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

2024-08-22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共6篇)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 篇1

(一)——基本规定、抵扣方式 2016-05-09 北京国税 财税E家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一)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注释: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2016年6月10日,购进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0万,则100万为该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

(二)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时限的,不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三)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或相关科目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或相关科目

1170000

贷:银行存款 或相关科目

1170000

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际应酬消费、职工个人的车辆加油费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时用于正常缴纳增值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六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笔进项税额已抵扣。假设无相关责任人赔偿,则,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该笔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0

贷:原材料 或相关科目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费用

117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0

第七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八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九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十种情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职工报销差旅费,其中报销交通费用(飞机票)111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进项税额1100元。则,该笔旅客运输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该笔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相关损益类科目,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或相关科目

11100

贷:其他应收款—XX

11100

第十一种情形: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二种情形: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三种情形: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四种情形: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怎样抵扣?

答:1.基本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①抵扣时间。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取得的形式。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③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购入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行为。

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工棚,简易住房等。

例:2016 年6 月5 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000万元。按照规定,200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1200万元将在本期(2016 年6 月)抵扣,剩余的40%,800万元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2017 年6 月)抵扣。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释:纳税人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的,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①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②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 个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0日购入材料用于不动产的改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170万元,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

①如果不动产原值为2500万元,该次改建支出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170万元可以在当期(2016年6月)全部抵扣。

②如果不动产原值为1500万元,该次改建支出超过不动产原值50%,则170万元当期(2016年6月)只能抵扣102万元(170×60%),剩余68万元(170×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2016年7月)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例:2016 年6月15 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2000 万元,进项税额220 万元,该纳税人在当期抵扣132 万元,待抵扣88万元。2017 年4 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

如果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16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则该纳税人2017年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32+88)×80%=176万元。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例:2016 年6 月15 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3330 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职工宿舍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分10 年计提,无残值。6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3 份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500 万元,税额165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 万元,税额66 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900 万元,税额99万元。该大楼用于集体福利,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

2017 年6 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该纳税人可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

不动产净值率=〔3330 万元-3330 万元÷(10×12)×12〕÷3330 万元=90%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按照规定,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65 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65万元×90%=148.5万元。

2.会计核算

(1)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一年可以抵扣的,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入材料用于不动产的改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170万元,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该不动产原值为2500万元,则,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该次改建支出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170万元可以在当期(2016年6月)全部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银行存款 或相关科目

11700000

(2)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两年可以抵扣的,将当期可以抵扣的60%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将取得进项税额的40%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该不动产允许抵扣的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正常的申报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入办公楼一栋,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额170万元,则,该纳税人购入办公楼涉及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该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016年6月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0

2017年6月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00

第二部分:抵扣方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网上扫描认证、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等三种方式。本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办理平台先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农产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或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该类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以及建筑业和其他建筑服务的园林绿化等行业可能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农产品类别

分类说明

大类

小类

粮食

原粮

包括主粮(如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食用豆类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成品粮

