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2024-05-30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通用10篇)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1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8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部长陈吉宁

2016年3月14日 附件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工作相适应的设计人员、工作场所和设计手段,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从事设计活动,并为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和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设计批准书。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明确首次使用前对运输容器的结构、包容、屏蔽、传热和核临界安全功能进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对其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负责。

第九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式,对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安全性能评价应当贯穿整个设计过程,保证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满足所有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文件。

设计安全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结构评价、热评价、包容评价、屏蔽评价、临界评价、货包(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与其放射性内容物)操作规程、验收试验和维修大纲,以及运输容器的工程图纸等内容。

第十一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在验证开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提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试验见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初步设计说明书和计算报告;

(二)试验验证方式和试验大纲;

(三)试验验证计划。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设计单位的试验验证过程进行见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开展特殊形式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计试验验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试验见证。

第十二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对该设计活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试验见证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和使用情况,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质量保证大纲和试验验证的实施情况、人员配备、设计装备、设计文件、安全性能评价过程记录、以往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颁发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暂缓或者不予颁发设计批准书。

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设计安全缺陷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与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采用经设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制造活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活动开始前,依据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制制造过程工艺文件,并严格执行;采用特种工艺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工艺试验或者工艺评定。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对其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零部件和整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编码规则,对其制造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统一编码。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制造的运输容器的编码清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制造的运输容器的型号及其数量、设计总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每次制造活动开始前至少三十日,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制造质量计划。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制造活动的特点选取检查点并通知制造单位。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制造活动的实际进度,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选取的检查点制造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活动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应当对制造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应当根据每年的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遵守制造许可证的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三)人员资格情况;

(四)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与所从事制造活动的适应情况;

(五)编制的工艺文件与采用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文件的符合情况;

(六)工艺过程的实施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情况;

(七)制造过程记录;

(八)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不符合制造许可证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确有重大质量问题或者违背设计要求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使用单位在采购境外单位制造的运输容器时,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符合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境外单位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采购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相应制造活动开始前至少三个月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境外单位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采购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成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批准书申请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证明该容器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托运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对拟托运物品的合法性负责,并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依法取得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复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托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承运人应当进行查验、收存,并配合托运人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有明确并且具备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接收人。接收人应当对所接收的放射性物品进行核对验收,发现异常应当及时通报托运人和承运人。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应当根据拟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潜在危害建立健全应急响应体系,针对具体运输活动编制应急响应指南,并在托运前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应当会同承运人定期开展相应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六条托运人应当对每个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在制造完成后、首次使用前进行详细检查,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包容、屏蔽、传热、核临界安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托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容器的特点,制定每次启运前检查或者试验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核实内容物符合性,并对运输容器的吊装设备、密封性能、温度、压力等进行检测和检查,确保货包的热和压力已达到平衡、稳定状态,密闭性能完好。

对装有易裂变材料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还应当检查中子毒物和其他临界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每次检查或者试验应当由获得托运人授权的操作人员进行,并制作书面记录。

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启运。

第二十八条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在启运前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存档备查。

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第二十九条托运人应当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限制单个运输工具上放射性物品货包的数量。

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运输货包。放射性物品运输和中途贮存期间,承运人应当妥善堆放,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监测要求。

第三十条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货包和运输工具外表面的非固定污染不超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要求。

在运输途中货包受损、发生泄漏或者有泄漏可能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限制非专业人员接近,并由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要求评定货包的污染程度和辐射水平,消除或者减轻货包泄漏、损坏造成的后果。

经评定,货包泄漏量超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要求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下将货包移至临时场所。货包完成修理和去污之后,方可向外发送。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第三十二条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托运人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及时通报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托运人的运输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运输频次比较高、运输活动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原则上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二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抽查,原则上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抽查,原则上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中途拦截检查;发生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输货包的类别和数量,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货包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开展启运前的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费用。

辐射监测机构和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并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三十五条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应当根据放射性物品的分类,分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进行运输。

第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和设计要求制定容器的维修和维护程序,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维修和维护,并建立维修、维护和保养档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评价。安全性能评价应当在两年使用期届满前至少三个月进行,并在使用期届满前至少两个月编制定期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定期安全性能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运输容器的运行历史和现状、检查和检修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定期检查和试验等内容。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必要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运输容器使用特点和使用情况,选取检查点并组织现场检查。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于两年使用期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将安全性能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放射性物品启运前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输容器及放射性内容物:检查运输容器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记录、定期安全性能评价记录(限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限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等,确保运输容器及内容物均符合设计的要求;

