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题专题培训

2024-06-30

法律专题专题培训(共9篇)

法律专题专题培训 篇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用工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结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执行工资工时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于2012年5月23日至25日举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

为期三天的培训,日期安排紧凑,课程安排较满,几乎涵盖了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保障相关工作中所遇到的情形和问题。此次培训主要围绕四个主题展开:

一、用人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2012企业用工形式,目前主要面临五个问题:

1、用工荒与就业难并存

2、高流动性突出,短工化趋势明显

目前,劳动者对薪资待遇、社会保障、个人发展等提出了多方面的诉求,但现阶段能提供的公共产品、用工环境尚难以满足这些需求,这一矛盾使得在劳动者在各城市、各企业之间的流动性明显增加。另外,新生代农民工在生活机遇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变化,使得新生代的农民工发展定位发生巨大变化。也是“短工化”的原因。

3、最低工资继续上调

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

4、人工成本提高(1)工资成为劳资博弈关键,员工的薪酬将持续增长;(2)社保范围扩大;(3)缴费基数提高;(4)食宿标准看涨

5、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

主要原因:素质提高;媒体宣传;个人需求;横向比较案例影响;员工关系

(二)市劳动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情况

从投诉内容看,涉及欠缴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超时加班、不支付福利待遇等问题位居前列,这反映出劳动者对自身核心权益的重视和维护。

劳动监察发现常见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劳动合同方面(1)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试用期满后再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工资福利方面 不按时足额支付福利待遇

(1)防暑降温费,按上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2)冬季取暖补贴,规定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在取暖期期间工作享受。

(3)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规定凡享受、未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3、社会保险方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一下的罚款。

二、工伤保险政策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变化: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取消了工伤备案制度,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新《规定》第19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金、探亲路费、房屋补贴)

2、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

三、劳动标准与工资福利

(一)带薪年休假

1、带薪年休假的享受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法律专题专题培训 篇2

各地电视台在播出专题类节目的民生话题时, 过分追求收视率与真实度, 忽略了对当事人的隐私权、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合理保护。

很多电视观众在“大饱眼福”的同时大喊“过瘾”, 同时被采访人由于受到侵权, 索性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与媒体“血战到底”。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很多年轻编导们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甚至连什么是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 (以下简称三种权力) 都不是很了解。那么究竟这三种权力在法律层面上是如何定义的, 它与电视媒体之间又存在着哪些必要的联系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期情感专题类节目, 它涉及的侵权行为很典型:一位男士与自己的妻子深陷情感危机, 想通过记者来说服妻子回心转意, 记者在没有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 直接带着摄像机前去妻子娘家进行采访, 面对来访的记者和摄像机, 妻子显得并不友好, 并且冲着男士, 进行枪林弹雨般的辱骂。记者试图进行调节, 但现场气氛难以控制, 男子和记者都被女士撵到门外, 记者就一遍一遍的敲门, 门口有几位围观的群众, 那位男士这时也沉不住气, 大声指责女士, 还不停地喊着妻子的名字, 结果男士和记者站了好久, 妻子也没有给开门, 本期节目被“原汁原味”的播了出去, 据说当期节目收视率大热。

敬请那期节目的编导注意了, 你已构成侵权!由于没有对女士和她的娘家进行必要的遮挡与回避, 导致女士的娘家的家庭住址和女士的隐私被无条件的暴露出去, 女士的名字也在片子中被多次喊出, 并且将女士不愿公开的个人情况公开出去。另外本片还有一个重要的情节——那就是他们年仅十岁的小女儿。小女孩面对摄像机接受采访, 由于没有进行必要的遮挡, 小女孩痛哭流涕的表情完全展现出来。以上这些事最典型的侵犯隐私权。

另外, 根据民法通则对于肖像权的定义, 在没有得到女士的同意之下将女士和孩子的图像通过电视媒体播放出去, 这也最典型的侵犯肖像权。

附近的邻居, 女孩学校的老师和同学看到节目后, 必然会议论纷纷, 直接导致女孩和母亲短时间内无法在这个环境中安静的生活下去, 母亲和孩子的名誉遭到破坏, 这就是名誉权上的侵权。当期节目播出后虽造成很大社会影响, 但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 没有将记者告上法庭, 但我们不能暗自窃喜, 要端正态度, 引以为戒。因为接下来的案子便是百姓与媒体之间对簿公堂!