经碾磨、脱壳、分级包装等工艺简单加工后的粮食,如:大米、面粉、小米、玉米面、燕麦粉、高粱面等。

粮食复制品

如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

蔬菜

根菜类

如萝卜、胡萝卜、芜菁、芜菁甘蓝、根菾菜、美洲防风等。

薯芋类

如马铃薯、姜、芋、魔芋、山药、甘薯、豆薯、葛、菊芋等。

葱蒜类

如韭、大葱、洋葱、蒜薹、蒜苗、分葱、胡葱、细香葱等。

白菜类

如大白菜、普通白菜、乌塌菜、菜薹、薹菜、紫菜薹等。

芥菜类

如茎芥、叶芥、根芥、薹芥等。

甘蓝类

如结球甘蓝、球茎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芥蓝、抱子甘蓝、羽衣甘蓝等。

叶菜类

如菠菜、芹菜、苋菜、蕹菜、苋菜、叶菾菜、菊苣、冬寒菜、落葵、茼蒿、芫荽、茴香等。

瓜类

如黄瓜、冬瓜、节瓜、南瓜、笋瓜、西葫芦、越瓜、菜瓜、丝瓜、苦瓜等。

茄果类

如番茄、茄子、辣椒、青椒、酸浆等。

豆类

如菜豆、长豇豆、菜用大豆、豌豆、蚕豆、扁豆、莱豆、刀豆等。

水生蔬菜

如莲藕、慈姑、水芹、荸荠、菱、豆瓣菜、芡实、莼菜、蒲菜、海带、紫菜等。

多年生及杂类蔬菜

如笋用竹、芦笋、黄花菜、百合、香椿、枸杞等。

食用菌

如香菇、双孢蘑菇、槽皮侧耳、草菇、金针菇、黑木耳等。

芽苗类

如绿豆芽、黄豆芽、黑豆芽、豌豆苗、苜蓿芽、香椿苗、豌豆尖、碧玉笋等。

干制蔬菜

将蔬菜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腌制蔬菜

如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茶叶

茶青

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

毛茶

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园艺植物

仁果类

如苹果、梨、海棠、山楂、枇杷等。

核果类

如桃、杏、李、枣、樱桃、橄榄、油橄榄、芒果、杨梅等。

坚果类

如栗、椰子、山竹、榴莲、菠萝蜜等。

浆果类

如葡萄、提子、草莓、猕猴桃、树莓、石榴、桑葚等。

柑橘类

如柑、桔、甜橙、柚、柠檬等。

果用瓜类

如西瓜、哈密瓜、香瓜等。

果干、干果及果仁

如葡萄干、桂圆干、腰果、榛子、松子、西瓜子等。

其他园艺植物

如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药用植物

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油料植物

如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纤维植物

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糖料植物

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以及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林业产品

原木

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天然树脂

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其他林业产品

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

其他植物

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类。

水产品

鲜活水产品

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包括活鲜和冰鲜水产品。

初加工水产品

将水产品经冷冻、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畜牧产品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肉类生制品

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鲜蛋及冷藏蛋

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

经加工的蛋类

如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鲜奶

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动物皮张

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天然蜂蜜

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其他动物组织

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四)完税凭证抵扣方式是什么?

答:按照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通过申报方式进行抵扣。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 篇2

一、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形与有关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先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亦有类似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还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外购项目,其相应运费的进项税额亦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规定情形,说明企业成为有关货物、劳务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如果企业在取得货物或有关劳务、服务的当期,已将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后发生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亦有类似规定。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 外购货物、外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外购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1)外购货物、外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成本不含运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总成本×增值税适用税率。

(2)外购货物、外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成本含运费。 (1) 如原购买时取得普通运费发票,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总成本-运费]×增值税适用税率+运费÷(1-运费进项税额扣除率)×运费进项税额扣除率。 (2) 如原购买时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总成本-运费]×增值税适用税率+运费×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3)从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免税农产品的成本不含运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总成本÷(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4)从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免税农产品的成本含运费。 (1) 如原购买时取得普通运费发票,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总成本-运费)÷(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运费÷(1-运费进项税额扣除率)×运费进项税额扣除率。 (2) 如原购买时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总成本-运费)÷(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运费×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会计实务中,应转出进项税额的货物(农产品)总成本,是按应转出进项税额的货物数量与单位成本计算得来的,其数量实实在在,容易确定,因此上述公式运用的关键是单位成本的确定。以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法为例,其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全月加权平均法、个别认定法等。在零库存(供料风险大)和个别认定法(原材料管理成本大)下,单位成本以及运费能够准确确定外,其他方法则难以保证原材料单价或单位成本以及运费的准确性。

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应在有关明细账上进行加注处理。以外购原材料为例,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法下,存在运费时,应在原材料明细账摘要栏摘录运费金额及税率或扣除率,以便在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且能准确计算运费时,利用该信息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在确实无法准确取得原材料单位成本以及运费资料情况下,则按一致性原则,按会计上确定的当期实际成本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企业可不区分运输费7%进项税额扣除率和11%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原材料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按有关原材料成本与相应税率计算。

2. 产成品(劳务或服务)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产成品(劳务或服务)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产成品数量×单位成本×外购项目金额占产成品成本比例×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产成品(劳务或服务)总成本×外购项目金额占产成品成本(劳务或服务成本)比例×增值税适用税率。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计算的关键是确定产成品(劳务或服务)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此,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应采取一些特殊处理方法:一是制造费用、辅助生产在按部门设置明细账的基础上,其“外购项目”应单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如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应单设“修理费”、“折旧费”、“运输费”和“设备租赁费”、“机物料消耗”、“周转材料摊销”等专栏,其中“运输费”项目还可按11%税率和7%扣除率分设。制造费用明细账专栏的设置亦类似。二是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应按“外购项目”单设“原材料”、“燃料”、“外购动力”、“外购半成品”等成本项目;劳务或服务成本明细账应按“外购项目”单设“材料费”、“折旧费”、“周转材料摊销”、“修理费”等成本项目。三是产品单位成本报表应在“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下均增设“其中:外购项目”专栏。这样,未来真正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可以根据有关明细账或单位成本报表,准确推算产成品(劳务或服务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进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 在产品(劳务或服务)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在产品(劳务或服务)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其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在产品数量×单位成本×外购项目金额占在产品成本比例×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在产品(劳务或服务)总成本×外购项目金额占在产品(劳务或服务)成本比例×增值税适用税率。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 篇3

【关键词】企业;“营改增”;进项税抵扣

一、引言

我国的“营改增”政策在2016年5月进行全面实施,这项规定主要是把原本应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改变成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颁布“营改增”政策前,我国上上下下对此政策的实施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就是有很多企业因为“营改增”政策的颁布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更少的缴纳税费,但是,相对的也有企业会因此承担比以前更重的税负,这无疑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营改增”无论是阻碍还是提升企业的发展,这项政策都不会被改变,所以,我们要适应并了解这项政策,以便能够寻找到更好地方法来应对这项政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

