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2024-09-12

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共8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篇1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力推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主战略,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

(一)对外开放作为河南省的基本省策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外开放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招商引资,因此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为进一步突破化解招商引资瓶颈,各单位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一切行之有效措施,重点引进体量大、辐射面广、投资强度高、税收效益好、对我区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三)区对外开放办作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总协调单位,要切实统领全局、把握形势、统筹规划,搞好对接、协调与服务,认真做好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工作,充分调动区、镇、街道、村、组、企业、学校、行政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区各级联动、合力招商的氛围。

二、科学谋划,扎实做好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一)出台、落实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政策。为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照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单位的联系,准确把握中央、省、市政策和资金重点导向,积极为辖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争取国家、省、市政策和资金扶持。

(二)确定招商战略,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挖掘和包装。庙李镇、各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对项目进行合理布局、准确定位;要确定招商引资工作近期、中期、远期工作目标与重心,有方法、有步骤的实施招商。根据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导向,对全区闲置土地和可开发利用资源进行调查统计筛选,澄清资源底数,掌握存量,及时更新,动态管理,为招商引资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要制作2012年金水区招商引资项目册、光盘等招商资料。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在谈、签约、新落地开工项目库”。庙李镇、各街道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项目调查摸底工作,要配备专门人员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建立完善的招商引资在谈、签约、新落地开工项目库,并实行月报制度,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创新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招商引资

(一)重点加强对国内外500强、行业内百强和省内百强企业的招商。庙李镇、各街道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我区产业规划定位,有针对性的收集国内外500强、行业内百强和省内百强企业的经营信息、投资意向和在豫情况,并建档入库;要争取与企业建立长效稳定的沟通联系,不断挖掘和拓展投资线索;要主动出击,拜访对接符合金水区产业发展的项目。

(二)鼓励推行“飞地招商”。庙李镇、各街道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大局意识,打破区域界线,逐步形成招商资源共享、项目落地互惠新局面。采用“飞地经济”方式引进的非占地类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缴纳区级税收等均按7:3分成,即项目引荐单位占70%,项目落地单位占30%;采用“飞地经济”方式引进的占地类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缴纳区级税收等均按3:7分成,即项目引荐单位占30%,项目落地单位占70%。

(三)大力开展网上招商。在商都信息网、河南商务之窗网及国内外大型会务专网上发布金水区情、项目信息、招商动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金水关注度;充分利用金水商务之窗网站平台,进行招商项目推介,宣传我区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环境优势;逐步开发建设网上互动平台,实现与客商实时网络交流沟通。

四、落实责任,确定招商引资主攻方向

按照我区经济发展需求划分8个重点招商领域,每个重点招商领域由1-2个相关区直部门牵头,按照 “一支队伍、一套方案、一笔经费”的原则,制定各自的招商方案和行动计划,采取登门拜访、主动邀请等多种方式开展自主招商活动:

(一)由区商务局牵头,有关单位、金水科教新城、庙李镇及相关街道配合,重点引进城市综合体类项目。2012年引进3家城市综合体项目,项目合同总金额25亿元以上;

(二)由区金融办牵头,有关单位、庙李镇及相关街道配合,重点引进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类项目,同时对区域内现有金融服务类项目进行整合,形成产业集聚。2012年引进3家金融服务类项目,项目合同总金额1.5亿元以上;

(三)由区文化产业办公室和区文化旅游局牵头,有关单位、金水文化创意园、金水工业设计园区、庙李镇及相关街道配合,重点引进文化创意及文化旅游类项目。2012年各引进3家文化创意和文化旅游类项目,项目合同总金额1.2亿元以上;

(四)由区科技局牵头,有关单位、金水科教新城、河南科技园区管委会、庙李镇及相关街道配合,重点引进科技类项目。2012年引进3家科技类项目,项目合同总金额6000万元以上;

(五)由区楼宇办牵头,有关单位、金水科教新城、庙李镇及各街道配合、重点引进总部经济类项目。2012年金水科教新城、庙李镇及各街道至少各引进一家总部类项目;

