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制度旅馆业

2024-05-23

卫生管理制度旅馆业(精选11篇)

卫生管理制度旅馆业 篇1

一、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规,守法经营,文明经营。

二、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

员。

三、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其他证明,亮证经营。

四、从业人员100%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上岗。

五、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六、标准间配备三桶三刷,每日清洗消毒。普通客房每床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脚盆,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积极配合和服从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诚恳接受处罚,并立即予以纠正。

八、保持室内外环境、物品和用具整洁卫生,对照标准和要求经常性通过自查及时整

改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卫生设施和行为。

卫生管理制度旅馆业 篇2

一、唐代旅馆业的经营现状

唐朝时期官办的旅馆主要负责接待国外使节及国内的重要官员, 如当时的国宾馆就具有明显的外交倾向。唐代国域辽阔, 周边的少数民族臣服于其政治统治并有着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唐代与边疆外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这都为国宾馆的创建提供了重要条件。唐代的国宾馆主要为四方馆及鸿宾客馆, 是当时接待外来使臣的重要场地。《新唐书·回绝传》中记载:“自乾元后, 益负功, 每纳一马, 取直四十嫌, 岁以数万求售, 使者相踢, 留舍鸿护, 胎弱不可用”, 这里的“留舍鸿护”就是鸿宾客馆。当时江南一带, 日本人经常来往, 故开设有扶桑馆, 楚州一带多新罗客, 故建有新罗馆。在唐代日本遣唐船到达唐朝港口后, 当地的州政府负责接待及安排食宿等, 同时向朝廷报告。来唐的日本僧人在中国巡礼时也会受到以上的款待。唐代的骚传体制较为发达, 当时的馆骚遍及各地, 主要负责通信、接待及运动等相关事宜。由于民间贸易发展迅速, 民间旅馆业逐渐兴盛起来, 唐初时期的大运河就有“商旅往返, 船承不绝”[1]123。为了满足众多商旅食宿的方便, 在全国各地都建有旅邸等。唐代民间旅馆无处不在, 其分布范围、数量及规模等都大大超越了前代。民间旅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遍布于当时各大城市。唐代旅行者投宿寺院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 这是由于当时佛教的盛行, 寺庙遍布各地, 为人们的住宿提供了新的选择。天宝年间, 韩愈就曾在旅途中夜宿洛阳惠林寺内, 并作有《山石》一诗。

旅游活动的盛行是唐代旅馆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时的旅馆基本上都是沿着重要旅游线路或交通线路而建。唐代长安城是旅馆较为集中的地方, 有着“旅店开偏早, 乡帆去未收”的著名诗句。当时的东西两市是旅馆经营的重要市场, 除了大的店铺外, 偏僻的小胡同里也经常有小店, 例如在《剑侠传》中记载, 长安城临街店数间, 相与直入“舍宇整肃”。唐代旅馆的服务项目较为齐全, 当时的四方馆为了服务顾客就专门设立了通事, 为了照顾好宾客生活, 馆内还配有专门的厨师及服务人员。在很多资料中就有记载遣唐使的内容, 例如日本中村太郎的《中日两千年》一书中就详细介绍了唐代旅馆的安全制度[2]42。通过对唐代旅馆业的研究, 可以进一步透视当时旅馆业的繁荣及经营状况, 当时的旅馆业有其重要的发展特色, 这对了解唐代政治、经济、文化的特征,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唐代旅馆业的经营有着灵活的地址可供选择, 或在驿道旁或在闹市中心, 水陆交通交汇处也是唐代旅馆业重要的选址地点。唐代的旅馆兼有住宿、租赁及提供货物交换等功能, 这就招致多方投资者的光顾, 在巨大利润的诱使下, 无论是官员、商人及僧尼等都将其资金投入其中。

