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4-06-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共16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1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文 件

民发[2008]2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委)、工商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

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公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小动作政策,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

建设,限期改正。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然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1、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公墓经营单位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丧户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2、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残废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

范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抓紧制订和本地公墓建设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要依据现有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量,按照民政部关于墓穴面积、使用周期的规定,对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运动队得。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超

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大力推地骨灰存放、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要统筹规划,加大地方投入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加强殡仪服务价格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并以较低价格向社会公众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三)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不断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深入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法规,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殡葬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2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3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兩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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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22日 16:26:03

发改外资[2008]1773号

2008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自200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5

批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1〕61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11月1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湖北省武汉市在长江干流防洪堤内的长江江滩上填滩建设“外滩花园”住宅小区进行了曝光。近些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河道的管理,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河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开发建设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反了《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影响了河道的防洪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河道管理行为,依法行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就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河道保护的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城市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要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一切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强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要认真学习《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跨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进行审查时,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及水利部对七大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划分规定,实施项目审批,坚决制止违反程序审批,越级越权审批。各地要认真负起责任,对凡未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的违章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拆除。

三、严格进行防洪与河势影响论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估报告,其报告编写须由具有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进行,严禁走过场,专家组不能全部由本地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并上报。凡未进行防洪影响评估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四、全面清查,严格执法。近期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权限内所辖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逐一检查,登记造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重点检查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是否有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有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坚决拆除;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首先要责令停工,按程序申报,并进行论证,符合行洪要求、满足规定条件的要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的一律拆除。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明晰水行政河道管理范围的界限。各地要根据《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局、水利部[1992]国土(籍)字第11号)的要求,尽快确定江河治导线,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以保证行政管辖范围清晰与公开。

六、加强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河道管理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以适应水行政管理的需要,真正做到规范管理行为,依法行政。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6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省厅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2007年末前招用劳动者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于2008年1月末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2007年末前已依法签订目前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要及时进行变更。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对《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等规章予以废止。根据上述决定,我省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需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行生效。

三、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新签、续签或补签)后,须将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须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减员手续时,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6〕431号)中原规定的企业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需提供的《劳动合同鉴证名册》改为《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的作用,督促指导其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关系协调员要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督促指导其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监管,坚决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密切关注个别用人单位突击裁员等新动向,对少数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实施裁员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附:1.《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7

一、当前基层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部队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各级党委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程度的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实行支队级集中结算以来,部队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算编制水平不高、执行不严格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仍由超预算现象。二是资产管理仍不规范。实行预算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模式以来,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但通过对基层单位财务检查情况看,实物资产管理混乱,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有利用价值的资产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重复购置、超标购置的现象又经常发生。三是伙食费管理不严格、伙食标准制度不能很好得到落实。基层单位的伙食费是用于部队官兵生活的费用,伙食费必须专款专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单位存在扩大伙食费使用范围、改变伙食费使用用途、变相报销伙食费开支以外经费的现象。四是财务人员素质层次不齐。推行了支队集中核算以来,使得基层单位的财务账全部转向了支队机关,基层单位也因接触后勤业务工作的机会减少,而造成了大批干部不懂财务,不会干财务,不利于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落实不够严格

自实行支队集中核算以来,“剥夺”了基层单位花完再想、办完再预算的“特权”,致使个别领导感到束手束脚,花钱费事,有的甚至出现了变通票据逃避监督的问题,充分暴露出个别单位领导缺少依法理财观念,对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都不放在心上,造成部队经费不能真正用在部队建设急需上。

(二)经费主动管理意识相对较弱

部分基层单位领导“管钱”比较严格,但仅仅满足于经费管理不超支、不出问题就行,很少去研究如何合理使用上级的标准经费把单位的事情办实办好,经费的主动管理意识相对薄弱。

(三)基层财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求

自实行支队集中核算以来,基层单位的后勤工作量大幅减轻,大队级助理员接触的后勤业务相对减少,后勤工作能力逐渐削弱,综合素质呈逐渐下降态势。又由于当前部队人员调动较为频繁,加之缺少对基层财务岗位的专门管理制度,致使一些基层单位领导随意更换财务人员,造成基层财务队伍处于“年年培训年年缺”的不稳定状况,财务人员素质难以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应把握的重点环节

