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4-08-05

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精选12篇)

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

服务。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七条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八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

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三)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四)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积极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

(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在榕省直机关到福州市城区活动均属同城。各设区市应当对本市同城的界定进行研究确认,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需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六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

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

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邀请外宾来闽参加经贸、文体、科教等国际性活动应当加强邀请的针对性、时效性,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省外事、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禁止重复性考察, 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 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 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不得跨地区迎送, 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 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 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 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 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 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 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 合理使用车型,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 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 合理安排警力, 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 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 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 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企业化管理, 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 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 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 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 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 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 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 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 明确标准, 控制经费总额, 注重实际效益, 加强审批管理, 强化审计监督, 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3

一、公务接待应遵循既热情又俭朴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及对象:

(一)、属于院统筹经费开支接待范围:(1)上级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2)兄弟省、市、县法院领导及随行人员;但上述来人未直接通知本院领导或者直接到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的,其接待费用由接待部门从其包干经费中列支或者自负。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的工作人员;(3)来院参加会议、业务培训、集体活动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4)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二)、属于包干经费开支接待范围:(1)上级法院业务对口部门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2)兄弟省、市、县业务对口部门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3)来部门衔接工作的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和参与部门工作的人民陪审员;(4)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三、接待标准及审批程序:接待一般仅限于工作餐招待。需要招待的事项以及接待工作所需的各种接待用品由接待员填写审批单,经院长或者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装备室统一落实。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审批的可先口头请示同意后执行。并与接待任务完成后的五天之内补办好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其接待开支自负。

1、安排住宿: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确需要安排住宿的,本着安全、方便、就近、节俭的原则,按职级安排住宿。厅局级以上领导1人住1套间,处级领导干部1人住1单人间,其他人员2人住1间标

准间。根据本院实际,,在接待上级领导或县外来人原则上选择接待

定点宾馆接待。

2、安排就餐:外单位人员来我院联系工作确需安排就餐的,各

应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由主管院长签字,报司法装备技术室执

行。

3、公务接待外单位人员一般安排在食堂就餐,特殊情况由主管

院长安排装备室负责接待。

4、省高院审判人员以上领导、中院及兄弟法院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就餐地点和标准视情而定。

5、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一般由相关部门人员

1-2人对口安排,不超过3人,需要增加陪餐人员的由院长临时调整。

6、接待用品。接待用的烟酒、茶叶、饮料、糖果、礼品等均由

接待员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按照审批单单集中采购,需要保管的并交装

备室登记保管,以便下次使用使用。

7、审批程序:公务接待费用,由司法装备技术室逐笔审核后,凭经审批的《公务接待申请单》、发票和菜单,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

报销手续,统一转账处理。未经事先审批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篇4

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委省政府、集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接待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接待主要是指确因工作需要履行公关职能、加强沟通协调、提升企业形象、扩大业务合作、组织召开会议等发生业务联系、出席会议、来宾来访、迎接上级领导检查指导的接待活动。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全面加强接待费用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公司纪委核定的及月份控制指标,不得超支;实行标准控制,根据不同情况界定不同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实行结算控制,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消费情况后,东山宾馆凭审批单及发票到公司财务部核销。大型接待活动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三条 凡属公司接待范围的领导(客人)一律在东山宾馆安排。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机关部室需要业务接待时,要提前填写《接待任务审批单》,说明接待事由、接待对象人数、单位及级别、标准(金额)、活动天数等事 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务接待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接待工作计划的制定,接待活动的组织安排、联系协调,招待费的审核结算,并协调指导全公司的接待工作。各业务对口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提报准确信息,并按公司综合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接待就餐标准。就餐分为A、B、C、D、E、F类六个档次。

A类:一般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

B类:一般接待厅局级领导和龙煤集团领导; C类:一般接待县处级及龙煤集团部门领导; D类:一般接待上级或平级普通工作人员; E类:早餐(桌餐);

F类:自助餐(早餐,午、晚餐)。

各类标准价格可根据物价情况、季节变化适当调整。第六条 日常公务接待中一律不允许饮酒,特殊情况需饮酒的要请示公司总经理同意,按标准提供省内地产酒,绝不允许提供高档酒。

第七条 早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如需桌餐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午餐、晚餐原则上22人(不含22人)以上安排自助餐,22人及以下安排桌餐。

第八条 合理控制接待规格和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并在《接待任务审批单》上注明来宾人数、陪餐人数、就餐人总数,不得超标准陪餐。

