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办案指引

2024-07-19

交通事故办案指引(共4篇)

交通事故办案指引 篇1

引言

“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本指引仅仅将我们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进行归纳总结,供各位参考,目的是希望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本所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典案件。

三分指引,七分责任。实现上述目标,关键在于我们的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唯有抱着对委托人负责任的心态,把委托人的事情当自己的事情来办,才有可能办好每个案件,为委托人争取迟来的正义,对得起委托人对我们的信任与期盼!

一、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比例举证

1,必须提交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如果原件丢失,安排去交警队调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对责任不服的,提交复核申请书/复核决定书; 3,对责任不服的,但未提交过复核申请书的,补充制作“复核申请书”,重点阐明理由及法律依据,起诉同时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见格式)”;

4,对责任不服的,提示当事人有无其他证据:比如对方司机的“书面说明”、新闻报道,证人证言(注意在开庭前15日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见格式)”);

5,注意研究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本身认定的事

去交警队调取“三证一单”;

(1)确认司机与车主的关系:是否职位行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买卖关系?借用关系?挂靠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通过询问伤者或者司机或者交警了解,必要时候可以申请调取交警的“询问笔录”;

无论司机与实际车主、名义车主是何种关系,把他们都列为被告,由他们来举证自己无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特别注意:需要追加名义车主、卖主、出借人等责任的,需要举证他们存在过错,比如他们的车辆检测存在不合格情形,无保险,未年检,知道驾驶人无证、喝酒等。

(2)保险公司的确定:必须通过保险单或者交警队的保险信息确认并且通过相对应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最终核实;如果是外地保险公司,可要求委托人提供对方车辆保险单或者保险信息,并通过相对应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最终核实,必须在查证保险信息后才安排后面的工作;

(3)企业单位基本信息的查证:通过工商局网站或者本所购买的会员网站查询,或者委托当地律师同行查询;年检信息及档案信息需要去工商局窗口查询;

个体工商户信息的查询,通过工商局网站或者去县级工商部门或者下属的工商所查询;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的查询,上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或者去技术监督局查询;(中央机关

(一)医疗费举证

1,必须提交的证据:住院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每月/半月一次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

门诊医疗费必须附上处方。

2,医疗费发票:只提交原告自己缴纳费用的发票、收据,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黏贴;

3,注意弄清楚原告的发票是否包含被告车主/司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在内?如果包含,建议原告直接减除该数字(必须由原告书面确认该数字);

4,如果发票都在被告车主/司机手里,由原告书面声明自己缴纳的金额,并提供“缴费押金收据”或者收条作为佐证;

5,医疗费发票必须是二级以上的医院开具;如果是社区医院的发票,必须提供“处方单”,否则可能不会被支持;

6,医疗费发票必须与费用清单同时提交,“用药清单”不必提交;

7,医疗费发票涉及多个医院的,必须问清楚原因、经过;如果是涉及转院治疗的,第一家医院的“出院记录”或者“诊断证明”上一定要有“继续治疗”或者“建议转院治疗”字样(即所谓的“转院证明”);

8,医疗费涉及伤者自身疾病的,仍然一起主张,多数法官不会剔除相应数字的,并且,剔除数字的举证责任在于

(四)、营养费举证

1,提示当事人争取医生在诊断证明或者出院记录(“医嘱”)上面写明“加强营养”字样;

2,提供购买营养品的发票,必须是正规商店的发票,发票内容为“营养品或者食品”;

3,查看手术记录是否有“出血、输血”等记录; 4,本项目属于法官自由裁量,一般在3000元以内,有合理说明,都会支持。

(五)、护理费举证(区分住院期间、出院以后以及长期护理)

1,雇佣护工,需要提供护理合同、护工身份证、护理费收据或者发票;

2,家人护理,可以按照工资较高者计算,提供家人身份证、“家人护理证明(见格式)”、家人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单位工商信息查询资料)、工资表(盖财务章);

3,护理人数、出院后的护理,提示当事人争取医生在“医嘱”上面写明;

4,伤情较轻的,即使没有医嘱,出院后1-2个月的护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一般在80元/天以内,有合理说明,都会得到支持;

“三期”

如果是直系亲属在京有购房,除上述证据外,需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见格式)或者户口本;

如果是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身份证、房产证明、租金收据;

如果居住的地方是农村,确认是否规划为城镇?如果已经规划,或者进行拆迁,提供规划公告(在政府网站查找)或者拆迁协议/拆迁公告;

(2)投资:如果有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土地、贷款等行为,提供相关合同、汇款凭证;

如果自己开办公司或者参与办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股东证明或者公司章程;

如果自己拥有车辆,提供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发票;(3)商业活动:如果租赁、承包柜台、店铺、车辆、车间、厂房,提供承包合同、发包方身份证明、缴纳租金/承包费的收据/发票,纳税凭证;

