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2024-09-01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篇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策扶持、机制创新的作用,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征收为核心,围绕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三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发展具有我县特色的区域品牌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科学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流转面积50万亩、规模经营面积12万亩任务的基础上,土地流转在规模上、数量和质量上实现逐年提升,整村整乡镇土地流转取得突破,逐步建立以土地获利机制。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正常运行、规范服务,基本覆盖全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使我县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基本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在确权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产业优化注重效益原则。优化发展规模经营和提升产业化水平,鼓励有经营理念、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依靠先进农业科技,提高产业效率。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四)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五)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产业化生产基地。

(六)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进土地流转,催生农业专业合作社,使农业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主体,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七)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和指导,健全土地流转平台和各项制度,强化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四、规范完善流转机制,加快土地流转进程

(一)创新流转形式。按照优先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要求,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鼓励村级组织加快实施土地整村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流转土地入股,通过股份分红,增加村级集体和农民收入。探索整乡镇土地流转,在充分提升农民“三金”(租金、股金、薪金)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二)规范流转程序。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规程,加强对受让方资信、经营能力的审查和流转前土地权属情况的调查与确认,确保流转主体和行为的合法性。统一使用规范化的格式合同,保护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规范流转行为。流转收益归个人,流转价格要采取协商、招标、招租等方式确定。集体土地采用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三)规范档案管理。采用标准的流转文本,完善流转登记制度,乡镇对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落实专人,做好数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录入信息等工作。做到管理信息化。

(四)发挥网络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并充分发挥土地流转三级网络平台的信息传导作用,形成村收集上报、乡镇整理审核、县梳理汇总并发布的信息、资源、服务三共享网络,全程服务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地流转时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有益探索,为加强对此工作的领导,县领导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亲自协调指挥相关工作。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节仲裁。完善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节仲裁机构,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乡村两级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节力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重大疑难纠纷,县农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协助调节。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规模经营主体提高授信额度,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力度。县财政建立农业风险基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流转等规模主体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经营主体放贷。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全县农业政策性保险投保率要达到90%,提高农产业的抗风险能力。

(四)加大奖补和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对达到规模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大户),除参照《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支持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2】25号)进行奖励外。县政府另外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奖扶,并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支农惠农项目,优先投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推进土地流转取得实效。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篇2

1.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村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平台, 优化资本组合, 整合生产要素, 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现代农业, 把零星的土地从农户手中集中连片, 按效率原则重新配置土地, 进行适度规模经营, 不仅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 促进了农业生产新技术和新型农具的推广应用, 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率, 而且解决了土地细碎化、土地利用率低和土地闲置等问题, 改变了以往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 使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 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提高土地的高效率性、高收益性, 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是农民转出自己承包的土地, 从传统农业中转移出来, 改变原先“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 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安心地从事其他二三产业及外出务工。二是农民以土地入股开展股份合作经营, 或以其他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式参与土地流转, 获得高收入。三是农民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打工, 在参加分红的同时, 又有打工收入, 从而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

3.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够增强农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今天, 一家一户的传统土地耕作模式已经束缚了农业的发展, 存在较多弊端, 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小, 效率低,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低。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推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户将土地参与流转。一方面, 改变了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 实现了由分散经营, 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的转变, 促进了农民土地的有效集中和专业化生产, 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收益率;另一方面, 在各种合作组织的带动下, 土地集约经营有了竞争力, 能够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和市场风险, 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4.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土地流转使土地经营权集中, 有利于筹措资金, 加大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投资, 实现土地综合开发。有利于提高土地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实现标准化生产、机械化作业;有利于修道路、兴水利、建科研基地、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 保护生态环境, 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从而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观念滞后影响土地流转

由于农民“恋土”情结及“守田为安”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一些农户既使种不好土地, 也不愿转出其承包土地, 土地经济效益较差。一些农户外出务工顾不上种地, 就种植些低产、低效益、懒作物, 有的甚至把土地撂荒闲置, 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2. 市场机制不健全妨碍了土地流转

目前,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 形式比较单一。流转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 而且流转的内容简单, 流转期短, 流转面积小, 使经营主体不敢在土地、机械、设施上做大的投入, 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由此可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 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 土地流转市场及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各级政府引导和服务不到位, 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的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难以通过有效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 程序不规范制约了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虽早已存在, 但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农用地流转程序。如有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仅凭口头协议, 无任何书面合同, 没有规范和严格的土地流转程序。

