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2024-07-21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共8篇)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篇1

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输了备案等手续。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篇2

多年来, 建筑行业拖欠工程价款现象一直是困扰该领域的疑难问题, 尽管国家对此进行了多次综合治理, 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是此类现象仍屡禁不绝, 一旦治理的力度有所减弱, 拖欠工程价款现象就又抬头, 成为顽症。笔者认为, 关键原因在于建筑行业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渠道不畅, 因此有必要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是施工企业对于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 按施工合同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应该是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投资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并且质量上符合设计要求的已完成建筑安装工程, 才能按照已完成的工程数量和预算价值办理结算和付款。建筑安装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与一般商品相比, 具有单件性、定制性、结构复杂、制造周期长、价值量大等特点。与建筑安装工程特点相对应,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一般商品的结算有很大差别, 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生产周期长的特点, 结合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制度和工程规模大小, 采取相应的结算方式, 既要满足施工生产正常周转的资金需要, 又要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快工程进度。

随着我国建筑施工管理体制、用工制度改革、以及工程招标承包制的实行, 建筑行业初步形成了以建筑总承包企业为管理层、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作业层的相互依托、紧密协作的施工管理体制。建设单位以招标形式选定建筑总承包企业, 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分解, 再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形式转给施工企业。因而在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中, 总承包商处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顶点, 担负着将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再结算支付给分包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义务, 而分包商又担负着支付建筑工人劳务费等义务。一旦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 就会导致处于下游的企业遭受损失。由此可见,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及时、规范地结算, 对于维护各方利益、稳定建筑行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的三种方式与比较

1.三种方式

通常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主要有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三种方式。按现行结算办法规定, 无论采用三种结算方式中的哪一种,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收尾竣工, 在工程竣工结算前结算工程价款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程价值的95%, 建设单位保留5%左右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 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如果施工企业已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 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三种方式为:

(1) 按月结算。这是较长时期以来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这种结算方式, 施工企业首先在月中或旬末预支工程价款, 应预估半月内或旬内的完工价值, 并填制预支款项账单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办理支付。预支款项在月终结算工程价款时应予抵扣。每月终了, 施工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 再按照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直接费用预算单价、间接费用定额, 计算出已完工程造价, 并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送建设单位和经办银行办理结算付款。

(2) 分段结算。采用分段结算工程价款方式时, 双方在合同中应按施工顺序和工程结构, 将工程划分为几个阶段, 如基础、墙体、屋面、装饰等, 再按各阶段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 分别计算确定各阶段的预算价值。施工企业根据已完工程阶段计算已完工程造价, 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并办理结算。

(3) 竣工后一次结算。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小、工期较短 (一般是当年开工, 当年竣工) 的工程。实行该方式, 施工企业应于竣工时与客户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的实现, 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三种方式比较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的三种方式, 在适用范围、激励机制、审查验收、收益确认等方面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别。

(1) 不同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下工程价款计算较为容易、简便, 支付时间明确, 因而该结算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工程项目。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适用, 它对工程的施工特点有要求, 工程必须是可以划分阶段并易于计算各阶段工程量, 因此, 这种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的工序是环环相扣的, 如基础、墙体、屋面、装修, 每个工序相对独立, 只有完成了上一道工序, 才能进入到下一道工序, 并且每道工序工程量都易于计量。而那些难以划分阶段的复杂工程项目, 就不适用这种结算方式。第三,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须垫付部分工程价款, 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承受能力, 所以这种方式下工程周期不宜太长、项目规模不宜太大, 否则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大, 不利于工程按质按期完工。

(2) 不同结算方式对施工企业的激励机制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 影响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因素很多, 特别是对于工期长的工程, 不可预见的因素就更多, 使得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达到合适的平衡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按月结算方式就显得缺乏对施工企业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程的激励作用。往往有些施工企业为了多预支工程价款, 只顾搞工作量大、价值高的工程, 以致对收尾工程和竣工交付使用不够重视, 拖延和耽误了工程的正常工期。第二, 引入激励机制是分段结算方式最大的特点。分段结算方式是将工程分解成一个个阶段, 给施工企业形成了一个个小的施工目标, 完成一个阶段或施工目标, 就进行一个阶段的审核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 为了取得每个阶段的工程价款, 施工企业必须按质按量完成每阶段的工程, 从而使得施工企业更有动力加快工程施工, 解决了工程施工管理中的激励问题。第三,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对施工企业的激励性最强, 因为只有工程竣工验收后, 施工企业才可办理结算, 回收工程价款, 这就促使施工企业提高工程施工效率, 及时完成工程施工。