(4)务工:提供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社保卡或者社保清单、工资卡或者工资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暂住证:2张以上的暂住证,或者补办的暂住证记录的时间为一年以上(提示当事人补办暂住证时,来京时间可以自己声明);

(6)居住满一年证明(格式):由北京的任何一家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出具。

起诉;

(3)符合出院条件,但是希望继续做康复治疗的,建议当事人先办理出院手续,做完伤残鉴定后,再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在开庭前提供康复费用发票;

(4)以前受过伤或者有过伤残结论的,不影响本次事故的伤残鉴定。

6,死亡案件

(1)当场死亡或者住院期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结论)、火化证明;

(2)出院后死亡的,或者做完伤残鉴定后死亡,或者起诉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结论)、火化证明,按照死亡案件主张赔偿标准;

(3)诉讼过程中死亡的,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原告主体;或者按照法官的要求,先撤诉,再重新起诉。

(七)鉴定费举证 提供发票即可

(八)残疾器具费举证

1,伤情较轻的,建议伤者购买轮椅、拐杖、护具,提供发票即可;

2,需要安装假肢、臵换骨头的,必须选择符合资质的厂家(社保局网站有公布),要求该厂家提供资质证明,出

举证声明”或者制作谈话笔录;

①父母亲最好是男满60岁,女满55岁;如果没有达到上述年龄,最好提供下岗证、失业证、五保户证明、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

②父母包括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在内;如果主张岳父母或者公公、婆婆的抚养费,获得支持的概率很小;

③如果父母户籍所在地为贫困地区,提供当地县政府或者县民政部门的证明;

3,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需要提供子女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子女人数证明(见格式)”或者独生子女证,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有缺少,必须让当事人签“放弃举证声明”或者制作谈话笔录;

4,被抚养人为成年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必须提供“兄弟姐妹须抚养证明(见格式)”以及下岗证、失业证、五保户证明、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

(十一)误工费举证(区分有、无固定收入情况,注意伤者年龄)

1,有固定收入者,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单位工商信息查询资料)、工资表(盖财务章)、“伤者误工证明(见格式)”、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纳税凭证;或者工资卡的银行记录(3个月以上)、社保卡记录(一年以上);

审查“伤者误工证明(见格式)”的时候,注意误工时

2,加油票一般不适合举证;

3,即使当事人无法举证,或者确实丢失,了解从医院至当事人住所,做出租车的价格,按照合理的次数帮助当事人主张;

4,本项目属于法官自由裁量,一般在2000元以内,有合理说明,都会支持。

(十三)住宿费举证

1,住宿者与伤者必须为直系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派出所证明、村委会证明)、亲属身份证、住宿发票;

2,如果伤者出院以后有无处可住的情形,提示伤者千万不要提出租房损失赔偿,因为与“农转非”的主张相矛盾;

(十四)整容费举证

提供发票,注意与医疗费区分开来,注意必须有医嘱

(十五)财产损失

1,包括当事人的衣服破损,随身手机、手表、首饰、贵重物品、自行车、摩托车等工具损失,提供相应的购买票据或者维修票据;

2,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要求当事人签写“财

交通事故办案指引 篇2

夯实基础 完善制度

事故处理工作初到大队, 正值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基”工程建设活动, 大队领导班子紧紧抓住这个大好时机, 从建立健全大队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入手, 进一步规范了110接处警、事故民警交接班、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案件台账登记、事故民警每天例会、疑难案件责任分析会、事故案卷审核、责任信访和错案追究、重大事故现场全体事故民警和大队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共赴现场处置等工作制度。同时, 把各项规章制度细化到主管领导和每一名民警身上, 做到工作到人头, 责任到人头, 考核到人头, 将工作压力向全体事故民警传递, 从而增强从干部到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严格执法 秉公办案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 摆在民警面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做到严格执法, 秉公办案。其实, 这句话说起来容易, 做起来却有相当的难度。严格执法, 秉公办案, 首先要求办案民警要有高度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要有对公安事业的忠诚、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其次是要熟练的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法》以及与交通事故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后是办案民警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具体执法工作中, 万新村大队事故组的朱景刚警长带头和大家一起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大队法制员认真探讨分析典型案例, 从个案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以此丰富民警的业务知识, 提高民警的办案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如:在河东区泰昌路万和里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 一辆切诺基小客在和一位迎面驶来的三轮车错车时, 左后门突然打开, 拍打在骑三轮车大娘的左手上, 造成大娘左手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 机动车驾驶人用事故车辆拉着大娘到医院就医, 未保护事故现场。双方在武警医院报警后, 事故民警张健立即赶赴医院, 依法处置。但在当时, 肇事的切诺基小客车已经被驾驶人单位同事开走了, 张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肇事驾驶人进行了询问, 并滞留了驾驶证, 责令驾驶人立即联系单位,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肇事车辆送到交警大队。同时, 张健向医护人员询问了伤者的伤情, 掌握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当张健回到队里, 已经有人为肇事驾驶人说情了。不要扣留事故车辆, 并承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绝不给民警找麻烦。面对自己的同事, 张健可以顺水推舟送个人情, 然而伤者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张健为难了, 但想起伤者痛苦的表情和祈求公允的眼神, 他的心平静了许多, 并耐心地给说情人解释不能放走肇事车辆的理由。这时候, 伤者的家属和肇事车辆驾驶人正好从门外走进来, 听到了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 伤者的家属什么也没有说, 只是向民警投来了感激的目光。张健在处理这起事故当中, 从案件调查、提取证据、询问笔录、责任认定到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再到经济赔偿, 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 秉公办案, 恰到好处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事后, 双方当事人对张健公正执法的态度表示感谢。