4.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束缚着土地流转

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水平较低, 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完全空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滞后, 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使农民长期依赖土地, 从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受到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农村产业化的速度也相对缓慢, 最终农民收入增长乏力, 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

三、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对策及建议

1. 加强宣传, 积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

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做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建立健全各级流转工作领导组织, 积极承担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 积极引导农户转变传统经营观念, 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 增强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已形成的土地自发流转行为进行规范, 完善管理机制, 努力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健全机制,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要依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操作程序。对发生土地流转者, 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 必须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备案, 必须由镇合同管理委员会鉴证。对涉及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的流转合同, 必须到相应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对涉及全村农户利益的土地流转, 必须经村民代表以上会议通过才能开展。二要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要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 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 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三要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构, 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建立完善土地档案, 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四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为农户开展流转前、流转后的各种服务。五要制定推进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出台鼓励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优惠政策, 鼓励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 鼓励农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 鼓励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资金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投资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 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等, 全力推进土地流转。

3. 完善社会保障, 加快农村土流转的进程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篇3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篇4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至不清等问题。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篇5

大政发〔200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面积越来越大,参与流转的农户越来越多,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了一些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妨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

(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要长期稳定,三十年不变。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三十年至七十年不变。同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书。在承包期内,农户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流转。

(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等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林地、“四荒”等,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的承包方,可采取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形式进行流转。

(三)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连片林地,可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股份合作经营形式将承包权和林权明晰到个人。对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或人均耕地极少,无法实行土地实物分包到户的地区,可将承包地由实物形态虚拟为价值形态,折合成股份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股权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四)依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流转而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地用途;流转双方要依法履行流转程序,办理流转手续;流转后,由于乡村合并,行政区划发生变化,其原土地的权属不变,流转双方当事人以及发包方与承包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和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登记取得承包权的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集体统一规划的农业园区或区域规模化生产基地需要联片经营的耕地,要充分做好农户思想工作,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流转。对个别不同意流转的农户,不得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行流转,可在取得农户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同等值地块互换。

(六)有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已出嫁的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分得土地,仍保留原承包地,土地流转的收益,归其所有。全家迁入小城镇的农户,有权将其承包地通过流转获取收益;由于国家征用或其他原因被收回承包地,其流入方的经营者有权获得对土地投入的补偿。流转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其土地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采取“土地换社保”的办法,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青苗补偿费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入方。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

(七)大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承包地已经不是农户主要收入来源,农户有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愿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对土地规模化提出现实要求;流入方从土地经营中可获取一定的利润。

(八)要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对于尚不具备流转条件的地区,不可运用行政手段,违背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对已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典型示范,让农民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获取实惠,自觉自愿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九)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加快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内在动力。要加大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用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带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要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业经济效益,逐步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效机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十)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转让。即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或以外的农户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

2、互换。即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之间为各自需要,互相交换其承包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转包。即农户将承包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或以外的农户,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4、出租。即农户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或以外的农户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

5、入股。即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参与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农业开发经营。

6、代耕。即农户将承包土地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暂时代为耕种。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由农户自主选择,农户可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要坚决制止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采取低价租回土地,高价对外发包,中间盘剥农民利益的任何流转形式和做法。如发生类似侵权行为,要将盘剥所得原价退还给承包户。

(十二)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了新的联合,保障了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经营转变过程中农民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出现的一种新形式,应大力提倡。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十三)土地流转应履行以下程序:

1、农户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且代耕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应口头告知发包方,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委托流转等其他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格式化书面合同和委托流转书,并报发包方备案;

3、凡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转让)使原农户与发包方建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流入方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要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后,方可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凡属委托流转等创新探索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

(十四)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采取互换、转包等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其流转价格由双方当事人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流转期限较长的,提倡以实物或以实物折价兑现。

(十五)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流入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如流入方因无法履行流转合同而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集体经济组织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其流转价格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主议定。(十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入方(转让、互换除外)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过原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以转让和互换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

入方,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但对以“炒地皮”为目的的再流转,要坚决制止。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十七)市和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研、指导和监管工作,及时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好经验,提高指导服务水平。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及时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日常管理,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依法加强管理。

(十八)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有条件的乡镇,要实行计算机管理,要逐步将流转合同列入档案部门的长期档案管理范畴。市和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对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十九)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接待处理工作。乡镇和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流转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做好耐心的接待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调节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向乡镇或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级政府要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二十)本实施意见由大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几点思考 篇6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副市长 王家文

