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和解协议书

2024-09-02

房屋买卖和解协议书(共14篇)

房屋买卖和解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因买卖北京市**区***路**号楼*单元***室(以下简称诉争房产)引发诉讼,现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甲乙双方为彻底解决此纠纷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1、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万元人民币(包括乙方已支付甲方的购房款***万元整,以及中介费、诉讼费等)。乙方收到上述**万元款项后,与甲方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终止,乙方对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告全部结清;

2、乙方应于收款后2日内,在甲方的配合下持有效证件,前往相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对诉争房产所设定的网签手续;

3、收到上述**万元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甲方提起的一切诉讼,并确保于收到上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诉争房产上所设定的财产保全查封,使诉争房产恢复至可随时可进行网签的状态;

4、乙方收到上述**万元款项后,延迟履行本协议第2、3条所设定的义务的,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万人民币;甲方延迟履行本协议第1条所设定的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同时乙方保留对甲方的其它诉讼权利。

5、因甲方原因无法办理诉争房屋的网签解除手续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所支付乙方的**万元款项乙方不予退还。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自愿提交诉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年月

乙方:

房屋买卖和解协议书 篇2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之所以能够获得肯定, 主要是因为在税务执法过程中, 课税基础事实或相关证据的采认常会处于不明确状态。具体而言, 如果拒绝承认和解协议的正当性或有效性, 那么在面对上述不明确状态时, 税务机关就只能选择或因证据不足不作任何处理决定, 或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充满争议的课税决定。很明显, 这两种选择不仅不利于税务法律的实施和课税目标的达成, 而且对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良好的服务与合作关系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但如果认可其正当性或有效性, 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本着真诚互信的态度, 平等地与纳税义务人进行协商、沟通和对话, 力争就税务争议中的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和谅解, 最终实现双赢。

2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成立要件

2. 1 客观上存在课税基础事实不明或所采认的相关证据不足的状态

课税基础事实不明是指是指税务机关作成适法课税决定所必须依据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 而且这种不明状态客观上足以影响到拟作出课税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采认的相关证据不足则是指征税事实基本明确, 但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为节省执法资源, 有效达成课税目的, 无须税务机关竭尽一切调查手段, 只要当税务机关再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澄清, 势必会遭遇经济上或认知能力上的重大困难即可。但为防止税务机关不当地推卸调查职责, 启动税务执法和解程序的前提必须是税务机关已尽到依职权调查的法定义务, 即只有在先行调查后发现有课税基础事实不明或者所采认的相关证据不足等情形, 更适合以和解方式实现课税目的时, 税务机关方能停止其下一步调查。

2. 2 和解协议的订立有助于课税目的的达成

一方面,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缔结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消除课税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状态, 以顺利实现法定课税目的, 即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另一方面, 这一条件还能有效制止税务机关借由订定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出卖公权力, 为特定相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3 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平等协商, 相互让步达成和解协议

首先, 必须保证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在和解协商时处于相对等的地位, 因为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为避开在课税基础事实不明或无法采认相关证据时作成课税处分可能会遭遇到的适法性问题, 直接借由公权力将其认定的事实或证据定性为和解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达成的合意。其次, 这里的“让步”并不要求一定是客观等值的, 即使其中有一方作出了较多的让步, 也不会因此而影响到和解协议的效力。而且, 在和解协议的缔结过程中, 税务机关亦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压迫相对人作出任何不公平的让步。

2. 4在缔约过程中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来说, 为避免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以订立和解协议的方式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在缔约过程中公开其所拟订的和解协议, 并允许利害关系人就此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

3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效力状态

因税务执法和解程序仅限于在课税基础事实或相关证据的采认不明确时, 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针对这种不明确状态启动, 故和解协议也应仅发生明确课税基础事实或相关证据的效果。关于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效力, 还需要注意的是,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一般不得就和解协议中合意确定的课税事实或相关证据再起争执, 但双方均有权在协议成立后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 推翻原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事实或证据。

