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的合同

2024-07-14

施工工程的合同(共8篇)

施工工程的合同 篇1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也分为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分11 个部分,共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合同条件后有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 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2 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不同点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1)合同的完备性不同。

FIDIC 更加完备,如第2.4 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6 条对职员和劳工(雇佣、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监督等),第7 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样本、检查、检验、拒收、补救工作、拥有权、矿区使 用费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示范文本》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2)施工期的规定不同。

FIDIC 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示范文本》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而实际的竣工日期是指如果工程通过验收检验,承包商递交竣工报告的日期。综合第32.2 条“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从中可以看出《, 示范文本》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一是发包人对工程的修改意见。而这两个因素都常难以确定,即使是确定的,也还有一个28 天加14 天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不工作的日期在其中,这些都容易使承包人对“工期”这个重要内容予以淡化。

3)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同

FIDIC 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

《示范文本》中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以上定义可见,两种文本中的工程师都是受雇于业主的,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但《示范文本》中对监理工程师权利的规定与FIDIC 比,受限很多。(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的决定权受到限制。

FIDIC 第4.4 条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而在《示范文本》第38.1 条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可见,FIDIC 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分包决定权,而我国的分包决定权在发包人。从便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发包人要求的分包,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认可。

(2)监理工程师开工令的效力有限

FIDIC 第8.1 条规定:“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 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而《示范文本》第11.1 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虽然我国的监理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的权力。但《示范文本》中只规定了承包人按时开工的义务,未提及“开工令”的效力,两种文本未能相互照应,使承包人有机可乘,因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3)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权利被限制

FIDIC 第13.1 条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除了对承包人提出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有主动控制权外,其他方面基本处于被动控制位置。如《示范文本》第29.1 条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示范文本》第30 条规定“: 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由此可见,FIDIC 中工程师对待变更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而我国《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此是无权干涉的,虽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但此时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仅仅是为了适应发包人的变更要求而作出的,显得及其被动。

(4)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的审核权也落空

在FIDIC 中,业主依据工程师各阶段开具的支付证书付款,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只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工程量的核实工作由业主完成,这样由于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审核权的落空,导致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同时也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素质的提高,使得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懂管理的高职能复合型人才难以引入到监理行业中来。

(5)对承包商代表撤换的权利受限

FIDIC 第4.3 条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而《示范文本》第7.4 条规定:“承包人如需更换项 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6)监理工程师的撤换。

FIDIC 第3.4 条规定:“如果业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 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业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而《示范文本》第6.4 条规定:“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权力受到了较多的限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不高。而建设监理制度产生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专业化、社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取代建设单位低水平、低效率的简单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约束承发包双方的违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该对监理工程师寄予高度的信任,赋予其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的相应权力,使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严格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使真正有水平的人员来从事监理工作。

4进度计划规定不同。

FIDIC 第4.21 条对承包商提交月进度报告的期限、份数、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示范文本》第10条规定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计价方式不同。

FIDIC 是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报的单价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业主按照据实测量

得出的数额支付款项, 以此也称为”复测合同”。而《示范文本》第23.2 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计价方式。6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规定不同。

FIDIC 对工程各阶段付款做了具体规定, 如第14.2 条预付款保函的提交、预付款开始抵扣的时间、扣除方式、扣除比例、特殊情况等;第14.3 条、第14.4条、第14.6 条进度款支付内容、方式;第14.5 条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材料的预支款额、抵扣比例;第14.7 条预付款、进度款、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第14.8 条延误支付的责任、处罚金计算方法;第14.9 条

保留金的释放时间、示范比例的计算方法;第14.10 条~第14.14 条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方式、责任等;第14.15 条支付货币等等。而《示范文本》第24 条、第25 条、第26 条对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也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抵扣方式、计算方法。

7工程保修期不同

FIDIC 对缺陷期的要求为:次要部位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期的延长不超过竣工日后的2 年。《示范文本》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建筑市场高度发育的国家,工程质量普遍得到提高,质保期相应短一些。根据我国的建筑市场情况看,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应不低于《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好。

8适用范围不同

FIDIC 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因此有人称FIDIC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的“圣经”。《示范文本》基本适用于我国各类公用建筑、民用

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说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进行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两个重要依据。本文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条件,增强合同条件的实用性、可操作