第九条 接待住宿标准。由公司结算的住宿费用,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公司主要领导酌情确定;由来宾单位(个人)自行结算的住宿费用,按照本人规定的标准安排客房;大型接待活动住宿标准按照上级或公司领导要求确定。

第十条 接待工作程序:

1.拟定标准。接待对口部门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接待室及时反馈信息,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规定拟定接待标准,并将接待标准在《接待任务审批单》上标注清楚。

2.审核把关。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对拟定的接待标准审核签字。超标准接待,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协调落实。向东山宾馆反馈接待信息,接待对口部门与公司综合办公室协调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4.费用结算。接待对口部门与公司综合办公室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对后,东山宾馆凭审批单和票据到公司财务部核销。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接待业务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公司不予核销。坚决杜绝以对外接待名义安排系统内部聚餐或变相接待等现象,严格审 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全]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接待工作,实现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明确接待工作的任务、程序、标准,提高接待服务质量,结合县局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办公室接待,对口部门陪同;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接待热情,服务周到;严格标准,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文明礼貌、规范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工作分为政务性接待和事务性接待。政务性接待指与机关公务有关的接待活动,如领导视察、检查工作,座谈汇报,新闻采访,慰问走访,以及其他部门工作接洽事项等。事务性接待是指政务接待外的其他接待活动。

第四条 全局性政务、事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并负责实施;非全局性接待实行对口负责组织,办公室接待。涉及食宿等活动安排,统一由办公室安排。

第二章 接待工作程序

第五条 归口管理。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和机关其他股室接到接待通知后应将来客人员的情况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统一安排接送、用餐、住宿、交流学习等接待事宜。如工作需要,有关局领导、股室应参加对口接待。对于上级领导、部门检查、指导、调研及外地到我县学习、交流的属于综合性的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落实各项接待事宜。

第六条 核实登记。受理人员应将来宾人员的情况(包括来宾人数、带队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到达时间、来访天数、大致行程等)询问清楚,核实后认真填写《接待审批单》。

第七条 事前审批。接待工作一律实行事前书面审批(有特殊情况的可先实行口头报批,事后3天内应补办手续)。各股室接到来客单位通知后,应及时将填写好《接待审批单》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承办。

第三章 接待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接待来宾由对口接待部门填写《接待审批单》并按程序报批,由办公室按照来宾级别,依据接待标准具体安排。第九条 来宾为市@@系统科级以下(含科级),安排¥¥宾馆或11宾馆(以下简称接待用房)标准间住宿,在机关食堂按标准安排工作餐,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条 来宾为市@@系统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安排接待用房单人间或套间住宿,在机关食堂¥¥宾馆或11宾馆参照当地相应标准安排工作餐,由办公室主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来宾为省内外税务系统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干部,安排接待用房单人间或套间住宿,在¥¥宾馆参照当地相应标准安排工作餐,由分管领导报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就餐标准。本着热情、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办公室填写好《机关食堂用餐通知单》后,食堂要按通知单注明的饭菜标准进行准备。

第十三条 接待来宾,不在营业性娱乐场所安排活动,不安排专场舞会。

第十四条 机关各股室接待的来宾因工作需要或来宾提出要求,让本局人员陪同的,须经办公室通知本人。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五条 接待服务用车本着轻车简从的原则,一般安排集体乘坐机关公务用车,对口接待部门需提前填写《机关工作用车申请表》,按县局机关工作用车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任务规格需要或领导指示安排,提前导车。

第十七条 来宾离开县局到外地,有直达列车的且路途较远的,原则上不安排车辆送往外地

第五章 馈赠礼品、纪念品

第十八条 系统内公务活动,一般不赠送礼品、纪念品,确需馈赠礼品、纪念品的,需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系统外接待需馈赠礼品、纪念品的,需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纪念品、礼品仅限于我县特产,体现¥¥特色,且标准不宜高。馈赠所需的礼品、纪念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章 接待纪律

第二十一条 接待工作严格实行事前登记、审批制度。第二十二条 严格报账制度,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不能在县局报账。

第二十三条 在接待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结账单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本制度规定,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自作主张的肌室和个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四条 宴请使用酒水。一般选择本省产白酒和国 产葡萄酒等。若使用其他酒类或上烟,须经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第七章 及时结(对)算