(六)由区工信局牵头,有关单位、金水科教新城、庙李镇及相关街道配合,重点引进信息类和都市工业类项目。2012年引进3家信息类和都市工业类项目,项目合同总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由金水科教新城牵头,有关单位和街道配合,针对金水科教新城开展推介招商活动。2012年引进亿元以上项目10个,项目合同总金额10亿元以上;

(八)由区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合村并城工作指挥部牵头,有关单位、金水科教新城、庙李镇及各街道配合,针对我区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及合村并城开展推介招商活动。2012年启动10个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及合村并城项目。

区财政局、区发改统计局、区农委、区人防办等区直经济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以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业、生态旅游、地下商业开发等项目为重点,各引进1个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强化机制,加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

(一)建立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制度。对全区计划投资的新占地类项目要经过项目用地规划、投资强度、税收效益、环境影响、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经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会议通过,方可在我区实施建设。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工作会议。

(二)实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对亿元以上在谈、签约、新落地开工招商引资项目要实行领导分包机制,按照项目分包责任制的要求,深入项目地、深入企业,包进度推进、包资金到位、包协调问题,切实提高项目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

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篇2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 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为核心,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大力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进一步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总体目标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财政农业科研项目实现从立项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基本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规范有序,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基本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主要农业科技研发单位研发人员每百人年申请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达到12件。

3.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实施分类指导,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

二是坚持产业导向。着眼农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装备, 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加快实现产业化。

三是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效, 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市场空间, 加快产学研用融合, 培育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是坚持重点突破。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重点,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引导育种研发单位有针对性地创造知识产权, 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提升核心竞争力。选择一批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提升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和维权水平。

4. 主要任务

(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 推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主要农业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业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机制, 开展财政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健全农业重大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有效规避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完善评价体系, 切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纳入科研人员绩效和职称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单位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3) 培育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培育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合作, 扩大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等公共信息。大力发展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 加强业务指导, 规范服务行为, 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 培养专门人才,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涉外事务处理能力, 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境外知识产权。

(4)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发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诚信自律、维权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权利人主动保护、自我维权意识。

(5) 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 推进建立公平、公开、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功能。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联营、入股等利益分享方式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6) 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展示交易公共平台, 推动实施品种权交易规则和标准合同, 加强价值评估、融资、法律等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开展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 促进遗传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遴选发布农业知识产权重点产业化项目名录,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7)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强化农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 加强决策支撑,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质量考评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8)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处理农业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国内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研发机构、企业交流合作, 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5.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协调指导, 细化政策措施, 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对项目结题的知识产权验收和结题后知识产权运用的追踪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请和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申请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篇3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篇4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武发„201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业投资力度的意见》(武政„201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的思路和方向

1、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大招商决定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建设灵秀的文化之城、生态的山水之城、文明的产业之城、幸福的宜居之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以思想大解放促进招商引资大突破,不断培植和壮大经济增长点,努力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

2、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要坚持多招商、招大商、招好商,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引资规模与引进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与调动企业积极性相结合,围绕汽车及零部件、电子及显示器、机械及钢结构、家电及日用化工、环保及新能源等五大产业集群招商选商,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央企及行业龙头企业,着力引进产业关联度高、集群化、科技型、环保型优质工业项目。2012年力争全区招商引资主要指标内外资总金额同比增长85%以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1个,引进50亿元以上项目1个,引进10亿元以上项目3个。

二、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3、改进招商方式。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招商引资工作思路,积极做好领导招商、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优化招商方式,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效率。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发挥企业招商主体作用。积极做好以外引外、以企引企工作,创造性地开展驻点招商。北京、广州、深圳等地设立的驻点招商联络处,要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当地大企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发展动态和投资动向,选准目标,主动联系,促进合作,努力为全区招商引资服务。

4、优化项目洽谈程序。严把招商引资关口,优化招商引资模式,拟引进项目先由区招商局初步进行洽谈、梳理,再由区分管领导带领区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重大项目由区主要领导实地考察。

5、强化项目评审。进一步完善项目评审机制,确保项目引进质量。进一步完善区项目评审小组初审、区政府常务会把关和重大项目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区委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准入机制。成立由区招商局牵头负责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所有拟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各成员要相对固定,按时参加评审会,并不得缺会或代会,不得向外泄露评审项目信息及评审意见。所有引进项目由项目落户地向区招商局提出评审申请,由区招商局进行项目要素审核。区招商局在收齐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重大项目须邀请第三方参与评审。

