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2024-05-30

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精选15篇)

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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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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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商品订立如下协议:

一、委托进口货物内容

产品名称:

英文名称:

二、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1、乙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进口合同主要条款与外商签约。

2、乙方在甲方违约时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货物。

3、乙方特别权限,包括履行、变更、中止、解除进口合同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确保委托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乙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不得利用乙方享有的条件和政策进行不正当违法活动,并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规定所做的一切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外商由甲方指定,甲方应自行对该外商资信和产品质量负责,无条件接受乙方根据代理协议进口的货物,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4、自行承担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5、甲方或其指定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开证保证金。与此同时,甲方还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6、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可以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甲方应该和乙方一起与外商共同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损失。

7、当外商违约时,如甲方提出索赔的,应在索赔期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预支付相应的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不承担索赔费用或不提供必要协助的,均视为甲方放弃索赔。

乙方责任

1、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外商洽谈、签订、履行合同。

2、在收到甲方_____%保证金后开出即期信用证。

3、若因外商或承运人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乙方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表甲方对外索赔,并实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

四、甲乙双方的结算

1、甲方应随货款同时向乙方支付总货款_____%的代理费,代理费不足_______元按_______元计。

2、甲方须在信用证付款日到期日前_____日内将货款以付汇当日银行外汇牌价计算将货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在此之前物权属于代理方。

3、在货物进口报关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报关费、批文费、报检费、仓储费、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即时支付。如实际由乙方代垫的,甲方须在报关完毕后立即付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职责义务,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或发生损失由各自承担责任。

2、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办理采购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费用。

3、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届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篇2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篇3

甲方:李先生(何女士之子特别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孟小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何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何女士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玖万元(不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玖万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玖万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代理费。

2、若受害人何女士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

讼代理费人民币伍仟元整。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刘奶奶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因此向甲方举张任何权利。

7、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内容不得添加、涂改,自双方签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某某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何女士与刘奶奶、某某财保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李先生、孟小姐作为在我的诉讼代理人。兹将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权限说明如下:

委托人姓名:李先生

工作单位: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电话: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松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受托人姓名:孟小姐

工作单位:某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电话: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调查取证、出庭、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托人(签名):

2012年5月22日 注:

1、诉松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必须注明具体权限。

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篇4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约定事宜:

一、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租或转让给其位于

的商铺。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房屋的合法产权手续,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应当保证其拥有合法的出租转让权利。如因甲方无权出租或转让,导致产生法律后果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与乙方所提供的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提交给乙方,以便于双方结算代理费,如甲方无法提供则依据《客户确认单》或《洽谈进程表》上的数据作为核算标准支付委托代理费。其中《客户确认单》中品牌有效期为 60 天。

3、甲方若在乙方提供准确客户信息后,直接或间接抛开乙方,与乙方所提供的客户成交,一经查实,乙方有权限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应支付乙方双倍的委托代理费。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以诚信,尽职尽责、勤奋为服务宗旨,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利益。

2、在委托期内,乙方可代表甲方,以维护甲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与客户洽谈以及合同的相应条款,最终合同版本由甲方进行确认。

3、乙方以传真或函件方式与甲方确定工作进度。

4、对于甲方的正当、合理要求将最大限度的给予满足。

四、委托代理费标准及时间 1、委托代理费标准:甲方按照贰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委托代理费。

2、甲方与乙方提供的客户成交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如甲方超出时间延迟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根据延迟天数按照代理费的 2‰支付违约金。

3、汇款信息资料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五、附则 1、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甲方提供了客户,但甲方在委托期满后才与客户签订合同的,甲方不得以超过委托期限为由拒付委托代理。

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甲方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或出租转让合同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空间使用证,消防验收证明,环境影响评价,乙方营业执照、《客户确认单》、《洽谈备忘录》。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手机:手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房产合同 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篇5

房屋转入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经双方公平自愿协议,甲方将自己修建房屋一栋永久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新修建房屋约 m2,该房屋座落于金沙县岩孔镇 村 组 号。