施工工程的合同 篇2

2013年7月1日,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GF-2013-0201, 下称2013版施工合同) 正式施行。作为建设领域和建筑行业的每一位参与者, 都应认真学习2013版施工合同, 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1)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的第7条承诺, 要求承发包双方不签订黑白合同, 这也是新版示范文本对承发包双方所作的特别约定, 双方当事人对此都应引起高度关注。

2013版施工合同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固定化的实质性约定, 是承发包双方合同签定及履行的最重要的权利义务, 也是新的行业交易习惯中的重要内容。协议书在原1999版施工合同基础上增加的第7条“承诺”规定:“a.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b.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c.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在采用新版施工合同签定时, 双方互相承诺不再对本工程再次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其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黑白合同问题。

黑白合同问题在之前的合同签定中是比较常见的问题, 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 许多案件中当事人除了备案合同外还私下签订了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即我们常说的黑白合同, 或阴阳合同, 这成为一类难以解决的复杂司法问题。对此, 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但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也就是说黑合同的效力很低, 在工程结算时黑白合同应以白合同为准, 即以备案合同为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筑市场出现的黑白合同问题所做出的明确的处理原则。但是, 司法解释施行后, 黑白合同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抑止, 其重要原因是双方的合同中对此并无相应约定。因此, 2013版施工合同的协议书要求当事人所作的上述特别约定, 对于规范市场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管理,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承包方、发包方都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的专业职能部门、制定施工合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合同管理人员, 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来加强施工合同的严格管理、以保证施工合同履约过程更顺畅, 更合理。同时要求每一位参与人员要有全员、全过程的资料管理意识, 即整理过程证据的意识, 以此适应新版合同中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

通过学习新版施工合同, 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 作者认为承包方、发包方在应对新版合同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及时做好现场签证。对于临时修改或追加的部分一定要及时做好现场签证, 并要有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这种及时做好现场签证的意识是双方依约索赔的的证据。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加强造价管理, 是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b.建立健全严格的档案记录制度和资料保管制度, 对于合同履行期间的技术交底、现场会议、设计变更、图纸管理、现场签证等都要设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注意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对于信息资料传送, 要有签收记录。

c.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明确项目负责人签证的权限和对项目负责人的量化考核制度, 使项目负责人在工作权限范围内发挥最大的效能作用。坚决杜绝项目中的该签不签、该赔不赔的情况出现。

d.由于新版施工合同中对索赔有严格的时效要求, 所以特别需要承发包当事人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 逾期提出将可能不予受理, 在有效时间内不提出会被认为放弃签证或索赔的权利。

e.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必须做到全面、全员、全过程交底。不同部门之间要互相交底, 对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关系都要进行交底, 这样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和管理, 对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合同内容也要进行交底, 其中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其他承诺等相关资料。不仅对于签定了的主合同要进行交底, 在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当出现补充材料、补充协议及其它签证行为的时候, 各相关部门人员之间也要开会互相交底。

f.承发包双方都应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履约管理知识的培训,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合同的合理顺利履行

3)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的一系列保险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工程保险”第2款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是根据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建筑法》第42条的规定新增的工程保险的险种。这项规定, 正是切实保证双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体现。在以后的工程实践中,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如施工企业未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以上是作者在学习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的几点学习体会, 借此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及工作起到帮助及指导作用, 并希望通过学习新版合同, 能够全面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本文通过作者对2013版 (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分享学习好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的重要意义, 为建设领域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打好理论基础。

关键词: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施工工程的合同 篇3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

1.重视施工合同订立的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合同主要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条款》二部分组成,并附有八个附件:《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履约保函》、《发包人支付保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从实际竣工结算审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工程所采用的合同文本也正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及条款也比较规范。但也有个别工程只是简单地草拟一纸合同或协议书,仅说明工程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更有甚者,竣工结算的送审材料中仅有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等资料,却不见施工合同,原来承发包双方当初仅有口头协定,而无书面合同。这样的工程项目在合同订立上显然缺乏严肃性,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一旦遇到彼此扯皮之事,更缺少法律依据,难以裁决。

2.重视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国际上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将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而在我国惯用的方式是将合同划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方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规定调整的范畴,便利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