第二十五条 凡在外用餐的,定点饭店1个月结(对)账1次。

第二十六条 在我局职工食堂用餐的按月对账,按月结付。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及时做好统计工作,按月统计接待情况,并与财务核对,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局领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原接待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6

初任培训作为公务员职业生涯的首次培训, 及早强化廉政教育有利于公务员在从政从业之始就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 推进预防腐败工作。

福建省初任培训廉政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等重大部署;二是历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三是党规党纪等规章制度, 如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八项规定等;四是法律法规, 如刑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等。

通知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与时俱进, 结合实际不断更新和丰富廉政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承担初任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 把廉政教育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的重要内容, 纳入本地区公务员初任培训计划, 使新录用公务员在接受理论教育、业务培训的同时, 接受较为系统的廉政教育培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及时提出廉政教育培训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公务员培训机构要着力提高办学水平, 把廉政教育培训内容、课时和考试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为增强培训效果, 避免灌输式教学, 通知要求, 公务员初任培训中的廉政教育要创新形式, 可采取专题讲座、研讨会、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 加强互动参与, 注重学员体验, 增强廉政教育培训的感染力、说服力和实效性。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 可以组织对学习效果的测评或考试。

公务接待办法 篇7

1、接待新乡河务局领导及兄弟单位检查工作时,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餐厅,就餐标准安排在每桌100元至200元之间,休息、住宿安排在机关招待室。

2、接待河南河务局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餐厅,根据不同情况,经单位一把手批准,也可以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酒店,就餐标准安排在每桌200元至400元之间,休息、住宿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酒店。

3、接待黄委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就餐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酒店,就餐标准安排在每桌200元至500元之间,休息、住宿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酒店。

4、接待大型公务活动(20人)以上的,根据上级要求或由局领导临时研究决定,制定相应的接待标准。

5、机关各部门如有客人需要接待时,向主管局领导请示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关于陪客人员原则上由主管部门领导、部门负责人陪同,局长根据当日工作情况,适时通知。

7、本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篇8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市委相关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科学安排,热情简朴接待。

二、接待对象

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来访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接待因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来访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个人。

三、接待程序

办公室按照接待对象公函,填写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如实填写接待清单,三个工作日内核报。

四、接待标准

不在高速路出站口、火车站、高客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横幅。

以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的原则安排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

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一般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一次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以本地酒水为主,每桌费用人均不得超过100元,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住宿一律在安康宾馆安排标准间,执行协议价格。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经费管理

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要求完善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不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报销凭证要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齐全。

六、信息公开

按相关规定要求公开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定期汇总接待情况,报相关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9

公务接待严格按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严禁同城吃请,对确需接待的来客应本着统一有序、有利公务、热情周到、节俭实在、突出特色原则,严肃接待纪律,控制经费支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一)公务接待范围

1.上级部门来园区检查指导工作人员;

2.外地部门来园区交流、考察人员;

3.县直机关、乡镇来园区联系工作的同志;

4.单位重大活动特邀的贵宾。

(二)商务接待范围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来园区投资考察或来园区联系工作的客商;

二、接待分工

公务商务接待实行统一安排、对口陪客、分管领导审批制度。副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来园区公务活动,由党政办统筹安排,对口局室参加;科级及以下来客由对口局室负责接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领陪。

承办局室接到有关来函后,应主动与对方沟通,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安排,否则不予报销。

三、接待标准

1、公务商务接待应按照体面而节俭原则,做到少花钱办好事。

2、上级部门、县直单位和乡镇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接待标准:厅(局)级干部不超过110元/人•餐;县(处)级干部不超过60元/人•餐;科级干部不超过50元/人•餐(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接待审批程序

在本地安排公务接待按照先请示、后接待的原则进行。安排就餐和住宿的要经党政办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批准后由接待承办局室到单位食堂或酒店(宾馆)安排接待,遇分管财务领导外出或事情紧急应先电话报告后补批。

五、接待费报销

(一)在县城酒店、宾馆接待的,由党政办与酒店、宾馆清算付款;

(二)党政办对县城酒店招待的餐饮费用报销,须附《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签字单、餐饮发票,履行“三单合一”报销手续,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三)除特殊情况外,尽量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六、公务接待要求

(一)接待工作是对外联系交往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本着规范有序、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进行。一般以安排工作餐为主,宴请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