二、唐代旅馆业的管理体制

唐代旅馆业有着较为完备的管理体制, 为了保证宾客的安全, 在旅馆外往往筑起了高墙, 同时坊市中旅馆的安全管理较为严格, 实行严厉的门禁制度。《唐律疏议》中就记载唐代官府中的廊垣及坊市垣篱有七十杖, 所居之地都有廖垣, 并且晚有鼓鸣、夜有宵禁, 旅馆周围环境非常安全。唐代民间旅馆的接待对象非常复杂, 因而在旅馆中也会出现一些偷盗现象, 所以当时统治者非常重视旅馆的安全管理, 旅馆内有人死亡, 店主必须及时上报朝廷并如数将旅客财物上缴。唐政府明文规定, 过往住宿宾客必须持有官方的旅游凭证, 当时被称为“符节”, 其主要功能为门关出入及住宿的凭证。唐代律例中规定, 发给旅客的传符主要是住宿、吃饭及使用交通工具的作用, 同时只有使者才能乘骚, 这种传符主要是以铜为材质, 但随着乘骚人员的扩大, 最终将铜符改为纸符, 并规定:“凡乘骚者, 在京于门下给券, 在外留宿诸军、州给券。”[3]89唐代民间的旅馆投宿较为简单, 只需要钱就行, 同时还可以包单间, 根据杜光庭《蛇髯客传》记载李靖夜宿民间旅馆的故事。唐代乘传发骚要求非常严格, 规定只有因公才能使用, 例如在唐《公式令》中就记载:“违规遣骚者, 杖罚一百。”唐代政府经营的旅馆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 并严格按照官品提供住宿级别。

唐代的民间旅馆也出现了等级分类, 《太平广记》中记载:“华岳神女宿于逆旅舍小房, 有仆人数人。”唐代的馆骚对客人的食宿也有相应的标准,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唐律疏议》中对使臣食宿有着明确的规定。唐代官方性质的旅馆都是出于政治功能及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需要, 大多数都是非营利性质的, 经费实行政府划拨制。统治者对民间旅馆的管制主要体现为税制方面, 经费管理是政府对旅馆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手段。唐代的佛塔一般建造于寺院内部, 俗称塔院, 在佛寺内除了佛殿以外还广修禅房、斋房等以供客人食宿。为了接待好宾客, 唐代寺院内还专设有僧人掌管, 其主要掌管佛寺客堂外来人员的接待, 寺院内还专设有知客, 主要负责对客人生活起居的照料工作。同时, 他们还负责陪同客人参观游览。法规及政策是唐代对旅馆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当时制定了《永徽律》, 是当时较为完备的管理旅馆的重要法律。唐代许多官员在旅馆业巨大利润诱惑下, 直接参与了旅馆业的开办与经营[4]30。唐代很早就开始了向旅馆纳税的政令, 但是纳税的主要对象还是中小旅馆经营者。在对唐代旅馆的管理上, 除了相应的税收制度外, 唐统治者还参与旅店的租赁及买卖活动, 唐律例中明文规定:“其船及碾皑、邸店之类, 亦依犯食赁直。”唐玄宗时期, 针对当时旅馆租金过高, 还专门下诏《禁赁店干利诏》, 可见唐代旅馆出租的盛行。可见, 唐代旅馆业的盛行仍是在国家有效管理下稳定发展的。

唐代旅馆的出现及发展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及人口流动的产物, 这是其发展繁荣的重要原因。当时旅馆业的兴盛与其交通发达及旅游业的盛行也有着重要的关联, 特别是民间旅馆的发展极大地解决了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人员流动频繁的问题, 这对当地的物资交流及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盛时期,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相应地, 旅游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高速发展时期, 当时统治者在全国建立了完备的馆释制度, 在管理上有着较大的改进, 最终建立了官方的交通管理体系。由于佛教的兴盛, 使得唐代的寺院数量不断增加, 这就为旅行过程中的投宿提供了方便。同时, 由于唐代旅馆分布广泛, 有着丰富的服务内容及完善的投宿设施, 这就使得他们能进一步扩大经商规模, 是当时社会政治的反映及经济发展的需要。旅馆产品主要表现为旅馆服务, 唐代官办旅馆已经有了“通事”, 这是旅馆服务的重要内容, 同时当时的旅馆还为旅客提供浴室、娱乐等多种服务项目。唐代旅馆经营进一步标准化及规范化, 有效解决了当时的人员流动问题, 进一步增进了人员的流动与物资的交流, 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参考文献

[1]王玉成.唐代旅游研究[D].河北大学, 2012 (2) .

[2]冉海和.唐代旅馆业研究[J].文史杂志, 2008 (4) .