3. 1 有效

首先,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实质要件主要有符合和解的适用条件, 遵守法定的和解程序, 和解的内容合法等。其形式要件则具体应包括: 和解协议的履行可能会损及第三方权益的, 须得到该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依法作出的课税决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核准、同意或者会同办理的, 代替该课税决定的和解协议亦应经该行政机关的核准、同意或者会同办理后方能生效; 和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

其次, 合法有效的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一般会产生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除非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和解协议应得到全面切实地履行。一方面, 纳税义务人不履行该协议, 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 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没有执行权的, 应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此时, 税务机关还可以选择解除协议, 终止和解程序, 继续进行税务调查, 并且有权拒绝纳税义务人再次提出和解请求。另一方面, 税务机关不履行该协议的, 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或者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如果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另有约定的, 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3. 2 无效

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 “因准用民法典规定而生无效性的, 公法合同无效”。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52条,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无效情形具体应包括: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和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 双方恶意串通的, 和解结果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存在上述情形的税务执法和解协议自始无效, 而且过错方须对受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因税务机关胁迫纳税义务人与其订立和解协议而导致协议无效的, 税务机关不仅应承担对纳税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若在订立和解协议时有超越权限或滥用权力的, 还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又如因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导致和解协议无效的, 受损的第三人有权对该和解行为或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要求获得赔偿。

3. 3 可撤销

纳税义务人原则上可以双方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税务机关也可应纳税义务人的请求撤销和解协议或者自行撤销和解协议, 依法继续调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可以被撤销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 纳税人提供的据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文件在事后发现是伪造或变造的; 双方所争议的和解事项已经法院判决, 但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双方或一方在订立和解协议时并不知情; 因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资格或双方对于其他重要争点存在错误认识而缔结的和解协议; 纳税义务人在和解过程中故意欺瞒重要事实, 并因此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纳税义务人在与税务机关达成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之后, 以税务机关方面就有关和解事项所依据的课税基础事实或应采认证据不明确为由, 要求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是不为法院所支持的。此外, 考虑到能适用税务执法和解程序的税务纠纷大多都是案情错综复杂、调查难度很高的, 故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不宜太短, 应以一年为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4 效力待定

民法上规定的会使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三种情形并不适用于税务执法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之所以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基本上只会是因为存在需要得到征税主体的上级机关批准或利益第三人同意的事项。例如, 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第58条就规定: “公法合同损及第三人权利的, 得到第三人书面同意, 合同方为有效; 订立合同所代替的行政行为的作出需其他行政机关的批准、同意或赞成的, 则得到其他机关相应的回应后, 该合同方为有效。”换言之,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未履行相应的同意或批准手续的, 将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需在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缔约机关的上级机关决定同意或不同意该协议的订立后, 方能产生确定力。

4 救济制度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契约, 其相关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虽有学者认为, 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和诉讼制度是为实现对权力支配关系中的行政行为的有效控制而建立起来的单向性救济结构, 即设计上述制度的初衷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使其能免受来自公权力的非法侵害。例如行政机关恒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不享有救济启动权和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就不应当适用于双方合意订立的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但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混淆了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关系, 尽管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具有私法自治的因素, 但也不也能因此否定它的“公属性”。虽然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一样, 其订立需要当事人遵守平等、自愿等基本原则, 但其与民事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税务执法和解协议是出于税务执法的需要而缔结的, 那些虽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缔结, 但与税务执法职能完全不相干的合同均不属于税务执法和解协议。而且, 为履行税务执法职能与纳税义务人订立和解协议的税务机关还享有一定的“特权”, 例如选择最佳和解对象的权利, 变更、解除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和解协议生效后的执行权等。

摘要:“有效的和解等价于一个相应的法院裁判”, 这种有效性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争议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因此, 研究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正当性、成立要件、效力状态和救济制度等具体内容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税务执法和解协议,正当性,成立要件,效力状态,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成.论税务和解[D].长沙: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2]周友苏.证券行政责任重述与完善[J].清华法学, 2010 (3) .

[3]兰权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解读[J].税收征纳, 2010 (9) .