二、南 西 ,该房屋转让之时包括晒坝在内。

三、甲、乙双方协议该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四、双方协议,乙方于20 年 月 日,将该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将出示收款收据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宅基地无四界畔纠纷,在今后乙方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发生四界畔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

六、该房屋于20x 年 月 日,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老幼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金( 元)人民币,并承担乙方所受相关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公平、自愿达成,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收执保存。

甲方:

乙方:

在证人:

执笔人:

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 篇6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财务;农村会计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属全体村民所有的基础上,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情况下,村民(社员)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与乡镇设立的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签订委托记账协议,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并在在固定时间由各村派出报账员把与村财务运行相关的资料送到乡镇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记账的制度。本文通过对达州市大竹县清水镇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调研,试图探讨当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运行状况以及给出一定的建议。

一、大竹县清水镇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概况

(一)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建立

清水镇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是该县建立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典型代表。为了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维护农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达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意见》,大竹县清水镇从2011年开始正式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代理服务制的实施办法》。2012年,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开始正式运行,于2013年检查验收。

(二)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机构设置

在清水镇建立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代理辖区内村(社区)财务会计的记账和核算工作,监督村级财务管理。同时,取消了村(社区)会计,各村(社区)只设报账员1名(由副主任担任),负责全村及各社的收入解缴及支出报账工作,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只设一名经办人员(各组长担任),负责该社向村上的收缴、报账工作。会计核算中心设置岗位为:主任1名,会计2名,出纳1名,该中心工作人员从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从事财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中调配。

(三)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

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代理村级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代理村级会计核算。其具体工作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村级会计账簿,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村级会计账务记帐工具,保证各村按照统一的要求,在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也是中心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第二,进行会计资料、资金的安全保管工作。过去由各村各自保管的会计资料、村集体资金等现在统一交由代理记帐中心保管,村集体需要使用资金时再凭相关的手续到中心领取。4、编制村级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农业部门及村委。为保证会计代理记帐中心运行状况的透明性、及时性、规范性,建立了相应的会计报告送报机制。5、指导村报账员工作,并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制度是中心运转的第一部,但如果空有制度,处于执行主体之一的各村如果不了解制度如何运行,制度也只是一个空壳。为了让会计代理制度切实的运转起来,中心派出人员对村报账员进行指导培训,确保他们能胜任报账员的工作。6、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财务制度和收支管理的各项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协助镇财政所做好上级政府及部门拨到各村(社区)资金的监督管理,执行好财经制度及各项惠民政策。7、村级消赤减债工作,管理村级债权债务。在村委会或集体组织对农村进行管理和经济建设中产生了一定的村级债务,由于过去财务管理不规范,村级债务也是农村经济中的一大问题,争对这种状况,对村级赵武的管理也是中心的一个重要工作。

二、村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在进行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前,清水镇与大竹县其他乡镇存在着财务状况较为混乱,票据、账目不规范等问题。在建立新会计委托代理记帐之后,通过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软件,规范收支凭证,统一表格样式,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保修流程及授权审批制度等方法,改变了过去诸多混乱,不规范的状况。(二)切实确保了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化,集体资产不会被相关人员随意挪用。在代理记帐中心为各个村开立了专门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规定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原则。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村(居)委会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组公益事业经费等,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设立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三)改善了党群关系,有利于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随着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立和规范有效的运行,大竹县清水镇基本实现了阳光财务,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作私用的现象基本不复存在。我们在对村民的访谈中也证实,村上的财务状况是公开的,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运行非常放心。这使得干群关系得到改善,村民对村干部信任度增加。