2005年国内某知名电视台的栏目在制作一期有关寻根的节目时, 由于部分内容属于失实报道, 并在节目中使用了原告哥哥丈夫女儿的画面和声音, 足以使得被告确信节目中就是本人, 节目中再现寻母过程, 涉及相关人员的隐私生活, 在预告片中表现出, 爱情, 未婚先孕, 产女等内容, 未经当事人允许, 擅自公布他人隐私。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社会评价, 原告的名誉严重受损。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判决生效30日内, 该电视台在当地广播电视报上向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具体内容应经法院审核。逾期法院将在该报或同类报纸刊物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 费用由该电视台支付。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 该电视台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期节目, 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经常绑定在一起, 他们就像是连体人一样, 密不可分。你也许刚刚碰到老大的胳膊, 老二、老三马上找到你说你侵犯了他们的身体。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要从法律的角度更为专业的将制作节目中所触及到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定义做以概括说明。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 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 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 保护隐私权也就是保护人的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 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于个人领域的利益, 那么人格尊严荡然无存。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 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 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 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 恶意损毁, 沾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或者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所谓名誉权, 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 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 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 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 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无盈利目的的肖像权侵权行为, 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对以盈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 肖像权人有权要求既赔偿精神损失又赔偿物质上的损失, 也就是经济损害赔偿。

以上列举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是专题类节目里有关民生、情感类的话题中最典型、最常遇见的三种侵权行为。无论是频道总监、制片人还是一线编导, 在日常的工作学习中, 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是我们制作节目的底线。我们要努力地将节目中所能碰到的相关法律常识充分了解, 在制作节目时学会合理规避风险, 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作为媒体,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我们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平衡的原则, 在报道各类案件或者制作相关专题的同时, 主管机关没有定论之前, 应当平衡报道各方观点, 而不应自行推理得出结论, 甚至进行媒体审判。

摘要:近几年, 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百姓状告新闻媒体的案件总体上成上升的趋势, 案件主要是围绕着媒体侵权而展开, 究竟被采访人的那些权益受到侵害, 主要有以下三种:1、隐私权, 2、肖像权, 3、名誉权。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 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赔偿损失”。

法律专题专题培训 篇3

摘要:聚焦军队院校任职教育转型,强化学员在实战化训练中的思维能力,提高学员在涉法涉诉实务中的认知能力与实操能力,军校法律教学中对学员逻辑思维培养与锻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将逻辑分析能力与法务实践能力相结合无疑是提高学员综合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实际的教育功能。

关键词:逻辑思维;法律逻辑

逻辑学教育在西方高校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我国学界在70年代末 “逻辑现代化”口号的倡导下逐渐把逻辑学教育重新纳入高校课程中。在目前军队院校向任职教育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更多的关注实战化训练要求,在总结日常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教学中增加逻辑学专题有其必要性。

首先,近30年来,随着逻辑学科学术和教学实践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对逻辑学教育的认知正处于不断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但飞速膨胀的社会财富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浮躁情绪,使得身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改革的社会大众在面对诸如阶级固化、道德滑坡、贫富分化等等关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的公共争论面前,让逻辑非理性情绪的社会风气占据了思想上风。使得不讲逻辑在某些时候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而这种“集体无意识”很明显的给学员的思维方式带去了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军校没有将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纳入教学体系,这和逻辑学当前在军校教育中的学科地位有关。但把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来辅助或弥补军校专业化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不足却非常必要。因为,逻辑学的教学目标从认知转化的角度讲,是为了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多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做出思维衔接,人格健全,行为得体的人,并使之通过主动地思维训练发展自身心智,拓宽认知视野,从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思考力和判断力。