(一)要做到领导重视

工作开展的首要条件是取得领导的支持和重视,可以说领导是搞好部队财务管理工作的真正推动者。这就要求单位领导要树立科学的管理观念,要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切实认识到搞好财务管理工作在部队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关心和支持财务管理工作,在资金、设备、人才等方面予以充分的投入,用好人才、建章立制、严抓管理。

(二)要坚持集体理财

党委(支部)理财制度是部队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涉及部队建设全局。工作中,党委(支部)一班人应该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不断增强宏观意识,摒弃单一的管钱模式,不断充实党委理财的内容。要实现“理财”与“理事”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突出部队建设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综合运筹、科学理事,整合分散需求,突出急需需求,合并重复需求,达到保障基础、科学理财的目的。特别是对与官兵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积极扩大官兵的参与度,在部队形成一种“财经决策集体研究、大项开支民主审议、管理措施共同讨论、经费开支联合把关”的理财氛围,确保经费使用的流向合理。

(三)要严格预算编制

预算是财务管理的龙头、经费开支的总闸门,直接关系到经费节流的效益。在预算编制时要坚持事前论证要细、计划安排要细、开支内容要细,如各类装备物资的采购预算要坚持可行性论证;车辆维修预算要按日常保养、一般维修、装饰装修等进行分类细化等。基层财务人员在预算执行中严格落实制度,对没有列入当年预算的经费不报、没有经过领导审批的不报、超出预算安排的不报、发票要素不全的不报,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把紧经费预算关口,较好地发挥预算对经费使用的的管控作用。

(四)要加强审计监督

要充分发挥审计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监督制约作用,要坚持事中、事前审计,全程审计,尽量避免事后审计。要善于抓住重点开展审计,坚持“因人、因岗位、因职责”而审计,切实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使审计结果和对经济责任的评价更加符合客观实际。要注重对审计过程中收集的审计线索的审查。审计过程中,要认真推行审前公示、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做法,广泛收集审计线索,对部队基层官兵反映的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要进行跟踪审计,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薄弱、官兵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进行重点审计,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

(五)要提高人员素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篇8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9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增强广大职工的新闻宣传意识,展示企业发展经营成果及职工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根据以往各部室报送新闻简报相关情况,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函待解决。

(一)职工普遍缺乏新闻宣传意识,不知道哪些内容可以宣传。

(二)新闻稿件质量参差不齐,有的没有重点,有的像流水账,有的像总结报告,有的文章内容前后不统一,缺乏基本新闻稿件写作知识。

(三)存在不重视的问题,新闻稿件中错别字、缺字漏字、规范说法错误、语句不通顺等问题时有发生。

(四)不注重新闻的时效性,没有提前写稿的意识,有的稿件时隔几天才走审批流程。

(五)不注重日常的新闻宣传素材的收集,没有随手拍、随手记的习惯。

(六)照片质量普遍较低,没有基本的构图、角度等拍摄意识,没有多拍视频、照片的习惯。

二、解决措施

(一)组建宣传队伍。

从各部室,工厂各办公室、班组挑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字水平的同志为通讯联络员,组成宣传队伍。各部室,工厂各办公室、班组各推荐1名通讯联络员于5月27日前报宣传部。通讯联络员员负责部室、办公室、班组的新闻素材收集、稿件撰写、照片视频拍摄等工作,及时做好各自重要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促进宣传报道工作再上台阶。

(二)组织开展新闻宣传相关培训。

从新闻标题的策划、描写形式,稿件的立意、行文结构、采写理念及技巧,基层通讯员常用到的消息载体,不同场景照片拍摄技巧等方面内容入手,促使通讯员提升宣传意识,拓展宣传工作思路,增强对新闻的敏感性,提高公司宣传队伍整体能力水平。

(三)组织开展新闻素材征集活动。

广泛发动全体职工力量,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身边的典型人物、优秀团队的感人事迹或生动故事、日常工作中的精彩瞬间、应对困难挑战的举措成效、工作生活中的有趣日常、正能量文化氛围、同事之间的沟通交流等内容,征集简短文字描述、随手拍的照片视频等新闻宣传素材。

三、稿件相关要求

(一)质量要求

新闻稿件应主题鲜明突出,内容真实准确,切忌含混、模糊、夸张。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室送审新闻稿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把关,新闻稿作者是送审新闻稿件的直接责任人。

