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会诊制度

2024-06-05

院外会诊制度(精选12篇)

院外会诊制度 篇1

为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对于特殊病例可以外请专家会诊。会诊对象:

1、疑难病例。

2、三天以上未能明确诊断者。

3、治疗两周以上疗效差,患者及家属不满意者。

4、患者本人积极要求会诊者。

途径: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填写会诊邀请单,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将外请专家审批表送往某医院的专家,并通知来院会诊时间确定时间后,及时通知患者按约定时间来院会诊。

患者本人电话要求专家会诊者,根据来院专家情况给予及时安排会诊。

要求:外请专家会诊时,诊室内必须至少有一名本院相关专业的医生,对会诊专家的会诊意见进行记录,填写各种检查申请单,开具处方,并负责对患者进行随访。

注意:此项制度相关事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条款。

技术准入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

2、制定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建立档案资料,包括申请、审批、实施及监控情况的记录等。

4、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与评价,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资料。

5、开展的每一项新技术、新项目均应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的支持。当新技术、新项目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6、项目负责人应对新开展技术开展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进行风险预测与评估,一旦意外发生,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7、制定医疗技术科研审批制度,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同时,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8、不得应用未经批准的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1.凡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等,在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人的同时,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科室应组织科内完成术前讨论,填写好《重大手术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审批后方可手术。对首次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立项后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批准,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3.实施手术前,必须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患者意识障碍且家属未到的紧急手术,可由2名副高职以上医师讨论决定,报至医务科或总值班,签字后方可手术。

院外会诊制度 篇2

1 临床资料

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共会诊患者11人。其中男性8例, 女性3例;年龄28~83岁, 平均66岁。会诊的护理问题包括压疮护理4例、气道护理2例、冬眠患者护理1例、传染病护理2例、管道护理1例、瘫痪患者肢体护理1例。护理会诊问题汇总见表1。

2 方法

2.1 成立临床护理专家组

通过考核, 经医院护理质控委员会讨论通过, 在院内选拔在临床一线工作、有丰富临床经验、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担任护理专家, 根据专业特长分为气道护理、压疮护理、糖尿病护理、管道护理、静脉输液护理等专家小组。主要承担护理会诊、制定护理指引、授课等任务。同时, 各专科护士长作为护理专家小组的补充力量, 参与解决专科护理问题。

2.2 制定护理会诊制度和流程

各科室在护理工作中遇到护理难点, 需护理专家现场指导时, 电话通知护理部, 填写护理会诊申请单, 申请护理会诊, 护理部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问题, 通知相关专家小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会诊科室。参与会诊的人员在听取责任护士汇报患者情况并阅读护理记录后, 现场查看患者, 提出书面护理指导意见或操作指导。临床科室参考会诊意见, 制定并落实护理措施。会诊完毕, 填写会诊意见。护理会诊单内容如下:

2.3 护理效果评价

护理部质控人员参与护理会诊过程, 并追踪观察护理会诊意见落实情况, 评价护理效果。

3 结果

3.1 评价标准

(1) 有效:会诊过程符合制度要求;会诊意见能够被申请科室采纳, 该意见有助于护理问题的解决。

(2) 无效:会诊过程不符合制度要求, 会诊意见未被申请科室采纳, 会诊意见对于护理问题的解决未发挥作用。

3.2 评价结果 (见表2)

4 讨论

4.1 护理专家会诊效果

护理专家会诊旨在解决护理过程中常见, 但处理困难以及涉及多专业、跨专科的护理问题。本组11例患者中, 4例压疮患者都存在客观因素, 不利于压疮的防治, 给护理工作增加了难度;1例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1例心律失常气管切开患者、1例冬眠治疗患者、1例胸腔闭式引流患者、1例尿毒症合并甲流患者、1例甲流孕妇, 均为治疗原发病过程中或正常孕期中合并有并发症而出现非本专业的护理问题, 需要其他专科协助制订护理方案。多专业协作的护理专家会诊在解决这些护理难题时发挥了积极作用, 既能突显各专业优势, 又能保证各种护理措施之间无矛盾, 互相弥补, 取长补短。从评价效果看, 有效9例, 有效率达82%, 说明多数护理专家会诊能发挥积极作用。有2例未发挥作用, 1例系CO中毒昏迷患者并发10cm×10cmⅡ期坏死溃疡期压疮, 由于疾病进展迅速, 尽管采取各种措施, 但由于创面深, 最终手术清创治疗;1例系孕妇感染甲流, 家属选择流产, 未采纳会诊意见。