再次,就目前军校法律教学效果反馈来讲,学员在课堂案例分析、命题讨论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大部分失误和漏洞都与逻辑混乱直接相关,常常表现为:对案例的通篇感知能力差,重点信息捕捉不全,语言表达含混不清,内心法律价值体系相互矛盾,对法律现象客观事实的认知采取双重标准等等。加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词条搜索的便捷和随意获取的零散观点催生了大众的惰性,使得大众的逻辑能力普遍下降。而学员对从网络获取的信息又缺乏筛选与甄别,入学前也较少甚至尚未经过系统的思维训练,对碎片化知識与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偏弱,使得逻辑思辨能力更是直线下降,直接影响着法律教学的效果和解决涉法问题的实践能力转化。

面对军校学员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作者认为,在部分没有把逻辑学作为基础通识课的部队院校,在法律教学中安排相应的法律逻辑专题,用逻辑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学领域的问题,能够提高军校法律教学的应用价值。因为法律逻辑本身就是交叉学科,能够通过两种不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完成学科价值优化和教学的实效性。把法律逻辑学专题引入法学教育的课堂,能够让逻辑学知识成为工具与基础,法学知识作为目标与载体,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涉法问题和处理涉法事件时做到灵活自如、井然有序。

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军校教育向任职教育转型这个大背景来看,任职教育学员培训时间相对较短,比起生长干部学员四年的学习时间,为任职教育培训单独开设课时较长的逻辑学课程时间比较局促,学员短时间接受起来也比较吃力,容易导致学习热情不高,影响教学效果。在部队教育培训贴近实战化的要求下,从学员需要的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完成能力转化或者易于能力转化的知识。所以淡化学科边界,将逻辑学内容分散进其他课程,实现与其他主干课程相辅相成的手段性作用是目前比较现实的教学设计。

第二,从以往教学反馈得到的经验和学员需求的角度来看,逻辑学的内涵与外延非常广,而学员在任职教育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更多涉及到的是数理逻辑和语言逻辑,而在法律教学中需要的更多的,首先是形式逻辑对法律的描述与解释,能够帮助学员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和法律现象表征。其次是实质逻辑的辩证推理功能,能够帮助学员在发生实际涉法问题时综合分析现实状况,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选择来解决和处理核心问题,达成自身诉求,让法律彰显出真正的实用价值,从而使学员获得课本教学外能力素质的发展。

第三,从军校法律教学效用的角度来看,开设法律课程本身,就并不单纯是对学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运行规则、法律框架体系的讲解与传授,更多的是让学员具备在实战化训练和社会生活中,面对道德、法律、情理相交织的涉法涉诉问题的时候,有着更加沉着冷静的态度,更加细致缜密的思考,更加全面周到的解决途径。而法律逻辑能够在更深层次培养起学员的逻辑思辨力,使学员在与人沟通,是非判断,价值取舍的过程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毕竟,一个缺乏逻辑的人很难做出真正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把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提高学员对法律逻辑思维作用的认识与认同,承认逻辑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法律逻辑是具备实际效用的工具性思维。其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将法律逻辑融入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案件讨论等各个环节,力求让学员培养起把逻辑思辨的方法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去。第三,以锻炼学员法律思维为主旨,同时帮助学员提升表达能力,加强批判性思维,避免人云亦云。另外,利用对法律逻辑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帮助学生寻求思维的自我突破。最后,鼓励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逻辑学的相关知识,获得在其他学科学习中新的思维体验和感受。

法律与法治是由理性构筑的逻辑体系,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的意义在于培养学员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期望学员能够将法律知识和逻辑思辨力更好地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靖焕.法律逻辑与法治实现之探寻--第19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研讨会综述[J].法律方法.2012(1)

食品安全法律专题 篇4

授课地点:四楼会议室

授课人:马丽娟

授课内容: 食品安全法律专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健康的食品,食品安全对于公民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关系着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着消费的信心、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关系着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真正得到贯彻和实践。

一、《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即食品综合监督与具体监管并存,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与此相对应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检测、风险分析和检测制度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做了详细的阐述。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一)与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犯罪主要包括三大类

