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2024-09-07

山东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共6篇)

山东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篇1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三条 考评内容包括: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资助代偿工作,勤工助学及其他,资助经费筹措与管理,政策宣传与育人教育,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及信访工作,特别加分10个方面。

(一)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主要从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办公条件、制度建设3个方面进行考评。

1.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一次以上,建立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并明确分工。

2.办公条件。包括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业务经费等。

3.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勤工助学管理、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主要从建立三级认定组织、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信息档案、统筹运用各项资助政策4个方面进行考评。

1.建立三级认定组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2.规范工作程序。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审核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对象。每年进行复查、核实。

3.建立信息档案。根据审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逐一建立信息档案,并根据复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4.统筹运用各项资助政策。将国家和省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等各项政策统筹运用,受助学生面达20%以上。

(三)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主要从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2个方面进行考评。

1.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各类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效果好。

2.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按规定标准、时间、程序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从贷前管理、贷后管理2个方面进行考评。

1.贷前管理。在省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按照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学费和住宿费的原则及学生家庭困难状况,合理确定每个学生的贷款额度。经办人员熟悉贷款工作业务,热情为学生服务,按规定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工作。及时、准确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工作。

2.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和与贷款毕业生有效联系的机制,能够及时取得全校贷款情况及每个贷款学生的信息。及时核实贷款资金到账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信息资料。组织贷款毕业生按规定做好贷款毕业确认工作。主动配合银行向贷款学生提示、提醒贷款还款日期,向到期未还款的学生催还贷款。

(五)资助代偿工作(包括服兵役学生补偿代偿、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基层就业学费和贷款补偿工作)。主要从材料审核与上报、资助代偿的实施、档案管理3个方面进行考评。

1.材料审核与上报。如实审核符合条件学生的学费和助学贷款情况,准确汇总申请信息,规范填写汇总表,并按时上报文字材料和汇总表格。

2.资助代偿的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向入伍学生补偿学费或助学贷款,并督促学生及时还款,或按政策规定代替学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将偿还凭据交寄学生或其家长。

3.档案管理。建立专门的资助代偿学生档案,材料齐全,明细清晰完整,查找方便。

(六)勤工助学及其他。主要从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及其他资助政策2个方面进行考评。

1.勤工助学。按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履行学校职责,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支付勤工助学报酬,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法律责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2.学费减免及其他资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

(七)资助经费筹措及管理。主要从资助经费提取、资助经费使用、争取社会资金3个方面进行考评。

1.资助经费提取。按事业收入的5%(民办高校按学费收入的3%)足额提取资助经费。

2.资助经费使用。对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困补助等方面。

3.争取社会资金。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在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八)政策宣传与育人教育。主要从政策宣传、育人教育2个方面进行考评。

1.政策宣传。大力宣传资助政策,将“资助宣传手册”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会同银行向学生宣传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金融信贷知识。2.育人教育。把诚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主题活动,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监督。

(九)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及信访工作。主要从资助报表报送、资助工作信息报送、信访工作3个方面进行考评。

1.资助报表报送。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和材料。按时、准确采集贷款毕业生个人信息并报送教育部。

2.资助工作信息报送。及时将学校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信访工作。建立信访档案,及时、合理处理来信来访问题,按时办理上级批办件。

(十)特别加分。主要从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履约率高、资助工作有创新、资助研究工作有成效、配合上级工作4个方面进行考评。

1.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履约率高。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履约率达到95%以上的和还贷履约率比上期提高3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奖励加分。

2.资助工作有创新。在政策范围内,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取得明显成效,被省资助中心认可或宣传的给予奖励加分。

3.资助研究有成效。积极开展资助研究工作,具有较为突出研究成果的给予奖励加分。

4.配合上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抽调参加上级工作,配合调研等给予奖励加分。

第三章 考评指标、计分方法和考评等级

第四条 考评指标。详见“附件: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评分表。”

第五条 考评计分办法。考评按项目、分指标计算得分,共分9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总分为100分。各一级指标分值为: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18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12分,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10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18分,资助代偿工作9分,勤工助学及其他7分,资助经费筹措与管理8分,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6分,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及信访工作12分。

第六条 特别加分。对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履约率为100%的高校,设置加分3分,95%以上的加2分;对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履约率比上期明显提高的,根据提高的比例加分,提高5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3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以上两项最多加3分,不重复计分。

对资助工作有创新的高校设置加分。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资助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加分,最多加3分。

对资助研究工作有成效的高校设置加分。本校师生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3篇计1分,最多加2分;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加1分。

对配合上级工作有成效的高校设置加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抽调参加上级工作,配合调研等,最多加3分。第七条 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9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为良好,60(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论最终得分多少,均不能评为良好以上:无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严重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师生反映强烈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履约率不足90%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生资助绩效考评采用学校自评、省组织检查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和信访工作情况确定“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和信访工作”项目得分,加上省检查核实的项目得分,为各高校最终得分。

(一)学校自评。学校按照本考评办法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计算自评得分,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的自评情况,省属高校直接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高校(含民办)由市教育局汇总报送。

(二)省组织检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学校自评情况,组织专家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对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对考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山东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篇2

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绩效评估是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效益和效率的重要策略和工具。由于影响学生资助绩效的因素很多, 因此, 运用一些绩效考评工具或决策理论的主要成分分析解决此类问题, 应该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平衡记分卡 (Balanced Scoreboard) 是一种绩效评估体系, 它的四项指标分别是:财务指标、顾客指标、内部流程指标、学习与成长指标。平衡记分卡自作为绩效考评的理念和工具出现以来, 在企业的绩效评价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而且在政府、非营利组织机构的绩效考评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们将平衡记分卡的思想用于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绩效评估, 期望采取相对公平的评价标准, 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高效性、长效性。当然, 我们不能以资助论资助, 以评估论评估, 而应以评促建, 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 动态调整、及时应对, 尽快建立统一、完善、规范、公开的资助操作系统, 将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推向科学化、制度化、日常化。