(二)托运人启运前辐射监测情况,以及随车辐射监测设备的配备;

(三)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

(四)标记、标志和标牌是否符合要求;

(五)运输说明书,包括特殊的装卸作业要求、安全防护指南、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以及必要的运输路线的指示等;

(六)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七)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等相关证书的持有情况;

(八)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的运输安全、辐射防护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情况;

(九)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管理情况。

对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检查,还应当包括卫星定位系统的配备情况。

对重要敏感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有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核与辐射危害的,应当责令停止运输。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统一编码规则

1.1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规则 C N / X X X / X

(NNSA)

其中:

第1-2位:国家或地区代码,CN代表中国。第3位:“/”,隔离符。

第4-6位:主管部门为该设计指定的设计批准编号或备案编号。第7位:“/”,隔离符。

第8位:批准书类型或容器类型: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类型: AF:易裂变A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U):B(U)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U)F:易裂变材料B(U)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M):B(M)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B(M)F:易裂变材料B(M)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C:C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CF:易裂变材料C型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IF:易裂变材料工业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H:非易裂变物质或除六氟化铀以外的易裂变物质运输容器的设计批准书。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类型有A,IP3等。

第9位:“-”。

第10-11位:依据IAEA标准的版本,用年份后2位数字表示。如1996年版本,则填写96。

第12位:“-”。

第13位:(NNSA)作为一位,代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和备案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一类、二类运输容器编码规则,应当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计批准或备案编号的基础上增加制造单位名称(用代码表示,按照申请的顺序从001开始,以此类推,100代表境外单位制造)和流水号(No.01、No.02、No.03„依次类推)。

1.2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卡格式

1.字体均为宋体,应当为刻印,不得手写。

2.编码卡材料要适合存档和长期保存。

3.编码卡尺寸可根据容器大小按比例调整尺寸,但应当以便于识别为准。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编码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容器名称

容器编码

容器外形尺寸

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填写说明:

1.容器编码为按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编码规则进行的编码。

2.容器外形尺寸填写容器的最大形状尺寸。如:圆柱体,φ4m×10m,长方体,2m×3m×5m。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2

发布时间:15-01-19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开展备案与后续管理。

第四条 【报备义务人】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 【相关承诺】发行人和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备案原则】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行备案

第七条 【报备内容】 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发行人自行销售的除外);

(五)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尽职调查报告(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提交自查报告);

(七)担保合同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

(八)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如有);

(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十三)发行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获配投资者数量、名称、资质合规情况等);

(十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五)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向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第八条 【保密义务】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九条【齐备性复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对发行人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条 【复核手段】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备案公示】协会在其网站公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备案确认情况。

第三章 日常报告

第十二条 【转让场所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所挂牌或转让的,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取得其他证明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 【变更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重大变更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变更后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协会报告。进行变更时,受托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前述变更情况包括:

(一)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

(二)增加或变更偿债保障措施;

(三)增加或变更募集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

(四)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变更;

(五)持有人变更;

(六)专项账户变更;

(七)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受托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同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向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重大事项时,受托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约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2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报告】托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约定需出具相关报告的,受托管理人应在报告出具后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报告。上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兑付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生本息兑付的,受托管理人应于债券本息兑付日后5 日内提交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违规报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采取自律措施的,受托管理人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件出具后2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备案要求】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相关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系统。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沟通共享】协会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场所建立备案与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自律检查】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自律惩戒】报备义务人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加重处分】 报备义务人在一年之内被协会采取两次自律管理措施的,协会可暂停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一至三个月;在二年之内被协会采取两次纪律处分的(取消会员资格除外),协会可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从业人员在一年之内被采取两次自律管理措施的,协会可对其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在二年内被两次纪律处分的(注销执业证书除外),协会可对其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减轻处分】因涉嫌违规等情形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报备义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免责条款】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对公司债券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解释】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负面清单

一、政策限制类

1、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部分房地产公司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信贷违规”、“无证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二、违法违规类

1、最近12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本次发行备案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4、最近12 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5、注册会计师未能对最近两年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7、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三、其他类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3

出旗!敬礼!„„„„礼毕!