(3) 不同结算方式下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情况的审查验收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下, 建设单位需要每月对施工企业当月完工情况审查验收, 手续较繁琐, 工作量较大。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下, 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将工程分解成不同的阶段, 建设单位对工程按阶段进行质量验收并据以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减少了对工程完工情况的审查验收环节, 减少了审核工作量。第三,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下, 在工程竣工以后双方进行结算, 结算时间清晰, 工程价款计算容易, 建设单位对工程完工情况的审查验收工作量较小, 应用起来简单、方便。

(4) 不同结算方式使施工企业确认收入和利润的时点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遵循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施工企业当月按规定的质量完成多少工程, 就确认多少成本、收入和利润, 建设单位每月根据完工情况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企业收入、利润以及现金流较为平稳。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按工程阶段确认收入和利润, 与按月结算方式相比, 收入、利润、现金流呈现出一定的跳跃性。第三, 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 收入、利润的确认要待到工程完工验收之后, 工程施工期间不确认收入, 不符合权则发生制原则, 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各月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不均衡。

(5) 不同结算方式要求施工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每月有工程应收账款形成, 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具有较强的应收账款管理能力, 否则容易形成呆账坏账。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按阶段确认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确认的间隔时间较长, 施工单位需要重视每阶段应收账款资金的收回到位。第三, 竣工后一次结算, 是工程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后才办理结算, 意味着施工企业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在工程完工前密切关注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 确保工程竣工结算后能及时收回款项, 预防潜在的应收账款风险。

(6) 不同结算方式对施工企业资金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第一, 按月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每月预支工程价款, 因此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不大。第二, 分段结算方式还需要考虑到施工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原因在于施工过程中, 施工企业需要垫付资金, 待阶段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假如工程价款结算周期太长, 施工企业会背负较大的经济压力, 不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假如工程价款结算周期太短, 又不利于分段结算方式激励机制发挥作用, 而且还增加了审核验收、结算支付的工作量。因此, 要设定合理的阶段, 使工程价款的支付金额和频率能保证施工企业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和施工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三,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下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须垫付部分工程价款, 尽管实行该结算方式的工程一般规模小、工期短, 但仍需要施工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承受能力。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的风险

按现行的财务制度,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无论采取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施工企业都可向建设方预支工程价款, 再按施工进度或时间进度与建设方及时办理结算, 这样对双方都公平合理, 施工企业可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施工作业, 建设方也应承担施工付费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建设方非但不提供预支, 还普遍要求施工企业垫支施工, 更有甚者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还长期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由于建设市场竞争激烈, 为赢得施工劳务项目, 施工企业不仅竞相压价, 还常常被动接受建设方的垫支施工要求。这一业内通常做法导致施工企业资金严重不足, 从而引发诸多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形成的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加大了施工企业的管理成本和收账费用, 而应收工程价款长期收不回, 形成呆账、坏账, 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 资金缺乏且筹资渠道单一, 致使施工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日益加深, 财务风险较大, 高额的贷款利息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

工程价款被拖欠形成大量“三角债”, 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施工企业由于大量工程价款被拖欠, 导致施工企业又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货款、银行贷款、施工人员工资等, 从而产生了大量的“三角债”, 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如何规避风险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按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结算和支付, 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建筑行业良性运转的基石, 也是许多问题和矛盾的根源。从结算方式本身看, 现行的三种结算方式都各具特点, 每种结算方式既有其优势, 也有不足之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双方的财务制度, 地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并采取相应措施, 避免所选结算方式的缺点带来的潜在风险, 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维护各方利益。

谈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 篇3

关键词:竣工结算结算方式工程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6(a)-0121-01

1 竣工结算的方式

工程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送达业主方,业主自审或委托审计公司审核。竣工结算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1.1 预算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项目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因此又称这种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

1.2 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如果合同中没有可以调价的条款,一般不予调整。因此,凡按总价承包的工程,一般都列有一项不可预见费用。

1.3 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此方法手续较简便,但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可变因素较多的项目不宜采用。

1.4 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竞争意识,也给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此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2 工程结算中的注意事项