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业主和承包商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所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如某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为固定价格方式,适逢施工当年各种施工材料大幅涨价,黄砂竟然涨至平时的二至三倍。由于承包商缺乏预见性,导致该项目资金运作发生困难,差点不能如期完成。而在竣工结算审计时,承包商又以种种理由增补签证,试图弥补在建材上多支出的费用,审计人员对不合理签证一一否决,同时明确向其指出,固定价格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3.重视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

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同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比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而投标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也为优良,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质,按照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好生想不通,因为按照规定,工程结束后,如果实际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承诺标准,则需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人工费5%的罚款;如果实际达到的质量等级为优良,则不奖不罚;而现在施工单位做到优质,却必须按工程人工费12%进行奖励。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但因为合同中没有制约,或写明奖励范畴,反面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再比如,某学校实验楼工程按性质应当属于科研用房范畴,但由于施工合同在补充条款一栏补充说明,学校内所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均套用教学用房范围,从而使得业在竣工结算时省去一笔不小的垂直运输费用。

又比如,按现行定额和文件规定,当单位工程中某些项目被建设单位单独分包时,总包单位可按一定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争议最多的也正是关于配合费的问题。如某单层厂房地面由分包单位铺设地砖,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业主认为总包单位没有进行任何配合,按规定收取15元/M2的配合费不合理。承包单位则认为收取15元/M2的地砖配合费是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合理合法。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那么这时如果合同中有对这方面的条款制约,就可以参照合同精神来执行,避免僵局。

上述合同条款制约是业主针对承包商而言。反之,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由于分包单位(水电、装饰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不到土建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则不应由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定时通盘考虑。此外,现在有些建设单位由于资金不足,故意借竣工结算审计等理由来拖延付款时间,而承包商由于有求于建设单位,常常忍气吞声,不愿催讨应收款。为此,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付款时间和进度的违约与索赔等问题,在合同中进行明确限制,以维护自身利益。

4.重视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

施工合同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施工合同条款的措辞上应仔细斟酌,反复推敲,防止出现歧义并导致日后竣工结算出现争议。如某工程施工合同写明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在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一栏写道:钢筋含量除外,设计变更按招标下浮率同比例调整。于是竣工结算时,业主与承包商对“除外”这一表述各执一词:业主认为,“除外”是指钢筋含量不在固定价格结算风险范围内,应当按实计算,同比例下浮。承包商则认为,“除外”是指钢筋不在下浮之列。当然凭经验,我认为业主的解释更为合理,但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样表述引起争议也就不足为奇了。

施工工程的合同 篇4

工合同范本

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程序,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依照履行。第一条

工程

设计技术条件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范围及技术要求

1、地质资料由__________提供给设计方

2、地震烈度 地震基本烈度

钢结构建筑抗震等级 注:气象资料由承包方按国家现行规范选取

3、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 长度 宽度 檐口高度

跨度 M跨 屋

度 % 行车轨顶面高度

柱网尺寸 M

×M4、结构设计荷载 屋面均布活荷载

附加悬挂荷载

行车型号

行车制造厂商及操作方法

屋 面 风 机 荷 载

5、材质设计要求 立柱、屋架梁架梁梁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檩条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支撑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型钢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用于围护结构的自攻螺钉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其它材料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吊车

梁 材质

构件颜色

备注

6、屋面设计构造要求 外 层 板 品牌颜色:板型:备注: 玻纤保温棉 厚度:有箔 内 层 板 厚度:颜色:板型: 透 光 板 材质:板型:透光度:

% 天窗或通风屋脊

机械通风设施

外包角及收边板 材质厚度:颜色

7、墙面设计构造要求 外 墙 板 品牌颜色:板型:备注: 玻纤保温棉 厚度:有箔:无箔: 内 墙 板 板型:颜色:材质厚度: 外 墙 门 尺 寸 高:宽:总面积: 窗 玻璃:厚度:窗材质: 窗

寸 长:宽:总面积: 雨

篷 长:外挑宽:

高度: 女儿墙 高度:颜色:厚度: 其它

外包角及门窗泛水收边板 材质:厚度:颜色:

8、其它设计要求 天沟 天沟形式:材质:厚度: 下水管 直径:材质: 基础 由发包方施工及提供 防火等级、防火涂料 耐火时间:分钟:材质: 基础螺栓 材质根据设计要求,由______________提供。