4.2 护理专家会诊应注意的问题

(1) 护理专家会诊必须及时、规范。申请会诊时患者往往病情复杂、变化快, 因此, 会诊必须迅速到位, 并充分发挥作用。我院护理专家会诊制度要求会诊人员在接到急诊会诊通知后半小时内到位, 如有特殊情况, 应及时通知护理部更换会诊专家;平诊会诊在8小时内到位。会诊人员到位后, 应先仔细阅读病历, 听取责任护士汇报病例并到床旁查看患者后, 再提出会诊意见或亲自示范操作, 并将意见及时记录在会诊单上且签名, 供会诊科室参考。为督促护理专家会诊制度的规范执行, 护理部质控人员参与了本组11例会诊, 并能做到规范执行, 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2) 只有护理专家明确会诊目的, 提出可操作的会诊意见, 才能发挥会诊的积极作用。申请会诊的科室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 能够发现护理问题, 从而明确会诊目的。护理专家在会诊时应围绕会诊目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会诊意见和建议应符合我院实际情况, 便于实施;同时应注重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护理专家会诊是否发挥作用, 关键在于会诊意见是否正确及是否被采纳。我院规定护理专家会诊意见必须依据专科护理常规, 或有明确出处, 经临床验证无误的护理措施。最终是否采纳会诊意见, 由申请会诊科室护士长与主管医生沟通确定。

4.3 护理专家会诊的意义

实施护理专家会诊制度以来, 申请会诊的科室均反映效果良好。从表2可以看出, 护理专家会诊的问题涉及面广, 有一定难度和深度, 包括压疮护理、管道护理、传染病护理、冬眠患者护理等多方面问题, 并且通过会诊能够切实帮助临床护理人员解决问题, 提高护理质量。同时, 护理专家会诊制度的实施对护理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及其成长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护理专家会诊给予高职称护理人员适度的压力, 督促他们不断学习, 积累经验, 要求其除具备专科知识外, 还应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同时, 亦有利于调动其他护理人员的积极性, 激励大家钻研业务, 努力成为护理专家。

4.4 护理专家会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会诊副市长腐败:让制度运转起来 篇3

从工程建设到人事权、财政权,副市长腐败从目前被曝光的贪腐样本来看,几乎涵盖了政府权力运行体制中的各个方面。

针对《方圆》就副市长腐败问题所列出的权力清单,诸多专家都表示,这种现象“值得关注”。

“涉人、涉事、涉钱,还是涉及这些项目,这说明了我国惩防体系建设的重点。反思我们的制度,什么‘52个不准’,好像都失效了。”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倪星对记者说,“我觉得要反思怎么让制度运转起来。”

针对副市长腐败的治理问题,《方圆》邀请了倪星以及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任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会诊。

“副市长是一个很奇怪的体制”

《方圆》:读了这些关于副市长腐败的案例,能看出哪些问题来?

李成言:山西大同的王雁峰、广东茂名的杨光亮及浙江杭州的许迈永,这几个副市长腐败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个是,他们在分管的系统里是一把手,腐败的概率是相当高的;另一个,这几个城市经济发达、资源开发比较强势,可能会催生领导产生这些腐败方式,使腐败手段更加隐蔽,例如许迈永在管西溪湿地工程上捞取了大量的回扣,他以投资、期货交易等来实现自己的腐败,这构成当前在腐败领域一个很新的特点。

《方圆》:这些副市长都各自分管了我们习惯中认为比较强势的一个领域,譬如财政、土地、工程建设等等,这种分工责任制是我国行政体制特有的一种格局吗?

倪星:副市长是一个很奇怪的体制。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实行首长负责制,在国外,由总统提名其下的部长,部长对总统负责,你要是意见跟总统不一样那你就辞职。

但是在我国,副市长和市长一样,都是上级党委组织部提名,常委会任命,所以市长对副市长的控制权有限,可能唯一能够管只有副市长的分工。

《方圆》:理想的政府体制运行应该是怎样的?

倪星:其实应该是一把手说了算,副市长是分工协助的,市长来提名,政见和我一致,你和我共进退。如果副市长是组织选来的,有时可能还是由上派来的老干部,一把手往往也奈何不了他。所以我觉得还是要把权力链条梳理清楚,该民主的民主,该明确责任的地方要明确责任。

《方圆》:纵览副市长腐败的权力清单,其涉及的问题大都是近年来中央和司法机关所着重治理的领域。重压之下,为何频发?