一、影响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的主要方面

(一) 贫困生认定工作困难。

贫困认定是资助目标的选择前提。在贫困生认定方面, 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贫困生认定体系与方法, 对贫困生认定没有准确的把握和认识, 没有制定多维度、多层面和多方位的配套措施和制度, 没有量化的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 往往只凭某一单方面的标准或办法, 如仅凭一张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贫困证明或学生个人的贫困申请, 没有收入申报制度和收入监控机制, 没有连续、多环节的班级评议、公示审批、跟踪调查、违规惩罚和动态管理监控制度, 等等。这使高校贫困生的认定缺乏准确性, 可信度难考证, 严重影响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效益与效率。当然造成这种现象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 这些方面都影响着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二) 资助方式、额度、观念等方面期待改进。

目前由于资助区域性、校际性和个体性差异显著, 资金流向不平衡, 经济不发达的地区, 资助力量明显不足。虽然各种社会力量资助高等教育的风气正在形成, 但主要还是集中在一些全国重点院校, 国家和高校还没有完全充分发挥企业、团体及个人资助的重大作用。另外, 近年来, 我国民办高校发展速, 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民办高校招收的学生也存在一个较大的贫困群体, 缺乏应有的学生资助措施。

(三) 资助的后续问题缺乏监督。

实行资助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大学生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促进教育公平, 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督体系, 部分享受资助的困难学生没有将其接受的资助用于学习和生活;有的接受资助的学生学习不努力, 却依然保持着享受资助的资格, 违背了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初衷。作为对贫困生资助资源的后期考察, 对各目标群体的资源运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及时反馈并作出适时的调整是保证这些资源发挥效益的根本途径。

二、平衡记分卡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评估的可行性分析

(一) 平衡记分卡的原理。

1990年, 哈佛商学院教授罗伯特·S·卡普兰和复兴全球战略集团 (管理咨询公司) 总裁大卫·P·诺顿提出了一种囊括整个企业组织活动的绩效指标的记分卡理念, 即平衡记分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将企业绩效评价分为财务、顾客、内部业务流程和学习与成长等4个维度, 它把组织的使命和策略转变为一套前后连贯的系统绩效评核量度, 把复杂而笼统的概念转化为精确的目标, 以此寻求财务与非财务的衡量之间、短期与长期的目标之间、落后的与领先的指标之间, 以及外部与内部绩效之间的平衡。虽然平衡记分卡最初的焦点和运用是改善盈利组织的绩效评价, 但平衡记分卡在改善政府机构和非盈利组织的绩效评价上具有更好的效果。

(二) 平衡记分卡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评估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 平衡记分卡理论基于平衡的理念, 会更加注重资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价值创造能力, 会考虑高校资助工作定量和定性、短期绩效与长远绩效、公平与效率、发展与稳定等之间的平衡。

其次, 平衡记分卡理论把发展置于中心地位, 将组织战略目标转化成绩效评价指标, 然后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将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与这些目标联系起来, 从而实现组织战略标, 提高组织绩效。通过平衡记分卡, 将高校资助绩效评估工作战略目标转化为贫困生认定、资助资源的筹措与配置、资助的后续监督、资助的宏观社会效应、微观的贫困生问题解决率和政策评价等各方面的具体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内部流程实现目标的协调统一, 从而实现高校学生资助的远景目标。

最后, 平衡记分卡为组织绩效评价提供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两种不同的途径。高校资助工作绩效评估同样也是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的综合运用, 可以说在高校中引入平衡记分卡进行绩效评估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三、基于平衡记分卡的高校学生资助绩效评估的逻辑框架

根据平衡记分卡的思想, 我们把高校学生资助评估体系分为四个方面:财务、客户、内部流程管理、学习与成长。再结合教育内在规律、高校自身运作实践、学生特别是贫困生的实际问题, 构建基于平衡记分卡的高校贫困学生资助评估体系的逻辑框架。

(一) 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助经费的筹措和管理。从经济学角度, 各资助主体要筹措到足够的贫困生资助资源, 并要使这些资源能在质与量上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二是待资助学生的财务情况, 包括在校学习生活所需的实际费用, 其家庭收入及其与当地收人水平的比较情况等。根据平衡记分卡思想, 财务指标尽管不是唯一的指标, 但却是相当重要的评价指标。对于贫困学生而言, 财务指标的评价结果在总体评价结果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二) 客户指标。

从学校的角度来看, 社会是客户, 因此, 我们把客户指标定义为宏观的社会效应和学生所在学院 (系) 的评价和生均教育成本, 包括一些社会满意度指标、合格人才培养状况、所在院系对待资助学生的满意度等。

(三) 学习与发展指标。

主要是对资助资源的后期考察, 对各目标群体的资源运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及时反馈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例如采取采取激励奖惩措施, 提高经费资助效率, 还可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同时, 考虑到学生可能存在的多维贫困状况, 应立足于促进贫困生的全面发展, 提供一些心理援助、学业援助、就业援助等措施。

(四) 内部流程指标。

对企业而言, 内部业务流程是指企业为了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而对内部各生产要素、生产环节、生产过程进行设计、调配, 以实现最佳的生产效率和效果, 包括:创新能力类指标、生产经营业绩类指标、售后服务类指标等。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评估而言, 根据学生资助工作的运行情况, 教育发展规律的特点主要包括管理的制度、体制、建设计划、具体措施、规范工作程序等具体指标。

摘要:平衡记分卡作为一种绩效评价体系, 在企业与政府、非营利组织机构的绩效考评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作者结合当前学生资助工作的运行情况, 教育的发展规律,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及平衡记分卡的特性, 对平衡记分卡用于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绩效评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平衡记分卡,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估

参考文献

[1]秦杨勇.衡记分卡与绩效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 1.