二、企业如何进行进项税税额抵扣

1.确定纳税人身份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划分的相关规定,目前我们将纳税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这两种纳税人的标准是以企业自身每年的销售额是否有500万元进行划分。有些企业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有的企业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同时还有应税服务项目,过去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营改增”后划分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总销售额超过了五百万元就可以填报相关资料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我们企业要根据两种纳税人的不同税率对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程度再考虑是否进行申请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2.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的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就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它的计税方法是除去增值税自身再进行计算;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就是将自身的税额包含在内在进行计算。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17%。纳税人如果销售的是粮食、自来水、农药等等,其税率为13%;纳税人若提供的是交通运输业服务,其税率是11%;纳税人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其税率为6%;若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其税率可以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纳税人进行定价时采用的是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的方式,只使用不含销项税的部分进行税费的计算,采用合并定价的方式进行最后计算时,用得到的不含税销售额来进行税费的计算。在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在进行“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中又加入了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这几个行业。在国家的优惠政策上,我们又加入了部分免税项目,我国为了给社会底层人员优惠,例如:贫困助学金等。金融业的税率采用了和日常生活服务业相同的6%的税率模式。而房地产企业的税率是11%。我们各个行业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要对企业自身符合哪种税率进行详细的了解,并且结合自身应该需要缴纳的税额与其他项目上的资金的用量进行协调和调度资金的使用。

3.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况

(1)一般纳税人资格不确定不可抵扣

在我国的增值税“营改增”之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纳税人不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准确的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应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证却未进行办理的纳税人,比如: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销售额超过了五百万元但仍未进行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其增值税进项税就不可以进行抵扣。

(2)抵扣凭证有问题的不可进行抵扣

这种情况主要就是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未进行核验,有时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或者是税务总局在某些凭证上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就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比如:发票的开具人将纳税人识别号或者其他信息填开错误、发票代码和传送号码不符等情况都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之日起,在180日内未进行认证或者勾选认证的情况也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虚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进行抵扣;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相对应的销售清单也不能抵扣;非正常的损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后也不能进行抵扣。

(3)负税人和免税项目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对于一些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最终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旅客运输、贷款、餐饮、娱乐等服务,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还有一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也不得参与进项税的抵扣。

三、总结

在我们国家极力推行“营改增”政策时,对于我们大部分纳税人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避免了我们重复交税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刚进入“营改增”行列的企业,我们对于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首先就是要管理和审核好抵扣凭证;其次就是要让财务部门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进行事前计算,方便管理层对于企业资金的调配;最后就是负责税务的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对颁布的各种法律和新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学习和研究,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报税跑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武元定.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山西财税,2015.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 篇4

1.平凡的大多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出,取得后180天内认证才能抵扣;

2.有后台的私生子:《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不能为个人或一般纳税人代开,与他的兄弟的区别在于,销售方落款的是代开的税务机关,一样取得后180天内认证才能抵扣;

3.只为特定资产准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能开出,取得后180天内认证才能抵扣;

4、掌握财税国门的大人开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用认证直接抵扣,海关会传递相关电子信息;

5、掌握企业税门的大人开的:《增值税完税凭证》,支付境外费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由自己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增值税完税凭证,不用认证,左手交钱,右手抵扣;

6、特定企业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不用认证,直接抵扣,等着检查;

7、自己开给自己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带有“收购”字样的增值普通发票,不用认证,直接抵扣,等着严格检查;

8、什么发票也不是,什么发票也可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计算表》,有张发票就行,前面的7种发票各自进项抵扣的功能全部失效,都当普通发票用,也都不用认证,计算对后直接抵扣,等着检查;

9、生命值快消失的:截止2016年6月30日前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后得180天内认证后抵扣,如果开具的日期是2016年7月1日,千方百计都要拒收。

不论你是哪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管你的销项税率是多少,只要合法取得以上合法票据,不论票据上的税率是多少,都可以抵扣。即销项税率是11%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抵扣17%税率的汽车,也可以抵扣11%税率的运费,当然可以抵扣6%税率的中税网咨询费。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 篇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

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 篇6

问:我公司属于“营改增”纳税人。现在建设一工厂,聘请第三方公司提供工程、设备采购及建设管理服务。签订的合同是一个大合同里面写明了各服务内容,但合同价格是一个总价。由于该合同包含与设备相关的服务和与厂房建设相关的服务,供应商另提供了一个服务费用清单,写明设备设计、采购、安装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厂房设计建设服务的服务工时及对应的费用且盖公章,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分两种类型开具。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凭这种合同服务费用清单进行设备相关服务的进项税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厂房设计建设服务,属于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设备设计服务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对于问题所述情形,在合同中无法分清厂房设计服务与设备设计服务的价款。对方按照工时,将价款进行划分,并向贵公司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工时合理,贵公司取得的设备部分对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如果工时分配不合理,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对该业务进行重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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