[3]肖红燕.唐宋时期政府对旅馆业的干预[J].开封大学学报, 2007 (3) .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精选) 篇3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旅馆业住宿登记制度登记。天隆宾馆安排前台专人负责登记工 作。登记时,严格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2、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3、旅客住宿登记表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天隆宾馆将作出如下整改办法:

1、将强对前台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要求前台人员认真核实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验核对无误后,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码。并在一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客退房时,及时将旅客退房时间录入系统。

3、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通知其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4、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坚决做到一客一登记。

5、加强宾馆门卫值班人员管理培训工作,熟悉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维护住宿人员合法权益和宾馆的正常秩序。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6、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天隆宾馆

2011

月30日

《旅馆业管理办法》 篇4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人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贡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厂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卫生管理制度旅馆业 篇5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 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认真的辨别工作;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发现协查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公安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三、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 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 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 核对证件号码;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四、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管,并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经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

馆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一、旅馆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贵重物品保管室,应有保险柜、报警装置、指定专人看管。

二、建立验证、登记、存放、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

三、严禁存放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

四、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并登记备案,或揭示招领,设法归还原主,经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遗失物品处理。

五、发现危险物品、违禁品或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赃物,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藏转移或者擅自处理。

六、因旅馆的管理责任,致使旅客财物丢失、被盗的由旅馆负责赔偿。

旅馆治安管理查验登记制度

一、旅馆前台服务人员(登记人员)必须经过治安防范知识,旅馆信息系统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对每一位住宿旅客逐项如实准确录入旅客信息系统。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并如实准确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

三、如发现住宿人员所持证件已过期或者有伪造、涂改等情形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对拟住宿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当按《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租用旅馆客房设立常住办事机构的,必须查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对长期包房或者租用旅馆客房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共他人员居住的,应当办理旅客住宿手续后,录入旅馆业公安信息系统。

六、对无身份证、需要住宿的旅客,应告知旅客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查验后,凭当地派出所证明进行登记住宿。

旅馆访客来访登记制度

一、旅馆接待造访旅客的人时,应询问是造访谁,住几号房,被访者是否在客房,是否方便,是否同意该造访者前往,在被访者同意的情况下,办理来访会客事宜。

二、旅馆服务人员应请来访者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单,经验证和核对登记后放行,访客离开前应将会客单交回,会客时间应适当限制。

三、旅馆服务人员发现来访者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可疑物品,反动、淫秽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制止来访者造访住宿旅客。

旅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2、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3、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旅馆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为加强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旅店住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旅店的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一、旅店业主和旅店管理员的职责

1、结合旅店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2、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切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3、建立旅馆店火档案,确定旅店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疏散、逃生方案。

4、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和灭火技术的培训,要求人人做到 “四知”:知报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器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5、加强对当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当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在日常工作中能及时有效的扑灭初级火灾。

二、消防设施的设置及管理

1、一切消防设施不得随意乱动、挪用;

2、爱护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对无故损坏者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三、灭火救援及疏散

1、发现火情后,当值旅店管理员首先引导旅馆内的客人进行疏散,要迅速用旅店内的消防器材力争把火控制,扑灭在初期阶段。

2、如火情严重,应迅速拨打“119”报警求救,当值旅店管理员根据火灾发生的位置、扩散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楼层,然后,再根据火情扩大附近区域,逐区域的通知。

3、当值班旅店管理员应正确引导旅店内的人员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确逃离方式,其余人员使用灭火进行灭火,以及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尽快增加援助人员。

旅馆业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6

安全管理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治安

旅馆业禁毒

消防治安管理责任书

派出所(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强化特种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环境,切实保障人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行业的合法经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我区实际,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职责

治安安全责任:

(一)、乙方加强对内部员工宣传和教育,经常性进行治安、禁毒、消防法律法规学习,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认真执行瓯海区公安分局制定的旅馆业十二项制度。

(二)、乙方要设立治安保卫组织,选调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人员充实保卫组织,确定专人负责;规模小的要确定不少2人的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行业负责人、治安责任人任免,应当事先报公安部门审查,从业人员应经公安部门审核。

(三)、乙方保卫组织应履行职责,旅馆发生违法苗头或不当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劝阻;发现涉毒、赌博、卖淫、斗殴违法犯罪活动等,以及治安刑事案件,要立即报告甲方,甲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四)、乙方要按照公安机关规定要求完成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设备或措施,小型旅馆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统一管理(电脑密码锁除外),凭证对人对号开启客房门,不得将钥匙交由旅客保管。

禁毒安全责任:

(一)乙方要与从业人员签订“三不”(不吸毒、不贩毒、不持毒)