6、规范项目签约。经评审准入的项目,由区招商局负责草拟合同文本,由区法制办把关。合同文本经区项目招商引资 2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招商局组织项目签约,并负责备案和存档。

7、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区商务局、招商局牵头,各地(园区)、区直单位积极配合,建立我区统一的招商网站,宣传我区发展战略,介绍发展规划、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抓好“三库建设”,即全区外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外来投资企业库。逐步探索和运用现代先进招商引资手段。

8、提高招商引资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懂经济、善管理、能招商、勤服务”的要求选强配齐招商干部队伍,要把招商引资一线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阵地,每年选派一批年轻后备干部到招商一线锻炼。坚持招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每年对招商干部轮训一次,适时选派招商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和到驻点招商联络处任职。区招商局要加强对全区招商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常性组织开展招商业务培训。要关心和尊重招商人才,尽可能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爱岗、敬业、多作贡献。

三、建立招商项目推进机制

9、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大投资信息收集力度,区招商局每月收集一次,对项目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策划、包装。同时,通过网络和简报等形式,对相关街乡镇可供招商土地、空闲厂房和可供土地情况以及在谈、在批项目等进行通报,实现招商信息共享。坚持做到“四个及时”,即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区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尽快促使信息向 3

实质性洽谈阶段推进。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地的,须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10、建立项目责任落实机制。区招商局对所有引荐的项目,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分级分类做好客商接待、现场考察、政策咨询、项目服务等工作,保证项目有效对接。对亿元以上重大招商项目,都要明确项目跟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拟定项目推进的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提供全程服务。重大招商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要进行书面报告,由区招商局整理后通报给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实行督办。

11、建立项目综合协调机制。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项目联席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参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限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四、着力优化服务环境

12、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不讲诚信,承诺事项不兑现落实,服务不到位,或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实施问责和处理。

13、塑造创新、诚信、开放、开明的招商引资新形象。要善于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国(境)内外充分宣传蔡甸改革开放成果,介绍蔡甸良好的投资环境,推介蔡甸重大引资项目,对招商引资的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4

加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宣传,树立亲商、爱商、护商的服务观和发展观,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都是环境、事事关系环境、处处体现环境、时时关心环境”的氛围。

五、完善激励机制

14、建立招商奖励制度。对投资方和中介人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本意见附件《蔡甸区招商引资奖励暂时办法》执行。对园区、街乡镇、区直单位及个人的奖励,采取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和先进个人奖的办法,对完成招商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由区委、区政府给予物资奖励和精神奖励;对驻外联络处实行项目工作经费奖励制度,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的项目奖励经费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经费相应增加1万元,同一驻外联络处引进多个项目工作经费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以上奖励具体方案由区招商局提出,报区委、区政府审定,重大项目的奖励方案采取一事一议制。

新设立、新迁入的上市公司总部以及市级以上具有集中结算职能的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业企业总部,区级财政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蔡甸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的8%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在两年期间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总部企业将区外分支机构的税收实行集中结算的,按其区外分支机构税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具体项目奖励方案由区招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经信局等部门提出,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15、注重实绩考核。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 5

理。建立以任务完成、项目策划包装、项目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库建设和队伍建设等为主体的招商引资工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兑现,对综合考核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当年不能评为绩效目标管理优秀单位。

六、建立强有力的招商引资领导机构

1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协调解决招商引资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17、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坚持大员上阵,区级领导带头抓招商引资工作。健全区领导对口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实行从项目跟踪洽谈到开工建设一包到底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上,亲临招商引资第一线,做好招商引资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工作。

18、强化区招商局职责。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编制全区招商引资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全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宣传工作;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评审;协调、督办和考核全区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动态摸底、整理、登记、对外发布和重点项目、大型企业的联系洽谈工作;主管驻点招商联络处工作。

附件: 《蔡甸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荐外来资金(区外、国外、境外)投资我区,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招商引资可以是从区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区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项目)以及增资、扩股、无偿援助和捐赠项目等形式。不包括我国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证券、债券融资等。