和解协议引发的司法审查 篇3

在该案中,为了支持其有关法院应当对原告商标有效性问题进行实体审理的抗辩主张,被告还提供了其潜在股东出具的声明,称只有在耐克公司的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其才可能投资入股,并且被告的经销商也担心原告在本次诉讼之后会进一步针对经销商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因此,被告提出反诉以及上诉,请求法院对于原告的商标权效力问题进行实体审理。法院的审理焦点在于原告提出上述和解协议后,本案是否还存在“实质的争议”,即是否存在合法的“诉”,这相当于审查原告的和解协议是否足以“宽泛”以致于“消灭”被告、被告的股东以及经销商们的“担心”。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亲自撰写了判决,他认真审查了上述和解协议的措辞,认为这份和解协议不仅包括了涉案的被控侵权行为,还包括了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被告本身,还包括了被告的经销商;不仅包括了诉讼行为,还包括其他主张权利的方式。并且,这份协议是不附条件、不可撤销的协议。因此,罗伯茨法官认为这份协议的内容足够消除被告、被告的股东以及经销商对于本案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的担心,因此本案已经不存在实质性的争议,故判决支持了下级法院有关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判决。著名的肯尼迪大法官撰写了支持意见,他指出下级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即“不存在实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不在被告,然而下级法院却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肯尼迪法官指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上级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然而对于本案而言这样做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因为已经不存在“实质争议”。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得到最高法院的提审,说明其中蕴含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由于美国对于专利侵权以及商标侵权诉讼的审理均采取了类似的模式,因此法院今后将经常遇到本案所遇到的问题。如果原告出具的和解协议针对被告发挥的效果与原告的商标权被宣告无效针对被告发挥的效果相当,则被告的该项反诉请求失去了进行实体审理的意义,换句话说,当事人双方已经不存在“实质性争议”,即诉讼标的已经不存在,法院当然没有理由进行实体审理。

和解协议书 篇4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的和解协议书范文是由

刑事和解协议书一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 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范文网】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 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方责任为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和解协议书 篇5

甲方:刘,男,XX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乙方:XXX,XX,XX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理人:XXX,XX,XX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系乙方的XXX。

甲方、乙方同住XXX小区,乙方于X年X月X日在小区溜狗时,因大意没有给狗带上绳子,致使甲方被乙方的狗咬伤,乙方在慌乱中去拉狗也被咬伤了。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的狂吠疫苗费共计人民币大写XXX元整(¥XXX元),其他治疗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乙方自身治疗费用自行承担,甲方无需向乙方任何治疗费用。

二、乙方支付前述赔偿费用以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双方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

三、乙方将加强对所养的狗的管理,不在小区里溜狗以免对他人造成影响或伤害。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区物业公司一份,由甲方及乙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代理人:

和解协议书 篇6

乙方:

根据 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由甲方支付乙方 费、 费、 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限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自行解除(双方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明确保留劳动、人事关系)。

3、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劳动(或者人事)争议请求。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

乙方:

房屋买卖和解协议书 篇7

一、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以及效力

(一)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

本文认为应采用契约模式来认定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故此其一般生效要件应参考民事合同规定, 首先, 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诉讼相对人对和解事项具有处分权。其次, 和解是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诉讼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 和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不违反公共利益。

(二)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价值, 本文认为行政诉讼和解协议应该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形成力。确定力即为不可争力;拘束力主要是对法院、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产生;执行力即该和解协议具有可以执行的效力;形成力即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权力义务的变化。

二、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生效要件及其效力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生效要件存在的问题

1.行政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受限

行政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强势地位, 行政相对人一般为普通百姓, 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实践中, 百姓通常也不愿意与官府结仇。所以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 法院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和解的建议时候, 行政相对人通常都会被动接受。

2.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现有规定只在浙江和天津两地高级人民的指导意见有涉及:只有征得第三人的书面认可,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才能对其产生法律上的确定力。可是, 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相对人, 还包括行政诉讼第三人。这种法律上或指导意见的空白, 很容易使得第三人的权益保障处于真空。另外, 行政和解协议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 法院仅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 双方当事人在该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法官仅起到引导和帮助的作用, 这是与诉讼调解区别之处。在这个和解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空间更大, 双方往往为了早日定止纷争, 而忽略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与法律保留相违