三、村级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一)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有的村依然存在着账目不全、不实、不规范,没有台帐等问题。这使得管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一种隐患。(二)管理队伍不稳定,现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的人员为7人,都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工资由各部门发放,而这7人要承担14个村的财务工作,工作量较大,人员也不够不稳定。(三)现在会计代理良好运转的一个原因是目前清水镇各村的资金量不大,各个村产业较少,收入来源单一简单。如果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管理方式恐怕难以胜任。现在虽然有会计记帐,但没有规范的评估、审计等环节,并且人员数量太少,难以应对将来更为复杂、专业的会计工作。(四)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村财务工作的计算机直接与互联网相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于条件限制,中心的电脑没有与互联网隔断,这导致了各村的财务状况有被泄露的危险,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对中心进行攻击,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四、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争对中心人手较为缺乏,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情况,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中心人员的稳定。二是争对部分村财务尚不规范的情况,继续规范代理服务,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三是争对网络完全存在的隐患,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条件可建立独立的网络平台,加强网络安全。(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袁伟,委托代理开辟“三资”管理新径[J]财务与资产管理,2003(9)

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篇7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积极主动收集有关证据,保守甲方有关秘密,妥善保管有关案卷材料,并按时出庭。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预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手续费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手续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8

甲方因 一案,自愿委托乙方律师担任 审的诉讼代理人,并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案件的需要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价(2002)118号文规定,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

元人民币。另向承办律师支付办案杂费 元,城区外旅差费及伙食费由甲方另行负担。

三、乙方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在委托权限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保守秘密。

四、甲方负责向承办律师叙述真实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因甲方对本案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务的工作内容限于:

1、提供法律咨询;

2、帮助诉讼策划;

3、草拟诉讼文书;

4、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5、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6、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六、如乙方以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中途解除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若甲方以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七、如遇乙方律师因特殊因由(包括本人疾患、家庭灾变,与他案开庭时间重合等)无法按时出庭,乙方可申请法庭延期开庭,或指派其他律师出庭履行职责,双方原约定之代理费额度不作变更。

八、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律师参与委托事项庭外和解、诉讼内调解、一方撤诉,双方约定之代理费不予退还。

九、双方约定代理权限为:(具体详见授权委托书)。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条款业经甲方充分阅读并理解。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审审结终止.甲方: 乙方:

代理人与委托人 篇9

经典的经济学代理理论会说:风险投资家既是众多富人、大型资产管理者为分散投资风险而设立的风险基金的代理人,也是应用这些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的委托人(Arthurs, Hoskisson, Busenitz, & Johnson, 2008)。正是这种双重身份,使风险投资家身上充满悖论:在扶植企业成长上,风险投资家往往不遗余力,而最近对硅谷高科技初创企业的研究也表明,创新的企业更容易比模仿的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吸收风险投资后,这些新创企业比竞争对手显著地减少了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Hellman & Puri, 2000)。 而且有些风险投资家被其他成熟的上市公司邀请,进入公司董事会后,这些成熟公司明显地增加了研究和开发力度,提高创新产出,也更容易收购由其他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Celikyurt, Sevilir, & Shivdasani, 2014)。这些有趣的实证研究展现了风险投资家天使的一面。

但风险投资家作为代理人,也会有魔鬼的一面,为了使自己管理的投资基金能有更好的绩效(更有助于筹集下一轮的基金),他们也必须使出浑身解数,推动所投资的企业尽快上市,从而套现,让自己管理基金的投资人获益,有的时候可能就会拔苗助长;如果创始人无法按时达到下一个运营里程碑,风险投资家也会毫不犹豫地在董事会上要求将创始人从管理岗位撤换下来(例如投资者马库拉Markkula曾是乔布斯的导师,但也逼迫乔布斯离开苹果);他们也时刻监视创始人的行为是否不当,是否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例如赛富的阎焱对雷士照明吴长江的批评与罢免(参见本刊《风险投资如何改变》:2012-08-06)。

A16Z的合伙人Horowitz今年专门出版一本《难事之难:创业没有简单的答案》(The Hard Thing about Hard Things),总结自己创业中的一些艰难决策,指导创业者在各种两难中做出正确的选择。或许,他的下一本应该是:风险投资家如何在自己的投资人与自己投资的创业家的各种利益之间,做出最好的选择。

(作者执教于堪萨斯城密苏里大学,讲授创新创业课程,sunsli@umkc.edu)