第一,非法经营类的犯罪行为,第二,生产经营类的犯罪行为,第三,食品安全监管类的犯罪行为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责任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3)食品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4)事故单位未依法处置、报告,食品运输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5)进出口食品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6)食品检验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专题征文法律在我身边 篇5

法律在我身边,安全伴我成长蓝色江水法律身边安全伴我成长

法律在我身边,安全伴我成长

七年一班 宋沃竺

天平是衡量权利义务的信物、法槌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法规是社会稳定的保障、法律是天下之公器。一个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他将变成什么样子,我们无法想象。要想社会和谐稳定,人们安居乐业,我们每个人必须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安全。

感受彼此平等的公平对待,目睹每个公正无私的评判,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我们无时无刻不感受着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受它约束同时更受它的保护。法律就像一个鱼缸,而我们就好似鱼缸中的鱼,受到束缚的同时也享受着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它,我们就没有了生活的依靠和保证,我们便不能存活,因此法律是我们自由、幸福生活的前提。

我们不但要知法、守法,更要懂法、用法。生活在法治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标志着他是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更体现着他的总体素质以及品格道德的高尚。所以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也是我们精神上和理性化的更高境界。生活中有些同学偷拿别人的东西,没有足够的证据乱污蔑别人,偷看别人的日记、信件,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有的同学在黑板上画上别人的肖像,写上其名字和一些坏话,同样违反法律规定……这些现象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所以当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他人侵犯时,我们要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为了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我们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我们要想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同样也要依靠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尤其作为一个心理尚未成熟的中学生,更应该学

会利用法律作为自身的防卫武器,以正确的方向步入社会,这也是我们迈向成熟的重要一步。

而今,各种坏习惯、不良风气都席卷而来,侵蚀着我们的身心健康。对付它们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法网才能抵挡它们的进攻。我们无时无刻不受惠于法律的保护,因为有法律的保护,我们才能感到社会和谐民主。只有善于运用法律,我们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我们的自身利益,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法律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法律始终渗透在生活之中,它使人民的生活更安全,更幸福。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责任专题 篇6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对一般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这里所指的主管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目前,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负责对人才市场的监管。相应的,劳务派遣单位也有一部分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部分是由人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应由其审批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进行。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罚款作为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处罚形式。与罚款是一种财产罚不同,吊销营业执照被认为是一种资格罚。资格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能力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种。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者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密切相关。如公司法第七条规定:“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分别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因此,企业的成立不仅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还要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就不能视为合法成立,不具有作为一个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成为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罚款应由其主管部门即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实施,而吊销营业执照,则应由该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实施。因此,吊销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2001年4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根据该答复意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由原登记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因此,劳动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处以罚款。但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都不可直接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

力,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可以将该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情况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建议,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只能由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行使。

本条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了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两种处罚,但与我们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相违背。“一事不再罚”是一个法理学上的概念,也被认为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在于防止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采取相同或者相似的多次处罚,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意思,第一,一事不再罚的“一事”是指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第二,“不再罚”是指一次处罚原则上只能给予一种处罚,特别是罚款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一次。第三,作为一种例外,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其他行政主体可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再次给予性质不同,或者同一种类但一定合理限度内的处罚。因此,一事不再罚并不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行为,只能给予一种处罚,本条款中,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不相违背。

劳务派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不再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并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该企业法人并没有立即消灭,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吊销执照将直接导致企业终止,但仅是导致企业终止的原因,其本身并非企业终止的时间标志,只有等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归于消灭。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后,劳务派遣单位应进入清算阶段。在清算阶段,劳务派遣单位并未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其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民事主体的性质由经营法人转变为清算法人,民事活动的目的由盈利转变为清算,并且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应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

二、民事责任

“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具有高灵活、低成本以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现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形式相分离,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由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割裂为两个残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系。因此,劳务派遣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等。因此,为防止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

