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合同管理

2024-09-12

公司销售合同管理(精选8篇)

公司销售合同管理 篇1

股份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程总则

1.1 合同管理制度是具体联结整个经济活动管理过程各阶段、各环节的纽带,也是协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手段,它在实现公司各项经济活动有秩序地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合同管理工作,能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相互协调生产计划有秩序地进行;

1.2 对外签订产品销售经济合同,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和信誉,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1.3 销售合同必须明确供需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一经审定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需严格执行,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和监督。销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1 负责在计划和授权的范围内产品供货合同的签订。

2.2 负责合同和有关协议的保管、发送工作,负责进行与合同有关的内外业务往来及其函电的收发、登记、处理和保管工作。

2.3 建立合同台帐,编制合同目录、卡片,对有特殊要求的订货合同和临时变更事宜及时转达有关人员,核对处理结果。按重点用户和配件销售,急需用户和定期供应用户进行分类,以便掌握产品流向和销售重点。

2.4 用户发生修改合同或退货时,负责及时填写合同修改通知单,通报有关部门。

2.5 随时了解产品生产进度,督促落实年、季、月合同完成情况,做好内外协调工作。

2.6 指导和帮助商品库及发运人员,做好产品的装箱发运工作,保证按期执行合同,并将合同执行情况及时通知销售部门技术服务中心或驻外服务人员。

2.7 每年末、季末,要清理合同的完成情况和结转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2.8 合同履行终了,及时将销售合同及有关资料立卷存档。

共 3 页第 1 页签订合同的原则、内容及要求。

3.1 签订销售合同的双方必须是法人代表,合同双方必须派出持“签订合同法人委托书”的代表参与签订合同。如委托其他单位代签合同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对其代签的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3.2 必须在委托和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司利益,牟取私利,并防止上当受骗。

3.3 在与用户签订下半销售合同时,应切实遵照公司生产大纲所列的内容,超控订货应征得公司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认可。

3.4新产品首批批量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开发配试后并经小批验证可进入首批批量生产的油泵总成产品,必须由销售部门填报《首次批量生产会签表》经产品开发部门,质量部门,生产管理部门会签,会签应在两工作日内完成。

3.5 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内容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

3.5.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订货编号。

3.5.2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3.5.3 合同的交货期、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

3.5.4 产品包装和运输包装标准。

3.5.5 产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双方开户银行及开户帐号。

3.5.6 产品的验收方法和质量技术标准。

3.5.7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3.5.8 违约责任。

3.6 签订合同的要求

3.6.1 产品名称应按有关目录的规定正确完整填写,规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质量标准

3.6.2 产品价格须明确注明,避免笼统写配套价、维修价、出厂价、优惠价等。

3.6.3 质量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协商标准,在合同中应规定得明确具体

3.7 销售合同签订完毕后,应立即按照配套及维修两大类进行分类整理,并于当年十一月份编制出下一年配套及维修合同汇总表。建立合同帐卡

4.1 根据配套、维修两大类销售合同的原始数据,做好数据输入工作。其载体是建立合同台帐、编制合同目录、卡片等管理基础工作。帐卡登录要求清晰、准确。

共 3 页第 2 页

4.2 建立合同分户台帐(计算机辅助管理),按配套用户及维修用户两大类分别编排,每个用户都应给定一个固定的合同号。

4.3 建立商品销售明细帐及资源卡,主要是反映公司生产计划和供货的安排,产品交库销售和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以便随时掌握产、销、运、存的动态。

4.4 新产品、新品种配试成功经双方确认后,即应按照合同帐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合同的签订和台帐登记工作。合同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5.1 内部主要业务往来

5.1.1 产品供货合同汇总等资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公司计划部门以利编制生产计划。

5.1.2 合同执行期间用户提出变更要求时,应及时将信息反映给公司计划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以便迅速作出反映。

5.1.3 根据月度生产计划编制月度销售运输计划,按计划组织商品发运工作。

5.2 外部主要业务往来

5.2.1 认真做好与合同相关的业务往来函电的收发、登记、处理等工作。

5.2.2.根据合同所列产品的供货数量、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为用户签发发货票,并对提货及发运工作予以指导帮助。

5.2.3 用户发生增订、减订、提前、延期、改型、注销合同等情况时,一定要给予明确的签发,不得借故拖延,或者不理不睬。

5.2.4 由于公司内部原因导致合同执行有困难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或将调整意向报告用户,并及时做好善后处理。

5.2.5 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资料填报和存档

6.1 填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报表:

a 机械工业产品销售情况月(年)报;b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月报;c 江苏省机械工业销售动态分析月报表;d 上级其它有关报表。