(2009年3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了解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库尔勒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从3月1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调查研究工作,调研工作覆盖全市59个行政村17098户农户。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二轮土地承包基本情况

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实行家庭承包的行政村有57个,共202个村民小组,实行家庭承包土地面积28.19万亩,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15585户,共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5456本。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调研涉及库尔勒市11个乡(镇)、60个行政村、196个村民小组,农户总数17098户,家庭人口71263人,家庭承包经营总面积298414.44亩,其中:耕地165002.44亩,果园123540.21亩,其他(蔬菜大棚等)9871.79亩。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全市共流转土地面积43162.31亩,占农户家庭总承包面积的14.46%,其中:流出4882户,流出面积43162.31亩;流入3778户,流入面积35413.27亩。按照流转形式划分,转让3840户,占流转农户的78.66%;转包78户,占流转农户的1.6%;出租679户,占流转农户的13.9%;互换110户,占流转农户的2.25%;其他方式(主要为分户)168户,占流转农户的3.44%。转让期限均为10年以上,转包和出租期限为3至5年。签订流转合同的4276户,占流转农户的87.6%;未签订合同606户,其中包括分户方式流转的农户,占流转农户的12.4%。

(二)定居农牧民承包地流转情况

流转的受让方为本村农民的3111户,占流转农户的63.7%;外村农民709户,占流转农户的14.5%;企事业单位44户,占流转农户的0.9%;其他345户,占流转农户的7.06%;合作社2个,转包和出租面积1428.7亩,占流出总面积的3.3%。流转的土地基本未改变农业用途,转入后种粮的47户,占流转农户的1%;种植经济作物的1941户,占流转农户的39.8%;定植果园的1997户,占流转农户的40.9%;从事设施农业的698户,占流转农户的14.3%;其他用途的199户,占流转农户的4.1%。

(三)土地流转的方式和特点

土地流转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点。

1、初步流转期。这一时期是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到2002 年,流转形式以农户间不同地块的互换为主。根据2007年土地清查数据显示有30%的农户土地面积变化不大,但地块数量减少,农户实行互换的形式,将地块划零为整,农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默许下自行搭配组合进行互换,且地块变动频繁。

2、土地流转稳定期。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流转形式从互换开始转为转让及家庭成员间的分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农户的流转行为逐步规范。从本次调查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6年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2676户,占总流转农户的54.8%,其中:实行转让形式流转的农户2104户,其他形式(主要是分户)的168户,转让和分户形式占流转农户的84.9%。同时,农户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这一时期的土地流转为一部分农户实现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基础。

3、大规模流转时期。2006年以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入大规模流转时期,近两年流转的农户达到1386户,占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总流转农户的28.3%。通过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流转农户的合同签订率提高到90%以上。二轮土地承包至今,基本农户中的主要劳动力年 龄偏大,大部分子女在外学习和就业,缺少青壮年劳动力,并且大部分农户不想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流转的形式从转让开始向转包和出租转变。这两种流转形式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又能使农户有基本的生活收入来源,成为大部分农户比较容易接受的流转方式。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经营情况

1、农户土地转出后的效益。农户转出土地后,收入减少的1262户,占转出农户的25.85%;收入相对变化不大的2313户,占转出农户的47.38%;收入增加的1307户,占转出农户的26.77%。流转后从事二、三产业和外出务工的农户207户,占流出农户的4.24%,84%的农户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农业。

2、农户土地转入后的效益。有3778户农户转入土地,转入面积35413.27亩,平均每户转入9.37亩,转入土地面积占库尔勒市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11.87%。农户土地转入后,收入增加的3051户,占转入农户数的80.7%,收入相对变化不大的573户,占15.2%。统计数据表明,农户转入土地后利用自身劳动力多、懂经营会管理的优势,从事香梨和棉花等特色、优势产业的种植和生产,一定程度实现了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五)土地流转后规模经营情况。

家庭经营土地面积超过人均耕地面积10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即土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农户)341 户,家庭承包面积25420亩;家庭经营土地面积超过我市人均耕地面积20倍以上(100亩以上)的农户245户,家庭承包面积29626.7亩。其中:开荒面积16284.2亩,占专业大户家庭承包面积的29.6%;以转包或转让等方式转入7995亩,占专业大户家庭承包面积的14.5%。专业大户的家庭人均收入平均达到9000元以上。农业生产大户一般是当地的农民经纪人,对农民的带动作用非常大。