事人明示约定时方可认定成立,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确保及满足。连带责任通过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除一个或几个责任人或全体责任人就责任范围承担全部责任的对外效力外,连带责任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诉讼效力和对内效力上。诉讼效力是指,根据连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一个、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同时或先后为一部或全部之请求,与之相适应,在诉讼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某一债务人,也可将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且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时,所有连带责任人具有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身份,不得将其中部分人列为第三人。内部效力,表现为对外的给付责任由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几人完成后,这些人成为内部的新债权人,其余责任人成为新债务人。外部原债权方若为连带的债权方,转给内部债权方后,内部债权方是二人以上时,也不成立连带债权,只成为按份的债权;债务方是二人以上的,也不再成立连带债务,只成为按份的债务。即使无法确定各自的份额,也要原则上推定份额均等。不过,如果对外给付责任是由连带责任人中某一人或某几人过错造成的时,只由过错人成为新债务人。

中小学青年教师专题培训策略试探 篇7

近年来, 每年都会有一批新入职的青年教师, 作为新鲜血液充实到教师队伍中。青年教师是教师队伍的新生力量, 也是区域教育发展激动人心的未来。为帮助青年教师们尽快成长, 走好入职第一步, 逐步实现“一年起好步, 二年立住足, 三年能胜任”的发展目标, 自2013年始, 我区从区级层面搭建成长平台, 设计并启动了“青年教师培训”———为期三年的系统培训与培养项目, 由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实施, 并逐年滚动。我区青年教师培训与培养的途径主要是两大类:通识培训和实践培养 (在岗研修) 。其中通识培训内容以专题形式呈现, 其方式多样。专题培训是在培训主题之下, 对学员就某个专项课题进行的培训, 以扩充学员的专业知识、提高学员的专业技能, 提升学员的专业素养, 促进学员专业发展。

一、遵循规律, 基于需求, 设置针对性专题

(一) 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

从一个新教师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教师乃至知名的教育家, 不是一蹴而就的。教师的成长呈现出阶段性的规律, 要经历新手、胜任、熟练、专家几个阶段。对新入职教师而言, 在从教的最初阶段, 其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不断从新手成长为能够胜任工作的合格教师, 在理念、品性、知识、能力、行为等各方面, 都需要相应的提升。在理念上, 要具备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和职业价值感, 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在品性上, 要具备高度的教育责任感, 高尚的职业道德;在知识上, 掌握教学常规和教学策略知识, 以及班级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基本知识等;在能力上, 形成处理重点、难点等课堂教学基本功以及备课、上课、批改、辅导、测验等常规基本功, 具备初步教育科研能力;行为上, 向教师角色转变, 在课堂教学中, 将教学知识转变为教学能力。据此, 在对新入职青年教师的培训中, 我们在相应的模块之下, 设置了专题:如《教师生活中的师德问题与现象》、《缩短适应期, 做一个好老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学科教师》、《怎样把握和处理教材内容》、《班主任工作基本技能与班级建设》、《教育课题研究的程序和方法》等。

(二) 教师专业标准等政策性文件对中小学教师的要求

教育部制定, 并颁布《中学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标准”在“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的基本理念指导下, 从“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个维度, 涉及“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知识”、“教育教学设计”、“组织与实施”, “反思与发展”等十三个领域对中小学教师提出基本要求。我们根据教师专业标准“基本内容”中这三个维度、十三个领域, 设定中小学青年教师通识培训的专题。

(三) 区内中小学青年教师的实际需求

在青年教师培训启动前的预备期, 我们利用发放问卷的方式对青年教师进行了需求调研, 以2015年新进的中小学青年教师 (76人) 为例, 调研结果显示:在发展目标方面, 他们希望通过培训、培养促进教学实践改善的占30%, 希望提高教研能力的占27%, 希望达到促进自我反思的占22%, 希望能够开拓视野的占21%, 差异并不显著, 可以看出青年教师们希望通过培训获得全面发展;在培训内容方面, 56%的青年教师注重课堂教学技能, 24%的青年教师注重教学研究技能, 15%的青年教师注重组织学科课外活动的技能, 5%的青年教师注重应用教学媒体技能, 说明大部分青年教师急需提高课堂教学技能;在培训方式方面, 他们更喜欢实践性及案例式学习方式, 他们最喜欢的授课教师分别是一线骨干教师、教科研人员、教材编写者。