6.2 填报产品合同变更月报表。

6.3 完善资料存档工作。归集历年生产计划与执行实绩,以及与销售合同管理相关的各项资料,以备借鉴查考。

制订部门:销售处审核: 朱万友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公司销售合同管理 篇2

中国的卖家A公司与卢森堡的买家B公司缔结了一个标的为500吨的硅锰合金货物销售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1998年9月和10月,条件为CFR鹿特丹。 约于信用证发出二十天后,买家B公司将撤销合同之意图通知至卖家A公司,但被拒绝。当买家B公司要求交付时,由于卖家A公司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交货,故请求B公司将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货时限与信用证的到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信用证到期的当日,A公司通知B公司他们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因为他们认为合同已被撤销。A公司将双方合同之争议诉诸仲裁,声称B公司因未延长信用证有效期而违约。B公司则提出损害赔偿之反请求。

二、案件评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营业地分属不同国家,且两公司营业地所属国中国和卢森堡皆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 的缔约国,因此根据CISG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受CISG之管辖而排除两国国内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有以下两点: 一是双方所订立之合同是否已遭撤销? 二是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下面对争议点试作梳理与探讨。

1. 双方订立之合同未遭撤销

首先,双方合同在买方B公司提出撤销意图时即已撤销的观点不能成立。当时B公司向A公司传达的仅是一种撤销合同之意向,必须得到A公司答复并与之形成合意后才发生合同撤销之效果。而由案情可知,A公司当时直接拒绝了B公司的提议,意味着A公司至少在当时仍希望合同继续履行,或其在拒绝时已有超出双方合同本身之考量。仲裁庭也据此否决了A公司基于前述观点的请求。

其次,B公司拒绝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并不导致合同的撤销。当A公司将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定告知B公司时信用证尚未到期,又因为A公司声称其将不予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双方基于另一合同的争议得到解决,买家B公司并无义务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仲裁庭同样据此否决了A公司基于前述观点之请求。

另外,基于以上事实,可作出合理推断,即A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是其试图以此为筹码在与B公司解决双方的另一合同争议中获得利益。由A公司的声称可知, 其自身很可能具有在与B公司的另一合同争议解决期间的任何时刻履行合同之能力,其只要在原定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即可取得货款。另外,亦无证据可证明两公司之间之另一合同争议与本案中的合同争议存在任何牵连关系,因此B公司更无延长信用证有效期之必要。

综上,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其后至该案提交至仲裁时止并无合同撤销事由之发生,能够认定该合同未遭撤销。根据CISG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关于根本违约之规定,可以认定A公司在信用证到期当日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剥夺了B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交付的货物,因而构成根本违约。根据CISG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买方B公司在卖方A公司根本违约时可选择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另外亦可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

2. A公司不必向B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由于案情材料内容并未包括B公司由于A公司违约所受损失之具体情况,故笔者在此只能根据仲裁结果( A公司不必向B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反推———尽管此种推理或存在逻辑瑕疵,并基于该推定事实进行分析。

理由一,根据CISG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约之损害赔偿采取“可预见性规则”,即违约方所付之损害赔偿不应超出其订立合同时对违反合同所造成之后果能够预料或应当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仲裁庭以B公司与第三方订立之转卖合同价格同其与A公司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不可预见,因此A公司不需就此向B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理由二,B公司之请求亦无法适用CISG第七十五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也无法适用CISG第七十六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因为该两条适用之前提为合同被宣告无效。若抛开前提条件进行假设性分析,要适用第七十五条,买方( 即本案中的B公司) 必须确实发生了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转卖货物之行为。而根据案情可知,B公司既无购买替代物的行为( 材料中未提及) ,也未将货物转卖( 至少是未以合理方式,否则便可预见) 。同理,即使依照第七十六条所规定之“时价”对损失进行计算,由于交付地通行价格低于合同价格,B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换言之,A公司的不予履行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B公司的利益。这也是仲裁庭做出前述裁决之另一个重要原因。

从逻辑上看,仲裁庭的该部分裁决符合法理,但笔者认为,B公司虽然没有进行实质上之转卖行为,但其未发生转卖行为之原因可能即为A公司之不履行; 虽然于交付时价格低于合同价格,但在A公司将货物装船直到运抵目的港的这段时间内,“时价”很可能或是必然高于合同价格。而正是由于前文所述之A公司的不履行,导致B公司出于风险性的考量,错失在价高时订立转卖合同之机会; CISG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之可预见的范围究竟是必须能够预见损失金额,抑或损失事项即可? 若是后者,仲裁庭的该部分裁决则似乎有待商榷。

