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资格程序

2024-09-11

科研人员资格程序(精选9篇)

科研人员资格程序 篇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务科每年审核全院各级医疗人员执业资格,确保医疗人员依法执业。

二、执业资格审核

㈠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执业资格,按《医师执业证书》(简称《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入医疗技术人员档案存档。

㈡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㈢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㈣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㈤审核进修医师的《执业证书》;进修医师不能单独工作,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工作。

资格认证操作程序 篇2

1、把ZWFH文件夹拷贝到D:盘

2、把后三个文件复制到C:WINDOWSsystem32下面

3、把D:zwfh文件夹下面的ZWTX发送到桌面快捷方式。

资格认证操作程序

一、离退休人员认证操作程序

1、输入退休证上的社会保障号(17位,没有19的需在前6位后加上19),输入后点击后面的方框,出现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

2、核对退休人员的姓名、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参加工作、退休时间是否一致。

3、完善退休人员的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18位,含字母)、社区代码、认证人姓名,而后点击认证即可。

4、在认证过程中若是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社区代码没有完善,输入身份证号后点击后面的方框,完善退休人员信息,而后点击修改基础信息即可。

5、在认证过程中若是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没有修改,需重新输入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号,输入后点击后面的方框,把社会保障号修改为18位身份证号码(含字母X),而后点击修改基础信息即可。

二、供养人员认证操作程序

1、输入供养人员身份证号码前17位,输入后点击后面的方框,出现供养人员的基本信息。若是输入身份证号码前17位点击后没有供养人员的基本信息,就输入18位身份证号码点击后面的方框就会出现供养人员的基本信息。

2、核对供养人员的姓名、死亡人姓名、单位名称、单位编号、社会保障号是否一致。

3、完善供养人员的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社区代码、认证人姓名,而后点击认证即可。

4、在认证过程中若是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社区代码没有完善,输入身份证号后点击后面的方框,完善退休人员信息,而后点击修改基础信息即可。

特别说明:

退休证或供养证上面的单位代码若是带有字母S、Q、L的分别表示的含义是:“S”代表1--,“Q”代表2--,“L”代表3--。比如单位代码写的是“S809”指的就是“1-809”,“Q和L”依次类推。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程序 篇3

(一)持证人员调转到省内其他市工作的,持下列材料办理调出

手续;1、2、3、4、5、6、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 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介绍信); 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持证人员最高学历毕业证书。

(二)持证人员调到省外工作的,持下列材料办理调出手续; 1、2、3、4、5、学员待大学毕业后,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一并交到卓越办事处(包括财政局需要收取的手续费),我们负责到阜新市财政局帮学员办理调出手续;后续的调入程序由学员本人到工作单位所属的当地财政局自行办理。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程序 篇4

根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2017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通知》得知,2017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程序如下:

报名程序

考生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网上报名系统地址为:lyrc.cnta.gov.cn/indexzg.aspx(国家旅游局官网首页→重点专项→旅游人才→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报名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网上报名

考生应当于2017年6月19日9:00至7月31日17:00期间在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

(二)资格审核

完成网上报名后,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19日9:00至8月31日17:00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11号),不要求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健康证明。资格审核完成后,考生相关信息不能变更。

(三)交费

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方可交费。交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8日17:00。交费完成后,费用不予退还。

科研人员资格程序 篇5

(2009年新修订)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复查的依据。2实施原则

2.1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2.2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3具体标准 3.1保密责任

3.1.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a)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b)保证本标准在本单位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c)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3.1.2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责任: 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a)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 b)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c)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3.1.3其他负责人责任: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a)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b)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3.1.4涉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责任: 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a)掌握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情况; b)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单位保密工作部署; c)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1.5涉密人员责任:

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a)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 b)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3.2保密组织机构

3.2.1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3.2.1.1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有明确的职责。