二、中小学青年教师专题培训实施策略

(一) 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题培训实施方案

在经过需求调研等前期准备之后, 着手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方案。一份完整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背景、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安排、培训管理等基本要素。在制定方案时, 我们注意了培训时间的安排, 不集中在连续的某几天, 而是考虑学员实际, 征求学员意见, 分阶段进行, 一次专题培训一般半天, 以缓解工学矛盾。同时, 我们注重了培训目标的设立与达成, 所设培训目标尽可能具体、可操作、可检测, 是通过专题的内容和采取的方式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当然, 在实施方案中, 最重要的还是“培训课程安排”一项。在培训课程安排表中, 我们在表头设有“模块”、“专题”、“主讲人”、“时间”、“方式”、“预期目标”六项, 专题统整在模块之下。根据预期目标, 一个模块之下设立几个专题。如在第一年的专题培训中, 模块一是“师德涵养”, 下设了两个专题:“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生活中的师德问题与现象”。

(二) 细化专题培训实施过程

1. 培训前做好与学员、授课专家的沟通

与培训班学员沟通:在进行特定专题的培训前, 我们提前告知学员, 在培训班班级群中发布通知, 要求学员安排好培训时间, 并就即将培训的专题进行准备———存在的困惑、亟待解决的问题等之类想要与授课专家进行交流的内容。培训班级可分为若干组 (按照某个标准, 如学科) , 组内学员将准备好的内容交给组长, 各组组长对学员的准备内容进行归纳、整合, 再发给班级学习委员进行汇总、清理, 以迎接授课专家的到来。这也是训前学习与思考的一个环节, 它相当于学习过程中的“预习”环节。

与授课专家沟通:根据预先制定的培训方案以及预期的达成目标, 与授课专家进行沟通。沟通的内容围绕培训班学员的基本情况, 本次专题培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培训采取的方式, 以及有限培训时间的分配等。专题培训的策划与实施者可以对特定专题培训的专家提出相关要求, 进行协商。

2. 选择“讲解+案例”式的培训方式

在专题培训中, 培训方式的恰切与否直接影响培训的效果。前期的需求调研结果显示:理论学习和专题讲座对他们吸引不大。在对中小学青年教师进行通识性内容的专题培训时, 理论学习与专题讲解都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之下, 怎样的培训方式是恰切的呢?调研显示:中小学青年教师更喜欢实践性和案例式学习方式。根据成人学习的心理特点, 他们希望能学到对自己的教育教学有明确指导意义的内容, 关注的是理论指导之下如何做的问题。就此, 我们将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以实践当中的案例贯穿专题的始终, 在案例中将理论解释透彻, 更生动、更接地气、更具转化性。当然, 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还需由授课专家来实现, 因而, 这也是培训前与授课专家进行沟通并提出要求的内容之一。

3. 注重培训中的互动交流和学员意见征询

在培训前与授课专家的沟通中, 培训时间的分配也是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求授课专家在课后预留40分钟用于交流互动, 解决课堂生成问题。前期收集的困惑与问题, 已于培训开始前交于授课专家, 大多会在培训过程中得到解决, 未得到解决的遗留问题也会在这40分钟里得到回应。同时, 在一次专题培训的间歇期或者培训结束时, 我们会征询学员对培训的意见以及希望下次培训能解决的问题, 以此作为上一专题培训的延伸或是确立下一培训专题的依据, 也称之为生成性专题。

(三) 落实培训后的实践环节

我们将通识内容的专题培训与实践培训 (在岗研修) 有机结合, 对青年教师进行培训与培养。实践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师徒结对, 贯穿在学员日常的教育教学实际当中。通过师徒观摩、上课、研讨等结对活动, 将专题培训所得转化为实践行为, 从而帮助我区新入职的中小学青年教师得到快速成长。