B公司作为经验丰富的商人,应当熟悉并能够很好地运用CISG的规则,因此其在价高时与第三方订立转卖合同,纵使A公司的违约会造成其无法履行转卖合同,根据CISG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该损失也应由A公司承担。 因为A公司同样作为经验丰富的商人,能够预见到B公司的转卖逐利行为,也能根据市场规律大致预见其当时之转卖价格( 在B公司交易方式合理的情况下) 。但B公司在与A公司缔约直至争议发生这段时间内未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故无法依据该时间点预见转卖价格,仲裁庭也无法计算B公司的具体损失。B公司未与第三方签订转卖合同应归因于其自身决策失误,由此产生的不利应当由其自身而非A公司承担。

理由三,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此处之可预见性指的是必须能够预见损失金额,但此处预见之程度又并非必须达到精确的标准。举例来说,以各国商事纠纷实务观之,若因卖家违约而导致的买家与第三方的专卖合同不能履行,除非卖家在与买家订立合同时明知转卖合同的存在和违约金数额,否则转卖合同之违约金不应由卖家承担。由上文可知,根据商人逐利的特性,卖家通常可以预见买家订立转卖合同之情形,亦可预见违约金之存在,惟不能预见双方意定之数额。实务中不对此进行保护即在实际上确认了可预见性规则之外延为可预见损失金额。但如此便又存在另一个问题,即CISG第七十五条中实际发生之差价也同违约金一样含有意定因素,具体数额同样无法准确预见。这便涉及到前文所述之预见标准的问题。由于差价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市场规律,不似违约金般全然意定,卖方只要能够预见大概数额即符合可预见性规则之规定。毕竟再经验老道的商人也很难预测他人的思想,要求其对差价进行准确预测实强人所难。 同时,为了保证买家不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卖家利益, CISG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合理方式”之前提,也就排除了卖方对偏离市场规律太多的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也是仲裁庭在最后未支持B公司对于转卖合同违约金赔偿请求权的原因。

公司销售合同管理 篇3

关键词:销售合同;机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2-0000-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合同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对外贸易往来也日益频繁,合同已成为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成为联系人们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合同关系的体现。市场经济下,任何企业要想均需提供合格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从中获取利润,因此顾客是企业生存的前提。合同管理,尤其是销售合同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经营的重要内容。现笔者结合自己所在的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工作经验为例,来谈谈企业销售合同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企业销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所在企业属于一家大型机械企业,主要生产塔筒,年产值近数亿人民币,但目前公司合同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市场萎靡,合同签订与执行困难。

随著目前风电市场的萎靡,从而引发一系列不利反应,我公司主要生产塔筒,服务于风电企业,因此所受波及较大,目前销售合同的签订比较困难,总体表现是销售困难,这对公司来说事致命的打击,因此这就需要销售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完善销售与合同签订环节,给与客户以最人性化的产品与合同,从而争取更多的订单,为企业谋利益。

正是由于目前风电市场的不景气,不仅导致新的订单合同难以签订,同时以往的合同执行起来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合同执行不力不仅仅是单方面的问题,这涉及到整个风电上游市场的形式,对于风电企业来说,其市场不景气,利润减少,必将引起风电企业后续投资的减少,从而以往的订单有些就需要延期,以及拖欠货款等等,同时还会相应减少新的订单合同。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在维持与客户良好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催缴余款,因为企业也需要资金进行周转与研发,同时在新的定单合同中适当给与客户一些人性化的服务,争取更多的新订单。

二、完善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原则

目前我公司销售合同管理模式还较为传统,主要是由销售合同管理部门的几位员工全权负责,由于合同数量众多,人员有限,因此导致销售合同管理人员工作量大,缺乏激情,同时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和风险意识认识不够充分,而销售部门的人员不可能对合同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熟悉,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销售合同管理机制。销售合同作为企业生存的命脉,而合同的签订、执行、结算等环节涉及到较为广泛的专业知识,如法律、机械、财会等,因此很有必要让各个部门协同起来,以销售合同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争取将每份销售合同都做到完美。

全员销售合同管理也就是要做到企业所有人员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应服务于销售合同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全过程的销售合同管理也就是争取对合同签订前、签订中、签订后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争取防患于未然,处事不惊,从容自如的应对各类突发问题。

全方位的销售合同管理也就是针对销售合同管理的复杂性,销售合同管理部门难以单独完成合同的管理任务,因此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调作用,对销售合同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即分层把关,销售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全面负责,各部门分口把关,以实现销售合同的高效管理。