2.1 工程结算资料要完整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果结算资料不完整,业主方可推迟结算或不予以结算。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是项目工程进行结算的必要条件,也是承包方编制工程结算书,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书的重要依据。所有资料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必须有设计、业主、监理、施工方的签名盖章。工程变更单没有签名没有盖章的不予以计算。

2.2 熟悉合同条款、熟悉图纸及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的编制主要是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政策性计价文件等来进行编制的,因此,无论是编制方还是审核方首先都要熟悉工程施工合同,掌握结算方式、取费标准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熟悉图纸,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差异,竣工图是以实体完工时状态的记录,而施工图是招标依据和过程施工的证明,有些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按竣工图结算,要求设计院把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变更的内容反映在竣工图中,不能反映的施工过程以“后补签证”形式结算。熟悉结算资料,做到对工程变更内容一目了然,能防止漏项、多算、少算。

2.3 了解工地现场、掌握工程实际情况

工程量的准确是竣工结算的基础。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有很多时候从图纸上不能体现工程的具体情况,唯有通过现场实际了解才能做到准确计算。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一个优秀的预算员不仅要深入工地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有成竹,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使自己处于被动。

2.4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不一致,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延误等,都有可能使项目成本超出原来的预算成本,需要重新调整合同价款。

编制方或审计方在编制或审核结算书时,首先要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而我国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当考虑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当尽量采用。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新增加项目的单价组成可按照地方预算定额或基价表的单价编制,因当地造价部门文件调整发生的人工、计价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差均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加以调整。材料价格一般采取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

b、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另外还有一种方法,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这种方法运用较少,不再详细说明。

2.5 费用调整

在竣工结算中,除非有约定,否则一般工程量的增减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安装工程费的计算;而由于价差的因素,通常不调整安装工程费,但要计入计费程序中,换言之,该费用应反映在总造价中;属于其他费用,如像停窝工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等,应根据各地区定额和文件规定,一次结清,分摊到工程项目中去。

3 结语

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篇4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规〔2009〕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加强结算纪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责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用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办法。

第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职责如下:

(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2)合同管理部门:核实合同单价及结算金额。(3)现场管理机构:核实价款结算的工程量。(4)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等手续。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及形式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成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条款有:

(1)结算形式的约定。

(2)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3)已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的约定。

(4)预付工程款的支付与抵扣方式的约定。

(5)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方法、比例及支付条件的约定。

(6)违约责任的约定。

(7)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第六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1)合同组成部分的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各种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3)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

(4)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形式。1.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

对工期较短、施工技术简单、当年完工的项目,采取分次预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时,一次办理结算手续的形式,按结算量计入建设成本,并扣回全部预付工程款。2.定期(每月)结算

对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确定一个结算周期,采取定期结算的形式。

3.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

对形象进度明确、各形象内工程量不是太大的项目,采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时点,工程建设达到一定的形象时,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及达到该形象时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的形式。

4.竣工一次性结算

对施工简单、工期较短的小型项目和零星项目,采取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约定(或定额单价)价格一次性结算工程款的形式。

具体采取哪一种结算形式,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及手续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一般程序。

(1)承包商申请。

(2)监理工程师审核。

(3)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4)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5)承包商提供发票。(6)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7)信息反馈。

第九条 承包商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结算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完成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若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或向建设单位反映。若无问题,编制月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单(见附件1),签发计量支付凭证(见附件2),报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下同)审核。无须监理的小项目由承包单位直接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建设单位工程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监理审核上报结算作进一步核

实,并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单(见附件3),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账面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承包商按本期结算数(同本期支付数不一致,存在工程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开发票后,才能支付本期的工程结算款。

财务部门应将支付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监理及承包商反馈信息,确保下期工程价款结算的连续性。

第四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1)本期结算数。

(2)累计结算数。

(3)工程预付款的本期支付数、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4)质量保证金的本期扣回数、累计扣回数及本期结算后的余额。

(5)本期支付数。

(6)累计支付数。

(7)合同数。

(8)本期之前已累计结算数。

第十四条 当合同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进度款结算与合同不一致时,按下列规定进行结算:

(1)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要在同一个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反映,依据变更的内容进行结算。

