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用双方协议(律师提供)

2024-09-03

员工借用双方协议(律师提供)(通用2篇)

员工借用双方协议(律师提供) 篇1

甲方(借工方):北京祥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用工方):呼和浩特市祥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借用员工的具体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用员工及期限

1.员工借用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协定终止期

2.乙方须填写《借用人员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借用人员名单、身份证号

码、借用期限、借用人员劳务费、试用期等。甲乙双方以《借用人员基本情况表》

作为办理员工借用的依据。

第二条 用工关系

在甲方派遣员工到乙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与借用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

事档案及劳动关系均保留在甲方。

第三条 费用支付

1.双方约定,借用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工资由方向借用员工支付,支付

标准由方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最低标准。

2.关于借用员工发生的劳务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第条方式:

(1)乙方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借用员工的劳务服务费用元/月。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劳务费元。(3)

3.借用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按其标准予以支付,甲方不

予承担。

第四条 社会保险及工伤

1.借用员工的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等费用由 甲 方代乙方缴纳;办理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由 甲 方确定,其中社会保险缴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乙 方应保证借用员工享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权益,借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 乙方承担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甲 方

不承担因乙方用工而造成的借用员工负伤或者死亡的任何责任。

2.借用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国

家规定保证借用员工享有法定医疗期待遇;借用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乙

方应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并给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权利义务

1.乙方应维护借用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借用员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管

理。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或者发生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形,乙方可将借用

员工退回:

3.甲乙任何一方侵害借用员工权益引起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有权机关调

解、仲裁或判决应给予赔偿或补偿的,则该赔偿或补偿费用及其它因争议或诉讼

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最终由实施侵害方承担。

4.若员工因被乙方退回提起仲裁、诉讼,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若有权机关认定乙方提供证据不充分而导致甲方败诉,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第六条 其它

1.对于协议期间相关问题,甲乙双方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对于双方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经有关部门裁定或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与国家、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应按照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应及时就协议进行协商变更。

3.本协议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代表或者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员工借用协议-定稿 - 副本 篇2

员工借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员工借用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深化上海公交改革,推进上海公共交通停车场专业化管理,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业已达成的市区停车场停车业务、场所租赁暂行收费标准及人员安臵等共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就推进公共交通停车场实行专业化管理所带来员工借用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现就公交停车场借用场站工作岗位员工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员工借用岗位及期限

1、借用人员岗位:公交停车场场站工作岗位(具体以甲方停车场岗位人员实际配备情况与乙方所属公司实际需要岗位相结合)

2、协议期限自 2014年4 月 1 日起至2014年 12月 31日止。

二、借用方式与变更

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场站工作岗位要求、岗位人数和目前在编员工的实际情况,以借用的方式选送符合条件的员工派往乙方,由乙方选聘上岗工作。借用期间劳动者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组织关系不变。

2、借用人员一经确认,甲乙双方应对《借用人员名单》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与借用人员签订借用人员上岗告知书。

3、借用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因故或因病被证明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二个月或连续15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核实后于一周内选送符合要求的人员供乙方选聘。

4、甲、乙双方如商定对借用人员变更的,应修改《借用人员名单》,双方签字盖章。

三、借用人员费用结算

1、乙方2014年借用人员人均工资总额为6万元(其中:含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保费用: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残疾人保障

(3)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4)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借用人员本人不愿继续借用、要求自行返回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甲方借用人员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商定后办理有关手续,同时须结清借用期间的工资费用。

五、工伤事故处理

1、借用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工伤由双方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2、借用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发生工伤引起的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由乙方解决。

3、借用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乙方按月支付。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本协议的变更。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乙任何一方拟变更本协议内容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拟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协议终止后,乙方仍继续使用借用人员的,则视为本协议继续有效,协议期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补办借用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七、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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