3.2.1.2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3.2.1.3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每年不少于2次。3.2.2保密工作机构 3.2.2.1单位应当设置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专门处室,在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单位涉密人员200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处室,确定一部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3.2.2.2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向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b)组织指导制定保密制度;

c)组织指导涉密人员的审查界定和保密教育培训; d)组织保密检查工作; e)监督指导定密工作; f)组织协调保密审查工作;

g)监督指导重要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 h)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i)监督指导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 j)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

k)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l)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3.2.3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

3.2.3.1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2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2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涉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3.2.3.2专职保密工作人员2人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保密技术管理人员。3.2.3.3保密工作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b)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c)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情况;d)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保密工作资格证书。3.3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健全、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保密制度包括基本制度、二级制度和专项制度。3.3.1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是单位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的日常保密管理总的工作规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保密教育; b)涉密人员管理;

c)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 d)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e)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f)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 g)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h)宣传报道管理; i)涉密会议管理; j)协作配套管理; k)涉外活动管理; l)保密监督检查; m)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n)责任考核与奖惩。3.3.2二级制度

二级制度是单位内部涉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基本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应当按照业务工作流程,明确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做到简明扼要,易记易懂易操作。3.3.3专项制度

专项制度是针对重大涉密工程或项目、外场试验等制定的专门保密管理措施。应当按照专项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做到密级划分清楚,责任明确,措施具体。3.3.4保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3.4保密监督管理 3.4.1定密管理

3.4.1.1单位应当成立定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核工作。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业务工作负责人,业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3.4.1.2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及时确定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3.4.1.3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单位应当及时解密。3.4.2涉密人员管理

3.4.2.1单位应当按照涉密程度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做出界定。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3.4.2.2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4.2.3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

3.4.2.4单位应当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及享有的权利等基本内容。

3.4.2.5单位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不少于15学时。

3.4.2.6建立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对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应当进行监督考核。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

3.4.2.7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

3.4.2.8涉密人员脱离单位,应当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单位应当对其实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至2年。3.4.2.9单位应当及时将涉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审批。出国(境)前应当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3.4.3涉密载体管理

3.4.3.1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3.4.3.2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及其过程文件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3.4.3.3密品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3.4.3.4严格控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3.4.3.5机密级(含)以下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3.4.3.6涉密人员辞职、解聘、调离涉密岗位,应当在离岗前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3.4.4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3.4.4.1单位日常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单位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密品研制、实验的专门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3.4.4.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4.4.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防护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和电子门禁系统。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相对集中的建筑物,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外周界应当安装防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安全值班人员。

3.4.4.4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所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应当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的审核,与工程建设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3.4.4.5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值班、工勤服务和外来人员应当有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3.4.5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

3.4.5.1涉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3.4.5.2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使用非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存储介质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禁止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接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的远程传输应当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未经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格式化或重装操作系统,禁止删除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移动存储介质及外部设备等日志记录。

3.4.5.3应当建立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台帐;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的维修、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3.4.5.4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应当具有标识,涉密的应当标明密级,非密的应当标明用途;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

3.4.5.5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制定文档化的安全保密策略,并根据环境、系统和威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应当定期(机密级1个月、秘密级3个月)形成文档化的安全保密审计报告;每12个月根据系统综合日志,进行一次风险自评估,形成文档化的风险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风险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4.5.6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相应密级进行管理和防护;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并正确配置和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等技术保护措施,及时升级病毒和恶意代码样本库,进行病毒和恶意代码查杀,及时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的补丁程序;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输出应当相对集中,有效控制;未经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用户终端禁止安装或拆卸硬件设备和软件。

3.4.5.7应当拆除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中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外部设备;未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3.4.5.8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措施;禁止使用无标识的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存储介质上存储高密级信息;信息交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并配备中间转换机。

3.4.5.9涉密信息设备和传输线路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3.4.5.10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供外出携带的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并由专人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携带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确保仅存有与外出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3.4.5.11涉密信息系统应当配备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权限设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三员角色不得兼任;没有涉密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保密培训,持证上岗,并按照重要涉密人员管理。