[2]黄敬宝.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的评价与改进[J].晋阳学刊, 2007, 1.

山东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篇3

(试

行)

学生辅导员队伍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者。为建立一套系统、有效的学生辅导员管理、监督和奖惩机制,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学生辅导员队伍,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专职辅导员、住楼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和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

二、考评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1、政治觉悟: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否具有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能否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2、政策理论水平:能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工作作风:是否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是否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以学生为中心,想学生之所想, 急学生之所急,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为人师表:工作中是否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学生心目中是否能树立起良好的师长形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5、工作落实:能否把学校布置的工作放在第一位,并抓好落实;

能:

1、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工作中组织、管理方面的方法、水平和效果以及处理、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2、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3、科研能力:主要考核能否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在本领域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年内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学校的科研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和位次。

4、创新能力:主要考核创新意识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考核能否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能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有影响的活动。

勤:

1、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总结情况;

2、是否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3、是否坚持深入班级(社区)、宿舍,组织参加班级(社区)活动,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

4、是否按时参加校、院(部)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

5、能否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和院(部)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现象;

6、能否及时纠正和处理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事件。

绩:

1、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状况,培养学生骨干的数量和质量及入学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毕业教育的成果等;

2、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品行评定、综合测评、各项评优;建立贫困生档案、对特殊学生(问题学生)的帮助,奖、贷、勤、补、免等政策的实施情况;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情况;在工作中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基础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和学生在宿舍、教室、校园等公共场合遵守秩序情况;

4、培养典型的情况。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数量。

5、特色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评原则

学生辅导员考评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质和量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工作量的大小,也注重工作质的高低;

2、点和面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工作的重点,也看工作的整体;

3、常规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常规性的日常工作,也看开拓性的创新工作;

4、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既看阶段性结果、最终结果,也看工作过程中的努力程度;

5、重视绩效的原则,主要看工作中实际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6、考评与奖酬相一致的原则,维护考评结果的严肃性,按劳取酬,优劳优酬,不劳无酬。

四、实施步骤

辅导员考评工作是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部分,与教职工岗位津贴挂钩,由各院部负责实施。

辅导员考评工作于每年12月进行,采取个人自评、学生评议、院(部)考评(住楼辅导员由学工部考评)和学校职能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在《山东大学学生辅导员考评量表1》中填写自评分,同时向所在院(部)分党委提交述职报告。个人自评不计入考评总分,作为考评的依据。

2、学生评议:各院部从各班(或社区)随机抽取40-50%的学生,对所在班级(社区)的辅导员进行评议(辅导员不在现场),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辅导员考评量表2》,并由各院部统计出每个辅导员的得分。此项考评占50%。

3、院部考评:各院(部)分党委组织由分管学生的副书记、副院长及辅导员所带年级(班级)任课老师等相关人员组成院(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辅导员对院(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述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原则,结合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等进行评议。此项考评占40%。

4、学校职能部门考评:学校职能部门(学生处、团委、宿管中心、就业中心、心理咨询中心)按照平时掌握的情况(如会议参加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宿舍违纪情况、学生反映情况等)对学生辅导员的等级进行评议,并将考评结果反馈院部。此项考评占10%。

五、考评等级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名额不得超过本单位辅导员职位总数的15%(辅导员职位总数按每150名本、专科生一名辅导员、每75名研究生一名辅导员计算),其它等级各院(部)自行掌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1)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2)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3)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的;(4)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5)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的;(6)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7)学生评价极差的。

奖惩

H局绩效考评工作实施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D公安厅绩效考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评价各级领导、民警和职工的工作绩效,激发广大民警、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队伍整体活力,促进公安执勤工作及队伍全面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评实行绩效考评组组织领导、绩效考评办公室主抓落实、各部门、队独立考评的工作制度。绩效考评工作实行行政主官负责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搞平均主义,确保实现绩效考评工作目标。

第三条 绩效考评奖金来自D公安厅专项经费,主要激励广大民警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作为福利补贴发放。

第四条

绩效考评结果不仅是发放绩效奖金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功评奖的参考。

第二章 考评组织

第五条 H局成立由局长高XX、政委荣XX,副局长郭XX、沈XX、办公室主任文XX、政治处主任周XX、后勤处处长徐XX以及开发区分局局长李XX、沿江分局局长齐XX为成员的绩效考评组。考评组主要负责全局民警、职工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考评组下设办公室,由郭XX副局长任主任,办公室主任文XX任副主任,成员由机关民警刘XX、陈XX、邓XX组成,绩效考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民警、职工每月的绩效考评工作,并定期召开考评工作分析例会,研究分析和排查问题和不足,指导各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每季度对绩效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并做好向D公安厅绩效考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局属各队以及保障科均为独立的绩效考评主体。各考评主体成立考评工作小组,考评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门及科队主官担任,副职及民警各1人为成员,负责对本考评主体所属人员的工作绩效具体实施考评。

第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各考评主体的绩效考评工作由各考评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其考评结果报局绩效考评办公室审定。保障科、分局各队的考评结果经后勤处、分局审定后报局绩效考评办公室。分局领导由各分局提出考评意见报局绩效考评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考评对象