9、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10、发包

方提供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经发包方确认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详见第一条相关的内容和最终报价书的报价范围。

二、±以上钢结构原辅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及发包方委托的钢结构施工图设计。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

四、本工程运输由_________方负责,运费_______在本合同造价内。

五、本工程基础设计由________方负责,基础施工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六、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工程造价 工程总造

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具发票:材料、制作费___________万元,技术服务及安装费___________万元。第四条

工程设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负责本工程基础土建的设计。

1、发包方委托承建方负责本工程基础土建的设计。

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以上钢结构部分的设计,发包方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工艺条件及技术条件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提供全部相关的技术条件和工艺条件,以供承包方进行设计。

3、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的设计院须对承包方的钢结构施工图进行审核、签证,并在施工图进行会审交底后作出书面确认,如在五天内仍不作出书面确认,视为已被确认。 承包方责任

1、承包方必须按现行国家钢结构相关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技术条件进行设计,发包方的超规范要求必须书面告之,承包方在国家规范允许的范围

内给予适当倾向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篇5

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无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要考虑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因此,投标报价较高。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1)工程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差异。

2)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这样,可以使承包商在报价时能够合理的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1年之内),双方可以不必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可能对承包价格的影响。

(2)可调总价合同。这类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1年

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由于合同期较长,承包商不肯能在投标报价时合理的预见1年后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因此,应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方法和依据。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作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一般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商相应报酬。

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由于早签订合同时,业主还不可能去为承包商提供用于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在合同中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方法。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业主需要承担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而也就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篇6

一、《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最高院《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无效

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违法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三大类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没有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则会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中标无效导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况:

1、第50条: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恶意串通;

2、第52条:招标人泄漏招标情况或标底;

3、第53条投标人串通或行贿;

4、第54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第55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6、第57条: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以上六项是因为招投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三)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违法分包的行为表现

a.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b.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c.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d.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非法转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四)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时间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均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处理方法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由有过错一方赔偿给无过错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的财产进行返还。此时请求赔偿,应当具体三个条件:

(1)存在损害的事实,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有过错。

(3)损害赔偿与过错有因果关系。

2、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处理办法按下列原则处理:

(1)双方都有权停止履行合同;

(2)对施工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3)对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确认;

(4)发包人依据实际工程造价给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5)免去双方违约责任,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工程已完工,合同被确认无效

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确认;

(2)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建设工程在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也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施工工程的合同 篇7

1 工程变更的法律特征

1.1 工程变更具有强制性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工程变更 (合同变更) 应建立在合同双方 (业主与承包人)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没有业主或承包人的事先同意是不能进行工程变更的。但在FIDIC条款 (或《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 的规定中, 工程变更并不是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协商一致为前提。只要工程变更在客观上需要发生, 监理工程师就可以 (在业主批准后) 提出, 而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后必须执行。只有变更工程的造价问题承包人才可以在执行变更工程的过程中向监理工程师 (及业主) 提出, 并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造价确定原则协商解决。

1.2 工程变更令是工程变更有效成立的前提

合同法规定, 合同双方达成的变更协议是执行合同变更的依据, 没有变更协议的合同变更是一种无效变更或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FIDIC条款 (或《范本》) 规定的工程变更中与此有所不同, 其特点是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变更令是工程变更有效成立的依据, 没有监理工程师变更令的变更是一种无效变更的行为,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有权不予签证。

以上是工程变更的主要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 当工程变更超出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变更形式, 特别是超出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变更范畴时, 一般不能按工程变更的规定由监理来处理, 而应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或合同条款的其他相应规定执行。

2 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2.1 根据FIDIC条款及《范本》的有关规定, 工程变更的类型

(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 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 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形、位置和尺寸;

(5) 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 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2 根据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 工程变更的类型

(1)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鉴于施工现场情况的变化, 或出于施工便利, 或受施工设备限制, 或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障碍, 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 可以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2) 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业主想扩大工程规模、提高设计标准或加快施工进度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 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偶然发生的各种问题等各方面的情况, 综合考虑后, 提出认为需要的工程变更。

(4) 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根据本地的整体规划及农田水利灌溉等的需要, 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