(二)加强合同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对员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我公司来说,急需一批懂法律、懂业务、懂管理、懂财务的专业人才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其次就是由于我公司的销售合同量大,且合同内容各不相同,因此也给合同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麻烦,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能力强、能吃苦、能耐劳,且要能晚上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促进销售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任何一项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考核机制与奖惩措施,则员工的积极性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也是一样离不开相应的考核。因此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来促进员工积极性的发挥。对于造成合同纠纷、合同执行不到位从而造成企业损失的相关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对给公司作出贡献且挽回企业损失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做到奖赏分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四)建立企业销售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技术以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像我公司这样的大型机械企业,合同量多,合同内容复杂,因此仅靠人力进行管理还是显得较为吃力,且工作效率得不到有效的提升,同时对公司来说人员越多,则成本也就越高,因此我单位合同管理还属于一种高投入低效率的合同管理模式。因此很有必要引入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庞大的错综复杂的信息链,并实现人机互动的销售合同管理模式。工作人员通过合同信息管理平台就可以很轻松的对合同进行管理,省时省力效率高。

三、结语

总之,对于风电市场下游的塔筒制造企业来说,其市场面窄,客户较为固定,每一份销售合同执行的好坏都直接影响着客户以后是否考虑继续与企业进行合作。因此塔筒制造企业应认真做好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销售合同的管理部门人员能全面的了解企业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结算的全过程中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失,构筑一个和谐的合作范例,实现企业长远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然.加强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思考[J].现代商业,2009,5.

[2]崔自三.销售主管如何进行有效的销售过程管理[J].现代营销(经营版),2009(02).

[3]宋春英.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防范[J].吉林财税,2003,6.

[4]王建省,张东祥.如何加强企业合同管理[J].经济师,2002,7.

[5]易凌志.用例驱动的UML对象建模在财务软件分析与设计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2006,10.

公司销售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宝鸡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二、货物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三、合同金额

1. 合同总额人民币 小写:¥2. 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四、货物产地及验收标准

1. 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 交付验收标准

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

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 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4. 国内制造的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5. 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五、交货时间、地点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进行现场验核。在 7 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并可交付验收使用。

六、包装

货物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

七、付款方式

1.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由甲方出具验收报告时付合同总额的%, 合计:¥ 元;

2. 设备连续安全运行满时付清余额%,合计:¥ 元;。 3. 办理付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日历日。

八、安装与调试

以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的前提下,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最佳状态且双方均认为满意。

九、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免费) 维修保养服务。

2. 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时,供货方必须联合厂方及时解决。

3.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4. 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业务。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逾期交付的货物或工程,如无不可抗力因素,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 2‰ 的数额向甲方另加付违约金;逾期20个工作日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 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按违约总额的 2‰ 累计,由此造成的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一、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对货物的型号、规格、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起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并函复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 甲方因违章操作、保管、保养不善等人为造成货物损毁,所提出的异议乙方不予接受。

十二、争议的解决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以上述交付验收标准作为仲裁解决依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统一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三、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税费

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各缴税责任方独立承担。 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及不可预见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其它

1.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共计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4. 本合同签约履约地点: 宝鸡市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名称: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公司销售买卖制合同 篇5

1、外销人员所销售每一份合同产品一律按公司内部销售价格销售(具体产品价格根据当时合同价格与公司另外签订协议)。

2、外销人员要认真检查图纸及模具与产品是否相符,每一批合同产品公司严格按外销人员合同的图纸尺寸、模具尺寸生产。

3、公司的产品如有质量问题,通过检测确定是公司生产质量问题均有公司负责调换,费用由公司支出。如有对方图纸、模具、加工及其它失误,均有外销人员负责处理。

4、所有产品的模具、运费及其它一切开支公司一律不承担。

5、万元的透支,不得超过万元,现款提货为宜。

6、外销人员所订每一份合同的资金至开票日期起计算,两个月之内必须确保资金回拢,如资金不能如期到位,外销人员必须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如有半年之内资金还不到帐,外销人员自己必须和公司结清所有欠款及利息。如有违反,公司将根据《经济合同法》提起申诉,以法院裁决为准。

以上协议无异议,签字生效。

公司盖章:销售员:

面粉公司销售代理合同样本 篇6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就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大发公牌和阴山牌系列面粉代理事项签订本合同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合作总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面粉有限公司在**地区独家代理销售商。

2、乙方代理的产品为甲方生产的***系列面粉及相关产品。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法律行为及经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双方合同签定后15日内向乙方提供“***面粉有限公司”**地区代理商铭牌或者证书;同时在有关对外宣传活动中需注明乙方授权代理商身份。