第九条 考评类别

(一)正处级领导、见习期的新招录民警。

(二)副处级领导、正科级领导、副科级领导及代行科队相应职务的民警。

(三)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民警。

(四)职工。第十条 考评档次

(一)正处级领导及新招录民警见习期内,在未发生应取消绩效奖金情形的前提下,每月领取定额奖金。

(二)除正处级领导外,所有民警、工人的绩效考评档次均设立A、B、C三档。被评为A档的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该类别人员总数的30%,以该考评主体该类考评对象总数乘以30%,如尾数大于等于0.5则进1,如尾数小于0.5在单月舍去,在双月进1;被评为C档的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该类别人员总数的20%。以该考评主体该类考评对象总数乘以20%,如尾数小于0.5则舍去,如尾数大于等于0.5在单月进1,在双月舍去。

(三)各级领导所在单位发生案件、事故等违法违纪行为,所在单位领导应负领导责任事故的;民警、职工个人严重失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当月绩效奖金。

(四)借调D厅工作的人员,由所在考评主体直接定为该对象所属类别的A档,但不占用该类别人员A档比例;其他借调人员,由工作所在单位考评主体实施考评。

第十一条 奖金档类 设基准奖金X元。

(一)正处级领导绩效奖金数3.5X,新招录民警在见习期领取X。

(二)除正处级以外的各级领导(含代行职务),A档领取3X,B档领取2.5X,C档领取2X。

(三)非领导职务民警A档领取2.5X,B档领取2 X,C档领取1.5X。

(四)职工A档领取2X,B档领取1.5X,C档领取X。第十二条 考评档案

局和各考评主体要建立绩效考评档案,对考评情况进行存档。在每个考评周期结束后,考评办公室将民警考评档次报局绩效考评组审定归档,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D厅绩效考评委员会。

第四章 考评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岗位

(一)本单位及民警发生以下任何一项的,局主官、挂钩领导、分局领导及所在单位领导取消绩效奖金。

1、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与非法活动;

2、漏、错放在控对象,造成严重后果;

3、私放他人出入境;

4、参与走私、护私或组织、运送他人偷渡;

5、丢失、泄露、出卖秘密以上文件、密码电报、重要票据或公用章、武器等;

6、贪污挪用、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达3万元以上;

7、不依法文明执勤、违规实施处罚或收取费用,造成重大投诉、新闻热点或被公安部、D公安厅通报批评;

8、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阻留对象自杀身亡、行凶得逞、逃脱成功;

9、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0、民警、工人发生构成刑事的案件;

11、民警、工人离队出走或失踪;

12、参与卖淫、嫖娼、贩卖黄色书刊、音像制品或吸毒等活动;

13、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

14、发生漏检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事故;

15、发生错调(盖)验讫章被上级或外单位发现;

16、发生漏盖验讫章事故;

17、发生执勤用章包括验讫章、业务用章丢失事故;

18、发生误堵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造成严重后果;

19、单位车辆丢失、被盗,造成严重损失; 20、严重涉外事件;

21、被公安部、D公安厅发现单位民警、工人违纪、违规而被通报的。

22、局党委认为其它属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事故的。

(二)本单位及民警发生以下任何一项的,各考评主体主官及分局领导定为C档,挂钩领导和副职不得定为A档;发生以下任何二项的,取消绩效奖金。

1、因玩忽职守造成口岸堵塞,未造成重大影响;

2、错放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或入境,造成不良影响;

3、发生误堵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造成不良影响;

4、发生违反勤务规范规定其他情形未造成事故,被D公安厅或公安部通报批评;

5、在执勤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被投诉;

6、体罚或变相体罚被审查人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7、公用财物被盗,数额为人民币3万元以下;

8、与人发生纠纷,打架斗殴致伤住院;

9、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或阻碍查处,造成不良后果;

10、被群众投诉或“110”报警服务台转告投诉,经查实,情节较为严重;

11、民警违反“八不准”的。

12、被D公安厅督察队发现单位民警、工人违纪、违规而被通报的。

13、局党委认为其它属于一般违法违纪案件、事故,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本单位及民警发生以下任何一项的,各考评主体主官、分局领导及挂钩领导不得定为A档。发生以下任何三项的,取消绩效奖金。

1、酗酒滋事情节轻微的;

2、无证驾车或驾驶无(假)证、无(假)牌车辆或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轻微;

3、参与经商或从事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情节轻微;

4、插手经济纠纷或受雇于个人或组织,情节轻微;

5、被群众来信来访或向上级部门、公安机关投诉,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轻微;

6、违反D公安厅“八项禁止”的;

7、被局督察小组发现单位民警、工人违纪、违规的。

8、局党委认为其它属于一般违规问题,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 民警、职工绩效考评实行双重积分制(加分和扣分)。加分的按第二十七条执行;扣分的除按相关规定执行外,扣分超过10分的,不得定为A档;扣分超过20分的,定为C档;扣分超过50分的,取消绩效奖奖金。

第十五条 船舶检查岗位

(一)在护照证件上错盖、错用、漏盖验讫章或其他业务印章,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人及时发现注销纠正,未造成后果的,每枚扣10分;本人未能及时发现补救,经上级或外单位发现的,每枚扣60分;

1、验讫章调错日期或保密编码;

2、护照、证件、旅游团名单、出入境登记卡错盖、漏盖验讫章;

3、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交的资料和“查验本”上漏盖专用章的;

4、签发证件或办理签注漏盖局证件专用章;

5、在法律文书上漏盖局行政公章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后台人员或局检查组核查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每人次(项)扣2分。

1、前台检查员录入旅客和员工姓名、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证件种类和代码等错误的;

2、录入交通运输工具资料船名、国籍、入(出)境(港)时间和代码等错误的;