(5) 设计方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原因, 提出相应的工程变更设计。

3 工程变更的上报、审批原则

(1) 变更设计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原则,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 符合节约能源、少占耕地、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营业、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2) 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 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 如合同中无此单价或因变更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经承包商提出单价分析数据, 监理工程师审定, 业主认可后, 按认可的单价执行。

(3) 在没有得到业主同意及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的工程变更令, 承包商将不能实施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 否则面临不予计量、支付的风险。

4 工程变更的费用确定

4.1 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

根据FIDIC条款及《范本》的有关规定, 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计量结算。其中, 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原则:其一是约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 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工程细目者, 原则上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工程细目的单价来确定工程造价;

(2) 小型变更工程, 可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计日工单价作为计价的依据 (大型工程使用计日工单价作计价依据会损害施工效率及资源的使用效率, 故该方法不适于大型变更工程的计价) ;

(3) 工程量清单中虽有相应工程细目单价但不适用时, 如满足下列条件, 则 (对超出部分)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作为计价依据:

①该工程细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

②该工程细目实施时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工程量的25%。

(4) 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工程细目的单价, 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授权和业主、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工程细目单价。且下列文件是协商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依据:

①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

②承包人投标时提交的单价分析资料及工程量清单中相关细目的单价。

4.2 工程总价的变更原则

根据《范本》合同条款第52.3条的规定, 按变更工程单价确定原则计算出来的单价, 并不一定是变更工程的最终造价。其合同条款规定, 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 (又称移交证书) 时, 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 (这里的“有效合同价格”是指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合同价格) 的15%, 这种总额超过或减少15%或以上是产生于:

(1) 根据《范本》合同条款第52.1和第52.2款作价过的全部变更的工程累计结果;

(2) 根据实际计量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所作的一切调整, 但不包括暂定金额与物价因素的价格调整。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 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 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该调整金额是针对承包人用于本合同的现场管理费及总管理费中不受上述 (1) 、 (2) 调整额影响的相应间接费的合理调整。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此款规定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并抄送业主。这笔调整金额应只依据上述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那一部分款额 (如为正值, 管理费向下调;如为负值, 管理费则上调) 。

中小型项目, 如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可不考虑此项调整。

5 工程变更的申报与审批的管理

5.1 业主指令的变更

针对业主指令的变更, 承包人应根据业主的意见, 同时根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作指令, 进行具体落实与实施。并将变更资料、签认手续及相关附属、辅助资料存档保存。如涉及工程图纸变更, 则请求设计单位作变更设计图纸。承包人根据上述相关资料, 进一步完善各种手续, 根据工程变更的单价确认原则, 估算工程变更的费用, 按相关要求形成完整的文件后, 在留存底稿的情况下, 一式几份 (一般要求六份) 上报监理单位, 由驻地监理单位核定后上报总监理办公室, 再由其上报业主进行最终的确认。总监理工程师在征询业主的意见后, 签定工程变更批复单及签发工程变更令。承包人根据此工程变更令进行具体的工程实施与合同的计量工作。工程变更令做为合同的一部分, 视为补充合同, 施工参与相关方均应对其给予重视, 并存档保留。

5.2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 首先征询业主的意见, 然后向承包人发出意向通知书, 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文件内容;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同时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承包人在此完善各种上报手续后, 向监理单位上报工程变更估价报告。以后的审批程序同业主指令变更。

5.3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应按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经总监理工程师取得业主的批复意见后, 签发工程变更令、执行。

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 承包商申请。先由承包商提出变更申请及变更内容报告, 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和数量、以及单价和费用, 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

(2) 驻地监理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变更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分析, 收集相关资料, 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 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办公室的工程合同部门。

(3) 总监办工程部、合同部的审查和核实。总监办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 根据工程变更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合同文件的规定, 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 复核变更的工程数量;总监办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 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单价分析提出建议的单价和费用。签属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4)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报告审核后, 报业主单位进行审批。

(5) 业主审批。业主工程部门及合同部门审核;最后, 由业主负责人审批, 签发工程变更批文, 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

(6)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业主的审批意见, 签定“工程变更批复单”及签发“工程变更令”。

