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2024-08-21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精选6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篇1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本通知下发后,全总2009年10月28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47号]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篇2

关键词:基层,边防部队,经费管理

一、当前基层边防部队经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 经费预算编制的盲目性。

支队、大队级及以下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编制年初经费预算时, 支、大队级及以下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在准确掌握当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 根据自家的“家底”和实力, 参照往年经费管理的得失, 组织编制详细的分项经费预算, 然后编制本年度经费的综合预算。当前, 地方政府实行财政预算体制改革, 按照改革的要求, 各财政拨款单位最迟要在上年度的11月上报下年度的经费预算。边防部队作为一级财政拨款单位, 也必须按时编报下年度经费预算。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边防支队和大队级及以下单位确定下年度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是在来年年初单位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之后, 由于编制预算与确定年度工作任务两者之间存在时间脱节。为上报地方财政本单位来年的经费预算, 支队和大队级及以下单位不得不临时编造一份“预算”。这份“预算”往往是盲目的, 计划性、针对性不强。而第二年年初工作目标确立后, 支队和大队级及以下单位又不得不重新编制“新”预算, 并按照“新预算”执行当年的经费开支。为此, 经费预算作为单位经费收支活动的法规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 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

(二) 经费支出的随意性。

边防部队的经费逐年来虽有较大的增加, 但是, 边防工作的日益社会化和边防执法执勤等工作的日益加重, 年度经费紧缺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我们过的依旧是“苦日子”和“紧日子”。但一些基层边防部队一方面经费紧缺, 而另一方面铺张浪费、随意开支的现象较为普遍, “随意决策、无度挥霍”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领导明知经费不足, 却又大手大脚, 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有的各自为政, 不计后果透支、甚至负债;有的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消耗性开支居高不下。超财力办事、超计划用钱、超标准开支的问题, 在一些基层大、中队也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三) 经费收支审计的无序性。

实行财务集中结算以来, 经费管理制度得到了很大完善和加强, 但仍有少数基层的经费管理依旧没有走上正规化、有序化。存在对原始凭证审核不细, 预算外经费使用控制不严, 经费标准把握不准确等问题。实行财务集中结算以后, 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大队级及以下单位仅保留了一名报账员, 再则, 由于当前大队级及以下单位财务人员大都是干部兼职或由士官担任, 他们缺乏专业的审计知识, 无法承担审计责任。基层审计人员的缺失, 使得审计工作“瘸”了一条腿而不能形成系统。基层经费的收支过程很难得到有效的监督。因此, 在经费的使用很难保证合规、合法;在经费划拨中监督环节缺少, 资金流向随意性大。笔者在多年的财务工作中, 常常发现一些尴尬的难题:支队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基层账目时发现某笔财务支出违规或是明显打了“擦边球”, 但该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为此不得不补手续、补签字了账。如此等等使得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核监督失去了意义。

二、基层边防部队经费管理薄弱环节生成的主要原因

(一) 财务管理观念滞后。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改革的不断深化, 对基层边防部队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基层边防部队封闭型的管理体制与市场开放型的管理要求、后勤工作静态的管理方式与市场动态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手段与经济管理手段等诸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都不得不要求基层边防部队改革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长期以来, 基层边防部队的经费管理受到体制的制约, 相当一部分基层领导班子和财务管理人员依然沿袭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定势, 思想观念严重滞后, 封闭式、粗放式管理依然如故。这就大大阻碍了经费管理方式的改进和完善, 不能与时俱进。

(二) 经费预算编制的时间差。

如上所说, 因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基层边防部队编制预算与地方财政编制预算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 造成了经费预算与实际年度工作因体制上的差异而“失效”。也助长了基层单位对预算的法规作用的忽视与轻视。

(三) 财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基层边防部队特别是大队级及以下单位一级的财务人员多数由干部兼职或士官担任。他们缺乏专业理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对经费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知之甚少, 或随心所欲, 或跟着感觉走, 少数人甚至分不清守规守纪与违规违纪的分界。有的工作不积极, 态度不端正;有的忙于训练和杂务, 无暇钻研业务;个别人品行不端, 化公为私, 贪污挪用。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和对策