任进:从政府组织法视角看,副市长腐败现象可能与行政权力的配置不科学有关。副市长作为本级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应按照工作规则,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但实践中这些规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有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力欲膨胀,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工作规则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直接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甚至越俎代庖。

决策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方圆》:现在副市长决策的权力是不是过大了?有没有其它的决策方式可以借鉴?

任进:从决策体制看,副市长腐败现象也许与会议制度不完善有关。根据地方组织法,政府中的重大问题要经会议讨论决定,副市长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但有的副市长以主持专题会议或办公会议的形式,对工程项目、财务经费等事项,以行政权力不当介入、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违反组织法的规定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

《方圆》:从副市长决策的过程看没,监督是不是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李成言:任何的腐败,根本上都是因为监督不到位。我们的监督是在地方领导下的监督,这是一个扭曲的监督,永远不到位。你想,这些地级市的副市长,可以这样大胆妄为地去敛钱,就因为他知道有人在控制监督,但认为这种控制监督是不可能是有效的。这是一种非常可笑的侥幸的心理。

所以,我们治理副市长腐败,要加大监督,实现未来的监督权力的独立。目前监督的权力不独立,永远就是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许迈永也是一个常委,常委是党委的最高部门,显然他是领导这个监督群体的。这个监督就扭曲了。一个纪委书记能监督常委吗?不可能的。书记下面具体办事的更不敢说话了。所以这个体制必须改革。至于怎么改,需要舆论的支持,需要普遍的改革的推动,这个力量包括社会的,专家学者的研究,媒体报道。

其实,之前已经在逐渐在向这个方向走了。比如派驻制,纪检的权力由中纪委直接控制,向各个部委直接派驻,这使得监督的权力就上移了,但这些还不够。

解决副市长腐败问题的制度之道

《方圆》:能给解决副市长腐败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吗?

倪星: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上来看,我们还需要补充一些具备可操作性的条款。我们的诸多法律法规或是党内纪律,大都已经规定了应该如何,但是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就是“到底要怎么做”。

另一方面要提供罚责,就是明确规定“不做怎么样”。现在,包括我们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内,都是说违反之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我觉得在中国最神秘的就是“有关规定”。

任建明:我觉得我们要集体决策,比如香港的行政会议的机制就很好。他们的首脑也是分管某个方面的,但是讨论是集体决策的形式,其他的司局长提出不同意见,分管的领导可能再去完善、讨论。

我认为,我们可能需要比如票决制这样的机制。副市长分管一定领域,一定要他来提出要表决要议决的事件,然后拿到会议上来讨论,讨论之后再有一个集体的决定。这样就避免一个分管的领导完全由他说了算。

李成言:第一是推行巡视制,实现纪检权力的上移。中纪委到省里面巡视,省到地级市里巡视,地级市又派出巡视组到县里。巡视制就是当年的钦差大臣,拿着尚方宝剑,到那儿就直接查腐败问题。这样也使得纪检权力相对独立,不需要去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到那儿就虎视眈眈地盯着一把手,还有其他的腐败问题。我觉得这一点现在已经是一个趋势了。

第二是强化集体监督的力量。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在试行一种制度,就是一个地级市把各个行局的纪检组的组长集合起来一起办公,而不是分散在各个局中。这种集中办公,强化了集体监督的力量,脱离了制约。这集约式的管理很可能会形成一个比较独立而有效的监督。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篇4

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

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安排主治医师。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出会诊。

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

按医院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保障本院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为主。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离退休人员不受此款限制,但应服从所在科室安排。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医务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答复邀请医疗机构。

6.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查病人,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医疗文书。

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及常规。

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病人,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病人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9.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医院可协助处理。

10.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收取按照邀请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产生的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付给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11.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

得收受或者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二)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有关规定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或者病人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由治疗组提出,经科室讨论同意,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经治科室应当向病人说明会诊意义、费用等情况,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会诊单原件放置病历归档,复印件医务处存档;当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一般情况下,只要本院医疗技术力量许可的诊疗问题,原则上由本院自身解决。必要时可由医务处组织院内会诊讨论。

3.有关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收取费用参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厅及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病人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病人承担,收费方应向病人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参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确定支付专家会诊费用数额后,由会诊科室开具收费通知单,病管科记账加盖专用章后,交医务处,由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支付专家会诊费用到应邀医疗机构。