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权限内严格履行职责, 是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保留原则, 既不超越职权违法行政, 也不在权责范围内任意的无原则行政。例如, 某交警大队以违法停车为由处以王某100元罚款, 王某以其接受某交警指示停车为由, 认为处罚不当, 故以该交警大队为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 法官告知该交警大队此次是当年该队首次为被告, 若是可以和解, 该队便可以完成全年非被告的目标。该交警大队最终与王某和解。

此案中, 具体事实情况需要法官审理后方可查明。案件中交警大队本应该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来行使职权, 维护交通秩序, 但其却为了当年非被告的目标而妥协, 既使得公共利益受损, 同时也与法律保留的原则相违背。

(二)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效力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和解的模式主要是撤诉模式, 这种模式下,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确定力欠缺,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使得行政诉讼程序必然终结的效力;其次,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拘束力不够。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仅仅是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 以此协议来终结案件审理程序, 但却没有赋予该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后,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执行力缺乏。行政诉讼法第51条是为了强化法院对撤诉申请审查, 限制原告撤诉而设立的。然而, 司法实践中, 法院方面往往片面追求结案率, 对于和解协议的审稿流于形式。另外, 因和解协议未被赋予任何法律效力, 行政相对人撤诉后利益保障只能依靠行政机关自觉, 若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 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将没有保障, 人民法院也无权强制行政机关履行。

三、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生效要件及其效力的建议

(一) 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生效要件的建议

1.保障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是真正的正义, 只有程序正义得到保障, 实体正义才可以真正实现。对于行政诉讼和解也应有缜密的程序规定来确保和解协议过程中各个参与者均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特别是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够真实的表达其内心意思。首先,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应以当事人为中心。在诉讼的整个阶段,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 对方当事人同意后便可以在法院帮助下达成和解。在此期间, 法院为中立方, 不得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其次,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和解过程中, 地位平等, 相互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对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并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 审查无误后, 加盖法院公章, 赋予其同法院判决同样的效力。

2.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 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 法律也逐步向权利本位的方向转变,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从统一立法和完善救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我们应借鉴台湾或者外国地区关于第三人的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并立足我国国情, 把第三人利益保障上升到立法层面, 有了立法方面的支持, 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其次, 应区分司法实践中情况, 对行政诉讼和解协议已经侵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 我们应区分情况给予救济。如果第三人未对行政诉讼和解协议进行书面确认, 该协议对其无效, 其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 保障自身利益;如果第三人对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给予书面确认, 那么该第三人可以以再审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3.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法无规定的则无行政。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滞后性, 如果在某一领域长期无立法规定, 行政机关则无权在该领域内行使职权, 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或者某个个体的利益, 此时, 法律的明确性授权显得十分必要。

(二) 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建议1.保证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确定力

新时期的服务理念使得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协商合作的契约理念逐步取代强硬的行政理念。契约理念同时也被引入到行政诉讼和解之中, 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协商, 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诉讼和解引入契约理念后, 在程序法上,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 便具有了使诉讼程序终结的效力。在实体法上, 该和解协议一经法院审核并认定, 便具有既判力。

2.保证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拘束力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引入契约理念后便具有既判力, 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该协议内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均不可擅自变更。该协议同样对书面接受其的第三人有效。

3.保证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引入契约理念后便具有既判力, 如若有一方当事人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该协议规定的义务时, 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证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尚无行政诉讼和解的相关明文规定, 但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复杂的行政纠纷之中, 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 行政诉讼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具有哪些生效要件等。本文在解决上述主要问题的基础上, 分析行政诉讼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及效力, 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和解,法律效力,生效要件

参考文献

[1]谭炜杰.行政诉讼和解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2]沈福俊.中国行政救济程序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3]李贇.行政诉讼和解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 2007 (9) .