3、收取主要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长报告书》等有明显复印痕迹且不清晰、不整洁的或船长未签名、漏盖船章或漏收、漏填、错填有关单证、证明卡片等错误的;

按规定实行双岗岗位的,校对人员未履行职责或检查员发现计算机资料库中旅客、员工和交通运输工具原始资料有误,不报告或不更正的,给予该检查员与录入资料错误的检查员同等连带责任处罚。

(三)因错(漏)录旅客、员工和船舶资料等差错导致漏查、漏控、错放的,一人(次)扣60分。漏检旅客员工的,一人(次)扣60分。

(四)未经请示报告,违规阻止或推迟人员、交通工具出入境,未造成后果的,一人(次)扣20分;违反规定扣留收缴出入境人员护照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60分。

(五)过失验放持用他人护照、证件,持伪假护照、证件、签证,持无效护照、证件、签证的扣60分。

(六)台外检查员和监护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检查现场管理秩序混乱和人员随意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扣10分。

(七)由于勤务组织不合理,未能及时按照候检实际,调整警力、或我检查人员验放速度过慢造成候检时间过长,被投诉的,对检查员或值班队领导扣5分。

(八)检查人员预报预检登记错误,致使勤务组织不及时、不到位,或因个人因素拖延贻误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尚未造成后果的,扣10分。

(九)检查人员受理未出示《报检证》或未经局许可的舶舶代理员报检业务的,扣10分。

(十)办理检查手续后未及时将《船舶办理检查手续情况通知单》通知巡查队的,扣2分。

(十一)按规定需办理报检手续的船舶,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实施船体检查的,对当事人扣10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为停靠非开放执勤点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或直接在非开放执勤点及较远的水上锚地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对值班队领导扣20分。

(十三)对应实施登轮检查的船舶,未按规定实施登轮检查,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未落实“三见”的,对检查人员或值班队领导扣20分。

(十四)未按规定办理船员登陆手续,导致不符合登陆条件的船员登陆或对不必办理登陆手续的船员办理登陆手续的,扣10分。

(十五)未按规定的检查程序和方式办理旅游船、废旧船、载有枪支弹药的以及上级有专门检查规定等特殊船舶出入境手续的,对检查人员和值班队领导各扣20分。

(十六)各级人员处理问题时,未能履行请示报告制度或超越职权处理问题的,未造成后果的扣30分;造成后果的扣50分。

(十七)未按规定召开上、下勤会;勤务结束后未能及时统计检查工作情况;或未按规定上报各种执勤表本和资料的,对检查人员和值班队领导各扣2分。

(十八)对证件手续不全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各类出入境人员,仍按正常旅客、员工验放被发现的,扣100分。并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计算机查控报警而检查员未能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扣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第十六条 监护(巡查)岗位

(一)监护、巡查不符合业务规范,一次扣5至30分。

1、驻船及梯口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使无关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扣5分。

2、巡查人员少于两人的,扣5分。

3、对重点船舶的巡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的,扣5分。

4、在码头有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时,未按规定落实24小时巡查制度的、巡查间隔超过1小时的、未按局规定时间巡查的,扣5分,对值班队领导扣2分。

5、巡查人员执勤时未按规定着装和配带执勤装备、器械等,每发现一次扣5分。

6、梯口监护、驻船监护或经我检查通道进出口岸的船员或登轮人员有违规登陆或登轮的,每人次扣5分。

7、在对船舶的巡查监护过程中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未按规定的路线进行巡查监护的,扣10分,并视情对值班队领导扣5分。

8、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为登轮、搭靠外轮的人员或船舶签发《登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的,每起扣10分。

9、值班人员、值班队领导或接报人接到有关人员举报口岸的违法违规活动,未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扣10分。

(二)出入境人员从监护责任区域(包括工作人员通道)离走导致漏查、漏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

1、监护过程中,擅离岗位、交接班情况不明的,扣50分;

2、对被监护船舶情况不掌握,监管不到位,致使无证人员上下外轮,情况严重的,扣50分;

3、在进行驻船看管偷渡人员或其他人员时,有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等行为,未造成后果的,扣50分。

第十七条 调研(证研)、执法岗位

(一)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人员作出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不全、定性不准、量罚明显不当、处罚程序不对、违法取证或出具法律文书内容错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项内容扣5分;诉讼造成败诉的,扣100分。

(二)制作和归档案卷及法律文书,出现漏装、漏填、错填或未按规范填写、制作的,案件录入不准确、不及时的,每发现一项,扣经办人员2分,队值班领导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经办人员50分、队值班领导25分。

(三)扣留、收缴旅客的证件资料、财物,因保管不善丢失的,视情扣20至50分。

(四)办案人员案件审理未能查清违法事实或证件鉴别人员鉴定结论错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

(五)违规操作监控系统、证件鉴别仪等设备,尚未造成后果的,扣2分;因个人原因,错录、漏录或漏存、漏记执勤录像资料的,扣10分;导致监控系统故障的,扣50分。

(六)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的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被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每宗扣20分。

(七)在行政处罚中,未经请示报告对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以及擅自越权处理问题等,扣20分,对值班领导扣10分。

(八)未经请示报告,违法扣留、没收、处理有关出入境人员、违法违规嫌疑人的物品和其他财物的,扣20分。

(九)对执法情况不如实、规范地登记、统计、上报,有弄虚作假情形,扣20分,对队长扣10分。

(十)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审查监管过程中由于工作方式不当,有体罚、殴打、虐待等行为,致使被审查监管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行政复议的,每起扣30分。