2、甲方必须保证其产品生产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负责提供一切与本合同产品相关的合法手续及证件。并承担由产品暇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3、甲方为乙方开据相应金额的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

4、甲方保证供货供应,在收到乙方发货请求后三个工作日内需将产品发出(以传真订单为准),并负责联系和办理货运相关手续;

5、甲方如有新产品发布或者产品更新,须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产品样品。

6、甲方有义务进行产品的宣传,并免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

7、如乙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及义务时,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取消代理资格。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以***面粉有限公司**地区代理商的名义,负责***系列面粉及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其中***具体负责代理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开发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他市场开发及管理工作;详细分工及相关事宜由2人另行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备忘录。

2、乙方应为其发展的用户开据全额发票,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3、自觉树立并维护代理产品的品牌形象,不得有任何有损于甲方及甲方产品的行为。

4、全力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避免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5、做好市场营运工作,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

6、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将合同书内容、相关的销售政策及整个营销运作过程透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费用承担及货款结算

1、在北京地区的产品宣传及市场开发由乙方具体负责,费用由甲、乙方双方各承担50%。乙方在进行产品宣传或开展市场销售策划前,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和费用计划书,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在销售代理期间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在每批货物发货30日内(以发货单为准),向甲方支付货款。支付方式可采取支票、汇款或现金等形式。甲方应为乙方出具收据。

第五条:代理价格

1、代理期间,甲方按以下价格为乙方供货。

2、代理销售期间,如遇地区性粮食价格普遍上涨,甲方供货价格不得超过同类标准平均上涨额度,并须提前与乙方协商。

第六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反本代理合同,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的大小予以赔偿。

第七条:合同终止

1、一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2、乙方停止经营本合同所涉及的业务;

3、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第九条:其它

1、变更本合同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需有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更改文件。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益的书面补充协议或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公司销售合同管理 篇7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成本或费用与业务量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企业的成本或费用通常存在 “粘性”行为。Banker等(1993)对美国航空业进行研究后发现,其费用变动与收入变动不成比例,且与收入的变动方向有关。Noreen和Soderstrom(1997)对一组医院样本进行研究后发现,其管理费用与业务量可能不是简单的线性和对称关系,但没有找到进一步的证据。Cooper和Kaplan (1998)也有研究表明,某些成本在业务量下降时的边际减少量,小于业务量增加时的边际增加量。可以理解为,如果企业业务量增加1%,成本增加p%,业务量减少1%时,成本会减少q%,而q<p。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在Mark C.Anderson,Rajiv D.Banker和Suryan.Janakirama(2003)发现费用粘性后,Chandra Subramaniam和Marcia L. Weidenmier研究了总成本(销售成本加销管费用), 选取了1979~2000年美国上市的9592家公司,得到82118个样本数据,发现销管费用和总成本都存在粘性特征:销售收入增加1%,总费用增加0.93%;而销售收入减少1%,总费用减少0.85%。Calleja等(2006)也证明总成本存在粘性。 以上学者的研究将研究对象由销管费用扩充至总成本,证明销管费用和总成本都存在粘性,从而奠定了成本粘性(费用粘性)概念提出的基础。Calleja等(2006)研究了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四国公司的样本数据,证实了成本粘性的存在。美国公司业务量上升1%时成本上升0.953%,业务量下降1%时成本下降0.902%;英国公司业务量上升1% 时成本上升0.995% , 业务量下降1% 时成本下降0.976%;德国公司业务量上升1%时成本上升0.992%,业务量下降1%时成本下降0.906%;法国公司业务量上升1% 时成本上升0.997%,业务量下降1%时成本下降0.907%。 Subramaniam和Weidenmier(2003)研究了行业之间的成本粘性差异,发现制造业粘性程度最大,商业最低,金融业和服务业居中。巴西学者Otavlo Rlbero和Patricia(2004)、日本学者Hirai和Shiiba(2006)采用与Anderson相同的方法,分别对本国的上市公司的成本粘性现象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巴西和日本的企业均存在成本粘性现象。Calleja等(2006) 在研究美、英、德、法四国成本粘性时发现资本密集度、劳动力密集度对成本粘性有增强作用,而负债比率、营运资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不会影响成本粘性的水平。Anderson (2003)等从四个方面检验了对成本粘性程度的影响,包括销售收入、宏观经济增长、资本密集度和员工密集度。 Subramaniam和Weidenmier(2003)也分别从销售收入、存货密集度、员工密集度、固定资产密集度和利率水平五个方面实证检验了对成本粘性程度的影响。