3.4.5.12要建立防止涉密信息上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控制措施,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下载信息、程序和软件工具等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3.4.6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3.4.6.1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禁止连接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3.4.6.2通信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帐,并指定专人管理;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3.4.7宣传报道管理

3.4.7.1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当经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审查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3.4.7.2接受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新闻媒体采访,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3.4.8涉密会议管理

3.4.8.1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

重要涉密会议应当在内部场所召开,主办部门应当提前制定保密方案,并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备案。必要时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派人监督和检查。

3.4.8.2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3.4.8.3会议涉密载体的发放、清退和销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保密要求。3.4.8.4会议使用的扩音等技术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会议场所禁止带入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必要时设置手机信号干扰器;禁止带入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便携式计算机;未经批准禁止带入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

3.4.9外场试验管理

3.4.9.1外场试验单位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指定保密责任人。试验现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参试人员应当遵守试验现场的保密管理规定。

3.4.9.2对无线通信设备和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等应当采取严格控制措施。3.4.9.3对涉密载体和密品的管理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3.4.10协作配套管理

3.4.10.1分包涉密任务,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

3.4.10.2与涉密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重要涉密项目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执行。

3.4.10.3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合同文本中,严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内容,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3.4.10.4承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保密条款,遵守保密协议。3.4.11涉外管理

3.4.11.1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外事活动中应当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3.4.11.2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的,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3.4.12保密检查

3.4.12.1单位应当每6个月组织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每3个月对涉密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内应当组织对单位负责人的保密检查。

涉密部门和涉密人员应当每月进行保密自查。

3.4.12.2发现泄密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查处情况。3.4.13考核与奖惩

3.4.13.1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3.4.13.2保密责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3.4.13.3对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3.4.13.4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视情给予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3.4.14工作档案管理

3.4.14.1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对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内容完整详实,并进行分类归档,有条件的建立电子文档。

3.4.14.2涉密部门对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3.5保密条件保障

3.5.1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配备。

3.5.2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单位财务预算,根据工作需要保证足额开支。3.5.3保密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按下列标准计算:

a)核心涉密人员平均每人每300元,重要涉密人员200元,一般涉密人员100元。

b)经合计高于20万元的单位,以20万元为保证基数,低于8万元的单位以8万元为保证基数,不足部分按实际工作需要增补。

茶艺师资格证考试必考程序 篇6

1、笔试

几乎每个资格证都必须要有笔试这一关,而茶艺师资格证就是考茶叶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范知识,这个平时用心背好一般都会比较容易过关。

2、口试

口试实际就是看你是否懂得品茶赏茶识别茶,看干茶叶,说出茶叶的名称及主要特点,这个就要求大家对于茶叶的实物要了解并且懂得区分,基本上要掌握六类茶的`代表名茶。

3、实操

实操即是指泡茶技术,考你冲泡茶的顺序是否正确,同时是否懂得不同茶类的冲泡方法,只要顺利冲泡完成问题也不大。

科研人员资格程序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八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四)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五)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开展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培训和审查专家管理;

(四)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承担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组织推荐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人选;

(四)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行政、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

第四章 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建立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经培训合格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 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 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

(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五)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七)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

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第二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格等级;

(六)发证机关;

(七)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第二十九条 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职责,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第三十二条 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取得保密资格后满2至3年,复查工作原则参照保密资格现场审查程序和要求进行。

未通过复查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告、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或暂停保密资格,并限期整改。3个月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于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相关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

(一)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

(二)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一)单位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密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或者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并责令限期整 改:

(一)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二)复查不符合要求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自检的;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暂停保密资格的单位,由作出暂停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作出恢复保密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三)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

(四)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

(五)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六)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七)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八)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九)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第四十条 被注销、暂停、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行政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已签订有效合同的,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任务合同甲方单位监督下,将合同任务移交给其他具备相应保密资格单位承担,对有关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设备等载体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撤销其审查资格,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不取得保密资格,按照任务合同甲方单位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解释。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程序 篇8