第十八条 资料岗位

(一)对出入境卡片和各类登记表本没有按规定进行抽查、校对,或校对不仔细没有发现资料卡片错误的,每一项扣1分。

(二)由于保管不善,丢失卡片、登记表本或其他资料的,一张卡片扣2分,一本表本或其他资料扣10分。

(三)资料检查中,发现执勤登记用本(表)、船舶、旅客、员工资料填写有漏填、漏签、错填或填写不正确、提前填写、不如实填写,资料遗失的或未按要求收集上缴资料的,未造成后果的,扣5分,对值班队领导扣2分。局以上单位检查发现的,扣10分,对值班队领导扣5分。个人每月累计出现差错超过三次的,扣当事人20分,扣值班队领导10分。

(四)不按规定签发证件的,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每张证件扣10分,造成后果和影响的,扣50分,并给予科队值班领导相应扣分。

第十九条 技术岗位

1、因技术人员主观原因,对计算机系统及其它执勤技术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尚未造成后果的,扣10分;造成出入境旅客、员工、交通运输工具滞留口岸等重大事故的,扣100分。

2、违规操作计算机设备,尚未造成后果的,扣2分;导致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故障的,扣50分;造成系统旅客数据库或在控数据库数据丢失的,扣100分。

3、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技术日常管理工作的,对当日值班员扣2分。

4、技术部门值班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装备故障未能及时排除和采取措施的,对执勤工作造成影响的,扣10分,视情对值班队领导扣10分。

5、私自将执勤设施、设备挪作非工作用途的,扣5分;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扣10分;如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条 各岗位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扣分:

1、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公安工作机密,或因保管不善,丢失验讫章、护照证件样本、边控资料、机要文件,未构成刑事责任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扣100分。

2、违反业务资料(表本)登记、使用、管理规定的,每项扣3分。

3、坚持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问题、情况应及时逐级请示报告。未及时请示报告或不请示报告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视情扣50至100分。

4、严禁私自收藏和传阅境外非法、反动报刊、杂志、书籍等,违者视情节轻重扣20至50分。

5、被上级机关或兄弟单位指出或通报我业务差错,对当事人扣50分,对值班队领导扣30分。

6、各种执勤登记用本(表)填写中,发现漏填、错填或填写不正确、提前填写、不如实填写,未造成后果的,扣2分。

7、在船舶、旅客、员工资料中,发现需按规定填写项目错填、漏填、漏签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2分。个人每月累计出现差错超过三次起,扣当事人10分。

8、未按规定整理、传输、上报数据(次)未造成后果的,每次对当事人扣5分。个人每月累计出现3次以上差错的,未造成后果的,对当事人扣30分。

9、资料遗失或未按要求上缴资料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每次扣5分。个人每月累计出现3次以上差错的,对当事人扣30分。

10、在办公执勤用计算机内安装游戏或其它非工作用途的软件,以及使用外来软、硬、光盘等存储介质造成电脑中毒的,每起扣5分;对办公、执勤造成影响的,扣10分。

11、驾驶公车发生违章行为,被交警部门或D公安厅督察队发现的,扣10分;未经同意私开公车、未携带“三证一单”(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出车单)驾驶公车或未着警服驾驶警车,被D公安厅督察队或局相关部门发现的,扣10分;违规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造成轻微事故的,扣20分,造成一般事故的,扣50分,造成重大事故的,扣80分,造成特大事故的,扣100分。

第二十一条 民警职工违反队伍管理规定,视情给予相应扣分。

(一)执勤或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尚未影响正常执勤和集体活动的,扣5分;执勤中迟到早退,影响正常执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二)执勤和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离位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擅自离岗未超过一个小时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尚未造成后果的,每人次扣20分。未认真履行值班登记、统计制度,或有虚报、漏报情况的,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扣5分;在上传下达中,由于值班员的失误造成领导决策错误或上级有关指示未能得到及时贯彻,未造成后果的,扣10分。

(三)执勤、上班期间未按规定着装、佩带证件、执勤标志,或在执勤岗位上有各种不良行为的,在执勤和办公场所打扑克等与进行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的,警容不整或着警服时,有染彩发、携带饰物外露等违反警容风纪的,扣5分。

(四)请销假

1、对正常休假、病假、事假的,不影响打分定档,但应根据其实际在岗工作时间领取绩效奖金。应领取绩效奖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领取绩效奖金数额=所在类别、所评档次全额绩效奖金×(在岗时间/当月天数)”。在岗时间的计算公式为:“在岗时间=当月天数-休假、病假、事假等不在岗天数”。

2、旷工(未请假或虽请假未经批准便擅离工作岗位)不超过1天(含1天)的,定为C档,超过1天的,取消当月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还要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扣50分。

(六)物资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导致国有固定资产丢失,除按价赔偿外,扣10分。

(七)人为损坏执勤设备设施和公物,除按价赔偿外,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扣10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扣20分。

(八)在非执勤、上班时间内,违反队伍管理规定,或行为不端庄、文明,被群众投诉的,一经查实,视情扣20至50分。

(九)违反保密规定,在对密级文件管理中,有丢失、泄密隐患,或在公共场谈论我内部工作等,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的,扣20分,对队(科)长扣10分。造成泄密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民警职工违反执勤纪律、管理规定,视情予以相应扣分。

(一)执勤时对服务对象有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刁难群众等不文明行为,受到旅客、船方及经营单位投诉的,经调查属实的,扣10分。情节严重的,扣20分。

(二)在执勤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器械,擅自使用武器、警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扣10分,情节严重的扣20分。

(三)检查人员在执勤过程违反廉政规定,有“吃、拿、卡、要”现象,以及要求有关单位为其报销票据、宴请等,情节较轻的(索、收贿价值在500元以下的),扣20分,并退还钱款,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廉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岗位民警

机关岗位民警包括办公室、政治处、后勤处现职民警及勤务值班室、保密室、机要室及保障科民警,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遵章守纪等情况。