(二)国内研究孙铮、刘浩(2004)首先验证了我国上市公司费用粘性的存在。通过对1995年12月前上市的292家公司从1994~2001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销售收入增长1%,费用增长0.5597%;销售收入减少1%,费用只降低0.0578%,证明了上市公司确实存在费用“粘性”,并提出了“契约观”、“效率观”和“机会主义观”三种解释。万寿义、王红军(2010)对740家制造业公司2007~2009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确实存在公司管理层的自利动机和机会主义因素,因为随着公司自有现金持有量增加,销管费用粘性程度有所加大。另外两职分离有助于降低费用粘性水平,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会规模未通过显著性检验。马景涛(2008)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较大的持股比例越高和董事会陈灿平(2008)基于地域经济生态差异视角,研究发现东部企业费用粘性行为最弱,中部次之,而西部最强。中较大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有效抑制销管费用粘性现象。万寿义、徐圣男(2011)对615家国有上市公司和243家非国有上市公司2004~2010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国有上市公司费用粘性程度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要更加严重。程婷婷、朱开镠(2011)研究了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的成本粘性,发现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成本粘性程度较小,而处于成长期和衰退期的企业成本粘性程度较大。

三、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费用粘性存在的基本假设目前,从国内已有关于成本、费用粘性的文献来看,均验证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费用粘性,还未发现有文献提出粘性不存在的情况。由于前述学者提出过反粘性的情况,为了加强说服力,将在样本中剔除那些营业收入变动与销管费用变动方向不同的样本,即剔除那些08-11年间有任意一年营业收入上升销管费用下降或营业收入下降销管费用上升的样本。首先, 提出以下假设:

H1:上市公司销管费用存在粘性

(二)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粘性分别检验的假设孙铮、 刘浩(2004)和边喜春(2005)均认为,由于经理人员的自利,面对业务的波动,他们会从两个方面考虑自身的利益: 薪酬和控制的资源。当业务量上升时,对未来前景看好,将使经理人员大量提高费用———增加薪酬及扩大资源;当业务量下降时,管理人员一方面不愿意自降薪酬,另一方面也要为自身保持一定量的资源,减少对今后工作的影响。 这种“机会主义观”可以很好地解释粘性问题,是西方目前主流解释。根据管理者存在乐观预期的说法,在企业业绩提升时,管理人员倾向于加大开支,扩展能控制的资源,并且为自己增加薪酬,也即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都会提升。 而当业绩下降时,管理人员并不愿意立刻削减控制的资源和自降薪酬,所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下降幅度都会小于业绩上升时增加的幅度,导致了费用粘性的出现。也就是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都会存在粘性。

如果上述说法成立,则可以猜想与上述相关的主要费用科目是广告支出和高管的薪酬。由于我国目前的制度没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广告费用或业务招待费用等相关项目,所以广告支出是否是销售费用粘性的主要动因无法验证。如果管理费用存在粘性的话,则可以进一步猜想高管薪酬是管理费用粘性的主要动因。所以我们先对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粘性程度分别进行检验。我们暂且认为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费用粘性的形成,所以提出以下假设:

H2a: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存在费用粘性

H2b:上市公司管理费用存在费用粘性

(三)高管薪酬是费用粘性动因的假设从委托代理理论来说,企业高管年薪越高,就意味着越应该努力,相应地,企业的业绩也越好。但是,实证研究发现,更高的报酬并不一定意味着更好的绩效。从前人的研究结果来看,对于高管薪酬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有正相关、负相关、不相关三种观点,但对于企业业绩对高管薪酬的影响,学者们得出的结论比较一致,即企业业绩上升时高管薪酬也会上升,这也符合之前的理论推导,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3:高管薪酬是费用粘性的主要动因之一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的样本数据来自于国泰安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具体筛选数据步骤如下:选取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国沪市A股和深市主板A股所有上市公司,并剔除在2008~ 2011年期间ST类和PT类的企业和主营业务有重大变化的企业;剔除在2008~2011年间数据有缺失及存在异常的样本公司;剔除了行业属于金融保险业和综合类的公司; 基于一些学者提出“反粘性”的质疑,本文还剔除了销管费用变动与营业收入变动方向不同的公司,即剔除营业收入上升费用却下降和营业收入下降费用却上升的公司。最终得到476家样本公司。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1)费用粘性存在的检验模型。本文将参照Anderson等(2003)提出的对数模型作为基础模型进行研究。具体如下:

其中,expensei,t代表第i家公司第t期的销管费用之和,revenuei,t代表第i家公司第t期的营业收入,di,t是哑变量,即当t期营业收入大于t-1期营业收入时取值为0,当t期营业收入小于t-1期营业收入时取值为1。