房屋买卖和解协议书 篇8

拒绝签订和解协议的企鹅出版社仍在接受调查,并将被迫与苹果解除协议——这是苹果和解协议中的要求。

9月19日公布的《欧盟公报》中,欧盟委员会称这几家出版社和苹果公司违反了《欧盟市场协议》(TFEU)第101条和《欧洲经济区协议》(EEA Agreement)第53条。此外,还发现出版社对电子书零售商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接受价格代理协议。

哈珀·柯林斯、西蒙&舒斯特、麦克米伦、阿歇特四大出版社和苹果公司对欧盟委员会调查结果提出抗议,但为了免除欧盟委员会对竞争方面的关注,他们都承诺两年内不再限制或阻止零售商降低电子书价格或打折,此外,他们还同意5年内不享受电子书最惠国待遇。

第一批在美国和欧盟加入价格代理的企鹅出版社,没有与欧盟委员会达成和解,委员会仍在对培生集团进行调查。但欧盟委员会表示,苹果必须终止与企鹅出版社的协议。

哈珀·柯林斯出版社表示,与欧盟找到了解决方案。麦克米伦公司的母公司则称,强烈反对串通制定电子书价格的指控。阿歇特出版社表示没有违反不当竞争法。其他出版社和苹果公司则没有发表评论。

英国出版商协会:上半年小说电子书销售增加188%

英出版商协会发布上半年报告,与2011年同期相比,2012年上半年,小说电子书销售额增加188%。

同时,包括小说、非小说文学作品和儿童图书的大众消费类图书数字销售增至8400万英镑,而上年同期为3000万英镑。

儿童数字图书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71%,非小说类电子书销售额同比增长了128%。总体上,数字作品销售额在2011年上半年为7700万英镑,到2012年上半年增至1.45亿英镑,而同期的实体书销售则从9.85亿英镑减少了0.4%,至9.82亿英镑,销售量减少了3.8%,从2.6亿册减少至2.51亿册。

包括数字和非数字版在内的图书总销售额,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同期增加了6.1%,总收入达11亿英镑。其中数字图书销售额占12.9%,比2011年同期增加了7.2%。

出版商协会首席执行官理查德·莫勒(Richard Mollet)表示,出版商协会销售监测的结果表明,英国出版业在经济艰难时期仍表现强劲。数字图书销售的大幅增长表明读者和出版社都在快速接受电子阅读。不管读者喜欢实体书还是电子书,出版社都将继续加大投资,吸引好的作者和作品。

以上结果由英国出版商协会销售监测部收集,数据来自约250家出版社,它们约占英国整个出版业销售额的76%。

Kobo阅读器在葡萄牙上市

Kobo宣布与Fnac合作,在葡萄牙销售电子书阅读器。Fnac在葡萄牙经销的Kobo Touch售价99.90欧元,共四个颜色,有300多万本电子书可供葡萄牙读者选择,其中100多万本都是免费的。Kobo还和Fnac合作在法国销售阅读器,近日也在巴西销售。

Fnac总经理表示,全球70亿人中用葡萄牙语的占4%,遍布五大洲。由于Fnac的增长潜能,进军葡萄牙电子书市场首先考虑和Fnac合作。和Kobo合作能够帮助葡萄牙的阅读体验向数字化转型,同时也能向读者提供更多书目。

Kobo首席执行官迈克(Michael Serbinis)表示,进军电子阅读市场令人激动,Kobo全球经验再加上Fnac帮助,将给葡萄牙的阅读带来革命性变化。

布鲁姆斯伯瑞出版社印度办分部

9月21日,布鲁姆斯伯瑞在印度新德里成立分部,将出版印度本土和国际作家的著作,包括小说和非小说类文学作品。

在今年11月,第一部作品《威斯登板球年鉴2012版》(Wisden India Cricketers' Almanack 2012)将上市,接着在12月推出《王者归来:阿富汗战争》(Return of a King: The Battle for Afghanistan )。

在推出印度本土和東南亚作家的作品外,印度分部还将出版J·K·罗琳(J·K·Rowling)和玛格丽特·阿特伍德(Margaret·Atwood)的作品。此外,布鲁姆斯伯瑞旗下英国和美国出版社的作品也将在这里发行,包括莎士比亚作品和其他商业、经济和管理学专著。