第四条 以招商引资额为依据,对项目引资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共同填报《蔡甸区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向区招商局备案确认,方可获得奖励资格。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不属于禁止类或者限制类产业目录的工业、农业项目;

(二)大型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等商贸服务业项目;

(三)休闲、旅游及其配套产业项目;

(四)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城市建设的重点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类项目;

(六)有利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招商引资项目。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区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专利、技术(非专利)、知识产权等,不包括区内民间融资、区内银行借款;

(三)项目单位须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低于5000万;无偿捐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已有项目追加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五)项目在区招商局备案确认;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七条 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对引资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类项目,对引资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5‰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 无偿捐赠类项目,对引资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三)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第十条 已建成项目追加投资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追加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

(二)追加投资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5万元;

(三)追加投资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1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资人全程参与谈判,对项目落户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计奖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资人;仅提供项目信息等辅助性服务的,按计奖金额的30%奖励给引资人;属多方引荐的,由投资者和区招商局共同确认引资人。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根据测算标准纳入预算,并根据投资受益情况分别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的备案确认工作由区招商局负责,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备案考核认定办法。考核认定由区招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认定投资额,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计奖。

第十四条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捐赠资金到位后,可以到区招商局申报奖励,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蔡甸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引资人的确认证明;

(三)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四)引进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五)以货币投入的,应当提交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六)以设备投入的,应当提交设备发票以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的,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 10

告复印件;

(七)以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该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九)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按项目进展情况,按阶段考核计奖。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区招商局在收到引资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认定,并提出拟奖励项目及引资人名单。

第十七条 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正式奖励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投资方和引资人提出保密要求的,可以只公布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对引资人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奖励所涉及的相关税收,由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引资人应当自项目建成、运行,捐赠资金到位后12个月内办理备案确认或申请奖励等手续,在上述期间内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条 引资人同时符合本办法两个以上奖励条款时,按标准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篇5

意见

皖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2002-9-16发文单位: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国内各地区竞相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现就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1、牢固树立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调整的观念,增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省主题,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战略,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项全局性、牵动性的工作来抓,优化环境,营造氛围,坚决打破一切束缚对外开放的条条框框,坚决扫除一切制约招商引资的障碍和阻力,务求在招商引资上取得新突破,努力开创我省对外开放的新局

面。

2、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精心实施,抓好督查。实行招商引资工作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要放在招商引资上,统揽全局,搞好协调,并亲自带队出去招商,亲自参加重大招商活动,亲自过问重大招商项目。

3、全面宣传动员,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招商引资。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发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引导和促进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坚持做到政府推动与企业招商、民间招商并举,充分调动各

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招商、支持招商、参与招商的浓烈氛围。

二、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推进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

4、坚持以工业化为核心,全方位开放投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所有的产业向外来投资者开放。充分利用我省发展加工业的有利条件,重点引导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项目,尤其要鼓励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尽快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加工制造业基地。同时,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省交通、能源、农业、水利、市政、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加快推进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新型商业、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条件较好的城市要率先突破。打破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封锁,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的领域和产业同时向国内其他

地区投资者开放,并一律实行同等待遇。

5、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品牌买断、设备入股和租赁、“三来一补”等形式来我省投资,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省企业资产重组。除国家明文限定的行业外,外来投资者均可控股或独资经营,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各级政府要积极

帮助被购并的国有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债务、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问题。要大力支持

办好现有外来投资企业,为“以商引商”创造条件。

6、积极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和对外合资合作,培育招商引资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立足于竞争,着眼于长远,克服安于现状的思想,打破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加快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的步伐,拿出优势企业、优质资产、优良品牌、优选项目对外进行合资合作,搞活机制,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股权多元化,增强竞争力。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骨干企业要把国有独资或控股改变为相对控股或参股,部分企业国有资本则可以完全退出。今后,省内国有骨干企业新上项目要首选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落实和完善鼓励开放政策,增强对外招商的吸引力

7、认真落实已出台的鼓励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鼓励扩大开放的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从自身狭隘利益出发而打折扣,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拒不执行。鼓励从实际