(二)撰写要求

1.新闻标题要简洁、客观、有新意,标题一般不超过20字。

2.稿件文字应准确、严谨、简练,语言鲜明生动、通俗易懂。构成新闻要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必须真实;新闻中引用的资料、事实、引语、数字,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等均应准确无误。

3.涉及公司经营数据、发展战略等涉密内容应严格把关,征求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发布。

4.普通新闻消息稿字数一般不超过500字,重要会议活动、专项工作稿件一般不超过1000字,减少会议和公司领导活动新闻报道,把更多版面、镜头和声音对准基层、留给群众。增加图片新闻、视频新闻发布频次。

5.新闻编辑发布时,应尽量淡化职务称谓;提及职务的应在文稿开始提一次,其后再出现时直称姓名。

(三)格式及投稿要求

1.排版格式以公司公文格式为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10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文号】办字〔2010〕9号

【颁布时间】2010-2-5

【实施时间】2010-2-5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办字〔2010〕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重要收入来源。为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动作用,减轻财政城建支出压力,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凡在市城区建造各类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均应按标准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应缴费用,不得拒缴或延期缴纳。

严格审批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限在市政府,任何单位、组织不得违规审批立项收费项目,不得越权减免或擅自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二、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缴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设施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程序直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于其他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城中村、旧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取消原来直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方式,改暗补为明补。根据项目用于公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情况,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即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时,按照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项目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政府在道路修建、绿化、太阳能设施等公共基础配套建设方面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根据配建项目的规模、投资确定,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额度。

对于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重大或特殊项目,需要政策支持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三、规范补贴程序,确保补贴资金实效

符合补贴条件的配建或绿化项目,必须在主体项目完工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按程序申报补贴。配建项目必须符合主体项目规划,有规划部门许可、发改委投资核准。具体程序为:

(一)申报

申请补贴单位依据政策,向财政递交书面申请,填报《补贴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要件,包括市政府相关纪要、市政府领导批示、发改委投资核准、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能够反映配建项目投资规模的文件等。

(二)审批

执收部门初审拿出补贴意见,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工程投资、规模审核把关,报政府审批。

(三)拨付补贴资金

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执收部门配合,验收配建工程。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四、有关要求

各执收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标准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11

[关键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所在消防支队来说,辖区面积9500平方公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53家。多年来,支队始终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特点,创新执法新思路、改进执法利民新措施,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制度、执法行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出一条以提高消防执法人民群众满意率和实现消防执法质量过硬的创新之路,形成规范化执法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机结合,以此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和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的双赢。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概念

执法规范化从字面上的含义上理解就是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自觉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执法活动的一种行为,需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执法实践角度看,执法规范化包括執法主体、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程序的规范以及执法礼仪和执法用语使用的规范等。因此,执法规范化建设,本质上就是要通过采取教育、制度、监督等形式以及相关硬件装备的投入和使用,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自觉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开展执法工作成为一种准则,并通过规范化的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促进驻地社会和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消防工作任务繁重,执法执勤警力明显不足。就笔者所在的克拉玛依支队来说,全支队仅有26个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但是要承担着353家重点单位的监管和辖区9600平方公里的监督检查任务。随着消防监督检查业务量的逐年增加,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明显,有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目前由于消防监督人员不足,大队建审、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宣传培训等岗位均要兼职,致使消防监督员的数量、队伍的知识结构与消防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任务重的特点不适应。

2、消防行政执法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岗位的作用得不到相关单位的有效重视,同时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担子重、繁杂事务多,在保证工作效率的同时,难以保证各项监督工作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做到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对于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不能落实到实处,从而起不到应有的规范、惩戒和教育作用。

3、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消防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高低不同。就笔者所在的克拉玛依支队来说,26名防火监督人员,从事10年以上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不足10人,6年以下的有8人,同时,每个人所学专业也不同,防火专业的仅在我支队占有30%。在实际工作中,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规范。一是法律文书制作填写不规范,表现为个别执法人员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虽然填写了但内容记录不详细;二是个别监督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审验把关不严,放宽尺度,忽视对在建建筑工地的监督,竣工、开业时就留下许多先天性隐患无法整改等。三是个别监督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不及时下发法律文书,而是口头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难度大的火灾隐患避而不谈,导致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始终得不到整改,留下了不安全因素。