布鲁姆斯伯瑞首席执行官奈杰尔·牛顿(Nigel Newton)表示,布鲁姆斯伯瑞长期致力于出版杰出的图书,很高兴在印度也能如此。印度有众多受过高等教育的英文读者,对国际出版社具有诱惑力,印度市场可能比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几个地区加起来的购买人口还要多。

印度分部负责人拉吉维(Rajiv Beri)表示,很高兴布鲁姆斯伯瑞在印度成立分部,希望还能在印度延续布鲁姆斯伯瑞的出版传统和质量。

加德纳发布彩色电子书阅读器

加德纳图书公司(Gardners Books)在9月16日的年度贸易会上发布6英寸彩色电子书设备GoTab。该产品在10月份上市,建议价59英镑,它是一个Hive阅读器,用户可以用它直接从Hive网站下载电子书。

该产品将在加德纳的Hive网络的独立书商处购买。加德纳图书公司商务总监鲍勃(Bob Jackson)表示,这是一个独立书商与在线跨国零售巨头竞争的机会,在保持忠诚用户的同时“拥抱”电子书时代。

该产品为触摸屏,Wi-Fi上网,安卓4系统,谷歌商店中有40万个应用软件都适用。

麦克米伦试水“电子书借阅”

在六大出版社和图书馆为近期在纽约的会议做准备期间,麦克米伦出版社官方向《出版商周刊》确认,麦克米伦的图书馆“电子书借阅”试验项目已经启动,但未披露项目细节。麦克米伦称,目前正在敲定细节,准备好后将上网公布。

这次的纽约会议,是应美国图书馆协会主席莫琳·沙利文(Maureen Sullivan)的公开信之请,敦促出版社提供电子书阅读服务。公开信中,沙利文强调图书馆不能再对数字化袖手旁边,也不能在出版社访问其内容时被动等待。她认为,读者应该能像阅读印刷书那样访问电子书,出版社应探索出更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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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信中说,已经尝试在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和图书馆借阅实践之上达成共识,美国图书馆协议也已与多家出版社进行了会谈,这些会谈聚焦在出版社是否会行动起来。

由于出版社和图书馆之间的会谈1月底才开始,目前还没有实质性进展。

尽管企鹅出版社在6月份宣布完全退出电子书借阅市场,但它已经开始和经销商以及纽约公共图书馆进行有限借阅尝试。3月份,兰登书屋曾将图书馆电子书的价格提高了近三倍。而在不久前,阿歇特出版社确认约3500本重版的电子书价格将增加一倍多。哈珀·柯林斯的电子书借阅仍限制在26次。

Aptara调查:40%的出版社电子书销售占总销售额10%以上

据《出版商周刊》和Aptara调查公司合作进行的第四次电子书业务年度调查显示,电子书正在成为出版商收入中的重要部分。在被调查的出版商中,有36%表示电子书销售已占到其收入的10%以上。这份在4月份进行的调查表明,40%的出版社电子书销售占其销售10%以上,仅有6%的出版社表示电子书业务没有收入。

电子书销售增加是伴随电子书总量增多而来,64%的出版社的图书至少有一半已有电子版。总体而言,图书电子化比例超过一半的出版社占57%,而两年前仅占31%。

电子书销售排在首位的是亚马逊,其次是苹果iBook电子书店,排在第三位的是巴诺电子书店。报告表明,尽管价格代理模式颇受关注,但被调查的出版社中仅有30%采用价格代理模式,64%的出版社电子书采用批发模式。总的来说,采用价格代理模式的出版社占所有出版社的16%。

調查显示,41%的出版社采用先出版数字产品的方法而不再是基于印刷版制作电子书,这表明出版社比其他出版领域更先一步采用数字化的工作流程,一次性投入就可制作数字版、印刷版和手机版图书。出版社制作和生产电子书时钟情的软件是Adobe公司的InDesign。58%的出版社表示他们生产固定格式的电子书。