(一)各处室民警

1、机关民警完成本职工作应工作态度端正,工作主动性、主动性强,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进取心,热爱本职,乐于奉献,有较强的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恪尽职守,作风正派。

2、机关民警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技能,能够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能够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积极为本部门领导出谋划策,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活动有条不紊,处理问题细致冷静。能够积极参加各类工作培训考核,切实提高综合素质。

(二)机要保密及勤务值班岗位

1、机要人员未及时办理电报,工作带来被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

2、机要人员因自身原因丢失密码函件的,扣100分,并对值班科(副科)长扣50分;丢失明传函件的,扣20分,并对值班科(副科)长扣10分。

3、机要人员非经请示报告擅离职守的,给工作造成被动的,扣50分。

4、机要人员非经批准允许外单位人员进入机要室,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扣50分。允许非机要人员进入机房的,扣50分。

5、保密人员未按时限及时送呈文件给领导审阅的,扣20分。当天未能及时回收保密文件的,扣30分。

6、保密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外借保密文件的,扣5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7、保密人员未按规定配发和管理移动存储设备的,扣20分,造成泄密等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8、勤务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处理请示报告或下发通知的,扣10分;造成工作延误的,扣5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三)服务保障岗位

1、驾驶公车发生违章行为,被交警部门或D公安厅督察队发现的,扣10分;未经同意私开公车、未携带“三证一单”(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出车单)驾驶公车或未着警服驾驶警车,被D公安厅督察队或局相关部门发现的,扣10分;违规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造成轻微事故的,扣20分,造成一般事故的,扣50分,造成重大事故的,扣80分,造成特大事故的,扣100分。

2、保障科应及时做好车辆维护和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因故障出行造成交通事故的,扣驾驶员50分,扣队值班领导30分;影响边防检查执勤任务的,扣驾驶员100分,扣队值班领导50分。

3、日常管理中,未进行车辆出行前例行检查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驾驶员50分,扣队值班领导30分;影响边防检查执勤任务的,扣驾驶员100分,扣队值班领导50分。

(1)无机油或少机油的,无转向油、刹车油的。(2)水箱无水或少水的。(3)轮胎气压不足的。

(4)出行前对车辆刹车性能不掌握的。(5)大灯、转向灯、刹车灯不亮的。

(6)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4、医疗卫生岗位人员应做好防病治病工作,对体检发现病情,未能及时组织复检治疗的,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5、机关食堂负责人员应保证伙食干净卫生,发现食物卫生问题的,扣20分。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扣100分。

第二十四条

机关民警应严格遵守警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

各岗位职工参照基层科队民警实施考评

第二十六条

民警职工违反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的同时,如各岗位有相应扣分规定的,按扣分规定执行;其他违反第一款的,取消绩效奖金。违反第二款的,不得定为A档。违反第三款的,定为C档。

第二十七条

民警职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相应加分。

(一)发现本单位民警在护照证件上错盖、错用、漏盖验讫章或其他业务印章,能及时指出并帮助注销纠正,未造成后果的,每枚加10分;发现外单位有以上情形的,每枚加5分;

(二)发现本单位民警错录、漏录或收取主要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长报告书》等有明显复印痕迹且不清晰、不整洁的或船长未签名、漏盖船章或漏收、漏填、错填有关单证、证明卡片等错误的,每次加2分

(三)查获持用他人护照、证件,伪假护照、证件、签证的,加20分,查获无效护照、证件、签证的,每本证件加10分。

(四)查获偷(引)渡人员的,每查获1人加30分。

(五)查获未经批准,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加20分。

(六)查获未如实申报船舶、员工(旅客)资料及载运、携带货物、物品等情况的,加20分。

(七)查获一般报警船员(旅客)的,一次加1分;查获查控对象的,每起加20分。

(八)查获一般性手续不符的,一次加5分。

(九)查获违禁物品、境外非法、反动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一次加20分。

(十)发现出入境卡片及执勤登记用本(表)、船舶、旅客、员工资料填写有漏填、漏签、错填或填写不正确、不如实填写,资料遗失的或未按要求上缴资料的,每张(次)加2分。

(十一)查获无证登陆、无证登轮、无证搭靠外轮或持无效、伪假证件登轮、搭靠外轮的,每人加5分。

(十二)及时排除各类技术装备故障的,每次加5分。

(十三)在处理违法违规案件中,能深挖线索,查获异案,或在调研过程中,采集到有价值信息并被上级采纳的,加20分。

(十四)执勤工作中,坚持廉洁执勤,拒收钱物馈赠、宴请的,每次加5分。

(十五)及时有效成功处臵突发事件的,每次加50分。

(十六)在公安信息网刊发稿件的,一篇加1分。被公安部刊发的,每篇加2分。在区级刊物、电台、电视台播发新闻的,每篇加10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30分,中央级加50分。

(十七)参加部局或D公安厅题库考试、成绩优异的,每次加10分;参加局题库考试、成绩优异的,每次加5分。

(十八)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当月加20分。(十九)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出色的,加20分。(二十)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次加5分。

(二十一)出色完成上级或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的,加10分。(二十二)局党委认定或上级机关认定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应给予加分。

(二十三)除上述以上情形外,名考评主体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定相应加分细则。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评应在考评周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实施:

(一)召开全体会议,由考评对象进行自我工作绩效评估。

(二)在全体会议后召开考评工作小组会议,结合民警工人个人工作实绩,讨论确定各考评对象档次,并报局绩效考评办公室。

(三)绩效考评办公室应在收到考评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权限,报经局绩效考评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考评档次。