委托代理采购合同 篇10

委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就委托乙方代为采购

设备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价、原产地(设备详情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总额的即人民币

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余款

即人民币

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内,有关运输费用由乙支付。

第五条:交货日期:第一笔货款入账后

内发货。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将所需的设备详情及相关要求知会乙方,如所需设备的信息有 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为作出及时通知所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合同设备到达甲方后,甲方有义务验收提货,如发现包装残缺,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与供货商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签订相关购货合同,并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货物叫甲方验收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付的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技 术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无特殊原因乙方逾期为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二)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收 取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索赔:

乙方应负责代理甲方向供货方进行索赔,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及账号:

****年**月**日

专利委托代理合同 篇11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上述代理人办理:

□申请、审批、批复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异议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无效程序中的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项。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注意事项:

1.本表应认真填写,字体应端正清晰。

2.表中的方格“□”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3.受委托单位填写在第一空栏内,要求填写全称。

4.专利代理人栏内应填写在具体办理该专利申请的人名,不得超过两人。

5.如有超出所列代理权限的,可在其他有关事项栏目下填写。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探讨 篇12

【关键词】 村级会计; 委托代理; 工作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指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把财务会计与财务公开等业务委托乡镇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实现村级资金的委托管理、村民自治和规范使用。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财务公开的有效载体;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对有效防止村级债务的增加,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现状

长期以来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专业会计人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目混乱,债权、债务不清现象严重。致使会计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政务公开流于形式。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2004年9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12号)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财政部制定了统一开展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自治区制定了全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面广、人员素质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以笔者所在的田东县为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颁布后,田东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把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当做一项民心工程来做,并召开专门会议指示县财政局、农业局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和推行工作。财政还安排了30万元的工作经费,以确保该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006年3月,田东县财政局、田东县农业局联合举办《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培训班两期,对全县10个乡镇经管站干部和162个行政村的村支书、村会计进行系统培训。2006年5月,田东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又因地制宜,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祥周镇开展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试点。从祥周镇政府、财政所、农经站各抽调一名会计人员成立“祥周镇村账镇管会计核算中心”,各村只设立报账员,核算中心对祥周镇所属村屯的全部收支进行会计核算。试点以后,其他一些乡镇农经站也开展了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2007年田东县实行乡财县管试点,思林、林逢、作登、江城四个乡镇也将村财务纳入财政所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范围。

田东县从开始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试点工作,到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开,运行了将近3年的时间。实践表明,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有利于提高村会计信息工作质量;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基层民主政权建设;有利于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以下一些有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一)代理方式不统一,或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齐等因素影响代理服务工作质量

田东县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形式主要有:乡镇农经站代理,乡镇政府、财政所、农经站临时抽人组成专门机构联合代理,财政所代理等形式。有的乡镇农经站人员本身不是专职会计人员,人手也有限,代理工作质量和水平都不高。乡镇政府、财政所、农经站临时抽人组成专门机构联合代理,由于都不是专职人员,形成都管又都不管的局面。财政所管理相对稳定,但人手少,工作也多是现实问题,也不利于代理服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村负责人、村会计法律意识淡薄,非财政性资金收支不入账的现象严重

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某种程度上属于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性,使得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节。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要核算与政府财政性资金有关的收支,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收入、捐赠收入等,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未纳入统一核算的范畴。

(三)村报账员与核算中心衔接不好,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严重

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只能约束到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各村报账员仍是各行其是,给收支审核带来难度,往往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不利于把委托代理工作进一步做好。

(四)“白条”入账的现象无法根治

农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特殊的区域,无论收、支都无法取得合法的票据,“白条”入账现象严重。

(五)缺少必要的运转经费

代理服务中心一般都隶属于某部门,没有形成独立的主体,财政预算未曾安排单独的工作经费,就连最基本的账本、会计凭证都是占用部门自己的经费,出现揽活、贴工、贴钱的局面。

三、对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几点对策建议

(一)广泛动员,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政府在推动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过程中,不要剃头担子一头热,包揽全部的事情,要取得广大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配合与支持,召开村负责人会议,学习宣传《会计法》,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强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进行独立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收支都纳入会计核算。