此模型为本文检验的基本模型,也是最主要的模型。 因变量expensei,t/expensei,t- 1表示销管费用t期相对于t-1期的变化率,自变量revenuei,t/revenuei,t- 1表示营业收入t期相对于t-1期的变化率。对上述两个变量取自然对数,可以消除不同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方差过大的影响,同时也可将expensei,t/expensei,t- 1和revenuei,t/revenuei,t- 1中包含的1剔除,从而转变为增长率。

当企业t期营业收入高于t-1期时,di,t=0,β1衡量了销管费用对于营业收入增加的变化,即营业收入增加1%,销管费用增加 β1%。当企业t期营业收入低于t-1期时,di,t=1, 此时 β1+β2衡量了销管费用对于营业收入减少的变化,即营业收入减少1%,销管费用减少(β1+β2)%。于是,如果存在费用粘性的话,则营业收入增加时费用的增加率大于营业收入减少时费用的减少率,即 β1%>(β1+β2)%,可得 β2<0, 且 β2越小(或其绝对值越大),则费用粘性程度越大。这就是我们所要检验的结果。

(2)对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分别检验。采用与(1)所述相同的模型,将销管费用之和替换成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分别进行检验,对其得出的粘性程度进行对比,具体地,使用以下模型(2)和(3):

其中,selling- expi,t表示代表第i家公司第t期的销售费用,admin- expi,t表示代表第i家公司第t期的管理费用。

利用此模型可以计算出一个费用粘性系数,记为 β2-sel和 β2-adm。若假设成立,应该得出 β2-sel和 β2-adm均小于0。

(3)检验高管薪酬是否是费用粘性的动因之一。为了检验高管薪酬是否是费用粘性形成的动因,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将高管薪酬剔除出销管费用,再来比较剔除前后的费用粘性程度。假设极端情况:费用粘性完全由高管薪酬所导致,那么扣除高管薪酬后费用粘性的现象将会不存在。于是,如果高管薪酬是费用粘性的动因之一的话,将高管薪酬从管理费用总和中扣除后得出的费用粘性程度应当小于原始数据计算得出的费用粘性程度。因此使用模型(4):

其中,expense'i,t=expensei,t-paymenti,t,此处paymenti,t表示第i家公司t期董事、监事及高管年薪总额,expense'i,t就表示第i家公司t期销管费用总和减去高管薪酬总额。

利用此模型也可以计算出一个费用粘性系数,记为 β2'。如果高管薪酬是费用粘性的一个主要动因的话,利用模型(4)计算出来的费用粘性程度应该低于模型(1)计算出来的费用粘性程度,即 β2'>β2。

根据上述模型,变量选取如表1: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全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可以看到,所有样本公司2008~2011年间平均营业收入是1387万元,平均销管费用559万元,销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为13.74%。Anderson等(2003)统计美国上市公司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均值为26.41%,说明我国上市公司销管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

由收入和费用的变化率可以看出,营业收入和销管费用一直呈现增长趋势,反映了我国宏观经济整体情况较好,上市公司规模正在扩大。从增长幅度来看,2009、2010、 2011年营业收入相对于2008年分别增长19.99%、71.99%、 138.5%;销管费用分别增长21.78%、61.92%、101.39%,说明每年收入和费用都有所增长且幅度较大。而且费用的增长率略小于收入的增长率,说明上市公司花费的销管费用取得了正的边际效应,公司经营效率正在提升。

(二)费用粘性存在性通过模型(1)对假设H1的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β1=0.602,β1+β2=0.21,二者都在1%水平上显著,相减得到 β2=-0.392,说明营业收入增长1%,销管费用增长0.602%,而营业收入减少1%,销管费用只下降0.21%,这有力地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销管费用粘性的存在,H1得到验证。而Anderson等(2003)研究美国上市公司费用粘性得出的 β2为-0.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费用粘性的程度要强于美国上市公司,这有可能是由于管理水平上的差距导致的。

注:括号里为 t 值,* 表示在 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 表示在 5%的,*** 表示在 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

(三)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粘性程度的分别检验通过与(二)相同的办法,运用模型(2)和(3)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同样见表3。对于销售费用,营业收入增长1%,销售费用增长0.796%,而营业收入减少1%,销售费用也下降0.7%, 相减得出 β2-sel=-0.096,表明销售费用的粘性程度非常微弱,甚至可以说几乎不存在。而对于管理费用,营业收入增长1%,管理费用增长0.529%,而营业收入减少1%,管理费用只下降0.102%,相减得出 β2-adm=-0.427,表明管理费用的粘性程度非常强烈,H2b得到验证而与H2a并未得到验证。这样的实证结果说明管理费用才是费用粘性的主要动因,销售费用虽然存在粘性但却十分微弱,所以主要还是管理费用导致了费用粘性,而不是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共同导致。从而说明管理人员不愿意削减广告费用等销售费用的开支并不是导致费用粘性的主要原因,主要还是在于管理层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减少自身薪酬等与管理费用有关的开支。这是与前人研究相比得出的一个重大发现,于是对以下H3的检验就显得非常重要。