(2)结算项目的增加,必须要重新核定结算单价。核定单价的方法有按市场定价、按定额标准定价及其他方法认定的价格。

(3)施工方案和工艺的变更,要重新核定单价后才可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承包商按本期结算数开具的发票后,支付本期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可采用支票、汇票、汇兑等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五章 预付工程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预付工程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支付:

(1)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书、履约保证金。

(3)合同中详细注明了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

第十八条 预付工程款支付程序及方式,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程序和方式一致。

第十九条 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起扣点、比例等,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及时足额扣回。

第二十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一条 预付工程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号、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合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第六章 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足额扣留,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金按合同项目和往来单位管理,做到一一对应。合同管理及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定期与承包商核对一致。

第二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必须按合同约定交足,在没有交足前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 接收的履约保函,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出具并经财务部门认可后方能生效。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保证。

第二十六条 履约保函由财务部门保管,在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退还。

第七章 完工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最后一次进度款的结算为完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完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1)工程预付款是否扣完。

(2)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扣足。

(3)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达成一致。

(4)退回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篇5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建[2006]5号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维护我省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根据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认真贯彻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结算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应执行《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六条 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约定不全或约定不明的,各管理机构应督促发、承包人补充完善。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等规定,不予备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订立合同价款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八条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九条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拒绝发包人的变更通知;

二、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三、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双方认可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的索赔事项进行约定。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报告索赔事件,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件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按照《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其结算资料应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报送的结算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1、竣工图纸;

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招标文件及投标、中标书;

4、设计变更、图纸答疑、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5、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6、竣工结算及编制说明;

7、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8、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查必须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查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查委托给中介咨询单位审查的,咨询单位的审查初步成果应书面征求发、承包双方的意见;发、承包各方在收到咨询单位审查初步成果征求意见书后15日内,应做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并通知咨询单位。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得以工程审计或其他理由拖延付款。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和劳务工程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以交付使用之日为准;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审查完成之日为准;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或仲裁之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当事人,发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有不符合《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 承担有关工程结算业务的工程造价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内容如与《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结算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篇6

2018一级建造师考试《公路工程》

1B420000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1B420130公路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单选题]某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合同价的60%为可调部分。可调部分,人工费占35%,材料费55%,其余占10%。结算时,人工费价格指数增长10%,材料费价格指数增长20%,其余未发生变化。按照调值公式法计算,该工程的结算工程价款为()万元。

A.610.00

B.543.50

C.511.25

D.500.00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500×(0.4+0.6×0.35×1.1+0.6×0.55×1.2+0.6×0.1×1)=543.5。

2[单选题]某工程1994年签合同时,1994年相对于1993年的材料综合物价指数为110%,1995年相对于1993年的材料综合物价指数为132%。计算1995年1000万元材料费的实际结算价为()万元。

A.1100

B.1200 点击【一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入门基础课程 ⑦考情分析课 ⑧应考指南直播课 ⑨通过率分析课 ⑩备考计划视频

C.1320

D.1420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1000×132/110=1000×1.20=1200

3[单选题]调值公式计算时固定要素比重为0.2,人工费是可调因素的一半,人工费的比重为()。

A.0.5

B.0.25

C.O.2

D.0.4

参考答案:D

◆◆4[多选题]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有()几种。

A.调值公式B.调价文件计算C.预算价格调整D.实际价格调整E.工程造价指数调整

参考答案:A,B,D,E

◆◆5[单选题]工程进度款支付一般按月进行结算,但规定了每月工程量最低支付限额的百分数;竣工时进行竣工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是()。

A.按月结算B.按工程量结算C.竣工后一次结算D.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参考答案:D

◆◆6[单选题]按照合同支付方式,《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施工合同点击【一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入门基础课程 ⑦考情分析课 ⑧应考指南直播课 ⑨通过率分析课 ⑩备考计划视频 是()。

A.单价合同B.固定总价合同C.可调总价合同D.成本加酬金

参考答案:A

◆◆7[单选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d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否则()。

A.承包人可以立即停工

B.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C.支付逾期付款复利利息

D.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d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否则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单利)。

8[单选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的()d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A.7

B.14

C.21

D.28

参考答案:B 点击【一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入门基础课程 ⑦考情分析课 ⑧应考指南直播课 ⑨通过率分析课 ⑩备考计划视频

◆◆参考解析: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后的14d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单利)支付给承包人。