担任今天护旗团队的是来自三年级部的部分队员,他们在“自信力——我和昨天比进步”主题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他们对自己充满信心,遇事总能保持从容平静的心态,处事总是具有敢当敢为的魄力。

下面介绍今天的9位升旗手,他们分别是:二(1)中队熊芮瑶、三(3)中队刘奕、三(13)中队黄志炫、四(4)中队周金铭、四(10)中队丁甲、五(3)中队陈嘉璐、五(5)中队郭晓宇、六(4)中队魏凡、六(12)中队孙嘉蔚。他们均获得“盐城好少年”光荣称号,其中魏凡队员还被评为“盐城市十佳美德少年”。

下面就请他们担任今天的升旗手。

升国旗!唱国歌!敬队礼!一年级同学行注目礼!„„„„礼毕!下面请校长为获得“盐城好少年”称号的队员颁奖。

下面请教务处左主任讲话,大家欢迎!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4

2014年陕西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8月14日每日一练

1.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一说法所包含的哲学道理是()。

A.矛盾的普遍性

B.矛盾就是对立统一

C.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答案】D。解析:“锁”是指问题,“钥匙”是指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句俗语本来就是说,每一个问题都有它对应的解决方法。那么它所包含的哲学道理就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故本题答案选D。

2.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

A.保证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B.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C.保证社会再生产得以进行

D.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

【答案】A。解析: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等几个方面,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故本题答案选A。

3.根据公文制发机关的不同性质划分,公文可分为()。

A.行政公文、党务公文、法规公文、外交公文、司法文书、计划文书、军事文书

B.通用公文、专用文件、普发文件、单发文件、收入文件、发出文件、公布文件、内部文件

C.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

D.上行文件、下行文件、平行文件

【答案】A。解析:根据公文制发机关的不同性质划分,公文可分为行政公文、党务公文、法规公文、外交公文、司法文书、计划文书、军事文书;根据公文发送范围不同,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专用文件、普发文件、单发文件、收入文件、发出文件、公布文件、内部文件;根据公文秘密程度不同,涉密的公文可分为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根据行文方向不同,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件、下行文件、平行文件。

4.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而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

A.无效

B.可撤销D.可变更 C.效力待定

【答案】C。解析: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所以乙的代购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关键看甲是否会追认。故本题选C。

5.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之间是()的关系。

A.指导与被指导

C.领导与被领导B.隶属 D.监督与被监督

【答案】A。解析: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之间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政府的有关职能,应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和社区组织之间的合作机制,通过双方的合作关系,在社区得以实现。故本题答案选A。

6.“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个命题表明()。

A.意识是人脑中特有的物质

B.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

C.观念的东西和物质的东西没有本质的区别

D.人脑是意识的源泉

【答案】B。解析:意识是人脑产生的特殊物质,这句话本身就是不对的,意识是人脑把客观存在的东西吸收后改造的物质,并不是人脑无缘无故产生的。故选项A错误。物质是客观存在,观念的东西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虽然都客观存在,但表现不同,故C也不对。D选项的说法本身也是错误的,因为意识的源泉是客观存在,而人脑只是产生意识的物质器官。故本题答案选B。

7.我国现阶段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从根本上说是()。

A.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的要求

B.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规律的要求

C.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

D.商品经济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

【答案】B。解析:现阶段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并存的原因,这是由当

前我国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从总体上说,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生产力在全国各地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同时在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技术水平、机械化水平等方面又呈现多层次。同我国目前这种生产力发展的总体水平比较低、不平衡和多层次的状况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必然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归根结底这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状况的规律决定的。故本题答案选B。

8.通知既可以用来发布长篇重要指示,也可以转发文件的短文,甚至只有一两句话,既可以公开张贴,也可以内部行文,既可以单独发文,也可以联合行文。表现了通知的()特点。

A.指示性B.广泛性C.中转性D.灵活性

【答案】D。解析:题干中的论述正是说明了通知作为公文之王的灵活性特征。

9.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要想尽快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首先就应()。