(一) 更新经费管理的观念。

首先, 基层边防部队领导班子要提高党委集中理财、民主议财的意识和能力, 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依法依规当家理财的神圣责任, 理好财才能当好家。在一定意义、一定程度、一定阶段上讲, 理财是当家的第一要务。其次, 要更新观念, 积极主动地参与探索经费管理改革之路。市场经济条件下, 任何事业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各级领导不仅要支持财务人员改革、完善经费管理制度, 而且应当亲自出马探索改革之路, 身先士卒、率先垂范, 才能使理财改革之路更为通畅。再次, 以人为本, 千方百计地调动基层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制定和切实执行基层财务人员的奖惩激励措施, 关心财务人员, 保持他们的工作热情是做好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 尽快地适应警地一体经费预算体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 边防经费管理效益的高低,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制是否科学、合理。目前, 边防部队各级正在实施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正是适应这一体制的有效措施。边防部队必须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 趁势而上, 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优势, 依托社会, 面向市场, 建立军地一体的兼容型大后勤财务管理体制。将目前分散式、粗放式经费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并形成支、大队级及以下单位结合、以支队为主的集约型管理模式。减少管理层次, 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提高管理效率。例如, 完善财务集中结算以及一些大型车辆、装备的集中采购制度, 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协调, 确保经费投向合理, 发挥有限的经费的最大效能。

(三) 关键是严格经费收支的审计。

从边防部队的经验教训来看, 基层边防部队经费管理制度的不落实, 重大经费使用的决策失误, 经济案件的发生, 其关键所在就是审计制度的缺失或不力。要把审计监督推到经费管理的前沿, 形成一条连续不断的“垂直线”。基层部队的各级领导特别是分管后勤领导要自觉把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党纪监督、自我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尤其要注重强化事前、事中审计监督, 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大对基层经费收支的审计力度和频率, 对那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且屡纠不改、甚至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要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使经费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进程。“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 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坚持先预算后支出, 年度经费预算经党委 (支部) 批准后, 即具有一定的法纪效力, 不得擅自调整科目、改变用途;杜绝经费开支的盲目性、随意性、“一支笔”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或各自为政、各自开支的不良风气。

(四) 着力于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篇3

一、村级组织收支状况

(一)村级组织承担的主要职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村级(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主要职责有六个方面:一是经济建设,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扶贫开发;宣传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管理本村的土地、房屋、森林及其他财产等。二是社会事业,包括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管理;农业配套设施建设,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弱势群体救助扶贫等。三是党建与基层民主建设,包括落实党建工作目标;党员发展教育;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等。四是党风廉政建设,包括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村级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控制村级支出等。五是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制定村规民约,组织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开展村容整治建设,加强村民思想道德教育等。六是其他工作,包括上级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政策处理、危旧房改造、村庄整治、土地征迁、农民异地转移、防汛抗旱等。

(二)村级组织收入情况。

1.地区间保障水平差异较大。村级组织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补助收入(含村级项目补助)和其他收入。从我们调查的3个县(区)情况来看,地区之间差异较大。欠发达的遂昌县共203个行政村,2014年村级总收入4925.14万元,村均24.26万元;中等地区的金东区512个行政村,2014年村级总收入26343.42万元,村均51.45万元;较发达的海盐县85个行政村和20个农村社区,2014年村级总收入20163.03万元,村均192.02万元。其中村级收入最低的遂昌县北界白水村0.98万元,最高的是海盐县武原街道南环村422.89万元。

2.村集体自有收入占比小且分布不平衡。各地村级组织收入中普遍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集体经营性收入占比较小。遂昌县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958.65万元,占村级总收入的19.46%,村均4.7万元。金东区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10302.03万元,占村级总收入39.1%,村均20.1万元。海盐县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5823.47万元,占村级总收入的28.88%,村均55.46万元。村与村之间集体经营性收入差距较大,如金东区2014年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村均虽然达到20万元,但分布不平衡,5万元以下的村有339个,占64.25%,其中收入为零的有145个,占28.3%。遂昌县2014年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村均4.7万元,但年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1万元以下的村有116个,占57.14%,其中收入为零的有78个,占38.4%。