5、内部监督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就“清剿火患”战役来说,一味的排名、奖励。造成监督执法人员为“排名”而执法、为得到奖励而工作的现象。很多执法行为都未开展,存在着虚假数据、虚假案卷。最终,考评结果采取排名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发挥了促进工作的显著作用,但如长期坚持用此类办法则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尽管各执法单位从事相同类型的消防执法工作,但由于所处区域的不同,单位数量、执法人员素质以及工作量等不同,单位之间不完全具备可比性;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排名、奖励,个别执法单位领导缺乏正确的实际,在考评中片面追求名次,盲目与其他单位进行比较,不切实际地下发量化指标,致使执法人员压力过大,违背了专项检查的初衷。同时,考评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疲于应付的局面,过多过滥的排名导致数据的虚假及工作的盲目,仅仅为了排名而执法。与消防执法的严肃性格格不入。

三、如何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1、更新观念、部门联动、推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从笔者经过细致的调研后得出,往往每一个以政府名义布置的工作、开展的督察,下发的方案只要沾到了消防两字,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落到消防部门头上,而其他部门都无动于衷,形成了消防部门越俎代庖、统包统揽的消防执法定向思维和固定模式。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机制。消防部门出现单打独斗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过程中要转变观念,学会借“清剿火患”战役、构筑社会单位“防火墙”等建设的东风和力量,加强汇报,当好政府参谋助手作用,当好政府的消防法律法规与消防执法工作宣传员。要让全社会广泛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懂法守法,全面提高消防法律意识,建立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促使政府进一步明确政府与政府部门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推动政府与政府部门落实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形成政府有高度责任感,重视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每一级、每个部门都是在真正关心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延伸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的触角,扩大消防规范化管理的覆盖面,形成人人都尽责来抓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环境。

2、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规范化水平。

2.1制度创新。

按照《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制定针对行政审批、建审验收、自由裁量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的相关规定,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纪空间,以制度规范事,以制度管住人,不断促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2.2方法创新。

发挥消防服务窗口的作用,在流程、时限上挖掘潜力,强化现场主动服务、“一次性”告知服务、限时办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减少中间环节,全面提高消防执法的效能。

2.3机制创新。

全面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和消防监督执法数据库,规范消防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在实现对执法办案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的同时进行监督和考评,结果自动生成,最大限度减少基层负担和人为因素影响,提高执法考评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增加考评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2.4规范档案管理。

严格落实《消防监督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强化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加强档案室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案卷组卷标准。

3、完善消防执法队伍资源体系建设。以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大培训大比武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监督、建审、火调、法制、宣传岗位人员业务培训,有计划的组织业务骨干到先进地区学习培训,逐步提高消防监督人员“四个水平”,加强业务干部队伍建设。

4、开拓创新应用信息化规范消防执法流程和工作程序。大力推行电子警务,完善内部网上受理审批业务和公布审批结果。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数据库,熟练掌握新版《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软件,确保系统信息数据的准确一致,逐步完善“文件网上走、案件网上办、台帐网上建、绩效网上考”的消防监督警务信息化建设。在新疆消防网站开辟执法规范化专栏,增添法律法规、法制培训、执法指导等栏目,提供网上在线服务。针对基层提问的突出执法问题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执法事项及时提供专业解答,实现执法人员随时可以网上学法,及时全面掌握最新的法制动态。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来强化执法行为管理,规范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环节,使各项执法活动实现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真正体现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全面推进当代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5、加强消防社会服务工作。就克拉玛依支队来说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要求出发,紧密结合打造世界石油城的宏远目标,以“有效提高服务能力、科学提升服务成效”为抓手,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落实《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消防工作承诺》,对社会公益项目和民生工程提前介入、上门服务,缩短办结时限,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服务、优先办结”,提供优质、高效的消防安全服务。

6、做好消防法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对消防法规了解。要借助新兴媒体,比如电台、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资源优势,通过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系会议、印发消防宣传资料,制作消防宣传品,大力宣传消防法规和执法规范标准。通过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每半年邀请当地人大、消防廉政监督员、社会单位等人员进行防火干部述职述廉。通过安全教育月、119消防宣传月等特殊时期,运用特殊案例,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宣传,提升市民对消防法规的了解,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总之,我们要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全力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消防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践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要求,形成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严格、公正、文明的规范化部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9.3