全市共有673户土地转包或出租给合作社,流转面积1428.7亩,占全市15个合作社种植规模的1.6%。每亩流转收入1300元至1500元不等,流出的土地主要用于发展设施农业。

三、土地流转中发现的问题

1、部分农民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较低。大部分农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知之甚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高,一些农户盲目进行土地流转,致使利益受损,形成了潜在的土地流转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流转合同不规范,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使用率不高。

3、农民因病、因灾流转土地的情况较多,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需进一步健全。4、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发放的《土地经营权证》(绿色)设计不完善,内容不完整、不祥实,没有防伪标志,存 在证内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等问题,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

5、存在一部分国有土地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现象。

6、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化建设较缓慢。乡(镇)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管理和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制度相对滞后。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虽然库尔勒市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和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都已建立,但由于人员经费等具体问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1、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结合库尔勒市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从维护农民权益出发,修订完善《库尔勒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规则》,并对土地流转的原则和前提条件、流转程序、流转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使库尔勒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加强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和土地纠纷仲裁工作。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开展土地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制定实施《库尔勒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方案》,成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领导小组和仲裁委员会,制定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业务人员的培训,有效地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3、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清理和补换发工作。为全面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从今年起,用1至2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证工作。新的经营权证统一打印、内容完善、有防伪功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涂改、证地不符、假证、一地两证等问题。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篇7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 篇8

摘要:当前我国偏远农村地区,土地制度改革还在逐步深化,农村土地流转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笔者针对这些地区土地流转问题展开分析并探讨解决对策,以期促进农村土地管理持续完善。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8.033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关键点。为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必须加强大土地流转的管辖与承包经营权的监管。因此让农业土地以高效且具规模的形式发展成为了需要探索的重点。

1偏远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1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

对于农村偏远地区而言,容易出现土地协议签订不规范,使用权及承包权存在漏洞等问题。有时交易双方已经达成协定,但是在办理手续的过程当中仍旧存在争议问题,如手续的不规范、相关条款的拟定存在不合理现象等,同时也存在转让方模糊,随意流转土地经营权。

1.2土地流转体制不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还存在管理不规范,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管理机制等。例如当下偏远地区农户在转让土地承包权时较为随意,或者土地的流转对象较为受限,只能够在亲友间选择,这样影响了农业土地规模经营,让偏远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受限。由于管理不到位,纠纷缺乏专业人员处理,也造成得了农民经营权益问题的产生。

1.3 偏远地区农民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缺乏了解

目前,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来自土地,因此对于农产经济的单一化,导致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政策缺乏一定的了解。不少农民片面的认为土地是唯一的收入,不想将其流转。当地干部对于农民间的经营权处理较为冷漠,缺乏一定的教育认知与管理认知,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因此偏远地区的土地纠纷问题很常见。

2 解决偏远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策略研究

2.1加强农民法律法规教育

土地纠纷问题的根源多是源自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偏远地区的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在拟定合同及双方协商的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强,因此也造成了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要进一步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加强对农民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提升农民对土地制度的了解,这样才能够让他们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个农村地点的发展特征展开,解决农民对于土地经营的未知问题,让法律法规延伸发展至各个地区,使土地流转走进法律制度的轨道中。

2.2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是偏远农村地区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也造成了他们对于土地的过于执着,甚至出现纠纷。想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这方面不仅仅包括农民经济保障等相关政策,对于土地的经营和使用上,也要结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成,让农民有所依赖,增加其经济收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所在,也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体系的关键一步,只有农民具有发展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加快土地流转。

2.3 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规范相关程序

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与信息统计和程序的不完善有关,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建设统一的管理平台,其中包括各地政府实地信息统计和网络统计,对每一笔土地流转交易进行统计,这样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纠纷去拟定解决对策,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土地流转的存在问题。在程序的规范上,应当明确相关程序的流程,让农民懂得如何进行土地流转,怎样合理安排自家土地。在这两方面,一方面要建立好信息统计平台,一方面根据平台的统计信息去让土地流转程序化、制度化,这样才能够根本解决其问题,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结语

加快偏远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总体提升,其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从农民法律意识、保障体系和信息程序规范这几点出发,解决土地流转问题,让农民生活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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