(二)宴请来宾要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能超过就餐人数的1/3。

(三)接待客人不得超标准、超规格,否则不予报销。

(四)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酒。

七、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管委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二、各局室需要采购办公用品和耗材的,凭《办公用品和耗材申请单》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按规定统一采购。需政府采购的,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三、工作人员的长途出差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考察的,报销出差费用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书或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因公需要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借出。

五、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的支出,提倡用公务卡消费,遇只能用现金支出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超出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发票一律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六、报销开支费用时,由经办人在取得的规范票据上注明事由等事项,同时须由经办局室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务审核汇总后集中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经办人取得的规范票据是指从票据出具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具备国家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原始票据的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填制日期、金额和单位公章(财务章)必须齐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原始票据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票据其他要素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财务章)。

七、规范账务管理,建立经费预算控制、专项经费支出、工程类账务处理等财务管理系统,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高新区各项建设事业提供有力保障。

八、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对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工程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进行付款。

九、财务印鉴由主管人员、会计、出纳分开保管;各类财政票据、银行票据、财务资料、账证表册等要妥善保管,做到防火防潮防盗。

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装订、编号,交档案室妥善保管。逾期需销毁的财会档案,应按规定手续报批后再行销毁。

十一、加强机关资产管理,建立资产采购、发放、使用和报废台账。资产出租或出售,必须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同时由财务部门收取租金或售价。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考勤和请假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园区工作实际,特拟定考勤制度如下: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并实行上班考勤,由党政办负责考勤。①每天在规定时间(上班发车时间为7:40;下班发车时间按县政府规定时间前推30分钟)在指定候车点等候单位班车接送上下班,逾时不予接送。②每天早上8:40,下午2:45党政办按时进行考勤,逾时不予考勤。上班时间迟到15分钟人员计一次迟到,迟到两次计旷工半天,以此类推。考勤结果与局室、个人的年终工作考核挂钩。

二、各局室负责人对本局室人员上班考勤情况进行掌控。党政办、监察分局,每月不少于4次不定期抽查人员考勤情况。抽查结果报主要领导并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和评先考核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局室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局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实行请假条审批制,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含一天)须经局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须由主要领导批准;局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需先报分管领导同意,由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有事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全年累计请事假15天以上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上班考勤或临时外出,要告知局室负责人,并向党政办说明原因,记录在考勤本上。

五、公休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局室工作人员休公休假要求在做好工作对接的前提下,最迟两天前凭请假条,先报局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休(局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参照执行)。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公休假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使用与管理,保障公务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为方便工作,由党政办科学、合理安排工作用车。

(二)车辆因公出差,应报主要领导批准。

(三)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负责制,驾驶员不得随意调换车辆或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责任自负。

(四)非工作时间车辆停驶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否则,车辆出现的损坏和丢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

(五)驾驶员没有报经领导同意,擅自开车外出,查实后,除给予严厉批评外,还要按租用同类车辆价格补交外出里程费用,由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由驾驶员个人全部承担,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严禁公车私用

二、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前按要求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呈批单》,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报直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凭《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到定点车辆维修店维修保养;车辆大修须报主要领导同意。

(二)车辆维修、保养、添置物品及购置配件等开支项目,凭定点维修点原始签单依据,以转帐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单据不齐或明显超出预算的修理保养费不予报销。

(三)本省范围内使用时,公车加油使用加油卡,一律不准使用现金加油。

(四)更换零配件需先由党政办审核,更换的旧配件交回党政办统一处理。

(五)驾驶员要保持车容整洁、卫生,车辆定点保洁,驾驶员如实登记保洁次数,保洁费由党政办定期统一结算。

三、驾驶员奖惩方法

(一)在年度考核中,驾驶员安全行驶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事故,且没有出现违反《交通规则》的记录,按照1000元/年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记录,给予批评教育;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个人承担50%。

四、本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管委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二、各局室需要采购办公用品和耗材的,凭《办公用品和耗材申请单》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按规定统一采购。需政府采购的,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三、工作人员的长途出差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考察的,报销出差费用时需提供会议通知书或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因公需要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借出。

五、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的支出,提倡用公务卡消费,遇只能用现金支出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超出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发票一律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六、报销开支费用时,由经办人在取得的规范票据上注明事由等事项,同时须由经办局室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财务审核汇总后集中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经办人取得的规范票据是指从票据出具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具备国家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原始票据的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填制日期、金额和单位公章(财务章)必须齐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原始票据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票据其他要素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财务章)。