A.加强政府对社区事务的管理

B.给予社区高度的自我管理权限

C.完善社区管理制度

D.科学地界定政府的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管理的职能权限

【答案】D。解析: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要想尽快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首先就应科学地界定政府的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管理的职能权限,理顺政府与社区组织的关系,积极培育非政府组织,将其与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有机结合起来,进而选择更有利于基层社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多元自治管理模式。故本题答案选D。

10.在某市2013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就该市当年的财政预算案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财政局长几次到会就预算案中的一些问题回答代表的提问。在这里,人大代表行使的职权是()。

A.审议权和质询权

B.立法权和决定权

C.任免权和监督权

D.提案权和表决权

【答案】A。解析:人大代表对预算案提出批评、意见,体现了人大代表行使审议和质询权。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5

据了解,广东省考工作方案已在年前定稿,2013年广东公务员考试依然是单独命题。招考政策有所变化

2012年广东乡镇公务员考试与广东省考分开进行,乡镇公务员考试时间为2012年4月8日,省考笔试时间为5月27日。而2013年将乡镇及县级以上公务员考试统一进行,笔试初定于4月14日,这无非是2013年广东省考的一大改革点。省考命题会有较大的调整。无论怎样调整,申论、行测均为笔试必考内容。

把握公考信息,积极备考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6

本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该附则于1989年2月21日起对我国生效。经2011年修正案修正的MARPOL公约附则Ⅴ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主要内容有: 1.定义

(1)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2)所有塑料:是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货物残留物:是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4)生活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5)食品废弃物:是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6)操作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锅炉/废气锅炉清洗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7)特殊区域:是指这样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海湾区域、红海区域、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北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泛加勒比海区域(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以及南极区域。2.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3.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

(1)除本附则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2)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4.对垃圾处理的控制

1)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

(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但无论如何须:

①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②未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③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④对于动物尸体,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2)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危害海洋环境。

(3)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排放。

2)固定或浮动平台垃圾排放的特别要求

(1)除(2)的规定外,严禁从固定或浮动平台和所有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上向海洋排放任何垃圾。

(2)当固定或浮动平台和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船舶距最近陆地超过12海里时,可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但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3)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1)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 ①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或研磨处理且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食品废弃物须未受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除非已经过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和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

②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 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 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3)以下规则(除(1)的规定外)适用于南极区域:

①缔约国,如其港口内有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挂靠,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尽快为所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实用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②各缔约国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有足够容积储存船舶在该区域营运期间产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设施的安排。(4)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排放。

5.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1)公告牌

(1)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根据具体情况告知船员和乘客有关垃圾的排放要求。

(2)公告牌须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对于航行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船舶,还须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2)垃圾管理计划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须配备垃圾管理计划,且船员均须执行。该管理计划须提供书面的有关垃圾减少、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包括船上设施使用的程序。该计划还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负责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须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并使用船员的工作语言。

3)垃圾记录簿(1)垃圾记录簿的配备

驶向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薄》。(2)垃圾记录簿的填写

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在《垃圾记录簿》上记录:

①当垃圾被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港口或设施,或船名;排放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排放估算量;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②当垃圾被焚烧时:焚烧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舶位置(经纬度);焚烧的垃圾的种类;焚烧估算量;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③当垃圾排放入海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船舶位置(经纬度,对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应包括排放开始和结束时的位置);排放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排放估算量;负责操作的主管高级船员签名。

④垃圾因意外或其他异常情况(包括例外)排放或灭失入海时:发生的日期和时间;发生时船舶所在港口或位置(经纬度、水深,如知道);排放或灭失的垃圾的种类;各类垃圾的估算量;排放或灭失原因以及一般说明。(3)垃圾的数量

船上的垃圾量应以立方米估算,如可能,按照种类分别估算。垃圾估算量的精准度尚有待解释,这是公认的。估算量在垃圾处理前后会有不同。一些处理程序可能无法进行数量估算,比如,食品废弃物的连续处理。在记录和解释既有记录时应对这些因素予以考虑。(4)垃圾记录簿的管理与检查

①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的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的当日签署。《垃圾记录薄》每页记录完成时须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薄》须至少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填写。如《垃圾记录薄》同时还以船舶的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在出现争执或不一致情况时,须以船旗国官方语言填写的为准。

