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2024-06-19

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共8篇)

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篇1

(郑政〔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豫办〔2003〕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和优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民内部矛盾起因的复杂性、行为的对抗性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越来越明显,纠纷内容愈益复杂化。人民调解在建立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采用人民调解方法化解当前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2.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实际、富有成效的人民调解制度,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推动人民调解与时俱进,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各级要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和豫办〔200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调处工作机制,为我市的跨越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3.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完善和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负责处置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等,负责组织本辖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巩固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实际,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状况进行深入调查

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做到全市每一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把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5.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要建立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在集贸市场、民营企业、流动人口聚居地、行业协会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跨单位、跨行业、跨区域的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条件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应选聘人民调解员或调解信息员。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6.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采取选举方式择优选聘群众威信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回访、文书归档及统计上报等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常住人数比例进行配备。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平均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7.严格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人民调解员要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推行聘用制和任期制,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多头兼职现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

8.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大力组建以专家学者、大学生、法律服务人员、政法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公职人员等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9.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工资待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调解业务经费、补助经费等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财政预算,确保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10.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市级暂按每年100万元拨付,县(市、区)、乡镇(街道)按常住人口数(含居住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分别暂以每年人均0.5元、1元计算,由同级财政负担。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以所在地农民的平均收入的70%为标准(依据上年底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人民调解员的办案补助,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司法局核定的调解成功案件数暂以每件30-50元标准予以解决。

1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拨付和使用。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标准计算当年经费数额,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分别拨付至市、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市司法行

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金额,按比例分上、下半年拨付至各县(市)、区司法局,确保专款专用。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季度按调解成功案件(须制作调解协议书)数量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经费,并向人民调解员兑现补助。

五、拓展人民调解领域

12.促进和推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重大社情报告机制、社会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在做好传统类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医疗保险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13.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和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和信息员的分类管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信息员建立服务档案。

14.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要健全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免费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并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市司法局负责培训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15.规范人民调解专用场所。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固定的调解场所,调解场所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在该场所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徽章。

16.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的制作、装订和归档程序。

17.完善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全市每两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次人民调解表彰会议,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等活动。

七、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18.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仅要善于发挥运用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而且要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实实在在地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各有关

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尽到自己的责任。

19.各级要切实负担起具体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把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作为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大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力度,加快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及时为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增强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0.科学整合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法院、信访、综合治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篇2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篇3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篇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保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扎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四区一市’”奋斗目标,按照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健全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努力提高新居民服务管理精准化水平,积极探索实践具有湖州特色的新居民服务管理模式,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维权机制和政策措施;着力提高预防、控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能力。

二、公共服务

(三)加强就业服务。实施新居民和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实行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新居民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加强区域劳务协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市外劳务和就业训练基地。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

(四)加强社会保障服务。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落实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救助管理程序,深化以市救助管理站为龙头、中心城区2个流动救助站为依托、县区5个救助管理分站为支撑的“125”城乡救助管理体系。

(五)加强新居民子女就学服务。对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并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加强对民办新居民子弟学校的管理与扶持,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六)加强计生卫生服务。继续实行“查孕查环”三免费、优生两免及“三优”指导服务,将新居民子女预防接种和孕产妇围产期保健管理纳入全市预防保健管理范围。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着力做好新居民集聚地区疾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新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七)加强维权援助服务。结合“六五”普法,大力宣传与新居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其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切实保障和维护新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援助、劳动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受理新居民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八)加强文化生活建设。鼓励新居民参加文化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同等享受全市范围内的图书馆、体育馆等各种科学、文化、体育、娱乐设施,组织开展区域性文化体育活动,多层次满足文化需求。

(九)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做好新居民党、团员的信息采集工作,把新居民党团员纳入企业和社区党、团组织之中,加强对新居民中优秀分子的教育培养,把符合条件的及时吸纳到党、团组织中来。各级工会组织要大力推进以乡镇(街道)总工会为龙头,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为骨干,以非公有制企业、新社会组织工会为基础的“小三级”工会建设,努力实现工会组织覆盖每位新居民会员。逐步提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新居民代表比例。将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居民纳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青年)、优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选范围。

三、综合管理

(十)依法加强“以证管人”。全面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履行新居民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主管部门职责,重点抓好新居民基础信息采集和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发放工作。

(十一)依法加强“以房管人”。加强对居住房屋的出租登记管理,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落实安全保障等相关责任。加强社会化管理,探索实行委托管理、契约管理、星级管理等出租房屋管理方法。健全协作机制,各级综治、建设、公安、税务、工商、消防、电力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公共场所等的依法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依法加强“以业管人”。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行融居住生活、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新居民服务和管理业主责任制,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与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登记就业新居民的相关情况,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和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依法加强“以信息管人”。建设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促进各类信息的有效整合,实现地区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与新居民流出重点地区的协作交流,建立完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建设新居民服务管理信息网站,方便相关信息查询。

四、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网络,按照“统分结合、虚实结合”的原则,服务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筹解决涉及党委政府层面的宏观问题以及收集、汇总新居民愿望、诉求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新居民具体政策的制订、实施。服务管理专门机构不仅要承担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任务,还要承担基础信息采集、居住证受理发放、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等具体工作;在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既要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做到紧密协作、形成合力。

(十五)强化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不低于上登记在册新居民8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协管员,特别是织里镇要严格按照要求配足配强,履行好新居民服务管理的职责。要强化日常管理,严格协管员的录用、管理、使用、考核和教育培训。强化工作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篇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我县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38个,调解人员925人。己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达2000余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平安昌宁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城乡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

—1— 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开发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平安和谐昌宁服务。