[2]《消防监督执法手册》.群众出版社,2008.5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12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是国务院推动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促进空气质量好转、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回收拆解是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关键环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加强组织领导, 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 为推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 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做好经常性检查, 形成常态化机制, 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 及时拆解报废车辆, 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 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 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要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通过各种渠道公布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网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 杜绝变相压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和拒收报废车辆等行为发生。要鼓励企业拓展服务功能, 优化回收拆解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确保收购淘汰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并向车主出具回收和注销证明。

四、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第6号公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部署, 统筹协调, 加强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 确保2014年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 做到应补尽补。要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认真审核相关材料, 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安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13

各级医疗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进行药品管理,确保药房场地、设施设备符合药品管理要求,在质量验收、药品养护、人员培训等方面,注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每年开展自检整改工作,不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

二、医疗机构应按自身等级,对照“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进行创建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从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档案记录、设施设备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在自评符合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的医疗机构,联合发文授予“规范药房”称号。

三、“规范药房”标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的标准之一。对于未达到“规范药房”标准的医疗机构,卫生部门不予通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医保、农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

四、“规范药房”实行动态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加强督查,对于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岗位人员发生变动、药品存放条件及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医疗机构将重点督查。对于不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药品质量管理混乱、工作松懈,发生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的医疗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规范药房”称号等处理,处理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14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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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的通知》,《通知》说,当前,我国广播电视正处于由模拟向数字化过渡的重要时期,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正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展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切实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个别地区在推进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促进国家信息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和加强宣传思想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各级广电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操作,积极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对暂时不愿收看数字电视的用户,要妥善解决。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地区,必须保留至少六套模拟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没有机顶盒的用户接收,确保党和政府的声音进入千家万户,切实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制定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要严格遵照国家发改委和广电总局联合下发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2787号)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举行物价听证会。制定价格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特别要照顾到低收入家庭。要对包括低保户在内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相应的资费减免优惠政策,保证低收入人群能够享受到有线数字电视服务。

四、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中心)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线数字电视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要加大服务和技术维护工作力度,组建高效的专业服务和技术维护队伍,及时处理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有线数字电视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

五、要不断丰富有线数字电视的服务内容,满足群众需求。一方面要大力开发电子政务、新闻资讯、社会教育、文化娱乐、交通旅游、生活信息等公共资讯服务,扩展有线数字电视基本业务;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付费电视、视频点播、电视购物、电视商务等增值服务,由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精神文化和信息资讯需求。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有线电视数字化的宣传解释和正面引导工作。有线电视数字化是一场深刻的技术变革,在提供丰富多彩节目和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也会带来收视方式、收视习惯的改变,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普及数字电视知识,解答群众疑问,引导消费观念,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理解、认可、接受和支持数字电视。对于一时还不理解的群众,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要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快捷服务,方便群众监督,树立有线数字电视的良好社会形象。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15

(1)在岗人员少。

5月14日总队通报了全省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情况。全省应在岗2865人,现有961人,完成率仅33.5%,泉州支队2013年底应在岗591人,现有298人,完成率50.4%。

(2)队伍不稳定。

目前,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时间长的有6~7年,工作时间短的数日便离开部队。受队员的文化水平、思想认识和工作动机的影响,加上部队各级管理干部在思想认识、重视程度和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差异,以及现役战士与非现役队员相处的摩擦等因素,致使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不稳定,解除合同率偏高。

(3)作用不明显。

自2003年招收第一批政府专职消防员以来,政府专职消防员能够安心部队工作,钻研业务工作,成为骨干的屈指可数。而他们在消防部队的角色,更多的是充当消防部队的“临时工”,火场上的“水带工”,生活中的“环卫工”,未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没有达到大幅提升部队作战水平的目标。

2 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从政府层面来看:

一是规章机制不健全。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文件和规定,但在涉及到用工制度、工资福利、医疗保险、退役安置等事项尚未形成统一、完备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在一些具体操作环节仍然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撑。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由于消防部队工作的特殊性,必须每天24小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政府专职消防员也不例外。政府专职消防员与现役官兵同吃、同住、同训练、同执勤,执勤任务繁重、训练强度较大,而相关的保障却未能及时跟上,与兄弟单位政府专职人员福利待遇相比更是天壤之别。