编辑提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6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般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经所聘用单位同意,申请初始注册,并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方可注册。

初始注册

(一)需提交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详情如下文

(二)申请注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材料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1)符合初始注册条件,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2)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通知未通过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申请复议。

5.机构报送材料。

6.(1)符合初始注册条件,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2)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详情如下文

续期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原件。

3.本注册期内业绩考核证明。

4.本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证明。

5.本注册期满前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6.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详情如下文

(二)申请续期注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材料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10个工作日内,续期注册审核。

4.(1)续期符合条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2)不符合续期注册,通知未通过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申请复议。

5.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

(1)符合续期条件,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续期注册栏内盖章;

(2)核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详情如下文

变更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在变更聘用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聘用单位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原件。

3.原单位解聘证明。

4.本次注册期内原单位业绩考核证明。

5.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详情如下文

(二)变更注册登记办理程序:

1.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材料管理机构。

2.5个工作日内,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1)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材料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2)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人员,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

4.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

(1)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通知其不合格原因。

详情如下文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登办理程序:

1.提出变更注册申请,材料报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1)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加盖本机构公章,材料交还变更注册申请人。

(2)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书面形式通知其未通过原因。

4.向现聘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材料报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5.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1)通过变更注册加盖公章,材料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2)不合格,5个工作日通知原因,有异议,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

详情如下文

(四)通过变更注册人员的注册证,由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发给申请人。详情如下文

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办理程序

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及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制作,并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6.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始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的业绩考核证明。

4.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证明。

5.本次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6.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办理程序

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续期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续期注册审核工作。

4.续期注册审核完成后,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续期注册审核人员的续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续期注册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续期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续期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续期注册条件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予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续期注册栏内盖章;对核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在变更聘用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聘用单位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4.本次注册有效期内在原聘用单位的业绩考核证明。

5.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4.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变更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变更注册栏内盖章;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办理程序(跨省)

跨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变更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交还变更注册申请人。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

4.变更注册申请人在收到经原聘用单位和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盖章的申请表和其他注册材料后,向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经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科研人员资格程序 篇9

护理程序分为五个步骤,即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护理计划、实施、评价。

(一)护理评估

评估是护理程序的开始,是护士通过与病人交谈、观察、护理体检等方法,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收集护理对象的资料,为护理活动提供可靠依据的过程。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护理诊断的确定、护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影响护理目标的实现。在护理程序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对病人进行随时评估,以便及时确定病情进展情况,发现病人住院期间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护理计划。因此,评估贯穿于整个护理过程之中。

(二)护理诊断

1、护理诊断的概念护理诊断是关于个人、家庭或社区对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或生命过程反应的一种临床判断,是护士为达到预期目标(预期结果)选择护理措施的基础,而预期目标(预期结果)是由护士负责制订的。

2、护理诊断的组成护理诊断由名称、定义、诊断依据以及相关因素四部分组成。

3、护理诊断的陈述方式护理诊断的陈述包括三个要素:问题(P),即护理诊断的名称;相关因素(E),多用“与……有关”来陈述;症状和体征(S)。又称为PES公式。

4、书写护理诊断时应注意的问题

5、医护合作性问题合作性问题是由护士与医生共同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多指因脏器的病理生理改变所致的潜在并发症。

6、护理诊断与医疗诊断的区别与联系

(三)护理计划

护理计划是针对护理诊断制订的具体护理措施,是进行护理行动的指南。制订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使病人得到个性化的护理,保持护理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医护人员的交流,并利于评价。一般分四个步骤进行。

(四)实施

实施是为达到护理目标而将计划中的各项措施付诸行动的过程。实施通常发生在护理计划之后,但对急诊病人或危重病人则应先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再书写完整的计划。

(五)评价

上一篇:沈阳市管网毕业设计下一篇:围城大学生读书心得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