4.经过医务处审批的邀请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应由医务处根据会诊科室意见与应邀医务机构联系,由应邀医务机构统一安排。属点名会诊者亦应由医务处向应邀机构发出书面申请。未经医务处

审批的会诊一律属违规行为。其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和费用问题等医院概不负责。

院外监督员会议制度 篇5

为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制约机制,并以此推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现制定院外监督员会议制度如下:

一、聘请党性强、坚持原则、关心医院建设并热心此项工作的约三名同志为院外监督员。

二、由医院党政领导向院外监督员颁发聘书和工作证书,并授予他们在监督检查医院管理、医疗护理质量、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物价、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利。

三、院办公室负责向院外监督员发出会议通知,医院有关人员参加,听取他们对医院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综合报党支部研究改进措施。

四、院办公室进行综合分析,由考评组对各渠道反映情况进行汇总,向院办工会汇报,每半年一次。

五、院周会进行讲评,根据院办工会综合分析意见,在院周会上进行讲评,对重大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会诊制度 篇6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请会诊时应认真填写会诊记录单,须将患者的简要病史、初步诊断意见及会诊目的书写清楚。各科室设立会诊单签收本,于送会诊单时一并交应邀医师或科室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使用物流系统送会诊单时须同时向邀请科室打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单后向邀请科室打电话确认并登记。

3、会诊时由邀请科室医师陪同并介绍病情,应邀医生会诊后,必须认真书写会诊记录,提出明确的诊断和治疗意见或建议。如果会诊医师不能确定诊治是,请上级医师进行会诊。为危重症患者会诊时,会诊医师应为副高以上职称医师,紧急情况下值班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邀请科室进行会诊抢救同时,通知高级职称医师迅速到达参加抢救。

4、科内会诊:入院3天未确诊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全科会诊讨论。全科讨论仍未确诊的由科主任及时向医务处提出组织全院会诊,讨论结果应以专页记录于病历中。

5、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须在2 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患者,可到持会诊单和病历由邀请科室工作人员问陪同到专科检查,会诊。

6、急诊会诊:必须实事求是地掌握急诊标准。一般急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上级医师签字同意,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应邀科室应及时派医师前往。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后补填会诊单,或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二字,应邀科室必须立即派医师前往(10分钟内到达),不得延误。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7、院内会诊: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处派人参加,必要时院长参加。

8、外院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手术,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邀请函,经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请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参加。

9、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发出邀请函,由邀请医院与我院医务处联系,医务处根据会诊医院的要求,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派相关人员前往会诊。点名会诊时尽可能安排被邀医师前往。往返差旅费一律由邀请单位支付。节假日或夜间须经总值班同意后方能前往,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

10、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10.1、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10.2、一般会诊需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进行,危重症患者会诊需

副高以上职称医师。

10.3、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例,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的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会诊制度及流程》 篇7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一)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由病人持诊疗卡片和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诊疗卡或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二)病房会诊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及时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据病情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被邀医师的尊敬。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并提出具体意见,供兄弟科室参考。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三、急诊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医师应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院内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必要时院长参加。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五、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科同意,报请院长批准。医务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及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主持。院长、医务科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持介绍信前往会诊。外出会诊要带全有关医疗资料,并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院外会诊亦可采取电话会诊或书面会诊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外出会诊

外院邀请本院会诊者,根据申请会诊医院的要求,医务科派学有专长、临床经验丰富的人员前往会诊,按《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会诊时要耐心听取病情汇报,认真细致地检查病人,科学地、实事求是地提出诊疗意见,供兄弟医院参考。要谦虚谨慎、杜绝高傲自大;要严肃认真,克服粗疏作风,防止不良倾向。

七、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会诊科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二)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的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一面查阅资料,继续研究,一面独立思考,综合分析会诊意见,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END

会诊管理制度 篇8

一、科内会诊:

本病区或本科内的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意后,召集本病区或本科室的医护人员参加(亦可结合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

二、科间会诊:

1.在本专科领域内对病人的诊治有困难,需要相关学科协

助的,可提出科间会诊。

2.急会诊: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10分钟内前往会

诊;普通会诊: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2天内前往会诊;严禁电话会诊。

3.科间会诊原则上由各科住院总医师负责完成,并做好会

诊的登记工作,如碰到较为疑难的会诊,或同一病人经两次会诊后仍未明确诊治意见的,住院总医师应立即如实地汇报科主任,由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处理;住院总医师不在岗期间,会诊原则上由科室当天的第二值班医师负责完成。