(四)高管薪酬是否是费用粘性的动因的检验首先剔除4家有高管薪酬数据缺失的样本公司,还剩472家样本公司。利用模型(4),检测在将高管薪酬剔除出销管费用之后的粘性程度,结果亦见表3。得出的 β1=0.583,β1+β2'= 0.225,即营业收入增长1%,剔除高管薪酬之后的销管费用增长0.583%,而营业收入减少1%,剔除高管薪酬之后的销管费用下降0.225%,即粘性系数 β2'=-0.358,而在结果(二) 得出的 β2=-0.392,两者对比,发现剔除高管薪酬后,费用粘性程度减轻了8.67%。此比例虽然看似不大,但从相对值的角度来分析,本文计算得出472家样本公司2008~2011年的销管费用总和为1560213900084.90元,高管薪酬的总和为7652002722.55元,高管薪酬占销管费用的比例仅有0.49%。即总体来看高管薪酬仅占销管费用的0.49%,但却对费用粘性的影响却达到了8.67%,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高管薪酬确实是费用粘性的一个主要动因。H3得到验证。

六、研究结论

公司销售合同管理 篇8

【关键词】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

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主要指的是企业对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转让、履行终止及其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的职能活动的总称,是企业的一种自我管理行为,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无形中促进了电力企业发展,使得电力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大规模的进行电网工程建设,这就使得电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物资就不断增加,从而导致大量物资合同的产生,同时加上电力物资合同具有专业性强、时间要求快、库存时间短等特点,使得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起来非常繁琐和复杂,进而也导致了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在物资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因此,加强对其研究,提高我国电力企业管理物资合同的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了。

一、我国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题和不足

1.对物资合同管理认识不足

物资合同的履行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的信誉,更关系到企业未来能否得到顺利发展,因此,电力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物资合同的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不足等原因,我国很多的电力企业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物资合同的重要性。

其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物资合同认识不足。对物资合同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认识不到物资合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简单的认为物资合同只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小部分,对企业的发展起不到重要影响;二是对物资合同的管理存在认识误区。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的,直至合同失效为止。而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往往更加重视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而不太重视物资合同的日后履行情况,觉得只要把合同签下来就可以,履行就是下面部门的事情了,从而不太重视合同的日后管理和履行。

2.合同内容不够严谨

合同作为经济主体双方进行贸易往来的关键凭证,其具有依法保护交易主体相关权利的作用。为了避免日后发生各种纠纷行为,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该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来拟定合同内容,从而更好的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但是我国部分电力企业的物资合同存在着内容不够严谨的问题。

其主要体现为:一是合同不够全面,没有详细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一些小问题简单的认为双方很熟,就不再仔细探讨,从而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二是合同部分文字存在歧义。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其文字应该要仔细斟酌,不能给人留下歧义,但我国有些电力企业认识不到这点,使得合同很多地方存在着诸多歧义,从而大大增加了日后合同的履行难度。

二、改进措施与建议

1.提高对物资合同管理的认识

物资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有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为此,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物资合同的管理工作,将其视为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一是从思想高度上重视物资合同的管理,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更要从思想的高度重视物资合同的管理工作,例如:笔者所在的电力企业,企业领导在每次日常会议上都会专门强调物资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二是为物资合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使其可以顺利开展,从而保证企业的物资合同管理水平可以在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下得到稳步提升。

2.提高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电力企业要想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物资合同的管理水平和质量,首先应该提高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而言:一是做好招聘工作,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人员来专门从事物资合同的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杜绝物资合同人员身兼数职现象的发生;二是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定期对物资合同人员进行考核,对于不能很好胜任物资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下岗,保证优秀的人员可以留在最重要的岗位上;三是加强对物资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使其可以更好的适应电力企业未来发展需要,例如:笔者所在的电力企业,每年都会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合同管理专家和教授来公司讲座和授课,以提高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严格的合作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要按照依法管理、全面管理、专业管理、协作管理以及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我国电力企业多为大型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我国电力企业更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一套适合自身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应该严格执行,而不是只是把制度留在口头,挂在墙头;二是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其中包含了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这样才能使合同得到完整的履行,同时也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管理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汪茂彦,张婉.地市供电公司物资集中采购方式的探讨[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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