热情服务 文明办案

交通肇事案件之办案小结 篇3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我方人员的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我们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风险的提示

既然进行诉讼,就势必存在着法律风险。在与客户第一次见面的时候,我就将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了客户,如起诉后如果败诉诉讼费用由自己承担、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也可能遇到执行终止,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方面的风险提示。客户表示认可。

三、客户诉求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客户的诉求有很多,但未必都能得到实现。所以我就将客户可能实现的诉求向其讲明。本案属于人身赔偿案件,可以得到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精神抚慰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等人身损失的赔偿。对于客户的诉求我分别根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使客户知道自己的哪些诉求有法律依据,哪些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四、办理流程

向客户讲明,案件的办理流程。收集本案有关的材料后制作诉状和证据目录,并按照有关份数进行复印,准备好立案的有关手续。去法院立案,法院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有30天的举证期限,然后开庭。庭审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程序。然后等待法院通知,领取判决书,得知自己是否胜诉。

五、案件涉及诉讼程序的说明

建设工程工伤事故处理指引 篇4

肖松柏

律师

事务所的将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作为事务所的核心产品,根据事务所的统计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法律服务收入占事务所总收入的80%左右。而且现在事务所就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数量也不断的增加。

鉴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重心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而建设工程项目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具有投资额巨大、时间跨度长、参与项目建设人员、机具众多、工作繁琐、风险较高等特点。因此,施工现场人员发生工伤等安全事故就在所难免。而对于较小的工伤等安全事故,现在管理人员已经屡见不鲜,也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经验,基本可以妥善解决。而今天我们在此仅仅讨论重大工伤、工亡事故的处理方案。我在执业过程中处理了部分重大工伤、工亡事故。以下是本人在处理工伤事故中总结出来的部分处理方案,方案并不完善,需要再今天的探讨中得到各位的指证,并逐步完善。

一、认定工伤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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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不属于工伤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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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

1、双方自行协商

2、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调解

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4、劳动争议仲裁

5、一审诉讼程序

6、二审诉讼程序

7、强制执行程序

而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还可能涉及需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对于上述程序中3-7项通常称为司法程序,也是我们经常从事的诉讼业务的来源之一,而今天我们需要探讨的主要是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认定之前的工伤事故处理方案。

三、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处理方案 第一、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告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劳务班组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的实施救援工作。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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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出现场实施救治。若事故发生地距离就近的医疗机构较远,则可以安排车辆将伤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未经医疗专业人员确认,不得放弃抢救或将伤者遗留在事故现场。若经医疗专业人员确认伤者已经死亡,则应当及时送往距离事故发生地较远的殡仪馆停放。

2、为了事故的调查分析需要,现场施工人员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为以后的取证提供条件。

3、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情况、抢救过程进行摄像。同时,若抢救中发现伤者饮酒、吸毒等可能,应当要求医疗机构采集伤者的血液样本,以便于在之后的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及时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劳务班组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并及时向通告安全生产部、行政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

第三、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事故发生后,建议由分管副总牵头,项目部、安全生产部、行政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组成善后处理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人员的具体分工建议如下:

1、分管副总负责指挥、协调善后处理小组整体工作,必要时负责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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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负责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向当地安监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汇报、协调处理相关善后工作。负责与伤者(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安全生产部的相关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处理相关事宜。

3、项目部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排查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同时对施工现场进行警戒,防止受害者家属及其他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破环施工现场的正常生产秩序。

4、项目部内勤人员及行政部应当负责伤者的救治(或死者遗体的安放),伤者或死者家属的安顿工作。特别需要安排3至5名女职工负责安抚伤者家属。

5、律师负责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项目负责人参与事故协商、调解,根据授权启动司法程序。

