宏盛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0.22%。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到中国保监会换发《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2

关键词:保险经纪行业,风险管理,思考

在此,首先本文统一的对国内外战略风险管理进行了描述,仔细分析了其成因、结果和目的;其次,则介绍了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什么是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基本工作模式。通过对保险经纪公司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提出了战略管理的风险因子;再次,根据战略风险管理的相应理论,提出对战略风险的评估和识别以及行业走向的应对方法,最终建立战略风险框架;最后,根据目前保险经纪公司的现状,按照战略风险框架的进程从而分析战略风险管理的情况,提出建设风险管理内部的监制系统,使保险经纪公司现状得到改善,最终使得企业良好发展。

随着全国保险机构的逐渐增多,涉及的经费的数字也愈来愈庞大,从而保险经纪公司的身影出现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也越来越频繁。但是战略风险的管理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自身的尚未完善,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经纪公司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容忽视。在上述背景下,对公司发展过程的战略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探寻出创业型保险经纪公司在战略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降低保险经纪公司在管理方面的不准确性,针对问题进行分析,使其具有借鉴和研究价值。

一、国内外的研究状况

目前具体对于保险经纪公司的战略风险管理的问题研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系统化的研究模型及结论。据我们所了解到,风险的基本定义是由于损失的不确定性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战略风险也可简单理解成企业整体损失的不确定性。

企业战略管理研究可以大概分成三个阶段:以SWOT方法分析为基础的经典战略管理阶段,对企业内部环境和外在条件系统分析的阶段和最终确立企业战略的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的战略方针是以五种竞争力量作为模型,价值链的分析作为基础而确定企业战略;到了90年代以后,战略理论开始多方面发展,以核心能力理论、超越竞争型理论等新的战略管理理论为主。

Christopher J.Clarke指出企业的战略执行能力比提出的战略质量本身重要,在把风险管理贯穿于战略经营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这个问题。2007年,战略风险被描述为“战略风险管理关注的是商业运营中的几个关键因素。有时战略风险会改变价值创造的基础,将这种价值变成企业的收入支柱;有时战略风险又会影响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在个人层面上,对待企业战略风险,因心理偏见而导致的判断风险,是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使他们了解到风险背后的不良后果和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达到进步的。公司层面上,由于主观偏见而导致的判断风险,是可以通过创建风险评估模块来揭示的。

二、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发展中的隐含的问题

如今,保险经纪行业虽然在国内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与保险行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规模还比较小,专业水平低下。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受外部市场和政府政策的影响,同时也受内部股东自身的背景单一、组织结构不够完善、专业服务能力较低、缺乏人才等问题的限制。此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匮乏等问题也不断影响着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上述问题严重不利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的良性运转,同时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亟需探讨并解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

在我国,外部环境对保险经纪公司有以下两个不利影响:一是保险经纪行业的认可度不够,二是保险经纪监督策略不完善。我国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建立十余年了,其发展也十分的迅速,但是与国外的相比,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存在时间依然尚短,规模也不够,宣传力度也远远不及,导致了社会认可度不高,差距较大。比如在保险市场上,大多数客户并不知道保险经纪公司是干什么的,或者直接与保险代理,保险公司混为一谈,或者被认为是保险公司的展业的渠道之一,这些都非常不利于保险经纪公司展现应有的价值。另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大企业对风险管理的工作也逐渐重视起来,保险经纪人的需求量增大。在2001年和2002年,我国出台了《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首先明确要求了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基础,此政策极大鼓舞了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信心。然而,相关配套的法律实施原则和行政条例的可执行度依然不高,保险经纪监管政策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自身不足对其发展的限制

目前,国内各大企业纷纷成立了自身系统内的保险经纪公司,为战略风险的管理进行铺垫。这个举动壮大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队伍,也充实了保险经纪行业的力量。然而此类保险经纪公司的成立,由于其行业背景的限制,其业务来源多靠行政手段,自身的技术水平较低,不利于保险经纪公司立足于市场,也不利于提高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展业能力。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

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核心应为严格按照保险经纪业务的要求,为投保方提供风险管理、保险方案设计、协助索赔、风险评估等一系列的服务。但部分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机制不够完善,无法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应具备的价值,损害了投保人的权益。如一些保险经纪公司缺乏长远规划,经营机制不完善,最终导致不能有效履行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的职能,从而发生合同纠纷。另外,从业于保险经纪行业的工作人员缺乏完善的管理教导和经营技能,具体来说就是无经验可论,无技能可施。人才的匮乏在很大程度下影响着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和风险管理数据库的缺失,使得保险经纪公司无法真正实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协助客户进行高效风险管理的核心价值。在国内,保险经纪人大都没有发展自己的业务特色,发展形式单一,忽视了立足于市场的根本职能,降低了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战略风险管理的应对方法

保险经纪公司的战略风险管理策略决定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方向,保险经纪公司在各种战略风险管理因素的评估为制定经营策略提供必要的依据,随着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管理现状的不断变化,公司应对自身的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估,以检查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及时根据实际来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降低战略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少公司的损失并对风险进行有效利用,依据风险的性质及战略风险的管理目的,主要有以下的战略风险管理策略:

(一)“转移”策略即是把风险进行转移,例如公司付出一定的代价将风险以某种方式转嫁给他人承担,将战略风险的最终后果转移到其他地方。

代价则一般指的是盈利业务和利息等,转嫁方式分为再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

(二)“减弱”策略即通过降低战略风险发生的几率或者削弱降低后果的严重性来控制战略风险的损失。

战略风险减弱策略不能消除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

(三)“自留”策略前提是公司拥有足够的实力,能够承担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风险自留就是公司用其自身的内部资源来弥补损失,直接将损失冲减利润计入成本中。