三、中小学青年教师专题培训的探索与反思

(一) 注重专家的甄选与沟通, 避免培训内容过于理论化

不论是培训前的问卷调研, 还是培训后的跟踪访谈, 我们得出的结论都是:培训内容切不可过于理论化。即便是通识理论知识的培训, 我们也力求“以例释理”, 而非“以理释例”, 因为学员渴求的是能够改善自己实践行为的知识与技能。这就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培训专家的甄选;二是对培训专家的要求。在对培训专家的选择上, 我们的标准是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并有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 特级教师桂贤娣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在确定了授课专家之后, 接下来是就培训的方式等与之进行沟通, 提出要求。

(二) 考虑成人学习特点, 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

培训的对象是中小学青年教师, 他们的学习具有成人学习的特点:一是重“实践逻辑”, 而非“学术逻辑”;二是重“问题解决”, 而非“知识习得”;三是重“任务驱动”, 而非“求知驱动”;四是重“以例释理”, 而非“以理释例”。综合考虑成人学习的特点, 灵活培训方式, 注意培训细节, 才能提升培训的有效性。

(三) 关注后续实践环节

昆明市幼儿园的专题培训研究 篇8

关键词:昆明市幼儿园专题培训

专题培训是以专题的形式开展的培训活动,围绕某个主题,以理论学习为主,请专家或发挥园内教师的作用对教师进行的专题讲座以及教师外出进行的专项培训学习,以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1]。昆明市幼儿园为了提升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普遍开展了专题培训。

一、专题培训的内容

笔者所调查的昆明市幼儿园专题培训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关于师德师风教育的专题培训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①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学习内容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发展观、《公民道德建设基本实施纲要》、《昆明市五华区教育综合改革文件汇编》等;②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内容有《教育法》、《劳动法》、《教师法》、《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学习内容有《昆明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行为八禁》、《语言八忌》、《教师礼仪》等职业道德相关培训。

(二)现代教育理论的培训

主要是加强基础理论(如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现代教育理论(如多元智能、建构理论、方案教学理念、主体性教育、赏识教育)以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含学科教材教法研讨活动)的理论学习。

(三)教育教学能力培训

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内容:①教学基本功。如舞蹈、简笔画、钢琴、唱歌、讲故事、撰写教学案例、编写教学活动设计、组织教学、教师说活动、课后反思等;昆明市还加强了“三生”和“三普”教育活动的教师基本功的培训;②各领域、各学科相关教学能力。如《幼儿园美工技能》《幼儿音乐欣赏》、《幼儿舞蹈动作创编》、《分享阅读》、《幼儿园数学教育活动的设计》、《双语英语》等;③教学法。如奥尔夫音乐教学法、李忠枕教学法、主题教学法等;④现代信息技术。如《多媒体在幼儿园教育教学中的运用》、《多媒体CAI设计与制作》等。

(四)教师自我需要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培训

昆明市幼儿园领导在制定专题培训计划前,对教师的实际需求进行书面或口头的调查。从教师的需要、意见和反馈中,结合园本实际调整专题培训的目标和内容。如昆明市第二十幼儿园对教师的心理健康进行了相关的专题培训,如《女职工心理健康》、《关心教师应从减压开始》、《昆明教师带着心病上课》、《教师职业心理与特点》、《教师职业心理管理》等。云师大附属幼儿园开展了《茶艺》培训以及加强团队精神《勇往直前,永担责任》的专题培训。

(五)教育科研能力培训

为指导教师顺利开展课题研究,昆明市部分幼儿园对教师的科研能力进行了相关培训。如东华幼儿园邀请北京“相似性原理在幼儿潜能开发中的运用”课题组组长王宏兵、杨瑛来昆讲学,邀请云师大傅淳教授、喻云涛教授及深圳马荣教育机构的马荣校长、卢校长来园进行科研工作的理论及实践的指导。东华幼儿园部分教师于2012年6月参加“2012年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培训会;云师大附属幼儿园部分教师于2012年3月25日——26日参加了昆明市教研室组织的《撰写教育科结题报告的基本要求》的专题培训。

