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2024-07-12

offer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通用2篇)

offer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篇1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但是盖章、签名版的offer是一种邀约合同,如果单位违约的话,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的。

因此,用人单位发出正式的书面offer时要非常慎重才行,要不就不发(以口头或电话通知入职等),发了就要尽量履约,否则,虽说不违法但有损企业雇主品牌形象。

公司发放录用通知后拒绝录用,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员工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被拒绝录用,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王某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辞去了原单位的职务,而公司也未录用王某,此时,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例中,公司已经给王某发放了录用通知书,约定报到的时间,工作岗位,薪资,试用期等具体内容,因为王某报到的时间比较晚,在没有沟通告知的情况,就直接录用了他人,因此拒绝录用王某的做法是与录用通知书内容相违背的,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基于上述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承担王某失业及再就业期间的合理损失。

结构清楚是否等同于“能够实现” 篇2

对“结构清楚是否等同于能够实现”的案例分析

上述问题涉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含义。以下笔者将从具体案例展开讨论和分析,并结合专利实践以及中国专利法及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对“结构清楚是否等同于能够实现”的课题进行探讨。

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公开换保护,为保证专利申请能够满足其公开义务,各国的专利制度对专利申请中技术方案公开程度的要求均有相应的规定,其基本要求就是,使得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发明创造。由于该“充分公开”的要求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因而在撰写工作中尤其需要重视这一点。

在具体的专利实践中,尤其是在针对一个产品发明创造进行具体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撰写人员关于“能够实现”的认知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有一种观点认为,产品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旨在于描述产品的构成及组成产品的各部分的相互关系,即仅需要清楚、完整地公开产品的结构。产品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只要描述了具体结构,包含了产品构成及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使得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按图索骥”,即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内容可以以工业化的方式生产制造该产品,就可以认为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因而在撰写时往往对于产品的使用方法不重视,仅仅轻描淡写,或者避而不谈。 案例1:一种空调器的蜗壳 图1为现有技术中的蜗壳的结构示意图,现有技术中的柜机空调器从蜗壳两侧吸入风,然后经过风机将风从蜗壳的出风通道40’吹出,由于现有技术的柜机为封闭设置,蜗壳出风时的风流中心与风叶放置部20’的中心非同心,在蜗壳的出风通道40’与蜗壳扩压部50’之间出现出风涡流现象,这导致了蜗壳出风不稳定进而使蜗壳产生喘振的现象。

图2为案例1专利的蜗壳结构示意图。本专利为了改善上述的喘振的现象,在蜗壳的扩压部50朝向出风通道40侧壁上开口61以形成回流风通道60,再通过回流孔63将出风通道流出的风回流至进风侧。

案例1的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本专利的结构,并给出附图,这样的描述可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以工业化的方式生产制造出该专利产品。但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具体介绍本专利的产品如何解决的喘振问题,如何实现了降低噪音的效果,只是简单地提及“本专利解决出风不稳定而造成的喘振问题,从而起到降低噪音的作用”。试问,这样的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充分公开”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

案例2:一种过间隔棒工具

背景技术:输电线路大多为架空线路,该架空线路一般都架设在户外,在有风的天气时,自然风可能将地面上较轻的或者面积较大易着风的物体刮起,搭挂在输电线路的导线上。这些物体一般没有足够的绝缘性可能导致导线对地、导线和导线之间放电从而造成线路跳闸。而且,这些物体悬挂在导线上与导线相互摩擦也可能对导线造成损伤从而威胁线路的安全。

遇到上述情况,输电检修部门需要将导线上悬挂的异物尽快拆除,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一般都使用绝缘绳进行异物的清理,但是在四分裂线路上,拆除档距之间(两个间隔棒之间)的异物时,用于拆除异物的绝缘绳很难通过四分裂导线上的间隔棒(因为间隔棒具有一定的高度,一般高出导线7—8cm),绝缘绳就无法到达异物所在位置,这样就无法进行清理工作。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技术的绝缘绳无法到达两个间隔棒之间的输电线路上,进而无法进行异物清理工作。

图1示出了本专利的过间隔棒工具,该过间隔棒工具为绝缘套管组件,其可转动地套设在绝缘绳外,绝缘套管组件包括:筒体部10、第一限位部30和第二限位部50,其中,筒体部10具有容纳绝缘绳的中间通道;第一限位部30与筒体部的第一端连接;第二限位部50与筒体部的第一端可拆卸连接;其中,第一限位部30和第二限位部50上均具有供绝缘绳穿过的穿孔。其中,第一限位部30和第二限位部50均可以是与筒体部10螺接的限位帽。

案例2的产品的结构非常简单,案例2的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本专利的结构,并给出附图,这样的描述可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以工业化的方式生产制造出该专利产品。但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具体介绍本专利的产品如何利用过间隔棒工具与绝缘绳配合跨越间隔棒,如何实现了方便输电线路上异物的清理,只是简单地提及“本专利通过间隔棒工具使得绝缘绳很容易地达到两个间隔棒之间的输电线路,方便输电线路上异物的清理”。试问,这样的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充分公开”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

案例3:一种电线杆搬运车

背景技术:电线杆是供电系统中常用的设备,起着高空架接输电线路的作用,需要根据其使用状况和破损程度进行更换。由于电线杆的重量较大,在将电线杆由存放地点搬运到运输电线杆的卡车上时需要多人配合完成,既费时又费力,特别是在出现紧急需要使用电线杆的情况下上述搬运电线杆的方法更是暴露出了效率低的问题,而且在现有技术中的人工搬运过程中还会时常出现人员受伤的情况。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电线杆的搬运需要多人配合完成,既费时又费力。