责任保证书,不签订的决不聘用。

(二)乙方严格内部管理,每季度要对内部涉毒情况进行分析,并

有台账记录。

(三)乙方须确定一名禁毒联络员,实行每天不少于二次的巡查制

度,并做好记录,全体员工不得为他人提供毒品、提供场所,不得为吸贩毒人员通风报信。

(四)乙方要切实加强客房管理,制订禁毒制度,落实禁毒责任,并将禁毒制度、警示牌及禁毒举报电话86261110悬挂张贴醒目处,在房间旅客须知中注明严禁吸毒及禁毒举报电话86261110.坚决杜绝;旅客在客房内吸毒、贩毒,要善于发现可疑迹象,一旦发现,立即报告公安部门,情况紧急的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五)乙方组织楼层管理、服务员、勤杂等从业人员参加禁毒知识

培训。

消防安全责任:

(一)、乙方必须成立消防安全小组,小型旅馆必须指定消防安全专

职负责人,并不定期的进行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责任落实到人。

(二)、乙方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有火灾隐患的危险物品进入

旅馆。

(三)、乙方必须按照消防要求,维护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

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消防安全。

(四)乙方必须在营业期间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

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和将安全出口上锁。

二、甲方职责

(一)、甲方组织、指导行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措施,支持和督促行业负责人、治安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甲方要经常性监督检查乙方单位的治安、禁毒、消

防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的隐患或者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乙方要积极配合,及时整改,以确保行业的安全。

(三)、甲方要积极向行业宣传国家、政府的治安、禁毒、消防法规和政策,布置治安、禁毒、消防的阶段性任务,检查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违禁人员和单位,总结推广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经验。

(四)、甲方对治安、禁毒、消防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评比,对严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乙方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实,发生案件隐瞒不报,或由于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单位内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甲方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瓯海区公安分局治

安二大队各执一份。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有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 名:负 责 人签 名:

二O年月日二O年月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篇7

已经2006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第八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第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四)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对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篇8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6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3年9月7日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 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 20间以上 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 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第十六条 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 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第十九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第二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 则

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承诺书 篇9

我是的负责人,在经营期间我对我单位的治安信息系统应用承诺如下:

一、对本单位应用的相关治安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如遇故障,损坏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按照规定实名、实情、实数、实时上传相关治安信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传输或者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旅馆相关工作人员。

(二)对故意不使用旅馆业系统,不录入、不上传或不全面录入、少上传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对不录和不传境外住宿人员信息的旅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单位及本人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承诺人: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篇10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休闲娱乐、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营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负责所办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旅馆制定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

(二)消防设施、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室和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签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出租、转让、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交回或者换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旅馆治安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宿登记。

1. 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

2. 登记人员负责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入住、退房时间,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财物保管。

1. 健全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的登记、领取、交接等手续;

2. 财物保管人员忠于职守,不准在财物保管室会客;

3. 对住宿人员遗留物品造册登记,设法归还失主;

4. 发现可疑和危险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门卫、客房值班。

1. 门卫昼夜值班,严格检验出入人员证件;

2. 客房有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客房钥匙管理,凭住宿证开启房门;

3. 发现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或者在旅馆发生案件、事故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住宿人员住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证件登记住宿;

1. 中国籍住宿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登记住宿;

2. 外国人凭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登记住宿;

3. 未携带以上证件的,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后登记住宿。

(二)出入旅馆应出示住宿证;

(三)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应交财物保管室保管,其它物品存放在小件物品寄存处;

(四)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和重要文件应交公安机关、军事部门等有保管能力的部门保管。确因执行公务必须随身携带的,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六)不准随意转让、变换房间、床位,擅自留宿他人,大声喧哗或者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在房间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严禁在旅馆赌博、卖淫嫖娼、吸毒、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对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维护旅馆治安秩序成效显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二)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人员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人员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旅馆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旅馆吸毒、贩毒、赌博,传播反动、淫秽物品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外,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旅馆限期整顿,并依法追究旅馆负责人的责任;

(六)旅馆工作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旅馆负责人对发生在本旅馆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依照《全国人大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予以处理;

(七)住宿人员申报的失窃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其中属旅馆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的,由旅馆或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属住宿人员不遵守旅馆安全规定而造成的,由住宿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不得故意刁难旅馆工作人员或者住宿人员。违者,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罚没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管理制度旅馆业 篇11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四)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对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篇:2011年中国管理咨询公司百强排行榜下一篇:中秋时思念亲人的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