第二十九条

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所在考评主体的考评工作小组提出异议申请,尽可能通过沟通解决。不能通过沟通解决的,可以向考评工作小组提出异议申请,考评工作小组应及时上报局绩效考评办公室。特殊情况下,考评对象也可以直接向局考评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绩效考评办公室在报请局考评委员员审核后,在收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改变考评结果的最终决定并及时通知考评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考评对象不得消极对待绩效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小组不得采取平均分配或变相平均分配的方式提交考评意见。被发现存在此类情形并影响实现绩效考评工作目标的,局绩效考评组可以取消直接责任人直至该考评主体所有的绩效奖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H局落实实施细则》停止实施。

第三十二条

山东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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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消防中队

绩效管理量化考评暂行办法

(2009年5月修订)

为从根本上转变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不良风气,进一步激发中队全队士兵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能,圆满完成以防、灭火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中队全面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总队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绩效考评是我队科学检验、客观评价士兵的手段,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绩效考评在中队党支部的领导下,由中队值班领导组织实施。

第三条绩效考评的内容按照德、勤、能、绩的要求,从落实一日生活制度、“五条禁令”、请销假制度和遵守部队的纪律等情况体现,具体以中队加减分标准作为中队士兵每月绩效考评的评分依据。士官按总队标准执行,义务兵由中队制订考评标准,中队统一考评后报大队统一登记,落实奖惩。全队士兵要做到:

政治思想方面,思想稳定、政治立场坚定,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安心服役。遵守纪律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四个严禁》、《五条禁令》和部队现行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命令方面,对上级的命令和工作安排必须无条件的坚决执行。

素质提高方面,士兵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具备出色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出勤状况方面,士兵必须积极参加中队组织的学习、训练、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要经中队干部的批准。

工作态度方面,士兵在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上级指示时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工作勤奋、雷厉风行、积极配合。

工作效率方面,士兵在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上级指示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数量必须全部完成,工作质量较高,未出现错漏。

第四条绩效考评实行100分制,对应本办法加分和扣分情形实行扣分制,每月进行考评。年度绩效考评分为月得分的总和除以月份数。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每月初(2日前)由中队结合一个月的表现评比。

第六条绩效考评结果是中队评先评优、立功受奖、入团入党(包括党员转正)、改选士官、学习技术、晋职晋衔、战士考学、发放福利的主要依据。

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为称职以下的,义务兵不得改选士官。年度绩效考评成绩为不称职的,是士官的(不管是否满服役期)建议安排退役。

月绩效考评成绩为称职以下的,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发。月绩效考评成绩为良好、称职分别按当月绩效工资全额的80%、60%计发。

第七条 因到外地学习或出公差、休假在当月时间超过20天的,当月不作绩效考评。

第八条发生严重违纪和事故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当月和全年绩效考评分为0分。

第九条绩效考评其他加分情形

(一)对在全年或专项工作中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国家级的加20分,省级的加10分,市级的加2分,大队级的加1分。完成日常工作突出,表现优秀,在大队年终、半年、每月工作中被表扬的(以通报为准),每次加1分。

(二)对按《纪律条令》获得嘉奖、优秀士兵、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在年度总分里分别加2分、5分、10分、20分、50分、100分。

(三)在总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总成绩前四名或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代表大队参加各项竞赛活动获得全省前八名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6分、4分、2分。

(四)新闻稿件被国家级、省级报、刊、电视采用的,分别加10分、5分;上总队内网的消防宣传稿件每超额一篇加1分。

同类加分条件只加分1次,加最高分值。

第十条绩效考评其他扣分情形

(一)共同部分

1、无故不参加会议、训练、学习以及各类集体活动的,一次扣10分。

2、迟到、早退、消极应付、不遵守工作、会场、操场、队列纪律的,一次扣5分。

3、无学习记录的,缺一项扣2分,差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不规范、不整洁的一

次扣1分。

4、与地方青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一定影响的,扣10分。

5、非公务需要,擅自到地方营业休闲性酒吧、网吧、烧烤园、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消费娱乐的,一次扣10分。

6、无假外出,请假超假扣3分。

7、违反“五条禁令”扣5分。

8、不按时出操,无故不参加操课,一次扣3分。

9、顶撞干部扣3分

10、夜不归宿扣3分

11、打架斗欧扣3分

山东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篇6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14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教科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我们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即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教科文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项目。具体项目由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确定。

第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教科文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由财政部统一领导,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审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确定项目考评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教科文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考评时,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一般性项目可以由本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共性考评指标,教科文部门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商财政部确定个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并报主管部门;进行重大项目考评时,专家组、中介机构应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进行一般项目考评时,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可以对教科文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四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教科文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并督促教科文部门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教科文部门以后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新增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3年发布的《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3]28号)同时废止。

附:1.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2.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

3.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范本)(范本)附1: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商财政部确定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教科文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项目绩效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及考评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包括下达通知、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形式审查、开展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下达通知。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一下”之前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对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教科文部门应在向财政部编报“二上”预算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根据财政部“二下”批复的预算,教科文部门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备案。

(二)委托受理。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评的项目,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

(三)方案设计。考评实施人,包括专家、中介机构和部门内部相关人员等,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订具体考评工作方案,由教科文部门审定。

(四)形式审查。考评实施人应当对教科文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教科文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开展评价。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实施人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实施人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实施人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评实施人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七)撰写报告。考评实施人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八)提交备案。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一般项目的绩效考评报告应由部门负责人签章。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备案。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由共性和个性指标组成。共性考评指标包括:

(一)业务考评指标

1.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

2.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3.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4.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

5.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6.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区域及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7.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8.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及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考评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3.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在共性考评指标下确定个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指标的赋值、权重、计算方法等,由财政部商教科文部门确定。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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