②《垃圾记录薄》须留存在船舶、固定或浮动平台上的适当处所,以备在所有合理时间内随时可查。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③若发生任何例外的排放或意外灭失,须在《垃圾记录薄》中予以记录,或者对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须在船舶官方日志中予以记录。记录包括排放或灭失的位置、环境和原因,排放或灭失物的详情,以及避免或尽可能减少该类排放或灭失的合理预防措施。④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对停靠本国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本条对其适用的任何船舶上的《垃圾记录簿》或航海日志进行检查,并可将记录簿中任何记录制作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有关记录的真实副本。(5)垃圾接收证明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7

第四期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9月12日

2008年7-8月份安全生产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单位 肥东县 肥西县 长丰县 蜀山区 瑶海区 包河区 庐阳区 高新区 经济区 新站区

报送信息(条数)15 21 31 5 0 11 17 4 5 0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2 1 4 0 0 1 4 0 0 0

本期 得分 111 133 239 44 0 54 154 40 23 0

累计 得分 430 356 425 208 6 189 300 130 44 31

7(5)8(1)11(6)

18(6)15(4)5(2)0 6(2)8 4 3(1)00 1 8(4)2 1 0

办公室 监管处 危化处 监察支队 5 8 2 3 5 8 2 3 0 1 0 0 0 1 0 1 30 71 12 33 78 188 52 173 法规处 4

综合处

11(4)6(1)

备注:括号内数字为国家级或省级刊物同时采用,不重复计分。116

99

1《中国安全生产报》采用信息

1.安徽合肥市安监局实行隐患排查日报制(综合处)

《安全生产工作动态》采用信息

1.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庐阳区安监局)

《总局网站》采用信息

1.安徽省合肥市安监局部署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局综合处)2.安徽省合肥市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日报制度(局综合处)3.合肥市安监、交警、运管三部门联合对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局监督管理处)

4.安徽省市安全监管局联合对合肥火车站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局监察支队)

5.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召开安全生产再升温再动员大会

(肥东县安监局)

6.合肥市肥东县安监局全力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肥东县安监局)7.安徽省长丰县公路分局部署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丰县安监局)8.安徽省长丰县加强对县乡公路的隐患整治(长丰县安监局)9.安徽省长丰县安监局召开党员会议加强主题教育(长丰县安监局)10.安徽省合肥农药厂工业园区认真开展 “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长丰县安监局)

11.合肥市肥西县落实专家组指导意见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

(肥西县安监局)

12.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监局检查易燃易爆场所安全

(包河区安监局)

1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庐阳区安监局)1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政府组织四个督查组扎实开展督查

(庐阳区安监局)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8

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闽政〔2004〕2号(2004年1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

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相邻市、县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受理该市、县(区)的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

三、改革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四、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并上报市、县(区)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备案。各市、县(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土地权益受侵犯的问题。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所征用土地的乡镇、村组、户名、面积、座落等相关资料分别抄送同级农业、财政部门,由农业部门办理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由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核减农业税手续。

五、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杜绝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一项治本措施。当前,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还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用地行为往往造成对农民的补偿安置不落实,引发农民集体上访。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动态监测,调动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切实防止征地工作中损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9

被交警抓到时。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8,超速驾驶,记6分。

被摄像头拍到时(非现场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被摄像头拍到时(非现场扣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扣6分。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扣6分。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4日 篇10

考核考评办法

2010-2011学年教学工作顺利完成,为了做好本的年终考核工作,通过成立我校2010-2011学年考核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以下考核考评办法:

一、考核内容

共有六方面的工作能力、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负荷、出勤总结、民主选举情况。

二、考核分数比例的划分

通过六方面的考核,即分数划分比例为:工作能力15%、政治表现10%、工作实绩15%、工作负荷20%、出勤总结25%、民主选举15%、总计为100%。

三、考核过程

先进行考核方案的宣读,通过实全体教职工理解考核内容及比例之后,首先进行五方面的考核,然后进行民主选举,选举分为三组进行即:领导班子和后勤部一组、初中部一组、小学部和哈勒巴盖村教学点一组。

四、考核结果

通过民主选举后,总结结果,并通过考核小组对全体教职工在校2010-2011学年一学年的工作进行总结,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

库尔特乡牧业寄宿制中小学

上一篇:项目落地办工作总结下一篇:合同范本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