因此,我们对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战略风险管理的建议如下:一是依据提供的风险分析,结合风险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发国内寿险市场,实现产寿险发展的平衡;二是针对保险经纪制度的缺陷,所造成的经营风险问题,积极向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反映,促进加快完善保险经纪法规制度;三是适当增强对保险经纪公司的从业限制,积极吸纳和培养人才;四是对战略风险进行模拟虚构,作出应对备案,大力开发增值业务,拓宽自身的服务渠道,最终促进自身的良好建设。

四、结语

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应该坚持“以技术为根本,以客户为中心”的运作理念,坚定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站在他们的立场上思考改进。战略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加强风险管理量化技术的落地是保险经纪公司的重中之重。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展业竞争日益尖锐,应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实现自身的价值,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勾勒保险经纪行业的美好蓝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陈鹏.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研究[J].山东经济,2007.

[2]黄英君.论我国产险公司分散性业务营销模式的创新[J].保险研究,200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3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

(保监产险〔2009〕995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报批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09〕25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险):A24G01Z01090923;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2090923;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3090923;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4090923;

5、特种车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5090923;

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6090923;

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7090923;

8、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8090923;

9、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9090923;

10、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24H01F01090923;

11、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24G01F02090923;

12、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24H01F03090923;

1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4H01F04090923;

14、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A24H01F05090923;

15、自燃损失险条款:A24H01F06090923;

1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A24G01F07090923;

1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24H01F08090923;

1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A24H01F09090923;

19、附加换件特约条款:A24H01F10090923;

2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A24H01F11090923;

21、新车特约条款A:A24H01F12090923;

22、新车特约条款B:A24H01F13090923;

23、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24H01F14090923;

24、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A24G01F15090923;

25、教练车特约条款:A24H01F16090923;

26、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A24H01F17090923;

27、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A24H01F18090923;

28、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24H01F19090923;

29、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24H01F20090923;

30、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A24H01F21090923;

31、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24H01F22090923;

32、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A24H01F23090923;

33、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A24H01F24090923;

34、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A24H01F25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4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205号)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关于设立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们双方在北京市设立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其名称为“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Shin Kong & H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二、核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三、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

四、经审查,核准闻安民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蔡雄继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潘柏铮、谭向东、王东辉、邱玉芳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陈日进、黄尚夫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张振岭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方正培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谢志军、黄添富担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五、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

(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六、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北京万达广场B座写字楼15层。

七、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你们双方据此到我会申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5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266号)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庆分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开业。

二、经审查,张敬波、李京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张敬波担任你公司大庆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李京担任你公司大庆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7号成基大厦5层。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黑龙江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6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7〕1523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

二、经审查,董俊武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4楼。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深圳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7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解决部分保险产品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推动财产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立即对本公司所有正在使用的保险产品(包括分支机构在保监局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凡存在如下问题之一的保险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如需继续使用的,应作出修改,并重新报保监会备案:

(一)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有失公平性原则的内容的;

(二)“有条款、无费率”的,或者有费率但费率已不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清理整改工作,并将修订后的保险产品重新报保监会备案。报送备案产品时,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保险产品整改情况的清单,包括被整改保险产品的名称、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监管机关以及处理结果(被修改或被废止)。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将本公司有关保险产品清理整改情况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并切实承担起监督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责任。

三、各保监局应加大对未依法履行保险条款和费率变更申报程序即擅自修改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在2008年12月31日保险产品清理整改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有继续使用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有问题保险产品的,保监局应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从严、从速作出处罚。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借鉴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成熟经验和技术,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历年来的经营数据,研究制定标准化的指导条款、测算有关商业风险的纯风险损失率数据并予以公布,逐步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在开发设计有关保险条款、费率过程中(特别是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缺乏基础数据、缺乏经营经验的问题,探索和推进保险条款、费率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8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449号)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筹)开业请示》(金盛发〔2009〕1-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二、经审查,阎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其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21楼01、02、07单元。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天津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9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6〕892号)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林分公司开业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06〕160号)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二、经审查,周丽萍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其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吉林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3068号吉林省邮电管理综合楼第1、5、6层。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吉林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10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9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营销人员(以下统称为“保险营销人员”)团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以及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得委托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完善团队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当明确被增员人员的标准、条件、培训方案、计划和业绩考核标准,不得仅以增员数量提供物质或者现金奖励。

(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应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可以只做业务,不增员和管理保险营销团队,且不得在计酬制度中有歧视性规定。

(三)公司应当与每一个招聘的保险营销人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公司不得接受未签署委托协议的任何人的保险业务,不得向其支付保险手续费或类似费用。公司应对委托协议妥善保管。

(四)公司应对增员保险营销人员的人员予以授权,被授权增员的人员应当是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正式保险营销员,并且没有投诉、误导等不良记录。

三、规范增员管理

(一)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

(二)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

(三)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必要条件。

被增员人员自愿购买保险产品的,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

四、规范押金管理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保险营销人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不得因约定以外其他理由扣减押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向保险营销人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单独核算与管理。

五、维护保险营销人员计酬制度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提供给每个保险营销人员完整的计酬制度。公司修改计酬制度时,应当及时告知保险营销人员有关调整情况。

六、落实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公司应当保证保险营销人员完成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每年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建立健全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档案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11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5〕227号)

黄金荣:

对于你提出的要求我会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申请,我会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会未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也未实施任何其他行政行为要求旅客必须购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根据我会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上述两家公司均不存在通过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销售车票的方式强制收取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行为。

因此,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问题,建议你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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