(二)工作目标。一是建立完善两项制度。建立完善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需要的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二是实现一个增强、一个提高。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强调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三是建立健全两项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四是落实“四防”、“四不”要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防止群体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小纠纷不出村(居)民小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县。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规范设立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覆盖面达到100%。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人

—2— 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保证组织健全,工作全面开展。在村(居)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基层调解体系、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逐步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区域延伸,力争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的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退休干部、教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整合各类人才资源,继续加强兼职人员调解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结合新时期工作需要,加快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落实人民调解的标牌、印章、—3— 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基层,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乡(镇)要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调处中心由乡镇党委分管领导任主任,政府分管领导、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承担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处理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参与调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具体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矛盾纠纷的调处控制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乡镇、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每月开展1—2次排查活动。重大活动和节庆日期间等敏感期,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及时全面的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积极调解矛盾纠纷,重点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

—4— 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城乡建设中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维权等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事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提前介入,定期进行社情民意分析,科学把握纠纷发生的规律,做到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逐步建立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城乡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五)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大力推广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分流、联动、调处、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规范运作。建立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和诉前劝导制度,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推动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继续推进、巩固和完善调解进交警、进医院工作。积极探索“民事纠纷人民调解诉前前置”的制度,即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均须出具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证明;民事纠纷到法院诉讼的,法院在立案前先行问询了解是否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取得经调解为未达成协议证明。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应当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不收费等特点,引导、指导当事人到纠纷所属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推动人

—5— 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质量,防止矛盾激化。

(六)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新时期我

—6— 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预警防范体系建设范围,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和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组织实施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乡镇要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关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总人口人均不能低于0.3元计算。建立稳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

(三)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建设和管理,配齐配强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司法所在指导人民

—7— 调解工作开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理论、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积极营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达到带动一片、影响一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的良好效果。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篇6

黄政发〔2011〕21 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及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 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防震减灾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地震监测预报网络,各县(市)都建有地震台站,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到 2020 年,全市农村民居建设达到 6 度设防标准。建立比较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90 分钟内救援队伍能赶赴受灾现场开展救援,24 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基础工作

(三)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 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开展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和地震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十二五”期间,争取省地震局支持,建设大冶市地震台,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监测预报基础工作;加大维护力度,改善现有地震台的观测环境,保障我市形变台站、阳新无人值守台站和地震信息节点的有效和安全运行,确保观测数据实时有效地传输到省和中国地震局,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提供可靠的震情信息。

(四)加强群测群防工作。要积极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即“三网一员” 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每个乡(镇)、村和社区明确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防震抗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三、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

(五)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与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地震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要把经地震部门确定的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管理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加大城市危旧房屋、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加固和改造力度,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设施进行拆迁或加固改造。

(六)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出台农居工程扶持政策和措施,单列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地震安全农居专项基金,对农村民居新建、改建房屋每户给予 1000-2000 元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民在改造和建房时采取科学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安居家园的积极性,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七)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按照高于我市地震基本烈度的抗震设防要求(即 0.10g)进行设计和施工。

(八)全面提升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严格落实交通、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对危险线段、控制性工程的抗震设防,适当提高设防标准,使之具备紧急情况下综合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九)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和登记制度。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协调联合机制。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建委、房产局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要将抗震设防要求贯穿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震能力。

(十)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十二五”期间,应完成黄石城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要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修订完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开展预案演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

(十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自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公安干警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加强以公安消防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十三)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建设平安社区为重点,结合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医疗、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黄石城区依据发展规划、每年建设 2 处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面积逐步达到与城市人口相适应。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标志。

(十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建设,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商务局应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五)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根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专项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十六)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应对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等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地震行政许可纳入行政审批的范围;市城区(开发区)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机构和专项经费,切实保证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十七)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分解细化防震减灾目标任务,要研究完善防震减灾考核指标体系和经费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的内容,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十八)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地震、宣传、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的“五进”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和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十九)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投入与政府财政收入比例同步增长。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改委、城建委、规划、房产等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建设工程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建设行政部门和地震部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后,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的,可授予相应称号。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有关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发改委、城建委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对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篇7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 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为核心,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大力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进一步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总体目标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财政农业科研项目实现从立项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基本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规范有序,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基本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主要农业科技研发单位研发人员每百人年申请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达到12件。

3.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实施分类指导,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

二是坚持产业导向。着眼农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装备, 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加快实现产业化。

三是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效, 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市场空间, 加快产学研用融合, 培育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是坚持重点突破。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重点,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引导育种研发单位有针对性地创造知识产权, 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提升核心竞争力。选择一批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提升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和维权水平。

4. 主要任务

(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 推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主要农业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业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机制, 开展财政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健全农业重大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有效规避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完善评价体系, 切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纳入科研人员绩效和职称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单位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3) 培育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培育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合作, 扩大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等公共信息。大力发展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 加强业务指导, 规范服务行为, 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 培养专门人才,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涉外事务处理能力, 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境外知识产权。

(4)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发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诚信自律、维权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权利人主动保护、自我维权意识。

(5) 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 推进建立公平、公开、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功能。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联营、入股等利益分享方式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6) 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展示交易公共平台, 推动实施品种权交易规则和标准合同, 加强价值评估、融资、法律等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开展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 促进遗传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遴选发布农业知识产权重点产业化项目名录,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7)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强化农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 加强决策支撑,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质量考评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8)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处理农业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国内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研发机构、企业交流合作, 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5.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协调指导, 细化政策措施, 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对项目结题的知识产权验收和结题后知识产权运用的追踪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请和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申请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

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 篇8

农农发[2010]5号

(接上期)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六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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