二、专题培训的组织形式

(一)请专家来园进行专题讲座

园本教研是围绕“本园”的事实和问题进行的,但它还需要园外专业人员的引领。主要包括省内外、市、区教科院、教研室的教研员、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许多幼儿园都积极主动地为教师争取专家们的支持和指导。如东华幼儿园邀请了云师大教管学院孔垂斌副教授、昆明学院学前教育系王一鸣老师、昆明学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李长坤副教授、市教科院的教师、盘龙区进修学校教师吴丽云、市歌舞剧院儿童剧团导演赵玲芸、社会安全火灾防治技术中心李向容讲师等来幼儿园进行专题讲座。云师大附属幼儿园聘请了云师大计科系专家吴慧老师系统的进行了《多媒体CAI设计与制作》、《多媒体在幼儿园教育教学中的运用》,云师大教管学院杨斌老师进行了《教育哲学》,云师大心理学系周宁教授进行了《女职工心理健康》,舞蹈专家金燕进行了《幼儿舞蹈动作创编》等方面的专题讲座。

(二)外出专题培训学习

为了找出自己与别人的不同,思考自己如何借鉴其优质的信息为我所用,昆明市幼儿园还积极创造机会将教师“送出去”学习。

1.省内专题培训学习。昆明市大部分幼儿园在省内的专题培训学习首先是参加市、区教科院和教研室的关于“三生”、“三普”教育活动的专题培训学习,有市教科院组织的《幼儿园三生教育知识讲座》、《云南省幼儿园“三生教育”研讨会》和市、区学科语言、科学、计算机骨干班培训,市一级一类幼儿园组织的“三生教育”教学活动展示等。通过学习,使幼儿园及时了解了市区教研中心最新的研究动态,并积极配合教研中心做好相关教研工作。

其次是参加多所幼儿园联合邀请专家来昆明进行的专题讲座。如东华幼儿园建立了园长培训片组机构,以联合周边幼儿园为主,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和交流办学经验,联合使用培训资金聘请知名学者、专家、骨干教师到昆明进行专题培训,联合召开现场会以及请知名园长到场指导等。

2.省外培训或考察学习。昆明市大部分幼儿园园长都支持送教师到省外学习借鉴他园先进的教育理念与教学经验,但由于条件所限,需根据幼儿园情况分期、分批送教师到省外参加培训,有的幼儿园则很少送教师到省外培训学习。东华幼儿园组织了部分教师赴上海参加《幼儿园教学活动设计与实施》的培训;组织了部分教师赴成都参加了“全国幼儿早期阅读教学交流展示”活动。云师大附属幼儿园派出伙国莹和沈丽红两位老师去上海参加复旦大学起步中心组织的“上海0——3岁早教指导员岗位培训”;云师大附属幼儿园派出孔云红和毕云艳两位参加了深圳举办的“第22届中国园长发展论坛”;江滨幼儿园的全园教师分别到上海、深圳、广州、广西、北京等先进地区学习考察。通过省外培训或考察学习,教师回园后与全园教师交流和组织示范活动,开阔了教师的视野,促进了教师专业成长。

(三)园内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引领的专题培训

为挖掘园内教师优势资源的作用,昆明市幼儿园充分发挥了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除承担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外,还要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每学期组织至少一次专题培训,要把培训题目、时间、参加人、专题培训内容等提前一周交到教研组,以便幼儿园领导安排培训时间。

参考文献:

法律专题专题培训 篇9

1.法与法律完全相同。()

选择一项: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选择一项:

3.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在宪法统帅下形成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选择一项:

4.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选择一项: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虽然未能遵循法治普遍规律,却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

选择一项:

6.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选择一项:

7.程序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与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选择一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刑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刑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选择一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选择一项:

10.法治思维要求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

选择一项:

1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选择一项:

12.全体社会成员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不仅是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也是保障个人平安幸福的底线和红线。()

选择一项:

13.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选择一项:

14.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选择一项:

15.社会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选择一项:

二、单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下列关于法的基本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C.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D.法是由社会舆论的力量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确定了()。

选择一项:

A.国家的基本原则、国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

B.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D.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选择一项:

A.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C.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D.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是()。

选择一项:

A.有没有法律

B.法律的多寡

C.法律的好坏

D.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5.下列不属于程序法范畴的是()。

选择一项:

A.民事程序法

B.刑事程序法

C.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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