出发,大胆试验,创新和完善有利于招商引资、有利于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8、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土地规费征收办法,减轻投资者负担。建设用地要尽可能使用非耕地,以保护耕地和降低用地成本。实行多种供地方式,对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项目,可以在依法、规范、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租赁、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工业建设项目可分期付款。从2002年10月至2005年12月,各市、县(市、区,下同)国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的部分,暂不上缴;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直接留给地方按规定使用。对各市、县招商项目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使用耕地,凡能自行补充耕地、保持占补平衡的,经验收合格,省不再征收市、县耕地开垦费。工业招商项目的其它土地规费也尽可能给予优惠。严禁

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土地收费项目,严禁随征地搭车收费。

9、改革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减少对企业设立的限制。申请设立各类企业或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项目,一律实行“工商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在芜湖市进行企业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的试点,积累经验,尽快在全省推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对企业经营范围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外来投资企业不论注册资本多少,都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上一级注册登记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限期内办结。对境外企业或个人来我省投资,出资额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

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

10、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积极运用财政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对外来投资者在我省投资的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从经营和获利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由同级财政按

其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提高招商引资成效

11、办好重大招商活动,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招商方式。在组织参加境内外重要招商活动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招商,注重实效,更多地采取小分队招商、项目招商、代理招商、网上招商等方式。对重点国家和地区可派驻招商代表或委托招商,并利用我国驻外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关系招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境外跨国公司和省外大企业、大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发展动态及投资意向,选准目标,主动上门,加强联系,增强招商的针对性;要在沿海发达省、市派驻小分队常驻招商。各驻外办事处都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为省内招商引资服务。要灵活运用市

场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降低招商成本。

12、做好招商项目的准备和跟踪落实工作,提高招商的成功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招商项目,建立招商项目库,把前期工作做到位。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搞好全程服务,确保引进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片。各地要在注重引进资金的同时,重视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促进机制转换,以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和实际效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五、创新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办好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13、合理规划,加快建设,充分发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招商引资中的载体作用。要坚持科学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见效一片。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建设,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闲置。积极探索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新模式,更好地运用市场运作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扩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管理权限,赋予其相当于同级政府的有关经济管理权。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经批准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收益全部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贴息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指导,确保有序建

设、健康发展。

14、增强功能,提升档次,办好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修订完善开发区的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积极探索“一区多园”的模式,加快各类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以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为主,鼓励发展

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15、围绕工业化战略,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各地要以具备条件的县城和建制镇为依托,搞好工业园区的建设,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园区内兴办工业项目,努力使园区成为县域工业的重要增长点。工业园区的发

展要与城镇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促进城镇建设和发展。

六、以改善政务环境为突破口,全面优化发展环境

16、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继续清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审批项目,能够下放的行政审批权一律下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程序,公开操作,限时办结,提高效率。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从严控制和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检查外,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关部门应予免检。各地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为外来

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17、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加强政风建设,搞好政风评议,定期征求投资者对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执法行为及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并作为对单位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积极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严格执法程序,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投诉受理中心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有效工作机制,重点查处故意刁

难投资者、吃拿卡要、勒索企业和群众等违法乱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信用意识,信守承诺,取信于外来投资者,出台的政策必须确保贯彻,承诺的服务必须确保兑现。加强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宣传、教育,提倡诚信和守法经营。积极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严肃查处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登记等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七、实行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快开放型人才队伍的建设

19、明确招商引资目标,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制。省对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市对县都要明确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确保落实。“十五”期间,要确保实现全省实际利用外资45亿美元、引进省外资金实际到位超过1000亿元的目标。实行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月调度和通报,年终考核和奖惩,对完成任务的部门和招商引资有直接贡献人员,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招商费用补助;凡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50%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可上升一位;未完成任务的,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同时,将招商引资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政绩的重要依据。

20、培养、吸引和留住人才,为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人才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外向型人才放到重要位置,用好省内人才,重视引进境外、省外智力资源,更多地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来皖创业。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继续选派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大企业挂职锻炼,到高校和境外培训。选派