4.住院病人的普通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

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应详细写明患者的病情、邀请会诊的目的和要求,由主治医师盖章确认后送至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医师前来会诊时,必须有分管的床位医师陪同,以便共同讨论。会诊

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床位医师也应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5.住院病人的急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

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夜间急会诊必须经二班医师同意后,方可提出邀请。

6.急诊病人的急会诊由急诊当班医师提出,经主班医师同

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

三、全院疑难、危重病例会诊:

1.住院病人病情诊断有困难或病情危重需要他科协助诊治的,可提出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床位分管主任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除了需要详细写明患者病情、会诊的目的和要求外,应在会诊单右上角标明“全院会诊”字样,并明确写明会诊的时间、地点、邀请会诊的专家,经副主任以上医师确认盖章后送至被邀请科室,并报医务处。全院会诊可实行点名会诊,未点名者应邀科室应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或医务处同志一起参加。全院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由床位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2.门诊病人经两次就诊仍不能明确诊断者,门诊医师可向门

诊疑难病例会诊中心提出会诊申请。会诊由会诊中心组

医院会诊制度 篇9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会诊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完成,并写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必须由主治医师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会诊时必须对病人进行体检及查看相关检查报告。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以避免专业设备仪器搬运。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院内医师必须10分钟内到达。

四、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股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股要有人参加,并报告分管院长,提出最后处理决定。

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写申请单,经医务股同意,并派员参加,必要时并报院领导批准,由医务办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负责组织。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个别情况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院内会诊制度 篇10

会诊是临床医疗工作中集思广益,发扬学术民主,共同解决病人诊疗问题的重要措施,是十八项核心制度之一,充分体现科室间的合作能力。为规范我院院内会诊工作,提高会诊效率和会诊质量,特修订会诊制度和会诊流程。

一、科内会诊: 本病区或本科内的会诊。

流程:由患者的管床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会诊时,管床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提出会诊要求,并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要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查体,并结合有关检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对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会诊医师职称: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高及副高以上 时限:发出会诊后当日(最好立即完成)

记录:少于三个人员(不包括三个)参加的会诊,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会诊意见;三个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诊按疑难讨论会进行,会诊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病程),24小时内完成疑难病例讨论。

二、科间会诊:

在本专科领域内对病人的诊治有困难或特殊身份患者,需要相关学科协助的,可提出科间会诊。

(一)、急会诊: 1.住院病人的急会诊 流程:由管床医师提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或经二线医师同意后(中午、夜间及节假日由值班医师直接邀请),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后补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

会诊医师职称:值班医师

时限:发出会诊申请后10分钟内到达

记录:会诊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病程)。2.急救中心病人的急会诊

流程:由急诊值班医师提出,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后补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病历本上。如不能确定病人会诊去向时,向医务科汇报(中午、夜间及节假日向医疗总值班汇报),进一步讨论后,指定科室收治。

会诊医师职称:值班医师

时限:发出会诊申请后10分钟内到达 记录:在门诊病历上书写。

(二)、普通会诊 1.住院病人的普通会诊

流程:由管床医师提出,经主治医师同意后,由管床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应详细写明患者的病情、邀请会诊的目的和要求,由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后送至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医师前来会诊时,必须有管床医师陪同。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会诊医师职称: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时限:发出会诊申请后24小时内到达

记录:会诊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病程)。2.门诊病人的普通会诊

门诊病人提出会诊要求时,一般不予以同意,但可以建议去其他科室挂号就诊。

三、全院大会诊

流程:住院病人病情诊断有困难或病情危重需要他科协助诊治的,可提出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管床医师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由管床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除了需要详细写明患者病情、会诊的目的和要求外,还需明确写明会诊的时间、地点、邀请会诊的专家,经科主任确认签字后报医务科。全院会诊可实行点名会诊,未点名者应邀科室应安排主治以上医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一起参加。全院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由管床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会诊医师职称: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时限:提前1-2天向医务科提出申请,急会诊提前半天 记录:会诊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会诊记录(病程);24小时内完成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病历中保存,一份送交医务科保存。

四、具体要求:

1.会诊申请单必须书写病情、查体、有意义辅查检查报告、会诊目的及要求,必须下医嘱。

2.会诊前,申请会诊医师及科室必须做好病例汇报准备,按病历排序备好病历,并做好病人及家属知情同意工作。

3.会诊时必须有双方医师共同参与,必须一起对病人进行体格检查,查看检查报告单,认真沟通讨论。

4.会诊记录书写要求:

1)必须在原会诊申请单上书写电子版后打印签字,必须书写科室、职称、姓名、时间。

2)会诊记录必须作出规范诊断。3)辅助检查必须书写具体部位及方法。

4)医嘱必须书写具体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疗程、注意事项等。5)手术方案须明确。

6)如需转科,按转诊制度执行。

5.会诊医师如对诊疗有困难,需请示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后。

6.必须记录会诊记录(病程),会诊意见必须请示上级医师后酌情采纳。

7.各科室按周指定一名普通会诊人员,将普通会诊医师排班表以电子版及纸质版上报医务科,必须注明联系电话。医务科公布在OA上,申请会诊医师根据会诊医师排班表电话预约会诊时间,确保会诊时能双方见面讨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场,必须制定专人陪同检查,否则受邀医师有权拒绝本次会诊。

8.急会诊电话邀请时,打电话护士必须告知主要诊断、病情、会诊目的及要求,接电话护士如实转述会诊医师。

9.病危抢救病例急会诊时上班时间由二线医师(主治医师以上)参与。

10.严禁电话会诊。

临床用血会诊制度 篇11

第一条:临床输血会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随着输血服务成本不断提高,系统风险逐步增大,要搞好输血的专业及规范化运作,以不断提高输血服务水平,搞好输血会诊及成分特异性输注等工作,将成为其主要手段之一。

第一条:临床输血会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随着输血服务成本不断提高,系统风险逐步增大,要搞好输血的专业及规范化运作,以不断提高输血服务水平,搞好输血会诊及成分特异性输注等工作,将成为其主要手段之一。

2、搞好临床输血会诊,可适时进行输血前患者健康教育,阐明输血对医疗的重要性及其危险性;可严格控制输血适应症,降低不必要输血几率,并根据输血史及临床指标等确定输注方法、种类、剂量、相关标准等,搞好不良反应的检测及治疗,达到科学、规范、安全的总要求。

3、随着输血医学的飞速发展及输血治疗工作的不断专一,医院输血服务已由交叉配血等转向临床提供与输血相关的医疗咨询、参与输血方案的制定、协助疑难疾病的诊断等,以满足现代医院管理的要求。第二条:临床输血会诊内容

1、需大量输血患者,大于2000毫升者;

2、器官移植的输血;

3、储存及回收式自体输血;

4、发生输血引起的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及移植物抗宿主病等;

5、稀有血型导致输血困难者;

6、临床医师提出输血替代或去除治疗所要达到的效果及要求者;

7、产科及儿科的特殊及复杂输血; 第三条:临床输血会诊基本要求

1、由各级领导及专家参与的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各科室输血工作的监督、协调等,加强横向联合,定期组织检测考核,全面抓好输血各个环节的管理与发展。

2、会诊应及时,输血医师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输血医师根据输血要求及患者体检指标,提出输血治疗方法及最佳成分血的种类、制备方法、输注标准等,阐明治疗可能达到的效果,并保证成分血质量及符合血液发放规则。

3、临床医师应掌握现代输血技术及控制输血适应症,与输血医师共同协商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四条:临床输血会诊基本形式

1、输血科医师会诊;

2、多学科医师会诊;

护理会诊制度 篇12

一、在护理工作中遇到疑难、危重病例或护理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推广等本专业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需要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

二、填写护理会诊记录单,注明患者一般资料,请求护理会诊的理由等。护理会诊单按照要求填好,经护士长签字,送至被邀请科室,然后电话通知护理部质控组。

三、会诊地点常规设在申请科室。

四、会诊时,按照护理程序对患者做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对已实施的护理措施加以评价,对需要解决的护理问题用科学的护理理论给予合理解释和指导。护理会诊的意见由会诊人员写在护理会诊单上并签全名。

五、会诊者必须符合会诊内容要求的资格,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选派的主管护师以上人员负责,以保证会诊的质量。六、一般会诊在12小时内完成,不过夜;急诊会诊随叫随到。

七、会诊分为:

1、科内会诊:由病区责任护士或护理组长提出,也可由护士长在查房巡视过程中发现符合会诊条件的病例召集本科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并制定出相应的护理措施;

2、邀请相应专科会诊(科间会诊):同二。

八、不论是科内会诊还是科间会诊,会诊提出的护理措施必须体

现在护理记录单中。

九、各科室应保存护理会诊记录,护理部每月对会诊资料进行动态评估和质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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