第四、伤者家属的安顿

1、地点的选择。建议选择距离事故发生地较远的地点安顿家属,可以选择事故发生地附近条件较好的农家乐。切忌将家属安排在距离施工现场附近,或距离政府机关、交通要道、车站、码头等地方。

2、住宿条件的选择。若能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农家乐最好,否则建议安排在条件较好、地理位置稍偏僻点的招待所或宾馆。房间标准建议价格不超过200元/间的选择标间为宜。在确定房间后,需明确要求服务人员将房间内收费商品撤出,同时告知服务人员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向伤者家属另开房间,家属另行付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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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伙食标准的选择。对于家属的伙食建议按照300元/10人/桌标准配置,同时建议菜品以家常菜配置。特别需告知餐馆服务人员不得向伤者家属提供啤酒、白酒等酒水。

4、家属人数的控制。对于事故发生后的前3天,需要了解前往吊唁人员的身份关系。事故发生3天之后对于非伤者直系亲属或伤者家属委托的协商代表以外人员的吃、住、行产生的费用建议酌情减少或不予继续支付。

5、家属意见的处理。对于家属就吃、住、行及伤者治疗(死者遗体处理)等相关问题提出的合理要求,可以酌情考虑满足。对于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不需进行回应,但切忌发生肢体冲突。

6、家属极端行为的处理。在事故发生后或单位与家属协商过程中,家属可能采取一些极端行为。如冲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的施工秩序;爬上施工塔吊;阻塞市政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冲击政府机关;聚众上访等极端行为。对于遇到类似极端行为,首先要求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安保人员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时刻注意维护施工危险区域、机具的正常作业秩序。及时将家属的极端行为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积极配合政府对家属极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发生,善后处理小组应当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明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商讨初步的处理方案,确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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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家属协商赔偿(或补偿)事宜的协商代表。

四、双方自行协商方案

1、协商的时间。对于受伤的建议在医疗终结后实施。对于死亡的建议在事故发生后3天左右正式开始协商。对于事故发生后家属要求立即协商赔偿事宜的,可以安排人员与之接洽,初步了解家属的相关赔偿要求。但对于家属提出的任何赔偿条件尽量不作出正面回复。

2、协商地点。建议选择远离施工现场及家属居住地、暂住地、单位为其提供住宿地。建议选择事故发生地城区外的农家乐为佳。切忌选择施工现场或单位住所地附近,或距离政府机关、交通要道、车站、码头附近的茶楼、酒店等地方。

3、协商代表。要求家属指派协商代表参与协商,协商代表能够充分代表家属的意思。建议双方参与协商的代表人数原则上为2至4人,若家属方参与协商的代表超过4人,则要求其指派4人代表参与。对于情绪激动的家属,可以要求其不作为协商代表,若为直系亲属的,则建议其委托其他协商代表参与协商。

4、赔偿(补偿)要求。对于家属提出的赔偿(补偿)金额合理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对于家属提出的赔偿(补偿)金额超高的,则建议家属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或委托律师参与协商。

5、施工方协商代表的人身安全问题。在协商过程中,施工方代表应当注意表达方式,适当控制过激言语。对于家属及委托的协商代表的过激言语保持适当的克制。对于在协商过程中,家属限制协商代表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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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同时,建议终止协商程序,请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解。

五、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处理方案

在家属采取极端行为或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解。参与协商的施工方代表需积极主动的将双方协商情况,及家属的不合理要求向组织调解的政府相关部门汇报。请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赔偿(补偿)的相关问题,向家属进行解释、劝导。

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解时,原则上建议邀请律师参与,以便于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于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点、参与调解的代表及调解代表的人身安全问题同双方自行协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致。在此不再赘述,但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参与调解的主体。对于存在合法劳务分包关系,建议以劳务公司的名义参与调解,以降低家属对赔偿金额期望值,同时避免调解组织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调解工作。

2、赔偿(补偿)金额的上限。在相关部门组织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将分别了解施工单位和家属对事故赔偿(补偿)金额的底线,因此不易轻易将单位的最高上限告知调解组织。

3、对于调解组织的配合。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表明配合调解组织解决事故的意愿,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配合的态度。对于调解组织提出对家属不利的调解意见要表示拥护与支持,对于调解组织提出对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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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利的调解意见要委婉的表示反对。

4、对于调解组织不当的调解手段的处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为能实现调解结案,可能威胁施工单位将对其采取一些非正常的行政手段。此时切忌与调解组织发生正面的冲突,以避免调解组织中立地位发生变化,采取非正常的行政手段。同时,建议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建议以合理的方式向调解组织要求终止调解程序,做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事故的相关准备。

六、司法程序

法律顾问将根据公司的授权,及协商、调解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建议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若为伤残则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以实现定分止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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