17%的出版社称他们翻译电子书。61%的出版社向图书馆销售电子书。专业类出版社中向图书馆销售电子书的比例更高,占73%。

90%的出版社称电子书和印刷版同时存在,仅有10%的表示希望电子书取代印刷书。在大学出版市场,认为电子书将取代印刷书的出版社占到了20%。

法国数字图书付费下载有望大幅增长

近日,法国知名市场调查机构GfK公布了其对2012年法国数字图书付费下载市场的预期。GfK称,2012年法国数字图书付费下载营业额有望达到2100万欧元,将比2011年大幅增长80%,2015年这一领域将达到5500万欧元。

GfK认为, 法国数字图书付费下载之所以在今年可能出现大幅度增长,是因为电子阅读器和手持终端近两年在法国的快速普及和数字内容的激速增加。以电子墨水为核心显示技术的电子阅读器销量已从2010年的2.7万台增长到2011年的14.5万台,2012年更有望达到30万台。与此同时,2011年共有110万种数字图书支持付费下载。

同时,数字化阅读介质的普及和图书付费下载的良好市场表现和数字图书统一定价政策的实施给法国出版商进一步开发数字图书吃了一记定心丸。法国数字图书将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GfK是法国最重要的市场调查机构之一,其对在线视频、流媒体音乐和数字漫画下载等数字出版内容的调查已进行多年。

(王 珺)

和解协议书 篇9

乙方:____________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职责。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职责,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职责。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和解协议书 篇10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签署了《合同》(合同编号:)及其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

2.因,故乙方已诉至人民法院,现该案已审结,人民法院出具了(案号)判决书。

3.(案号)判决书生效后,甲方未能履行此生效判决。乙方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确认于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2.如甲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同意免除。

3.如甲方未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的,则本协议立即失效,双方仍按原判决恢复执行程序。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交人民法院壹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司(公章)

乙方:公司(公章)

民事和解协议书 篇11

甲方:黄xx 乙方:张xx 甲乙双方本着真实守信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就2016年3月发生的公共居民区受益使用问题,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黄的自行车和助动车影响了张的出行方便,于是张在未与任何人商量下,在楼道门旁的公用部位装了一扇铁门,这下自行车和助动车就放不进去了。这一行为引起了其他居民的不满,黄某受居民之托与张交涉,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对此向其所在的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法律帮助,各方予以确认。

三、甲方在楼下存放数十辆自行车和助动车的行为对乙和其他居民的出行和生活带来不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乙方在未与任何人交涉下私自在楼道公用部位装了一扇铁门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此甲乙均应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侵权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

乙方: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和解协议书[模版] 篇12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祥见授权委托书)鉴于:

1、甲乙双方均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 ]民初字第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并均作为上诉人提出上诉;

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拾贰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税款、管理费、补偿、返还、诉讼费以及因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1

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五、双方确认关于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解协议书执行。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工伤和解协议书 篇13

甲方:

(劳务提供者)乙方:

李雄伟

(雇工单位)甲方受雇于乙方在天津市蓟县安置区A2地块施工工地从事外墙保温作业,在雇用关系成立十几日后,甲方不慎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经送医院住院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在恢复过程中。鉴于乙方系工地外墙保温项目的分包人,甲方受其雇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雇工者应对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对于协商解决该事故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经咨询专业医师的意见,双方共同认可按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九级的标准进行相关待遇的支付。

二、乙方承担甲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药费等诊疗费用 元。

三、乙方支付甲方赔偿金总额 元,包括但不限于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鉴定费、停工留薪工资、后续医疗费、康复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各项费用。

三、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劳动或劳务关系即行解除,双方各自放弃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

执行和解协议书 篇14

甲方:A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乙方:B(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C职务:总经理

甲方诉乙方等人身权、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1)甬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甲方于2011年10月25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现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11)甬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共计金额15万。款项5万一期,分3期付清,第一期5万元于2012年1月15日付清,第二期5万元于2012年6月15日付清,第三期5万元于2012年12月15日付清。三:以上任何一期偿付若有延迟或违约,乙方需将款项15万全部一次结清,且乙方将承担全部款项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四: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执行机关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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