(三)村级组织支出情况。

1.村级组织支出地区间差异较大。2014年,海盐县村级组织运转支出村均62.28万元,金东区村均20.85万元,遂昌县村均12.79万元。

2.支出项目繁多。包括村级办公经费、村组干部报酬补助、报刊杂志费、交通及通讯费、卫生保洁费、排灌费、计生费、征兵费、文体活动费、节日慰问费、济困帮扶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村民会议费用等支出项目应有尽有,几乎等同于一级政府的预算开支项目。

3.刚性支出占比较大。村级经常性支出中以刚性支出为主,主要是村级办公经费、村民会议费、报刊杂志费、水电费、村组干部报酬补助等“开门费”开支。不仅欠发达地区如此,在发达地区这种情况也普遍存在。海盐县2014年全县村级经常性支出中刚性支出6539.75万元,占经常性支出的76.8%,其中村组干部报酬补助5310.73万元,占刚性支出的81.2%。

4.收支平衡难度大。即使是经济较发达地区,收不抵支现象也较普遍。如海盐县全县村级组织经常性收入少于经常性支出的村有69个,占总村数的66%,这些村的经常性开支主要靠挤占项目经费。

二、浙江省级财政支持村级组织建设投入情况

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财政投入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一)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基本实现财政保障。2009年浙江省下发《关于全面解决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的意见》,将村支书、村主任两个主职干部的基本报酬参照当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全额列入地方财政,2012年起又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按村主职干部的70%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省对纳入补助范围的41个市县实行转移支付补助,并实行“三年一调整”。2015年,省财政加大对纳入补助范围市县的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转移支付力度,安排村干部基本报酬转移支付56286万元,比上年增长45.9%,并且从2015年起省财政转移支付改为“一年一调整”。

(二)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支付保障制度。2009年浙江省下发《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当时是3万元/村,2012年起提高到5万元/村),对未达到最低保障标准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解决,省对纳入补助范围的41个市县实行转移支付补助。2015年,省财政大幅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省级预算安排25500万元,比上年增长132%(省补助由上年的1.2万/村,提高到3万元/村)。

(三)建立财政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设立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村级物业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从调研情况看,各地都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方式。遂昌县建立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打包扶持”机制,依托企业化运营打造集体“大物业”经济,统筹各类扶持资金“打包”投资或联建大型优质物业项目,扶持薄弱村获得稳定持续的经营性收入。海盐县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十分重视,县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创收项目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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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运转经费财政补助制度。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安排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运转经费专项补助,省财政对困难较大的32个欠发达市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资金4461.6万元。

(五)新设立了财政支持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专项经费。2015年,省委组织部联合省财政厅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保障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制度,按副省级市所属社区20万元、地级市所属社区10万元、县级所属社区5万元确定保障标准,所需经费以县级财政解决为主,省对纳入补助范围的41个市县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2015年省财政专项安排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转移支付5062万元。

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省里已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保障措施,省级财政也积极落实预算安排,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但部分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财政保障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如金东区、遂昌县村主职干部报酬均低于当地劳均收入水平,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没有达到省级要求的5万元/村最低保障标准。

(二)项目补助多,村级经济经常性收入少。村级总收入中项目补助收入占比较大,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较少。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遂昌2014年村级总收入4925.14万元,村均达24.26万元,其中项目补助收入占67.34%,2014年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仅4.7万元,其中集体经营性收入1万元以下的村有116个,占57.14%,收入为零的有78个,占38.4%。项目经费一般为专项补助,通常是账上过过而已,村级难以统筹用于日常运转,导致财政补助不少,但村级组织运转仍然较困难。

(三)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自给能力不足。仍有相当数量的村缺少收入来源,经费自我保障能力弱。特别是一些山区村,受基础设施条件、资源的制约,村集体增收较难。从遂昌、金东区看,大多数村收入单一,仅靠山林、鱼塘、村集体留地等几年一次的发包收入,有较多的村没有常态持续性的收入来源。

