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2024-08-25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通用8篇)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篇1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深圳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 篇2

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了解到,按照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且按照目前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还有些员工回家扫墓需要前后多休两天事假,事假期间是否要扣工资?按照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不同工龄员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篇3

关于调整职工工伤后休养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的 申 请 公司领导: 为了提高职工在工伤后休养期间的生活保障, 根据鄂政 发„ 2013‟ 37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决定从 2013年 9月 1日起调整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远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900元 /月调整为 1020元 /月。我公司之前的工伤休养期工资发放标准为 900元 /月,现按文件要求申请调整为 1020元 /月。

特此申请

办公室 2014年 10月 26日

产假工资规定 篇4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厦门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支付。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Q: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来计发,请问这一标准即指女职工个人的工资吗?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推荐) 篇5

人薪发[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女职工的产假及其待遇

——李某诉某实业有限公司案

「案情」

申诉人:李某,女,28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诉人: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3年8月5日,李某从报纸上看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招聘广告,次日应聘,被录用担任文秘工作,约定月薪400元。199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李某休产假。12月1日,李某的丈夫持医院的证明来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说明李某产后身体虚弱,要求请病假1个月。公司人事部经理对李某丈夫说,根据本公司内部规定,女工享有2个月的产假,其间只发基本工资,有关医疗费用一律自理。产假期满后,最多只能再请一个月病假,病假期间不发工资。1个月后再不上班,就将按旷工处理,后果自负。结果李某丈夫只领到了两个月的工资800元。李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产假期间工资400元,报销医疗费560元,并按25%赔偿其损失。准许其病休一个月。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于25周岁时结婚,26周岁生育,属于晚婚晚育。而被诉人辩称,申诉人被公司招用,但未签订合同,属于临时工,不能享受公司有关福利待遇。并查明申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仲裁庭依法认定:申诉人由被诉人招聘,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依然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人有意拖延不与申诉人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予纠正,并承担全部责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诉人停发了申诉人产假期的工资,拒付医疗费,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依法裁决:(1)准许申诉人休产假3个月,并允许申诉人病休1个月;(2)责令某实业公司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不得少于申诉人哺乳期限;(3)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产假期间的工资40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00元;(4)被诉人报销申诉人产假期间的医疗费56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赔偿14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于用人单位不依法给予女职工充分的产假和工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

首先,某公司以申诉人是临时工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其无权享受公司的有关福利待遇。这种抗辩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凡是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依法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那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并不能因此否认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李某虽为临时工,并且未签订合同,仍旧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有权享有公司的有关福利待遇。

本案涉及到劳动法对女职工产期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女职工享有产假的权利及产假的时间;二是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问题。下面我们分别论述。

关于女职工产假的有关问题。《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女职工休产假的权利。产假又称“生育假”或“育婴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期间享受的休假,为的是帮助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产假制度,是对女职工的一项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它对于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除了《劳动法》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外,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女职工产假制度作了较细致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女职工至少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以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如果从事教师职业的妇女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还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外,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有的地方政府,如上海市,就规定女职工可以请哺乳假,但其性质已不属产假。目前我国尚未统一规定这种假期。

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假期及待遇问题,以及女工产假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将在以下的有关案例中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什么是基本工资呢?应根据不同的工资制度来确定。目前我国企业自行制定的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有:基本工资加奖金制度、金额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加奖金、结构工资制、岗位工资制、余额浮动工资制、企业内部承包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其中较常见的是结构工资制,其工资结构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或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即奖金)、津贴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必须照发基本工资。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保护母亲、儿童的利益。至于其他工资,如奖金、津贴等,一般无权领取。因为产期女职工毕竟没有上班,没有创造劳动价值,如果仍享受全额工资,未免会使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至于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本案中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只给予李某2个月的产假,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准予李某休产假3个月,并补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李某产后身体虚弱,她请病假1个月的请求也应得到满足,某实业公司还应支付医疗费。对于欠付的工资、医疗费,该公司还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总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如果该公司不改正错误,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

须注意的是,1994年底以后,我国逐步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由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生育保险费、女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与有关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所以,此类案件如发生在1995年以后,则应照此支付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

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由于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补发产假工资的申请书 篇6

补发产假工资的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产休假在xx年xx月xx日休完,但本人身体比较虚弱,在休假期间身体未能恢复到正常状态,产假过后没能正常上班,特此申请续请产假到xx年xx月xx日。

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补发产假工资的`申请书2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目前本岗位相关工作及资料已移交给同志。

感谢领导一直以来的关心及照顾,鉴于我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请求休产假个月(从年月日至月日)。特此申请,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补发产假工资的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本人于xxxx年xx月份怀孕,预产期为xxxx年xx月xx日),属于计划内合法生育第一胎,并属晚婚、晚育。鉴于家庭住地(xxxx)与工作单位(xxxx)之间距离较远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根据中心相关规定,产妇休假应为xxxx天。我现特向中心申请休产假,预计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望领导给与审批为盼。感谢!

特此申请

此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补发产假工资的申请书4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20xx.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 (从20x年2月15日—20x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20xx年2月至20 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

关于社保,公司为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公司。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时间:20xx年1月24日

补发产假工资的申请书5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在xxxx年xx月xx号诞下小龙女一玫,产假时间从xxxx年xx月xx号到xxxx年xx月xx号止。

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正常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增加15天,现特向公司申请产假工资,请予批准为盼,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补发产假工资的申请书6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 月 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特请求休产假98天(从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恳请上级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人事部审核:

部门主管批准:

执行总经理核准: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补发产假工资的申请书7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产期是xx年xx月xx日开始,由于本人身体比假虚弱,医院要求本人提前休假回家调养身体,本人特此按照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出提前两个月休产假的申请,申请产假的时间为xx年xx月×x日至×x年×x月×x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发放。

特此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江苏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产期降低其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用于女职工生育补偿。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人事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

问题的通知

来源:人薪发[1994]7号作者:人事部日期:94-0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篇8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登记机关”就是公司的注册地及区,到所管辖的工商局调取劳动仲裁用的单位工商注册资料,记得带身份证。(若注册地为异地,请到公司所在地调取)2.到所管辖劳动仲裁部门把该问的问清,写好仲裁申请书,最好提前手机打好草搞,提交。(建议决定申请仲裁前可以先去咨询)3.立案(仲裁会电话通知你是否立案?哪天开庭?)4.到场开庭(一般建议调解,款项到位快)5.执行(15日内公司未执行未上诉,需拿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生效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示:决定申请仲裁前,请在网上大量查阅资料,避免事倍功半。虽然繁琐一点,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被人侵犯,请耐心。

一般仲裁庭裁决案件,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仲裁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现具体住址、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 仲裁请求:(有多项请求的,应分别列出,且请求要直观简洁,避免冗长累赘)

1、2、事实与理由:(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此致

株洲市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本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在立案时须一次性提供(全部材料为A4纸打印或复印)

1、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工商注册资料一份(市或区工商局调取;

4、与案件请求相关的主要证据材料。

(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

劳动仲裁申请书(产假工资案例)申请人:„„

被申请人:xx公司,„„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入职至产假结束期间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即?个月(此条不属于仲裁范围,但可以提出,调解一起。若是判决,可以去社保局投诉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去劳动仲裁申请补偿。)。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生育保险承担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等等;即人民币?元(以158天津贴及其他3600元计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xxxxxxxx至今单位未向本人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以及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明确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新增加的60天产假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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