(二)各乡镇因地制宜,抽调或聘请专业、专职会计人员,成立村会计代理服务机构,财政保障相应工作经费进行免费代理服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或选择村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免费代理)、或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费自理)进行代理服务。县级会计管理部门和农经部门不定期地对会计核算成果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财政部门应重视对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代理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确保代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村会计信息工作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

(三)加强对报账员的选用和考核

报账员应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并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后,方可上岗。报账员不宜随意更换。

(四)建立健全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一体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会计核算中心从事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决定了会计核算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核算整体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制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村—会计核算中心两方面综合起来考虑,明确并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报账员的岗位职责、村民主理财的审批报销程序、备用金制度、会计监督检查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并制作成牌挂在村委会。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会计核算中心相应的制度,并将整套制度例示在核算中心的办公场所,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核算中心的有效衔接,避免相互间的扯皮推诿。

(五)统一印制规范票据,并实行专人管理

规范农村票据管理是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代理服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票据的管理工作,规范票据的使用,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农村商用票据、报销表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等,消除“白条”入账的现象,有效控制村级债务的持续增长。收款收据或报销凭证要分单位管理、装订,每一份收款收据或报销凭证的记账联下面都要求附经村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的收支说明。这个环节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能否达到农村源头治腐的目的。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3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电话/传真:

甲方因与一案,委托乙方代理,现经双方协商,详细阅读后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派律师或代理人担任甲方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调解、执行、申请支付令;

二、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委派的代理人因不能归咎于自己的客观原因而致中途不能执行委托事务时,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或代理人接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代理人陈述案情,并积极配合乙方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的行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委托关系,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应全部退回甲方;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提出答辩、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延期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申请支付令□、签订法律文书□。

七、双方约定:在一审阶段□、二审阶段□乙方一次性收取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特别约定 :

八、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案终结,因甲方私自和解、调解或另行委托仍依本合同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案结案后终止。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另行补充协议,双方如发生诉讼,诉讼管辖地为乙方所在地之法院□、仲裁□。

十一、本合同未经本单位执行人签订无效,任何私人间的收费无效。

甲方:乙方: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篇14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乙方提取甲方第一年租金20%作为公司整体招商运作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及人力费用)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一)乙方替甲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第一年租金。

(二)乙方开正规票据再将第一年租金的80%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招商所需资料,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六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 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地点:

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篇15

中间代理人使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有别于西方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1)中间代理人的存在使国企委托代理链繁长复杂,形成了再委托再代理关系。在再委托再代理关系中,终级委托人与企业经营者(终级代理人)是间接的松散的联系,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发生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之外。而在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中,无论是委托还是代理,都没有延伸链条,委托者即所有者,代理人即经营者,他们之间是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2)由于中间代理人的存在,使董事会成员,特别是处于企业核心地位的董事长,对企业财产的直接所有权弱化到几乎为零。因此,国有企业董事会只需向它的上级代理人负责,而不是直接向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负责。

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激励不相容,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和想法不一致。就企业而言,委托人的主要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的目标可能是管理者报酬最大化(工资、地位、在职消费、知名度等)。这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激励不相容问题。二是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和代理人掌握信息不一样多,并且双方都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分布状态,掌握多信息的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逆向选择。三是风险收益不对称。这一问题与前两个问题有较强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代理人利用委托人不知情而推脱责任,侵吞委托人财产,损害委托人利益,自身并没有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中间代理人对国内企业主要产生以下影响:

1、产生委托成本,加剧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的终级所有者高度分散,搜集信息成本相对较高,因而没有能设计出有效率的激励合同,使它的代理人(中间代理人)不能从合同中获取他所要求的效用。在这种前提下,他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自己设计较低层次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主动设租,或有直接向他的代理人寻租,以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共同合谋侵吞国有资产。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委托人职能由几家行政部门共同行使,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使委托人之间的决策难以及时实施,从而降低了委托决策的有效性。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产生了国有企业的委托成本问题。同时中间代理人(政府官员)行使国有资产剩余控制权,但他们不承担经济责任,,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因而缺乏足够的动力去获取下级代理人的信息和行使监督权。加剧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终级代理人一方面可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假公济私”(如职位消费、转移财产)和“短期行为” (如掠夺经营、过度负债),另一方面可利用中间代理人(上级委托人)不同的利益偏好,有目的有选择地提供虚假信息进行逆向选择。

2、导致委托代理双方风险收益不对称。从资本市场理论角度看,风险与收益是对称的,即谁承担了风险,谁就有权得到该风险带来的回报。在代理理论中,通常假定委托人为风险中性,这意味着委托人将承担剩余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享有获取剩余收益的权利。因此,可导致委托人有动机和权利来减少不确定性风险。这种权利通常表现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控制权。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终级所有者因过高的信息成本不能对他的下级代理人行使监督控制权,而中间代理人政府机构负责人担任,他们往往是先拥有行政职位才有可能担任中间代理人,并且一般都有兼职行为,进一步弱化了激励与监督企业经营者的动机,监督权的丧失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委托人难以发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这样,国有企业经营者就可以利用现有职位获得额外收益,并将风险转移给中间代理人,中间代理人再传递给终级所有者。因而,企业经营者获得了收益却没有承担风险,国有资产的终级所有者承担了风险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

3、扩大了委托代理的范围,使每一级委托人、再委托人与每一级代理人、再代理人之间均存在委托代理的全部问题。比如在国有企业中,企业所有者(终级所有人)与中间代理人(政府)之间就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政府的最大目标中必然包括社会效益和部门利益,而企业所有者则更可能看重公司的市场价值。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终级所有者(全体人民)过于分散,信息搜寻成本很高,导致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实际上已没有能力和主动性获取下级代理人的信息。而政府行政部门不仅通过政府机器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且可以通过出台各种可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种种政策,制造出普通所有者无法预计的信息,使国有资产终级所有者进一步“边缘化”。

针对中间代理人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改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

1、构建层级持股模式,强化委托代理联结机制。这一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在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公有资本经营委员会,成员由人大常委会推选产生,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由公有资本经管委员会直接组建若干家持股公司和投资公司,即一级持股机构,并分配给各家一级持股机构一定数量的虚拟资本,作为公有资本委员会向一级持股机构的投资;每个一级持股机构再根据资产经营需要,用其股权分配券投资设立若干家从属于一级持股机构的从事持股和投资的附属公司,二级持股机构用其股权分配券购买国有企业的股权,由此形成一种金字塔型的层级持股结构。在这种持股结构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互相持有股份,双方利益目标趋于一致,形成荣辱共享的利益融合体。

2、改组大型企业集团为控股公司,缩短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长度。这一模式是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型企业集团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设计的,国家通过对这些大型企业集团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由企业集团负责集团内核心企业及成员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所谓授权经营,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作为股东对经营者大幅度下放权力。国家作为股东,在严格经营者选聘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基础上,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只有在企业经营者明显违背所有者利益的时候,国家才通过交换经营者等途径进行干预或介入。这使传统的垂直型委托代理关系高度扁平化,把外在的委托代理风险内部化,将委托代理成本纳入企业集团统一管理,使企业能从财务管理角度评估和控制委托代理成本。

3、分离中间代理人职能,组建行业性控股公司。在明确中央和地方(省)两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将现有行业管理部门机构(中间代理人)和职能分解,一部分继续履行现有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行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实行职能转变,即从行政性部门管理职能转变为规范的行业管理;另一部分脱离政府序列,按照企业化的方式改组为国有行业性控股公司,其内部组织结构按照资本运营的需要设置。在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各级行业控股公司之间建立国有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和授权资本经营关系,各级行业性控股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可以独资经营,也可相互参股,但行业性公司之间只存在资产关系,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各级行业性控股公司与其出资的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规范控股公司和其他出资者共同选聘、任免出资企业法人代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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