七、规范账务管理,建立经费预算控制、专项经费支出、工程类账务处理等财务管理系统,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高新区各项建设事业提供有力保障。

八、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对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工程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进行付款。

九、财务印鉴由主管人员、会计、出纳分开保管;各类财政票据、银行票据、财务资料、账证表册等要妥善保管,做到防火防潮防盗。

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装订、编号,交档案室妥善保管。逾期需销毁的财会档案,应按规定手续报批后再行销毁。

十一、加强机关资产管理,建立资产采购、发放、使用和报废台账。资产出租或出售,必须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同时由财务部门收取租金或售价。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10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医院公务接待制度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1、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2、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外来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接待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5、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医院的开展。

6、公务接待住宿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医院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执行政府规定的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医院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医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统一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超标一律自行负责。

8、公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9、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超范围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0、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原则上不派随行车辆,确需提供随行车辆的应严格控制数量。

11、医院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12、医院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的标准,并定期对其进行调整。

13、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14、定期汇总院内公务接待情况,报财务科、纪检监察科备案。

15、医院相关科室按年度组织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全院监督。

16、医院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11

2.各部门来人事先将人员名单、职务报综合办,综合办根据来人情况安排接待场地,确定陪同领导。

3.来人接待实行就餐审批制度,由接待部门填写《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注明事由、来人和陪餐人员、就餐标准,由主要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综合办按标准统一安排。一般不接受电话订餐。

4.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综合办主任统一安排,根据来人数量、事由确定单独或合并接待。用餐完毕后,由综合办安排专人或相关陪餐人与食堂及时清点好消费物品和金额并签字。

5.确需到营业性餐厅接待的,由接待部门填写《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后,再由综合办按标准安排到指定的营业性餐厅进行接待。用餐完毕后,由综合办或用餐部门负责人及时清点好消费物品与金额并签字。

6.县内各业务单位或机关单位来人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就餐,确需到营业性餐厅接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再安排接待,否则不予报销。

7.医院食堂接待标准由综合办统一安排,陪餐人员不得超过外来人员的二分之一,具体参加人员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安排。根据《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与食堂结算,无《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的不予结算。

8.紧急情况来不及报批的,先电话按程序口头报批,事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9.接待标准:对卫生系统内部的处级、县市局级以上领导,县级领导原则上由医院领导陪同,就餐标准按80-100元/人;系统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兄弟医院,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陪同,就餐标准掌握在50-80元/人以内。其他事项来人一律安排工作餐。特殊情况申请后另行报批。

2017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12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公务接待的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摒弃奢靡享乐之风的有关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发[2016]60号)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学校)要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反对铺张浪费、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县****机关、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第四条、公务接待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按要求公开,禁止在公务接待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资料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五条、公务接待应当出具接待公函或文件,无接待公函(文件)的和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局机关接待到访我局的公务人员,须按照介绍信、公函、文件明确事项,由局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卡(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送分管领导审查并报请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履行接待手续,否则不予接待。未经局办公室安排擅自作主安排食宿的,实行谁签单谁负责,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公务接待实行定点接待,接待单位是大寨旅行社、铁姑娘饭店、峰豪大饭店、园楼饭店、公路宾馆、七里沟客栈。

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九条、接待住宿必须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不得高于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一律不上高档菜肴以及香烟和高档酒水,以体现地方特色为主,午餐一律不能饮酒。接待用餐除重要活动一律实行自助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规定标准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按规定安排桌餐;确实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卡。

第十二条、学校接待到访公务人员,须按照介绍信、公函、文件明确事项,在学校食堂接待用餐。未经学校接待负责人安排擅自作主安排食宿的,实行谁签单谁负责,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局机关、学校与其他单位(本乡镇其他学校)有公务往来的,原则上不予接待。如学校教师到其他学校办理公务,超出下班时间,可以安排接待。

局机关、县直部门工作检查组到基层学校执行公务的,一律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

县内学校间开展教研、文体等活动的,一律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

学校间开展教研活动,一律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第十四条、公务接待单位(学校)之间不准借工作之名相互宴请;禁止到营业性娱乐和健身场所活动,禁止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禁止组织学生参与公务接待活动;禁止在公务接待中送礼、有价证券或当地名优特产等。

第十五条、县****监察室、学校理财小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接待单位因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违规、超支情况的,对接待单位主要领导(接待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已违规报销的费用,一律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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