开放型、复合型人才到市、县、乡镇挂职或任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

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篇6

各办事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开放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助推经济社会跨越腾飞,现说就2011年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按照“引进大项目、延伸大链条、建设大基地、育强大产业”思路,发挥资源和生态优势,改进招商方式,突出产业招商,实施全面招商,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开放和招商水平,努力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借势借力推动超常规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镇全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8000万元,其中工业项目到位资金1500万元,房地产业项目投资额6000万元,种养业项目到位资金500万元。发展新个体工商户90户。

三、工作重点

(一)精心包装推介项目。吃透国家产业政策,掌握流动资本规律,找准客商投资意向与我镇资源优势、产业特色的结合点,深入挖掘农副产品加工、精心包装、编制、储备一批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招商项目。积极参加市区举办的招商活动,主动加强对接,签约引进一批产品附加值高、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大的项目落户。

(二)抢抓机遇、重点突出产业招商。利用我镇场镇开发和**白酒优势,深入推进准客商投资合作意向,为投融资搭建平台。坚持“以产业聚集项目、以项目培育产业”,突出抓好产业招商。大力推进产业化、专业化招商。

(三)全面招商整体发展。坚持工业招商为主,全面推进农产品加工、房地产、文化等领域招商。把工业招商放在重中之重,加快开发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夯实工业招商载体,确保工作项目顺利入驻。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增强招商引资意识,充分挖掘行业资源,加强对外开放合作,全力招商引资。鼓励引导返乡置业创业,加强全方位合作,争取取得实质

性成效。

(四)强力跟踪落实项目。坚持洽谈项目抓签约、签约项目抓开工、开工项目抓投产、投产项目抓服务,着力抓好项目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的协议转化率、合同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对在谈项目,要明确责任,加紧跟踪,限时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加快与投资主体联系,做好协调工作,推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对在建项目,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继续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定期通报项目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年内外出招商3次以上,分管领导外出招商3次以上。各村(居)、驻镇各单位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亲自抓。

(二)保障工作经费。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1年镇财政安排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少于

10元。招商经费主要用于重大招商、日常招商接等。

(三)整合招商力量。继续实施全民招商战略,整合镇内专业招商力量,凝聚招商合力。整合现有企业招商力量,引导和支持镇内企业家通过产业链招商,吸引战略投资者,引进企业集群。整合外界招商力量,充分用好中介等载体,提高招商效果。

(四)提升队伍素质。强化招商队伍建设,灵活招商用人机制,弹性管理招商人员,从机关部门及村官大学生中抽懂专业、善公关的招商人才,壮大充实招商队伍。加强招商人员培训,提升招商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招商队伍管理,落实专业招商人员任务,认真履职尽责,维护政府形象。

(五)优化招商环境。牢树“重商、亲商、安商、富商”,创造优质高效的投资发展环境。深化“诚信**”建设,推进诚信机关、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创评活动,努力形成重诺守信、和谐互助的文明社会新风尚,提升竞争实力。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坚持“两集中,两到位”,简化办事程序,畅通招商引资绿色通道,全面整治服务环境、执法环境、政策环境、人文环境,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搭建招

商引资服务平台,组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全力搞好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强力督查督办。实行招商引资工作月通报制度,由镇对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集,每月进行通报,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严格考核奖惩。党委、政府将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各村(居)、驻镇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相应处理。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2011年招商引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篇7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 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明确产业定位, 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 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 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 符合条件的, 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 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 (以下统称危险工艺) 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 纳入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工作计划, 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 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 否则一律不予换 (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 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 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 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 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 (使用) 方案备案时, 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 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保障安全投入,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 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 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 制定试车方案, 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 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 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 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 (以下称重点企业) 要在2010年底前, 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 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 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 要制定整改计划, 采取防范措施, 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 向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 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 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 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 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 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的要求, 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实行全员培训, 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 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 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通过技术改造, 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 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在2010年底前, 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 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 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 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 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 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 (HAZOP) , 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 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 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 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 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保证监控覆盖范围, 减少监管盲点, 共享监控资源, 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形成合力, 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 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 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 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 》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 积极通过地方立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 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 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 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规范执法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 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 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 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 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 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 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查清事故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 严格责任追究, 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 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复印件) 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 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 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 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 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 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 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 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基础管理,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 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 (注册安全工程师) 指导,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 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 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 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 密切协作, 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篇8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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