(四)村级组织自治作用发挥不够。村级组织一届任期三年,去头掐尾,实际任期时间短,村两委往往只关注任期内的政绩,注重基建,而没有把发挥村级优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放在主要位置,村内建设缺乏长远规划。一些村没有节约意识,在村级运转开支困难情况下,仍千方百计建起了村办公大楼。

四、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保障工作的思考

虽然浙江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已处在一个较高的发展水平,但地区之间的农村情况差异仍比较大,部分村仍然是低水平运转,经费开支较为紧张。为深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两美浙江”建设,让广大农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需要更多更好地发挥村级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组织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村级自治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多措并举,为村级组织建设营造更为有效的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一)落实县级主体责任,提高财政保障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县级党委政府是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责任主体。县级要认真制定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从制度上切实落实村级组织运转保障长效机制。大力归并整合现有各类进村财政扶持资金,减少专项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生产经营类、运转保障类由地方统筹使用。省级财政要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加强预算体制监管上进一步引导和约束地方政府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

(二)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自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村级主体作用,政府加以支持引导,谋求多方结对帮扶办法,变“输血”为“造血”,因地制宜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在发展项目上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在扶持方式上可以“抱团式”为主,集中财力发展多村联合兴办的物业型项目和服务型项目,要避免竞争性项目的市场风险,以稳定收入来源。

(三)加强村级自治建设,激发村民参与热情。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引导村民在享受公共财政阳光的同时,通过村规民约,建立村公共事业合理负担机制。如惠及广大村民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鼓励村民筹资筹劳,美好家园的卫生保洁费可由村民适当负担,农田水利排灌费等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共同生产费用可由村民合理分担,天灾人祸济困帮扶的开支可建立村慈善基金制度等等。通过充分调动村民群众和村贤志士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既可弥补村级组织运转开支和建设公共设施资金的不足,又能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四)重视股改中的集体股,保障村级公共开支。当前正是浙江省全面推进村集体经营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时期,要避免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收益一分了之的简单做法,要立足首先满足村级公共开支要求,设立必要的集体股和分配起点,避免“富了和尚穷了庙”的现象,否则与政府大力倡导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初衷是相悖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洪峰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篇4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

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苏工办„2015‟15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及《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职工,经与省有关部门沟通、研究,现提出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总的原则

落实全总通知精神,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必须突出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必须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开支规定

(一)各类奖励经费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组织活动和开展工作中可发生的奖励项目包括:

1.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

2.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

3.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基层工会在进行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奖励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二)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少量”的标准是指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三)会员生日慰问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同等价值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四)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开支。根据全总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观摩券。开展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标准按各地财政制定的工作餐标准执行。

三、规范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执行“八不准”;

(二)基层工会应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费;

(三)基层工会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等,要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明确发放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执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要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工会备案。发放时,应附详细清单,审批手续齐全、签收到位;

(四)基层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五)基层工会应当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六)基层工会收到单位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款项,应纳入工会收支预算,在“行政补助收入”科目和相关支出科目按规定核算、列支。单位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2.全总财务部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篇5

各市州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产业工会,省直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委: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作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及补充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凡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要按文件精神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完善征缴工会经费的有关程序和手续,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要按有关规定入工会经费集中户,税务部门予以监督。未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要积极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各级税务部门要和工会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三、对已计提但不向工会拨缴或截留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将其列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有关费用由委托单位列支,按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1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总工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

工会联合会:

2000年9月,《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篇6

财综[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

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土地

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方式及时了解土地出让情况及土地出让收入相关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完善预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

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的规定,共同做好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当与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拨所需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同时,要在市县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汇总。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抄送同级地方国库部门。

四、加强统计工作,提高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编报质量和编报水平

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有关规定。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本部门内部指定具体负责统计报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报表填报责任。同时,要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向本

部门牵头汇总机构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相关数据。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保障数据准确性,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按时报送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并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按时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对市县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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