9[单选题]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剩余部分。

A.65%

B.70%

C.75%

D.80%

参考答案:B

◆◆10[单选题]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个月。

A.1

B.2

C.3

D.4

参考答案:C

◆◆11[单选题]

()。

A.固定要素B.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C.基期价格指数D.现行价格指数点击【一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category/jzs1?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的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②教材变化剖析 ③真题答案及解析 ④全套试听视频 ⑤复习记忆法 ⑥入门基础课程 ⑦考情分析课 ⑧应考指南直播课 ⑨通过率分析课 ⑩备考计划视频 参考答案:A

◆◆12[多选题]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有()。

A.按月结算B.按工程量结算C.竣工后一次结算D.目标结算方式E.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参考答案:A,C,D,E

◆◆参考解析:

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主要有: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13[多选题]按时间分类,支付可分为()。

A.预先支付B.期中支付C.交工结算D.竣工支付E.最终结清

参考答案:A,B,C,E

◆◆14[多选题]按支付内容分类,支付可分为()。

A.进度款支付B.基本支付C.附加支付D.材料款支付E.开工预付款支付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篇7

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

12月23日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 本章相关知识: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一)主要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

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二)工程预付款的计算

1、百分比法:工程预付款=合同价×百分比%

2、公式法-----适用于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1)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协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2)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主要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起扣点的计算:

设T-----起扣点(开始扣回备料款时的工程产值完成量)P-----全部工程款(合同价);M-----预付备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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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度款的计算

工程量的计算和确认;单价的计算。

2、中间结算注意的问题:

保修金:按合同约定在竣工时预留3~5%的尾留款,则当工程款拨付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95~97%时,拨付即行停止。(四)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

2、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1)总的结算款=合同价款+合同调整增加额

2)竣工月结算款=合同价款+合同调整增加额―已结算工程款―工程预付款―保修金

(五)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1、实际价格结算法

2、调价文件结算法

3、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竣工调价系数法)

4、调值公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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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基-----基准日期第i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或价格指数;Ai结-----结算日期第i项费用的价格或价格指数。[注意]: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不宜太多

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调整因素以及可调整的波动程度(一般为±10%);注意两个时点

二、竣工决算相关知识(一)竣工决算的作用

是反映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

是综合、全面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施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二)竣工决算的内容

1、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1)对工程总的评价------进度、质量、安全、造价 2)各项财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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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决算报表

大中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审批表;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

小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审批表;竣工决算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

3、建设工程竣工图

4、工程造价比较分析

三、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一)固定资产

1.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用;3.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的购置费用;4.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建设单位经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费;勘察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报废工程损失费等 其他费用的分摊方法:

建设单位经费由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按比例方法分摊;土地征用及迁移费、勘察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报废工程损失费等只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二)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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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四)其他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四、造价(投资)偏差分析(一)偏差的概念

1、投资概念

拟完工程计划投资(BCWS)=拟完工程量×计划单价 已完工程实际投资(ACWP)=已完工程量×实际单价 已完工程计划投资(BCWP)=已完工程量×计划单价

2、偏差

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正:投资增加 负:投资节约

进度偏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

用时间表示的进度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时间—已完工程计划时间 正:工期拖延负:工期提前

用投资表示的进度偏差=拟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正:工期拖延负:工期提前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篇8

2015-01-15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文/胡昂 惟胜商事诉讼团队律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应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思路探析

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聂绮对其挂靠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其主张利息应从2008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不予支持。鉴于该项市政工程已于2010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确。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当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且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2.公平原则在本案裁判者进行定价依据判断时发挥了作用。

| 案例四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依据原合同主要内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积包死单价,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由于未提供合同价中所含甲方供材资料,未扣甲方供材造价。鉴定结论2:依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丙级三类取费后,工程造价为7521255.36元。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01.2元,总造价中扣减,扣减后造价为6764354.16元。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例如只有建设单位盖章,但没有负责人签字)造价302468.28元,以上两条鉴定结论均不含此造价。

一审裁判:建安十分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的工程造价应为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工程处的最终结算值为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思路探析

1.本案法院以双方就每平米720元单价、地下室不计算面积的约定为依据得出工程价款。结合上述几个案例可知,合同约定仍然是裁判优先考虑的工程价款认定依据。

2.公平原则始终贯穿裁判,在进行取舍或判断时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

综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上述案例的评析,可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裁判思路归纳如下: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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