综上所述, 对于工程变更的实施, 不管是业主提出, 监理提出, 还是承包商提出, 只有经总监理工程师征询业主的审批意见后, 签定“工程变更令”, 工程变更才算真正的予以落实, 承包商执行工程变更才有保障。因此, 承包商在实施工程变更时, 应积极主动完善工程变更报告, 主动与监理、业主沟通, 在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 争取及时签定“工程变更令”, 尽可能避免工程变更实体实施已完成, 而工程变更批复令还没有下达的现象出现, 以免引起索赔或合同争端。对此, 施工参与各方, 包括承包商、监理、业主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5.4 工程变更价款审批的时效管理

在合同签署中应明确变更工程价款审批的明效性, 工程变更发生时, 为变更工程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同时也防止变更工程价款的确认没有一定的期限性, 而被人为地无限期的拖延。即在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变更发生后, 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d内,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申请报告, 经监理工程师审定报业主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工程变更后14d内不向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申请报告时, 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14d内, 应予以审定后上报业主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审定上报业主确认时, 自变更价款申请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变更工程价款申请报告自动生效。

以此约束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三方对变更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性, 保证变更工程实施的正常进行。

6 公路工程施工中, 变更工程数量的计算与核定的管理

工程数量的计算, 直接关系到承包商与建设方 (业主) 双方的利益, 也容易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因此, 在确认核定变更 (原设计) 工程数量时, 应给予一定的重视。同时计算者应了解、熟悉合同文件及其技术规范对工程量的计算要求, 并且要撑握一定的数学计算方法与规则, 做到所采用的数学计算公式即符合合同文件及其技术规范对工程数量计量的要求, 又能满足相应规定的精度要求, 且能得到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的认可, 最终做到计算出来的数据成果公平、公证、合理。下面举例来说明对某一项工程容易采取不同的计算公式而引发数量上的争议。

(1) 在钢筋工程中, 计算等间距布置的钢筋的主筋、箍筋、架立钢筋等的根数时, 应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N=INT (L/m+0.5) +1

式中:INT为取整函数; L为结构物减去两侧混凝土保护层的长度; m为钢筋的间距;N为所求的钢筋的根数。

一般容易采用的公式为:N=INT (L/m) +1, 即计算者对取整函数 (0.5) 的数量修正给忽视了, 造成所计算的数据成果偏小。在进行大量的此类工程数量核定时, 则产生的数量积累差相应很大;同时与合同文件中技术规范规定的对钢筋间距误差的控制不符, 也不可能得到合同各方的共同认可。

(2) 在路基防护工程中, 计算路基挖方路段不规则坡面防护时, 对坡面面积的计算应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S= (h0+2×h1+2×h2+……+2×h (n-1) +h (n) ) / (2×n) ×L;

式中:h0、h1、h2、……、h (n-1) 、h (n) 为坡面断面的高度;n为坡面断面的位置数;L为坡面顺路线方向的长度;S为所求坡面的面积。

一般容易采用的公式为:S′= (h0+h1+h2+……+h (n-1) +h (n) ) / (n+1) ×L, 采用此计算式所产生的误差是显而易见的, 也与实际面积数量相差较大, 但该计算式却被一般多数人所采用。然而, 其计算出来的结果严重与事实不符。做为从事工程变更计量管理工作的同行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对此, 可以采用较繁琐的对坡面划分多个小梯形来计算验证, 采用公式为:S1= (h0+h1) /2×L1;S2= (h1+h2) /2×L2;……;Sn= (h (n-1) +hn) /2×Ln。再对此多个小梯形的面积进行累加, 即为所求。此计算结果与上述采用第一个计算式的结果是非常相近的, 只是在实际采集坡面数据时要多次分段量测顺路线方向的坡面长度, 其数据的采集与坡面高度数据相对应, 工作量较大些。

(3) 在公路工程中, 对路基土石方的数量计算时, 也出现了与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用路基断面积乘以路段长度不符的现象。例如, 在广东省的某个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软土地基变更工程中, 在确认清除软土 (非适用材料) 及回填料数量时, 其采取的计算式为:

V1=W×L×h全平;

式中:W为路基清除宽度;L为路基清除段落长度;h全平为路基清除全段落的平均深度;V1为计算的工程数量。

采用此计算式与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用路基断面积乘以路段长度不符。其数量误差也很大。不可能求出公平、公证、合理的计算数量。

针对此路基工程的软基清除与换填, 应采用的计算式, 笔者认为应遵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用断面积乘以段落长度是合适的。其应采取的计算式为:

V0= (W1×h1平+W2×h2平) ×L/2

式中:W1、W2分别为路基清除断面1、2的宽度;h1平、h2平分别为路基软基清除断面1、2的平均深度;L为路基软基清除断面1、2之间距;V0为计算的工程数量。

总之, 在确认核定工程变更 (或原设计) 的工程数量时, 应本着科学、严谨、公平、公证、合理的原则, 采取计算精度相对较高、计算式相对较简单的数学公式进行计算。使其结果能为参与施工的各方所共同接受、认可。

7 结束语

本文论述了公路工程施工中变更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对此, 笔者认为, 要搞好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 从事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较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 熟悉合同法, 撑握一定的科学计算方法。同时做好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加强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的了解与熟悉, 为最终做好工程施工中变更工程的合同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2003年)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3.

[2]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与费用监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7.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核措施探析 篇8

关键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审核;审核要点.注重合同管理

一。建设施工合同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管理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控制工程造价及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关键。一份质量低劣的施工合同不仅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起到控制造价的作用。而且会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造成结算久拖不结、甚至出现诉讼的现象。因此,作为合同双方都应该非常重视合同的订立,严格审核合同,确保合同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企业合同实务中常见的一类合同。通过审查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首先,将合同文本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到工程技术尤其是影响到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逐字逐句进行推敲,并审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清楚,如有含糊不清之处则要在标前会议上或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时予以明确。

其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来对照该合同文本,审查是否缺少一些必要的合同条款。再次,审查合同的合法性。通过审查,可以分析评价每一个合同条文执行后的法律后果将会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为报价策略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为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提供决策依据。最后,通过审查,可以发现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之处,即不同条款对同一具体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相一致;还可以发现对承包人不利或有害的条款,如单方不平等条款等;另外还能发现一些隐含着较大风险但含糊不清或自己所不能理解的条款。所有这些,投标者均应向发包人提出,要求解释或澄清。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合同关系和合同文本复杂的工程,投标单位应将合同审查的结果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和合同专家进行审核,以避免或减少相应的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

二.合同审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点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是合同履行顺利的保障。合同审查时。要注意: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合同中是否对责任和奖罚作了明确规定等。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合同关系和合同文本很复杂的工程,应将合同审查的结果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和合同专家进行审核。以避免或减少相应的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审核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阶段。由于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的合同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产生结果都具有约定性.并且有法律条文的指导,因而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可控性。这样就可以把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或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真正傲到合同风险的事前防范。

(2)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目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普遍采用(G 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其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多为空格形式,需双方协商完成,更好地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双方的统一意志。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T作中执行与管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19991313号修订后的(GF 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结合我国建筑业开放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编写的,有较强的操作性。使用这份文本,将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

(3)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招标程序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原国家计委明确了大型基础设施施工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由此看来.招投标工作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置程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大前提,如果程序违法,必将导致合同本身的违法。

三.加强审核的几点措施建议

(1)合同文件及相关条款审核

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编制,并以合同条文为根据,所以结算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合同的完善程度和表达方式。因此,首先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文件及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及会议纪要等补充资料,重点要对合同文件中一些模棱两可的内容进行仔细斟酌,正确理解并且把握原意,若发现合同中存在漏洞,要与施工单位进行认真研究。

(2)注重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履行效果

合同的履行过程实际就是一个造价控制和确定的过程.所以把好合同的履行关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很重要的关口之一。而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托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他们开展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商依据施工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控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的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处理均必须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造价工程师受发包商委托。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有效凭据代表发包商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对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的依据以及要求、处理程序等都必须依据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是代表发包商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对因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造成的失误或过错应由发包商来承担。怎样让他们代替发包商把好合同履行关呢?这就需要发包商在监理合同与咨询合同中对其失误和过错的责任追究条款一定要明确,以促使其履行职责,更好地保护发包商利益。

(3)采取积极措施。弥补合同缺陷

合同制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并主动协商予以明确.双方通过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或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通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比在结算时协商要容易得多。比如:对工程的包干范围“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图纸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这两种均可以理解为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当清单工程量小于图纸工程量时.承包商会以“招标人未提供足够时间,复核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从而提出索赔。但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共同协商及时解决.会有较好的效果。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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