(2)从部队层面来看:

一是激励和考评机制不健全。二是基层单位住宿设施无法满足“十二五”规划的人数要求。

(3)从队员层面来看:

一是家庭因素的困扰。家庭对于每个人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社会上招的这些政府专职消防员都将面临着成家、照顾爱人孩子的问题。然而,当前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仅能维持个人生活保障,加之24小时在岗在位的执勤模式,致使他们没有充足的私人空间去陪伴、照顾家人。二是工作动机不端正。部分政府专职消防员对消防工作的性质不了解,没有真正认识到消防部队“赴汤蹈火为人民,恪尽职守保平安”奉献精神,他们融入部队后,面对军事化的管理,从事高度紧张和繁忙危险的执勤训练工作,总感觉自己为消防事业的贡献和实际得到的不成正比,他们心中难免会产生失落感,从而影响到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稳定和管理。

3 加强和改进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的几点建议

(1)积极争取人员编制保障。

要积极学习借鉴河北省保定市将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做法,借鉴龙岩连城县、长汀县和漳平县等将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部分纳入地方政府事业岗位编制的先进经验,协调地方党委和政府,解决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出路问题。比如,可将政府专职队中队干部(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办理进编手续,其余队员占编不进编,中队干部采取“定岗不定人”的方法,只有在岗人员,才能享受事业编制待遇。

(2)努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目前,泉州市消防部队基层单位合同员经费人均每年4.5万,月平均可达3750元,但扣除伙食费、保险费、被服费等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1500元左右,这样的工资标准对于社会青年基本没有吸引力。面对工资低招不到人和当前要求政府大辐度提高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有难度的情况下,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效益。另一方面,要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突出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危险性高和24小时执勤的职业特点,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提请地方政府提高专职消防队员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

(3)规范队伍执勤训练管理。

一是开展针对性教育。要将更多时间投入到水源道路熟悉、体能技能训练上,适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战训业务知识、队伍安全管理教育。二是完善量化管理制度。采取加分与扣分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量化考核,设置日常量化管理、学习训练考核、群众民主评议、中队干部评议、大队领导评议五个方面的内容,每月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综合履职、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的人员发放考核奖金,对60分以下的人员,视情给予扣除日常量化管理考核奖金、岗位补贴、等级补贴直至撤职、降级、辞退等处理。三是建立级别考核机制。首先,要进行分级定岗。一线政府专职消防员根据体能、技能和器材装备熟悉等考评标准要求,由低向高按比例划分“一、二、三、四、五”5个等级,每个级别的人数按照“橄榄球式”队伍结构来划分比例,中队队伍结构为一级6人,二级8人,三级6人,四级2人,五级2人,避免“塔式”结构和“锥式”结构产生的“不稳定”的情况;在中队设置队长、班长、驾驶员、战斗员四个岗位,其中队长、班长岗位必须达到三级以上级别。其次,要实行首任考核定级制。新入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可根据自身实力申请考评岗位等级,考评合格者给予定级,改变以往初次分配等级“一刀切”的陈旧模式,做到“量才使用,人级匹配”。最后,要实行在岗考核调级制。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周测试、月考核、季评定调级”;每季度成绩评定分保级不达标、保级达标未晋级、保级达标并晋级三类,按成绩先后进行排序,等级额满自动调入下一级,通过引入能上庸下的竞争机制,营造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4)改革创新队员休息模式。

当前,泉州准备在实施本地化征招的两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中试运行“三班两运转”,三班两运转是指将一支队伍分三份,保持三分之二的力量在队,日间训练操课,夜间在队休息,24小时值班备勤,还有三分之一的力量可以离队休息,即队员在队工作两天,回家休息一天。在不能完全实现本地化征招的其他队伍准备试行探索建立确保三分之二力量在队,在专职队负责人主持下的队员协商轮休制,即在确保队员周期性总出勤率达标的前提下,预先排出休假和执勤人员计划的方式。这样既确保了值班备勤力量充足,又满足了队员休息休假需求。

(5)丰富专职队员征招渠道。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篇16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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