如图4所示,电线杆搬运车包括:车架10、翻转支撑部30、导轨杆13和棘轮组件50。如图4所示,在车架10的左右两侧设置有车轮11;翻转支撑部30与车架10连接,并且翻转支撑部30具有翻转轴线,该翻转轴线垂直于车轮10的枢转轴线,该翻转支撑部30包括:两个连接板3l和两个扇形支撑圈33,两个连接板31分别连接在车架10的前端和后端,两个扇形支撑圈33中每个扇形支撑圈33分别连接在与其相对应的连接板31上,并且,两个扇形支撑圈33位于两个车轮11中的一个车轮11的两侧,扇形支撑圈33所在的平面与该一个车轮n所在的平面相垂直;导轨杆13与翻转支撑部30连接,并向远离翻转轴线的方向延伸;棘轮组件50,其靠近两个车轮中的另一个车轮。使用本专利的电线杆搬运车使得电线杆的搬运只需要两个人即可,操作过程简单并且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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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的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本专利的结构,并给出附图,这样的描述可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内容以工业化的方式生产制造出该专利产品。但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具体介绍本专利的产品如何利用该电线杆搬运车完成电线杆的装车和运输,如何实现了操作简单并且提高了效率,只是简单地提及“使用本专利的电线杆搬运车使得电线杆的搬运只需要两个人即可,操作过程简单并且提高了效率”。试问,这样的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充分公开”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

“结构清楚是否等同于能够实现”的法律援引

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现代理论认为专利制度保护已经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确切含义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再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还要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这在主要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是主流趋势,例如EPO、德国以及中国等。

中国的专利实践同样采用了现代理论的思想。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能够实现”不仅要求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按图索骥”,即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内容能以工业化的方式生产制造该产品,同时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使用“制造”出的产品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换言之,仅清楚、完整地公开产品的结构是不够的,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同样是没有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中指出,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可见对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申请人应负举证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能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呢?

说明书充分公开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需要证明的,无论是化学、机械还是电学领域的发明创造,若要取得专利保护概莫能外。证明的方式有三种,逻辑分析、实验结果以及两者的结合。

逻辑分析是根据已有事实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应当说机械、电学领域因其技术领域的特性,技术效果的证明经常使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如果技术效果不能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证明时,需要实验结果进行证明,专利实践中我们也不乏见到这样的案例。

由此可知,我们在撰写时,不应当“断言”技术效果,应当在说明书中通过逻辑分析方式或者实验结果对比方式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达到预期技术效果的。因此,案例1、案例2和案例3均存在没有充分公开的风险,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笔者建议在说明书中应当增加证明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说明,即,增加逻辑分析过程或者实验结果对比过程。具体需要补充的内容如下:

在案例1中,首先需要增加逻辑分析和推理过程,具体地,在蜗壳的扩压部朝向出风通道侧壁上的出风会形成涡流风,本专利中,使该涡流风进入蜗壳的回流风通道60回流至进风侧,从而使蜗壳进出风更稳定,有效地解决了出风不稳定而造成的喘振问题,从而起到降低噪音的作用。另外,由于空调器内的出风问题较为复杂,本专利的技术效果难以仅根据逻辑分析和推理确定,所以本专利还需要增加实验数据对比加以证明。

在案例2和案例3中,由于过间隔棒工具和电线杆搬运车不是一种改进专利,其没有可以对比的现有设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自己基本技能和公知常识,虽然从专利说明书中能够制造出产品,但并不清楚、不明确甚至无法了解该产品如何操作或使用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这样,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操作方法则是能够达到技术效果的证明过程,换言之,如果不在说明书中记载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操作方法,将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于不会使用而无法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从而导致说明书无法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故在案例2和案例3的说明书中应当增加产品的使用方法、操作方法的说明,上述的使用方法、操作方法属于逻辑分析和推理的一种方式。

然而,我们在专利实践中,经常会发现有些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缺少对技术效果的逻辑分析证明,但也获得了授权,这又是为什么呢?一般情况而言,机械和电学领域的发明创造的困难在于技术方案本身,一旦方案本身得出,技术效果便容易识别。这也是有些案例技术效果仅有“断言”,而缺少逻辑分析证明过程,也能授权的原因。因为大家对“断言”的技术效果无异议,应该说,在这样的案例中,技术效果不是没有证明,而是证明过程可以省略。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法律后果

后果一:一般情况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则意味着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在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阶段,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既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驳回条款,也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后果二:当审查员指出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问题时,如果申请人能够举证澄清,即申请人完成举证责任,如果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实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将被授予专利权,在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阶段,专利权将被维持有效。如果与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权利要求被删除,则在实质审查阶段该专利申请在其他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授权条件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授予专利权,在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阶段,将在经过修改的符合授权条件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实际上,有些人在理论上认为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这“三要素”是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着重技术方案,而不自觉地忽略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进而忽略技术效果的证明导致经常在说明书中“断言”技术效果,无疑这可能会造成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

因此,在专利实践中,对于撰写人员来说,在撰写产品专利的说明书时,除了对产品的构成及组成产品的各部分的相互关系进行详细说明以外,应当有意识地证明技术效果,有些时候应当对产品的使用方法加以说明,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从而避免可能的因为“无法实现”而导致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问题。

(本文由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独家供稿)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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